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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中存在的問題
(一)征地用途遠遠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被調查的89戶被征地農戶中,共有人口454人,平均每戶家庭5.1人,目前共擁有耕地603畝,平均每戶6.77畝。2000年至今,89戶被征地農民平均每戶被征地3.9畝。從征地用途上看,16戶被征土地用于“村統一規劃、集體開發”,39戶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征地”,15戶用于“企業建廠”,12戶用于“開發區建設”,7戶用于“南水北調用地”,14戶用于“房地產開發用地”。在調查樣點中,為公共利益被征地的農戶只占7.9%,即使加上模棱兩可的“開發區建設”用地,其比重也不過21.4%,即有78.6%的被征地農戶是由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這與憲法規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規定完全相悖。
(二)被征地農戶生計缺乏保障
在被調查的89戶農戶中,大部分家庭的年收入(包括在外打工者匯回部分)集中在2500-10000元之間。具體而言,家庭年收入在1000-2500元之間的3戶,2500-5000元之間的17戶,5000-7500元之間的14戶,7500-10000元之間的17戶,10000-12500元之間的11戶,12500-15000元之間的5戶,15000元以上的22戶。可見,被征地農民收入上差距很大,但總體水平不高。
從收入來源上看,家庭年收入15000元以上的22戶被征地農戶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個體經營,而收入較低的家庭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外出務工。調研發現,城鎮周邊地區以及沿國道、省道等交通便利地區經濟相對發達,城鎮化步伐也較快,對農民有一定的吸納能力,因而這一區域的失地農民收入水平較高。但在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的地區,土地依然是農民主要的、穩定的生活保障,一旦土地被征,農民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其收入水平很低。
(三)征地的政策法規不健全
首先,法定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偏低,使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是征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補償安置費用都是按照農業用途確定的,農民不能參與土地因“農轉非”而增值部分的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依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最多僅能滿足農戶4.5年的生活消費需要。
其次,“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范圍過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也沒有界定哪些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實踐中各職能部門對“公共利益”作出了各種隨意性的理解,征地范圍遠遠超出了“公共利益”用地這個范圍。
(四)政策法規不能得到嚴格執行
首先,地方政府或基層政府征地行為不規范。在關于“土地被征收前你是否得到通知”的問題中,有55.1%的被征地農戶回答“知道”,有6.7%的農戶回答“不知道”,有38.2%的農戶回答“沒接到正式通知”。可見,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不透明、不公開,沒有廣泛征集群眾意見。由于不公開,導致土地補償金的分配關系混亂,嚴重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
其次,基層政府非法截留征地補償款。我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但集體產權邊界模糊不清,這為各種不規范行為提供“鉆空子”的機會。某些權力機構與民爭利,賺取“低價征高價賣”的巨額差價,購買豪華住宅和高檔轎車,直接導致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再次,拖欠補償款。在回收的89份有效調查問卷中,在回答“是否及時地得到了補償款”時,46戶被調查者選擇“是”,占樣本總數51.2%,20戶選擇“等了好久才獲得”,占22.5%,23戶選擇“只獲得了一部分”,占25.8%。可見,拖欠補償款現象仍然存在。補償款的拖欠使原來“靠地吃飯”的農民喪失了主要的生活來源,農民對此意見很大。
二、解決征地問題的對策
(一)征地范圍明晰化
第一,用列舉法明示哪些項目的建設可以采用征地手段。雖然列舉公益性項目十分困難,但中國國情決定必須這么做。因為一旦運用模糊的語言來表述公益性用地項目,政府就有了很大的解釋權,政府作為具有自身利益的組織就會將一些非公益性用地解釋成公益性用地,從而使只有公益性項目用地才能采用征收手段的規定名存實亡。第二,建立多方參與的爭議協調機制。一旦某項目性質的認定引發爭議,則應當由法院來進行裁決。在法院進行裁決時,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完全依靠成文的法規條文難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因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不完全的合約,即其不可能規定得完完全全、詳詳細細、明明白白。所以,需要建立陪審團制度,讓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案件的審理中,讓民眾擁有對爭議項目性質認定的發言權。這樣既可以避免強行征地引發過多的社會沖突,也可以保障公益性比較模糊但又是公眾必須的項目建設。第三,列示明顯屬于商業性用地的項目,以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其不得通過征地手段解決用地來源問題。
(二)補償標準合理化
補償標準主要有完全補償(或充分補償)、合理補償(或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或叫適當補償)3種。目前中國規定的補償范圍有:土地費用(土地價款)、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機井、樹木、溝渠、小房)、被征地農民安置費。從這一規定來看,我國征地補償屬于適當補償,達不到合理補償的標準。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是多方面的,比如殘余地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損失、交通方便度損失、由于土地減少導致勞動力過剩以及設備利用率降低的損失,等等,這些項目都需要計算并給予補償。
具體來講在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應開展大量調研,在科學計算和論證的基礎上確定補償標準,確保達到法律規定的“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需要;補償標準的確定不能僅僅參考土地的歷史產出,而是要將土地交易價格納入補償標準的確定因素,使農民能夠通過征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補償標準的確定還應考慮農民進城后新的消費水平,使得“土地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能夠同步推進。
(三)政府行為規范化
一是要完善征地程序、嚴格規范基層權利部門的行為。征地行為的各環節都應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做到公正公開;加大監督和懲罰力度,對于非法截留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對于囤積土地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要加強土地管理,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明確“土地征收”的界限;對于濫用征地權侵害農民利益的相關職能人員堅決查辦,把征地過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補償安置方式多樣化
一、案情概述
2003年4月份,某縣人民政府按照上級決定對新輝公路進行拓寬改造,了對新輝公路建設進行拆遷的通告,政府因臨時建設而組建的公路建設指揮部按照通告的規定了關于新輝公路改造拆遷的實施辦法,并對被拆遷戶送達了拆遷通知書。此次拆遷共涉及該縣某鎮10個村莊141戶,房屋面積達35000平方米。其中44戶對拆遷通告、辦法、拆遷通知書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下簡稱HM拆遷案)。訴訟期間,政府與被拆遷戶達成了補償協議,交付了補償款物,批劃了宅基地,提供了其它優惠條件,并對少數領取了補償款而未自行拆遷的被拆遷戶的房屋進行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44個被拆遷戶對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具有訴權,但其房屋均位于省道兩側建筑控制線以內,屬于違章建筑。因房屋補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故對其要求撤銷通知、辦法和拆遷通知書以及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44個被拆遷戶的訴訟請求。其中25個被拆遷戶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路建設者需要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公路建設,應當先行征地,將集體土地國有化后進行建設。縣政府在沒有征地手續的情況下,給上訴人下發拆遷通知書,組織,屬程序違法,應確認違法。其中4戶因其不能提供建房的合法手續,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上訴被駁回;另外21戶的房屋因系有關部門批準后所建,縣政府應參照該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扣除已交付的補償款物價格后在接到判決之日起30日內予以賠償。依照終審判決,縣政府應對勝訴的21個被拆遷戶支付93萬余元賠償款。
需要說明的是,縣政府對新輝公路的拓寬改造,實質上是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進行的規范治理,公路邊溝以內的公路本身并非進行再建設,公路邊溝也并非向外拓展,公路的寬度依舊保持1992年拓寬時的寬度。
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房屋內的拆遷不應等同于公路建設征用土地上的拆遷,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區內房屋拆遷的前置程序。
拆遷案發生在全省公路建設期間,但該案的拆遷屬于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房屋的拆遷,而非公路建設征用土地上的拆遷。新輝公路建設早已完成,“公路用地”僅指公路兩側邊溝及邊溝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圍的土地,這些土地早在公路建設之前已征為國有,并未發生爭議。“建筑控制區”系為保障公路暢通和出行安全而被依法劃定的限制建筑的區域,其目的是為了限制建筑以保障安全,且為日后的公路拓寬備用土地。至今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必要將其征為國有,改變土地性質。因為一則國家沒有足夠的公路建設資金將控制區內的土地征為國有;二則征為國有予以閑置是對土地資源的浪費;三則控制區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有利于發揮土地的最大價值,如可以種植莊稼、樹木等增加農民收入。當然,控制區內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不完全的,表現在其合法建筑的翻建、改建、擴建受限,且有被責令撤除的風險。因此,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房屋的拆遷,依據的是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以及省市政府關于路政管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而不同于公路建設征用土地上拆遷的依據,該類拆遷依據的是土地法等法律法規,因而土地征用不是控制區內房屋拆遷的前置程序,二審法院以土地未征用為由確認拆遷程序違法屬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
三、被拆遷人房屋均位于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被拆遷人理應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縣政府拆遷行為具有合法依據。
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省政府關于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以及市政府關于加強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緊急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不同類型的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新輝公路是省道三元線的一段公路,屬省二級公路。依照規定,新輝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為公路邊溝外緣以外十五米。HM拆遷案中被拆遷人的房屋均位于建筑控制區內,這一基本事實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定。
省人民政府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于1992年7月23日發出了通告,通告不僅明確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的范圍,而且對不同時期的合法建筑和違章建筑進行了定性,并作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規定:“凡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本通告之日止,經土地管理、城建部門批準在公路控制線范圍以內的占地和建成的建筑物,均視為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要在限期內搬遷出公路建筑控制線以外”。市政府在貫徹落實省政府通告的實施意見中對上述時間段經批準的占地和建(筑)構物規定:“仍視為違章用地和違章建筑,必須在1993年1月31日前拆除完畢”。HM拆遷案中被拆遷的房屋由于縣政府1988年7月頒發了有關證件(被拆遷人上訴狀中稱),因而符合省、市規定的上述情形,依省政府規定屬臨時建筑,依市政府規定屬違章建筑。
雖然省、市政府對位于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該種情形下房屋的定性不同,但均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規定。市政府實施意見中要求必須在1993年1月3日前拆除完畢,在其后即2000年5月17日的關于加強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的緊急通知中再次限定了自行拆除的期限,并規定了逾期的后果。這一切表明被拆遷人的房屋理應在限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否則將被,以保障公路通暢和出行安全。縣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組織力量拆除本應自行拆除但逾期不予以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是履行管理職責的體現,具有合法性。
四、縣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補償協議基于雙方自愿,合法有效,且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具有法理基礎。
省、市政府對本案拆遷房屋的定性不同,臨時建筑意味著補償,違章建筑意味著無條件拆除。縣政府從實際出發,從群眾利益出發協商達成補償協議,體現了對被拆遷人的關愛。在44個被拆遷戶認為通知、方法及拆遷通知書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訴至法院后,縣政府沒有放棄就拆遷補償問題的協商解決,派出工作人員走訪座談,終于與被拆遷戶達成了補償協議,并且兌付了補償款。這是出于自覺自愿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補償標準是政府考慮到自身的財力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當然政府對此數額也并非無所作為,僅此而已,而是采取力所能及的諸如批劃宅基地、提供建筑材料、籌建新村、硬化新村路面、架設新村路燈等方法予以非金錢利益的補償,這一切都得到了被拆遷戶的理解和接受。這樣的補償協議應該說是合情合理,真實有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縣城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條例》、《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保障國家、省和我縣重點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主管部門)是我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確保我縣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縣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國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需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的建設項目,實行“誰建設,誰拆遷”的原則。拆遷人應依照規定向縣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六條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準;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七條縣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縣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縣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準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注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拆遷人實施拆遷前,應當向縣主管部門報送預計所需拆遷補償資金明細表,經縣主管部門備案后,將資金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按拆遷許可證實行分期拆遷的,拆遷人應在同一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足額存入該期拆遷所需的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由被拆遷人憑拆遷人開具的領款憑證到被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取。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款折抵調換的安置房款。
當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所需資金超出預計所需資金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專門帳戶追加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后,如有余額,拆遷人方可憑縣主管部門的證明提取。
第十一條縣主管部門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可以向拆遷人了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拆遷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以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縣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號)。
在拆遷公告的同時,拆遷人應當將拆遷方案予以公布;拆遷人不公布拆遷方案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由縣主管部門向在建工程建設單位下發停工通知書。拆遷人應當就該在建工程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對該在建工程的補償范圍,以經證據保全的范圍為準。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交易、抵押房屋。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有與拆遷項目相適應的熟悉有關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屋面積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委托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委托拆遷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委托拆遷合同報縣主管部門備案。
縣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的臨時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建筑企業資質,并對施工安全負責,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送一份給縣主管部門存檔。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筑年代、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補償金額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六)違約責任。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應載明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成新、結構、朝向等;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過渡用房地點、面積;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縣主管部門裁決。縣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在裁決前,應當就拆遷補償的估價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縣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進行估價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況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提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雙方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實行產權調換折抵的貨幣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組成。
第二十二條縣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物價等部門根據《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擬定我縣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方案,然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作為我縣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
第二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遵循《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規范(試行)》。
房屋評估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估價時,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運用相同的估價方法,對被拆遷的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進行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托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未設置抵押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重新核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出具核定結果證明。
被拆遷房屋沒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在建工程除外),
被拆遷人持有能說明產權來源合法證件的,應當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確認產權后,核定房屋建筑面積,并向被拆遷人出具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結果證明,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沒有合法證件或證件不齊全的,按照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原作住宅的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屬于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的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屬于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于期房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按照贛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到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待搬遷期限(含強制拆遷限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后,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等。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重要設施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照各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規定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的期限;
(四)過渡期限,是指實行產權調換且屬期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自遷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搬入產權調換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遷方式,是指拆遷人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的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補助給被拆遷人用于搬遷的費用;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租用臨時住房費用的補償。
第四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從事征遷事務工作機構,承擔統一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興建建(構)筑物。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
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
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
(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三)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一方或雙方可以請求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同時,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等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輸電線路 施工 管理 措施
電力工程施工管理具有資金密集、技術密集、資源密集、專業眾多、交叉施工等特點,同時還要受工程設計、設備制造、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運輸、還有其他許多工程外部因素的影響。為了合理地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管理好工程項目建設中方方面面的工作,就需要明確現代電力工程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找到可行的對策。
一、 輸電線路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電力工程施工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管理人員及大多數工程技術人員,投資效益觀念淡薄、缺乏施工合同意識,缺少控制造價方面的基礎知識,從而造成設備訂貨時價格假象控制在概算內,而許多隨主機供應的附屬設備沒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最后則要重新訂貨采購,結果往往大大突破控制價。其次,在整個業務管理流程中,供用電技術工程公司是關鍵,起到了龍頭的作用,又起到了穿針引線的作用。在公司內部與用戶電力工程有關的部門有業務部、工程管理部和財務部。財務部負責各用戶收取技術咨詢費、工程款,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和向供應商撥付材料款和設備款,作用是十分明確的。其余的兩個部門則在電力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分別擔當各自的職責,這就出現部門間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會影響到電力工程施工的進展。最后,在整個業務流程中尚有些欠缺和不完善之處。如在工程施工結束,進行驗收后,應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并經審核后,才能向用戶收取工程余款和向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和設備供應商支付余款。但是在實際施工管理過程中往往就存在著問題與違規操作。
2.當前影響輸電線路安全運行的人為因素及對策
2.1輸電線路工程施工占地問題。在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占用土地補償問題以及后來的維護臨時占地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力。因此,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電力企業要面對并且解決日益增多的電力線路占地的法律問題。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尚未分田到戶時,有關補償款由村集體統一分配使用,對于農民個人切身利益沖擊較小,利益沖突尚不明顯。然而在土地經家庭經營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戶之后,線路占地與農民的利益發生了明顯的沖突,特別是對老舊化線路進行維護、改造、改鐵塔、移位等工程時,村民往往趁機以必須予以補償為理由,阻撓、拖延施工,給電力企業造成了阻礙。
2.2輸電線路被盜竊、破壞等問題。近年來,因盜竊造成的電力設施破壞案件逐年增多,其中農網設施被盜突出,而且,電力設施盜竊現象已從個人作案到團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竊、窩贓、運輸、銷贓一條龍。尤其是農網改造完成后,由于農網財產所有權的變更,鄉村不愿意投入過多人力、物力參與電網管理,造成電力設施被盜案件日益嚴重。對一些欠發達的鄉村來說,電力設施被盜后由于短時間內無法籌集資金及時修復,不但人為增加了農民群眾的負擔,更給農村和農民造成了更大的經濟損失。近年來,各類工業園區大規模地開發建設,城區道路及相關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相繼破土動工,于是因施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造成外力破壞電網停電事故不斷發生。
2.3輸電線路下種植樹木。樹線矛盾也一直是困擾供電部門的頭痛問題。近年來,各鄉鎮政府鼓勵農民發展林業種植創收,不考慮線下安全通道問題,大面積的線下違章種樹逐年遞增,由于樹木造成接地跳閘停電,影響了正常的供電秩序。當電力高壓線和樹木之間的距離超過規定的安全距離,高壓線就會對樹木放電。如果雨天或空氣濕度過大,在高壓作用下,樹木就會成為導電體,對樹木周圍的建筑、設備、人員和地下管線都會構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設備、人身傷亡事故。
二、加強輸電線路管理的措施
1.提高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水平和勞務人員素質,是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基礎。要廣泛利用國內外工程建設實踐鍛煉的機會,采取請進來和走出去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以利于各類人才脫穎而出。
2.加強與政府執法部門的密切配合,加大處罰、打擊力度,嚴懲蓄意破壞的犯罪分子,依法保護電力設施安全。
保護電力設施工作,離不開政府尤其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大力扶持。由于電力體制改革處在過渡階段,造成行政執法主體缺位,給保護電力設施工作帶來不少難度。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制,依法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不法行為,為電力行業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發揮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推進企業科技進步,使用現代化管理軟件提高管理效率。專業現代化的工程項目管理軟件,能滿足工程項目管理的許多要求,主要是進度控制,同時也可以進行費用控制和資源管理。特別是軟件可以將進度、資源、資源限量和資源平衡很好地結合起來,使得進度計劃可以不再只是憑經驗,甚至是拍腦袋制定出來的說不清楚或者說得不太清楚的定性計劃,而是基于要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并結合施工承包商的人材機資源而制定出來的定量的切實可行的科學合理的進度計劃。在實際的工程管理中現代化管理軟件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計算機系統和應用軟件,都僅僅是一種工具,都是需要通過人來使用才能發揮其作用的,否則,即使計算機再先進,軟件功能再強,也只能是一種擺設。因此,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根據工程的管理目標要求和人、財、物的投入等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可行的、科學合理的應用規劃和管理方法,對于切實用好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做好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同樣是十分重要的。
4.技術措施。輸電線路絕緣子的正確選擇和使用,可保證絕緣子的安全穩定運行,從而減少停電和線路的運行維護。目前輸電線路使用的絕緣子按型式主要分為盤式絕緣子和長棒型絕緣子。盤式絕緣子按材質可分為盤式瓷絕緣子和鋼化玻璃絕緣子。長棒型絕緣子按材質可分為合成絕緣子和長棒瓷絕緣子
對輸電線路絕緣子選型的建議:(1)懸垂串絕緣子應選用防污型盤式瓷絕緣子或長棒型絕緣子。我國盤懸式瓷絕緣子的生產廠家多、產量大,但不同廠家的產品質量差異很大。輸電線路的絕緣子選型時,應對不同廠家生產的瓷絕緣子的運行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了解,選用高品質的瓷絕緣子。同時,對運行中的瓷絕緣子應加強檢測,及時更換劣化絕緣子,確保電網安全運行。除耐張串可選用普通型的外,傘型的應選用雙傘或三傘,而鐘罩深棱型絕緣子不宜使用。(2)瓷棒絕緣子的機械強度直接與瓷件有關,由于運輸、安裝過程中造成的損壞,或運行中外界偶然的撞擊,或制造過程中形成的內部缺陷(要求產品有嚴格的質量檢查、優良的制造工藝),可能會在運行中意外折斷,所以瓷棒絕緣子應選擇質量好的產品,并加強檢驗工作,小心運輸、安裝。(3)鋼化玻璃絕緣子具有零值自爆的優點,可節省大量的運行維護費用。由于鐘罩深棱型絕緣子的固有缺陷以及在各地的運行經驗證明,這種型式的絕緣子不適合以粉塵污染為主、污染較重的地區使用,如果使用,應充分考慮其爬電距離的有效利用系數。普通型的玻璃絕緣子可在耐張串使用。(4)合成絕緣子具有維護工作量小、質量小、耐污性能好等優點,這是瓷、鋼化玻璃絕緣子不可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