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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獨家庭;養老;社會保障
鑒于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原因,農村失獨家庭所面對的養老風險較之城市更為嚴峻。
(一)經濟性風險。目前農村家庭經濟生活的來源除了土地經營權收益外,主要是成年子女進城務工收入,對于失去獨生子女的農村家庭來說無疑失去了最為重要穩定的養老經濟收入保障。"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耕地必將大范圍減少,對于失去土地經營權的失獨家庭來說無疑是更為嚴峻經濟的風險"[1]。
(二)精神性風險。在注重傳統文化氛圍的農村地區,"每逢佳節倍思親"的精神痛楚將嚴重影響失獨父母的精神以及身體健康。對于在城鎮化過程中失去土地的失獨父母來說,能否獨立適應城鎮非農生活,融入城鎮文化也將面臨巨大的壓力。
(三)生活照料風險。農村地區醫療設施落后,醫護人員缺乏,護理知識偏重于家庭式傳統治療方式,除膝下無兒的心靈孤單以外,他們還將承受生活不便自理帶來的痛苦。
二、我國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體系現狀
(一)我國農村失獨家庭扶助政策在部分地區的實踐
2007年,中國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發出通知,在全國開展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一定金額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但在具體實踐中,對于扶助金及扶助措施各地標準則不相同。以部分城市試點措施為例來看,以重慶市為例,凡符合失獨家庭條件的,家庭中凡母親年滿49周歲,父母均可每人每年領取3120元特別扶助金,除物質關懷外,還將加大心靈慰藉方面的措施。此外,獨生子女殘疾家庭父母也可領取每人每年2760元特別扶助金。其中,農村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可領取1560元獎勵扶助金。在扶助力度最大的陜西地區,該省人口計生委出臺政策,提高失獨家庭扶助標準,失獨農村家庭一次性補助2萬元,城鎮家庭3萬元.
(二)我國農村失獨家庭社會保障體系的不足
1.物質補償方面,首先缺乏針對性,雖然農村地區經濟落后于城鎮,生活消費水平偏低,但是農村失獨家庭老人沒有城鎮居民享有的退休金及其他退休保障福利,目前農村失獨家庭所能獲得的各項社會保障中卻缺乏針對農村地區特殊情況的保障性措施,甚至反而低于城鎮失獨家庭扶助金標準;其次是保障標準層次低,尚未建立起城鄉統一的、規范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監管體系不健全,資金管理缺乏程序規范,無法保障養老金足額發放,執行到位與否也缺乏監管;最后是立法不完善,具體執行及執行規定標準不明確,規定中"必要的幫助"究竟是什么樣的標準且如何實施并沒有明確說明。
2.非物質性扶助方面,非物質福利一般以設立養老院福利中心的方式進行,扶助措施單一,保障體系不健全,由政府出資或民間出資成立的養老院及心靈家園工程已在試點過程中,但在農村地區這種社區性的服務體系尚未建立,養老院及各類福利中心大范圍缺失,使得農村失獨家庭老人在獨自生活過程中缺乏生活照顧及心靈慰籍。且福利機構設置缺乏因地制宜性,我國大多數社會福利院設置并不符合農村地區特殊請況,
三、完善我國農村失獨家庭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議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都是要充分以立法為保障,"通過國家立法實行強制和互濟,政府依法進行組織和實施社會保障的各個項目,因此,政府在推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應該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2],建立起專門針對農村失獨家庭的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農村失獨家庭養老保險基金及五保供養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及實施條例。
(一)建立完備的法律保障
我國農村失獨家庭養老保障缺乏明確的立法保障,應當
對各項既有法律政策予以規范,對缺乏針對性的專門領域完善立法。第一,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基礎上予以細化,根據農村地區特殊需求明確"必要幫助"的具體救助標準。第二,要使"五保"政策落到實處,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自1999年10月起施行,所確定的能夠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僅限于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這就將農村地區排除在外,應當詳盡立法以確定一個最低保障標準及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規范,盡快建立一個城鄉統一的保障標準。最后,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將農村失獨家庭的養老納入其中,為政府扶助、社會救助及社區資助三大保障措施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和保障。"[3]
(二)明確政府扶助職責
第一,加大政府財政對農村地區失獨家庭養老保障的投入。補貼農村失獨家庭專項養老保險,為改善農村醫療加大投入人力及物力支持。第二,對相關政策制定、財政總支出去向、費用發放等管理到位,建立監管問責機制,確保各項保障政策依法實施。第三,建立農村失獨家庭社會服務事業制度,"政府還應加大養老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興辦養老院和老年公寓。同時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關心養老院的建設,形成政府補貼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多元化集資建設養老院的格局"[4]。
(三)建立社區自助服務體系
為了彌補集中安置的不足,可以建立多種模式的社區自助服務體系。第一,應當以農村失獨老人尋求到心理安定為主要考量,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應當積極組織社區活動,盡量讓其在熟悉的環境中建立自由社區自助體系,成立專門的老年活動中心,增加社區服務樂趣。第二,由政府補貼資金建立日托制的"托老中心",白天在中心活動,晚上回家休息。第三,提供上門服務。這項服務可以借鑒美國的相似經驗,由政府財政出錢,派家庭保健護士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參考文獻
[1] 郎文平.失獨家庭的養老風險及規避建議[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2,(33):128.
[2] 楊秀英.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職責[A].科學發展與社會責任--第五屆沈陽科學學術年會論文集[C].2008,1540.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 農村養老保障 問題 解決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問題成為了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不僅關系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也涉及到政治、文化、國計民生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等。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若不科學及時地處理,將會給廣大農村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從而阻礙我國農村地區以及整個經濟的發展。如何應對和處理人口老齡化,實質就是在老年群體和其他年齡群體中公平的分配資源,從而更好地維護各個年齡群體的利益。其中農村養老保障就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對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1.人口老齡化的影響及后果
1.1加重了農村勞動人口的撫養負擔
目前我國農村留守老人十分多,多數青年人都外出打工,照顧老人基本上是農村留守婦女的任務。農村婦女不僅肩負著繁重的家務和農活,還要照顧孩子,這樣她們難以抽出多余的時間去照顧家里的老人。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老人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但其娛樂、文化、心理健康等養老問題無法得到保障,非常容易引發不必要的養老糾紛。同時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不成熟,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農村勞動人口撫養負擔進一步加重,可能會阻礙農村勞動人口的經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約我國農村地區的健康發展。
1.2加重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
目前,我國社會養老制度尚未完善,城市中絕大多數老人購置養老保險,但是農村養老保障仍然存在問題。農村老年群體的生活主要是依靠子女和種植土地的微薄收入,沒有固定的養老收入。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難以改變農村人傳統“養兒防老”、“重男輕女”的觀念,他們習慣于將養老希望寄托給下一代,這不僅導致我國男女性比比例嚴重失調,同時也給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阻礙,難以真正解決人口老齡化和農村養老問題。
1.3農村養老保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保障制度和家庭保障功能不斷減弱,老齡化問題日益提出,給農民帶來了較大的經濟壓力。據相關數據表明,城市老人養老保險覆蓋率達到了90%以上,而農村覆蓋率十分低,城市和農村在醫療覆蓋面上存在較大的差距,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2.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2.1土地保障功能下降
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直接關注著農民的生存和發展。近年來,我國人均耕地面積的下降和土地收益降低,使得土地保障不斷下降。在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建設和發展的背景下,廣大農民群眾面臨著失業和失地的威脅,土地在農民收入來源中的比例逐漸下降,人均收入處于負增長狀態,最終導致農民入不敷出,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越來越不明顯。
2.2家庭養老功能弱化
在計劃生育的政策下,農村人口結構、家庭結構等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我國農村家庭規模不斷縮小,空巢家庭逐漸增多,農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也在發生變化。據人口普查相關資料顯示,農村家庭平均人口僅為3.2人,輕血緣關系、重經濟利益的問題十分嚴重,導致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家庭養老負擔太過沉重。
2.3農村養老保險管理水平低
近年來,我國多數農村地區開始推行養老保險,但農村投保的保費低,國家和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投入有限,且保小不保大的現象十分嚴重。同時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業管理人才匱乏,保險基金運作的缺陷十分多,缺乏一定法律法規的支持。在這樣的情況下,難以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農村養老基金,更談不上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2.4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持,各農村地區只好制定本地區的暫行辦法,導致地方立法缺乏一定的穩定性和規范性。社會保障改革20多年來,養老保險立法不健全,難以切實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進而影響農村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發展。
3.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加強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措施分析
3.1提高認識
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的背景下,人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并充分了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的緊迫性。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大,老齡化速度快,有70%的老人生活在農村,且老齡化進程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因此國家和全社會應轉變觀念,提高對老齡化和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構建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妥善地處理好他們的養老保障需求,避免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發生,從而減少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
3.2多渠道籌措資金
面對農村老齡化問題,政府部門應廣開渠道,集思廣益,根據當地老齡化的現狀,采取合理的活動方式,完善相關資金管理制度,切實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大調控力度,積極促進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將分配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深入和掌握,將社會養老保障的重心放在農村無基本保障的老年人中,使其感受到社會和國家的溫暖。其次與銀行合作,建立農村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將個人所繳納的費用計入個人名下,確保農村人養老資金的安全性。再者是征收農產品時,通過合法的價格手段,將一部分收入扣除,并將其存入養老保障基金賬戶。
3.3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切實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國家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其中農村養老保險是政府一項非常重要的政策,在解決農村保養保險的問題上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因此政府和全社會應認識到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和本質,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對象、制度管理以及基金繳納等內容,用法律手段確保農村養老保險順利實施。政府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和運行的主體,必須通過多渠道進行養老資金的籌措,大大增加養老基金的收入,以便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充分發揮出養老保險的作用,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事業順利發展。
3.4構建農村養老保障管理體系
在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必須根據統一的標準,優化農村養老保險業務流程,為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及框架的構建奠定基礎。同時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操作流程,增強社會保險服務功能,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能力。
3.5完善農村公共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面對日益加劇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政府部門和全社會必須予以高度的重視,政治部門應加大農村社會養老設施的建設力度,充分利用現有的、閑置的社會資源,在農村修建養老院、運動健身基礎設施、社會文化宮等,多鼓勵民間創辦不同形式的有償服務養老機構,積極為農業養老保障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應積極爭取社會力量,比如慈善機構、企業團體等,拓寬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發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企業投資興辦老年學校、老年活動中心等,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精神生活,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從而切實解決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生存環境。
3.6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國家為了維持農村貧困人口最低基本生活,出臺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社會救濟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比較及時、直接、最大程度地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問題,比較適應于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實際。我國作為人口大國,各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多數農村收入偏低,那么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于農村中貧困又失去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不僅能有效地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還能為子女減少經濟壓力和負擔,更好地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促進我國社會養老事業更好的發展。
4.總結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加劇了農民的經濟負擔,十分不利于我國農村地區以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基于人口老齡化背景,農村養老保險目前我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構建老齡化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因此政府部門和全社會應清楚地認識老齡化的嚴重性和農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采取相關解決措施,轉變觀念,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建農村養老保障管理體系,促進我國農村養老事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蘇保忠,張正詞.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農村養老的困境及其路徑選擇――基于安徽省碭山縣的實證分析[J].改革與戰略,2008,24(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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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洋.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山西省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09.
論文摘要:在綜述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方式、面臨的挑戰和走向的基礎上,時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方式未來發展趨勢提出了自我認識和看法。
一、目前我國農村存在的養老保障方式
研究表明,在歷史上,中國養老保障主要以家庭養老為主;1949年以后,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呈現鮮明的城鄉二元哇。從經濟支持的角度講,農村養老保障經歷了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保障,8()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為主、保障多元化三個時期。現在絕大多數學者都還認同目前在我國的大部分農村地區,家庭養老保障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對家庭養老保障的具體涵義、其他輔助養老保障方式的構成及其作用并未達成一致看法。總體上講,我國現階段農村養老保障,依然是傳統的農業養老保障模式,即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礎上的家庭養老保障。雖然有其它的一些養老保障形式作為補充,但是農村家庭養老保障依然是主導。綜合各學者的觀點,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家庭養老保障。家庭養老保障是一種主要依靠家庭成員的養老制度,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也是我國農村最為普遍的養老保障模式,它與傳統農業社會的生產方式相適應。這種模式的典型特點是由家庭為老年社會成員提供物質保障、服務保障和親情關照。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村家庭養老正在面臨著諸多挑戰,家庭功能因其規模的縮小而弱化;年輕人出外打工或因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無暇照顧老人;子女因思想價值觀念變化而導致“孝道”淡漠等等,這些都使得家庭養老方式困難重重,魚需其他養老方式的補充。
2、自我養老保障。自我養老保障是老年人通過自己的儲蓄、退休金或者養老金等用來防老。一些農民或者為減輕子女負擔,或者意識到“養兒防老”已經不可靠,轉而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錢財上。他們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開支,盡最大努力儲蓄,以備老年之用。這種養老方式雖在一定程度卜減輕了子女和社會的負擔,但是其使用范圍較窄。對于那些低齡、身體健康并且有退休金或者養老金的農村老人比較適用,但對于大多數農村老人來講,由于沒有固定的收人來源,再加之疾病和高額的醫療費用使得自我養老無從談起。
3、土地養老保障。土地養老保障是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中的又一重要形式。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是就業保障、生活福利和醫療養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關于農村土地對養老保障的經濟支持問題,學術界存在一些爭議。筆者認為,盡管土地收人對養老的經濟支持水平在下降,但是,可以通過土地經營方式轉換、土地流轉、產業結構調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
4、社會養老保障。社會養老保障是依靠社會力量及社會化的制度來進行的農村養老保障方式。目前我國農村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障方式包括:農村養老院養老保障、各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養老儲蓄保障等。社會養老保障由于其動用的力量廣泛,制度性強,因而是下一步應該重點發展的養老保障方式。但現階段其發展還很不完備,如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各種農村養老院的入住率很低;各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養老儲蓄受到利率變化影響大,沒有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保將來支付的養老金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目前開展的社會養老保險帶有濃厚的商業保險性質,政府財政難于提供保證,其基金操作不能有效控制風險等等。
由此可見,關于農村現行的養老保障方式,家庭養老、子女養老、自我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等不同的概念被提出,并被賦予不同的內涵與理解。我國的養老體系正處在破舊立新的構建過程中,涵蓋城市與農村、正規與非正規、制度與習俗等多層面,在此基礎上學者們的紛繁觀點就可以歸納為兩條:(1)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2)在不同地區,針對不同老年群體,我國農村的現行養老方式又呈現多樣性。
二、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障方式面臨的挑戰
農村現行養老保障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和歷史淵源。目前,以家庭養老為支柱的養老保障方式一直在我國農村的養老制度中起著主要支撐作用,其存在基礎在于農村經濟發展落后、家庭規模大和子女多、傳統孝道思想以及小農自然經濟意識束縛等條件所決定。但是,隨著急劇的經濟和社會變革,這一局面正發生著明顯的變化。一是經濟基礎的變化,如今傳統家庭養老方式已失去了其經濟基礎,如同米特羅在《歐洲家庭史》中所描述的“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二是思想價值觀念的變化,它對家庭養老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有學者歸因于子女不愿養老,認為家庭養老的問題并不在于子女數的減少或子女外出打工無人贍養,而是在有人贍養的情況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依然比較低劣,這主要是子女不愿養老引起的;也有學者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年輕人價值觀如今在變化,老年人獨立意識也在增強,老年人不愿意依附年輕人來養老。經濟條件的變化也被認為是一個影響因素,如人均收人增長,存款儲蓄上升,就為農村家庭養老“子女供給型”的轉變創造了條件。從養老需求的角度來講,老年人口扶養比增大,老年人口高齡化加劇的現實,使家庭養老資源需求上升,進而也對家庭養老提出了挑戰。從現有研究來看,盡管觀點存在分歧,但認為社會經濟變革的大背景,會對農村人口的養老方式造成影響,已成為學界共識。筆者認為,一方面社會經濟。變革對農村人口養老保障方式的影響是從多角度、多方位綜合實施的,家庭規模與結構的變化、生產方式、行為方式以及思想觀念的變化都是交織在一起的,共同作用于養老保障主體與養老保障客體,通過養老保障環境影響養老保障態度和養老保障方式,最終形成新的養老保障要求和效果,也許對老年人有利,也許對老年人不利,取決于不同的影響因素發揮作用的最終合力;另一方面社會經濟變革會對農村現有的各種養老保障方式造成程度不一的影響,不僅影響到家庭養老保障,也會影響到自我養老保障的具體實現方式,并對集體養老或社區養老以及社會養老產生新的需求。
三、未來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方式發展方向的選擇
關于農村養老保障今后的發展方向,學術界目前的觀點有同有異,相同的觀點是一致認為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盡管難以維持,但鑒于中國國情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家庭養老還保障將在較長時期內保持下去,繼續擔當農村養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同時要輔之以多種形式的其他養老保障方式。
然而,在以下兩個方面,學者們的看法并不一致,一是家庭養老保障今后在農村較長時期的繼續維持,是無奈之舉,還是主動選擇?如果是前者,就應該盡早找到替代家庭養老保障的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如果是后者,就應該想方設法使家庭養老保障發揚光大。二是未來要在較長時期內維持家庭養老,在目前危機重重的情況下,應該采取怎樣的具體措施?
一、我國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的現狀分析
(一)養老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面臨諸多瓶頸
總的來說,我國目前沒有審理社會保險糾紛的專業審判庭,實踐中多由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在勞動爭議案件或行政案件中進行處理。由于目前被納入法院管轄范圍的社會保險糾紛范圍有限,使得社會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面臨瓶頸。實踐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更是困難重重,突出表現為公法救濟無力和私法救濟受限的局面。筆者在云南、貴州等民族地區的調研中發現,有的地方發生了養老金不能及時發放、錯誤發放或者根本不予發放等養老保險待遇遭受侵害情況,而參保農村居民不知向何處求援的窘境,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還有的地方農村居民對當地有關部門作出的不符合參加當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決定感到不服,但是也不知道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維權。造成參保農村居民維權難的問題,除了參保居民自身法律意識較弱外,還反映出了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救濟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法院受理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養老保險爭議范圍十分有限,目前僅有涉及農民工養老保險方面的糾紛被納入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法院,而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待遇條件、基金管理等諸多問題基本上以不屬于法院管轄為由被駁回而不予受理,當事人大多被告知向相關行政申請處理,而處理農村社會保險類糾紛的行政程序也是極其繁瑣復雜,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具體爭議處置程序。此外,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案件的復雜性,對審判員社會保險專業方面的知識也提出了較高要求,而民族地區法院審判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素養還亟待加強和提高。
(二)養老保險權益法律責任的規定欠缺規范明晰
從法理學角度來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規范應包括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法律后果主要通過規定法律責任以及相關的制裁措施予以表現。無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規范,是一個有缺陷的系統,難以有效發揮法律規范的強制功能。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救濟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權利的手段,是保障權利與義務實現的手段。《社會保險法》雖然設專章規定了有關法律責任,即用第十一章共十個法條對社會保險法律責任進行規定,但條文數目甚少,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不少主體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并非一一對應。現有法律規范中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責任的法條條文則更少,僅《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規定中的六條,《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沒有涉及。這反映出我國現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無法律責任可依的窘境。一方違反責任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結果必然是損害另一方的權利。如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法律對參保人每年未及時繳費的行為,無明確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沒有法律依據,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過來,法律對地方政府撥付給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到位、經辦機構養老金發放不及時等政府責任不到位問題,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濟渠道,這將容易損害參保人的應得利益。這種現象如果嚴重到一定程度,政府與參保農民之間將互相失去信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難以繼續運行下去,最終將會影響到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效運行。總體而言,現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責任的規范數量十分有限,而且現有規范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并不都有一一對應的法律責任規范,這就意味著出現相關違法或不當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的規制,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了追責無據的尷尬。
二、域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的啟示
通過比較分析,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里,都設置了相對完備的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主要包括規定救濟途徑和規范法律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范社會養老保險權益受侵害的救濟途徑
國外一些國家針對社會保險的特殊性,設立了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法庭,社會保險權益遭受侵害時除了有司法救濟途徑還有行政救濟途徑,不少國家還逐漸將行政復議程序規定為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在德國,為了解決因社會保險權益糾紛帶來的爭議,德國規定了社會保險權益遭受侵犯的行政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途徑,行政救濟程序是當事人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之前的必經程序,以減免社會法院處理不必要的訴訟。在法國,建立了專門針對社會保險糾紛的獨立訴訟,這種獨立的社會保險訴訟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負責管轄和處理糾紛的機構的設置上,還體現在司法機構在解決糾紛所遵循的法律程序上。總體而言,現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濟制度和司法救濟制度,在大多數國家中,前者多作為后者啟動程序的前提條件。通過設置行政處理前置程序,便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行為進行自查,也有助于其行政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有利于及時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通過設置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法庭,增強了對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解決的專業性。
(二)明確界定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主體法律責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貴在行”,對每個遵循法治的國家而言,既要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又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運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即是爭議處理機制,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當該項法律制度所維護的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機制。而權益救濟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責任,因為,只有當法律規范對法律關系中各類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定時,在出現某一法律主體作出違法行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為侵害到法律規范所保障的權益的事件后,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救濟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才能實現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法律責任是法律規范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規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體現,明確規范法律責任也是有效減少和預防權益遭受侵害事件發生的重要舉措。通過比較分析國外一些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以法律形式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明確規范各類法律主體法律責任,是農村社會養老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通行的做法。明確具體規范各類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明晰,體現了法律制度的規范性、約束力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法律主體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從而對于自己行為有明確的預期,這有利于確保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確定性。
三、完善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法律救濟的立法建議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從域外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并不拘泥于行政與司法二者傳統意義上的分工,在解決爭議時更多地依賴于行政權力的積極作用,但以司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因此,為了保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維護當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健全完善對社會保險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是不可或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作為社會保險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必會隨著社會保險權益法律救濟制度的完善得到更好地保障。
(一)應健全完善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的爭議處理機制
1、行政救濟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爭議主要通過行政救濟方式予以處理,通過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機構申請行政復議,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規范,社會保險爭議的行政救濟程序中存在執法政策多元化、執法主體分割化、操作程序不規范等現象,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行政救濟對社會保險爭議處理的效果。筆者認為,在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行政救濟制度過程中,應注重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設:其一,設置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將其作為社會保險訴訟啟動的前提條件。因為,這樣可以給作出行為的行政機構一個自我糾錯的機會,也是該行政機關的主管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糾察的一種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使當事人的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其二,強化社會保險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責任。目前《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中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普遍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處分”等缺乏剛性的規定模糊了對違法行政工作人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既應明確規定對違法的行政工作人員的法律制裁措施;又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在實務中,目前鮮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等其他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部門因違法行為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于從事社會保險工作的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社會保險權益實施侵害并造成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據此要求該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司法救濟制度方面
司法救濟是社會保險權益獲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某項權益得不到司法救濟的鞏固和保護,那么這項權利本身的設定也就無意義了。筆者認為,應在以下方面加強對社會保險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建設:其一,推行社會保險爭議專業化審判。社會保險權益的社會性質決定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不是單純的民事法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也不等同于勞動關系,因此,簡單地將社會保險爭議分解從而分別適用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單純依據私法原理或公法原理處理社會保險爭議,都不利于當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有效維護和社會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而應在調整融合公法和私法的基礎上,建立專門性的社會保險權益司法救濟方式。建議在我國法院內部設立社會保險專業審判庭,對社會保險爭議進行專業化審判,這不僅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爭議的特殊性,還能過專業化審判提高社會保險爭議糾紛審判質效,加強對當事人在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獲得更加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其二,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爭議受案范圍。目前被納入法院受案范圍的社會保險爭議范圍較窄,其中涉農的社會保險糾紛表現得尤為突出,這與法律規范對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各類法律主體權利義務有規定而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因此,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擴大法院對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范圍,畢竟社會保險爭議只有突破“門檻”才能進入到司法救濟的程序中。其三,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優勢,增強社會保險爭議矛盾化解力度。由于社會保險爭議涉及到特殊領域的專業知識,而短期內要求審判人員完全具備社會保險相關知識是不切實際的,因而,可以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勢,讓特定領域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參與到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司法審判過程中來,這有助于有效解決審判人員對某些專業知識缺乏的不足,在審判實踐中充分體現出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特殊性。
3、人才培養機制方面
民族地區應深入實施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民族地區人才隊伍建設。為進一步推進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發展,應加大民族地區社會保險專業技術人才和新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工作力度, 為推動新農村建設培養急需的實用人才。一方面,加強從事社會保障工作的公務人才隊伍培養,建立社會保險專業知識長效教育培訓工作機制,大力推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切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提升從事社會保障工作系統的窗口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依法辦事水平。同時,還應加強重點崗位風險防范,抓住工作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部位,建立風險點防控等機制,確保新農保基金等社保基金等運行安全。另一方面,還應加強社會保險專業審判人才培養,增強社會保險爭議矛盾糾紛化解力度。隨著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完善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新類型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將不斷涌現,傳統案件也將呈現出新的特點,社會保險爭議訴求的復雜化將導致案件神力難度加大,這些都對審判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因此,要加強社會保險爭議審判組織建設,在強化專業化審判理念的基礎上,加強社會保險法律規范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培養,提高審判人員審理社會保險爭議糾紛的業務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社會保險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
(二)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應明確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
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保障,因此應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關系中各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各主體各司其職,真正實現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從法律責任的規范來看,應包含的主要要素有責任主體、責任類型及責任方式等,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參保的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參保人員的義務主要是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保證參保條件和待遇領取條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相對應的,參保的農村居民個人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繳納方面的法律責任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方面的法律責任,且主要表現在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在養老保險費繳納方面,每位參保的農村居民應當定期、足額的繳納養老保險費,若不能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仍未補繳的,面臨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要指騙取養老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如偽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變造檔案年齡;有的偽造、變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甚至出現了已經去世的人仍在領取養老保險的事例等。針對上述而采取虛報年齡、偽造證件等欺詐手段冒領、多領、騙領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除依法責令當事人退回騙取的養老金以外,還應根據數額大小,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如違法金額較小的,可處以相應的罰款和批評教育;違法金額加大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2、集體組織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過程中,村集體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對參保人員的繳費給予財政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相應的,集體組織或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故意隱瞞集體財政收支狀況以規避、逃避對參保人員補助職責的;村集體未經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等法定程序民主確定而擅自確定對參保人員的補助標準的;村集體承諾對農民參保繳費予以補助,但未及時、足額的將補助資金存入指定賬戶,致使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未能按時到賬的;村集體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運營補助資金的,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情形等,針對上述情形,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處分、罰款、限期改正等,責令追回被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運營的補助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
主要是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管理監督的相關政府部門及其附屬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的責任主體主要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問題涉及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以及政治、金融等相關配套制度立法等諸多立法問題,內容繁多且復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研究的內容,例如還包括,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讓全體農村居民老有所依“夢想成真”;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基金籌資渠道多元化、監管規范化,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錢途無憂”;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調整機制常態化,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水漲船高”;如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無障礙,讓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暢通無阻”,以及如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利管理本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發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等問題,是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內容,此外,還涉及到一些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問題。總之,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還有不少有待進一步研究和實踐的問題。希冀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早日取得新的突破,早日實現我國民族地區農村居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愿景。
參考文獻:
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986年我國開始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開始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明確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開創了先河。其中,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方式體現。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中強凋“在農村群眾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基礎組織比較健全的地區,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這一時期推行的農村保險制度是以個人繳費為主、財政沒有補貼,保險待遇低,農民的參保積極性不高,自1998年以來實踐中并沒有實現大的突破,其參保規模和基金籌資遠遠不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自2003年,我國開始積極推動各地開展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為籌資機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2010年10月20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22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籌資方式增加了政府補貼。2009年《指導意見》提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社會保險法》將這一籌資方式寫入法律條文,在第20條中明確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具體包括:
(1)關于個人繳費。《指導意見》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關于集體補助。《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關于政府補貼。《指導意見》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待遇,《社會保險法》第21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關于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以適當增加發放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2)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3)關于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意義
“三農問題”作為我國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無疑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而有利于整個社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為此,國務院于2009年在全國10%的農村進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實現農村的全面覆蓋,它成為取消農業稅、實施農業補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一重大舉措,使“老有所養”的目標得以進一步實現。“新農保”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首先,有利于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農保”按照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實施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繳費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并按照漸進原則,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子女的經濟負擔,使農民養老無后顧之憂,增加其消費能力,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