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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改革
Abstract: as China's economic system reform,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has significant breakthrough and progress, but it still has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contract right circulation to be standard,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 transfer chaos, land income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disorders and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measures is not sound.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need through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achieve.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reform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資源。馬克思說過:“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般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出來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形成的相關制度。30多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各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穩步發展。以農地承包、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為標志,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難以實現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指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我國農村,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只知道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沒有所有權概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價值知之甚少。導致如下結果:一是土地權屬不清,糾紛較多。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點位置無證可查,導致部分土地界限長期存在爭議。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我國《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集體所有權,但沒有明確規定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該怎樣認識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在立法上和法學理論上都存在著困惑。三是農民行權意識差,在行使所有權時農民“集體”很難成為實踐層面上的所有者主體,實際權利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組長代替所有權人行使,這在土地發包、集體土地征收中,體現尤其突出。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與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二、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
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通過確權頒證的方式予以確認,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則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規范,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規體系,推動解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
(一)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頒證工作,明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
通過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關系,固化土地權利,加速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有力地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權能, 積極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派生的一種用益物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賦予各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以“處分”權能。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是國家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的一項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堅持自愿、有償、公平原則,在統一規劃及所有權屬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進行流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外,我國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多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如成都市允許農戶委托集體經濟組織代為流轉其承包經營權,通過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實現耕地的規模化經營。蘭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逐步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而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發展趨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形式應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占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推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對于實現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同價”,發揮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價值,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四)合理分配農村土地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應實行民主管理原則,這樣才能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密切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使其自覺維護集體的土地,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從而實現自己的土地權利。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產生的收益應全部歸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流轉;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土地產權是指權利人在其權利存在的土地上,為實現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別依法行使其權利時對土地的用益、流轉、管理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關系到我國農業的發展、農村的穩定和農民的切身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三農”問題漸成為影響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問題。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通過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完善農村土地權利體系和保障機制,重構農村產權組織。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現實問題
1.所有權主體虛置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對“農民集體”的含義卻沒有明確的界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小組和村委會都不能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在實踐中,村小組、村委會、鄉鎮政府及一些集體經濟組織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成為集體土地征收、流轉、經營中最大的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置。
2.所有權的不對等性
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雖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實踐中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權利,國家對其用途、流轉、處置等進行嚴格管制,致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缺失。各級集體組織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只是國家所有權的人。實際所有權與法律所有權完全不一致,違背了所有權平等的要求。
3.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清
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現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農戶通過承包,取得了對土地的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但基于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并未給農戶,而這種集體與農戶之間的承包經營權性質究竟是什么,至今沒有定論,扭曲了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的土地權益配置關系,無法體現農戶對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權益要求,阻礙土地作為一種資產參與市場化配置的效率。
4.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
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在實踐中,沒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對流轉客體、流轉性質、流轉種類進行規范,形成流轉障礙:一是將承包合同定位成債券合同,承包經營權人在轉包土地時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就限制了集體土地的資產屬性。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學界提出了改革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方面,第一是集體土地國有化;第二是農村土地私有化;第三是實行農村土地國家、集體和農戶三級所有或集體與農戶私人所有并存;第四是保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目前,國有化、私有化在我國都是不可行的,進行相應的改革是一種可行途徑。
1.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
確權是基礎,流轉是目的,只有明晰了產權,才能使農村土地和房屋的流轉更加規范、有效。明晰所有權主體,確定使用權,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現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法律,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哪一級集體所有,以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問題。(2)基于承包經營權開展農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到戶工作,賦予農民更加完整的權益,為集體土地合理有效流轉和高效配置奠定基礎。
2.規范、創新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農村土地使用權確定和流轉登記應盡快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收益分配機制,明確集體在補償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和參考依據。完善集體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由村集體辦理農轉用手續并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依法流轉給相關企業,政府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應不以盈利為目的,不以單位面積出價最高者為受讓標準,而以項目好、能優化農民資產、能帶動農民致富為主要受讓依據,做好項目盈利性、持久性、風險性的評估,在土地流轉收益中僅收取一定的配套費用。其他土地流轉收益大部分給予集體或農戶,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獲取穩定收益。
3.建立新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商品化,使集體土地使用權逐步按市場規則運行。做好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兩項工作:一是制定土地使用權流通市場規則,由國土管理部門對土地市場進行管理;二是要限制土地兼并。通過提高土地合作稅和土地增值歸公的辦法,避免土地投資商從地租和地價增漲中攫取暴利。搞活集體農用地市場。由于目前農村經濟飛速發展和小城鎮改造步伐加快,部分農用地承包權人棄田經商或外出打工,許多地方出現農用地長期閑置拋荒的現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反租倒包”的現象。對此,政府只能正確引導,不能簡單扼殺或一棍打死。通過引導和疏通土地使用權流通渠道,使農民和集體能夠同時得到經濟利益。操作上,可以將閑置土地通過一定方式儲備起來,并定期對社會土地儲備信息,采取轉包、租賃經營、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銀行等多種靈活的方式,吸引本地和外地經營者從事農地經營。
三、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許多配套措施保障實現。(1)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建立符合現階段農村土地發展形式的治理機制,加快推進村級綜合配套改革。這也是村務管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民主的需要。如我國多地農村形成了以村民議事會為決策機構,村委會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的新格局。(2)創立耕地保護機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實行耕地分級保護,通過設立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3)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建立適應農村資金需求特征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通過產改,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予國有土地同等權利,順利實現產權資本化)。(4)建立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如成立綜合性的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將產權的流轉整合到一個交易平臺辦理。(5)創新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擔保機制,以降低農村土地產權流轉風險。(6)完善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工作,為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四、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切實解決好“三農”的需要,加快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就是要求政府切實以監管者和服務者做好本職工作,立足長遠,調整產業結構,不爭利。就是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后,使農民在土地征用或征收后,集體、農戶經濟都得到穩定發展,集體經濟能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上的保障,農戶在生活水平上有提高,持久生計上有保障,綜合素質上不斷提高,形成社會基層良好的運行秩序,對促進城市化進程和農民城市化夯實經濟基礎和文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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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應對解決新形勢下三農問題呈現的新變化,進一步激活農村發展動能,為實施好鄉村振興戰略打下堅實基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自 2013 年起,肥城市作為全國第二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市,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十以來關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精神,堅持先行先試,科學規范運作。具體操作上,制定并嚴格按照《關于開展6+1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頒證、農村房屋確權頒證、集體林權改革、水利產權改革6 項改革以及搭建農村產權交易融資平臺1 個平臺,確立了三步走
的工作方式推行試點改革。第一步,完成各項產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第二步,搭建農村產權交易融資平臺,實現農民財產權的置換、抵押和流轉;第三步,規范完善體制機制,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現代產權制度。改革實踐中,肥城市先后成立了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市、鎮產權交易中心,完成了改革機構設置;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出臺了《肥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原則、主要內容、操作步驟、工作流程,完善了改革機制;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并配套完善了市鎮村三級產權交易網絡。
肥城市前期改革成效主要體現在賦予農民更多權利、激活農村發展活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和強化集體資產監管四個方面,為加快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創造了有利條件,有效地促進了要素流動,優化了資源配置。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做法得到了上級高度評價,對其他縣市區深化改革提供了豐富的參考經驗,但同時也存在不規范和效果不佳等問題,研究解決這些問題,擴大改革成效正是本文的主要寫作目的。筆者通過分析問題成因,提出了 5 點建議:一是建議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土地產權登記制度,并加強對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保護。二是進一步明確產權歸屬,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強化政府引導、加強監管服務和金融融入參與,規范改革程序,確保改革深入具體。四是嚴守土地紅線,保護耕地質量。五是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先進經驗,創新改革模式,擴大改革成效。希望以上建議能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對肥城市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一定幫助。
Abstract.
第 1 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和意義.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3 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
1.3.1 主要內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創新和不足.
第 2 章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概念和理論基礎.
2.1 相關概念界定.
2.1.1 土地.
2.1.2 農村集體土地.
2.1.3 土地權利.
2.1.4 土地產權.
2.1.5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2.2 馬克思產權理論.
2.3 西方產權理論.
2.3.1 科斯產權理論.
2.3.2 威廉姆斯產權理論.
2.3.3 德姆塞茨產權理論.
2.4 馬克思產權理論與西方產權理論的比較.
第 3 章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情況.
3.1 肥城市改革前情況.
3.1.1 權責不清晰
3.1.2 要素流動慢
3.1.3 資本融入少
3.2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動因.
3.2.1 客觀方面
3.2.2 主觀方面
3.3 改革目標.
3.3.1 明晰土地產權.
3.3.2 促進農村發展.
3.3.3 維護農民利益.
3.4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實踐.
3.4.1 設置改革機構.
3.4.2 完善改革機制.
3.4.3 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3.4.4 搭建土地流轉交易平臺.
3.5 改革效果分析.
3.5.1 賦予了農民更多權利.
3.5.2 激發了農村發展活力.
3.5.3 提高了土地集約利用率.
3.5.4 強化對集體資產監管.
第 4 章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4.1 存在的主要問題.
4.1.1 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不夠徹底.
4.1.2 部分農村經營主體發展狀況不佳.
4.1.3 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存在欠缺.
4. 2 問題成因
4.2.1 相關法律規定有待完善.
4.2.2 村級認識不到位.
4.2.3 改革過多依靠國家試點支持.
4.2.4 改革配套聯動機制不完善.
第 5 章 完善肥城市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5.1 做好頂層設計,完善制度法規.
5.1.1 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5.1.2 完善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
5.1.3 強化對農村土地產權的政策法律保障.
5.2 明確產權歸屬,保護農民利益.
5.2.1 把握四個環節,規范改革細節.
5.2.2 強化群眾監督,清晰界定產權.
5.3 依托政策激勵,強化監管指導.
5.3.1 強化政府引導.
5.3.2 加強監管服務.
5.3.3 金融融入參與.
5.4 規范土地流轉,保護耕地紅線.
5.4.1 守住耕地紅線,堅持土地流轉三條底線 .
5.4.2 保護耕地質量.
5.5 借鑒先進經驗,創新改革模式.
結論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西方國家多采用私有產權形式,而我國自建國以來,土地資源一直被歸入公有產權形式,雖然進行了一定的改革,所有權始終是公有屬性。在這種公有制產權安排下出現了城鄉彼此隔絕的“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計劃經濟特征的中國式城市化土地利用模式,即政府高度依賴于“征地-賣地”模式獲取城市化的巨額資本[1]63-64。在市場配置資源為主導的今天,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必然受到市場經濟轉型的強烈影響[2]。近年來,圍繞滿足城市化對土地的需要,我國各地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近郊在推進統籌城鄉發展中紛紛進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實踐創新,對當前土地制度實現了較大的突破,如重慶、廣東等的農地入股制度改革,天津、浙江等地的“宅基地換房”與“兩分兩換”制度改革,成都等地的“還權賦能”制度改革等。歸納起來,各地的實踐探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戶承包地重新確權頒證,進一步明晰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權能,以此為基礎建立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二是建立農村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促進農村承包地經營權能夠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更大范圍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3]。
在各地開展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中,成都市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探索了稱之為“成都經驗”的改革之路。成都市于2003年提出以“三個集中”①為核心的城鄉一體化建設思路,2007年6月被批準成為全國城鄉統籌綜合改革配套試驗區,并于2008年1月啟動了以確權頒證為起點、以“還權賦能”②為核心的新一輪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2009年5月又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改革試點,將農村潛在土地權益變成現實的資產、資本及收入流,全面突破城鄉二元結構的束縛,城鄉收入差距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3③,是全國唯一在城鄉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城鄉收入差距得到遏制并呈縮小趨勢的特大中心城市[4]。為提煉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一般條件和要求,為更大范圍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參考,筆者于2011年5月、11月,在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的指導和幫助下,組織了4人調研小組,2次對成都市各職能部門進行了多次座談、訪談及所屬三圈層部分地區的農戶、業主及鄉村干部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重點研究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運行機制及面臨問題,探索深化與推廣成都創新路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具體調研對象為:成都市統籌委的政策法規處、經濟處及市國土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部門;一圈層的錦江區三圣花鄉;二圈層的溫江區永寧鎮、雙流縣興隆鎮;三圈層的都江堰市天馬鎮、蒲江縣壽安鎮、大興鎮等。
二、產權理論與土地制度的產權屬性
古典經濟學較早地開展了產權理論的研究,但是研究比較分散,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成果,直到新制度經濟學階段,才形成了以交易理論為基礎的完整產權理論[5],并迅速成為新制度經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稱為現代產權理論。現代產權理論的代表人物有羅納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張五常(Steven. N. Cheung)等人。現代產權理論以科斯定理為主要代表,構成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科斯定理闡述了產權安排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如何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6]。科斯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產權問題,認為產權是一束權利的統稱,是權利束,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等具體內容。在交易成本為零和產權初始界定清晰這兩個假設前提下,科斯認為,不管產權初始如何安排,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達到“帕累托最優”。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但是,現實中往往存在交易成本,對此,科斯認為,可交易權利的初始配置將影響交易效率,即交易成本會對產權配置下的經濟效率產生影響[7]。這被稱為科斯第二定理。可見,現代產權理論從交易成本出發,通過明確產權,安排產權關系和產權制度,降低交易費用,市場機制下經濟當事人平等自愿的交易可實現資源的微觀層面優化配置。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基礎性的經濟制度,不僅對經濟效率有重要的影響,也構成了市場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礎。依據現代產權理論,土地產權關系明晰與否與提高土地資源有效配置呈正相關關系。當前國際上形成了以所有權為基礎和以使用權為基礎的世界兩大土地產權形態。前者使用權權能相對較小,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進行土地資源的使用和運作;而后者通過土地共有,所有權虛置,相應的使用權權能擴大,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團體或個人可以進行土地的繼承、買賣、處置。從實踐來看,兩種土地產權形態并無優劣之分,只是形成的基礎和路徑依賴不同而已,如美日等發達國家建國伊始即實行土地產權的私人所有制,而如印度一些發展中國家則是通過獨立后的改革才逐步確立起來土地私有制。
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釋,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是以國家和集體為所有權代表的公有權制度安排,即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團體或個人只能獲取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指經營主體(農民)依據承包合同而依法享有的在指定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因此而獲利的權利。顯然,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最顯著的特征“公有私用”,即土地所有權歸為村民集體,使用權歸為村民個人。在這種產權制度安排下,各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創新,產生了各種具體的制度安排。但是,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有關產權主體規定是不明確的,其“集體”的確切涵義并不確切[8]。我國各種土地法規都未對“集體”做出明確的說明,一般認為有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等幾種。可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并不具備現代產權意義上的完整權利。近年來不斷涌現的大量土地矛盾和沖突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三、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及缺陷
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具有強烈的路徑依賴性,帶有顯著的計劃經濟時代特征。建國以來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先后經歷了三個不同的變遷歷程④,逐漸完成了所有權從私有到公有的轉變,并在法律上確定了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此后雖然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完善,但是所有權始終是公有屬性。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為核心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亦是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屬性基礎上,在集體組織內部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9],即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的“兩權”分離制度。進入新世紀以來,尤其是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后,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各地在推進城鄉統籌進程中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權能進一步劃分,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初步形成了“三權”分離制度,即農地所有權歸社區“集體”,社區居民按戶承包農地,農地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10]。可見,長期以來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是我國土地制度在公有制產權框架下的持續深化和不斷完善,土地產權二元屬性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然而,時至今日,我國已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時期,統籌城鄉發展成為時代主題。在這一背景下,要求消除阻礙要素在區域地理、產業結構之間自由流動的各種制度障礙,通過強化統籌城鄉的市場力量使資源要素和商品服務在統一的城鄉空間維度和可持續發展的時間維度上達到動態均衡配置,實現城鄉之間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但是,作為關鍵性要素的土地資源,在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下不僅阻礙了農村經濟社會的持續較快發展,而且導致了城鎮化發展推力的減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羈絆了城鎮化的快速發展[11]。當前我國既面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擴展與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增長需求旺盛、保障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紅線的“雙保”壓力持續加大,也面臨著農村空心化加劇發展、農地大量被廢棄閑置和低效、無序利用等突出問題[3]。突出表現為城鎮化過程中土地制度缺位和制度沖突,農民土地權利難以有效保護。制度的缺失導致了土地尋租腐敗和亂占濫用農地的現象屢見不鮮,鄉村干部往往充當了土地權利主體的代表,征地補償過程中干群矛盾十分突出;而制度的沖突導致了各種假借統籌城鄉之名行犧牲農村發展空間、損害農業發展和忽視農民土地利益之實的行為屢禁不止。
依據上述產權理論與土地制度產權屬性的論述,產生這些問題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產權權能殘缺、土地產權缺乏合理的流轉機制、農民土地權利缺乏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以及城鄉土地產權不對等等方面[12]。在農民集體土地產權并不具備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歧視性制度安排下,這些難題無法得到徹底解決。因此,依據現代產權理論,考慮到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日益凸顯的嚴重矛盾,在城鎮化發展進入到城鄉統籌新階段后,為了進一步增強城鎮化平穩較快發展的農村推力,加快農村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進程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步伐,從產權角度創新農村土地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頭等問題。
四、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路徑及創新實踐的效果
依據現代產權理論,只有明晰并加以嚴格保護的產權才能實現自由平等交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權利人的權益。因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的基礎是構建產權清晰的土地財產關系,并施以制度的保護。成都市作為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穩定所有權、完善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前提下,創造性地探索到一條既滿足城市化用地需要又防止征地沖突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化創新之路,有效地突破了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的瓶頸,為農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償、有序地流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具體而言,就是在確權頒證的基礎上,創建財政耕地保護基金,搭建土地產權交易服務平臺,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指標交易制度,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由政府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并在政府、集體組織、農民以及社會資本投資主體之間建立相應的利益分享機制。為探尋成都土地產權流轉的制度學邏輯,全面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鮮活經驗,筆者經過廣泛調查和多次深入分析,并在多次征詢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法規處、經濟處以及成都市農委等權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最終提出以下改革路徑圖。(見圖2)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市場化發展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037-04
引言
從宏觀經濟發展層面看,出口、投資、消費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但2008年金融危機揭示了一個道理:出口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增長方式,但一國經濟增長不能對出口形成依賴、受制于外國市場,并且產生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問題;從投入產出的角度論看,投資是經濟增長的一種手段,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種“中間需求”,而不是最終需求,如果過分把投資當作經濟發展的需求來拉動經濟增長,勢必導致投資需求過多、信貸擴張,生產資料價格上漲,進而助推通貨膨脹。消費創造的需求是最終需求,是經濟內生性的良性循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長久之路。因此,經濟增長需求的順序應由出口、投資、消費調整為消費、投資和出口,注重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把消費當作提高經濟增長的第一需求,有兩個基本渠道:一是擴大內需,特別是中低收入者消費需求,二是提高農民收入,到2009年末全國農民占總人口比重53.4%,而且恩格爾系數較高,需求潛力巨大,農村發展落后,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
因此,提高農民收入,完善和發展農村市場經濟,深化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改革,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必然選擇。
一、深化農村經濟市場化改革的結構性分析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取得了新的發展。但農村經濟現狀仍是值得關注的問題,農民增收仍然是農村經濟面臨的最大難題,農民收入較低,離開土地涌入城市,成為限制農村經濟發展的因素。如果在廣大的農村能夠提供一個發揮農民人力資本的環境,農民是不需要大規模離開土地的。影響農民增收的一些長期性、根本性因素并未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仍然突出,全國城鄉經濟指標分析(見下頁表1、表2)(資料至2009年末)。
從下頁表1、表2資料分析可以看出,(1)第一產業和農村就業人口比重較大,鄉鎮企業和農村個私企業的就業比重相對不足,還有較大空間;(2)農村居民純收入較低,農村居民消費與人口比重相比形成極大反差,62%的人口分享24%的消費,消費需求潛力極大。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村消費需求,僅靠轉移農村勞動力一條腿是不夠的,農民越來越多地進入城市,這種現象在歐洲國家發展過程中也都出現類似問題。農村經濟發展必須基本保證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要素,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如果從農業中抽取勞動力過快,而二、三產業還未強大到足以吸收這些勞動力,并且是較低的工資水平,農業和農村經濟就可能要出問題。所以,不能簡單地鼓勵和刺激農民離開土地遷往城市,來解決農民收入低的問題,而是讓農民自愿地留在土地上,留在農村,發展農村經濟。
二、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不斷深化,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現階段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動力和基礎。
(一)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是現階段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決定的
農村集體經濟是以農村資產、土地、技術、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為紐帶,以產權為核心,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具有組織農民、增加收入、配置資源、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作用。農村集體經濟必須依附于一個載體即組織形式,其發展變化和處于的市場環境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集體合作經營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認識到傳統小農經濟已不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市場化發展這一現實,單靠家庭和個人根本無法適應市場、解決生產技術更新、集中人力物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銷售等問題,農民開始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現階段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發展和完善。
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現代農業經營的主體,是整個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形態深刻變革的重要載體,是農村經濟發展、政治進步、社會穩定、文化繁榮的重要支撐力量。城鄉一體化發展,不管是城市到農村、農村到城市的單項發展,還是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雙向互動發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都是一個根本的動力。
(二)生產要素的產權制度改革,是加快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發展的關鍵
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農村公共產品以及其他資源要素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土地、資源、勞動力、流暢的資本投入、先進的技術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這些要素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和制度設計條件下,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一方面,農村勞動力、科學技術和基層組織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另一方面,農村土地、資源等產權制度的不穩定制約了農民對土地的態度、長期投資和資源利用效率。
明晰的產權內容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具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財產分配面向明確的所有者,所有權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二是財產所有者獲得資產增值和剩余收益;三是所有者擁有和控制資產使用、結構調整、處分、銷售和出租的權利。這三個特征中的任何一個條件不能滿足,就可以判定產權是模糊的。
現價段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不清晰,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的資產利益矛盾重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生產要素的順暢流動和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制約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
(三)制度創新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最有效的手段
現價段制度創新和市場化進程從市場規模構建轉為市場秩序的完善和深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晰的產權是一切市場主體的內在要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這樣描述:當商品和市場統一在一起時,就必須建立在產權私有的基礎之上。只有產權明晰的市場參與者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內部治理結構才能建立并有效發揮作用,所有權和經營管理關系才能真正理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并不是生產力已經準備好才形成相對應的生產關系,制度創新就是強調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通過制度創新激活生產力的發展。
針對生產要素產權歸屬制約農村經濟市場化發展的瓶頸問題,進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推進,用生產關系的調整和變革來刺激、調動和釋放農村經濟的生產力發展,逐漸強大農村經濟的經濟總量和質量,從結構上達到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必須建立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
從市場主體和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商品、市場和交換關系,要求重建農村集體經濟的個人所有制,探討、尋找使生產要素效率最大化的產權制度。土地等主要生產要素的產權改革是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深化集體經濟市場化程度的當務之舉。從目前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現狀看,存在著分散、閑置、非流動性、效率低的特點,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等資源的產權制度決定的。因此對土地等資源的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土地產權和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和調整。
(一)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具有相互促進的內在聯系
從規模經濟的角度看,一方面,土地作為農村經濟主要生產要素的流動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另一方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農村土地流動的保障。相對集中的土地等資源經營,是農村集體經濟籌集資金的基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這樣分析:小塊土地所有制發展局限條件主要來自稅收的壓力、生產資料的昂貴及信用制度的缺失。當前農村經濟發展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其原因就是經營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融資難。通過農村土地流動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和走集體經濟發展道路,可以增加生產經營融資。農村土地流動受制于農民土地權益和國家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必然影響土地流動規模;國家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指向使土地相對集中,實現規模經營,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促進土地流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實現國家政策意愿的保障。
因此,農村土地等資源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快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發展,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二)農村土地利益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內在聯系
生產的社會性和市場化的社會分工,決定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必然性。
農民的土地等資源收益是在個人產權保障基礎上,農民擁有生產性投資獲利的機會,是農民自發創新最重要的動力,取決于制度允許的經濟自由度以及努力和報酬的相關度。穩定的收益將激勵農民一方面投資于農業基礎建設;另一方面走合作共贏的集體經濟發展道路,提高土地等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生產經營在市場中的利益損失和抗風險能力。
農村集體經濟在發展農村、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股份制和依靠外來公司的問題。關于股份制,馬克思這樣描述:一個獲得了拿別人的財產去冒險的權利,而又不負責任。農村經濟在市場經濟程度還不是較完善和深化的條件下搞股份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因此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關于外來公司,從利益關系看,他們與農民的利益關系是一個頭疼的問題,外來公司往往希望得到土地和相關資源后,不用雇用那么多人,甚至降低工資,不顧及環境保護,掠奪式開發。農村集體經濟從利益機制上解決這些問題,保障農民的權益。
(三)在個人產權制度保障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向市場化發展
農民自覺追逐經濟利益的行動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原動力,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政府制度創新能力影響著制度變遷的路徑和進程。目前農村集體經濟較為弱小,盈利能力較低,政府加大對農村公共基礎服務的支持,降低經營風險,擴大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和生產的贏利空間。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合適定位農村集體經濟。合理確定稅收減免政策,切實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稅賦負擔。明確劃分各層級政府之間以及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之間公共產品供給責任和鄉村自主治理;加強公共財政建設,有效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深化體制改革,規范政府行為,建立有效的農民需求表達機制。
農村的土地、山林、房屋、設施、其他自然性資源和歷史經營積累起來的經營性資產,在產權制度改革后重建個人所有,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化配置資源為核心,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保障農民利益為原則,發展農村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形成集約化的集體經濟進行市場化經營。這種方式的形成和持續,政府起著關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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