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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營改增”全面試點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啟動。中國增值稅從1979年起試行,已走過37年的歷程。增值稅在中國的發展與改革開放幾乎同步。增值稅改革的關鍵步驟,都與改革開放有著密切的關系。
為何對占稅收半壁江山的增值稅“動刀”
增值稅制的每一次改革,都與經濟體制改革有著密切關系。1994年增值稅制改革,就是為了建立與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相適應的稅制。
增值稅取代產品稅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稅收對市場的扭曲。擔心稅收收入下滑,同時為了防止經濟過熱,當時的增值稅選擇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生產型增值稅。這樣的增值稅不能全面解決重復征稅問題,于是2009年開始了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但是,增值稅改革仍然沒有到位,固定資產抵扣范圍還是有限的。這次改革將新增不動產進項稅額列入抵扣范圍,標志著消費型增值稅制改革進入收官階段;擴大了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全面取代營業稅,更是進一步鞏固了增值稅在稅收制度中的地位。
全面深化改革旨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突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定位的背景之中,稅制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稅收要在改進經濟效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扮演重要角色,要逐步提高直接稅收入的比重。增值稅制改革在深化稅制改革中有著非同尋常的地位,將有力地促進經濟效率的改善。增值稅所提供的稅收收入幾乎占稅收的半壁江山,對這樣的稅種進行改革,本身就說明它在稅制改革中的分量,也是稅制改革快速進行的明證。
增值稅制改革難度本來就不小。改革必然涉及利益格局調整,而且改革方案的選擇,也需要專業的支撐。增值稅制改革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決定了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試點能夠推開,本身就很不容易。一些在方案設計中可能沒有注意的問題也可能在試點中暴露,從而為改革方案的完善爭取時間,為改革的正式實施提供更充分的支持。
增值稅制改革的難度非常大。全行業覆蓋的增值稅制就不容易設計。金融業增值稅制有大量的難題需要克服。增值稅制改革遇上積極財政政策,又逢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體方案的設計,就不能不考慮更加復雜的外部因素。所有這些因素,都會聚焦在“減稅”上。新增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是實實在在的減稅,是不會有任何爭議的減稅。其他的減稅就要表現在進項稅額扣除的范圍確定上,表現在稅率的確定上,為了試點的平穩進行,改革選擇了行業稅負不增加的約束條件。這就給“營改增”全面試點出了一道大難題。
行業稅負不提高不等于具體企業稅負不提高。但是,畢竟所有行業稅負是由一個又一個的企業稅負所組合而成的。全面試點方案顯示出過渡性的規定,無一不注意行業稅負的前后銜接,是在盡可能保持平穩的狀態下,順利推動“營改增”工作。無論從稅率的選擇,還是從征收率的設定,這種設計思路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來。行業稅負不提高既是“營改增”全面試點作為積極財政政策中減稅政策的重要內容,又是改革爭取社會全面支持的前提條件。但是,為此所設計的改革方案難免復雜,也意味著未來增值稅制改革有著較大的空間。
“營改增”全面試點的順利進行離不開良好的稅收征管工作。完善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國地稅部門加強合作但不合并。這種做法較好地解決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問題。但是,有一種客觀現實是: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并由國家稅務局征收,這大大增加了國家稅務局的征管壓力。可以說,“營改增”全面試點,如果沒有地方稅務部門的支持,那么試點的任務是不太可能完成的。
因此,只有進一步加強國地稅合作,試點的任務才有望完成。畢竟,“營改增”之后,國稅部門僅僅是管戶就增加了1000多萬戶,工作壓力可想而知。只有進一步加強國地稅合作,試點任務才能較順利地完成。試點中,應進一步探索合作的模式與機制,充分調動國稅和地稅兩個部門的積極性。稅收征管的改善同時是納稅服務的改進過程,是公共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過程,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國地稅合作,必須將國稅部門熟悉增值稅的優勢與地稅部門對行業更了解的優勢綜合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營改增”之后,國地稅征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需要提上議事日程。試點伊始,國稅部門加班加點,精神可嘉。與此同時,地方稅務局在行業稅收征管上的優勢不能充分利用,實際上是征管資源的一種浪費。人隨業務走,才是最有效的工作方式。如果能夠推動國地稅的有效合作,乃至融合,那么這將大大促進納稅服務效率的提升。“營改增”過程中的納稅服務是專業的公共服務,如果進行得好,這也可以為更進一步的對自然人的稅制改革,乃至政府其他部門的改革提供樣板。
“營改增”試點后,必須解決好地方政府收入的來源問題
多稅率、多征收率才能保證行業稅負不提高試點目標的實現,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增值稅中性作用的發揮,扭曲了市場行為。在理解這么做的現實合理性的同時,試點之后中國必須加快增值稅立法進程,增值稅立法應該將簡并稅率并從總體上降低稅負作為重要任務來完成。理想的增值稅稅率應該只有一檔基本稅率。考慮到現實的需要,增值稅稅率仍然可以選擇一檔基本稅率加一檔低稅率的做法,并選擇合理的免稅范圍。基于亞太地區增值稅稅率偏低的實際,基本稅率最終定為10%左右、低稅率定為5%左右較為合理。征收率也應只設一檔,定為3%左右。
增值稅稅負因素仍是增值稅立法中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實際稅負,而不是名義稅負;需要注意的是誰最終承擔了稅負,而不是名義上是誰在納稅。對于投資者來說,有意義的是資本回報率指標,而不是繳納了多少稅收。行業稅負的概念可能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行業稅負界限越來越模糊而失去存在的意義。只要是社會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在某種程度上都有稅負轉嫁的可能。稅制改革需要密切關注稅負轉嫁的條件,將增值稅立法與市場繁榮更好地結合起來。增值稅立法當在釋放市場活力、增進市場繁榮上做出應有的貢獻。
“營改增”全面試點,必須解決好地方政府收入的來源問題。有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就必須有完善的地方稅體系。營業稅本來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改增”之后,營業稅消失了。地方政府收入所出現的缺口必須得到彌補,否則這可能影響地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營改增”試點初期,可以將新增增值稅收入作為地方稅,但是隨著試點范圍的擴大,試點時間的拉長,再這么做的后遺癥越來越多,地方和中央爭奪稅源的問題可能越發突出,對中央稅收收入的負面影響越來越大。
事實上,一部分營業稅收入本來是中央的,將新增增值稅收入作為地方收入,也是不合適的。在整個分級財政體制未動之前,通過提高地方的增值稅收入分享比例是必須的。有人擔心因此而導致市場分割并進而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不能說沒有道理,但短期內的問題需要短期解決方案,否則過渡期的問題就可能導致全局問題的無解。增值稅收入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規定的出臺,是務實的。不同地區受此規定的影響不同,對應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改革必須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中國是一個大國,更應該如此。需要說明的是,當下的增值稅收入分享還只是過渡期的做法。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的劃分,更為穩定的財政體制,這還需要結合整個稅制改革和其他財政制度改革的進程綜合設計。
關鍵詞:稅收 征管改革 國際借鑒
一、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綜述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專管員管戶制”到“征管查三分離”,經歷了不斷的變革過程。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征管改革進行了調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來的“30字”模式基礎上增加了“強化管理”的內容,并提出了稅收征管要實現“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不斷探索和掌握稅收征管規律的總體要求和設想。近幾年來,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總局提出了開展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實施了一系列加強管理的新方法、新舉措,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升,有力促進了稅收收入平穩較快增長。但是,隨著經濟與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發展,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稅收征管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2012年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會議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統一思想、凝聚共識,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積極借鑒國際成功做法,不斷開創稅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著力從借鑒國際稅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經驗出發,進一步開拓視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為推進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借鑒。
二、稅收征管改革的國際借鑒
(一)促進納稅遵從作為稅務機關的共同理念和目標
OECD成員國家普遍將促進納稅遵從作為稅務機關的核心理念和任務目標,提出“視公眾為顧客,把管理當服務的”新公共服務理念。美國國內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規劃中提出“服務+執法=納稅遵從”戰略目標。
為了借鑒發達國家的稅收征管經驗,修訂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力量對美、澳、法、德、日、韓六國的稅收征管法集中進行了翻譯,了解到發達國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確確立征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首先確定和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主體地位,納稅人自主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的主要責任和義務是通過納稅服務和公正執法幫助和促進納稅人遵從稅法。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這個集實體法和程序法于一體,共98章,9千多條款,規定了關于納稅人自主履行納稅義務主體地位,設置了關于納稅義務、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促進納稅遵從的納稅服務服務和稅收征管程序,包括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具體條款,通過稅收立法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促進征納之間緊密合作,實現服務和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納稅遵從度。
(二)稅收征管程序設計科學合理
發達國家普遍實行征管全過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稅務機關的納稅遵從風險評定管理,違法行為調查,稅款強制征收和納稅人的法律救濟。其中納稅遵從風險評定管理是我國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但卻是發達國家稅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環節,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OECD成員國家,在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之前要求納稅人進行自我稅收評定的自我遵從管理,在納稅人登記申報之后甚至在登記申報過程中,稅務機關的核心工作是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風險評定管理,通過有效的及時提示、提醒、輔導等服務,幫助其糾正錯誤,促進納稅遵從,從而避免事后的評估和稽查。如果納稅人仍不遵從合作,則采取較嚴厲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開展稅務調查,更進一步的措施包括開展深度調查和全面稅務審計,偷逃稅審計,實施違法處罰,最后是開展刑事偵查,對涉稅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等。
(三)普遍實行稅源分類的專業化管理
經濟運行、納稅行為的復雜性和征管資源的有限性,是國際上推行稅源專業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機構設置專業化,管理模式和資源配置則趨于集約化。通常的做法是對不同規模或不同性質納稅人設置分類管理標準,設置相應的專業的征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征管資源,采用專門的管理和服務方法。如美國國內收入署(IRS)在1998的《聯邦稅務重構與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確定了美國聯邦稅務局的新的組織結構形式,改變過去“一刀切”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納稅人的規模類型、性質和特點進行科學分類,在全國設置四個稅收征收管理業務部門,大企業與國際稅收管理局、小企業和自謀職業者稅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資者稅收管理局、非稅和政府實體稅收管理局。實施針對性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其次,突出和加強對大企業與國際稅收集約化、專業化管理,加大管理資源的配置力度,除優先配置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包括經濟學家、行業管理專家及高級技術顧問等,為納稅人提供針對性、專業納稅服務,采用專門的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員更富有經驗,管理和服務效率更高,充分體現了把有限的優質的征管資源優先配置在規模大、風險大的區域的稅源專業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強化信息管稅的依托和支撐作用
涉稅信息數據的采集、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斷創新,各國稅務部門不斷加快信息管稅的進程,以信息技術和征管業務的融合促進了征管質效的提高。
1、計算機信息和網絡技術為依托,促進稅收征管高效運行。第一,發達國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國統一規范的征管信息平臺,并由國家層面主導,實現跨區域、跨部門的系統聯網,將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國家機器的各個領域,實時傳輸、共享、利用各種涉稅信息,建立了較為廣泛、嚴密的稅收征管信息網絡交互平臺。第二,各國稅務部門不斷加快信息化建設進程,以計算機信息技術支撐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斷提高。如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國家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學性的規劃方案,可以適應一定時期內技術變革的要求,以不斷優化信息技術和運行效率,為稅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運行系統。如美國研發多年的納稅人賬戶實時數據庫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納稅人將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辦稅服務。這在聯邦稅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科學技術將成為構建新型稅收征納關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動力,并將從根本上改變納稅人和稅務從業者的納稅申報方式。此外,稅務部門利用納稅人賬戶實時數據庫,可以更及時有效地發現納稅申報差錯并予以糾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進行評估和稽查。
2、涉稅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各國稅務部門普遍形成一個共識是: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法律制度是解決征納之間信息不對稱和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強有力工具。據統計,有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收入,申報準確率達到了96%!無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收入,申報準確率約為50%!美國國內收入法 “信息與納稅申報” 這一章中,共用65個條款6.2萬字詳細規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單位及其機構或部門在內的幾乎所有主體應向財政部長(稅務機關)報送五大類源頭信息。《德國稅收通則》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包括德意志銀行、國家銀行和債務管理局在內的其他官方機構以及這些官方機構的機關和公務員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他們向稅務機關提供情況和出示材料的義務”。通過涉稅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它相關部門交換、共享信息數據,有效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從源頭上消除納稅不遵從動機。提高納稅遵從度,同時為有效實施稅收征管提供了豐富的、高質量的基礎涉稅信息數據資源。
(五)普遍推行納稅遵從風險管理
OECD成員國家把促進納稅遵從和風險管理的理念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積極推行納稅遵從風險管理,并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
以美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OECD國家基本上都實施了納稅遵從風險管理,主要是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術手段,以納稅人對稅法不遵從帶來的稅收流失的不確定性風險為管理對象,根據稅收風險發生特點和規律對納稅遵從風險程度進行分析識別、等級排序、預警監測、應對處理與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對不同稅收風險等級的納稅人采取差別化、遞進式的風險應對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提高納稅遵從度。
為了有效實施遵從風險管理,OECD國家普遍建立了遵從風險分析研究的專業化管理機構,分析不同的稅收流失風險成因和遵從行為類型、特點規律,把納稅遵從風險類型分為自愿遵從型、嘗試遵從型、不想遵從型和強制遵從型,并致力于納稅遵從行為及風險特征規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過構建納稅遵從風險評估測度模型,開發信息技術管理系統,進行遵從風險識別和等級排序,科學地量化和預警監測稅收流失風險,并及時提出有效應對策略選擇進行風險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亞等IMF成員國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納稅遵從風險應對處置管理模型,對主動申報、自愿遵從的納稅人通過簡化辦稅流程、減少資料報送、給予優質便捷的納稅服務等應對策略實施遵從激勵;對過錯性或嘗試性不遵從行為,風險較低的納稅人通過及時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輔導幫助等管理手段糾正其錯誤,幫助其遵從;對不想遵從,中等及偏高風險等級的納稅人,通過約談、調查核實、稅務審計、評定等管理方式促進其遵從;對拒不申報、惡意不遵從,風險等級高的納稅人充分運用法律的效力嚴格執法,從嚴查處,打擊震懾,強制其遵從,即隨著納稅遵從度的降低,稅收流失風險的加大,風險等級的提高,風險應對控制逐漸由優化服務到輔導,由柔性管理到剛性管理最后到嚴厲執法,執法的剛性和力度逐漸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別化、遞進式遵從風險分類應對控制體系,提高風險應對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服務和執法的有機結合,促進納稅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共同提高,實現稅收流失風險得到及時、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稅收風險管理目標。
參考文獻:
[1]李林軍.信息管稅 促進稅收事業發展[J].中國稅務, 2009,(11):20-23
關鍵詞:企業;財稅改革;稅務風險管理
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主要包含兩方面:一是企業沒有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納稅工作,存在偷稅漏稅情況,面對這種情況企業將面臨補稅、罰款、繳納稅收滯納金、甚至于接受刑事處罰等情況;二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計算稅款方法不正確;不明確繳稅制度,承擔了企業不必承擔的稅務負擔。因此,企業一定要做好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保證企業的長久發展。
一、財稅改革背景下出現稅務風險的原因
由于我國正在進行財稅改革工作,基于此,企業出現稅務風險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我國目前正在不斷完善企業的稅收體系、稅收制度以及稅收的征管制度與稅法相關法律。在進行納稅工作時,如果企業沒有應用新的稅收制度,仍然根據傳統稅收方法進行納稅工作,那么很有可能做出違法操作,增加企業稅收風險出現的可能。
(二)我國社會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由于目前企業市場的交易方式日益增多,在經營過程中,企業有更多的項目涉及稅收工作,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工作時需要考慮的事情也在不斷增加,增加企業稅收風險出現的可能。
(三)雖然企業在進行稅收工作時會根據稅收法律去計算稅款,但是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應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都與實際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按照計算數值去繳納稅款,那么企業需要時刻準備好承擔企業稅收風險。
二、財稅改革簡介
我國財稅改革分為三個方面,即稅收制度改革、稅收征管制度改革與稅收系統改革。每個方面的整改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別。
(一)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是2007年開始的,到目前都沒有結束。具體改革措施有這幾點:2007年相關部門宣布合并內外企業所得稅政策的;2009年相關部門對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修改;2012年建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6年全面推行,至此使用了66年的營業稅徹底廢除,成為了歷史;在2017年至2019年,我國財政相關部門對增稅稅率進行調整,推出加計抵減、增量留抵與稅額退還等政策,同時完善了個人所得稅、車船稅、資源稅等相關稅收政策,將房地產稅政策也加入改革制度中。
(二)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發展歷史比較短,具體發展歷史如下:2015年頒布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也正是這一稅法的頒布,使得我國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拉開序幕;2018年我國相關部門頒布并開始實施《改革方案》,其中指出,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應從縣鄉開始開展,合并其國稅、地稅等稅收工作,然后在逐漸完成省市國稅、地稅等稅收工作的合并任務。
(三)稅收系統改革截至目前,我國稅收系統改革分為兩個階段,具體如下:第一階段:2016年金稅三期建設工作竣工,使得稅收系統的運行更為穩定,并且其中包含了所有稅收種類與各個環節。第二階段:自2017年開始至2018年結束,各鄉、縣、市完成了稅收征管制度省集中化任務,完成了自然人征管系統的建設,使得民眾可以通過系統查看個人收入與財產信息需要進行的納稅工作。
三、稅務風險的類型
企業需要面臨的稅務風險有很多,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根據稅務風險產生方式進行劃分,即企業沒有按照相關要求繳納稅款,導致稅收相關部門對企業進行檢查工作,如果確實存在問題,那么還會要求企業進行稅款補交以及繳納稅收滯納金;企業出現稅款繳納過多的情況,降低企業受益[1]。
(二)根據稅收方式進行劃分,即稅收種類以及納稅方式都存在稅收風險,如基于增值稅以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種類產生的稅收風險;再如由于企業在登記申請表格時出現信息填寫錯誤,屬于因為納稅方式產生的稅收風險。
(三)根據稅收過失程度進行劃分,即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過失但影響較小的稅務風險,或企業故意做出偷稅漏稅舉動所產生的稅務風險。
四、財稅改革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新制度與舊制度更替帶來的稅務風險由于財稅改革工作正在進行中,因此很多企業目前還無法適應新的財稅政策,在工作中經常出現問題。比如企業在進行“營改增”工作時對未完成的項目可以選擇繼續使用舊制度,也可以選擇新制度。而且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新制度與舊制度之間存在很多交叉部分,稅收工作比較混亂,很容易出現繳納稅款不及時的情況。
(二)稅款繳納過多帶來的稅務風險企業在財稅改革過程中,“營改增”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這項工作在改革過程中涉及很多的財稅優惠政策,比如包括退稅政策、免收增值稅政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稅收政策。這一情況也在側面表達了在財稅改革過程中會出現新的稅收政策。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調整稅收工作方面的工作計劃。
(三)抵扣進項稅收帶來的稅務風險開展財稅改革工作之后,企業需要處理更多的進項稅抵扣工作,財會人員要熟悉部分進項稅不能抵扣的有關政策,比如企業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的投入不能進行抵扣,如果企業取得的進項稅發票既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征收項目,又涉及到簡易征收項目,則這部分項目的進項稅款首先要將簡易征收項目的進項稅按比例拆分出去,然后再進行稅款抵扣工作。而且此項目實施進項稅抵扣操作會提高企業稅務風險,在后期企業需要進行補救措施,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更嚴重者可能會影響企業聲譽[2]。
(四)未全面掌握稅收政策帶來的稅務風險在財稅改革工作開始之后我國的稅收減免政策也發生了一些改變,由傳統的批準制改為了備案制,這就提高了企業需要承擔的稅務風險。因此如果企業稅務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全面地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在進行稅收工作時未按照最新的減免政策進行實施,受備案制度影響,企業無法及時發現這些問題,在發現后需要繳納滯納金,同時承擔這種情況給企業到來的后果。
五、企業面對稅務風險管理制定的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關制度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部門與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同時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完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以便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稅務問題時可以有處理依據。企業財會部門人員在處理稅收工作時要學會識別,識別項目需要承擔的稅務風險有什么,發生風險可能會造成哪些影響。然后根據分析內容制定應急措施,盡可能減少企業損失。因此企業需要制定相關制度,比如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稅收預算制度與稅務風險自查制度等。企業通過這些規定降低出現稅務風險的可能性,以便于企業的未來發展[3]。
(二)企業財會人員要主動學習稅務知識企業要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培訓的方式幫助財會人員掌握稅收知識,這種做法的優點有以下兩點。1.通過培訓,讓企業財會人員掌握最新的稅收制度,提高各位財會人員的稅收風險意識。2.避免企業財會人員在進行稅收工作時,因不了解相關稅收政策,而導致企業承擔稅務風險的可能性。
(三)提高企業員工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如果企業員工有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那么企業在稅務風險管理方面的工作將更容易開展。因此,企業管理者在提高自身防范稅務風險意識的同時,應該向企業員工普及防范稅務風險的必要性,幫助企業員工了解稅務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有哪些。可以通過宣傳或者培訓的方式來完成此項工作,最重要的是在此項工作開展期間,企業管理人員要帶頭參加,通過自身實際行動來向企業員工表達此項工作的重要性。
關鍵詞:個稅;改革;方案
中圖分類號:F 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6—0108—02
一、個稅改革的狀況
1996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2001年3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中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中提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2006年3月,十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2011年3月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
個稅綜合制改革從“九五”計劃提出,至 “十五”未能順利推行, “搬家”至“十一五”,仍未能順利推進改革。但在政策層面,我國個稅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明確,即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十二五”時期是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的關鍵時期,應借鑒國外個稅的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推進個稅改革。
二、個稅改革設計思路
近年來,我國雖未推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但也始終在積極調整與完善,例如全員全額申報制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等措施,為推行個稅改革奠定了基礎。
我國個稅改革的設計思路為:以我國當前稅收征管條件和未來發展為前提,以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個稅改革趨勢為參考,結合中國實際國情,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穩定的基礎上,以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綜合制因素,盡快建立初始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三、個稅改革基本內容
(一)方案基礎為現行分類所得稅制
個稅改革方案應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的穩定,11類所得項目仍按現行稅制進行分類征收,以源泉扣繳為主,以自行申報納稅為輔。現行分類稅制框架下各分類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適用稅率等規定盡可能保持不變。
(二)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高收入群體實行自行申報并綜合計征
以現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為基礎,選擇部分所得項目進行年終綜合,采用累進稅率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已代扣代繳的稅款視為預繳稅款,年度匯算清繳后實行多退少補。由于在初始階段,考慮到征管條件等因素,暫不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申報。
年所得未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不適用綜合計征,也無須申報年度所得,繼續按現行分類所得稅制計征稅款。在設計綜合稅率表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時,應使年所得未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分類計征的應納稅額不大于綜合計征的稅負。
由于僅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高收入人群使用綜合計征,減少了需自行申報并匯算清繳的人數。2007年我國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為213萬,2008年為240萬,2009年為269萬,因此,初始方案實施最初幾年只需處理幾百萬份納稅申報材料就可以很好地控制征管成本。
(三)綜合計征的具體所得項目
以現行11類所得為基礎,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納稅人適用綜合計征的所得項目有如下幾種方案可供選擇。
1.綜合范圍最小
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僅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兩項納入綜合計征范圍。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按年度綜合計征,有利于解決分類稅制下按月按次計征產生的收入均衡性問題。對勞務報酬而言,如再配合綜合費用扣除上限的規定,可以有效解決累計多次費用扣除導致的稅負不公平問題。
2.綜合范圍中等
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項目勞動所得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為中等范圍的綜合方案。現行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具有較大共性。一是這三項所得都具有明確的支付方,可以較好地實施代扣代繳;二是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此三項所得的扣除標準相同。中等范圍綜合方案將資本所得排除在綜合計征范圍之外,僅包括勞動所得項目,比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有很大改善,總體權衡公平與效率中,更多地考慮了效率因素。
3.綜合范圍較大
較大范圍的綜合方案是將方案2中的四項勞動所得和部分資本所得項目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資本所得主要有財產租賃所得和利息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與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具有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但實行代扣代繳難度較大。稅務機關獲得信息的難度大,將增加稅收征管成本,但對調節收入分配具有重大的長遠意義。利息所得具有類似的性質。
4.大范圍的綜合
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納入綜合計征的范圍稱為大范圍的綜合。這兩項所得的共性在于均屬于非法人的經營所得,將此兩項所得納入綜合計征范圍,首先應將分類計征階段分別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兩套累進稅率表進行合并,在綜合計征階段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表。
5.綜合范圍最大
關鍵詞:稅制結構;營改增;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157-02
自1954年法國開始征收增值稅以來,目前,已經有170多個國家開征了增值稅,是大多數國家的主體稅種。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傾向。Bird和Gendron(2007)指出,增值稅既不是已經完美無缺,也不可能臻至完美無缺。國內也是各抒己見。汪德華和楊之剛(2009)提出,中國增值稅未能覆蓋到服務業所造成的市場扭曲,阻礙了服務業的發展,這種扭曲在增值稅轉型之后將更大,為此需要加速增值稅“擴圍”的改革。孫鋼(2011)認為增值稅實行“擴圍”改革,必然引發收入分配體制調整的需要。而中國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一直存在增值稅與營業稅兩稅并存的局面。2009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行增值稅轉型,即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所付的全部款項,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從而減輕了企業稅負。2011年11月16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十二五”規劃對于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明確提出要“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擴圍”改革。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減少,需要尋求新的主體稅種
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而且是幾乎唯一的主體稅種,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75%歸中央,25%歸地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必擴大,營業稅的增收范圍相對縮小,營業稅由地方稅變成了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必然減少,導致地方政府會失去主要的財源,自然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因此,要順利實現營改增,就要為地方政府尋求新的主體稅種來滿足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需要,避免財政收入的減少。
(二)稅制結構的分成比例發生了變化
中國現行的財政體制以“分稅制”冠名。所謂分稅制,其實就是兩種共享稅。其中,增值稅75∶25分成,75%歸中央,25%歸地方;所得稅60∶40分成,60%歸中央,40%歸地方。當營業稅并入增值稅后,營業稅成了共享稅,所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成比例必須要進行協調,以保證地方政府的財源,所以分稅制財政體制要重新構建。
(三)存在重復性征稅問題
營業稅是價內稅,是對取得收入的全額增稅,從生產到消費的整個流轉環節,流轉次數越多,稅負越重,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而增值稅是價外稅,采用購進扣稅法,只對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的增值額增稅,稅負較輕,避免了重復征稅。營改增后,由價內稅變為價外稅,稅負相對較輕,但是需要選擇適合的稅率。稅率設定過高,不利于結構性減稅政策,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不利于第三產業服務業的發展。而稅率設定過低,不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所以,營改增后,增值稅如何調整稅率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稅收征管問題,財權與事權不匹配
目前營業稅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地稅局征管,而增值稅是由中央政府國稅局負責征管,與地方分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方稅變成共享稅。那么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的稅收征管權限也必然發生變化。原先征收營業稅的地稅局由于業務減少,會出現人員冗余,導致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相匹配;征收增值稅的國稅局由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業務量激增,會出現人員短缺,使稅收征管陷入兩難的境地。營改增擴圍后,稅務機關的職責分配問題也是必須重視的。
(五)營改增后,增值稅“一稅獨大”,不僅風險提高而且有可能導致通貨膨脹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一方面,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稅負更易轉嫁到商品價格之中,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進而引起通貨膨脹;另一方面,使增值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的比重過高。以2011年的數據來看,稅收總收入為89 720.31億元,增值稅為24 266.64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27%,營業稅為13 678.61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1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為42%,將近稅收總收入的一半左右。從稅制角度講,增值稅比重過大,將嚴重阻礙其他稅種的作用發揮,使稅收整體的杠桿作用減弱,風險性提高。
二、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難題的措施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會存在上述一系列問題,牽動各行業及全社會的改革與發展。立足于中國現實國情和稅情的基本情況,認真的推進漸進式稅收改革整體方案,破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現的難題,進一步優化中國稅制結構。
(一)推進漸進式稅改方案,在財力雄厚的地區試點推進
中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經濟不能滿足人民的需要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因此,我們還只能在經濟發展比較快速的富裕地區推進稅改試點。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決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等10個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作為“十二五”規劃的一個重要稅改項目“營改增”,中國仍將保持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局面,在以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必須先在財力雄厚的地區逐步推進,逐步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逐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逐步縮小營業稅征收范圍,最終實現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稅改局面。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開設新的主體稅種
營業稅改增增值稅后,原屬于地方政府主要財源的營業稅歸中央與地方共享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必然減少。為了滿足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就要開征新的主體稅種。在現行稅制的框架內,這樣的稅種,或并不存在,或難有變更歸屬關系的可能。幾乎唯一的可行方案,就是按照既有的稅制改革方案開征以房地產稅為主體的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來替代營業稅,掃除營改增的障礙。在不遠的將來,也可以逐步開征資源稅和社會保障稅作為新的稅種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過渡時間內,在找到新的主體稅種前,中央政府也應該加大對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力度,以保證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致減少。
(三)結構性減稅,設定適合的稅率
我們知道,營業稅的稅率有3%、5%和20%,而增值稅的稅率是17%和13%,小規模納稅人是3%的征收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際上是為了適應經濟轉軌的需要,為了促進產業結構的發展,是結構性減稅的必要措施。營改增后,對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征收增值稅。服務業普遍具有種類繁多、范圍廣泛、經營規模小的特點。一些特殊的服務業在營改增后,達不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進項稅額抵扣很少,稅負反而加重,有悖于結構性減稅。所以,一些企業要健全會計核算標準,提高檔次。而營業稅的稅率要根據稅收中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適度上調,增值稅的稅率要適度地下調,以達到真正結構性減稅的目的。
(四)逐漸增加直接稅比重,減少間接稅比重,優化稅制結構
中國的稅制結構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低,使得中國稅制結構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為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一方面,使得增值稅比重占據絕對優勢,出現“一稅獨大”局面,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風險性也提高;另一方面,使得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變大,稅負更容易轉嫁,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這樣,以增值稅為主的間接稅所占比重過大,而所得稅所占比重低,導致政府強化了稅收收入的職能,弱化了收入分配的職能,使貧富差距增大,不利于社會和諧。所以,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府必須反思并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減少間接稅比重,并運用經濟周期、收入分配和貨幣政策影響增值稅與通貨膨脹之間的傳導,抑制價格上漲,達到經濟穩定,為中國的稅制改革政策增加前瞻性和預防性。
(五)強化稅收征管機制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作為地方政府征管權限的營業稅的業務量減少,地稅人員過剩,出現人浮于事的狀況;而征收增值稅的國稅部門由于營業稅改革,業務量激增,內部管理方式也可能發生變化,人員短缺,急需有專業能力的人員迅速補上空缺。面對國稅和地稅部門人員需求的變化,必須精簡地稅人員,并把一些地稅人員相應地調整到各個國稅部門中去。這樣,既可緩解地稅人員失業的壓力,又解決了國稅部門人員不足的現狀。當擴圍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將國稅和地稅進行合并,整合現有機構和人員,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機制,根據稅種不同劃分不同的職能部門,加強征管信息化建設,優化稅制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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