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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創建全國法治建設先進城市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按照國家和省法治城市創建工作考核標準,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推進各領域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市民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水平,為把早日建成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優良的發展環境。
到2012年底,實現下列創建目標:
(一)市達到全國法治建設先進城市考評標準。努力實現黨委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義、法律服務質優、法律保障有力、監督體系健全、城市基本實現法治化管理的目標。
(二)各縣(市)區全面開展創建活動,60%的縣(市)區達到全國、全省法治縣(市)區創建考評標準。
(三)70%以上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和城市社區達到法治單位創建考評標準。
二、爭創措施
(一)高標準定位,科學制定五年全市法治建設規劃。積極爭取武漢大學、省法學會、省依法治省辦支持,委托武漢大學法學院組成專家課題組,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全國先進、全省一流的目標定位,擬定法治城市建設實施意見,通過民主科學決策程序,上升為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通過層層動員和強力推進,使法治成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優勢和發展動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力爭我市成為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聯系單位。
(二)明確目標任務,層層落實責任。法治城市創建考評標準分黨委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經濟法治建設、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社會安定和諧、法治監督機制、組織保障、民意調查、平時考核等12類目標,共165個考核項目,總分1000分。得分900分以上為優秀,800分為合格。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照考核標準逐條進行了責任分解,并組成督導組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門創建工作方案,明確創建工作的目標任務,將創建工作職責落實到人,做到定目標、定任務、定措施、定時限,圓滿完成爭創工作。同時,要確保不發生考評辦法中7類不予申報評選即“一票否決”的情形。
(三)深入宣傳發動,大造輿論聲勢。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宣傳發動,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會議、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全方位、多視角宣傳報道我市法治建設和創建工作成效,營造良好的創建氛圍。召開創建工作動員會議。舉辦全市“六五”普法宣講員和創建工作骨干培訓班。利用電視臺、城市公共場所、戶外電子顯示屏廣泛宣傳法治城市創建工作,切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創建工作的知曉率和參與率。
(四)深化普法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各級黨委中心學習組要通過舉辦法治主題講座、論壇等帶頭學習法律,增強依法執政能力。組織全市縣級黨政領導干部普訓,做學法用法表率。舉辦“法治精神與法律文化的塑造”論壇活動,引導市民進一步堅定法律信仰,崇尚法治精神,摒棄“不信法”的思維模式和行為陋習。堅持在重要法律實施日、法治主題日舉辦大型宣傳活動,隆重舉行紀念現行憲法頒行30周年大型系列活動。進一步拓展和創新法治工作載體,辦好《法治網》和《法治》指導刊物,電視臺開辦舉案說法類電視節目,擴大普法宣傳的受眾面,增強法制教育的感染力。命名一批全市法制教育基地,創作一批法治文藝節目并組織巡回演出。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開展法治機關、法治企業、法治校園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等基層法治單位創建工作。
(五)依法建章立制,完善決策和監督機制。黨委部門要按照依法執政的總體要求,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完善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法律顧問、風險評估、績效考核等機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一步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職能,把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落到實處。政府及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完善重大行政決定的依法決策機制,健全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監察等監督制度,建立預防、教育、監督、獎懲為一體的行政執法管理機制。
(六)開展重點整治,提高法治化水平。通過開展民意調查等途徑,收集人民群眾對我市法治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確定依法整治工作重點。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從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入手,進一步深入開展治安秩序、秩序、交通秩序、市場秩序、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許可、行政效能、突發事件應對、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社區建設、消費者權益、困難群體維權、青少年違法犯罪、重點人群管控、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新興媒體監管等重點領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確保取得實效。司法機關要堅守公平正義,通過個案辦理彰顯法治精神。落實司法便民措施,暢通群眾通過法律解決訴求的渠道,及時化解涉法涉訴案件。通過重點領域依法整治,實現行政執法和公正司法水平、全社會法治化程度和人民群眾滿意率“三提高”。
(七)突出創建特色,培育先進典型。認真借鑒外地經驗,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注重培育并總結我市法治建設的先進典型,形成在全國、全省有一定影響力的先進人物和經驗。挖掘整理諸葛亮法制思想等本土資源,舉辦相關主題研討會、書法比賽和展覽等活動,打造法律文化的“品牌”。組織開展“依法辦事示范窗口單位”和“十大法治人物”評選活動。樹立一批學法用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先進人物,培植不同層次可聽、可看、可信的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八)加強督導檢查,做好考評準備。加強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創建工作的督導檢查,認真對照考評標準,找準薄弱環節,強化整改措施,促進法治建設扎實有效推進。搞好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創建達標情況自查,為迎接全國、全省對我市考評做好準備。各地各部門都要完善法治建設工作臺帳,做到資料齊備、數據翔實、路徑清晰、典型突出。制作好反映我市近年來法治建設和創建工作的電視專題片,生動形象地展示我市法治城市創建的做法和成效。
三、爭創工作路徑
在前兩年創建工作的基礎上,今年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法治城市的創建過程變為不斷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過程,變為黨政機關依法辦事能力和工作作風效能不斷提高的過程,變為全市法治化水平加速推進的過程。全年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再動員再部署階段
認真組織學習今年2月范銳平同志關于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講話,在全市上下形成以法治助推科學發展的共識。依據武漢大學法學院課題組擬定的我市未來五年法治城市建設實施意見,在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和人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目標高點定位、實施路徑清晰、特色鮮明、預期成效突出的法治城市建設實施方案,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印發。通過各層面的動員和工作推進,深入開展各領域的依法治理活動,提高全社會法治化水平。
(二)爭創達標階段(2012年4月至11月底)
4月開始,各地、各部門對照考評標準和責任分工,組織不同對象開展“六五”普法教育,強化重點領域依法治理,深入發動群眾開展法治實踐活動,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基本實現創建工作目標。
4月,市普法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工作專班,對各地、各部門創建工作集中進行督導檢查,并與民意調查機構聯合對群眾滿意率進行抽樣調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創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各地、各部門進行整改。
5-10月,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全面開展“法務前沿工程”建設,通過選派法律工作者擔任村(社區)法律指導員、組織政法干警開展“法律人在行動”等活動,結合社會管理創新網格化建設工作,把法制宣傳、法律咨詢、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延伸到最基層,進一步提高村(居)民法律意識,努力解決好群眾涉法涉訴矛盾糾紛,確保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組織律師開展“法律服務進企業”活動,提高企業依法經營和防范法律風險能力。
5-6月,開展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工作,督促執法部門對執法過錯進行問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5-7月,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分別組織對法治城市創建工作進行專題視察調研活動。
6月,召開全市創建全國法治城市工作推進會,通報各地、各部門創建工作進展情況,交流創建工作經驗,安排下一階段創建工作任務。
6-10月,舉辦以“創建法治城市,優化發展環境”為主題的專題報告會;圍繞社會管理創新和群眾關注的法律熱點問題,舉辦2次“法治精神與法律文化的塑造”論壇活動。
7-8月,邀請全國普法辦和司法部領導來我市指導法治城市創建工作,邀請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召開建設法治工作推進會。
9-11月,組織開展“依法辦事示范窗口單位”和“十大法治人物”評選活動。樹立一批學法用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先進典型。
10月,舉辦以諸葛亮法制思想為主題的研討會和書法比賽活動。
11月,組織開展紀念現行憲法頒行周年系列活動。
(三)檢查考評、申報迎檢階段(2012年12月)
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地各部門創建工作檢查考評后,向上申報對我市進行檢查考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組織實施、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創建工作格局。完善在總體方案指導下的分區域、分行業依法治理方案,形成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創建機制。各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創建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創建活動的組織、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評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創建工作班子,落實創建工作責任制,做好創建工作人財物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段實施,確定創建工作思路,制定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創建工作。著力解決好與民生密切相關、讓人民群眾得實惠的大事難事,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和社會關注的難點問題,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依法專項整治,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創建工作的成效。注重培育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加強調查研究,提高工作指導水平和工作實效。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
2司法現狀的分析
(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
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
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一、目標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市委三屆九次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市委關于開展環境建設年的部署和“轉變作風、提高效率、服務基層、推動跨越”的要求,以建設公正高效權威誠信禮儀規范的人民法院為工作目標,以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為核心,通過扎實開展環境建設年活動,使全市法院進一步增強自覺維護發展環境的思想意識,進一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進一步規范審判權行使,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促進和諧司法,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為實現“增比、進位、突破”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
二、工作任務
(一)依法懲治各類嚴重刑事犯罪,推進平安建設。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治安狀況堅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犯罪,把“兩搶一盜”、故意殺人、放火、爆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犯罪等作為打擊的重點,堅決遏制各類刑事犯罪高發勢頭。對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切實防止片面從寬和片面從嚴兩種傾向。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嚴打整治行動,對涉黑涉惡犯罪要嚴格把關,做到既要打“早”又要打“小”,堅決鏟除黑惡勢力。要積極穩妥推進量刑規范化,細化標準壓縮自由裁量空間,著力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始終堅持深入調查被害人狀況,注重當地群眾的民意反映,結合被告人主觀惡性、一貫表現、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量后合理量刑。
(二)嚴厲打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犯罪,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依法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詐騙、合同詐騙、職務侵占、圍標串標、非法經營、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民間高利貸、“一房多賣”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依法打擊制假販假、侵犯知識產權、損害商業聲譽或商業信譽、強迫交易、壟斷經營等侵害企業公平競爭權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經濟違法犯罪以及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三)妥善處理各類民商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妥善處理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侵權糾紛,通過準確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金等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依法充分體現對失信及重大過錯侵權行為的懲處;妥善處理因事實勞動關系、繳納“三險一金”、工傷事故賠償、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等勞動爭議案件,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真正把重民生、護民權、促和諧的要求貫徹到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依法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好農村土地承包、山林承包與征收征用、農業產業化及農村城鎮化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推動新農村建設;平等保護、公平對待不同地區和不同性質經濟實體的財產權利和經營權利,修訂完善并認真落實《關于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十條措施》,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依法促進有序競爭,優化投資環境;進一步加強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糾紛,充分發揮破產程序的作用,確保國家產業政策順利實施和社會穩定。
(四)認真履行行政審判職能,構建和諧官民關系。綜合考量各方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爭議,力爭將案件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矛盾;加大行政案件案外協調力度,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實現司法與行政執行良性互動,努力化解行政爭議;發揮司法建議、行政審判白皮書的職能作用,促使行政機關糾正在履行行政職責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清除廢止不利于公平競爭的地方保護主義及歧視性政策,堵塞漏洞、規范執法。
(五)深入開展“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大力化解執行難題。要以開展“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為契機,進一步鞏固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成果,實現執行工作良性循環;切實解決查封、評估、拍賣、暫緩、中止執行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嚴格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異議之訴等制度;積極探索反規避執行對策,充分發揮執行聯席會議、法院執行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系統等機制的作用,不斷豐富和完善執行威懾機制建設,構建大執行工作格局;進一步強化執行公開,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一步完善執行工作考評辦法,切實把創建活動的工作情況納入法院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執行案件統計體系,細化實際執結率、執結標的實際到位率、執行結案方式等指標,真實反映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抓好執行工作,建立起包括執行處理、督辦、考評、責任倒查等機制在內的一整套執行工作機制,降低涉執行案件數量。
(六)強化工作職能,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堅持在黨委領導下,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下決心、樹信心、憑良心、用真心”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堅持“四定一包”工作責任制,完善院領導定期接訪、預約接訪、帶案下訪和回訪相結合的“四訪”接訪制度。不斷完善聽證制度,對那些無理纏訪、多年上訪不息的老難案件,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事人所在地基層組織及有關部門組織公開聽證,促使人息訴罷訪。深入開展涉訴積案清理活動,對排查出的積案力爭到2011年底化解70%以上,到2012年“兩會”前化解80%以上,到2012年10月化解90%左右。樹立窗口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設施齊備、服務到位要求,強化首問責任、服務承諾、辦案公開、文明接待等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加強“一站式”服務,全面推進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建設。
(七)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則,加大調解力度,堅持把調解作為結案方式的首要選擇,將調解貫穿到立案、審判、執行、申訴、的各個環節,不斷增強調解意識,創新調解機制,提升調解藝術,擴大調解效果。進一步推動健全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調解機制。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通過調解讓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彌補的同時,也促進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深刻悔悟并力爭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
(八)發揮法院職能優勢,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工作,貫徹教育、感化、挽救和寓教于審、審教結合的方針,進一步探索完善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審判工作思路,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和減刑假釋等案件,充分運用“法制副校長”等方式,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充分利用法制宣傳月、6.26國際禁毒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法律八進等活動,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媒體的正面引導作用,通過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力度,強化法制宣傳,擴大宣傳效果,力求達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震懾犯罪分子,提高群眾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意識,鞏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群眾基礎。會同宣傳部門,通過召開新聞會、情況通報、電視、報紙、網絡等方式,公布干擾項目建設、損害發展環境、影響地方形象的典型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九)推進司法公開,實現陽光司法。推進審務公開,推行立案公開、庭審公開、證據采信公開、事實認定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公開、執行過程公開、辦案紀律公開,做到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在立案、服務窗口、宣傳欄、電子顯示屏處等擺放宣傳材料、展示宣傳內容,組織開展上街宣傳活動,在適當的時候組織公眾開放日活動,有條件時可組織庭審直播活動。積極開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公開庭審的活動,每年至少兩次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和視察法院工作。扎實開展“百名院長下基層、千名法官進社區(村組)、萬件案件聽意見”活動,市中院和基層法院班子成員每年至少要用2個月時間下基層開展工作,市中院班子成員應至少2次以上、基層法院班子成員應至少3次以上深系點法院、人民法庭開展工作,積極組織廣大法官開展“八進”活動,聽取意見的案件數量應不少于近三年年平均收案數的5%。改進完善特約監督員制度,不斷拓寬監督渠道。抓緊落實裁判文書上網工作,選擇一批優秀裁判文書在法院內網、外網上公開。
(十)加大投入力度,強化基層基礎建設。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市70個人民法庭建設任務,力爭市中院審判綜合大樓2012年5月主體竣工,年底投入使用。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充分運用法院專網、科技法庭等現代科技設施,開展遠程立案、遠程開庭以及遠程證據交換、調解、提訊等工作,提高審判執行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方便人民群眾訴訟。
(十一)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打造公正廉潔的法院隊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嚴格執行“八條禁令”,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監督,加大舉報的查處力度,對舉報屬實的堅決依紀依法處理,確保廉潔司法。市中院要對全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堅決通報違反“八條禁令”的行為和執行各項工作制度的瀆職、失職行為,對貽誤工作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工作問責制,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堅持“七個一”廉政預警機制,前移監督關口,健全完善法官廉政檔案,推行廉政預警提醒談話、警示誡勉談話以及中層干部任職廉政談話等制度,進一步建立反腐倡廉建設長效機制。嚴格執行《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開展訴訟費收費清理檢查工作,嚴肅查處亂收費現象。
三、實施步驟
環境建設年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1年12月。市中院成立開展環境建設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政治部。12月31日前召開動員大會,由市中院主要負責人進行動員部署。按照《市開展環境建設年實施方案》,結合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目標和完成時限,實行定人員、定責任、定進度、定標準、定獎懲,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工作運行機制,實施方案12月20日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個人學習、部門集中學習、黨組中心組集中學習、專題輔導等多種形式,認真學習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市委三屆九次全會精神,深刻領會開展環境建設年的重要意義,明確努力方向。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法院開展環境建設年的工作進展情況、工作成果,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排查問題階段:2012年1月至3月。按照省委、市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機關、深入社區、深入群眾,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部門、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查找在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司法為民、工作作風、規范化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查找出來的問題要邊查邊改,能夠解決的立即解決,同時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近期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我區集體土地上全面深入開展違法建設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本次清理整治行動,全面排查并掌握我區集體土地上違法建設基本情況,重點查處人員集聚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有針對性地研究制訂拆除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城鄉規劃有序實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步驟
l、動員部署階段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成立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組織動員部署本轄區內各村(社區)開展清理整治工作,明確清理整治工作方法、要求以及職責分工,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等宣傳工具,大力宣傳開展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摸底排查階段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各村(社)村民(居民)委員會開展清理整治違法建設排查工作,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逐一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摸清違法建設底數情況,并登記造冊,逐級上報上一級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為集中整治打下堅實基礎。
違法建設摸底排查采用市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統一制作的表格。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社區)村民(居民)委員會填報本轄區違法建設臺帳數據,加蓋單位公章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經摸底排查,對發現人員聚集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由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向違法建設業主及使用者發出《督促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配合排查工作,并按照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規定和要求的期限整改或自行拆除。《督促整改通知書》采用市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統一制作的文本。
3、整改拆除階段
根據摸底排查情況,各鄉鎮(街道)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研究制定違法建設整改拆除意見和措施,確定重點整治對象,由區相關執法部門分別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通知書》。對經排查認定需拆除的違法建設分期分批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對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由各鄉鎮(街道)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當地村(社區)村民(居民)委員會予以。對個別情況復雜、執法難度大、確需區里統一組織拆除的違法建設項目,可上報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協調、組織拆除。
原則上,各鄉鎮(街道)應每20日上報上一批違法建設項目拆除情況以及下一批擬拆除的違法建設項目,周密部署,保持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的高壓態勢。年9月5日前,各鄉鎮(街道)應確定并上報第一批重點整治拆除的違法建設項目,由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協調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并于20日內組織拆除到位。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及時總結本次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成效,于年12月15日前將本轄區開展違法建設清理整治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建立轄區防治違法建設長效管理機制措施意見等情況書面報告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
由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對全區開展集體土地違法建設清理整治階段性成效進行總結評估,并研究制訂防治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意見,鞏固集中整治違法建設工作成果。
三、工作分工
l、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工作小組作為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負責對各鄉鎮(街道)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是本轄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應成立相應的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負責制訂本轄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方案,分期分批組織實施清理整治工作。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各村(社區)村民(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逐一進行摸底排查,登記造冊,逐級上報上一級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機構。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轄區內違法建設巡查、制止和報告工作機制,確保新發生的違法建設及時得到發現、制止和拆除。
3、各村(社區)村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認真組織排查、如買全面上報違法建設臺帳數據,落實違法建設巡查、消防和妥全工作責任制,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建設并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違法建設拆除工作。
4、區國土資源局、區城管執法局、區農林水局等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查處違法建設。
供電、廣播電視、通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教育、文化、衛生、房產管理、消防、公安、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清理整治的通告》(第二號)和市、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部署的要求,依法對違法建設采取停止供水供電、停止通信與網絡、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停止辦學、清理房屋租賃、清理人員等措施。
5、區委宣傳部、區新聞中心要協調各新聞媒體加強對違法建設清理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開辟宣傳專欄,跟蹤報道正面典型事例和人物,同時,加大對違法建筑及違法建設行為的曝光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6、區紀檢監察機關、效能辦、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專項小組應當組織對各單位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開展專項督查,定期通報督查情況。對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中排查不力、隱瞞不報、、嚴重失職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嚴肅查處。
7、公安機關應依法追究阻擾清理整治工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鼓動、組織暴力抗法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違法建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建立健全清理整治工作領導機制,全力以赴推進違法建設清理整治,確保本次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2、加大力度。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盡快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目標,強化責任,敢于碰硬,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加快推進違法建設整改拆除進度,確保違法建設清理整治任務順利完成。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整治房地產開發中違法違規行為為切入點,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國有土地和房屋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提高政府依法監管水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尊重歷史,以人為本;統一政策,集中處理;依法辦事、規范市場。
三、治理范圍
1、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領取規劃許可的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含賓館酒店項目);
2、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在2012年1月1日前竣工,未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的各類商品房、單位建房(含集資建房);
3、其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及涉及“兩證”發放的問題。
四、主要任務
(一)整治縣城規劃區內2008年1月1日以后領取規劃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含賓館酒店項目)中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和原批準用途;
2、超批準用地范圍占地建設;
3、超批準容積率建設;
4、未超批準容積率但超規劃批準建設規模建設;
5、欠繳土地出讓金、規費、稅收及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未處罰或處罰不到位。
(二)全面查清各類商品房、單位建房(含集資建房)未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的基本情況、形成原因。
(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區別不同情況,對建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追繳土地出讓金、規費、稅收,完善相關手續,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四)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
五、治理方法及政策
專項治理工作采取集中領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政策、分類處理的方式進行,通過全面查清開發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用地審批、規劃報建、建設開工、竣工驗收、預售許可等方面的情況及未發證的原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辦理分戶發證。
本次專項清理實行集中受理,凡7月1日前未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辦理申請的,今后不再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集中1個月時間(6月15日至7月15日)完成專項治理任務。
(一)關于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1、關于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和原批準用途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單個項目出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一致的,按上述許可證或出讓合同辦理時間先后順序,以最先辦理的許可證或出讓合同批準的用地性質為準。凡經營性用地改變原批準用途的,必須先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然后繳交土地出讓金差價及相關稅費,完善用地手續。
2、關于超批準用地范圍占地建設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批準用地面積為準,凡超出批準用地范圍的,必須先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然后補交超占范圍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完善用地手續。
3、關于超批準容積率建設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1)批準容積率的核定:通過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項目按招拍掛文件中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其他方式出讓的用地項目按出讓合同規定的容積率;個別項目土地出讓前無規劃設計條件,未給定容積率的項目,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許可的建筑面積核算容積率。
(2)凡超批準容積率建設的,除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必須拆除或沒收的以外,必須先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然后補交土地
出讓金差價和相關稅費。
4、未超批準容積率但超規劃批準建設規模建設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建設規模建設,核算實際容積率未超批準容積率的,依法依規處罰后,補交規費。
5、欠繳土地出讓金、規費、稅收的,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出讓的經營性用地,欠繳或緩繳土地出讓金的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和有關批準緩繳文件進行追繳;規費按開工建設時段標準追繳;稅收由稅務部門按規定清繳處理。
(二)關于土地房屋發證
1、1995年1月1日以前(城區土地未全面實行有償使用之前)開工建設的商品房,一律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確權,分戶登記發證(已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除外)。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間開工建設的,已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交清土地出讓金的,直接辦理土地使用證;已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欠交土地出讓金的,按欠交金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出讓土地使用證;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商品房,按項目開工時點的土地管理政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證。
3、2002年7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商品房,未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經清理處置到位后,辦理土地使用證。
4、商品房出現“一房兩賣”問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確權后,辦理登記發證。
5、商品房和拆遷還房,土地房屋登記發證由原開發企業(建設單位)負責申報;開發企業關閉、破產、注銷的,可由購房者憑購房合同,繳款憑證和契稅證明直接申報;單位建房(含集資建房)由單位負責申報,單位破產、改制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因購房戶自身拖欠購房款等原因造成未發證的由開發企業(建設單位)負責收繳并申報。
(三)關于稅費金征收標準
1、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
(1)改變用地性質的,按開工時點的實際用途評估地價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
(2)超批準用地范圍占地的,2009年1月1日前開工建設的,按《土地出讓合同》成交地價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200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下同)開工建設的,按開工時點評估地價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
(3)超批準容積率建設的,2011年4月1日前開工建設的,按《土地出讓合同》成交地價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2011年4月1日后開工建設的,按開工時點評估地價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
2、規費征收標準:
(1)2007年1月1日前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按40元/m2標準繳納欠繳規費;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按60元/m2標準繳納欠繳規費;
(3)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按70元/m2標準繳納欠繳規費;
(4)2011年1月1日后開工建設的商品房,按現行規費標準繳納欠繳規費。
(四)關于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處罰標準
1、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按改變用途部分土地面積以30元/m2標準處罰。
2、超批準用地面積占地的,按超占面積以30元/m2標準處罰。
3、超批準容積率建設的,按超出建筑面積÷批準容積率×30元計算方法處罰。
4、超規劃批準建設規模建設的,主體完工時點在2009年1月1日前的,按超建面積以40元/m2標準處罰;主體完工時點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建設工程造價10%處罰。
(五)關于稅費金的追繳和管理
1、凡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報建規費、契稅及罰款,采取集中追繳的辦法進行追繳。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的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按欠繳金額以該項目開工時點起計算,按每天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和隱匿財產的,一律停止其全縣所有的在建、新建項目的審批和建設,五年內不接受土地公開出讓報名競買,并由縣公安局負責強制追繳,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追繳的各類款項集中繳納、分戶入帳。其中土地出讓金、契稅繳入國庫,規費、罰款等進入財政專戶。
3、專項清理期間的工作經費可在追繳的款項中列支,先行從縣國土局、城建局預支;各項評估費、測繪費等按標準減半收取,由開發企業(建設單位)負擔,開發企業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繳的款項中列支;經司法機關強制追繳的,按追繳金額的20%給予獎勵。
六、組織領導
(一)成立縣房地產開發中違法違規行為及“兩證”發放歷史遺留問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組長: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副縣長;成員:縣監察局局長,縣政府辦副主任、法制辦主任,縣國土局局長,縣城建局局長,縣房管局局長,縣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地稅局副局長、縣執法大隊大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副主任、法制辦主任擔任,縣監察局副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國土局副局長、城建局規劃辦主任、縣房管局副局長、縣非稅局局長、縣執法大隊大隊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各成員單位抽調,集中在縣城建局四樓辦公。
(二)辦公室分綜合受理組、問題核查組、稅費追繳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及包案負責制。綜合受理組負責受理交辦及申請辦證事項,辦理立案;問題核查組負責核實審批及實際建設情況、查找問題;稅費追繳組負責審核并追繳土地出讓金、規費、契稅、罰款。
七、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6月10日—6月15日)
擬定工作方案、進行動員部署、組建工作機構、專項治
理公告、開展人員培訓。
(二)調查摸底階段(6月16日—6月30日)
1、集中受理
(1)開發企業(建設單位)主動提出辦證申請;市民憑購房合同、協議、付款憑證、身份證等有關資料到綜合受理組提出辦證申請,經審查符合歷史遺留問題的,填寫申請表,正式受理。
(2)縣局及有關部門向綜合受理組轉遞各類辦證訴求的材料。
(3)專項治理辦公室查閱各類開發項目的審批檔案,凡是符合專項治理范圍的,填寫項目名稱、開發企業名稱、開竣工時間、審批等基本情況表格。
(4)匯總辦證申請和信息及審批情況。
2、調查核實
根據匯總情況,問題核查組組織規劃、國土、建設、房產及專業評估、測繪部門采取看現場、驗資料、對合同、查手續、評估、測繪等方法核實開竣工時間、土地使用面積、房屋建筑面積、稅費金繳交情況,查明違法違規情況。
(三)集中處理階段(6月20日—7月10日)
1、對房地產開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核定應繳土地出讓金、規費、契稅、罰款金額。
2、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規費、契稅、罰款。
3、辦理驗收發證。
八、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房地產開發中違法違規行為及“兩證”發放歷史遺留問題專項治理,對于維護人民群眾利益,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各有關單位要把思想和認識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和部署上來,把專項治理工作作為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
(二)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專項治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全力支持、主動工作、積極作為。要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同志安排到專項治理辦公室工作,同時對專項治理辦公室布置的工作要不講價錢、不講條件、不推責任,認真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