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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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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法律

農村土地使用法律范文第1篇

    (1)擴大市場準入。我國承諾入世后對所有農產品的關稅均實行上限約束,并且將算術平均關稅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對于糧、油、棉、糖等敏感商品,我國承諾在入世后取消對外貿的計劃管理,改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并且逐步擴大分配給非國營貿易企業的配額比例。

    (2)削減出口補貼。我國承諾在入世后不再對任何農產品進行出口補貼。

    (3)削減國內扶持。我國承諾,今后的綜合支持量將確定為零,并且放棄根據農業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扶持農業的權利。今后我國只能在農業協定規定的微量允許范圍內支持農業,在最終協議中,我國爭取到的微量允許為8.5%。此外我國還在改善動植物衛生措施和技術標準、放棄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權利、允許WTO成員防范從中國進口產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承諾,在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作出的承諾也對于農業生產及農產品貿易有一定的影響。[1]我國目前在農業生產方面的現狀和上述承諾相比,可以看到,如果不盡快地對我國農業生產方式加以改革,履行我國在入世之時所作的承諾,將是比較困難和危險的。改革我國農業生產方式的重要方面,就是對于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加以調整。我國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至今,現存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曾經為我國農業發展和現代化發展事業作出過重要的貢獻,這一土地使用制度也是符合我國農村和農民的基本情況的。在我國加入WTO的背景下,現存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否還適合于今后的農業生產,是否還適合于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的農業發展,引起了許多學者的思考。“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生產將走向規模化、企業化和國際化道路,這就要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適應性的改革。”[2] “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經營的市場化和規模化傾向將越來越強,勢必導致土地的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使農用地的流轉更具規模。……應該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實行制度創新,適應我國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的要求。”[3]可以說,這些論述代表著目前學術界關于中國入世后如何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主導性觀點。2002年8月29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流轉制度,目的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這一法律的出臺,有利于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農民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力度,有利于促進我國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在實踐過程中,也得到了農民的熱烈擁護。從我國農業發展的長遠角度考慮,我們卻不能停留在目前的已有成績上,應當看到,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我國入世之后的嚴峻形勢還有相當的差距,解決這一問題還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以提高我國農業的生產力和競爭力。本文試圖從我國入世后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調整角度,提出一些看法、觀點,以有助于今后我國對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各方面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與WTO規則要求的不適應之處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基于中國國情而采取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這一制度將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與個人經營相結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過去20余年的改革開放進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適應入世之后的形勢要求,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導致土地劃分過細,農民個體生產力有限,無法在越來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足。實行二十余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土地的嚴重細分,每家每戶地進行農業生產,生產規模過于細小;同時,由于農民人力、物力、財力的有限,對土地的投入大多受限于農作物的價格,但是,農產品生產和銷售市場化后,對農民的生產投入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此外,農民收入難以在短時期內得到提高,也影響到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入世后,一些農產品的進口將增加,從而會相應地降低國內的價格,這也就影響到農民的收入。在一些主產區,影響可能還會較為突出。”[4]這一因素同樣導致了農產品價格的下降,無法保證農業生產的投入。由于農民土地權益,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之后,也未能得到最終的解決,給農民以穩定的土地權益,農民投資和經營土地的積極性還受到一定的限制。農業投入不足,還與農民貸款難有著密切關系,而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又是多種因素長期綜合作用的結果,一時無法解決。因此,“以目前這種生產規模和經營形式參與國際競爭是難以想象的。”[5]

2、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使用制度,導致無法形成規模經營;即使有些地方、有些農作物品種形成了適度規模經營,但在成本、價格也并不占優勢。一家一戶的單獨生產,長期以來導致了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發育不全,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低,過小過細的生產經營者無法擔負起國際競爭的任務。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政府職能與市場環境的還存在許多問題無法解決,單純依靠發展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產前、產后環節上的服務形成產業化經營和適度規模經營的作法,依然受制于農業生產規模過于細小、農民收入無法穩定提高的“瓶徑”,由此可見,生產經營的集約化、產業化,服務的社會化,效益農業的形成都要求土地的集約化和規模化,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相應地要求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變革。

3、入世后的形勢,要求增加農業生產的競爭力,增加農業生產中的科技含量,加強農業生產的管理,而科技和現代化管理都要求統一的規模經營模式,否則很難形成競爭力,但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難以適應這一要求。按照我國入世時的承諾,到2004年,農產品的關稅要從21.4%下降到17%,這就意味著我國農產品要直接面對境外的農產品競爭,出口更加狹窄,質量規格不一,品種沒有特色、缺乏競爭力的農產品將難以實現出口創匯。以我國目前的農產品現狀分析來看,入世后將對玉米、小麥、大豆、棉花等大宗農產品的市場沖擊較大,由于我國承諾停止對農產品出口補貼,對于主要生產地區如吉林(玉米)和新疆(棉花)影響會較為強烈。[6]我國目前這些主要產區的農作物價格普遍高于國際市場的價格,同時還存在質量上的明顯缺陷,規格品質不統一的問題。有學者指出,在中國農業融入世界農業的大趨勢下,農產品上檔次、降成本、創名牌,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產銷關系,需要一段時間,農產品的出口創匯在短期要受到制約。[7]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用加強農產品的科技含量,提高農業生產的現代化管理的辦法;但現在我國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極小,高科技農產品和種植方法,農民無法接受;即使在有些地區農民接受,也由于投入大、收益小、成本高而無法大規模推廣,顯然農業生產的規模偏小是制約農業科技和管理現代化的主要因素。

4、一些社會學家認為,21世紀的中國農村,將面臨著耕地減少、人口增加、就業困難的三大挑戰。在面臨著這些資源約束和結構約束的前提下,我國農民卻因為農業的低收入而對于農業生產失去應有的積極性,耕地的大量拋荒,一直是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無法解決的難題。在入世談判中,我國國內農業支持的承諾是,我國黃箱政策的微量允許水平為8.5%,我國還放棄了農業協定6.2條款中的發展中國家可免于削減承諾的三項措施,包括投資補貼、農業投入補貼和停種非法麻醉作物的補貼。[8]因此,落實和完善糧食購銷體制改革和收購保護價政策,增加對糧食生產環節的補貼,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些措施在我國入世后已不能使用。此外,由于工業化的發展,城鎮的擴張,大量耕地轉為非耕地也對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造成沖擊。農村人口壓力、隱性失業和周期性勞動力剩余的現狀,僅僅依靠加快小城鎮建設、東部先發展地區吸納部分勞動力和農村戶藉改革等措施,其效果并不理想,許多問題難以解決。農村教育和農民素質是提高農業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這一“軟件”因素,實際上成為長期以來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障礙,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沒有積極性,科技素質不高,很難想象今后我國農業生產會有良好的競爭力。一方面耕地因各種原因而在急劇減少,另一方面耕地又被大量拋荒,這一反常現象正是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的真實寫照。

5、在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中,還有許多難題沒有解決。例如,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及其組織機構還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能力和素質還參差不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下,很難把握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和作為農村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農民和農戶之間的關系;由于這些關系不明確,因此,在土地、資金、技術等資源的分配上,還沒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去運作,用政府手段配置農業資源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主要的農產品市場經營者仍然帶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特點,政府管理農業或農村經濟的職能沒有完全轉變過來,對農業生產活動特別是種植業管得仍然較細、較死,特別是在不發達地區更是如此,作為生產經營者主體的農民的自主權還沒有完全落實。在農業生產和銷售逐漸市場化的形勢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因其固有的一些弊端,現在已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之后的新情況,而到了應該變革之時。

二、解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諸問題的基本原則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已不能與入世后的新情況相適應,反而導致了一些長期以來無法解決的難題。因此,解決這一現狀的關鍵所在,就是從根本上調整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并完善符合新形勢要求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我國農村人口和土地總量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樣人多地少的國家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以適應WTO規則給我們帶來的新形勢和新情況,應當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作為人多地少的國家,我國以有限的并且日益減少的耕地,養活占世界1/5的人口,這不能說不是一個奇跡。我國的糧食安全問題不容忽視,否則極容易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國的耕地面積正在日益減少,這里有社會發展的原因,也有自然環境的因素。我國是一個環境日趨惡化的國家,自然因素的損耗使我國耕地現狀不容樂觀。作為一個走向小康的國家,方方面面的發展都離不開土地,作為強勢群體的城市正對農村這一弱勢群體的土地采取各種形式進行擴張和占有。因此,有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應該堅持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動搖,嚴格按規劃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堅持基本農田保護不動搖,堅持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目標要求。[9]可以說,這是我國應當一貫堅持的農村土地政策。

2、與工業化進度相適應,慎重推行土地使用適度規模化。我國向工業化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工業和農業之間的關系,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處理辦法。我國目前采取了向農業索取各種資源、稅賦以支持工業發展的辦法,工業向農業的投入不足,可以說,在農村稅費改革取得顯著成果之前,這一現狀難以改變。在我國入世后,形勢要求不得不改變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權的適度規模化經營,這也是許多學者的共識。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中國應走農業產業化、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子。美國之所以能在國際農產品貿易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們的農業生產效益高。高的農業生產效益又來自于好的管理和規模經營。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現在農業經營規模還很小,管理水平還不高,生產效益還很低。很多農民從事的還是自給和半自給的生產,商品生產能力不高。[10]因此,不采取適度規模化經營辦法,在我國入世后的新情況下,是沒有出路的。然而,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農村人口就業極為困難,因此,在處理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使用適度規模化經營之時,稍有不慎,就可能為此負出沉重的代價。在工農業都亟待改革和發展的現狀下,在法律上處理好權屬關系問題,在政策上處理好保護農民利益問題,是解決上述難題的關鍵。

3、推進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應當首先在農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制度上進行適時調整。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權屬關系不清,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不明,由此導致了一系列的糾紛和整個農業發展的各種問題,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已到了進行調整之時,應當加強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向物權化發展,允許土地承包權轉讓、出讓、抵押。令人感到欣喜的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有助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向物權轉化的趨勢,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畢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益物權,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沒有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適度規模化經營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僅僅規定了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這一規定還不足以在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過程中依然有許多具體問題無法解決,而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恰恰是我國今后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如何建立并完善一套適應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土地使用法律制度,就顯然十分必要和緊迫。

4、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政府職能與市場環境。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過程中,政府的職能應從管理向服務轉變,應當加強農業稅費改革力度,并且應當轉變對農民的支持方式,減少“黃箱”政策支出,按照WTO農業協定的規定,“黃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價格支持;營銷貸款;按產品種植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種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補貼;對貸款的補貼。我國在這一方面承諾減少對農業的國內支持。我國可以加大各種“綠箱”政策支出,如政府的一般服務,如研究、病蟲害防治、培訓服務、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營銷和促銷服務、基礎設施服務等。還可以進行食物安全儲備、國內食品援助、不掛鉤的收入支持、自然災害救濟、在收入保險方面的補貼、對生產者退休計劃的結構調整資助、資源停用計劃的結構調整援助、對結構調整提供的投資補貼、為保護環境所提供的補貼、地區性援助等。這些政策同樣會大大促進農業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改善。此外,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是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沒有勞動者素質和教育的提高,就不可能造就我國的現代化農業。在金融領域,采取各種措施以滿足農民貸款需要,提高農業投入量,也應當是今后政府職能和政策轉變的重點所在。

三、我國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調整

基于上述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可以說,在我國調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心,應當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改革之上。在改革農村土地使用權之時,應遵循民事權利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只有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解決之道,人心順則改革事業可成,才不至于因改革而帶來更復雜的社會糾紛。

為了與入世的情況相接軌,應當加強我國的農產品的競爭力,我國農業再也不能滿足于類似自然經濟的農業生產模式,應當在加強農產品生產的科技含量的前提下,增強工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所提供的支持力度,大力提高農生產的管理水平,將土地集中起來,進行集約化生產,以提高我國的農產品的競爭力。

為此,應當在保障我國農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將土地進行適當集中,以農場模式或在富有經驗的農業生產者的帶領下,由農村居民進行經營。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應當采取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化是非常必要的。在實踐中,有出現了一些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的作法,這些作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 2001年6月,四川省宜賓市南溪縣的24戶農民在協議書上簽字,將各自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集合起來,實行公司化經營。這種被稱為“股田制”的創舉,將土地入股辦起土地股份公司,受到了學者的重視。[11]當前,農民大量外出務工,承包地轉包難。現在有了“股田制”,農民把“包袱”變成“股份”,不但有收益,還可以分紅。“股田制”已經破解了我國近年農村土地流轉中的一系列難題。四川省農村經濟研究所所長郭曉鳴對此給予了肯定,他認為這種作法“至少是有意義的一次探索”。他認為,是以單個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的分散經營,在這種分散經營形式下,農民獲得市場需求信息、使用新型技術的成本和風險都要比規模化集中經營高得多,農民不愿意輕易生產新品種、輕易嘗試使用新技術。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就只能生產一些品種老化、技術簡單的農產品,雖然沒有多少風險,然而也賣不到好價錢。而南溪縣農民此舉一方面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交易和獲得市場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生產達到一定規模之后,有能力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新品種、采用新技術,從而提高土地生產效率。郭曉鳴認為,它代表在新的歷史背景下中國農業經營方式變革的一個基本方向。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農村、農業和農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表面看是國外農產品的大量進入,實質上則是我國大量超小規模的農戶分散經營體制如何應對國外實力強大的農業公司的挑戰。四川省南溪縣農民的這一步跨得很大,甚至有點“離經叛道”的味道。土地股份公司從表象上看是一種新的土地流轉形式,但實質上是農民以土地承包權自愿入股建立的股份合作制,是中國現有條件下農民對合作制的一種創新。[12]

由此可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是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土地適度規模化、符合民事權利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的良好方法,它有助于建立并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使用的物權法律制度,有利于使我國農業生產經營適應入世后的嚴峻形勢,也有利于解決我國目前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下出現的各種難題。

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將農村土地分為口糧田和經營田,口糧田歸農民自種自收,用于保障農民個人基本生活水平,這是對大多數農村村民,他們作為整個社會的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問題的保障;經營田則先使之平均化,歸農民平均享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并將這一土地使用權轉化為股份,由享有股份的農民進行投資入股,組建農場,選任富有經驗的農業生產者進行經營,農民中有經驗者可以進入農場作農業工人,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工作場所。由全體村民自行決定,選擇由何人參加農業勞動,成為農業工人。由于農業工人的勞動能力,直接牽涉到每一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必擔心會有無法選擇出農場勞動人員的事情發生。每年農場收入,按股分紅,每個農民可以得到金錢收益。這樣,將土地轉化為投資資本,農民也沒有失去口糧田;對于經營田,每一農民均享有農村土地使用權,只不過將該農村土地使用權股份化,農民不再有喪失土地使用權的憂慮,以農場模式進行土地集中經營,此基礎上可以使每一農戶得到一定的金錢收益。

農場選任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并不局限于本村村民,可以將其他省市或其他村莊的農民選任為農場的經營者,還可以選任農業科技人員作為農場的經營者,以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這樣有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打破村與村之間、甚至城市和鄉村之間的界限,一方面可以解決農村勞動者素質在短期內無法提高問題,另一方面農業科技人員作為農場經營者,有利于將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在農業生產當中。農村土地可以在股份平均化或相互折算土地股份的前提下,相鄰村莊進行合理規劃,將口糧田和經營田的位置進行統一調整,將經營田連片,進行機械化耕作,提高農業科技的應用和農業現代化管理水平。農民的口糧田(包括自留田),如果愿意入股,可以將其轉化為股份,加入經營田之中。

農民在經營田上的股份是否可以轉讓,筆者認為,為防止農民自身利益受損,經營田上的農村土地使用權以不允許轉讓為宜,這樣,能夠使農民至少保有一部分財產,對于作為低收入群體的農民來說,這也體現出我國農村土地的福利性政策。相鄰村莊的農民可以用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入股,共同組成農場進行經營,但農民在經營田中的股份不可以轉讓,以保障農民享有長期穩定的農村土地權益。如果農村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轉讓,而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可以轉讓,則同樣達不到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效果。經營田進行抵押,還為時過早,農場經營者可以用其他不動產進行抵押;在時機成熟時,當農業人口比重下降,農村土地使用權及其股份有轉讓的可行性之時,經營田也可以抵押,但債權人或貸款銀行向受讓人出售或拍賣經營田時,受讓人只能是其他農場,以便它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從而防止將農田轉為他用,損害農民利益和農業生產的情況發生。

對于農村新增人口及外來人口需用土地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土地分為口糧田、經濟田和機動田三種類型,其中機動田可作為農村增加人口、外來人口及流動人口用地。農場在進行規模化經營之時,可以較一般小農戶更容易以進行墾荒,所花費成本更少,效益更高,從而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積。此外,還應當加強農村計劃生育,防止為了得到更多的股份而進行多生育的現象,應當規定,超過計劃生育的人口不得平均分得土地,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的股份。應當以現有人口數量為準,農村土地使用權所轉化的股份保持穩定性。農村中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用機動地、開墾地、口糧田的分配進行小幅調整。

在農場管理方面,每一農民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管理權、監督權。遇有重大事宜,由全體農民以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股東身份進行投票決定,日常事務由農場經營者組建的經營者組織進行管理和經營,由村民進行監督。

農村土地使用法律范文第2篇

(一)美、英生態農業的立法與實施簡況

20世紀九十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有機食品生產法》,不久,為了完善這部法律,將《有機食品生產法》改名為《有機食品證書管理法》。增加了利用法律保護生態農業的內容。此外,聯邦政府還修改《農業法案》,增加了生態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具體細節。21世紀初,聯邦政府農業部門制定了有機農業管理條例,對有機農產品與農作物的名稱與作用作了詳細規定。2002年,聯邦政府又制定了《農場安全與農村投資法案》。主要規定了農業部門對農民種植農機產品與農作物予以現金補貼或科學技術援助。2011年1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該法案一方面有利于聯邦政府對農業食品安全的監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護有機農業生產者和農作物消費者的權益。①英國在20世紀四十年代后期就開始了生態農業的立法工作,例如,議會制訂了《國家公園與鄉村土地使用法案》、《清潔空氣法案》、《野生動植物與鄉村法案》。此后2007年l1月15日英國議會正式公布《氣候變化法案》。該法是世界上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有關氣候變化的法案。依據本法案的要求,英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力圖在20世紀九十年代的基礎上下降26%至32%,到未來二十年則削減到60%。如果《氣候變化法案》得到真正實施,將給英國的二氧化碳減排以法律限制。工廠與各部門違法排放二氧化碳,就可以將之告上法庭②。由于英國生態農業的立法工作的有力實施,農業生態有了較為良好的改善。例如,在英格蘭大部分農業耕種土地,劇毒化肥使用量已經開始出現下降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英國每公頃的氮肥量由原來的150千克下降到了目前的100千克以下。同時,大氣硫沉降的顯著下降、土壤酸化的好轉,對促進淡水生態系統的水質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①

(二)德國、荷蘭、瑞典生態農業的立法與實施簡況

德國聯邦政府對本國生態農業制定有比較完整的法律法規,例如,《自然資源保護法》、《種子法》、《農作物肥料使用法》、《植物保護法》和《農業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德國還在制定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生態農業管理規定。二十一世紀初,又制定了有機農業法案,對生態農業制定了嚴格的標準。②荷蘭政府制定了環境意識栽培法,加強對農作物保護。為了防止農作物對劇毒殺蟲劑的依賴,減少農民使用殺蟲劑,降低實用農作物殘留毒殺蟲劑對人體產生的副作用。由于法律法規的積極作用,農民使用劇毒殺蟲劑的用量已明顯下降。近十幾年來,荷蘭的農村有機農業成果顯著,劇毒殺蟲劑和無機化肥在農村的施用量在大量減少。目前,荷蘭溫室蔬菜農作物,例如,番茄和甜椒等食用農業產品百分之九十者采用科學防治害蟲栽培的,百分之七十的溫室蔬菜是按照國家農業法律進行栽培和生產的。③瑞典政府制定了不少生態農業法律,例如,有機農業法,積極倡導發展科學生態農業和生態農產品(以下簡稱KRAV),農民或者農業產品加工和銷售領域的工作者與企業可自愿加入KRAV協會,農民要使自己的農業產品獲得KRAV標志,就必須嚴格按照KRAV標準進行農業生產。KRAV協會參加者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制定KRAV標準,并負責對農業產品標準和例外事例作出解釋。董事會下面還設立了管理委員會,負責協會的運行負責。此外,KRAV協會在全國各地聘任生態農業監督員,負責監督和調查農民與農業產品生產者是否按生態農業標準從事生產。監督員必需具備農藝師以上資格有關部門的專門培訓。這樣,由董事會,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員組成了生態農業監督體系。④

(三)韓國、日本生態農業的立法與實施簡況

韓國政府頒布《親環境農業培育法》,為促進生態農業的發展奠定制度基礎。《親環境農業培育法》明確了生態農業的概念與作用,指明了生態農業發展方向。20世紀九十年代,韓國政府農林部有專門負責人,領導全國的生態農業發展企劃團。此外,農林部內還設立親環境農業政策科,設立生態農業組織,并逐步制定各種生態農業的發展措施。《親環境農業培育法》將韓國的親環境農產品劃分為有機農產品、無農藥農產品、低毒農藥農產品幾種類型,并給予農民與農業企業生產產品證書。韓國有關部門負責生態農業產品證書的申請、審批、審批機關的制定以及違法生態農業生產行為的處罰等,保障《親環境農業培育法》實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與《親環境農業培育法》相配套,韓國政府還制定了《親環境農業培育五年計劃(2001-2005)》。《五年計劃》以生態農業與自然環境協調、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為發展方向,提出了生態農業具體目標:首先,通過確立各地與農業生產相適宜的農業區域條件、農民生產規模、各地農作物特點的生態農業體系,以便增加農民個人或者家庭收入,達到國家與農民兩方面的雙贏;其次,建立廣泛的生態農產、生態畜產、生態林產體系,遵守自然規律,保護生態農業條件,增進農業發展的多元性與農業無害生產。⑤20世紀九十年代日本有關部門頒布了《新的食品、農業、農村政策的方向》,其中對發展生態環境農業,有比較系統的規定。“方向”的主要內容強調農業除了向國民提供農產品外,還應與生態環境保持協調關系,為保護日本國土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日本議會及有關部門將生態農業理解為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此后,日本議會相繼出臺了幾部與生態農業相關的法律,例如,“可持續農業法”、“食物、農業、農村基本法”等法律。在財政經濟方面,對生態農業的發展采取國家財政扶持政策。國家鼓勵農村與農民從事生態農業投資,日本各級政府在全國各地以發展“生態農業農戶”為模式,從經濟投資與稅收等方面對生態農業農戶給予支持。對年收入五十萬日元以上,擁有0.3km平方米以上耕地的農戶,經本人申請,并符合生態農業農戶實施方案,報本地農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定,將合乎資格的申請者確定為生態農業農戶,對這些農戶銀行可提供長達12年與額度不等的無息貸款。如果生態農業農戶需要購置農業必備的農具機械,日本各級政府或當地農業協會可提供百分之五十的資金支持,在農業稅收上可根據情況逐年減免。①

二、外國先進的生態農業對加快我國農村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的啟示

(一)不斷完善我國生態農業法規政策

東西方發達國家在重視生態農業的同時,均采取政府制定法律法規與優惠政策保護等有力措施為生態農業的優先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我國生態農業建設應該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借鑒東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由人大制定生態農業相關法規,由各省、各地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資源環境綜合治理,倡導人民大眾對生態資源環境的舉報與監督。各省和各地應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生態資源保護的具體措施與實施辦法。因此,人大與國家農業部門要根據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訂統一的“生態農業法”、“生態農業促進法”等規范生態農業發展的基本法,與此法相配套,也要制定“生態標識法”、“植物品種保護法”、“生態農業環境保護法”、“農業資源保護法”、“防止土地污染法”、“生態農業保護規定”、“空氣環境保護規定”、“水資源管理規定”、“化肥使用管理措施”等法律及法規。同時,應依據各省及各地不同情況,參照東西方發達國家生態農業的標準,制訂各地生態農業標準化的細致規定,加快制定各省農產品生態標準系統、監測檢驗和認證體系,使我國生態農產品與世界環境組織的要求達到良好銜接,加速推動國家生態農業的標準化和國際化,以便進一步提高我國生態農業建設步伐。②在農業生態產品的鑒定方面,我國人大或者人大委員會應該制定《生態產品認證法》,采用法律條文的方式,規定各類農業產品的認定準則與程序。同時,我國的農業生態產品認定標準必須與國際標準接軌,以方便我國農業產品的出口。此外,還要進一步提高人大制定生態農業法律法規的水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基礎上,制定“生態知識產權法”,運用法律手段對生態農業的知識產權授予保護。“生態知識產權法”應該參考國際法律,盡量做到法律條文現實、詳細。最后,在執法力度上,借鑒國際法的經驗,加強對違犯者的打擊力度。例如,歐盟《生態條例》中對違背生態條例的犯罪嫌疑人,視情況可以處一年有期徒刑或三萬歐元的罰款。農業法律執法部門應該加強法律監督檢查措施,對生態農業的知識產權進行有力的監控,發現違反“生態知識產權法”的侵權行為,務必使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情節極為嚴重,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極大破壞者,要按照刑法的條文,追究其刑事責任。③

(二)學習國外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研發和推行科學、環保生態農業生產模式

生態農業模式的探索和推廣,要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從農業、牲畜牧、漁業及林業多方面思考,生態模式的設計既應該結合本地農業情況,又要考慮農村附近大中城市對農業產品的需求。切不可盲目生產。同時要依據農業生產系統中各種農作物之間相互配合、相互依賴的科學關系和農業生產的產品聯系關系來科學計劃、實施農業生產模式,以便讓當地農民從中獲得最大的經濟收入。目前在我國各地農村主要有以下幾種科學模式:第一,學習荷蘭、美國農民的現代化農業技術,以食物鏈為紐帶發展林業、水果業、農業、養殖業互相結合的模式。農民在自己果園內種植肥料和飼料植物,這樣綠肥和飼料的增多可以推動養畜禽業發展,畜禽糞便可以輔助水果業發展。同時,農民在稻田里可以科學養蝦、養蟹等各種畜禽;水生畜禽可以吃掉稻田里的害蟲,排泄物可以合理為水稻施肥,促進水稻良好生長。農民可以將水稻業與養殖業互為利益,構建農業良性循環。第二,以沼氣作為中介,構成利用農業帶動牲畜牧業、用動牲畜牧業促沼氣與水果業發展的生態模式。例如,20世紀八十年代湖南省農民楊國鋒開創的“果樹、畜禽、沼氣與魚塘”四位一體的農業科學生產模式,體現種植、養殖、排氣多項密切結合的良性循環生態農業系統。第三,學習西方農業先進經驗,減少有毒化肥的使用。例如,荷蘭一些地方大棚溫室種植西紅柿已完全以“蟲吃蟲”的方式部分代替殺毒農藥,專門提供“蟲吃蟲”服務的公司也由此出現;德國農業專家在研究以蟲治蟲方面已經獲得了良好效果。以以色列為例,在農業農藥污染、農業廢物、農產品殘毒處理和科學耕作方面實施了科學化管理,取得了令人敬佩的成就。以色列對百分之九十五的農作物實施化學控制,農民的灌溉地采取限制使用農藥的措施;嚴禁人們在農村水源附近空撒任何生物和化學物質,嚴禁以任何理由在農村水源中洗刷與盛放有毒農藥的器械。我國各省農民要學習國外經驗,科學利用有機、生物農業現代化技術。在農業種植方面盡量使用生物化肥和有機肥,各種農業科技人員要研發生物農藥,指導農民種植綠肥,逐步減少使用有毒化肥、有害化學農藥。①人類在發展科學農業的同時,要維持大自然生物的復雜性、多樣性。生物于農作物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是地球賦予農民寶貴的物質財富。自然生物的復雜性、多樣性對保持農業優質土壤、儲存水源、調節農業氣候和維持農業生態良性循環具有巨大作用。通過科學農業項目開發及優秀品種的引入,農業科技人員應該指導農民從事優良品種多樣性栽培,科學輪作。盡量做到控制農作物病害發生,減少使用有毒農藥。世界各國先進農業的實驗表明,復雜性、多樣性生物種植可以對病害的控制降低百分之四十,對蟲害減少可以下降百分之四十到二十之間。

(三)實施我國生態農業產業化是加速構建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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