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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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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獎勵辦法范文第1篇

一、項目實施意義

實施G205線公路改造和S322線公路改建項目,可將銅湯高速、G205線、S103線、S322線和*北大門旅游公路連接起來,形成交通主干網絡,進一步改善交通條件,加快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提升我區對外形象,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確保如期完成征地拆遷任務,區委、區政府已成立*區世行Ⅲ公路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交通局)。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要及時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并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為項目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二、方法步驟

征地拆遷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㈠宣傳發動階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區指揮部印發《關于做好G205線、S322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保障施工環境的通告》,并通過網站、電臺和電視臺廣泛進行宣傳。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發動,上門入戶向群眾講清項目建設重要意義、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方式方法,使廣大群眾自覺顧全大局,主動配合、積極參與,為征地拆遷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㈡勘界調查及摸底階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區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下,相關鄉鎮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一口徑和標準,逐村逐戶進行地類和房屋情況調查,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切實掌握詳實的基礎數據。

㈢征地拆遷階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關鄉鎮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征地拆遷規定,組織群眾及時騰空房屋并完成拆遷,交付土地使用權。同時,區電力、通訊、廣電等部門按要求完成各自桿線的調查及遷移工作。

㈣支付補償款及資料匯總階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關鄉鎮、區直有關部門在全面準確核實被征遷土地及房屋面積的前提下,與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經區指揮部辦公室核實后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補償款。同時,各有關鄉鎮應在交付項目用地前,將所有征地資料收集完整并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匯總。

有關鄉鎮和區直部門要對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加強動員部署,確定專人負責,分解落實任務,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扎實穩妥、快速高效地開展工作,確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遷任務。

三、補償、獎勵及安置辦法

㈠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及獎勵辦法

⒈分地類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三項費用(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

⒉公益林每畝另行補償225元。

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

⒋對按時完成遷墳的給予每棺200元獎勵,逾期未遷的視同無主墳處理。

㈡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及獎勵辦法

⒈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⒉考慮到龍門鄉拆遷戶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運費用情況,按房屋拆遷(主房面積)補償金額的20%增加補償。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騰空的,按房屋拆遷(主房面積)補償金額的15%予以獎勵。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遷的,每提前一天給予500元獎勵(最高不超過6000元)。

㈢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辦法

⒈評估價計算公式:評估價=房屋結構類型基準價×成新率×建筑面積。

⒉房屋結構類型基準價(詳見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計算。

⒋建筑面積:以房屋外墻測量為基準,懸挑陽臺按50%、封閉陽臺按100%計算。

㈣搬遷安置補助標準

⒈搬遷補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標準予以補償。

⒉被拆遷戶的臨時安置以自行安置為主。自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補助標準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統一安置,其安置補助標準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積為準)。

四、資金管理

㈠補償資金發放形式:征地拆遷補償由當地鄉鎮政府登記、造冊并經區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后,由區指揮部統一撥付到鄉鎮指定的帳號,由鄉鎮負責補償資金的發放。各鄉鎮應積極引導被征遷戶合理使用補償資金。

㈡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得擅自帶征土地、隨意上調征地面積、虛報房屋面積。確需帶征土地的,須報區指揮部審核同意。

㈢對以各種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騙取征遷補償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其他事項

拆遷獎勵辦法范文第2篇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為區下發的年度城市建設及拆遷、掃尾目標任務分解表所列項目(列入表中的工業拆遷項目除外),以及市、區當年下達的目標任務分解表之外的突擊性項目的完成情況(參照港閘辦發[2008]12號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與獎懲

1、有上年拆遷掃尾工程的街道(鄉)、開發區,在兌現2007年專項獎勵資金時,預留20%作為掃尾保證金。在規定的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掃尾任務的,完成后全額支付;在目標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評級獎勵辦法。區安排專項轉移資金獎勵在建設中能做好群眾工作,確保工程施工不受影響的街道(鄉)、開發區。分優、差二個等級。工程優等級獎5萬元/項,差等級不予獎勵。

3、對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以項目為單位,區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獎勵街道(鄉)、開發區。

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標準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達到拆遷工程驗收標準。開拆時間為目標完成時間一個月之前。需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由拆遷推進辦確定。

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8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6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兩個月后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3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單位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的,按非居組審核、審計價的1.5%予以獎勵;在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1%予以獎勵;超過兩個月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0.5%給予獎勵。非居單位在工程開拆前未通過拆遷實施單位提前拆除,按拆遷實施單位服務收費標準(審核、審計價的3%)獎勵。

該獎勵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兌現。

該項獎勵實行專戶儲存,專門監管。各街道(鄉)、開發區必須將所得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就業、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等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監督該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4、為鼓勵街道(鄉)、開發區為推進城市建設爭做貢獻,區安排專項獎勵基金,由街道(鄉)、開發區獎勵在完成拆遷任務過程中有貢獻的人員,其中包括區機動大隊或其它派出參拆人員。

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2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審核審計價的0.2%給予獎勵。該項獎勵不與推進進度掛鉤,在全部拆遷任務(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對按計劃完成2007年底前掃尾項目的按5000元/戶給予獎勵。

專項獎勵基金實行后,區不再支付1%的拆遷推進費。專項獎勵基金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街道(鄉)、開發區根據項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萬元用于獎勵區部門為目標任務完成做出貢獻的相關人員。

(二)考核實行單項考核、季度兌現和年度匯總的方式

各街道(鄉)、開發區在項目開工前,將《項目拆遷開工報告》報區考核辦,考核辦會同推進辦進行拆遷項目跟蹤。目標任務完成后,街道(鄉)、開發區及時書面申請考核,并填寫《目標任務完成考核表》,同時提供所有證明材料(非居申報材料經推進辦非居組認可)。

區考核辦組織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務業績考核通知單》。按季度兌現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獎勵基金。

考核辦年底對各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城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匯總。

(三)街道(鄉)、開發區城市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四個文明綜合考核掛鉤,基本分為15分

1、按時開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時開拆項目與全年應拆項目的比)占權重10分,開拆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戶數與全年所有項目應拆戶數的比),占權重5分,拆除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3、拆除率達90%以上的街道(鄉)、開發區中,全年拆遷合法建筑面積數列全區第一的加3分;列全區第二的加2分;列全區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項之和即為各單位四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鄉)、開發區,不得評為先進和標兵。

(四)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

按季度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根據上述三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辦法,對照季度城建計劃任務,進行考核打分,得分前兩名的授予“城建杯”。

拆遷獎勵辦法范文第3篇

一、實行征拆分離

為了改變多年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管部門(拆遷辦)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窘境,2006年縣政府成立了征地拆遷指揮部,明確了縣房管局(拆遷辦)負責對全縣各房屋拆遷項目法定程序的把關、拆遷計劃與拆遷方案的審定等相關工作,現在征地拆遷指揮部和各鎮以及六個工業園區(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房屋拆遷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理順了拆管關系,真正實行了征拆分離。

二、理順職能、設立房屋征收部門

2012年5月我局向縣編委報告,縣人民政府設立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正科級事業單位。同年7月縣編委核定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領導職數一人,事業編人員六人。

工作職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審核征收與補償方案、獎勵辦法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房屋征收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三、我縣房屋拆遷工作現狀

我縣經過二十多年的舊城改造,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規劃面積不斷翻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早已完成,現在的房屋拆遷工作都集中在縣城規劃區以外及各鎮、各工業園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因此,房屋拆遷工作主要由縣國土部門負責,各鎮、各工業園區具體實施本轄區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拆遷獎勵辦法范文第4篇

二、各部門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單位(含區政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住房保障、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監管和指導。

三、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經審批的近期建設規劃,是制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的根本依據。規劃、建設、發改等行政主管部門從實際出發,按輕、重、緩、急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3-5年計劃,逐年分步驟地按計劃實施建設項目。在有條件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結合舊城區危舊房改造,在編制計劃時,應在建設項目所在片區或鄰近片區范圍內規劃建設適量的拆遷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按照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后,組織實施的區或有關單位應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的拆遷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資料作為拆遷安置用房規劃建設(購買)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制定的基礎資料。并著手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選購。

五、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就補償安置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或舉行聽證,吸納被拆遷人的意見后,完善拆遷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范圍內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實行異地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是高層(或公攤系數大于0.017)的,采用套內建筑面積調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是多層房屋的,按建筑面積調換。

(二)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應包括設施搬遷、調試安裝費用和無法使用的設備的折舊費。

七、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且其家庭成員沒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賃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予補償安置:

(一)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20㎡,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并符合廉租房條件的,被拆遷房屋面積可按評估價實行貨幣補償后,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并享有優先申請權。

(二)按被拆遷房屋原房建筑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對不足45㎡部分,應對其使用權進行補償。

(三)按45㎡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超出原房面積部分,被拆遷人可按房改價格購買后取得產權。超出45㎡的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取得產權;如被拆遷人屬困難戶,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遷人租住,超出面積的多少由拆遷人決定。

八、在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補償時,被拆遷房屋須進行評估,拆遷人單方委托評估的結果、被拆遷人不認可的,拆遷人可以在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單價加上原評估單價之和不能超過該片區上季度新建商品房交易均價;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共同委托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認可了的不再上浮。

九、對在拆遷許可期限內(不含延期)搬遷的被拆遷戶可適當獎勵,鼓勵產權調換到金陽新區,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拆遷人在拆遷方案中制定。

十、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為準。房改房產權證標注的面積如與實際建筑面積不符的,應以產權監理部門重新測繪的面積為準。對產權證標注面積存異議的可以申請產權監理部門重新復測,復測無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對居住于無證房內、有常住戶口且其它地方無住房的,可以按照當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積給予安置,產權歸拆遷人所有,由被拆遷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被拆遷人自愿拆除無證房、超期的臨時建筑的,還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工料補貼。

十一、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為住宅但實際用于合法經營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外,對于實際用于經營的面積部分,按照以下方式給予額外補償:

(一)2002年8月1日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拆遷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經營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35%給予貨幣補償。

(二)2002年8月1日至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的,拆遷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經營性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5%給予貨幣補償。

(三)合法自營的房屋,且靠房屋經營為生的困難家庭和殘疾人,被拆遷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和街道、社區的有效證明的,補償可在前(一)、(二)款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對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區人民政府、公共府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拆遷人組織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在拆遷許可期限內,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簽約率達到51%以上并符合強拆申請條件的,拆遷人可以選擇按程序申請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由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密切作配合。

十三、用經濟適用房作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按規定補交有關土地費用。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名義實施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拆遷的用地只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或綠地,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獎勵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設工程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具體范圍為:東以集賢北路為界,南至22萬伏高壓走廊,西至*經濟開發區和安徽理工學校,北抵集賢關與宜秀區接壤,總面積約7.37平方公里。

第三條*市西城改造建設工程規劃區域及其還建點內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十里鋪鄉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設以及還建點內的建筑物、附屬物的類型、結構、面積以區、鄉、村三級實地摸底丈量登記并經相關部門認證后公示無異議為準。被拆遷戶在公示期內對丈量結果如有異議,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區西城改造建設工程指揮部認證組和鄉、村等有關單位復核,并以實際復核結果為準。

第五條拆遷有租賃關系的房屋,由租賃當事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有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裁決處理。在拆遷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區相關部門、鄉、村、拆遷承包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補償面積的認定原則

(一)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補償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法定建房批準文件所作的記載為準。

(二)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未記載的,或者記載與現狀不符的按下列規定認定:

1、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未記載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證明的按住宅認定;

2、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為非住宅,但拆遷時已改為住宅的,按住宅認定;

3、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為住宅,但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經依法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認定。

(三)在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圍內,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際丈量的面積認定。

第七條經認定后,合法建筑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與標準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1、拆遷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1200元/㎡的標準,磚混結構115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11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1000元/㎡的標準;

3、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區位級別,結構等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積40㎡的部分按850元/㎡標準;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但未超過60㎡的部分,框架及磚混結構按55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按47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的按350元/㎡標準;人均建筑面積超過60㎡的部分,框架及磚混結構按400元/㎡標準,磚木結構按3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200元/㎡標準;

4、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每戶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安置。剩余建筑面積按貨幣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

5、實行全部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自行解決安置;

6、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還建安置按搬遷序號確定。每戶還房建筑面積超過調換建筑面積的,超出建筑面積10㎡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購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購置。償還建筑面積不足調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內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還建房在規劃許可的還建點內建設,按多層配套住宅建設;

7、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積找付結構、樓層差價款(見附表一);

8、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為18個月,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由拆遷人按每戶每月400元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18個月后,仍未得到還建安置的,該項費用按有關政策執行。被拆遷房屋全部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2400元;

9、拆遷搬家,每戶一次性發給300元搬遷補助費。單位(含個體企業)大面積非住宅房按2-4元/㎡補助搬遷費。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按建筑面積1500-2000元/㎡計算實行補償:框架結構2000元/㎡的標準,磚混結構180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15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1200元/㎡的標準;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經確認為經營性門面房的,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1200元/㎡,磚混結構1100元/㎡,磚木結構1000元/㎡,其他結構按900元/㎡的標準,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生產、辦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710元/㎡,磚混結構570元/㎡,磚木結構450元/㎡,其他結構按240元/㎡的標準,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3、經確認將住宅房改為生產經營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產經營證照并年檢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標準計算拆遷費用:經營用房按建筑面積550元/㎡計算;生產、辦公性用房框架結構按建筑面積500元/㎡,磚混結構按建筑面積400元/㎡,磚木結構按建筑面積300元/㎡,其他結構按建筑面積200元/㎡。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生產經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4、經確認將住宅房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生產經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三)拆遷房屋附屬物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第八條拆遷房屋符合建房條件,但無任何產權證明,且無其他任何農村住房的,除人均還建40㎡產權以外,剩余貨幣補償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補償標準的10%遞減;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補償標準的20%遞減;人均超過100㎡以外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在過去其他項目中被拆遷的拆遷戶,如本次拆遷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當時拆遷還建面積人均不足40㎡的,則可在此次拆遷還建中補齊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遷還建安置的,不再享受還房安置政策,其拆遷面積實行貨幣補償,應拆遷面積納入人均40㎡以外計算,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拆遷補償安置對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視為拆遷補償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戶口的,且在當地常住的;

2、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學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現役義務兵、士官、服刑勞教人員,以及一方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其在當地常住的無工作單位的配偶及子女;

3、農轉非后,仍常住當地務農的;

4、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該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常住人口;

5、認證小組認可的其他情況。

(二)享受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分戶認定

私房以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為依據計戶;居民、村民戶在同一戶籍村內有多處住房的按一戶計算。

被拆遷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領取結婚證并獨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已達晚婚年齡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戶安置。

第十一條實施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被拆遷戶在搬遷驗收前,須保持已列入補償范圍的建筑物和附屬物的完好,方可領取搬遷證。

第十二條搬遷過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不論何種安置方式,水電增容費由被拆遷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內的所有被拆遷戶應在規定的搬(拆)遷期限內完成搬(拆)遷任務。對在限期內完成搬(拆)遷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根據人口、人均面積、協議拆遷期限三要素確定獎勵金額(見附表三)。

第十五條被拆遷戶無故拖延,拒不搬(拆)遷的,責令限期搬(拆)遷。逾期仍不搬(拆)遷的,申請依法強制搬(拆)遷,依法強制搬(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強制執行搬(拆)遷戶承擔;在強制執行工作中辱罵、毆打有關工作人員,妨礙征遷及工程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市*區西城改造建設工程指揮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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