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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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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康熙帝,西洋文化,天主教義,儒家天道觀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7-6241(2012)08-0003-04

對于康熙帝熱衷西學的態度和他對中西文化交流的貢獻,學者們給予高度的贊揚。陳捷先在《康熙皇帝與中西文化交流》一文中說,康熙帝“重視西洋科學,推動中西文化交流,中國有史以來皇帝中少見。在古代中西文化交流史中,康熙帝的貢獻是空前絕后的”。劉潞認為康熙帝是中國皇帝中唯一認真學習歐洲天文學、數學、地理學的一位。吳伯婭評價康熙帝在中西文化交流的作用是,“沒有傳教士的渡海東來,就沒有明清之際中西文化交流的;沒有康熙的積極支持和‘肚量宏大’,這個交流就難以碩果累累”。筆者以為這些評論是恰當的,完全贊同。在這里就康熙帝對天主教教義的態度、康熙帝熱衷招攬西洋科技人才的方針為什么會中斷兩個問題,發表一點淺見。

一、康熙帝對天主教教義的某種認同問題

耶穌會士白晉認為康熙帝已經具備某種程度的天主教信徒的品質,他在《康熙帝傳》中寫道:“由于他對基督徒的品質的高度重視,和樂于聽取我們的宣揚教義,以及由于他的一半基督徒化的行為”,某種程度上具備了教徒品質?!拔覀冇欣碛深A言,有朝一日,他將可能成為在中國崇拜偶像教的破壞者”。顯然,白晉認為康熙帝相當程度認同、信仰天主教教義。中國學者提出康熙帝對天主教有“認同跡象”的見解。張順洪說:“康熙不僅對天主教教義有一定了解,而且可以說已有認同的跡象?!眳遣畫I與張順洪認識相同,說康熙帝“為教堂親題匾額、對聯、詩詞。從這些文字看來,他不僅對天主教教義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可以說已有認同的跡象”。陳捷先在前述文中談到這個問題,認為康熙帝對天主教教義內涵并不特別有興趣,更談不上入教。就上述四位的觀點,我想提出兩個方面的疑問:認同與信仰是一回事嗎?“認同跡象”當作何理解,跡象,反映的是現象,而認同是講觀念。我的想法是康熙帝以中國儒家觀念理解天主教教義,對它有認同因素,但絕不是信仰,應當說與信仰無關。我是從四個方面來認識的:

其一,上天為萬物之源的表面共識。早期傳教士為在中國傳教,使用“合儒”,實即“附儒”手法,將其信仰的造物主用“天主”名稱,比附為中國人講的天、上帝,表示與中國人信仰相同。清朝人對此有認可和反對兩種不同態度,反對派的見解容后說明,康熙帝屬于認可這一方面。他對傳教士說,“爾天主教徒敬仰天主之言與中國敬天之語雖異,但其意相同”。又說:“至于‘敬天’之字,亦不是以天即為天主,乃是舉目見天,不能見天主。天主所造之物甚多,其大而在上者莫如天,是以望天存想,內懷其敬耳?!笨滴醯劬腿f物之源來講,認為天主教講天主,與中國儒學講天(蒼天、上帝),兩者是相近的,相通的。天主教以天主為造世主,中國人以天為萬物之源,天與天主有別,但以最高的神靈造物則同,故而撇開對天、天主來講的差異,有共同點。

其二,康熙帝默認傳教士為他祈禱天主保佑。康熙末年羅馬教廷使節嘉樂來華,傳布教皇格勒門得十一世《禁約》,禁止中國信徒敬天、祭祖、尊孔的信仰和活動,康熙帝就此與之辯論,多次交鋒,到了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十二月十七日,嘉樂表示不敢再辯白了,“唯有囑咐眾西洋人同心和睦,竭力報效,仰答皇上隆恩,于天主前保佑皇上萬壽無疆”,將以祈禱天主保佑康熙帝萬壽無疆答謝皇帝隆恩??滴醯勐牶?,回應:“爾此奏甚是,爾如再辯,朕必與爾辯論至極?!闭f嘉樂說的話很對,是肯定他不再為教皇的禁約辯解,倒不是贊揚他在天主前為自己祈禱,但是他并沒有就此話駁斥嘉樂。清朝的皇帝讓什么天主保佑,如果不是對天主教教義有所認同,康熙帝不會默認的,必會有異議的表示。

其三,康熙帝違背事實地遷就傳教士關于中國人的祖宗牌位沒有靈魂附著的涵義之說。合儒論的傳教士以為中國人的神主不包含附著神靈的意思,是以不反對中國信徒祭拜祖先,康熙帝因而說:“中國供牌一事,并無別意,不過是想念其父母,寫其名于牌上,以不忘耳,原無寫靈魂在其牌上之理。即如你們畫父母之像,以存不忘之意同也?!逼鋵嵖滴醯鄣睦舨可袝螤卧凇蹲鎵L祭田碑紀》文中寫道:“神依于主(木主、神主、牌位),體魄藏于墓?!焙狭懔挲埵稀都乙帯芬舱f:“祠乃祖宗神靈所依,墓乃祖宗體魄所藏。子孫思祖宗不得見,見所依、所藏之處即如見祖宗焉?!泵耖g家庭、祠堂所供奉的神主,就是認為祖宗神靈依附在它上面。對此,康熙帝怎么能不知道?不過是遷就傳教士的說法,幫助在天主教內部斗爭中的合儒派,反對禁約派。

其四,在解說天與天主之別時態度不鮮明。反對天主教教義的清朝人在天與天主之別、是否人格化的認識方面,觀點鮮明,康熙帝的巡撫大吏張伯行批駁天主至上說:“……未聞天之外別有所謂‘主’者。今一入其教,則一切父母、祖宗概置不祀,且駕其說于天之上,日‘天主’,是悖天而滅倫也?!笨滴醯鄣幕仕淖佑赫壅f:“西洋天主化身之說,尤為誕幻。天主既司令于冥冥之中,又何必托體于人世?”康熙帝多次講到天與天主,從來沒有這樣明確,而給人模糊的感覺,只有一道諭旨說得清晰一點:“中國稱上帝,人人皆知,無不敬畏。即朕躬膺大寶,凡事法天,網敢或【】,六十年來,朝乾夕惕,祗承帝命。中國敬天之道如此,豈爾西洋只知為造物主區區祈福求安者所可比擬哉?”他強調敬天倫理,不在于求福。對比之下,顯見康熙帝對天主教教義批判精神不足,應當與他具有認同因素有關。

康熙帝在禁教以前,是將天主教及其在華傳教視為文化問題,是利用傳教士的科學文化知識而允許其傳教,但是教皇的《禁約》,禁止中國信徒敬天祖和尊孔,表面上還是文化問題,習俗問題,但是實際上牽涉到清朝的政治制度。清朝以敬天法祖為治國的政治綱領,以孝治天下為施政方針,教皇的禁約實際上是向清朝的政治綱領、政治方針挑戰,康熙帝的宇宙觀和世界觀是儒家的天道觀和君主專制政治倫理,當然不允許破壞敬天祖尊孔道的治國方略,所以就以禁教作出回應。讓我們回到開始提出的問題,康熙帝是在文化觀念上對天主教教義有認同的因素,這不僅是跡象的問題,毋庸諱言,是某種認同。但是認同不同于信仰,二者是兩回事。康熙帝在多方面認同佛教教義,卻不是佛教徒。他的儒家天道觀與天主教不是一個思想體系,他不會,也不可能信仰天主教,那只是白晉的虛幻之念,也是他向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和歐洲基督徒宣傳之詞而已。

二、康熙帝招攬西士之風何以中斷

康熙帝熱衷西學的精神為什么沒有成為家法

傳承下來?乾隆帝自稱處處學習他的祖父,為什么沒有學習西洋科學知識的熱情,盡管在青少年時期奉乃父雍正帝之命,跟從康熙帝第十六子莊親王允祿學習算術,要講學習西學的條件,比康熙帝初學時期要好得多,可是他為什么沒有那種熱情,不像康熙帝那樣招募西方科技人才?為此需要了解康熙帝個人的特點以及與天主教關系的變化。我想到了五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康熙帝初政的特殊需要―一歷法之爭,學習有偶然性,并有強烈的政治性。康熙帝在歷法之爭中,為掌握裁決的主動權開始學習西學,如同他后來對皇子所述的:“朕幼時,欽天監漢官與西洋人不睦,互相參劾,幾至大辟。楊光先、湯若望于午門外九卿前當眾賭測日影,奈九卿中無一人知其法者。朕思己不知,焉能斷人之是非,因自憤而學焉?!币徊靠茖W的歷法,是以農為本的國策所需要的,因為它關乎農時與農產量。歷法又關乎對天的認識,關乎理解天人之際―一天人關系。所以,解決歷法之爭是政治需要,是政治行為,不是簡單的學習知識的事情。

第二,康熙帝學習目的中含有較重的虛榮心,為顯示自身的博學,讓臣工欣羨,并以此表明勝過漢人臣子的學問,是作為滿人皇帝在漢人面前文化自卑的異常心態的反映,這就是馬國賢說康熙帝被臣下“奉承的狂喜”,“康熙帝確實是一個知識廣博的人,他相信他的國家的所有夸張的贊美,還帶有一點孩子氣的虛榮心”。吳伯婭指出康熙帝炫耀西學知識,是要當科學問題上的最高“裁判官”,是有意“顯示出淵博的學問。為此,康熙經常在臣僚面前炫耀自己,并以捉弄漢臣為樂”。

第三,康熙帝的學習西學,僅僅在于技術工藝,不學西方哲學及其方法論,不涉及西方社會制度。據白晉的記載,康熙帝在接受了傳教士們傳授的西方天文學、幾何學知識之后,指定白晉、張誠編寫哲學書籍,康熙帝只是粗略瀏覽邏輯篇,因生病,改研討醫學。病好之后,為什么不再學習西方哲學?看來他是固守中國本位世界觀、宇宙觀,絲毫不觸動、不離開儒家傳統,所以對西洋哲學不感興趣。現代學者多認為康熙帝對西學,是重物品,斥觀念,陳捷先說:“康熙雖然對西洋科學很傾心,對西洋物品很愛好;但他畢竟是中國的統治者,他不能背離中國儒家傳統的。”又說,康熙帝“以實用為主,所以對文化器物層面的興趣為高,沒有更深一層的向制度、行為、心態文化的核心內層推動……康熙時代傳入中國的西洋文化不能在中國土地上生根,更談不上結出成功的果實來了”。劉潞認為康熙帝強調西方科技的工具價值,摒棄與中國學術不合的文化內涵。表明康熙帝的學習西學有很大局限性,就是對西方科技文明,康熙帝也是有所保留的,他還是西學中源論的提倡者。明清之際的大學者王錫闡、顧炎武、黃宗羲、王夫之、方以智皆主西學中源之說,康熙帝在《三角形推算法論》中說:“論者以古法今法之不同,深不知歷。歷原出自中國,傳及于極西,西人守制不失,測量不已,歲歲增修,所以得其差分支疏密,非有他術也?!敝臍v算學家梅文鼎乃大肆申述康熙帝之說??滴醯蹖ξ鞣娇茖W態度的重器物、斥觀念,實質上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一個多世紀后張之洞提出中體西用的主張,淵源應當在康熙帝那里。由此可見,歷古相傳的中國文化中心論是中國人的沉重的思想負擔,成為全面理解西方文化的障礙,有礙于中國社會的進步。

第四,康熙帝的對天主教及其傳教士的政策,在臣民中對他的形象產生了負面影響。康熙帝允許公開傳教,批準在北京建立教堂,優待傳教士,為具有強烈的傳統觀念臣民所不能接受,雍正帝因而說康熙帝威望下降:“在朕的先父皇時期,各地才到處造起了教堂,你們(指傳教士)的宗教才迅速地傳播開來?!薄案富屎苛耍宦犃四銈兊脑?,其他人的話都聽不進了?!薄半薜南雀富蔬w就了你們,他在文人們心目中的威望就降低了許多。我們圣人們留下的規矩是絲毫不能更改的。”這是康熙帝后人不能像他那樣熱衷西學的一個原因。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英國 威海衛 稅收政策

一、引言

威海衛位于今山東半島東北端的威海市,是中國北方的軍港,清朝北洋水師基地。1898年7月1日由慶親王奕和總理衙門大臣、刑部尚書廖壽恒代表清政府,與英國公使竇納樂在北京簽訂了《訂租威海衛專條》,英國強行租占了威海衛并對該地區進行了長達30多年的殖民統治。在此期間英國統治者對威海衛地區的田賦、船運、房產、牌照、版印等各個方面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強制性的大面積調整,而這一調整結果直接使得威海衛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穩步的發展。下面筆者就對從英租威海衛時期某幾個部門的稅收政策進行一下情況分析。

二、英租威海衛時期各方面的稅收立法情況

英國殖民者在強行租占了威海衛之后在各個領域先后推行了一些列的稅收條例和規章制度,這些條例的順利實施給英殖民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也為當地的貿易發展起到了推進作用,下面筆者就選取了其中幾個方面的稅法來對其內容進行一下概述。

(一)田賦法

英國政府在控制威海衛之后所頒布的第一步法律就是和土地有關的《土地與道路稅條例》。在這部條例中規定威海衛地區的土地所有者每年需要向英國繳納與中國政府相同的稅租,按照土地品質的不同,上中下三種級別的土地被征的稅銀分別為每畝二分七厘、一分七厘和一分五毫。1927年威海衛英政府有對該稅收政策進行了更改,在原有稅費的基礎上又多加收了付娟錢一吊,來作為租界區教育費用。

(二)船捐稅

在《土地與道路稅條例》頒布一年之后,威海衛行政長官署于1905年有半步了《臨時船捐章程》,來具體規定了船運相關的稅收政策。該章程的內容為:主食類(如小麥粉,大米等)需按市場價格的0.5%來收取船捐稅;貴重金屬以及其他谷類作物一律不收取稅費;酒類以及和酒精相關的飲品和汽油均需繳納5%的船捐稅。以上政策一直維持了二十年未做調整,直到1926年,威海衛英殖民政府對該章程又稍稍做了調整,把人參也列入征稅范圍,征稅力度為每件或者每一捆人參繳納4元稅費?!锻恋嘏c道路稅條例》規定的稅收雖然表面上看來征稅力度并不大,但其未英殖民者帶來的經濟效益確實非常實惠,由于稅率較低造成的自由港的優惠政策吸引了許多刀威海衛進行貿易的外國商船,這種類似于經濟領域中“薄利多銷”的經營理念使得英國殖民政府獲得不菲的利益。

(三)牌照稅

英殖民者在威海衛所實行的牌照稅政策從本質上講并不是一種稅收政策,它更偏向的是一種特許經營費的性質,是對使用政府或者是民眾的特定資源而征收的稅費。由于小農經濟的中國在當時培育出了資本主義萌芽,各行各業一些小商販的不斷涌現使得該稅的征收范圍極其廣泛,稅收的條文也因此不太好擬定,而且受但是中國人傳統經營觀念的影響,使得該稅的征收并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生硬的套用,當地殖民政府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對于牌照稅也做了因地制宜的調整,這才使得作為僅次于船捐稅的第二大稅得以未定的征繳。

(四)房地產稅

1906年威海衛英殖民者頒布了《威海商埠區華人地稅房捐規則》,來明確當地的房地產稅捐政策。該規則主要是針對的威海衛地區的商人商鋪占地,征稅時占地大小以畝為單位計算,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商人所占土地的價值進行估計之后讓占用者每年繳納該評估價值0.5%的土地使用稅。而對于商鋪之外的華人的住房和別的房屋需要每月每間向英政府納洋4分;作為商用的客棧則增加為每間每月8分。除此之外如果在繳納了稅款之后房主房間發生了空閑不用的情況則房主可以想當局政府申請退款。

三、英租威海衛稅收政策的特點和啟示

通過上面對幾個不同領域稅收條文內容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英國殖民政府在威海衛的推行的稅收政策有以下幾個特點:1、稅收力度不大;2、船運稅收政策極為優惠,極其吸引外來貿易者;3、殖民掠奪是其本質。對于已經經歷了兩次工業革命的英國,其工商業程度已經高度發達,社會體制比較問題利于生產力的發展,相應的英國所實行的稅收政策也以達成了政府和商人間的平衡。但對于當時還處于封建社會體制,以農業為主要產業的中國來說,完全照搬英國稅收政策確實不太合理。英政府也確實看到了這一點,因此殖民統治者采取了表面友善,鼓勵當地商戶發展的較輕稅法的政策。不可否認這種因地制宜的做法客觀上使得威海衛地區的經濟得到了發展,而且為該地區吸引了廣大的外來經商者,但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看到,各種稅法的規定都是對中國商戶的限制而并未對其自己國家商人的約束,英殖民者的掠奪本質并沒改變。英政府稅收政策的因地制宜,也主要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殖民統治減少國人的反抗。

參考文獻:

[1]張潔.英租威海衛與德占膠澳土地法律制度之對比.煙臺大學:法制史學.2010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范文第3篇

稅收作為國家的政治、經濟行為,能夠集中而深刻地反映國家與社會的發展階段、水平、性質。因此,領略中國稅收的歷史,可以從核心部位把握中國古代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社會生活,以及兩千多年中國封建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興敗盛衰的運動過程,從而為參透中國歷史“迷津”,正確把握中國歷史傳統,提供一個明晰的新的視角。

夏、商、周( 西周) 三代的三種賦稅形態,史稱“貢”、“助”、“徹”。盡管形式上各有不同,但總的稅率大致都是十分之一,即所謂“什一而稅”。夏之貢近似于定 額課征形式;商之助和周之徹,均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前者為勞役課征形式,后者為勞役向實物課征的過渡形式。共同的特點是:稅率低,貢賦并重,租稅合一。它反映了在國家出現的早期階段,實行分封制政體,稅收的初級形態,也反映了稅收從自下而上的自愿形式向自上而下的強制形式的演化過程。三代時期的“工商食官”、“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到了西周后期,有了“關市之征”,即有了初始的商稅。

春秋、戰國時期,稅制改革成為各國政治經濟變革的重要內容。從魯國的“初稅畝”到秦國的商鞅變法――廢井田、履畝而稅,反映了土地由分封制步入國有制,由公共占有制到私人占有制,以及稅制由租稅合一進入稅人稅地的發展過程。隨著商品經濟的初步發展, “重農抑商”政策開始提出,加重工商稅,出現了國家專賣制度。

秦始皇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稅收制度,以“繁 法嚴刑”加以保證和規范。其特點是:

第一,通過土地登記和戶籍制度,“令黔首自實田”,標志著土地私人占有制的確立。

第二,施行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從而把農民牢牢地固著在土地上,確保國家田賦、兵役和力役的穩定來源,為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政體構筑了經濟基礎。

第三,實行“急政暴虐”的極權政治,賦稅達到橫征暴斂的地步,《漢書?食貨志》載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制二十倍于古”,乃是秦朝迅即覆滅的重要原因之一。

漢代承襲和發展了秦朝的稅制,特別在重農抑商方面把秦制推向極致。在抑商方面,除苛征商人的關、市等稅外,從漢武帝開始,還對商人重征財產稅――“算緡”;施行國家絕對壟斷的鹽鐵專賣;國家直接經營商業、運輸業,稱“平準均輸”;加倍征收商人的人頭稅和其他附加稅,正如漢高祖《賤商令》所云:“重租稅以困辱之”。

在所謂重農方面,漢代雖然吸取了秦朝覆滅的教訓,強調“與民休息”、“輕徭薄賦”,漢高祖行十五稅一,漢景帝行三十稅一,而且終漢四百年而不改,但事實上,漢代施行的是輕田賦重口稅的政策。

漢代的稅制集中體現了漢武帝“外儒內法”的政略,把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的稅制加以系統化、法律化、制度化,對之后兩千年的中國歷史產生莫大的影響。

三國時期,各國為解決軍餉和財政問題實行大規模屯田,并調整稅制。最有成效者當屬曹魏政權。值得注意的有兩項:

一為組織軍屯和民屯,把漢武帝始行的屯田制提到新的高度。官府和屯戶分配額為二五中分( 使用官牛的為分成),雖然退回到租稅混一的課征,但這一舉措卻使大批流民有所歸宿,回到土地上來。

二為實施“租調令”,把漢例三十稅一田租改為計畝定額稅;取消漢代人頭稅,改行按戶征收“戶調”( 戶稅),戶調開始成為常稅。

晉統一“三國”,在全國范圍實施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即平民計口,規定男女人口可占田地畝數;計丁規定應征田租畝數;計資分等級規定戶調負擔。南北朝時期,北魏統一北方,孝文帝創行一體化的均田制、三長制和新租調制。均田制等舉措為北齊、北周承襲,并對隋唐兩代影響至深。

魏晉南北朝,北方商品經濟遭戰亂、少數民族政權割據破壞嚴重,而南方卻出現商品經濟的繁榮,南方六朝的工商雜稅成為政府重要收入之一。

隋文帝統一中國后,把北魏開創的均田制推向全國,并提高授田數量。在精減機構、裁汰冗員、減少國家負擔的同時,實行租調制,減免田賦徭役。更難能可貴的是,著力鼓勵工商――除山澤之禁,去鹽鐵之專利,免入市稅及鹽鐵等稅。重農抑商的傳統稅收政策得以空前馳放。在短短二十年間,經濟迅速發展,創歷代最好之財稅。馬端臨《文獻通考》稱 :“古今稱國計之富者,莫如隋?!眰€中奧妙值得深思。

唐代把中國古代稅收和稅制發展到更高階段。特別是唐初的租庸調制和唐中的兩稅法兩次稅制改革,對傳統稅制有著明顯的突破。主要有:

1. 從實物稅到貨幣稅的發展;

2. 從稅人到稅物、稅資的發展;

3. 徭役的賦稅化;

4. 商稅正式成為一項國稅,工商稅收占國家財政收入份額不斷增大;

5. 國家稅制統一,法律對稅收起了重要的保證和規范作用;

6. 確立“量入為出”的財稅原則,并根據經濟多元發展而采取了拓寬稅種、簡約稅制等措施。

所有這些,反映了自秦漢以來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已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反映了中國古代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與繁榮,也反映了傳統重農抑商政策和非經濟強制對人身束縛的弱化。

五代和宋代的稅收基本上因襲了唐制。

宋代為防止五代十國割據局面的重演,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推向更高階段,財稅大權一統于中央,標志著中國古代專制主義集權制國家財稅制度發展的高峰。

宋代把兩稅中的地稅和田稅劃一為以田畝為標準,人稱有田則有稅,無田則無稅,反映了當時土地買賣的自由和租佃關系的自由。

宋代大大拓寬了賦稅領域,了規范商業稅的《商稅則例》,設立了專管商稅的機構“商稅務”和專管外貿及進口關稅的“市舶司”。工商稅收躍為國家大稅,反映了商品經濟特別是商業外貿的空前發展。

宋代專賣項目繁多,但突破了官本格局而演化為官商合辦、官商共利的局面,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充分發展使然。

宋太祖開始順應歷史潮流,實行“恤商”政策;而王安石新法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以陳腐的重農抑商為宗旨,把歷史拉向倒退,其失敗自是勢所難免。

宋代“生不逢時”,民族戰爭頻仍,內憂外患嚴重,軍費開支幾達稅收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宋朝雖為中國歷史上社會經濟,特別是商品貨幣經濟,以及與之相關的稅制發展變化最為迅速的朝代,但又是歷史上財政最為困難的朝代。以后幾代,在稅制方面雖有深度和廣度的進展,但并未見有質的方面的突破。

遼、金、元三代均屬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權,其稅制都表現為中原原來先進制度與游牧民族帶來的落后生產方式和政策的混合。

元代的官府和貴族、官僚兼并了大量土地。官田因戰亂、掠奪急劇增多。官田多實行屯田制,回到原始的租稅合一的課征形態,而屯戶事實上成為貴族與官府的農奴。私田因貴族、官僚以權占田而致集中,與宋代以錢買田而導致的集中,形成鮮明對比。元代稅收因地、因戶而異;政府為滿足財政急需,允許大戶包稅;重視商業,商人可享減免稅收或包稅等優惠。元朝稅收制度最為混亂,比唐、宋甚至遼、金都有明顯的倒退。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財稅上仍從清整戶籍、土地入手,先后實行“黃冊”和“魚鱗冊”制度,比較有效地解決了累代積存的土地和賦稅的混亂局面,增加了稅收。

明代中期,朝廷為擺脫日益嚴重的社會危機及財稅困難,先后推行過征一法、鼠尾法、 一串鈴法、十段錦法等稅制改革。萬歷九年(1581 年) 在全國頒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按地畝征銀。它的簡約稅役、折銀征課,比唐宋兩稅法更加徹底,因而也更適應于商品貨幣經濟不斷發展的時勢。一條鞭法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農業稅的至高形態。以后雖然有清朝的“攤丁入畝”,但也只在局部方面有所發展。

明代在財稅問題上,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既極權又腐敗的特質。一條鞭稅法在維護和鞏固明朝專制集權統治上取得了短暫的“中興”效應,但無法改變專制國家江河日下的歷史趨勢。

清代的稅制以為分水嶺,分出前期與后期。前期沿著歷史傳統道路發展;后期因失敗、外國列強打開中國大門而被迫開始改弦易轍。

前期在稅制上最突出的事件為“攤丁入畝”。明代一條鞭法沒有徹底解決地丁合一問題,人丁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清代經康、雍、乾三朝,攤丁入畝終于在全國鋪開,完成了地與丁、賦與役一統于田畝征銀的歷史任務。到此,兩千年來一直糾纏不清的稅人與稅地及人頭稅問題總算在法律上得以解決。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制,應是中國古典稅制的終結。

明、清兩代都實行某種方式的海禁,清朝前期又實行礦禁,因而外貿稅收和工商稅收受到嚴重影響。這是對唐、宋、元開放政策的一個倒退。

后,稅制開始出現質的變化,走出一條似可稱為“中學為本、西學為用”的稅制變更道路。即舊的傳統仍保留著,但為適應國門被打開的局面,開始逐步吸收西方資本主義稅收的內容和形式。這種變動的主要驅動力是外國資本列強的侵入和強制,形成一種半封建專制半殖民地的稅制形態。

以后,清代稅收最大的變化是:兩千年來一直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命根的田賦,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下降,逐步退為地方稅;而五口通商后新設的海關( 初稱“洋關”) 的關稅收入在國家財政總收入中的比例急劇上升,成為國家主要收入。從1842 年到清朝覆滅, 中國境內共設有60 余個海關。

稅收的半封建專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在標榜“輕徭薄賦”的同時,不顧百姓死活,以各種強制手段增加傳統的田賦、礦稅、鹽課、茶稅及各種工商雜稅,甚至采用借稅、厘金、義谷等手段橫征暴斂。

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態,在政治上主要表現為:海關自的喪失,不平等條約確定的“協定關稅”,以海關作為戰爭賠款和政府對外借款的抵押,海關管理權掌握在外國人手中等; 在經濟上主要表現為:不平等條約確定的海關低關稅制,進出口稅的失衡,中國人和外國人納稅的不平等……,從而為外國資本商品傾銷大開綠燈,嚴重影響中國工商業的發展。

當然,中國舊稅制的突破和對部分國外新稅制內容的吸收,也意味著中國開始走上與世界近現代稅收文明接軌的漫長之路。

中篇 中國古代稅收歷史的思考

檢視中國古代二十幾個朝代賦稅制度的因襲變遷,我們不能不為中國作為人類稅收文明重要發祥地,積累了四千年綿延不斷,豐富、系統、輝煌、完備的稅收文字歷史而驚嘆不已。但是,從歷史的長河看,四千年來稅制的發展,還是十分緩慢的。特別是唐宋以后近六百年間,稅收體制也和中國古代政治經濟的結構、制度一樣,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沒有質的重大突破,甚至更加保守、封閉、落后。這是值得深思的。稅收體制有古典體制和現代體制。現代體制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科學技術普遍運用于生產領域、民主政治形態,以及自覺的納稅意識相聯系的。中國古代稅收屬于古典體制。

中國古代稅收體制的發展歷史,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發展過程的一面鏡子。從賦稅的國家職能角度而言,這種稅制可以定性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制。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稅收理所當然地是為滿足朝廷和皇室的財政需要。為了收稅,官府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征稅與納稅直接反映著統治與被統治、強制與服從的關系。

第二,這種稅制是由戰國時期法家提出,秦王朝確立的。法家主張國家至上、君主至上,主張“國富民貧”。漢武帝修正為“外儒內法”,道德倫理上宣揚儒家的“輕徭薄賦”,但實際上行法家的原則,總是賦斂不已。除正稅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種附加稅。以后歷代統治者基本上都奉行“外儒內法”的政略。這種稅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統攬財稅大權,沒有明確的地方稅,從而加劇了地方官吏的苛征苛派。

第三,這種稅制是以農業為基礎,把農民死死地固著在土地上,追求地產增殖的最大化,以實現國家對財稅和勞力需求的穩定性。它有強烈的人身束縛性和超經濟強制,稅田、 稅人常常攪和在一起。除田稅外,還有兵役、勞役、雜役等徭役,以及戶稅和人頭稅。歷代賦役制度雖有更易,但只是程度和形式上的不同。

第四,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往往還以政權為依托,壟斷商業、手工業、礦業、交通運輸等重要行業,其形式包括官工、專賣、禁榷、屯田、平準、均輸等,兼收利稅之益。可視為古代的國營企業和統購統銷政策。

第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必然會出現專制而不能集權的局面。于是,嚴重腐敗現象就會出現。稅收中的腐敗是這種稅制的必然產物。

事實上,自有國家以來,土地國有觀念和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它強烈地反映在稅收制度上,并制約著中國古代農業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的發展過程大致是:

首先,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下的土地宗族公共占有制。西周時期,國有觀念已然明確。有“詩”為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 可見,當時的輿論不僅認為土地屬國家( 最高統治者) 所有,而且臣民也屬國家所有。

其次,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在爭霸爭統中紛紛進行土地、稅役制度改革,其核心內容就是明確土地國有制――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土地分配權歸國家。從“初稅畝”到“授田制”,從“廢井田”到“令黔首自實田”――這一史稱“土地私有化”的運動過程,只是終結了分封制下土地的宗族公共占有制,完成了從土地私人使用權到私人占有權的轉變。國家通過直接掌握土地,以保證對稅賦、兵役、勞役的征調。

再次,秦漢以后,“私有化”的進程更加迅猛。漢代的土地買賣已十分普遍,到唐宋及以后各代,土地自由買賣、自由租佃關系更一發不可收;地主經濟、自耕小農經濟成長為農村經濟結構的主體;國家對土地控制和對土地上民戶的人身控制日呈弱化;稅制的發展――從“兩稅法”到“一條鞭法”到“攤丁入畝”等,都反映了土地私有化的深入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對土地和土地上戶籍的控制也并未放松,表現出國家對土地的主宰權。歷代所推行的諸如“授田制”,“限田制”,“占田、課田制”,“均田制”及“方田均稅法”,開展的“削豪強”、“抑兼并”、“平賦稅”的運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漢武帝通過“告緡”措施,就“罰沒”私人土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此 ”(《史記?平準書》),全國的總數更可想見;官府、貴族、官僚倚仗國家權勢強占民田,元代、清代入關之初實行“圈地”運動;等等。所有這些,都說明國家對公私土地具有“終極所有權”。而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從法權意義來說,還是有限的,不徹底、不完全的。

這種事實上存在的土地產權不明晰狀況,頑強地反映在稅收體制上,造成稅制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變化的消極、被動、滯后的局面,從而成為長期困擾中國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商品經濟發展的嚴重桎梏。土地國有觀念和事實上存在的國家對土地的終極所有權,是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及其稅收體制運行的重要根據。

四、“重農抑商”是貫穿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的“主線”,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稅收的基本特征和歷史傳統。

商業經濟發展的同時, 也帶來所謂社會分配不公和部分農民棄農經商的問題,使正處戰爭環境中的列國君主為之震驚。他們把工商業看成是對農業、對專制國家秩序的最大威脅。因為他們需要穩定的農業和農民,以滿足他們對糧草( 賦稅)、兵源的需求。于是,“農本工商末”、“重農抑商”、以及“農戰”、“輕重”的思潮洶涌澎湃起來,其代表人物是法家的政治思想家李悝、商鞅、李斯、韓非等。商鞅在變法中嚴厲貫徹了重農抑商原則,提出“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對不經批準從事工商業的農民,要罰作奴隸等;韓非更把工商業者指斥為國家“五蠹”( 五種蠹蟲)之一。

秦始皇在統一中國以后,把重農抑商(“上本除末”) 定為國策。漢代繼承秦制,全面實行對商人的“重租稅以困辱之”( 漢高祖) 的賦稅方針?!爸剞r抑商”思想從此成為兩千多年經濟政策、稅收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重農抑商”之“重農”,并不是重在農業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商鞅是重農抑商的鼻祖之一。他主張的是兵強民弱、國富民貧,甚至要農民成為“家不積粟”的赤貧。漢武帝標榜“輕徭薄賦”,但實際是輕田租而重口賦,連三歲的孩子也要上人頭稅。“重農”之重在于把農民世代鎖定在土地上,重在穩定賦稅,穩定兵源,穩定極權統治?!耙稚獭笔菤v代王朝的常態。抑商的主要手段是:

第一,利用稅收作杠桿,“重租稅以困辱之”,這是經濟上抑商的最主要手段。漢代抑商最厲害,對商人的賦稅課征也最重。除市、關、資源等商業稅外,還要重課各種名目的財產稅 ( 緡錢稅)、雙倍的人頭稅及各種附加稅。又如唐朝的“借商”、五代的“免行錢”、宋朝的 “和買”,都是對商人的挖空心思的巧取豪奪。

第二,強力剝奪。一種是直接剝奪,如秦朝對商人。一種是類似稅罰,如漢武帝的“告緡”。有點像搞政治運動,發動民眾告發偷稅漏稅的商人,結果“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國家“得民財物以億計”?!叮?史記?平準書》)

第三,通過國家專賣( 或禁榷)、平準、均輸等方式,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某些商品的生產、運銷實施壟斷經營,達到既利稅雙收,又擠壓商人的目的。漢代、宋朝國家專賣都搞得很厲害,漢代是國家直接壟斷,宋朝是國家吸收大商人合作,實現壟斷。后者固然是商品經濟發展使然,但仍嚴重限制著私人工商業發展的空間。這種國家直接參與、操縱、控制經濟的傳統,一直流傳到近現代中國。

第四,國家從法律上貶低商人的社會地位,從倫理道德上損壞商人的人格,造成輕商、忌商、惡商、恐商、不敢言商的社會情緒和社會心理。這種心理,也許在今天的社會也未曾泯滅。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結果,并不如政策制定者所想。西漢力主“重農抑商”的晁錯,已經看到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己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己貧賤矣”。(《漢書?食貨志》) 商業雖然還在發展,在持續的“重農抑商”高壓下,造成了經濟形態的扭曲。其后果為以下三點:

一是商人為安穩計,普遍把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到農村,購買土地房宅。工商業資本相當一部分轉化為田地產,工商業者兼地主,形成中國古代經濟形態一大特色。其結果是加劇了農村土地的集中,而這些工商業者兼地主,往往又成為國家“抑兼并、平賦稅”的對象。

二是商人并沒有把土地集中起來搞規模經營,而是分割成小塊,以租佃關系出租給農民。商業資本以這種方式進入農村,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基礎,反而使這種封閉的落后經濟更加穩固。加之大商人又以金錢收買權力,出現了商人、地主、官僚一體化,并躋身于封建專制的權力體系之中,成為國家不可或缺的一根支柱。

三是“重農抑商”之抑,從根本上說,并不僅僅損害了商人( 或工商業者) 的利益,更主要的在于它栓塞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正常渠道,不論農業還是工商業,都不能沿著正常的商品經濟發展渠道發展。這是要害所在。

專制集權制的稅收體制――土地國家終極所有權――重農抑商政策和工商業中的國家壟斷( 專賣) 制度,似橫亙于中國古代稅收歷史進程中的三座閘門。認真研究、充分了解這三大存在,或是開啟中國幾千年稅收歷史“迷宮”大門的鑰匙。

下篇 中國古代稅收的文化傳統

世界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各行各業都在倡言文化。然而,什么是文化? 它和歷史是什么關系? 似乎很少有人認真去考慮它。

文化,從社會存在的意義上說,就是歷史演進過程的積淀及其軌跡,量化為所謂傳統文化,質化為所謂文化傳統。

特別是文化傳統,它滲透在人們的思想觀念、言論著述、行為習慣中,滲透在社會關系、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之中。不論是正面或負面的,積極或消極的,也不論人們對它是自覺或不自覺的,總之,它已沉淀凝結成一種人們的活動氛圍和社會環境。面對這種客觀存在的強大的文化傳統力量,不同的態度、不同的方針、不同的做法,后果自是不能同日而語的。正確、科學地認識它,積極地對待它,就會成為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巨大歷史動力;反之,就會成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巨大阻力。

稅收本來就屬于歷史范疇,而且是社會演進、歷史變遷中舉足輕重的歷史范疇。所以學習稅收歷史,把握稅收文化傳統,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稅收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發展而發展,它的歷史和國家一樣悠遠。

稅收以國家為主體,通過超經濟手段、無償的方式,參與社會產品和財富的分配,是國家的一項主要職能。稅收所得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保障。

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的一根杠桿。幾千年來,牽系著千家萬戶,牽系著國計民生,牽系著社會經濟、社會活動、社會文明的發展;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社會貧困、社會災難、社會腐敗的淵藪。稅收是一個多元的歷史范疇:作為國家的職能,決定于也影響著國家政治,因而融入了政治的范疇;作為特殊的社會分配方式,制約著宏觀與微觀經濟的發展,因而融入了經濟的范疇;而稅收的歷史軌跡、歷史記載、典章制度、政策法令、言論著述、文書表格、行為規范、教育培訓、信息媒體,以及文學藝術上的反映等,又融入了文化的范疇。

稅收是伴隨著政治和經濟的發展,不斷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歷史范疇。古代傳統的稅收,雖然也有一定的社會職能,但歸根結底是為國家服務的。當國家的政治體制從專制集權政體向民主政體轉化時,當經濟體制從自然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時,稅收體制也會亦步亦趨地跟著轉化。它的職能也會從主要為國家官僚機構服務轉為主要為社會、為人民、為納稅者服務,并以公開化、法制化、規范化,嚴格的監督機制為其主要特征,從而浮現出現代稅收體制與古代稅收體制的分水嶺。

什么是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如何看待中國稅收文化傳統?

中國稅收文化傳統的第一個特點就是,有著世界最悠久的歷史,而且體制完備,內容豐富,文字記載幾千年,源遠流長。它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稅收文化的一大寶藏。

第二,在中國稅收文化傳統中,最深入人心的,當屬于“輕徭薄賦”、“富民強國”這一具有民本主義、人道主義的傳統,而且兩千多年前就已明確。先秦諸子中,如管子的“薄稅斂,毋茍( 苛) 于民”;孔子的“惠民”,“斂從其薄”;孟子的“仁政”,“省刑罰、薄賦斂”;老子的“輕徭薄賦”,“與民休息”;墨子的“諸加費,不利于民者,圣之弗為”……他們的稅收思想和原則對后代有巨大深遠的影響。在先秦諸子中大概只有少數的法家代表人物唱了反調。如商鞅主張國富民貧;韓非主張重稅,反對足民。從思想文化而言,不是主流。漢初“輕徭薄賦”和隋初“恤商益民”的政策,都大大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歷史上的統治集團的貪欲總是和“輕徭薄賦”、“富民強國”思想原則相悖,而且現代學者也有人簡單地把這一思想原則斥為“小農意識”,但它畢竟反映了廣大民眾――納稅者的愿望和要求。這應該算是中國傳統稅收文化中的一個優良傳統。

第三,與上面相聯系的又一優良傳統,就是稅收有利于生產發展的思想原則。歷代許多思想家、政治家都認為,只有發展生產,國家稅收才能多起來。如春秋初年,輔佐齊桓公取得霸業的管仲就提出:“善為政者,田疇墾而國邑實”;孟子也認為,合理的稅收能夠促進生產,不僅可以富民,也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他說:“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時,用之以禮,財不可勝用也?!避髯右舱J為“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 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強調“務本節用財無極”。西漢司馬遷經過長期調查研究提出“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執掌中央財政達三十年的西漢桑弘羊清醒地提出,為擴大國家稅收范圍,不僅要重視農業,更要促進農工商互動協調發展。他說:“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谷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主張“開本末之途,通有無之用”,“農工商師各得所欲”。北宋王安石更明確主張,稅收的基礎應是發展生產,“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這種稅收原則愈到后代,愈趨明確。

第四,強調稅收的社會協調、社會保障的職能。就是說,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除用于皇室,用于養活官吏和官府的開銷,還要用于社會事業,備荒、濟貧、賑災、治水、修橋、修路等。如韓非提出:“征賦錢粟以實倉庫,且以救饑饉,備軍旅也”;西漢的賈誼提出:“夫積貯者,天下之大命也”;桑弘羊主張通過鹽鐵官營、均輸、平準,可以“佐百姓之急,足軍旅之費”,可以“平萬物而便百姓”。南北朝時代梁武帝還推行“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算是中國最早官辦的孤老院、孤兒院。在歷朝歷代稅收機制、設施和規定上,也對這種財政的分配做出一定保障,如設“常平倉”,收“義倉稅”,實行“蠲免”等,在救災、救難中發揮了有效的作用。

第五,主張稅收“取民有制”或“有度”、“有?!?,要求稅收規范化、制度化。管仲最早提出:“取民有度,用之有止”;孔子提出稅收要“度于禮”;其后墨子提出“以其常正,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孟子提出“取于民有制”。西漢初年,朝廷把“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 作為稅收原則。到了西晉,傅玄更明確提出“賦役有?!钡闹鲝?,他強調“上不興非常之賦,下不進非常之貢,上下同也,以奉常數,民雖輸力致財,而莫怨其上者,所以務公而制常也”。到了唐朝,有“量入為出”和“量出制入”之爭,也都是為了體現“有?!报D―要求規范化、制度化。

當然,中國稅收文化中還有其他值得肯定的傳統,如根據社會要求,對稅收問題和原則開展公開爭論;根據政治、經濟變化開展變法改制;等等。

但是,中國畢竟有兩千多年的專制主義皇權統治的歷史,近百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歷史,近三十年的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運行的歷史。這些歷史的積淀交揉融匯在一起,互為作用,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成為改革開放、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現代化過程中的沉重包袱。

第一,稅收的屬性本是國家的職能,而且以強制性、無償性為其基本特征。在幾千年的中國稅收史中,這種特征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而稅收的社會性和與百姓利益的關切,則完全處于從屬的微弱地位。中國古代雖不乏明君賢相,有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們的財稅主張和措施客觀上或順應了歷史的發展,也反映了人民大眾一定的要求和愿望,但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以君王為代表的國家官僚機器的需求。收稅者和納稅者的利益關系,從根本上是不可能一致的。

第二,過去幾千年的中國,是自然經濟占據統治地位的農業國。從春秋戰國以來,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強調農業為本、重農抑商,并在稅收思想和稅收制度中占主導地位,從經濟上壓抑了商品經濟的自然發展,從政治上強化了封建的專制和集權。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停滯,或與此有關。中國文化傳統,包括稅收文化傳統中的農本主義、重農抑商的影響,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成為一大歷史包袱,人們自有深切感受。

第三,“蘇聯模式”、“計劃經濟”在中國稅收文化中形成的最突出特點是,稅收作為國家一項職能異化為國家主義的機制。企業,公民作為納稅人沒有主體性資格( 甚至納稅人身份亦被掩蓋),征納雙方的權力( 權利)、責任和義務嚴重不對稱。國家的征稅權力被提高到絕對的程度。國家是原生物和至高無上的存在,而財富的創造者和納稅人則只是國家的衍生物。因此,在稅收的立法、征收、監督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什么公開化、規范化、法制化,更不可能產生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范文第4篇

關鍵詞:清末新律 沈家本 仁 禮

清末修律,無論如何評價,都不失為中國近代法律變遷中的最重要一頁1。它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基本上完成了中國古代法制向近現代法制的轉型;同時,亦是外來法律資源本土化的過程2??梢哉f,清末修律是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制大變革以來中國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3。然而,時過境遷。兩千年前的思想大變革把傳統中國引向繁榮,而二十一世紀初的這次改良沒有挽救清王朝覆滅的命運,這一迥然相異的結局值得我們深思。

一、背景和起因

建立在封建制經濟基礎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別是嘉慶以來,更加腐朽4。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勞動人民日益破產,階級矛盾十分尖銳。而正當清王朝的統治日益衰落、動搖的時候,西方資本主義卻有了迅速發展?!百Y本主義如果不經常擴大其統治范圍,如果不開發新的地方并把非資本主義的古老國家卷入世界經濟旋渦之中,它就不能存在與發展5”。一八四年的,由于清朝統治集團的昏憒和推行妥協、退讓的政策,致使戰爭失敗,從此,中國由獨立自主的封建社會一步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后,隨著中國社會經濟、階級關系的變化,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發生變化。盡管清朝統治者在一個時期堅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斷打擊和帝國主義的脅迫下,特別是到一九年和八國聯軍侵入中國之后,清朝統治者再也無法照舊統治下去了。光緒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與各國修訂商約時,英、日、美、葡四國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現狀,“皆臻完善”,可以放棄領事裁判權。帝國主義的虛假諾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積極性,力圖“參酌各國法律”,修訂現行律條,“務期中外通行”,“與各國無大懸絕”。“為了適應帝國主義侵華的需要,鎮壓中國人民,反映官僚買辦階級的要求,調整新的社會關系6”;同時也為了粉飾“”,企圖利用資產階級的法律形式,來掩蓋其專制統治的實質,欺騙人民,抵制和破壞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對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較大的修改。

與此同時,法學理論界也作好了準備。西學東漸以來7,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國傳統法制的殘暴、野蠻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8,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階級開明知識分子,紛紛投身于對舊有法律以及舊律所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的猛烈抨擊之中。漸漸地,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開始對傳統法制的合理性產生了懷疑,傳統律典所依據的法律價值觀也開始動搖了。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清政府開始向國外派遣留學生,其中的不少人對西方法律進行了研究,回國后翻譯西方法律書籍,宣傳西方法律;甲午年以后,國內留學人數日益增加,許多留學生學習西方的政治法律9,這些措施,都促進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步伐10。時代的必要性和現實的可能性,便成了清末修律最為直接的背景。

二、修律主持人

大概在許多人心目中,沈家本簡直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化身11。這位造詣宏深的大學問家和處于古今絕續之交的務實派法律改革家的整個后半生命運是與清末修律溶為一體的12??梢哉f,離開清末修律,便無從全面了解和正確分析沈家本;同樣,離開沈家本,我們也難以把握清末新律。那么首先讓我們考察這位“使肩負沉重歷史包袱的古老中國的傳統法制的桎梏中掙扎出來,并為其創造了一個現代化法制的宏遠架構13”的清末修律大臣。

沈家本出身于科舉正途,在清政府刑部供職三十余年,對大清律例以及歷代的刑獄檔案都諳熟于胸。在海禁已開、西學東漸的時代里,他的法學視野又并非囿于中國傳統律學,還曾精研歐美和日本等國的法典及其最新學說14,受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資產階級人道主義和人權理論影響頗深,并力主“采擷精華”以“稍有補于當世”15。身處復雜的社會背景和政治氛圍,置身于“日處阽危,憂患近切”的清末時局,沈家本不得不把中國法律與民族命運聯系在一起。半個世紀愛國思想的積淀,以及親身受到外國侵略者的凌辱16,使他亟希望通過修律而有助于匡時救國17。然而,清廷雖然給予了沈家本修律大臣的職位,卻沒有給他自由寬松的修律環境。光緒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十二月,清廷在西安了“變法”上諭,表面上宣稱是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即所謂:“世有萬古不變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法治……窮變通久……”,但究其實際,無非是在內憂外患下為維持自身統治而不得不采取的權宜之計18。所謂“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弦”。這就在事實上以不可違抗的命令限定了清末改法修律活動的范圍。沈家本所面對的,正是這種十分困難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觸動舊律的根本。作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對于這個方針自不能有任何的違背。為此沈氏一方面釋明“法律之損益,隨手時運之遞遷……推諸窮通久變之理,實今昔之不宜相襲也19”。另一方面又要“不戾乎我國世代相沿之禮教、民情20”。在這新舊混雜,充滿矛盾和多元的思想指導下,清末新律的主旨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指導思想

“仁”的再發現。

這一歷史事實要追溯到西學東漸之初。當國人對舊有法律及其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展開批判時,最先撿起的武器不是西方先進的自由、平等、民主之類新學說,而是古老儒學中的“仁學”思想21。梁啟超概括當時思想界和文化界的情形時曾說:“蓋當時之人,決不承認歐美人能制造能測量能駕駛能操練之外,更有其他學問,而在譯出西書中求之,亦確無他種學問可見22”??梢韵胍姡谖鲗W東漸尚欠深入,舊思想、舊文化仍占居統治地位的時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須經過從自身的文化傳統中發掘素材。于是,“仁”這一古老命題便被賦予了批判舊制、啟蒙國人的艱巨重任,成了診治自大與好古的一劑良藥23。

清朝土地制度及其特點范文第5篇

歷史上藏族社會經濟法律的內容十分豐富,并表現出多元性的特點。主要表現在藏族習慣法、藏區成文法和國家制定法三個層面上。本文首先從盟會習慣法、自然與生態保護習慣法、經濟責任習慣法、以罰代刑習慣法四個方面考察了藏族習慣法中的經濟法律規范,然后考察了吐蕃時期和元明清時期西藏地方政權成文法典中的經濟法律規范,還論述了宋元明清中央政權在藏區的經濟立法,最后指出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是藏漢蒙多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的產物。因此,藏族經濟法律文化包含著巨大的法理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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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這塊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時逐漸形成一個居住地域相對固定、語言大體統一、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藏族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員,創造了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其中的經濟法規范上起吐蕃王朝,下至解放前,一直貫穿于其成文法和習慣法中,并在實踐中規制著藏族社會經濟生活。

為論述方便,筆者將從藏族習慣法、藏區成文法及國家制定法三個層面探討其中所包含的經濟法律規范。

一、藏族習慣法中的經濟法律規范對藏族社會經濟的規制

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在固有習慣基礎之上形成了穩定的習慣法規范。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統治者一方面通過習慣法來保持與各民族部落的領屬關系,另一方面將一些習慣法吸收到王朝統一的法律之中,使之上升為成文法,作為在吐蕃王朝控制區域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梢哉f,習慣法是吐蕃法律的淵源之一。之后經宋元明清等局部或統一的中央政權時代,部分習慣法經受住了法制文明的洗禮,尤其是其中的經濟法律規范,在藏族社會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藏族習慣法中的經濟法律規范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盟會習慣法

早在藏族處于原始社會時期,各部落為了聯合起來保護自己、打擊他人,經常以“盟會”的形式聚集在一起,其政治聯盟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到了吐蕃王朝時期,隨著青藏高原統一程度的加強,盟會制度不僅反映王朝與部落的領屬關系,更主要的是將雙方的經濟關系法律化。一方面,王朝保護各部落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各部落應向王朝交納一定數量的牲畜或其他財產作為經濟義務。盟會已成為清查財產、征收賦員的重要手段。王朝越強大,這種經濟權利和義務關系越穩定。相反,在王朝日漸衰落的情況下,各部落則表現出不盡經濟義務,時叛時服的情形。據《舊唐書 吐蕃傳》記載,“贊普與臣下每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殺犬、馬、牛、驢為牲,咒曰:爾等咸須同心共力,共保我家,惟天地神祗共知爾志,有負此盟,使爾等身體屠裂,同于此牲。”直到清朝末年,青海藏族部落還按這種習慣會盟,到期不赴盟,要受到懲罰?!斗返诹鶙l規定:凡會盟已給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戶等罰犏牛13條,百戶等罰犏牛6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5條。①由此也可以看出習慣法向成文法演變的歷史軌跡。到了11世紀角廝政權興起以后,尚無完備的成文法律,而是通過“盟誓”“祭天”的形式來維持王權與部落之間的臣屬關系,以確保王朝的政治經濟利益。

(二)自然與生態保護習慣法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護自然和生態的習慣。尤其在佛教成為主導性宗教之后,由于受“佛戒殺生”禁忌之影響,他們一般不捕殺野生動物,諸如河魚、禿鷲 、田鼠、黃羊等。隨著時代的變遷,這種習慣逐漸上升為具有一定強制力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后來,這種習慣法還以成文法的形式頒行和宣講,歷代達賴和歷任攝政每年宣講《日壟法章》,規定不許傷害山溝里除野狼以外的野獸、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違者皆給予不同懲罰的禁令。理塘毛埡地區的土司規定:不能打獵,不準傷害有生命的東西,否則罰款。打死一只公鹿罰藏洋100元,母鹿罰50元,藏羊(或巖羊)罰10元,獐子(或狐貍)罰30元,水獺罰20元。①理塘木拉地區禁止人們挖藥材,不論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罰款。1人挖藥材罰30藏元,2人罰60藏元,余類推。理塘拉木地區不準砍神樹,也不準到其他頭人轄區內砍柴,對上山砍柴者罰藏元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罰藏洋10元外,還得退回所砍的柴,并沒收砍柴工具②。顯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識到自然和生態環境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護。由于高原地區特殊的脆弱的生態遭到破壞,是很難恢復的,所以藏族習慣法對自然生態的保護反映了藏民族法律文化的地域特點和科學性。在草原保護方面,“輪牧”是千百年來不變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民族保護草場,促進牧業良性發展的習慣法。搬遷輪牧的日子,也要遵從這種無形的法律,由部落首領擇定良辰吉日統一進行,對早搬、遲搬、錯搬者均給予經濟處罰。

(三)經濟責任習慣法

自古以來,青藏高原地區地廣人稀,也許是基于對人的價值的肯定,藏族習慣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通過經濟法律責任來追究違法犯罪的責任,人身罰只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適用。這主要體現在藏族習慣法中用財產處罰來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藏族習慣法規定,偷盜者應當負經濟賠償責任。凡偷盜者一經發現并抓獲,要向頭人交懺悔費馬一匹、槍一支,向戶長交懺悔費槍一支。許多部落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倫理道德秩序,規定治內盜嚴、治外盜寬的原則。在部落內部犯竊,竊平民財產者沒收一半家產;竊牧主、頭人財產者,沒收全部財產。在外部落行竊,被抓獲后應當返還所得,罰半個銀元或相當的財物。偷牧主和頭人財物的,賠罰九倍,偷平民財物的,賠罰三倍。

對搶劫行為,藏族習慣法經歷了從鼓勵認可到限制禁止的歷史變遷過程。最初的藏族習慣鼓勵本部落人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外部落實施搶劫,這反映出特定生產力水平階段和歷史時期人類為生存而奮斗的歷史現實。隨著各部落交往的頻繁和統一程度的加深,藏族習慣法規定:凡搶劫者,都要受到經濟處罰。青海果洛部落法規定,襲擊牧地,給頭人悔罪金5品,馬槍15支;什長悔罪金2品,馬槍15支;低頭費上等5品,馬槍25支;中等3品,馬槍15支;下等2品③。

(四)以罰代刑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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