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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第三條 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村村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種林地地類劃定為國家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國家重點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取;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應當按照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濟林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1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同類木材的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地同樹種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含筍用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筍)林產值的2倍。竹林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竹筍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平均畝產量乘以銷售價。
(七)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
第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規定標準2倍收??;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高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用該標準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條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專項用于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年終結余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地(州、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為了促進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增進人與自然和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六類。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分區管理。以塊為主的原則。
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的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市園林局是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規、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制訂年度綠化計劃;指導、督促、檢查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城市規劃區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凡在本市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每人每年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不少于四株,或者參加相應勞動量的其它綠化勞動。
由各單位制定,義務植樹計劃。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督促、組織、實施。
應交納綠化費,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綠化勞動的公民。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代行組織完成。綠化費的標準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每人每年三十元;下崗人員、無固定收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人員、學生不繳納綠化費,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
第六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綠化費的收繳部門。作為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管理水平。
第八條對于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規劃和指標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規劃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規劃要突出我市特點。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要點、線、面結合,合理布局,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規劃要因地制宜規劃出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負責本單位或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城市內河、海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按國家規定控制。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規劃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
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二平方米。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三平方米,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條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其綠化用地面積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居住小區還應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一點五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一般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學校、科研機構、公共文化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業企業、倉儲不高于百分之十五。交通部門、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的工廠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有關規定營建衛生防護林帶;
(六)市區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公園不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八)應安排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為生產綠地面積,為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九)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第二至六項的規定指標各降低五個百分點。
第十六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批。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低于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的地形、地貌、水體、植物。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劃審批程序報批,改變規劃不得減少本地段內規劃綠地總量。
第十八條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報市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征收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易地綠化。具體的補償標準為: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內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四百元;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二百五十元,各縣繳納一百五十元。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章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必須委托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核登記。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更要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要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適地適樹的原則,適當配置小品作為點綴。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開工許可要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方可簽發。
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開發住宅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工程投資。投資數額要保證綠化達到基本生態和景觀要求。
第二十三條居住區公園、小區公園是新建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其標準是每平方米綠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不含每平方米六元的住宅建設的綠化工程投資)居住區或小區公園的建設費一并納入住宅建設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監理。必須實行監理制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進行審核、登記。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并清理現場。綠化工程施工要符合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范,綠化工程竣工后,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八條已征用的土地暫不能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在獲得土地使用證后一年內進行臨時綠化。土地使用人應當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綠化土地上建設項目開工時,土地使用人應當持施工許可證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備案。
第四章權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由所在區的綠化管理部門管理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聘專業養護單位負責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各單位自己管理;居住區綠地,根據實際情況可確定不同的管理單位;城市的苗圃、花圃由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海岸線、河岸兩側、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安排所屬綠地的養護經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綠地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責任單位每年應當按照綠化設施量和綠化養護定額。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化用地。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永久性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調整補償同等面積、同等性質的規劃綠地。
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后,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化補償費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其他綠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貳元臨時占地費,經批準臨時占用已征城市預留綠化用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零點五元臨時占地費。并按《臨時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及損壞樹木花草補償標準》及《城市綠地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建設或其它活動確需移植、修剪、砍伐樹木。應經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逐株辦理手續,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則,申請時必須提交補植計劃或者其他補救措施。
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結案手續。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區內現有綠化及綠化設施損壞的肇事者需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綠化賠償費。
第三十三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二)綠地內堆放物體或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釘、刻、劃、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擅自修剪樹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第三十五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確定保護和恢復措施。
需要修剪樹木時,為保證架空管線的安全使用。經綠化行政主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綠化管理部門技術指導下由申請修剪部門修剪。由綠化管理部門剪修的申請單位承擔修剪費用。由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樹木危及管線安全時,為避免發生重大事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特殊情況下砍伐,但要留有現場影像資料,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下進行綠化時,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符合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距離的植物。
第三十六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及具有歷史坐標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樹權為國有,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要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保護管理。單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業務技術指導。
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嚴禁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城市綠化需要引進、外購調入苗木的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辦理苗木檢疫及復檢證明。
以保證生產、引種的樹木、花草等無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城市綠化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其經營管理的園林植物進行病蟲害防治,配合所在轄區園林部門的督導檢查,并接受技術指導。發現嚴重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轄區綠化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除治。因設備或技術原因無力進行病蟲害防治工作的可向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對未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并處應繳納易地綠化補償百分之五的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給予如下處罰:
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重新委托設計。工程建設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
相應給予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對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給予建設單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無證承攬綠化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單位。給予監理單位工程監理費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并處所占綠地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竣工后的附屬綠化用地未達到規劃確定指標。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除交納易地綠化補償外,并處以所缺少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代為綠化的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恢復綠地原狀,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地補償費,并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并處砍伐樹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擅自移植樹木的處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并處以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造成綠地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擅自改作它用,按第四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因管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除繳納綠化損失費外,還要處以一千至一萬的罰款;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
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因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過錯.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植物檢疫部門全部沒收苗木及非法收入,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轄區綠化主管部門代為除治,費用由其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各縣城關鎮、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關鍵詞:西部地區;長輸管道;補償機制;建設用地
0 引言
管道運輸是石油天然氣最主要的運輸方式,與傳統鐵路、公路、水路運輸相比,它具有運輸量大、密閉安全、便于管理、易于實現遠程集中監控等優點,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和迅速發展。油氣管道包括油氣田集輸管道、長輸管道和城市燃氣管道等幾種,其中長輸管道是指油氣田、油氣儲備庫、用戶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隨著我國東西部油氣田的開發和國外油氣資源的持續引進,我國油氣長輸管道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地處西部的新疆、甘肅等省區更是成了“西油東送、西氣東輸”通道建設的主戰場。目前,西氣東輸三線新疆段已規劃建設,因此,探討西部地區油氣長輸管道建設用地補償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油氣長輸管道的用地特征
油氣長輸管道包括管道、閥室、站場、通過河流、山谷、鐵路、公路的穿(跨)越構筑物、伴行路以及標志樁等。因此,其用地具有涉及土地類別廣泛,用地性質多樣的特征。根據長輸管道工程構成特點和用地方式,其占用建設用地可劃分為永久用地、臨時用地和管道通過用地三部分。據統計,長輸管道建設用地中永久用地面積只占整個項目建設用地的10%左右,管道通過用地約占整個項目建設用地的30%,其余均為臨時用地。
1.1永久用地
永久用地是指在項目建設中修建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用地。在油氣輸送管道工程中永久用地主要包括閥室、站場、標志樁、固定墩、以及配套伴行道路、電力線路(桿基)、維搶修基地等單體項目的用地。為了節約用地,管道企業已采取并行管道共建閥室、站場,區域內統一布局修建維搶修基地的模式,如西氣東輸二線和西氣東輸三線工程將合并建站。
1.2 管道通過用地
管道通過用地是指《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規定的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土地,在該“地域范圍內,禁止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p>
1.3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臨時使用建筑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長輸管道工程臨時用地主要發生在項目建設期間,包括管道敷設施工作業帶(除管道通過用地)、施工便道、堆管場、取棄土場以及河流、公路、鐵路等穿跨越工程施工等臨時占用的土地。另外,在長輸管道運行期間,由于管道事故維搶修需要而使用的土地也屬于臨時用地,但該部分用地頻率和面積都不大。
2 西部地區現行補償機制存在的不足
在新疆和甘肅省區,油氣長輸管道建設用地分別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執行,根據占用土地性質分別按照標準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四項費用的部分或全部。根據已建西氣東輸二線等管道建設用地過程中表現的問題,西部地區現行油氣長輸管道建設用地補償制度仍需改進:
2.1土地補償過程不透明
為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管道建設單位請示地方政府后,按照地方政府安排委托委托國土部門統一開展土地征用和補償工作。期間,省區土地統征部門負責配合管道建設單位做好地類、附著物調查、統計及補償費用計算。管道建設單位與省級國土部門依據補償費用計算結果簽訂補償協議,管道企業經國土部門將補償費用支付至鄉鎮、村組,然后由鄉鎮、村組向土地所有人(單位)支付。土地調查、統計及相關補償標準均由管道企業、國土部門和地方政府三方共同參與、確認,操作過程公開、透明。鄉鎮、村組等基層組織是管道用地協調的主要依靠力量,受上級部門和管道建設單位約束較少,其撥付補償費用過程可控性不強。
2.2管道敷設施工作業帶補償無明確標準
目前,西部地區對管道施工作業帶臨時用地的補償多采取參考以往經驗的模式進行。新疆境內油氣管道施工按照西氣東輸一線敷設時確定的“挖三占二”的施工作業帶補償模式,即以統一年產值為補償標準,施工作業帶中管溝開挖部分土地按照其3倍進行補償,其余施工機械碾壓、堆土部分按照其2倍進行補償。由于無相關文件明確管道施工作業帶的補償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受地方政府和群眾的質疑。
2.3缺少對管道通過用地補償
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管道通過用地的土地用途被限制,國土資源部在《關于西氣東輸管道工程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享有管道地下通過權?!彪m然該復函同時規定管道通過用地的地下通過權設置“對地上土地使用權產生影響的,管道地下通過權權利人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范圍須嚴格界定?!钡乾F行補償制度下對管道通過用地的補償考慮不多。致使管道投運后,出現植樹等違法行為,這不僅需要管道企業指派專人巡護管道、清理違章,也制造了企業與沿線群眾間的矛盾,不利于管道平穩、安全運行。
2.4、工程施工中滅失土地的補償
長輸管道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沿線地形地貌、氣候特點等致使土地實際使用價值消失的事實即為土地滅失。如新疆某已建管道,穿越多條20多米深的河流、沖溝,且堤岸為濕陷性黃土,為確保管道安全,按照相關規范采取放坡、砌石墻等保護措施,致使河流穿越點土地滅失。此類土地滅失不可避免,目前多按照臨時用地處理,在進行一定的青苗補償后,增加一定倍數的安置補助費,但是具體補償倍數、標準各條管線均有差異。
3 完善管道用地補償制度的對策建議
完善油氣長輸管道建設用地補償機制,需從制度和技術兩個層面協調長輸管道建設與沿線群眾之間的關系。
3.1通過制度約束確保鄉鎮、村組等補償主體的中立性
無論是在油氣長輸管道建設期的用地保障,還是在運營期的管道保護,管道沿線鄉鎮、村組都是不可或缺的主體,因此在整個補償過程中保持中立,接受群眾和管道企業的共同監督,不僅有利于保障建設期項目工期,而且在后續管道保護中也能發揮積極的作用。通過制定完備的補償費用撥付制度流程,使政府無論是形式或實質的補償主體,都不能從中贏利,更不能與民爭利,從而保證用地補償的公平合理。
3.2增加對管道通過用地的補償
目前,僅管道穿越林地可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0]105號)的規定對“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管道通過用地進行補償,其余土地類型均按照臨時用地進行補償。因此,可以將林地補償辦法推廣到其它地類,這一方面保障了管道地下通過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管道建設期土地供應。
關鍵詞:輸電線路;工程造價管理;質量控制
0.引言
國內的輸電工程造價管理一直以來都是依照政府頒發的指令計劃來進行,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以往的那種靜態計劃指令已經無法適應市場迅速變換的動態反應,變化。因此國家方面的主管建設部門直接退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改革發展措施,比如按月來退出信息價,以此來適應市場的動態發展情況。同時征收現場管理費以及企業管理費用來完善事故企業的成本核算,政府所頒發的一系列親民正常直接促使場地建設費用得以迅速提升。目前的輸電線路工程項目所采用的計價模式仍然需要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這樣才能有效的使用市場形勢的發展變化情況。
1.輸電線路建設場地費用及其他費用的明確對策
1.1 土地征收費用
土地征收費用主要包含(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在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前三年年產值的十倍左右,而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用則通常需要按照進行安置的人口數量來進行統計計算。一般都是講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的耕地數量來進行計算。不過,沒公頃被征收的耕地補助費,都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的產值的十五倍以上。(2)造地費,這項費用主要是國家保護耕地,以此來控制耕地能夠轉為非耕地,在實施過程中,非農業建設經過批準的耕地都必須嚴格按照占墾原則來進行。而一些沒有條件開墾或者是開墾起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則需要按照所規定的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來進行,直接成為??铋_墾用耕地[1]。(3)在土地征收當中控制好其造價的對策,需要在進行設計的同時,事先設計好相應的線路走廊,以此來促使其盡可能的不占或者是少占農田及耕地,并以此來采取有效的方案來進行經濟技術方面的對比,這樣才能有效的降低輸電線路工程對土地資源的占用情況,最終將減少良田征收,從而降低其工程造價。
1.2 房屋拆遷及跨越補償費用
在如今的輸電線路工程當中,必須要由相應的設計人員在經過終勘之后,再行確定其房屋拆遷原則,同時需要在此基礎上有效的確定好線路下所必須要進行拆遷和跨越的房屋結構面積等基本的情況,并以此來明確相應的補償費用。并沒有征求跨越和超前農戶本人意愿的情況下進行,將直接導致工程實施起來產生嚴重的農戶阻擾事件,最終將引發一系列索賠的情況。而產生拆遷或跨越民房阻擋工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多工程項目的實施一般都必須要經過好幾年的周期。特別是在實施的具體時間上,其實際情況和設計時的調查情況都會產生相當大的變化。尤為表現在最近2年,很多房地產業開始蓬勃的發展,同時物價水平也得以迅速的提升,從而直接導致房屋的價值開始上漲,很多政府所出臺的拆遷補償標準也都在逐漸的提升,而設計當中所明確的補償費用并不能有效的彌補農戶們自身所面臨的損失。
1.3 樹木青苗補償費用
具體為林木樹竹補償費、林地占用補償費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等等,其中林木樹竹補償費用的標準在當地的政府方面都會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因為輸電線路在野外的位置,因此在砍伐的過程中很難直接找出并統計好具體砍伐的數量,同時也無法有效的統計其不同規格樹木的比例,因此難以準確預測林木的補償費用。一般而言,經過多項過程實踐表明,不論是林業還是電力部門,要想真正獨立測算出砍伐林木的數量和應當補償的費用都比較困難。
最為可行有效的解決辦法是在實施項目之前,必須要由電力部門主動提供相應的設計圖紙、規范和規程,然后直接由林業部門結合林種、郁閉度來進行抽樣調查,最后結合輸電線路的斷面圖和規程規范來進行。這樣最終將較為準確的測定出需要砍伐的樹木數量,同時還可以在占用林地的地方進行協商,最后在對改變用途的林地位置做好相應的補償,從而準確預見相應的費用標準。而青苗補償則是按照輸電線路的長度來進行預算,在實際操作當中,因為設計參數的不同,都將直接影響到線路施工損傷青苗的面積,所以就需要在線路走廊上放緊線,青苗大概是線路長度的*10米,因此,有關青苗補償的規定已經無法有效的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現狀,必須要加以調整[2]。
2.輸電線路工程造價制度問題和解決對策
2.1 當前的定額計價模式存在缺陷
現有的定額信息價作為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依然是一種靜態的定額計價模式,和西方發達國家的計價模式相比,本身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其中難以適應市場變化的動態發展節奏是目前定額計價模式所存在的巨大缺陷。特別是如今大多數工程都開始實施限額設計,因此在確定設計限額的額度方面必然會對工程的有效實施造成巨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定額的測算速度,這種測算速度一般在五年左右更新一次,因此其本身很難跟上當前迅速發展的科技水平,同時有很多全新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在定額方面并沒有真正表現出現,這都直接違背了定額的穩定性要求。(2)市場對于工藝質量的要求不斷升高,這種質量要求不僅僅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標準,同時也是對工藝要求的重點。比如在輸電線路的基礎工程當中,就要求其基礎根之間的誤差不能超過1%,而基礎高則需要控制在5毫米左右,甚至有的業主直接提出工藝優良率可直接達到95%,從而促使其產生巨大的人工消化。
2.2 解決和完善工程館本體工程定額造價缺陷的有效對策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過程當中,嚴格的按照國家方面的統一規范標準來進行,具體是由相應的招標人員直接提供工程量的數量,而投標人則需要進行自主報價,再經過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這種計價方式能夠有效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改革要求,并且能夠真正有利于建設項目的投資,在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方面發揮出了重大的作用。不過,這種方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具體是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其所面臨的風險難以有效的估量,特別是工程項目中的合同雙方,必須要有一個風險合理分擔的過程。否則,將產生一系列問題,比如建設單位和投資方不負責材料采購,讓材料的漲價風險全部由施工企業來承擔,這就完全忽略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和誠信的發展原則[3]。
2.3 輸電線路清單計價方式探討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基礎工程的探討,基礎工程工程量的單位通常為混凝土,其工作具體內容包含了土石方開挖回填、汽車運輸基礎材料、基礎澆筑以及人力運輸基礎材料等等,目前情況下,更多的還是套用了定額價目表的形式,分別從多個方面來計算出放置性材料的具體費用,通過費用合計再除以基礎混凝土方量,最終得出基礎工程單價。(2)塔桿工程,這種工程項目內容主要包含了桿塔運輸、桿塔阻力和檢修,以及接地溝的開挖機回填等,通常是為了套用其定額價目表來進行,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多個環節的計算,最終將所有費用加以合計,除以水泥桿基數和鐵塔噸位,得出桿塔工程的單價。(3)架線工程,這種工程的工程量具體包含了多個方面,具體是一些線性工具,需要分別計算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以及稅金等等,最終計算出所需要的費用加以合計,再除以架線長度,也即是架線工程的單價。
【參考文獻】
[1]譚力方. 輸電線路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研究[J]. 電子制作,2013,19:202+184.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征用土地,系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立項的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處理、公共綠地和廣場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的,其補償和安置可適用本辦法,也可適用另行制訂的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地鐵)、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并組織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轄區內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辦理的具體規定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征地撤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歸國有,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條 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等費用。
前款費用標準按地理位置分三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內的區域。主城范圍系指:長江南岸線、長江二橋南接線、線城公路、小行——馬東——長江邊所包圍的地區;
(二)第二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外,市區范圍以內的區域;
(三)第三層次為五縣范圍。
第七條 建設征用土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
第八條 建設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條 非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產值(下同)的10倍計算;
(二)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產年值的8倍計算;
(三)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鄉鎮企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鄰近耕地補償標準的60%計算;拆遷房屋統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五)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鄰近有收益的非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后突出搶栽的樹木,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需遷稱墳墓的,應當公告墳主。公告費、移墳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12萬元/公頃。該費用須優先支付屬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二)使用國有農用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著物等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2萬元/公頃;
(三)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由市、縣國地管理局組織復墾,建設單位支付復墾補助費。補助費包括:青苗、附著物補償、耕作土覆蓋及恢復農田水利設施補助、減產補助等,補助標準為:第一、二層水田3.6萬元/公頃,旱田、山地3萬元/公頃;
(四)施工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內的,按1.2萬元/公頃支付;第二年繼續占用的按2.2萬元/公頃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魚塘,除已征用面積外,其他水面補償0.8萬元/公頃;
(六)用地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電訊、廣播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地房屋拆遷及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置,原則上應統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層次的,必須統一安置;位于第二層次的征地撤組的,必須統一安置;不撤組且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層次沒有條件統一安置的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層次統一安置的,也可以實行貨幣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用地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具體控制標準為:第二層次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第三層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每戶不超過17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征地經批準后,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經核準的征(撥)地范圍圖、拆遷申請報告及拆遷情況說明向市、縣國土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取得拆遷許可證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拆遷決定并組織實施。
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日期為4個月,超出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應地期滿前10天內向原批準部門申請續期,續期時間不超過3個月。
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拆遷的,須在進行用地現獎調查之前辦理戶口凍結。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條 拆遷本辦法所規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屬物,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拆除個人私有房屋及鄉(鎮)、村、組集體房屋,按房屋原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積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給予補償;建設單位還應在此基礎上,增加20%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鄉(鎮)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持有農民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的房屋,在計算補償與安置房屋面積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房屋覆蓋率不得超過70%;土地使用證和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暫住戶口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況之一,計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三)原有常住戶口的援外工作人員和留學生;
(四)按規定戶口遷征所在單位,在單位無房并經?;丶易∷薜?;
(五)本人系常住戶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服刑期間的。
第二十二條 統一安置的,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面積和人口,安置標準:(均指建筑面積)為:對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積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積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舊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集中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安置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標準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購買房產權。被拆遷人應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須先用于沖抵購房款后再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購買房產權,按下列標準以建筑面積計算購房款:
(一)按規定計算的安置面積不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
(二)實際安置面積在規定安置面積內、但超過原房面積的部分,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三)實際安置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以該地區規定的商品房價計價;其中超過規定安置面積在一個不可分割的自然間以內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被拆遷人原房屋面積超過實際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其房屋補償價標準準予獎勵;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安置標準的部分,按拆遷當時的房改價基價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統一安置或復建的,由建設單位支付搬家費、自行過渡費和學生交通費。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按實計算,但復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復建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超過規定最高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自行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對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域功能的單位,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安置;對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企業房屋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補償價收購。因搬家造成停產停業的,按企業實有職工總數,以本市上年度社會人均月工資總額的110%為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中包括工資、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償期限以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為準,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在拆遷公告公布前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被拆遷企業職工系農業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計入企業實有職工總數。
(二)拆遷企業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總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企業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三)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該房屋的經營用房建筑許可證,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20%補償,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話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費。
第二十九條 市政建設項目拆遷集體房屋的補償標準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70%執行。
第四章 農業人口安置、保養與戶口農轉非
第三十條 建設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應當給予戶口農轉非并安置。安置人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安置人數=征用該組耕地面積/該組土人比×70%
土人比=該組在冊耕地面積/該組農業人口數前款所稱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等四類地;征用魚塘、藕塘、專業性林地的,減半算計為耕地面積。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頃的村民小組,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撤銷該村民小組建制,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市國土管理局在全市戶口農轉非年度計劃之內,審核簽發《南京市農轉非人口遷入許可證》,公安、糧食部門審核辦理戶口及糧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縣范圍內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實際占有耕在7/150公頃以上的村民小組,不安置多余農業人口,用地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1/15公頃的,征用每公頃耕地安置補助費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1/150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1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或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計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頃以下的村民小組,參照本辦法安置多余農業人口。
第三十三條 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頃(0.5畝)以下的,建設單位除應按本辦法安置因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外,還應當支付撤組預備費。按實際征用土地面積,撤組預備費以4.5萬元/公頃(3000元/畝)標準收取。
撤組預備費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征地撤組人員安置調劑金,由市、縣國土管理局代為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農業人口和征地撤組的戶口農轉非人口,必須是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指市、縣核發,下同)之日前滿三年的本村民小組常住農業戶口;不滿三年,具備下情況之一的農業人口,也可以戶口農轉非:
(一)婚入人員、隨父隨母的新生兒及未成年人;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伍、退學、退職、退休回鄉,落實政策回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回鄉等確已居當地村組落戶的;
(三)人口普查時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經批準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組落戶的;
(四)確屬孤寡老人、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無生活能力的投靠親友已落戶的。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戶口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依據性別、年齡不同,應分別予以安置或保養,并實行自謀職業、自行保養的原則。以市或縣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作為計算年齡時點,實行安置或保養的具體年齡條件為:
(一)男性年齡16-60周歲、女性年齡16-50周歲的人員實行安置(含16周歲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含60周歲、女50周歲)的人員實行保養;
(三)16周歲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養。
第三十六條 撤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辦理戶口農轉非,不予安置、保養: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退職、退休;回鄉且領取退休工資的;
(二)戶口遷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滿三年,但不滿十年,且在該組不具有生產與生活資料,其主要勞動力不從事農業生產、不承擔農業義務的。
第三十七條 撤組的原農業人口現系現役戰士或服刑、勞教人員,且符合安置或保養條件的,其安置、保養費用由建設單位一并支付,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戶口待退伍或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自謀職業、自行保養費用標準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建設單位須在《建設用地批準書》下發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戶口農轉非及有關安置或保養手續。市區非市政建設項目征地的保養人員,由建設單位按2萬元/人標準支付,實發個人數額按《農業人口安置保養標準》執行,余額部分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并作為以前老保養人員的生活調劑基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經依法批準并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規定時間不搬遷騰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仍拒不執行的,由具體實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不按拆遷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由市國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撤銷村民小組后的集體財產由鄉(鎮)、村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商定處理,不得實行破壞性分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到勞動、公安、糧食等部門辦理勞動力安置、戶口農轉非、糧油關系、保養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規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物價及有關部門根據土地類別、經濟總量和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第四十四條 縣域范圍內的補償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h級以上建設項目征用縣域范圍的土地,統一執行縣級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著物等的補償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
(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已簽訂協議的,繼續有效;同一征地項目仍有未簽訂安置保養協議的,應按同一標準補簽協議;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后,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安置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現工作單位承擔;
(三)房屋拆遷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補償標準實施拆遷。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錄:各項補償標準表
表1
土地補償費標準
單位:萬元/公頃(萬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