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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耕地資源 耕地保護意義 對策和建議 利用和發展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類獲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維護耕地數量與質量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但是近年來經濟發展占用了大量優質耕地,協調保護耕地與經濟之間關系,提高耕地保護績效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也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耕地資源現狀
我國耕地資源現狀為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雖然說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但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相對缺乏,特別是作為農業生產基礎的耕地更為緊缺,全國66%耕地分布在高原、山地和丘陵地區。只有34%耕地分布平原、盆地。耕地總體質量不高,與發達國家或農業發達國家相比,糧食單產相差150——200公斤。全國還有9100萬畝耕地坡度在25℃以上,長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備資源不足,耕地利用率低,由于生態保護的要求,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受到嚴格限制,今后通過后備資源開發補充耕地十分有限。
二、耕地保護及其重大意義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
1、耕地保護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
耕地保護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關系到農民的長遠生計。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土為糧為母。耕地是糧食安全的載體,為此我們必須確保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2、耕地保護事關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耕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農業大國,但是人均耕地數量少,耕地的后備資源不足,為了穩固農業基礎,必須切實保護耕地,這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我國地少人多的國情決定了保護耕地的重要性,其中保護耕地與糧食安全的關系最為重要,解決糧食安全核心之一是如何保證耕地資源安全,實現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高糧食的綜合生產能力,增加糧食有效供給。
3、耕地保護事關我國社會穩定
實踐證明,耕地得到有效保護,糧食生產就會出現重大轉機,對防止通貨膨脹、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實現宏觀調控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笆终湎Ш秃侠砝猛恋兀袑嵄Wo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是國土資源管理中的首要問題。
4、耕地保護對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耕地保護對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護必須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為目標。
三、加強耕地保護的建議和對策
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必須采取嚴格的措施,對耕地進行特殊保護,穩定一定的耕地面積,不斷提高耕地質量。
我認為在加強耕地保護時,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必須依照法律和規劃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巨r田保護,要落到實處,受到保護的耕地地塊、面積等級要繪制成圖并匯總公布,每一塊土地信息都隨時可以調用,公開透明,便于社會監督。這是一項很有必要的基礎性的工作。
2、堅持制止耕地閑置、拋荒
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并由土地征用單位支付復耕費用;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閉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回收。對常年和季節性拋荒的承包地,可由種糧大戶耕種。
3、要嚴格基本農田審批制度
首先要明確一般的城市擴張和商業開發不能占用基本農田,以穩定基本農田面積。目前,城市擴區占用土地較多,而且城郊的地大都有水澆條件的好地。這方面一定要嚴格控制。因國家建設確實需要占用基本農田,要一畝一畝批。在審批體制上要上收權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變相使用基本農田占用審批權。
4、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改造中低產田
逐步使整理后的土地“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渠相連”建造高標準農田。通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耕地的總體質量,為農業的現代化打下了牢固基礎。同時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嚴格執行“占一補一”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嚴格按項目考核落實責任,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
5、嚴格巡查,加大執法力度
建立土地動態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組,堅持定期巡查。做到巡查到位,不留死角。推行逐級負責,分層落實,責任到人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我們要始終堅持“預防優先、教育為主、查處大要案、強化社會監管”的工作方針,堅決遏止破壞耕地和基本農田違法行為,不斷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非法占用耕地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我認為針對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遵循科學的發展觀,建立更加嚴格的保護制度,才能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的意識和責任,才能更加有效的保護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生命線”不被破壞。
參考文獻:
[1]梁紅梅;中國種植業優勢區域及其耕地保護策略[D];浙江大學;2011
論文摘要:通過實地調查和統計分析方永州市耕地保護現狀以及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明確了耕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確了保護耕地的現實意義,提出了相應的保護耕地對策和建議;糧食安全問題已向人們發出警告,保護耕地刻不容緩,耕地保護的問題不僅存在于永州,還廣泛存在于全國各個省市縣,因此,如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有效的耕地保護體制,將是我國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護狀況及面臨的困難
首先,耕地保有量穩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過建設占用耕地。2006年與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設占用耕地多0.3065萬畝。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為513.7382萬畝。比與湖南省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面積增加0.4343萬畝,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其次,基本農田保護基礎工作有所加強。一是完成了基本農田數據庫建設。二是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項法律制度。及時掌握了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動態情況,確保了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三是開展了耕地保護情況調研。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縣區加以整改,增強了縣區保護耕地的意識和責任。第三,實現了耕地占補平衡目標。建設占用耕地嚴格控制在省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內,從源頭上保護了耕地。同時,凡經批準的建設占用耕地的項目,一律實行了先補后占或按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了耕地開墾費,嚴格執行了補充耕地與建設用地項目逐一掛鉤制度,確保了占補平衡目標的實現。第四,認真實施土地開發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實施土地整理項目12個,爭取國家、湖南省投資6397萬元,整理面積3164.19公頃,新增耕地471.12公頃,使2萬人受益。第五,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案件得到嚴肅查處。2006年,永州市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369宗,其中違法占用耕地29.61公頃,查處率100%。鄉鎮、村組企業違法違規占用耕地18宗,面積9.5公頃,100%查處并結案;農村村民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積15.5公頃,大部分已處理到位。
同時,耕地保護中面臨著人均耕地面積少、項目建設占用耕地面積逐年增大、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減少耕地多、亂占濫用耕地現象比較嚴重、耕地質量下降等困難和問題。
二、對策建議
(一)建設用地要有序規劃,力求"少而精"
近幾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除生態退耕外,耕地減少的最大影響因素是建設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須要明確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廠,一定要遠離農田,不能影響農作物產量;其次,在進行用地規劃時,盡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任務保質保量完成。再者,鐵路、公路的修建應盡量避開耕地,如繞道、打隧道或在穿過農田保護區的區域上方架橋,車輛從橋上通過,橋下耕地則不受影響;此外,還應加強舊城區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區是一座古城,對于一些既無文化價值又不能作為居住用途的建筑應該拆除,另行規劃重建。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通過增加容積率、開展共同協作的方式以減少輔助設施的占地等方法來節約用地。
(二)補充耕地要“多而廣”
1.開墾荒山,增加耕地?;纳讲粌H可以作為建設用地擴張的考慮對象,也可用于耕地的開墾,如在坡度適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開墾梯田。
2.進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農田并不寬裕,而各類農宅村舍還零散地點綴在農田之中,更將農田擠得支離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給規模耕作制造了障礙。解決這些問題,最好的辦法就進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儲備量。土地的收回對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劃撥土地單位搬遷的、停止使用原劃撥土地的以及公路、鐵路報廢的。但在實際工作中,這項工作往往會拖上幾年甚至幾十年,有的時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導致因建設需求而進一步蠶食耕地。此外,村集體也應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進行統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護耕地。
4.及時復墾。因挖損、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壞的,由用地單位和個人負責復墾;災區耕地的恢復,首先安頓好受災人員,而后對損失面積全面核查、落實責任到鄉、村、組和每個災民,各方協助,及時全力進行復墾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盡快種上農作物。
(三)嚴禁占用耕地和隨意擴大建筑使用面積。
當前,出現了隨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積的現象,房產證上規定的是150m2,調查結果卻達到了180m2,這種現象多出現在農村,村民們通常會在屋后、農田的旁邊、或者干脆就在農田上加蓋矮房矮棚。對于這種違法行為,基層政府所要做的不僅是強制執法,更要進行教育。
(四)加強思想認識,作好基礎工作,預防耕地再度損毀。
永州市曾因強降雨而致受災面積大,災情嚴重,損毀的多為基本農田,恢復的難度較大。我們要做的,一是要加強耕地保護的認識,二是完善體制,加強基礎建設,由政府牽頭組織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對農田、塘壩和河道進行勘測和規劃,投資建造和加固防護堤、防護壩,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還可以在耕地的周圍挖造水溝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攔劫水源,防止水旱災害的再度重創,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結語
不僅在永州市,在全國各個省市縣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類型的耕地保護問題,但總的來說,就是耕地數量的減少與耕地質量的下降。近十幾年,我國已從一個糧食自給自足的國家轉變成一個糧食的凈進口國。根據我國人口的增長及糧食需求量增加,以及我國糧食單產的增產與耕地復種指數的逐年提高的情況,到2010年,如果我國糧食完全自給,則需要的耕地量為19.2億畝,若實現95%的自給量,則需要耕地18.24億畝。而耕地保有量每減少2000萬畝,糧食自給率就會下降1個百分點[1],按照目前耕地減少速度,不用幾年,18億畝的耕地保有量將會很快被打破,因此,如何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體制,同時又如何保證所制定的政策體系的有效實施,將是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必須要做的工作。
關鍵詞: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耕地保護基金
中圖分類號: S341.1文獻標識碼: A
1.簡析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1.1耕地保護補償內容
保護耕地不僅是農業穩定生產的基礎,而且能促使水
利、氣候、環境等自然條件實現良性循環,對社會穩定、農民的社會保障、就業安置、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耕地帶來的這種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被置于公共領域,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屬于準公共物品。根據準公共物品理論,耕地資源作為一種“準公共物品”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對于農民集體或農民個人來說,將耕地用于農業生產帶來的貨幣收益較低,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農民保護耕地所帶來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他們(以至于全體社會成員)來講都是無法以貨幣的形式加以體現的。保護耕地的 外部化、成本與收益相分離,導致缺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因此,只有對耕地保護的正外部性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好耕地資源
1.2耕地保護補償主體與對象
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來看,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確保我
國的糧食戰略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是每個地區都要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由于我國區域之間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存在較大差距,各區域所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并不相同。區域內在主體功能區規劃引導下,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各區域在耕地保護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不盡相同。在此,耕地保護補償主體、補償對象的界定要從區域間及區域內兩個層次考慮。
1.3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原則
中央政府主導原則
耕地不僅具有農業生產功能,還承載了一定的生態服務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耕地保護中農民得到了由農產品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產生了相當大的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耕地保護中產生的外部效益內部化的途徑主要有:政府制定耕地保護扶持政策;實行政府補貼,降低耕地保護的私人成本;明確產權,通過市場將外部效益進行內部化。耕地資源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性會產生市場失靈,所以,耕地保護外部效益內在化的途徑應遵循中央政府主導原則。
(2)區域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我國現行耕地占用成本較低,耕地非農化產生的經
濟效益遠遠超過農產品帶來的經濟效益。各地區為了發展經濟,大量耕地變為建設用地,耕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被置于公共領域。通過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構建,對過多承擔了耕地保護責任的區域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協調區域間的經濟利益。
(3)發揮比較優勢的原則
與耕地赤字區比較,我國耕地盈余區經濟發展較為落
后。如果耕地赤字地區要保證糧食的完全自給,寶貴的耕地資源就必須從投資回報率高的二、三產業轉到經濟效益較低的第一產業上。耕地赤字區耕地轉用后帶來的經濟效益與耕地盈余區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我們必須從全國范圍內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耕地資源,將耕地赤字區與耕地盈余區之間進行優勢互補,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上,以最少的耕地占用指標換取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原則
建立基于耕地占補省域內平衡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交
易制度。在耕地占補省域內平衡的基礎上,允許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在同一行政區內或跨區交易,激活耕地保護區內補償與區際補償的機制。
2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建議
設立耕地保護基金能夠有效地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由各地、市設立耕地保護基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收繳費用中籌募資金。耕地盈余區耕地保護基金除上述資金來源外,還應在國家耕地補償管理辦公室所撥付耕地補償款項中抽取一定比例資金納入其中,運用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用于農保補貼、耕地的流轉擔保以及承擔了相應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養老保險補貼的專項基金。
2.1耕地保護基金設立的目的、用途及其資金來源
耕地保護基金設立的目的包括:通過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的建立,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制度;運用財政轉移支付,統籌城鄉的收益分配,建立一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增加農民的收入。耕地保護基金的用途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耕地流轉的擔保金與農業保險的補貼,這部分資金占每年基金總量的10%;其余部分是對承擔了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給予的養老保險補貼,這部分資金占每年基金總量的90%。耕地保護基金來源于每年市、縣兩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部分和繳入市、縣兩級財政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資金。
2.2耕地保護基金設立及發放程序
(1)耕地保護基金設立程序
耕地保護基金發放對象是指具有承包經營權并且承擔
了保護耕地責任的農戶。結合土地登記和土地調查結果,與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合同》?!陡乇Wo合同》中應明確以下權利和義務:
在合同期限內縣人民政府按年撥付給承擔耕地
保護責任的農戶,并存入其耕地保護補貼帳戶。
在合同期限內,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或集體
經濟組織應履行下列義務:
a.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在耕地上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挖魚塘、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它破壞耕地的活動,不得閑置荒蕪耕地。
b.對侵占破壞耕地和其它違反耕地保護制度的行為,應予以制止、檢舉。
c.接受縣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耕地保護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三)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應當履行對農戶所保護耕地的監管責任。
對于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確定以下違約責任:
a.農戶未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非法改變耕地用途或破壞耕作層致使耕地生產能力降低的,縣人民政府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本合同。
b.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壞的,縣政府對已發放的耕地保護補貼全部予以追繳。
c.農戶、集體經濟組織在合同履行期內,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對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的耕地破壞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d.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e.集體經濟組織在發現農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破壞耕地行為時,知情不報、瞞報或謊報,縣人民政府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相關責任人責任。
《耕地保護合同》履行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采取遙感監測、實地檢查等措施,鎮政府負責配合,對農民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保護責任履約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2)耕地保護基金發放程序
耕地保護基金的發放應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照縣政府確定的村民小組基本農田、一般耕地面積的分類面積,由縣國土局計算出該村民小組統一的耕地保護基金發放標準,再按照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耕(園)地面積,計算符合耕?;鸢l放條件的每戶農戶耕地保護基金和每個家庭成員的耕?;鹁唧w金額,生成公示臺帳(含農戶的耕地信息、農戶家庭人員信息、耕保補貼金額等信息),經公示無議后,縣政府與組(社)及農戶簽定《耕地保護合同》,發放耕保卡,將耕地保護補貼發放到戶。
每戶耕地保護補貼帳戶(即“城鄉一折通”或“城鄉一卡通”)總金額超過(每戶參保人數*個人應繳養老保險費標準金額)的多余部分,可支取現金。承包地流轉后耕地保護補貼仍補貼給原承包地農戶,但農戶需要繼續履行《耕地保護合同》約定的保護耕地義務。土地被征收后,《耕地保護合同》自動終止。已繳納的農民養老保險按社保部門規定的辦法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銜接。
參考文獻:
[1]張效軍、歐名豪、高艷梅,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7(12):47—55.
[2]張效軍、歐名豪、高艷梅,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之價值標準探討[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8,18(5):154—160.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相關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形式:第一,土地發展權的購買(PDR)或轉移(TDR)。PDR是從耕地“產權束”中分離出土地非農化發展權,并由政府購買,耕地擁有者得到相應補償,必須保持耕地農用,并可交易除土地發展權外的其他土地權屬,非農化只有在耕地擁有者購回發展權時才能夠發生,但有極其嚴格的購回條件[27]。美國通過PDR保護了約200萬英畝耕地,但政府為此支付了高達15億美元的費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種做法,即TDR。TDR與PDR的不同之處在于,由開發商在農地保護區購買土地發展權,并獲得在土地開發區建設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許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的土地發展權交易過程[29]。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通過設立土地發展權,補償農地保護者的土地開發機會成本。第二,稅收優惠或減免。美國的農地減稅方法包括,農地的“特惠估稅值”,即不附帶條件的純粹減稅;區別征稅,即依據農地開發時間征收不同比例的稅金;限制性協議,即農地持有者同意在規定的期限內保持農地農用,以獲得稅收減免,否則將歸還減免的稅金[30]。加拿大對農戶之間保持農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較低的資產稅。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典和荷蘭免除耕地的一切財產稅,英國的涉農建設也免稅[31]。第三,農業補貼。一類是針對農地質量提高和農業環境改善的直接補貼。例如,美國的耕土地保護計劃,政府對有益于環保的農地保護和利用行為提供獎勵補貼或成本分擔[32];歐盟的環境敏感地區項目(ESA),以每個會員國確定的本國最低良好耕作實踐水平為基準[33],進行第一階段的政府補貼,包括價格支持和農業補貼,若農民通過不懈努力超過基準水平,則相應獲得更多補貼[34]。另一類是通過農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民提供技術或信息服務等的公共投資,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和增強競爭力的間接補貼。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國家都有此類做法。第四,生態補償。美國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關注土壤保護,鼓勵農民休耕或退耕,并給予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50年代末出臺的“土地銀行政策”就屬于此類。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生態補償的領域從最初的土壤生產力和土壤侵蝕,擴寬到后來的農業用水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和濕地保護等,都對相應群體提供經濟補償。歐盟也有類似的休耕項目,每年每英畝的補償額高達650美元[35]。德國、日本等國家也有將對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融入生態補償的政策。第五,為農地的景觀游憩價值付費的鄉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鄉村度假,需要為其享用的農地景觀效益付費,是對農民提供農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補償[36]。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理論研究
國內有關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研究最早體現為對耕地資源價值的研究,隨后是對耕地保護外部性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近年來才擴展到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一)耕地資源價值研究
起步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開展,學術界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和價格的研究應運而生,早期的研究側重于價值理論和價格評估理論。學者們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理論的探討可謂百家爭鳴,主要包括勞動價值論、效用價值論、使用價值決定論、多元價值論等[37],其中,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逐漸成為國內主流的價值理論。耕地(農地)價格評估理論方面,王萬茂和黃賢金提出了農地估價的技術路線和程序等[38~39]。對耕地資源價值的核算僅限于市場價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還原法[40~41]。深入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農地非農化、征地補償費偏低等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重新審視耕地資源價值,為我國建立科學的農地流轉價格體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論支撐[42]。該時期的研究側重于對耕地資源價值內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補償標準確定中的應用。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資源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應在征地補償中顯化以上外部性價值。根據所采用的耕地資源外部性價值評估方法,可將已有研究歸為兩類,一類研究多運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晉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資源價值的基礎上,認為現行征地補償只顯化了平均占耕地資源總價值16%的經濟價值,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均未體現[43]。陳思源,曲福田等認為農用地轉用價格包括三部分,即農用地質量價格、農用地社會價值量、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并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新了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的評估方法,公式為:農民人均年農業純收入/農民人均年純收入=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社會價值量[44]。邊學芳,吳群等以江都市為例,采用假設開發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別測算了耕地所有權價格、耕地社會保障價格和糧食安全價格、耕地生態安全價格,并依此確定耕地的征收價格[45]。王仕菊,黃賢金等依據耕地總價值測算出2007年全國征地補償標準為49萬元/hm2,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46]。另一類研究則運用CVM等資源環境價值評估法測算耕地資源的外部性價值。蔡銀鶯,李曉云,張安錄運用CVM的調查和研究表明,武漢居民每年保護耕地的支付意愿價值為9.67×109元,由此測算出耕地的非市場價值為5917l元/hm2[47]。高魏,閔捷,張安錄運用CVM測算出江漢平原耕地非市場價值每年的支付意愿為5.31×108元~6.46×108元,并對支付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和環境經濟學解釋[48]。張鵬運用CVM評估農地價值,并將該理論數據同實際征收補償數額比較,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張安錄采用CVM估算出武漢市和平農莊休閑農地的存在價值為3.368416667×107元,應在估算農地總價值及農地保護決策中引起重視[50]。聶鑫,汪晗,張安錄基于對四座城市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體的調查,運用收益還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別測算了農地的經濟價值、社會保障價值和外部效應,結果顯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總福利補償價值分別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之一,隨著對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并展開了深入探討,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的原因、具體表現、負面影響及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對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原因的探討,范少冉認為是由于我國各地區承擔著不同的耕地保護責任,某地區耕地過度非農化導致其他地區保護耕地的機會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陳美球認為是由于耕地不僅給農民帶來經濟收益,更重要的是為全社會的穩定及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效益[53]。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導致了耕地利用和保護的區內外部性問題和區際外部性問題[54]。其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具體表現,牛海鵬,張安錄認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其中生態效益具體有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氣候、改善大氣質量、生物多樣性和土壤凈化效益,社會效益具體有糧食安全、社會保障、開敞空間及景觀、科學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負面影響,范少冉認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區,犧牲了自身的多元化發展機會;另一方面極易造成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耕地保護行為和目標的沖突,不利于農業發展[52]。孫海兵,張安錄認為不能在市場中經濟體現的農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導致農地比較效益低下,土地資源配置個體決策往往傾向于農地城市流轉,使得農地供給不足,給整個社會帶來不利或損失[56]。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保護外部性問題是耕地非農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響和制約著耕地非農化驅動機制的作用過程,決定著耕地非農化驅動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錢忠好認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場經濟激勵、自愿協商、社會準則或良心效應等四種方法[57]。范少冉認為應建立耕地保護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獎勵或激勵包括制定農用地的政府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補貼與保護政策等[52]。邵建英、陳美球提出應科學評估耕地價值,建立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機制,重構耕地保護的利益分享機制[53]。孫海兵,張安錄的構想是增設農地外部效益財產權賦予農民,國家籌資組織購買以實現經濟激勵和補償[58]。蔡銀鶯,張安錄運用CVM估算出江漢平原農地保護的外部效益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應在經濟上實現[59]。牛海鵬,張安錄主張將耕地保護機制和經濟補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落實對農戶保護耕地的直接補貼[55]。
(三)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
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是經濟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一些學者圍繞補償原因和補償機制架構展開了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問題的探討。對區域補償原因的探討,吳澤斌,劉衛東通過對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不含港、澳、臺地區)耕地保護政策執行力的測度和評析,認為在耕地保護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區域的差異性,把土地利用分區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區域間的利益補償機制,矯正耕地保護政策執行較好區域的外部經濟損失問題[60]。方斌等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從耕地保護易地補充的客觀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已形成的易地補充的雛形市場,探討了耕地保護區域經濟補償的可行性[51]。紀昌品,歐名豪從經濟發展帶來的耕地面積減少、區域間耕地保護壓力與機會成本差異、區域間耕地保護責任與義務不對等方面闡述了耕地保護區域協調的客觀性與必要性[52]。對區域補償機制的架構的研究,根據視角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主張建立以耕地資源價值為核心的區域補償機制。張效軍、歐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思路:確定補償的價值標準;測算各區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計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確定面積標準,折算標準面積;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其中價值標準的確定依據耕地資源價值,但并非完全補償,其研究表明,我國耕地的價值為112.68萬元/hm2,經核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07.03萬元/hm2。紀昌品,歐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主導型-區域之間協作的區域補償途徑[62]。苑全治,郝晉珉等以經濟外部性理論為依據,建立了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理論模型和經驗模型,理論模型重點模擬區域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影響及對策,而經驗模型則探討了補償的主體、補償標準的計算、補償方式、制度保障和機構設置[65]。另一類研究主張建立以農地發展權為核心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臧俊梅等認為農地發展權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載體,應以農地發展權為基礎構建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下的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產權手段解決“異地指標調劑”的跨區域耕地保護問題[66]。任艷勝構建了基于主體功能分區的農地發展權補償機制,即由開發型區域(優化、重點開發區)對保護型區域(限制、禁止開發區)因農地保護行為而引發的農地發展權損失進行的補償,補償標準對應于功能分區所造成的受管制農地發展權價值,而農地發展權價值通過農地最高回報價值與農地農業用途價值之差衡量,補償資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導性補償與市場補償兩種[67]。
(四)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主要集中于從宏觀層面上探討機制的整體框架問題。首先,建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依據和基本思路。朱新華,曲福田將耕地保護的外部性補償界定為糧食主銷區對糧食主產區的經濟補償,分析表明糧食主銷區的土地產出效率高于糧食主產區,具有對主產區進行經濟補償的現實條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機會成本稅、GDP增長提成、基于市場貿易的產銷區購銷協作三類補償途徑[68]。姜廣輝,孔祥斌,張鳳榮等認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發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農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護的巨大機會成本是耕地轉用的根本所在,由此應建立由兩大部分構成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應補貼的農戶補償機制和基于發展機會成本補償的耕地保護區域平衡機制[69]。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認為耕地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建立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是通過重新調整耕地價值分配、使耕地價值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優先、效率跟進”[70]。其次,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具體運行機制。原光,任德成認為利益平衡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運行機制的基本原則,補償方式包括資金補償、實物與科技補償、保障補償等,補償標準的確定應以耕地的綜合價值為依據[71]。陳會廣,吳沅箐,歐名豪認為耕地保護補償的理論依據包括外部性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服務功能理論,提出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與代際補償和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開發(發展)權轉移與交易兩種模式并存的補償機制構建思路,以及加強法律政策、基金運作、土地規劃、標準評估、市場交易等配套體系建設的建議[72]。牛海鵬將耕地保護外部性界定為耕地的生態社會效益,并認為耕地保護總體外部性=耕地保護區內外部性+耕地保護區際外部性,相應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由區內和區際經濟補償機制構成。以河南省焦作市為例,分別運用綜合方法(當量因子法、替代/恢復成本法的集成綜合)和條件價值法測算了耕地保護最高和最低經濟補償標準,表現為彈性區間,并可進行動態修正[32]。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依據福利經濟學的邊際生產率分配論以及外部性內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護補償的三大基本條件,指出確定補償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據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況,補償額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耕地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的正外部性價值和耕地保護主體的機會成本損失,并應根據各地的占地壓力實際進行梯度化補償[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為依據確定經濟補償標準,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的直接機會成本損失等于土地出讓金純收入,農戶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等于耕地作為建設用地與用于糧食生產用地的收益差額。補償機制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和設立各級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委員會得以運行[73]。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1999年~2003年連續5年糧食產量的下滑,催生出了以2004年~2009年連續6年中央1號文件為標志,包括農業稅減免、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最低收購價等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和促進耕地保護的惠農支農政策,以上政策可視為國家對耕地保護的微觀主體——農民在經濟上一定的補償。實踐證明這些旨在調節利益分配的補償政策是有效的也是可行的,2004年~2008年糧食產量和糧食種植面積均實現了穩步增長,2008年糧食產量刷新歷史最高水平,達到52850萬噸,一定程度上扭轉了糧食生產下滑和耕地保護乏力的態勢?,F有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有許多可取之處,例如農業稅的減免切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糧食直補的直接到賬方式廣受農民們好評等。但也存在一系列問題,諸如補償標準太低,單純的政策性補貼導致農民和地方政府對其長期性的預期不穩定,資金來源及運作方式成本較高等。因此,創新現行耕地保護制度,建立長效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顯得迫切而重要。近年來,國內一些省、市也開始試行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74]?!斗鹕绞谢巨r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基本農田進行補償,標準為800元/畝•年,每5年調整一次。東莞市從2008年1月1日起,對屬于村集體超額分攤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非經濟林地統一實施財政補助,標準為500元/畝•年。成都市設立了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起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和契約式管理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耕地保護基金主要用于農業保險補貼、耕地流轉擔保、耕地保護責任農戶養老保險補貼和耕地保護責任集體經濟組織現金補貼,標準為一類耕地400元/畝•年、二類耕地300元/畝•年。以上實踐為我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土地整治;耕地占補;分析
中圖分類號:P2文獻標識碼: A
一、土地整治存在的問題
1、對土地整治的戰略意義認識不足
街鎮積極性不高,群眾支持力度不大,部分村民將新農村建設和土地整治項目混淆。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區縣土地整治人員編制不齊,專業技術力量不足,人少事多,鞭長莫及,有些工作做得不夠深入細致。導致對土地整治的有關政策宣傳不夠到位,致使有的干部群眾對土地整治工作不夠理解,不夠支持,配合得不夠緊密,出現期望值過高、額外要求多,矛盾糾紛時有發生,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順利推進。
2、經費緊缺,投入不足,項目規劃建設標準不高
土地整治以政府為主,缺乏社會團體和群眾的自主投入,而且相對其他行業,預算偏低,特別是人工等單價不能跟上市場行情。土地整治工作是一項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事,可是在整個工作過程中,基本以區縣政府投入搞土地整治,社會群體缺乏自我開發、自我整理的意識,導致政府資金緊張。
3、施工監督管理等不夠有力,工程質量參差不齊
由于管理人手不足,各街鎮重視和群眾支持情況不同,以及工程施工單位本身情況不一致,導致工程質量參差不齊。就如部分學者在研究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的質量管理時指出的一樣,土地整治工程實施管理有待提高,部分土地整治監理監管不到位。為此,項目管理部門不得不花費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進行協調,這不僅增大了項目投資,還拉長了項目建設工期。
二、土地整治工作的對策
1、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解決認識,強化認知,講清意義,講解政策,提高認識,增強自覺性、主動性、參與性。加大土地整治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講清土地整治的意義目的和有關要求,使廣大干部群眾知曉土地整治的有關政策規定,充分調動項目區的干部群眾對土地整治的積極性,體現群眾意愿。同時,加大宣傳,可使項目所在地的街鎮、村社干部群眾積極支持配合,實施好土地整治項目。另外,對維護農民權益等現實性問題,以及各類傾向性問題,積極探索,及時跟進研究,總結經驗,化解矛盾,轉化成果,及時出臺相關文件規章和制度,做好土地整治的政策保障。
2、穩妥推進,做好政策保障
為了讓群眾對土地整治工作更加支持和理解,建議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出臺文件時,應相互協調統一,并保持文件精神循序漸進的工作方法,堅持全面探索,局部試點,結果可控的原則,邊試點,邊總結,邊規范,積極推動政策制度的立、改、廢。充分尊重和依靠基層,處理好原有政策制度和改革創新的關系。
3、拓寬思路,整合資金
運用多種途徑,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緩解區縣政府財政壓力,同時,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適當提高設計規格和預算價格刻不容緩。有的項目由于出于資金等考慮,設計標準偏低,與當前發展農業生產的要求不相適應,不能讓農民充分滿意。同時,增強工程質量進一步改善工程形象,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然而這筆資金量大,導致區縣政府財政壓力大,要解決只可探索融資渠道,運用多種途徑,如吸引社會投資等,國土資源部門應該為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營造良好環境,提供高效服務,同時加強監管。拓寬思路,積極引導當地群眾參與,整合各部門資金,爭取上級投資等。
4、因地制宜,合理規劃項目
因地制宜地規劃項目,而不是照本宣科地完全按照既有規范去做項目。比如說項目規劃設計時,按照原有思路嚴控預算比例結構,控制各工程預算比例結構,從總體上來講是對的,但是具體到某個項目區它可能是不可行的。某個項目缺什么就要補什么,有的重有的輕,不可能和既定的總結構比例完全一致。建議以后在規劃設計時,特別是規劃人員要充分調研,不再按照原有思路控制三大工程的投資比例,而是以提高耕地質量和便于農民生產生活生財為基礎,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設計三大工程,進行項目規劃設計。設計成果最好在當地公示,設計單位負責將設計方案告知于政府和村民,保證設計符合當地實際,確保設計質量。
三、耕地占補平衡政策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1、占優補劣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加上各地招商引資,城市用地的需求量增加,用地無限外延,加之各地的工業開發區也都規劃在交通便利的地區,致使城市周邊和交通干線兩側的大量優質農田被占用,而補充進來的耕地大部分是原有的偏僻的荒坡、荒溝、荒山,開發投入不夠,管理不便,土壤蓄水能力低,土壤肥力極差,農業基礎設施薄弱,產出低,農業收入極不穩定。地方政府為了急于發展經濟,更多的積極性放在了如何把地批下來,重點沒有放在如何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上。通過這種方式補充的耕地實際是為了補充而補充,僅僅是保持了數量上的平衡,實際上很多是濫竽充數,補充耕地的質量明顯下降。
2、弄虛作假
耕地后備資源是有限的,而經濟發展勢必要或多或少占用耕地,有時數量也是龐大的,可用于補充的耕地后備資源會越來越少,有的地區已無地可補。所以,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就要想方設法尋找可以補充的后備資源,有的不惜弄虛作假,將不具備補充條件的耕地列入了補充的行列,如有的將超坡度開荒的耕地、不具備種植條件的土地列入了補充范圍,耕地進溝上山,嚴重影響了我國耕地保護基本制度的落實。
3、盲目開發,生態環境破壞
為了經濟的發展,為了保證耕地占補平衡,滿足建設占用有地可補的要求,很多地區將能開發的后備資源都列入開發范圍進行開發復墾。改革開放后,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得到了空前的發揮,凡是地頭地腦、荒塄子(荒草地)荒溝、荒塘、荒坡等通過簡單的投入都自行開墾耕種。占補平衡政策實行后,很多補充耕地的項目大多使用的是這類農民的小開荒地,政府很少有投入,耕作條件不能得到保證。各地在自發的小開荒項目用完后,為了建設用地補充的需要,大多將能用于耕地開發的后備資源都列入了補充范疇,可以說千方百計尋找后備資源,很少考慮進行耕地適宜性和環境評估,有的僅僅是走走過場。有的將河灘地開成了耕地,造成今年開墾,明年水大了就沖毀了。有的將原來投入很大甚至上億元投資建設的幾近干涸的小水庫又投入幾千萬元開墾成耕地,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由于能用于耕地開發的小水塘、沼澤地都被盲目過度開墾,土壤蓄水能力嚴重下降,原來常年流水的小河常年干涸,小河流水不見,造成小氣候嚴重惡化,極端天氣增多也與此不無關系。
四、耕地占補平衡的建議
1、早做準備,早想良策
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占地在一定時期內是絕對的,耕地后備資源有限,總有一天,會無地可補。因此必須早想良策、早做準備,盡早謀劃出路。一是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嚴格限定城市邊界,防止建設用地的無限擴張。二是加大保護耕地的力度,用利益機制來抑制占用耕地的沖動和念頭。一方面加強權益保護,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的自覺意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挖潛再利用,同時增加占用耕地的取得成本,讓取得耕地的成本與從國有土地出讓取得的成本相當后再交納一大筆耕地開墾費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市場的手、用經濟的杠桿引導建設單位在現有的存量建設用地利用上做文章,也就是說讓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主體付出更大的代價,直至付不起占用耕地的成本。
2、適時取消占補平衡掛鉤政策,實現良性循環
建議適當時機取消占補平衡掛鉤政策,實行占用與開墾兩條線管理,該占用的占用,該開墾的開墾。對于涉及國計民生的、對當地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的項目經過充分論證,必須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和用地項目控制性指標進行供地,不與補充耕地掛鉤。對于土地后備資源,嚴格進行生態環境評估,經評估和論證后可以開墾為耕地的就進行立項,按照項目進行設計施工,保證耕地開墾后的農業基礎設施保障能力。要本著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水則水的原則,而不是急功近利,將所有的后備資源都開墾成耕地用于建設用地補充,保持農村土地的良好生態環境和風貌,建設美麗鄉村,建設青山綠水,真正實現“看得見山水,記得住鄉愁”。各地要摸清可用于開發的后備資源底數,制訂詳細的切實可行的后備資源開發計劃,掌握總量是多少,有多少可用于開發,每年能開發多少。國家將可開墾的后備資源進行統一管理,統一下達開發計劃,然后根據可開墾后備資源總量情況分年度下達用地指標,而不是與每個批次、每個項目用地進行掛鉤。這樣可以避免過度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的惡化,也可以遏制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為了補充耕地而補充耕地等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
3、劃定永久基本農田
科學劃定基本農田,將幾百年甚至上千年形成的富含土壤腐殖質的優質農田都列入保護范圍,并進行永久保護,這是保護耕地的治本之策。要把耕地保護提高到戰略的層面上來認識,改變建設第一保護第二的觀念,把保護列為第一位,在保證保護穩定耕地面積的同時更加注重質量,而不是簡單的擁有多少多少保護面積。永久保護的面積應該是優質的基本農田,而不是邊遠山溝里的劣質坡耕地。嚴格界定城市邊界,將城市周邊的優質耕地,特別是近郊區的優質菜地劃入永久保護范圍,切實把應該保護的耕地保護起來。這樣,我國的糧食安全才有保證。
結束語
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是我國現階段保持耕地數量不減少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過度開發、生態日益惡化的矛盾已逐漸顯現。長此以往,必然誤入先開發后治理的惡性循環怪圈中,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隨著后備資源的減少,終有一天會無地可補,占補平衡掛鉤政策的可持續性值得研究,勢必會逐漸退出。及早謀劃,謀定而后動,實行占補“兩條線”管理是一條可行的政策。
參考文獻
[1]連軍.論耕地占補平衡政策的必要性和可持續性[J].國土資源,2014,05:54-55.
[2]鄭暢.區縣土地整治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綠色科技,2014,08: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