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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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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程序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1篇

關鍵詞:承包合同;民主議決;行政審批

一、引言

大量專業承包合同在簽訂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沒有書面文字記載或者村民簽字,有的沒有形成書面決定。這既與當時歷史背景相關,更與村委干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有關。后由于國家城鎮化進展加快,農民法律意識提高,加之土地價值與日俱增,以未履行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確認專業承包合同效力的糾紛大量涌入法院。

二、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決現狀分歧

(一)違反民主議決程序的,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

對于事前未經民主議決程序的專業承包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承包合同應當無效。

(二)符合民主議決程序,未進行行政批準的合同效力認定出現分歧

1.僅以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需結合個案情形確認無效。

2.對于民主議決程序進行變通解釋,即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開公平的,屬于民主程序的表現形式,故不應認定違反民主程序,應予排除。

3.對于確實違反民主議決程序,且嚴重損害村集體成員利益的承包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三、確認無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農民民主意識在不斷增強,更是由于農村土地升值空間加大,農民從土地上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進而出現農民個體與村集體、原承包方之間的利益不平衡。訴訟僅為一個端口,實際上是一個農村社會利益平衡的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后,應對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預期利益予以保護。

四、關于未履行民主議決和行政審批程序后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議決程序及政府批準行為姓公還是姓私

1.民主議決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員會是依據村民自治組織法選舉產生的機關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時也是私法法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的議決程序,應當具有公私法雙重屬性。在村集體對外從事經濟交往活動中,其主體屬性應當屬于私法人。

2.行政審批屬于政府管理。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該事項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具體承辦。實際上經管站的蓋章并不是審批而只是為了備案,鄉鎮政府的批準更屬于一種政府管理行為。

3.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的規定應當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并未明確規定違反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將導致合同無效。 行政審批僅為一種管理性質行為,未履行審批行為并不構成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二)基于歷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慮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1.特定時期的歷史原因。民主議決程序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并未被嚴格履行,村集體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的遺留問題,民商事審判的前提應當是尊重歷史。

2.出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雙方已經履行合同數年,承包人經營性投入巨大,作為村民和村集體對于承包事實早已明知,僅以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動輒認定合同無效,則不利于對外發包合同的穩定。

專業承包的土地多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屬于村集體中無人愿意耕種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體簽訂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對合同的信賴,在承包土地上投資進行生產經營,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預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經民主議決程序,或者未履行批準手續,則認定合同無效,會大大打擊非集體成員承包和提升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數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養殖、生態旅游等農業性生產經營,是基于商業營利目的而承包該地。維護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無效不利于合同的穩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在主張優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場合下,明確關注了“實際經營一年以上”這樣一個事實,說明承包人對土地投入的情況應當成為一個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慮。

3.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如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確認合同無效,從過錯責任來區分,承包人是沒有過錯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責任完全在發包方,即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據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就要由村委會承擔。承包方在承包期間的投入和預期利益數額是很大的,最終也要由村民承擔。這實際上并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

(三)司法的滯后性與實際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嚴格區分決議未通過和未履行協議。對于民主議決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論中應當屬于無權處分,法律效果上屬于效力未定合同,應當賦予商主體對于交易行為的嗣后追認。對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議決程序但是未通過的,人民法院應當徑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事前沒有舉行民主議決程序的,法院應當給村集體一個期限,限期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如果民主程序通過了,則屬于嗣后追認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過,則合同無效。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種種問題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會要積極努力,切實保障廣大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述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批準程序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土地的行政強制行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或相關批準程序,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對國家強制征收的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

通過上述兩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強制征用后實施經濟補償,并建立一系列的補償制度,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越來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1、農村征地補償原則規定模糊

農村征地補償原則很多國家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如德國、法國和美國。我國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過“合理補償”原則,2004年《憲法》修正案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大線條地規定了“給予補償”的理論。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相比《憲法》有所進步,有了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一些提法,但是還不是很具體明確,沒有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農村征地補償標準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問題如下:

2.1補償標準的土地價值有時不能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有些土地原來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現在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現在處于優勢地段,如果還按照劣勢地段土地給予補償對農民來講是極其不公平的,嚴重后果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2.2補償標準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實際產出價值。征地時,依據的可能是傳統農業產值,而實際很多地區發展了生態農業,旅游農業和新型農業等,例如進行大棚養殖和家禽飼養的村屯,每畝的產值可達萬元。這個時候在補償時如果還按照傳統產值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對征地農民來不公平的。

2.3程序設計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為了規范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了“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補償登記。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而未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現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3、司法救濟途徑欠缺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如果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對于被征地農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濟途徑。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1、在憲法中應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

具體而言我國應先在《憲法》中規定出公平補償的原則,公平原則會隨著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補償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會遵循市場原則,按照該區段土地平均價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確定補償金額和方式。具體而言,公平補償原則是以完全補償原則為主,同時又伴有不完全補償原則來防止亂征地、濫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現象,最大程度的保證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憲法的指導下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補償規定更加的明確化,在事發過程中維護農民的利益。

2、適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

根據我國國情適當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具體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搬遷費的補償、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領地損失的補償、安置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以及殘地損失的補償等方面。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然會損害到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對農民造成損失,因此對于這部分也需要作出補償。對于具體補償的金額而言,可以參照農民就業的成本以及從事新工作所冒的風險來進行計算,盡量緩解因征地造成的緊張氣氛,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3、健全我國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別比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補償標準,可依照各地區的不同進行適當的調整。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中一定要體現土地所有權的價值,也就是說補償標準應參照市場的交易價為準。應逐漸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以明確補償的市場價格,同時還需要體現出土地的潛在價值。逐漸增加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從多方面多角度來增加補償的種類。目前我國常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是一次新的貨幣交換,雖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但是相對來說其他的方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無法為失地農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證,我國應在現有的補償方式上進行完善,可以根據當地發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等,解決失地農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4.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應將雙方協商作為必經的程序。在具體制定方案時要體現自愿原則,失地農民代表與政府部門代表就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認真聽取意見,真正從農民角度出發,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2健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救濟機制,完善司法救濟程序。農村土地征收對農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就要有補償。因此建議完善司法救濟,從國家法律層面上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使越來越多的征地農民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制度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經過人們的不斷改善,必然能夠使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不斷的完善及有力落實,使之能夠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燕,王秀芝,劉邦凡等.改進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若干建議[J].調研世界,2009,15(12):30-32.

[2]文維.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農業經濟,2013,24(2):92-94.

[3]趙桔水,何靖.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分析――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探索[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0,15(2):52-54.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3篇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 安置補償費3、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 。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 。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2、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

“公共利益”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 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 。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 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 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

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 。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4篇

根據農秘〔20*〕41號《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現將我鎮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宣傳貫徹情況

20*年6月4日,在政府三樓會議室舉辦了由區農委、司法局等部門人員授課的,鎮分管“三農”、土地工作領導、農經站、司法所全體成員;農技站、林業站、土地所負責人;各村委會主任及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參加的農業“兩法”培訓班。共發放《農村土地承包法》問題解答宣傳材料3300余份。

二、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情況

我鎮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年已全面完成,共發放“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1964份,并建立了村、鎮、區三級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自*年農村土地二輪延包以來,有近1/3的農戶(626)的延包土地發生了變更,二輪延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用的農戶約占二輪延包戶的12%(227戶)。現已收回“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76份(有部分農戶承包經營權證已遺失毀損),占應收回總數的34%。二輪延包以來,共征占用面積300余畝,近占二輪延包面積的1/4。

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情況

農村土地責任制到戶時,多數村民組原始資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農戶三面地界不夠明確,尤其是林山四至無明顯的標志性界線。隨著時間的推移及管理人員的頻繁變動,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不健全等現象普遍存在,給解決由地界所引發的糾紛帶來了難度。因高速公路、非農建設等征用農地并引發的系列糾紛也較頻繁。20*年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共發生47起,已協商調解處理糾紛43起,占91.5%,。20*年上半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基本上未發生,情況較好。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流轉情況

我鎮種植大戶、規模經營化水平不高,“小而全”是我鎮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農戶較少,流轉的形式以季節性代耕或土地地塊互換為主,未引發和發現因土地流轉而出現的矛盾糾紛現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依法、自愿、有償、有序的前提下,應切實加強其規范管理。

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農村土地管理;政策建議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圖分類號:F301.2

1、當下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也在逐漸加快,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相關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礙。通過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法,領會文件的精神并認真地總結本地土地管理制度,發現我們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幾個需要改進的問題。當下農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土地所有權不明晰: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經營管理者首先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但是這種所有制在具體實踐中卻難以操作。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時下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速度逐漸加快,城市化的迅速發展,為解放農村勞動力,實現農業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為我國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條件。但是,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嚴重障礙。與此同時,部分地區,農村土地經營規模偏小,小農經濟的劣勢明顯,生產效益低下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筆者認為,以上情況表明,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階段,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制處在一種矛盾的狀態中,其優勢和弊端都明顯的存在著。當然不能單純的取消家庭聯產承包制,筆者認為,當下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關鍵就在于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

2、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建議

2.1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更加明確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在實踐中,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都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立平等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機制,從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確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實處,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2.2 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全面完成確權的基礎上,保證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樣的財產權利,穩步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建立完善的城鄉統籌的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體系。配套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交易平臺,為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劃拔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提供市場中介服務,最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

2.3 建立健全規范的土地征收和補償保障機制。從根本上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重要的是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規范的土地征占補償保障機制。一是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明確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嚴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權限和征收范圍, 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和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尊重農民對農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征收農民土地,一定要在農民自愿基礎上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協商。涉及群體利益的要征求群體意見,充分體現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建設項目要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四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使用的監管。全面落實專賬核算、專戶管理、專項審計和財務公開制度,嚴肅查處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補償費行為。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農民統一納入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征地批準后的反饋實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農民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2.4 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土地流轉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它個人或者單位的行為,在轉讓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自愿和有償”的原則。筆者認為,要處理好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應當從處理以下三對關系入手。第一,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當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法律地位不變、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產權關系不變、土地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不變、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久不變”的政策不變。第二,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實現農業集約經營最重要的是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第三,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搞清楚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

2.5 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是土地流轉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筆者認為,在聯產承包制的前提下,應當適度地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土地規模化經營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通過區域化種植和社會化服務的方法來擴大土地的外部經營規模,第二種方式是從農戶的入手,通過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來實現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其次,適度地土地規模經營關鍵在于“適度”,經營的規模不能太小,否則就不能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無法獲得現實的規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會提高組織成本,增加經營的困難。最后,土地的規模化經營要和我國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相結合,在工作中要將土地的規模化經營作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來抓,另外,要將農村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小城鎮地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使得那些種田大戶向小城鎮集中,促進小城鎮第二、三產業的發展。

三、結語

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業持續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農民擁有越來越多的農地產權,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過完善農地產權結構,賦予農民更多的農地產權,實現我國農業的進一步增長,這應該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應該堅持的方向。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農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關鍵是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促進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家強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J].改革與戰略,2008,(24).

[2]羅必良.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歷程與創新意義[J].南方經濟,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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