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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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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報告

貨物運輸報告范文第1篇

赤峰市地處內蒙古東部,是連接東北、華北和內蒙古的咽喉要塞,號稱北京北大門。屬環勃海經濟圈,自古有“旱碼頭”之稱,兵家必爭之地。我市設有12個旗縣區,總面積9萬平方公里,總人口460萬,省道206線經河北承德距北京僅430公里,是距離北京最近的城市;省道205線經遼寧朝陽至錦州港僅270公里,是最近的出海通道。赤峰市公路網布局較合理,橫向北有303國道(集安至錫林浩特)、南有111國道(北京至加格達奇)、縱向東有305國道(莊河至林東)、西有306國道(綏中至經棚),六條國道、十條省道、五條國家高速、一條地方高速等干線在我市境內形成“六橫七縱”的公路主骨架。到2013年底,我市公路總里程達24266.4公里。按行政等級劃分:國道1824公里,省道1290.99公里,縣道2451.3公里,鄉道5783.47公里,村道12354.12公里,專用公路562.45公里。按技術等級劃分:高速公路458.236公里,一級公路741.33公里,二級公路1899.59公里,三級公路3265公里,四級公路17004.4公里,等外路897.7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市區為中心,橫貫東西,縱貫南北的公路網。連接全市各旗縣區行政節點、重要資源基地、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連通90%以上的蘇木鄉鎮,實現重要交通節點多路連通,干線公路間順暢銜接,使生產要素跨區域流動更加順暢,推動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成為蒙東地區重要的交通樞紐。赤峰市有色金屬日采選、年冶煉、和深加工能力達到12萬噸、68萬噸、20萬噸;全市已探明煤炭儲量31億噸,煤炭年產量達到3500萬噸。赤峰市也是蒙東地區重要的農畜產業基地,糧食產量突破100億斤,成為全國27個超百億產糧大市之一。牲畜存欄連續7年居全區首位,肉牛肉羊的養殖已初具規模,并展現了良好的發展前景,農畜產品在京津等大市場占有一定的份額。

一、載貨汽車載重標記噸位變化情況

截止2013年底,全市擁有載貨汽車42,916輛,342,168個噸位,平均噸位7.97噸位/輛,其中大型車(載重標記噸位4噸以上)14,621輛,301,857個噸位,大型中的重型車(載重標記噸位8噸及以上)12,746輛,290,823個噸位;中型車(載重標記噸位2噸以上至4噸)1,283輛,4,243個噸位;小型車(載重標記噸位2噸及以下)27, 012輛,36,068個噸位。

2006年至2013年公路貨物運輸大型載貨汽車車輛噸位變化情況列表如下:

從表中數據可以計算出“十一五”期間,大型車輛平均增長速度為10.5%,噸位平均增長速度為17.8%;重型車輛平均增長速度為16.5%,噸位平均增長速度為21.6%。“十二五”期間的前三年,大型車輛平均增長速度為-1.9%,噸位平均增長速度為12.96%;重型車輛平均增長速度為11.4%,噸位平均增長速度為15.6%。從計算數據可以看出大噸位車輛增長速度比較快,車輛噸位增長幅度也比較大。增長的原因:

1、計重收費的實施, 從源頭上遏制了超載現象。雖然各地實施辦法和超載判定標準以及收費標準不盡相同,但是自重輕的貨車具有普遍優勢。 在計重收費政策下, 使用自重輕的多軸大噸位載貨車的車主獲利較大。

2、自2009 年開始征收燃油稅以來,通過對不同稅率情況下各種車型的費用對比,得出大型載貨汽車的“噸/ 公里”費用最低,燃油稅對大噸位車輛有利。

因此,在計重收費以及燃油稅等政策環境下,多軸大噸位載貨汽車更能適應運輸市場的需求。

二、公路貨物運輸平均運距量變化情況

截止2013年底,我市完成貨運量10,290萬噸,貨物周轉量3143,650萬噸公里,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9.9%、3.2%。

2011年至2013年公路貨物運輸完成量列表如下:

“十一五”期間,貨物的平均運距為204.3公里,平均增長速度為54.4%,“十二五”期間的前三年貨物的平均運距為320公里,大于300公里以上。

隨著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非資源型產業的比重也得到進一步提升,市政府在紅山區、松山區都建立了物流園區,其中紅山區保稅物流中心也是內蒙古第一家保稅物流中心,年貨物吞吐量達600萬噸,引進200多家企業入住,開辟了通達全國各地的物流中轉點,打破了貨物運輸業務只限于本市,對周邊地區的延伸很少的格局。

貨物運輸報告范文第2篇

    根據經國務院國函〔1986〕159號文批準,由交通部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中關于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和國務院一九八四年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51號文件),我們聯合制訂了《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現隨文頒發,并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一九八四年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關于“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具體含義是: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在限額以內按照實際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三條 托運人托運按件承運的貨物,每件貨物價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運、不計件數的貨物,每噸貨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貨物時,承運人應積極動員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承運人可不受理承運。    第四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價值”欄內準確地填寫該批貨物的總價值。對不具備“三同”條件(同品名、同規格、同包裝)的計件貨物,還應向承運人遞交貨物單件價值清單,清單格式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規定的“物品清單”。    第五條 承運人從承運貨物時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對按本規定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賠償,但屬于《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規定由托運人負責賠償和自行負責處理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承運人對每件貨物價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最多不超過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計算賠償;對每噸貨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最多不超過人民幣五百元(含五百元)計算賠償。但因責任海損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海損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定。    二、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均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    第六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按本規定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發生貨運事故的索賠案件,應在規定的索賠期限內按下列兩種情況辦理:    一、對每件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七百元或每噸貨物的實際損失超過五百元的,按保險條款規定的手續逕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再由保險公司向承運人追償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二、對每件或每噸貨物的實際損失未超過上述一款規定標準的,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手續,逕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第七條 沿海航線蜜蜂運輸,仍按《關于沿海航線蜜蜂運輸的幾項規定》及《沿海航線試辦蜜蜂運輸保險座談會議紀要》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個體(聯戶)船舶承運的貨物,按國務院規定已投保承運貨物運輸險的,以及航行國際航線,香港、澳門航線的船舶及所載貨物,在我國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船體、船具或貨物的滅失、損壞事故,均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按《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貨物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造成損失部分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罰款的,其損失均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第十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貨物運輸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工業化;貨物運輸需求;需求特征;運輸需求數量;運輸需求質量

運輸需求問題歷來是學者們關注的焦點,任何有關運輸方面的戰略研究都是以對運輸需求的分析與預測為起點的。然而,無論是運輸需求理論問題研究還是運輸需求數量預測,盡管客觀上存在著工業化進程對貨物運輸需求的影響問題,但除北京交通大學榮朝和教授等學者做過相關研究外,很少有人系統探究工業化進程中貨物運輸需求的階段性特征及其對于貨物運輸業發展內在的聯動關系。實際上,工業化對貨物運輸需求影響很大。工業化不同發展階段,貨物運輸需求流動實體——“貨物”的品類和數量不同,“空間位移”要求不同,貨物運輸需求的特點和內容亦有所不同。發達國家經歷了完整的工業化過程,其工業化不同階段貨物運輸需求特征對工業化起步較晚的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未來的“十二五”乃至以后的一段時期是我國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攻堅時期,對交通運輸系統供給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運輸需求是運輸供給的依據,只有明確了貨物運輸的需求特征才能提供有效的運輸供給。有鑒于此,本文試圖通過對工業化進程中貨物運輸需求變化規律的探求,來揭示未來我國貨物運輸的需求趨勢,以期為政府運輸發展政策制定及貨物運輸企業發展戰略選擇提供理論支撐,從而解決運輸供給與運輸需求的結構性失衡問題,做好交通運輸“三個服務”,推進我國的工業化進程。

一、工業化的階段劃分及其與貨物運輸需求的內在關聯

工業化泛指一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化以及工業社會自身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產業結構逐漸從以農業為主體轉化為以工業為主體,并向第三產業過渡,以制造業為代表的第二產業,產值和就業人數都超過第一產業,制造業增加值占總商品增加值的比重不斷上升。

關于工業化發展階段,存在著不同的標準和劃分方法,每種方法都有其相應的優點和局限性。例如:錢納里等的基于人均收入水平的劃分,將工業化劃分為3個階段6個時期,即前工業化階段、工業化階段(工業化初期、工業化中期、工業化后期)和后工業化階段(發達經濟初級階段、發達經濟高級階段);庫茲涅茨等按照三次產業結構(包括產值結構和就業結構)的變化將工業化階段劃分為工業化前期、工業化初期、工業化中期、工業化后期和后工業化社會;聯合國基于制造業增加值占總商品生產增加值比重的劃分,把工業化水平分為非工業化、正在工業化、半工業化、工業化等4類。由于依據的理論和標準不同,結論往往不盡一致。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在《中國工業化進程報告——1995—2005年中國省域工業化水平評價與研究》報告中提出了一套綜合評價國家或地區工業化水平的指標體系和方法,據此將工業化過程分為前工業化階段、工業化實現階段和后工業化階段,其中工業化實現階段又分為工業化初期、中期和后期3個階段,每個時期劃分為前半階段和后半階段,并確定了不同階段的標志。見表1。

這種劃分方法較為科學,基于這種劃分,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工業化的各個不同階段,貨物運輸需求客觀存在著的變化軌跡。由表1可見,工業化不同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產業結構歷經“一、二、三”到“二、一、三”,再到“二、三、一”最后到“三、二、一”的轉變,其間生產力地區布局也會發生一定變化。

工業化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經階段,對貨物運輸需求影響很大。貨物運輸需求是一種派生性需求,源于社會經濟生活對貨物空間位移方面的需要。按照運輸經濟學理論,貨物運輸需求變動的主要影響因素有3個:其一,經濟發展水平和速度;其二,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變動,特別是第二產業內部結構的變動;其三,生產力地區布局。經濟發展水平和生產力地區布局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貨物運輸需求的數量和質量,而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直接影響貨物運輸需求結構。在整個工業化發展進程中,貨物運輸需求變動的主要影響因素都處于變化之中,這使得貨物運輸需求也隨之發生相應變化。

二、工業化不同階段的貨運需求特征

目前,一些工業發達國家已經實現了工業化,步入了后工業化社會;一些中等發達國家尚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之中,大多處于工業化中期或后期;發展中國家大都處于工業化前期,少數國家處于工業化中期。實踐表明,工業化不同階段貨物運輸需求特征不同。見表2。

(一)前工業化階段貨物運輸需求特征

各國經濟在18世紀60年代工業革命發生之前的漫長歷史時期,從原始部落到游牧經濟、傳統農業社會、手工業和后來的工場手工業階段,一直處于前工業化階段。由于游牧業和農業的商品率很低,小手工業原材料多數在當地解決,貨物運輸需求較少。貨物種類除去官僚機構、軍隊和城市人口所需糧食以及修建工程和其他方面耗用的物資外,很長時間內主要是商業販運的鹽、布匹、茶葉、皮毛、瓷器、鐵器和其他金屬制品以及香料之類的貨物。工場手工業時期,紡織、煉鐵等行業的生產規模有所擴大,棉花、木材、生鐵等原料、燃料及其產品的運輸需求量有所增加。總體來講,這一時期貨物運輸需求量較小,運輸頻率低,對運輸服務質量要求不高,運輸可靠性較差。

(二)工業化實現階段貨物運輸需求特征

工業化實現階段又分為工業化初期、中期和后期3個時期。每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不同,貨物運輸需求特征亦不同。

工業化初期(18世紀60年代-19世紀50年代)以紡織、冶金原材料工業為主,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開始動搖。18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工作機和動力機的發明和使用,紡織業成為工業化的“先導”部門,輕紡工業逐漸取代農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部門。1783年,英國紡織工業在工業結構中的比重達到35.4%。在紡織產業前向聯系的帶動下,以鋼鐵工業為主的冶金業、采掘業、早期制造業等產業迅速興起并得到蓬勃發展。工業及經濟社會發展對煤炭、礦石、鋼鐵產品等大宗、遠途、低值、散裝貨物運輸的需求急劇增加。

工業化中期(19世紀60年代~20世紀50年代)是以機械加工及化學工業為主的時期,制造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主體,重化工業取代輕紡工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以英國為例,1783-1924年,按凈產值計算,紡織工業在工業結構中的比重由35.4%下降到10.8%;鋼鐵及機器制造業比重由6.5%上升到12.5%;化學工業的比重由1881年的0.7%上升到1924年的1.1%。貨物中石油、天然氣、化工原料、多種金屬和非金屬原材料的比重開始上升,水泥等建筑材料大為增加。貨物運輸除要求繼續擴大運輸能力,對運輸速度和其他運輸質量方面的要求相應提高,運輸需求開始多樣化,對管道、油輪、罐車、棚車等運輸需求量增加,要求發展多種運輸方式和工具來滿足日益多樣化的運輸需求。

工業化后期(20世紀60年代~20世紀80年代)是以高度加工工業為主的時期,制造業產品的加工程度進一步深化,工業品價值普遍很高,技術資本含量大,物質含量相對比較低。汽車、飛機、精密儀器、電器電子產品等高加工產品的附加值比初級產品大為提高,經濟增長對原料的依賴減少。發達國家的煤炭工業以及石油天然氣采掘工業在工業結構中的比重分別由1955年的2.7%和3.3%下降到1974年的0.8%和1.7%,1955-1974年煤炭工業年均增長速度為-1.9%,出現了負增長。這一時期,大宗散裝貨物運輸需求增長速度減緩,加之以電子、信息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對運輸需求數量較小,運輸量的增加不再是主要方面,對方便、及時、可靠、節約等質量方面的要求更為突出,小批量、特種車、專用車的運輸需求增加。

(三)后工業化階段貨物運輸需求特征

20世紀90年代開始,部分發達國家步入后工業化社會,經濟結構轉向高技術產業和服務業,經濟增長轉向更多的依賴深度加工、技術和信息。這些變化致使貨物運輸需求數量基本停止增長,在一些國家甚至出現連續下降的現象,但對運輸質量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貨物運輸融為物流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物品生產方式靈活多變且批量較小,企業追求“零庫存”和生產體系全球化,對小批量、集裝化運輸、特種貨物運輸和門到門一票到底的國際國內多式聯運需求增加,運輸速度和頻率加快,要求運輸服務更加及時、方便、可靠。

綜上,在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整個工業化進程中,貨物運輸需求數量一直保持增長態勢,不同時期增長速度不同,尤以工業化初期增長速度最快,工業化中期次之,進入后工業化社會增長速度最慢甚至基本停止增長。對運輸服務質量一直追求更高,需求層次越來越高。

三、未來我國貨物運輸需求趨勢分析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的研究表明,2005年開始我國整體處于工業化中期的后半階段,進入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是工業化進程的關鍵時期。根據國際經驗及工業化發展規律,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經濟發展的主導部門將由傳統的以紡織、輕工為主的輕工業向汽車、鋼鐵、化工等重化工業和電子信息等產業轉型升級。我國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的主導產業與發達國家相似,但發展環境相差很大,尤其是資源及環境約束加強,對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相應的,未來我國貨物運輸需求既具有與發達國家相似的特征又有所區別,突出表現在貨物運輸需求數量、類型及質量3個方面。

(一)運輸需求數量

盡管我國整體已進入工業化中期后半階段,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工業化進程差距很大,中西部地區尚處于工業化前期。見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全國31個省區市中有8個處于工業化中期的前半階段,14個處于工業化前期甚至前工業化階段。整體完成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我國需要更長時間。重化工業發展需要強大的運輸支撐,是貨物運輸需求增長的主要原因。根據2002年投入產出表計算,按產業結構劃分,我國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分配到第一、二、三產業的比重分別為5.4%、71.2%、23.4%,第二產業對貨物運輸需求影響最大。“十五”以來,我國經濟保持持續平穩發展態勢,國內生產總值以每年10%的速度穩步遞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通道”的“爬坡”階段,即“黃金發展階段”。工業結構的重型化必將帶來重化工業主要產品產量、能源消耗的大幅增長,使得能源、原材料等長途大宗物資運輸需求旺盛。此外,經濟全球化、產品品牌化使得產品流通范圍擴大,產成品運輸、外貿運輸等遠距離運輸需求旺盛,貨物平均運輸距離增大,貨物運輸周轉量增長較快。見圖1。

圖1顯示了近幾年我國貨物運輸量的增長情況。相比貨物運輸周轉量的高速增長,貨運量增長速度趨緩。這是因為我國重化工業發展走的是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對電子、醫藥、儀器儀表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成品類物資運輸需求增長更快,在總運量中所占比重不斷提高。可以預見,未來我國貨物運輸需求總量將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具體表現為貨運量增速趨緩,貨物運輸周轉量增速較快。

(二)運輸需求類型

發達國家重化工業時期貨物運輸需求的增長點主要集中在長距離、大運量、跨區域的能源運輸、基礎原材料運輸以及外貿運輸上。我國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晚于發達國家100多年,與發達國家后工業化發展階段處于同一時期。與發達國家當年的重化工業發展環境相比,我國處于一個生產柔性化、流通高效化、消費多樣的時代,貨物種類繁多,貨物運輸需求復雜多樣,不像發達國家重化工業階段時期那樣單一。一方面,我國所處重化工業化發展階段決定了對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資運輸的需求。2007年我國鐵路和水運完成的貨物周轉量占綜合運輸體系的86.7%,這一比重將會持續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有“世界工廠”之稱,除中西部地區的大宗能源、原材料運輸外,東南部地區加工產品的貨運需求量也很大,尤其是已步入工業化后期甚至后工業化階段的長三角、珠三角地區,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數量增多,小批量、多批次貨運需求旺盛,零擔快運、小件運輸、專業運輸、特種運輸、綜合物流服務需求增速加快。

(三)運輸需求質量

從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人均GDP在1000~4000美元期間,社會發展對貨物運輸服務在方便、及時、安全、經濟、可靠等方面的質量性要求將大大提高。我國各地資源稟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處工業化發展階段不同,貨物品類不同,對貨物運輸服務質量要求的側重點不同,中西部地區對經濟性要求要高一些,東部地區則對時效性、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一些。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推進,社會生產、生活節奏加快,運輸頻率加快,貨物運輸需求將越發復雜多樣,除在時效性、方便性、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高外,對“異質”服務能力和應急保障能力將提出更高要求。

貨物運輸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貨物運輸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二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三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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