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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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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如何避稅

股權激勵如何避稅范文第1篇

近年來,有關個人投資所得的納稅爭議也越來越多,對非現金資產出資、合并分立股權變動、非現金資產交換等特殊業務,個人應如何納稅?

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取得了現金或現金資產。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組行為,個人只是改變了持股方式,并未轉讓,就不應征稅;如果以非現金資產交換其他非現金資產,應該將納稅環節遞延;如果個人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換取其他資產,或者個人投資者用非現金資產參與上市公司增發,則應該完稅。

我們從一個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資環節、持有期間、股權處置三個環節,來看每階段對應的稅務問題。

轉股不繳稅,轉財產征稅20%

提示:投資環節,先確定投資成本的現金價值

以現金、債務、股權、知識產權入股,還是接受贈與、繼承獲得某公司的股權?不同的“入股”形式,將決定稅的成本。

投資環節最核心的問題是確定投資成本,這是未來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關鍵。

Q&A投資成本的八種認定形式

Q1.個人以現金資產、承擔債務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股權怎么認定?

A:按照支付的現金、承擔債務的金額、繳納的相關稅費(主要是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確定投資成本,發生中介費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憑據也應計入投資成本。

Q2.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個人在二級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以財產(含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增發,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只有在未來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才能實現,要求納稅人在投資環節另籌資金納稅不切實際,建議稅款繳納的時間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環節,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部分轉讓股票時,允許扣除的成本按照轉讓股票數量與持股數比例對投資成本分配確定。

Q3.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

A:非現金資產交換與非現金資產投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對非現金資產交換不征稅,持股人能通過換股方式取得現金。因此,應分解為轉讓財產,購買股權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A想要轉讓股份給B,可以讓B出資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兩方換股,視為投資,從而避稅。

Q4.接受捐贈的股權,是否按“其他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A:是的。但有兩個例外。

如果個人將股權捐贈給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贈給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或者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受贈方接受捐贈所得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政策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5.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要交稅。職工個人取得的股權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單位在編正式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企業允許職工個人(主要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優惠價格對公司增資,其優惠價與公允價之間的差額與任職受雇有關,應首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目前稅法對此規定不甚明確。比如:許多企業上市前,同股不同價――高管以每股1元認購,而戰略投資者往往以數倍的價格才能買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時取得的股權,交稅嗎?

A:公司合并,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個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權)成本按照放棄舊股(被合并方的股權)替代,待將來轉讓合并方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與公司合并一樣,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

Q7.送轉股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之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視同“先分配,再投資”,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應相應追加投資成本。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轉增個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資成本處理。

Q8.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價格確定,不應扣除留存收益。

境內、境外上市,兩套原則

提示:持股期間,主要是各種形式的紅利、股息是否要繳稅

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制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但是,現在的股息、紅利收益,是有折扣的――“從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這只針對境內上市公司而言。

Q9.個人投資者在股權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個人投資者從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境外已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辦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適用于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如果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Q10.股息所得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應當是宣告分配時還是實際支付時?

A: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Q11.個人投資者受讓股權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沖減投資成本還是按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時間以宣告分配為標志,因此,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無論是投資前實現的,還是投資后實現的,都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確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見,如果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遞延到個人將受讓的股權再次轉讓時才能在稅前扣除。納稅人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讓股權時,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購”。無論轉讓方、受讓方是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是我國居民個人、外籍個人,這種稅務安排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A:股息分配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權限,稅務機關對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業分配股息,雖然可以多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企業采取內部融資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將企業資金用于滾動發展,公司發展了,則企業對國家貢獻的稅收(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將更多。稅法“鼓勵企業不分配”。

為避免“公款私用”,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以費用報銷方式加大企業成本,或者投資者本人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不歸還等方式逃避稅款行為的監管。如果個人股東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末(指超過一年)不歸還,又不用于本企業經營的,視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Q13.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款按面值計算。

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送股數×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東股數×10%

在未派發現金股利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是無法代扣的,應當在送股的同時,派發少量的現金股利。

提示:股權處置的稅務問題最為復雜,避稅途徑也最多

條件越苛刻,避稅空間越大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國居民轉讓個人持有的境內外股權,以及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均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收入來源地判定原則,外籍人員轉讓境外的股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Q14.外籍人員間接轉讓我國境內股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稅法尚不要求征稅。

對這類避稅行為,應當參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個人轉讓股權納稅何時發生?

A:以股東變更是否實現為參考。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16.個人轉讓股權納稅地點在哪?

A: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Q17.受讓方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A:追繳稅款+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300%的罰款。不收滯納金。

Q18.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改變目標公司債權、債務歸屬的,如何確定轉讓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無論是轉讓前,還是轉讓后,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都應由目標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約定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由目標公司享受和承擔的,必須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有三種情形:

(1)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目標公司原債權、債務歸轉讓方享有、承擔。

公式: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有的目標公司債權-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擔的目標公司債務。

(2)轉讓方承諾放棄目標公司債權

個人轉讓股權、債權均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權投資成本和債權投資成本(本金),其結果是債權轉讓所得為零,僅對股權轉讓所得征稅。

(3)受讓方承諾股權轉讓后,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

股權轉讓業務中,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債務也是支付對價的一種方式。因此,凡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或者“目標公司放棄轉讓方債權”,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目標公司債務。

Q19.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Q20.轉讓以不同價格分期取得的股權,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有三種確定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目前稅法對此無明確規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A: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清算主要用三個步驟:資產處置、按順序償債、剩余財產分配。

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標公司股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股權比例。其中:

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經營期累計留存收益+(清算損益-清算所得稅)

應納稅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資成本)×20%。其中:

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成本(含目標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資本溢價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成本與目標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資成本是指為取得該項股權支付的全部對價,對于個人通過增資擴股、收購股權等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成本往往高于目標公司個人股本。

Q22.個人溢價減資,是否視同轉讓股權?

A:減資是股東收回投資的一種方式,如果存在溢價,則必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通過減資方式逃稅非常多。

Q23.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股權轉讓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標志是目標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權轉讓價格中包括的投資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中減除。除非納稅人采取“先分配,再轉讓”,否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無法享受。

Q24.個人轉讓“原始股”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A: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稅。個人轉讓限售股,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列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

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轉讓時暫免征稅。

Q25.個人股權(不含股票)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處罰嗎?

為了防止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隱瞞轉讓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等直接親屬的,無須對轉讓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Case

張先生轉讓M公司100%股權,該股權初始出資額300萬元,股權轉讓價800萬。

第一種情況:基準日,M公司債權3000萬,債務2500萬,凈資產500萬(有200萬留存收益),所以應納稅收入1300萬元。應納稅額=(1300-300-1300×5/萬)×20%=199.87萬元

第二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的債權為420萬元。合同約定:張先生及其關聯方承諾放棄對目標公司的債權420萬元。

張先生取得的轉讓價格800萬元中有420萬元是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債權的收回,剩余38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印花稅)×20%

=(380-300-380×5/萬)×20%=15.96(萬元)

第三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800萬元,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不再償還(應納稅收入1200萬元)。

應納稅額=(1200-300-1200×5/萬)×20%=179.88萬元

Case

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張先生700萬元,占70%,李先生300萬元,占30%)。后來,王先生出資2000萬元對甲公司增資,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資),甲公司增加實收資本10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元。增資后,張、李、王股權結構為:35%:15%:50%。

隨后,甲公司用資本溢價對全體股東增資,不征個人所得稅,股本總額變為3000萬元。如果公司申請減資50%,即1500萬元,減資后剩余股本為1500萬元。個人股東取得的減資額,相應于股權轉讓收入,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按照出資額的50%確定。

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減資額及應納稅額分別為:

張先生減資額:1500×35%=525萬元,張先生應納稅額=(525-700×50%)×20%=35萬元

李先生減資額:1500×15%=225萬元,李先生應納稅額=(225-300×50%)×20%=15萬元

王先生減資額:1500×50%=750萬元,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750-2000×50%=-250萬元,不征個人所得稅。

Tips投資成本

指為取得股權付出的代價。由于取得股權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資成本的確定也有差異,稅收認定也不同。

Tips 投資VS交換

非現金資產投資指個人以非現金資產出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指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法人或個人,以換取其擁有的第三方股權。

Tips 紅利&股息

股息是指現金股利,紅利是指公司制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實收資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繳稅?

自然人股東不僅有股票持有人,還包括基金持有者。稅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時,應對證券投資基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將股息再分配給個人投資者時,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Tips “股東變更且所得已經實現”的空子。

如果股東已經變更,只要股權轉讓款沒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納稅人可以無限期推遲納稅時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所得是否全部實現很難找到證據。

Tips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

Tips 限售股轉讓納稅

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股權激勵如何避稅范文第2篇

摘 要 近二十幾年來,被認為是“會計魔術”的盈余管理受到會計界的普遍關注,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上市公司的迅速增加,證券業的發展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盈余管理也愈加受到國內外企業管理層的青睞和社會其他界的重視,那么公司盈余管理目的何在?面臨使用不合理盈余管理行為,如何更好地使盈余管理向良性發展呢?

關鍵詞 盈余管理 目的 措施

一、盈余管理含義和生存土壤

對于盈余管理的涵義,會計界百家爭鳴,本文認為它即指為達到私人利益或企業利益最大化等既定或預期目的,企業管理層在會計準則規定限度內選擇有利的會計方法和政策、運用會計估計變更等手段以調整操縱企業經營成果特別是利潤盈余,將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認識企業業績和決策的行為。

盈余管理之所以存在并且如此盛行,是因為有其生存的土壤。公司有自身逐步建立的契約網絡,公司管理者與投資者、債權人、稅務部門、監管部門往往會訂立一系列合約,而經營者為了履行契約義務和達到合同要求便利用盈余管理的方式來實現;另外信息不對稱為盈余管理提供了重要前提,處于優勢一方的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資源遠多于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關者的信息,而對于當今所處的信息時代,信息就是生命線,它是人們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提供信息的經營者便基于此對會計信息進行粉飾,使信息使用者做出有利于管理層和管理層所在公司和集團的決策。此外,我國會計準則的彈性為進行盈余管理的提供了手段。

二、公司盈余管理的目的分析

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不同而異,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和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籌集資金、保持融資資格的需要

企業籌資有兩大來源:股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而上市籌資必須滿足相應條件。(1)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我國《證券法》中規定: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等;(2)對于配股、增發、發行債券,《證券法》對3年連續盈利、營業利潤也有明文規定,這些定量指標通過控制盈余手段一般都能達到;(3)根據《證券法》,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連續3年虧損,在其后一個會計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將被終止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為了能首發、配股、避免暫停上市和特別處理、終止上市,保持上市籌集資金資格實現“圈錢”目的,以滿足公司資金需求,便不遺余力地操縱盈余調高收入、調增利潤,達到法律要求底線。此外,對于債權性資金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會涉及有關利潤和盈余的一些條款,公司一旦違反規定未實現合同約定的數據時,將面臨解除合同、被懲罰違約金的風險,所以,公司一旦預計不能達到條款要求時,將通過調節盈余實現。

(二)避稅節稅的需要

企業為了少向國家繳納應交的稅費和延遲納稅,便從計稅基礎和稅率上下工夫,通過盈余管理降低計稅基礎、調整收入和利潤以及籌劃納稅時點以達到使用優惠稅率的稅法標準,打球。例如擁有較多固定資產的企業,很可能會靈活運用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若二者中都規定折舊方法可以在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中根據企業實際和固定資產的性狀和使用壽命選擇,則為達到少納稅或者遞延繳稅的目的,則企業會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是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方法,增加當期費用,減少利潤,實現避稅節稅目的。

(三)管理人員自身利益需要

隨著與公司經營成果相結合的業績評價體系在絕大多數企業的施行,作為“經濟人”的經營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將選擇有利于自身利益實現的盈余管理方法。比如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管理人員入股公司,實行股票期權、現金股票增值權股份支付方式的公司,其管理者為了自己的高薪酬、高股票市值便會利用各種盈余管理手段提升公司賬面業績、拉升股票市價,利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來達到限定的凈利潤增長率和凈資產收益率。另外,管理當局出于提高聲譽、晉升職位、避免撤職考慮,也趨于采用盈余管理。

(四)降低公司政治成本、獲得政府支持的需要

一般來說,政府對于報出的賬面利潤和盈余較高的壟斷性企業(如電力系統、石油企業、航空公司)會通過一定方式進行管制,制定最高限價,加重稅負,設定壁壘,這些將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使企業的財富向企業外分配流出,因此政治敏感性企業則傾向于用盈余管理來掩蓋其高額利潤躲避政府監管部門關注和限制。

而針對一些地方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所轄范圍內的公司經營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政府官員的政績。政府官員為了顯示其作為,對于業績顯著的企業將會給予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用以激勵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大,此時公司為獲得財政支持又通過盈余管理調增利潤來達到目的。

三、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和后果

公司管理當局一般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自由調整應計利潤項目,如進行估計變更、會計政策變更,運用關聯交易,攤銷股權激勵費用、資產處置等各種方式以達到目的。如若在不危害利益相關群體利益前提下適度使用盈余管理,能體現出公司經營能力,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強投資者信心,降低公司營運風險。然而,公司過度的不正當的盈余管理將掩蓋公司真正的業績,違背會計信息質量的客觀性、可靠性和中立性,將有損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的利益,帶來道德風險、操作性風險、信任危機,也不利于發揮市場經濟資源有效配置作用,將危害市場秩序的建立。

四、針對不合理盈余管理的應對措施

面對盈余管理的不良影響和后果,我們應當盡量減少甚至避免,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

1.進一步完善盈余管理相關的會計準則法規、經濟法、稅法等法律法規制度制定和建設,不斷加強立法的前瞻性、預見性,降低滯后性。

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已取得很大進步,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還存在一定的盲點漏洞,這給別有用心者提供了不當利用國家政策的余地,危害國家、投資者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法律應當致力于減少打球空間,防止機會主義者進行不正當的盈余管理輕易實現IPO、配股、增發。新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已見證了完善法規準則的巨大成效,使經營者盈余管理的空間減小,范圍也縮小了。例如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計提減值后不得轉回的規定扼殺了轉回減值調增盈余的可能性。

同時,國家立法部門和相關專家、學者研究加快研究法律的步伐,增強預見盈余管理可能出現的問題的素質,使會計準則和經濟法等具前瞻性,而非采取“救火式”的方式立法。

2.建設高效董事會、監事會,降低信息不對稱(1)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這提高了獲取“控制權收益”的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遏制大股東通過操縱董事會而獲得企業控制權;也能抑制高級管理人員為了實現股權激勵計劃(獨立董事不得參與此計劃)的目標而操縱盈余,避免管理人員為自身利益而進行不當盈余管理,使信息更加透明,減輕不當盈余管理的程度,保護廣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2)適當控制董事會規模,將人數控制在7―8人,以提高董事會的決議效率、降低財務報告的失真度。(3)合理統籌董事會的領導結構,研究表明:董事會與總經理的兩職合一往往被認為是阻礙公司績效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這樣公司更容易發生盈余操縱行為。(4)強制增設審計委員會,賦予其監督檢查公司內部審計、財務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職權,使公司會計差錯的可能性降低,增強信息的可靠性。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杜絕有監事之名而無監事之實的現象。

3.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審計職能并提升職業能力。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機構應增強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機制,嚴格檢查公司的披露的財務數據尤其是盈余核算。同時,作為“經濟警察”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名副其實地肩負起審計重任,檢查公司盈余狀況。

4.應當改進公司考核體系,爭取實行除盈余數據外的多指標評價制度,如EVA、平衡計分卡機制來考核。

參考文獻:

[1]2010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2]史敏娜.董事會與盈余管理問題探討.當代經濟.2008(1).

股權激勵如何避稅范文第3篇

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近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配股和增發新股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進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財務指標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市場化程度。隨著上市公司配股和增發條件的寬松、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市場中出現了上市公司積極申請再融資的狀況。2001年6月14日國務院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減持國有股主要采取存量發行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眾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這樣,增發新股又與國有股減持直接聯系起來。在當前國有股股東普遍放棄上市公司配股權的條件下,配股和增發新股本身都能夠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對下降。但是,這一比例的變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方面有無顯著意義,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資方式優化股權結構并實現對經理層的激勵,在國有股減持補充社保基金方案出臺后,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如何借再融資這一契機來改善其股權結構,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及其再融資特征

1.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現狀

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框架下進行的,按照這一改革框架,大批國有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按照所有者的性質進行了劃分,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都屬于國有股權。國家對國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確的規定,即要保證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為保持上市公司的國家控制權,作出了國有股暫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在保證國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時,也造成了中國股市的二元結構,即純粹市場化的流通股市場和非市場化的國有股市場。截至2000年12月31日,滬深股市發行的總股本已達3709億股,市價總值已達48473億元。但是,滬深股市的流通股僅為1329億股,占股本總額的35.8%,有2380億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處于沉淀狀態,占股本總額的64.2%;流通股市值僅為16219億元,占市價總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達32254億元,占市價總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國有股所占比例超過80%。

我國向國有股傾斜的制度安排,導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呈畸形狀態。上市公司股份過度集中于國有股,使得其難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仍然是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對大股東負責實際上是對國有企業原來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又由于這種持股主體是一種虛擬主體,它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缺乏內在動力,上市公司的經營體制出現向國有企業復歸的現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權的流動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導致了“同股不同價”和“同股不同權”的情況。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績效,股權結構的調整有其必要性。

2.特殊股權結構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資

資本結構理論認為,融資方式的選擇受資本成本影響。對債務融資而言,債務資本成本與債權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關;對股權融資而言,股權融資成本與股東所期望的收益率相關。在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公司的管理層受到股東的硬約束,經常面臨分紅派息的壓力,股權融資成本并不低,而且由于債務的避稅作用,債務成本往往低于股權籌資成本。它們的實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債務融資,最后才是外部股權融資。我國上市公司雖然也表現出優先使用內部股權融資的傾向,但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特殊股權結構和國有的控股股東普遍不到位的現象,已經嚴重削弱了股東對經理層的約束,導致經理層過分追求對資本的控制權,其結果必然是上市公司對股權再融資有明顯的偏好;再加上上市公司沒有分紅派息壓力,外部股權融資成本即成為了公司管理層可以控制的成本,所以我國上市公司一般將國內債務融資的順序排列在外部股權融資之后。前幾年,由于新股增發比配股審批困難,配股自然也就成為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方式。1998—2000年深滬市場A股籌資規模的統計數據,清楚地顯示了近幾年配股融資和增發新股在我國資本市場籌資中所占的地位。見表1。

表11998-2000年A股籌資規模統計年份市場籌資總額(億元)配股籌資總額(億元)配股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增發籌資總額(億元)增發占市場籌資額的比重(%)

1998736.12286.8138.9648.296.56

1999809.25290.5635.9056.316.96

20001535.63500.1932.57297.2019.34

資料來源:深交所巨潮資訊網。

雖然我國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增發與其特殊的股權結構有關,但是反過來,配股和增發也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配股和增發導致的股權結構變動程度如何呢?我們通過下面的實證分析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分析

1.上市公司配股融資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從理論上講,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發行股票,如果全部股東都全額認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不會發生變動。但是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往往會放棄配股權。因為在國有股股東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況下,國有股股東若與流通股股東按照相同的價格配股,容易造成股東資金的沉淀,其結果自然是國有股股東不愿意參與配股;再就是有的國有控股股東在發起成立股份公司時,已經將資產全部投入,配股時根本無力參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棄配股權的同時,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進行“余額包銷”,所以一般都能夠全額參配。在這樣的條件下,勢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對下降。

2000年滬市上市公司中實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國有股股東實現了全額參配,其余69家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均部分或全額放棄了配股權。我們對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的變動情況進行了考察,以分析國有股放棄配股權對股權結構變動的影響情況,并進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的配對T統計檢驗,以查明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權結構變動是否顯著。見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變動的檢驗項目樣本個數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190.690.354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690.220.70.4050.114

T值(雙尾檢驗)19.043

顯著性水平0.001

資料來源:上市公司年度報表。

結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放棄配股權,使得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相對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與此相對應,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進一步,配對樣本檢驗結果也顯示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1,雙尾檢驗)。

2.上市公司轉配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轉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時,國有股或法人股股東將配股權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股東,由社會公眾股股東認購的股份。而放棄配股則是指國有股、法人股股東既不參與配股,又不將配股權轉讓與他人的情況。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發出的《關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時維護國家股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1)有能力配股時不能放棄,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響控股地位時,可以轉讓配股權;(3)配股權轉讓的限制及通過購買配股權認購的股份的轉讓辦法,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于1994年10月27日頒發的《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指出:“配股權出讓后,受讓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轉配股這種做法在1995—1997年間最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國有股、法人股股東轉讓配股權后,轉讓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隨著上市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的實施,待處理轉配股的總數逐漸增大。我們對96家轉配股的滬市上市公司由于轉配而導致的股本結構變動進行了統計分析,從中能夠看出轉配股份對股權結構的影響程度。見表3。

表3轉配股前后股本結構變動的檢驗

項目公司數級差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標準差

轉配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520.450.970.680.13

轉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610.320.930.590.13

T值(雙尾檢驗)10.99

顯著性水平0.00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證券報》公布相關數據整理。

結果顯示,轉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國有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對樣本的T檢驗表明轉配前后股本結構變動顯著(顯著性水平為0.00,雙尾檢驗)。從股權結構角度分析,我們認為上市公司的配股權還是允許轉配為好。這是因為,在允許轉配的情況下,股權結構的變動程度要明顯強于僅僅是放棄配股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如果允許將配股權轉讓給其他機構投資者,將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優化極為有利。

3.上市公司增發新股與股權結構變動的實證檢驗

增發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種再融資方式,近兩年來越來越多的滬深上市公司增發了A股。1998年5月,太極實業、申達股份、上海三毛、龍頭股份和深惠中5家紡織業上市公司開創了增發A股的先河,之后,新鋼釩、上海醫藥相繼增發。1999年,上菱電器、深康佳、真空電子、東大阿派幾家電子類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發,并且在發行方式上進行了創新。2000年,吉林化工、深招港、江蘇悅達、風華高科、托普軟件、南通機床等公司進行了增發。到2000年底,實施增發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了35家。增發新股與配股的區別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資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現有股東。增發新股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既面向公司現有股東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資者,在1999年的增發中,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的概念。

三、上市公司再融資與股權結構優化的理論分析

1.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

有數據表明,目前上市公司處于絕對控股地位的大股東有56%是國有股股東。由此看來,國有股比例過高與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政策導向確有相悖之處。在國際資本市場上,作為上市公司主要發起人的企業通常可以用20%~30%的資本調動、支配70%~80%的其他資本,而我國資本市場中國家用62%的國有資本僅調動38%的社會資本,這是很大的資源浪費。目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主動放棄配股或將配股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既是相對降低國有股比例的有效途徑,也為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回購創造了良好的條件,還能夠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實證分析表明,放棄配股、轉配、增發新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都會發生變化,變化的幅度為5%~10%不等,按照我國公司現有的股權結構,國有股占較大比例的公司應能經得起兩次以上這樣的“沖擊”。另外,對于國有資本擬進行戰略性退出的上市公司來講,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發的資金進行國有股的回購或配合增發新股直接出售部分國有股,將國有股的比例降至30%左右甚至以下,保持相對控股地位,應該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退出方式。

2.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使公司治理機制更加有效

不同的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機制作用的影響是不同的。首先,就權的競爭而言,股權集中程度有限或大股東僅處于相對控股地位,其他股東就有能力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致使經營能力低下、經營業績不佳的經理得以更換。其次,就監督機制而言,對于有相對控股股東的公司來說,股東具有對經理進行有效監督的優勢,在經理是相對控股股東的人的情況下,其他大股東也會因其具有一定的股權數量而具有監督的動力。從當前的情況來看,部分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來引入其他戰略投資者,或利用募集到的資金進行股權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實現國有股持股比例相對降低,由絕對控股股東變為相對控股股東(筆者認為控股比例在30%左右較為理想),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是有利的。

3.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能夠實現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報資料顯示,上市公司董事中有近40%零持股,總經理中有20%左右零持股;即使有的董事、經理持股,平均持股量也很低。不可否認,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者(為數不少是董事長兼總經理)對公司負有重大的責任,這樣,如何克服經營者與眾多股東利益不一致的現象,如何避免決策行為的短期化,就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重大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股權激勵的辦法能使經營者處于類似股東的地位,可以促使他們著眼于股東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一些基本的制度問題還沒有解決好,使得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一些障礙,而其中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沒有符合法規規定的股票來源。如果上市公司利用企業資金從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會與《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抵觸;如果不能從二級市場購入實施經營者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將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經營者,這又會與《公司法》中“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勵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則又會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場上變現、經營者不能得到實際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勵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資過程中定向將部分股票配售給管理層成員,管理層持股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所以,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優化資本結構時,能夠比較容易地實現股權激勵。

四、結論與建議

1.對我國上市公司來說,通過再融資實現國有股的相對減持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在上市公司再融資過程中實現資本結構優化的設想,對于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我國上市公司是適宜的。我國上市公司在配股過程中,可以通過國有股股東放棄配股權、轉讓配股權等方式使國有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通過增發新股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這樣,上市公司在再融資目標實現的同時,也使股權結構得以優化,可謂一舉兩得。進一步,我們還認為,再融資過程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者素質的提高等因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動后管理績效的提高。

股權激勵如何避稅范文第4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電網企業 應對策略

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大量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這一概念,并在具體準則文件中予以體現。自上世紀末電力系統“廠網分離”實施以來,電網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一直存在著不夠完善的情況,為此電網企業應以新準則的頒布為契機,通過對新準則中某些規定的借鑒引用,來達到完善自身財務制度的目的。

一、新會計準則對電網企業產生的主要影響

(一)盈利水平波動性變大

與舊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最大的亮點就是充分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屬性,這主要表現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資產減值測試、融資租賃、債務重組、非貨幣易等方面。就電網企業而言,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引入會對發生有關交易行為且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的電網企業的當期利潤產生一定的影響。以非貨幣易為例,按新準則的規定,在滿足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應當采用公允價值對該項交易進行反映和計量,其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非過去的資本公積科目,這勢必會對企業的當期盈利水平產生較大的沖擊。

(二)更加注重謹慎性原則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的規定:企業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內不得轉回。這雖然明顯與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相悖,但對于有效防控上市公司利用減值轉回在不同年度調控利潤還是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的。而實際上,新準則所規定的不得轉回范圍僅限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對其他諸如金融資產、存貨等則不受此限。但就電網企業而言,今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應更加審慎,因此這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業操作的難度。此外,禁止性轉回規定的出臺也會導致電網企業某些會計政策的變化,應更加注重減值客觀證據的提供。

(三)減少了投資差額影響

新舊準則在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中的最大區別在于對“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處理上。舊準則將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股權投資差額”科目,并按一定期限予以平均攤銷,同時調整其當期損益。而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該部分差額將會被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并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因此就電網企業而言,此舉將會使以前年度各企業的股權投資差額被一并沖銷,同時期初未分配利潤也會一并減少。但就長期而言,各電網企業在以后年度則不需要再對股權投資差額進行攤銷,這相當于獲得了貨幣時間價值。

(四)土地增值效益獲體現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房地產、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應采用“投資性房產”科目予以單獨反映,在會計計量時可選擇采取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若存在有活躍市場,且確定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下,則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并將其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就目前而言,隨著央企退出房地產行業相關規定的出臺,國家電網內部僅存魯能一家經特批獲準經營房地產的企業,其他供電企業或許就此將原先儲備開發的土地進行轉讓,從而會使當期利潤大大增加,但自此之后趨于平穩。

(五)資本化利息得以增加

相比于舊準則,新準則在借款利息資本化方面也出現了相應的變化,可被資本化利息支出的資產范圍不僅包括了原有的固定資產,還包括了經長時間購建或生產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與此同時,新準則也規定可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不再局限于專門借款,若為購建或生產某項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累計支出超出其專門借款時,該超出部分所產生的利息也可予以資本化。從這一點上看,電網企業有很多用于工程建設的非專用借款都符合該項規定,為此可予以資本化,而這一方面會增加工程本身的造價,另一方面又會降低費用化利息支出總額,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當期盈利水平。

(六)信息披露更加規范化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更具規范性,更加強調信息披露的客觀性、及時性和有用性,這充分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趨同。而為了更好地實現為報表使用人提供可靠有用會計信息的目標,新準則修改了財務報告的內涵,取消了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要求,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擴大了附注披露的范圍和內容。由此可見,在這種大趨勢下,不僅要求電網企業在執行新準則后要對會計報表列示項目進行說明,而且要對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企業會計信息和投資決策的一些表外信息加以說明,這使得附注中需要進行披露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這也使企業在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方面具有了內在的動力。

二、新會計準則下電網企業的相關應對策略

(一)組織清查,積極應對變化

在新準則出臺后,電網企業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充分分析評估新準則對本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的影響,積極應對新準則所帶來的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電網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做好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工作,認真分析各項資產質量,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狀況,合理確認減值損失金額,組織做好電網企業對下屬單位的數量、管理級次、股權結構等情況的清查工作,規范界定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和級次,加強內部交易以及關聯交易的清理,為內部交易與往來抵消以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奠定基礎,正確理順年度間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口徑變更和會計核算差錯等情況,為下一年度會計工作夯實基礎。

(二)評估風險管理、經營策略方面的影響

電網企業要對新準則出臺后可能會對其自身風險管理、經營策略等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例如,企業合并準則是否會對未來的并購計劃產生影響,股份支付是否作為費用計入利潤表,是否會對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產生影響以及是否需為此重新制定籌資和對沖策略等。在此基礎上,電網企業還要根據新準則所帶來各種影響的特點,制定新的會計手冊,整合新準則體系下的ERP管理系統,并將預算管理、業績考核、財務報表、投資者報告等都納入該體系之中,從而實現企業管理體系的明晰化、網絡化、信息化。

(三)關注納稅籌劃策略的相關變化

電網企業還要對新準則出臺后納稅籌劃策略的相關變化進行關注。雖然新準則并不一定會對企業的應納所得額產生較大的影響,但新會計準則與現行稅法所存在的差距則會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而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增值稅法的進一步出臺,電網企業的納稅籌劃空間或范圍進一步發生變化,這就要求企業從新準則、新稅法兩方面入手加以考慮,力爭在充分規避稅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更多的納稅時間價值,盡量減少所得稅資產的比例。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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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義昆,馬芳.試論新會計準則對供電企業盈利的影響[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7(22).

股權激勵如何避稅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興市場;股票回購公告;價值效應;異常績效指標(API);事件研究法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4)02005208

一、引 言

上市公司可以回購自家的股份,而不必注銷,使得上市公司擁有了從公司現有股東手中買回部分發行在外的公司股份的權力。無論是對投融資還是戰略布局、股權激勵等,回購的作用具有豐富的想象空間,因此,很快得到公司管理層及經濟學家們的重視。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股票回購對公司反收購、優化公司資本結構、調整財務指標、向公眾傳遞內部信息及股息避稅等方面有著不可小覷的影響。

中國股票回購起步較晚。1992年,中國出現首例股票回購案例,即小豫園并入大豫園的合并回購案例。隨后陸家嘴、云天化和申能股份等上市公司接連了股票回購的公告。2005年6月16日,中國證監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方法(試行)》,允許上市已滿一年,近一年內無重大違紀行為和股票回購后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進行股票回購。2008年9月21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行為進行了補充規定,放寬了股票回購的條件。

依據股票回購政策出臺的背景發現,2005年,在《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方法(試行)》條例頒布前,中國A股市場持續呈低迷狀態,一些上市公司市價跌破其每股凈資產值。上市公司紛紛提出回購其流通股的要求,刺激了中國股票回購政策的首次明確制定。2008年,證監會對試行條例進行補充規定的主要目的亦在鼓勵公司進行股票回購,活躍市場交易,調節供求關系,從而反轉2008年因金融海嘯導致的股市低迷狀態,使公司股價維持在正常水平。

根據法律要求,在實施回購計劃前,上市公司必須先在交易所披露其回購方案,由于回購事件的單純性和易計量性,股票回購事件的“窗口”價值效應受到了眾多學者的關注。首次公告是公眾得到公司回購計劃的第一手可靠資料,筆者將著重研究公司首次公告的效應。

本文以2008—2012年滬、深交易所和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回購公告為研究樣本,研究中國和印度股票回購公告的對比效應,具體包括:公告日前后十天股價的變化幅度與趨勢、公告日一年后股價的變化幅度與趨勢、行業對公告效應的影響和2008—2012年各年公告效應的影響趨勢。

2005年以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股權分置問題,比起西方發達國家,中國股票回購制度的建立步入正軌的時間較晚,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與方式也與西方國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相比之下,印度于1998年正式建立股票回購制度,與中國有著相似的股票回購發展歷史。同時,印度作為2006年后同中國一樣受世界關注的另一新興的資本市場所在地,與中國有著同向可比性。通過比較中印兩國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旨在衡量影響中國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因素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同時我們可以吸收、借鑒印度公司股票回購實踐中的精髓,這對于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公告有啟示作用。

二、文獻回顧

股票回購起源于美國,迄今為止,美國已有大量的文獻研究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研究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理論研究階段。在這一階段,學者們提出了各自對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理解與解釋,并有后繼學者對每一種進行了有效性研究。這些理論包括法拉和塞爾文提出的稅差理論,Vermaelen的信號傳遞假說,Jensen的成本理論和Manne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等。第二階段是理論實證階段。學者們通過各自大量的實證研究,調研股票回購公告效應是否真實存在及其作用力方向如何。Ikenberry等[1]通過實驗證實了股票回購的公告對股價有正向影響,他們發現以公告日前后兩天為界,市場對股票回購宣告的平均反應率是354%。Hatakeda和Isagawa[2]與Lie[3]都再次證實了這個結論。第三階段是單因素分析階段。學者們越來越確信股票回購的公告會給公司帶來價值效應,于是開始研究有哪些因素會影響這種價值效應。Li-Chin 和Liu[4]通過對1978—1992年335家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股票回購的公司進行研究,發現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受回購百分比與回購前每股收益的影響。同時,公司規模也對股票回購有一定的影響。這是由于規模小的公司不受太多人關注,管理者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大,其股票回購后會計信息較之前相比變化最大,財務指標較之前相比得到更多優化,因此,會影響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Born等[5]選取保險業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了1981—1997年宣布進行股票回購的保險公司,發現保險業的股票回購公告效應大致與之前學者結論相同,即公告伴隨了一個顯著的正向價值效應。同時發現,由于保險業受到嚴格的行業管制,其股票回購公告帶來的價值效應沒有工業企業的價值效應顯著。這說明公司性質不同,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影響不同。

中國股票回購起步尚晚,所以有說服力的研究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文獻也并不多。多數研究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文獻集中在討論是否存在公告效應,或是若存在公告效應,這一效應的影響時間、范圍和變化趨勢等方面。

梁麗珍[6]對從2006年6月證監會股票回購條例出臺后到2006年7月31日宣告回購股票的全部公司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顯示,股票超常收益從公告日前六日起逐漸有上升趨勢,公告日后社會公眾股回購出現負的超常收益,而定向回購股仍保持正向的超常收益。梁麗珍對這一現象的解釋是:市場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情況,另外由于定向回購一般伴隨著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說明,所以公告日后仍有較高的超常收益。李斌等[7]基于異常績效指標法,在再次證實了公告對股價有正面影響和中國市場存在信息泄露的觀點后,提出不同回購方式對公告效應產生不同影響。一般來說,以債券資產方式進行的股票回購比以現金資產進行的股票回購產生更顯著的異常績效指標。汪啟濤和王麗娟[8]選取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A股市場上發生的股票回購公告為樣本,發現市場對股票回購公告的反應積極,同時也發現,公司股價被低估程度、公司的財務杠桿和治理結構以及公司的規模對于公告效應有正向作用。

印度的股票回購開始于1998年,比起多數發達國家起步也尚晚。Kaur和Singh[9]運用事件研究法,對1999—2004年在孟買證券交易所股票回購公告的公司進行了研究,發現市場對股票回購反應積極,在股票回購公告前的1—3天里,股票已經有異常超額收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研究的公司中,72%的公司在公告日都有正向的收益。Hyderabad[10]以2000—2006年68次股票回購宣告作為研究樣本,得到公告日那天股票回購公司的平均超常收益(AAR)是283%,累計超常收益約為6%。這一異常收益值遠大于美國、英國等國家研究得到的平均異常收益率。Hyderabad得出結論:印度的股票被低估程度更大,且公司內外部信息不對稱更嚴重。

與美國相比,中國和印度多數關于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文獻研究尚處于第二階段,即實證研究階段。學者們通過設定不同年代不同證券交易所為樣本選擇條件,基本證實了市場對股票回購公告有正向反應這一結論。然而,中印學者們對于兩國股票回購公告的長期效應、受行業的影響以及反應趨勢的研究甚少。

三、研究方法、模型、樣本和假設

(一)研究方法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為事件研究法。通過用股票的收益與用β值調整后的股指收益做差的方法,剔除事件窗期間除股票回購外影響股價變化的所有因素。一般來說,股票價格的波動可以給公司帶來正向或負向的異常收益,本文將通過研究這些異常收益的變化,來判斷股票價格是否會受股票回購公告這一事件的影響和如何受股票回購公告的影響。

用變量控制法對實驗中涉及到的三個變量進行控制。

1事件日的選擇

本文將以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欄中第一次股票回購公告的時間作為事件日,并將這一時點記為0。選擇這一時點為事件日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各個公司股票回購公告的次數不同,但不論公司多少次股票回購公告,其總有第一次。根據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三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印度要求所有公司在宣告股票回購后,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網站上公布回購信息。因此,這次公告為公司第一次正式向市場傳遞公司將要進行股票回購的信息,選擇此次公告為事件日,更為公平。二是股票回購第一次公告的格式更加規范,公告信息也較全,以此時間為事件日,便于信息的整理。特別要說明的是,若公司公告日當日為周末,則選取公告日后一周周一為事件日。

2事件窗的選擇

(三)研究樣本

初始樣本為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印度證券交易所過股票回購公告的中國和印度公司,剔除在事件窗范圍內股價信息不全的公司。通過此條件篩選后,有效樣本總數中國41個,印度35個。

本文全部數據均來自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印度證券交易所網站和Wind數據庫。

(四)研究假設

按照價值低估假說,若公司管理者是理性的,就會在公司股票價值被低估時,回購股票,向市場傳遞積極的信號,因此,當回購公告時,市場會給出積極反應。因此,提出假設1:

H1:股票回購公告會給公司帶來顯著的正向超常收益率。即股票回購公告是積極的信號,市場會對股票回購公告做出積極反應。

作為新興資本市場國家,中國和印度的股票市場均具有較強的非有效性特征,表現為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存在著信息泄露現象,因此,無論是積極或消極的公告,都會有提前釋放的問題,因此,提出假設2:

H2:顯著的異常收益出現在股票回購公告發出前,標志著股票市場存在一定的信息泄露問題,提前的時間越多,信息泄露越嚴重。

作為新興資本市場國家,中國和印度股票市場的“吸金”味道濃厚,因此會表現為“惜金”而少發或不發股利,股票回購的動機會有趨同性,即股利替代,或回避稅收。因此,股票回購的累積超額收益會增大,到一定程度后,會減緩釋放。因此,提出假設3:

H3:股票回購的累積超常收益率隨時間推移不斷增大,且增大幅度呈遞減趨勢。

凡有條件回購股票的公司,應該具有相對充裕的自由現金流,或有能力籌措到現金,投資于自身的股票,是對公司未來有信心的表現,以此,長期來看,應該對公司的長期業績有所期待,因此,提出假設4:

H4:進行股票回購的公司長期業績表現良好,公告日一年后股價有顯著的正向超常收益。

基于競爭和戰略的考慮,中印兩國的行業整合方向不盡一致,因為兩國的產業戰略布局差異化加大,產業競爭能力也不同,因此,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應該表現出行業差異,因此,提出假設5:

H5:行業不同,股票回購公告的效應不同。

四、實證結果

(一)短期價值效應

1.描述性統計

根據上述實驗方法,得到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股票回購公告的公司在事件窗內的平均超常收益和累積超常收益如圖1和圖2所示,得到在印度SEBI網站上股票回購公告的公司在事件窗內的平均超常收益和累積超常收益如圖3和圖4所示。

表3、表4結果顯示,行業不同,累計超常收益值有很大區別。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通信軟件、服裝和電器的公告效應顯著;能源、醫藥和運輸行業的公告效應較為不顯著。對于印度企業來說,金融和媒體行業的公告效應顯著;技術、材料和公共設施行業的公告效應較為不顯著,統計結果證明H5成立。

(二)公告價值效應的變化趨勢

前文著重討論了五年內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平均值,下文將通過對2008—2012年,每年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比較研究,討論各年的價值效應數值和價值效應的變化趨勢。

中國公司股票回購公告帶來的累積超常收益值由大到小按年代排序依次為:2010年,2011年,2012年,2008年和2009年。其中,2008—2012年的累積超常收益值遠遠大于2008年和2009年的累計超常收益值。

印度公司股票回購公告帶來的累計超常收益值由大到小按年代排序依次為: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和2008年。其中,2012年累計超常收益遠大于其他四年。

我們從數據的趨勢中可以發現,中國公司的股票回購公告效應有逐年降低的趨勢,而印度公司的股票回購公告效應有逐年增長的趨勢。

六、結論與解釋

(一)結論

從短期效應看,中印兩國資本市場的股票回購公告效應都是積極的正向反應,其中,中國公司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更加顯著。中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累計超常收益最大值為556%,而印度的累計超額收益最大值398%;中國平均超常收益的連續持續時間大于印度平均超常收益的持續時間。印度市場對股票回購的提前反應比中國的更為明顯。印度的正向超常收益率發生在公告日前第10日,而中國的正向超常收益率發生在公告日前第5日。

從遠期效應看,中印資本市場對股票回購信號都產生了正向的超常收益,但是印度公司回購股票的長期效益優于中國的。公告日1年后,印度公司的累計超常收益高達2735%,而中國公司的累計超常收益只有067%。

兩國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都因行業不同而有差異。其中,中國的通信軟件、服裝和電器的公告效應顯著;能源、醫藥和運輸行業的公告效應較為不顯著。印度的金融和媒體行業的公告效應顯著;技術、材料和公共設施行業的公告效應不顯著。根據2008—2012年五年公告效應變化趨勢分析,中國公司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的顯著性將減弱,而印度公司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的顯著性將趨強。

(二)解釋

本文將從兩國的回購動機和政策演變兩方面對兩國資本市場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差異做出可能的解釋。

首先,從回購動因上看,中國股票回購的主要動因是基于信號傳遞假說。多數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的原因是向公眾傳遞公司股價被低估的信息,希望通過傳遞這一信號讓人們積極購買股票,從而提升公司股價。因此,在股票回購公告后,中國股票產生了連續長達11天的正向的超常收益。而印度學者研究表明,印度股票回購的主要動因不是基于信號傳遞假說,而是更多基于成本理論。在印度,因為公司采取股票回購的行動與公司分紅對應的稅收政策大致相同,所以,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公司可以采取兩者中任意一種方式來激勵股東,但是股票回購不是常規的經濟活動,而股票分紅卻具有常規性,原則上有盈利,每年都應該進行,才能吸引股東,這樣通過分紅的方式來討好股東的成本就大于股票回購相應的成本。所以印度公司進行股票回購更多的是基于成本因素。因此,短期來看,它的股票回購公告效應的穩定性就沒有中國的好,超常收益的波動較大。但長期來看,以改善公司治理為動機的印度公司的股票回購發揮了股票回購的戰略性工具作用,其長期超額收益效應和顯著性趨勢都要優于中國。

其次,從回購政策演變角度看,中國在1992年進行了第一起股票回購,在2006年開始規范股票回購制度,2008年放寬了股票回購條件。1998年之前,印度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允許進行股票回購。印度的股票回購開始于1998年,晚于中國。兩國作為新興的資本市場國家,股票回購的歷史都比較短,股票回購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都在公告日之前股票就已經出現超常收益,說明有信息泄露問題。相比之下,中國在公告日前回購的消息泄露情況沒有印度嚴重,短期內,股票回購的公告效應走勢較為平穩,人們對股票回購公告的反應也較為理性,體現了中國資本市場監管的效果。

本文的研究,支持了股票回購公告產生積極效應的結論,但是在長期效應反映上卻弱于印度資本市場,主要原因是中國上市公司在管理層激勵、現金股利分配等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環境的改革與探索進程過于緩慢,使得股票回購的戰略工具作用發揮的不明顯。

對如何杜絕信息泄露和保護中小散戶利益方面,監管部門應提高對信息披露規范性的要求,上市公司應該強化信息披露的責任,將回購目的、回購數量和回購方式真實準確地報告出來。股票回購的公告欄應進行合理整合,使得公眾能順利地找到所有公告信息,了解回購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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