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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杜拉在1965年做過一項關于觀察學習的經典實驗,目的是了解兩個主要問題:
(1)兒童是否不管榜樣(即作為實驗對象的被觀察者)是受到獎勵還是懲罰,總是會從榜樣那里習得攻擊?
(2)兒童看到榜樣受到獎勵是否比看到榜樣受到懲罰會更多地自發模仿所看到的攻擊?這項實驗將4~6歲的兒童分為兩組。兒童在電影中看到一個成年男子演示四種不同的攻擊,但在影片快結束時,一組兒童看到的這個成人榜樣受到另一個成人的獎勵(那個人說“:你是一個強壯的冠軍。”);而另一組兒童看到的是這個成人榜樣受到懲罰(另一個說“:喂,住手!我以后再看到你這樣欺負弱者就給你一巴掌!”)。接著讓兒童進入一間游戲室,里面放有一個同樣的充氣人以及這個成人榜樣使用過的其他物體。結果發現,電影里榜樣的攻擊所導致的結果(獎勵或懲罰),是兒童是否自發地模仿這種行為的決定因素。也就是說,看到榜樣受獎勵的那一組兒童,比看到榜樣受懲罰的另一組兒童,表現出更多的攻擊。(364-365)這一實驗結果,是否意味著看到榜樣受獎勵的兒童比看到榜樣受懲罰的兒童習得更多攻擊呢?為回答這個問題,班杜拉又做了一項延伸實驗,在這兩組兒童看完電影回到游戲室時,以提供糖果作為獎勵,要求兒童盡可能地回想起榜樣的行為,并付諸行動。結果表明,這兩組兒童在模仿攻擊方面沒有任何差異,即都能精確地顯示出榜樣的四種攻擊的順序。因此可以說,榜樣行為所得到的不同結果,只是影響到兒童模仿的表現,而對學習幾乎沒有什么影響。因為在榜樣受到懲罰的條件下,兒童同樣也習得了這種行為反應,只是沒有同樣地表現出來。班杜拉的上述實驗研究表明,懲罰對降低有些問題行為比較有用。“尤其是當學生幾乎沒有什么動力去改變行為時,懲罰就較為有效”。(328)當懲罰看起來是減輕危險反應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時,懲罰的害處可能要比讓兒童自身發展下去產生的后果要小些。因此,許多心理學家和教育工作者認可適度懲罰的觀點,主張盡可能采用移除式懲罰而少用施予式懲罰,以此來減少懲罰對學生的負面影響。同時應將懲罰和對適當行為的獎勵強化結合起來,通過懲罰的負強化效應而發揮其教育價值。(186)
二、懲罰在學校教育中的應用
(一)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手段
具有積極目的(因此而不失其教育性價值)的懲罰應當具有相對明確的使用范圍,因為并非所有的不良(非期望)行為都可以通過懲罰而收其效果。作為教育手段的懲罰應當具有兩方面的涵義,就其消極層面而言在于禁止某種不良行為,就積極層面來看是在于誘導良好行為。兩者不可或缺,否則就失卻其實施的本義和價值,變成單純的管理甚至懲治。經驗告訴我們,懲罰似乎是改變不良行為的最為簡單有效的措施,而事實上并非如此。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有很多教師就是抱著這樣的錯誤觀念并付諸實踐,從而導致我們的學校教育中存在著大量無法達到有效抑制、消除不良行為預期目標的懲罰方式,也就是說無效的或者不當的懲罰。從所施懲罰物劃分的角度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這幾種:身體懲罰(體罰)、心理懲罰、布置額外作業、拖延下課或課后留校等。從懲罰過程的行為分析角度,主要有濫用教師權威的懲罰(包括對由于教師失職行為而引起的學生不良行為的懲罰和出于報復目的的懲罰)、違反邏輯結果的懲罰、情緒化懲罰、懲罰尺寸失度(包括過輕懲罰和過重懲罰)以及懲罰對象錯誤和選錯懲罰物(心理學上是指能夠減弱不良行為的操作結果)等。這是我們應當予以重視和避免的。在學校教育中,教師及學校基于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在針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置時,其擁有的權責是不等同于監護人的。那么,對于什么樣的不良行為,教師應當給予懲罰,而對于哪些不良行為,又不必給予懲罰呢?下面只是一些不完全的列舉分析。
1.對于那些屬于違反校規班紀和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如撒謊、偷拿東西、考試作弊等行為,如果學生明顯知道這樣做是違反規則和錯誤的,自己又能夠遵守,卻不顧后果而為之,就表明他具有明知故犯的過錯,對于這種行為可以給予懲罰。
2.對于屬于學習方面的不良表現和個人生活中的非期望行為,應以引導和強化為主,一般不要采取懲罰的方式。每個學生基于不同的家庭環境和個體差異,后天努力及客觀條件懸殊,導致彼此差異,不可能都像學校要求和教師期望的那樣作出反應。因為某些不良行為是早先就已形成了的,難以期望其在短時間內作出改變,而某些正確行為的習得是需要必要準備的。對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行為問題學生,應當充分考慮其實際并在征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學校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人士或者校外心理學家進行干預、矯正。
3.對于屬于學生情緒反應上的不良行為,一般不宜采取懲罰性教育,因為這樣做非但不能消除問題行為,反而可能引發更強烈的情緒反應。對這類不良行為,應當先杜絕引起該學生此不良行為的強化物,再以正強化為基本干預方法。
4.對于初次出現的意在引起教師或同學關注、危害輕微的學生不良行為,教師可以采取忽視或者強化期望行為的做法加以應對,最好不要采取使其目的得逞的懲罰措施。
(二)實施懲罰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是否給予懲罰、何時給予懲罰以及如何給予懲罰,諸如此類的問題即使在行為心理學家內部也存在很多爭議。那么,在學校教育中教師實施懲罰時應注意些什么,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呢?
1.懲罰保留原則
也就是說,教師應以正向強化為基本原則,盡量避免使用懲罰來矯正行為,而是通過獎勵等方法增強與目標一致的期望行為。那些贊同使用懲罰的行為理論家們也同意這樣的觀點,只有當強化不奏效時才考慮使用懲罰。當學生出現不良行為時,首先向他建議能引起其興趣的替代行為。除非不得已,一般保留采取懲罰的措施。(525)例如學生甲嘲笑同學是笨蛋。班主任老師本來可以罰他站在角落處反省自己為什么嘲笑別人,可是這位教師并沒有這么做,她知道甲生這么做,只是為了滿足他在同學面前的表現欲,而甲生在科技能力方面又很強。下課后她把甲生單獨叫到一邊,和他共同設計了一個科技項目。當他完成這個任務后,老師就讓他在班里展示其成果。這種做法,既糾正了學生的不當行為,避免因為懲罰而帶來的不良后果,還可將學生從消極榜樣轉變為積極榜樣。
2.及時性原則
即在不良行為出現或者非期望事件發生后盡快地施以懲罰物,這時收到的效果最佳。如果延遲懲罰,則在懲罰之前發生的理想行為會受到懲罰物的影響而減弱。一旦教師認識到有必須加以懲罰的不良行為出現,就應該立即給予懲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懲罰對該不良行為的抑制效果。
3.正當性原則
首先,教師應當出于教育的目的,根據既定而明確的規則處罰有過錯的學生。任何將懲罰作為報復手段的做法都是應當被絕對禁止的。在實施懲罰時要確保被懲罰的學生知道他的哪種行為受到處罰以及為什么受懲罰。不要想當然地認為你明白他為什么受懲罰,學生自己也就明白為什么受懲罰。其次,教師應當確保對學生不良行為的懲罰是合適的。即確保采取的懲罰措施是針對其不當行為并且是適當有效的,不會有副作用,除非其副作用相對于不良行為造成的后果來說是微不足道的。要根據錯誤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應當施以怎樣的懲罰,懲罰實施的強度要與受處罰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成比例,既不能過重也不能過久。過分寬容或者過分嚴厲的方法都不會有效地消除錯誤行為。可以采取分級處理、漸次懲罰的方法,并考慮給將要受處罰的學生提供選擇不同行為的機會。例如,LeeCanter就主張對待錯誤行為應該有不同程度的懲罰水平,而且課堂管理中懲罰的等級不應該超過5個。(357)在進行懲罰時,應當考慮學生心理需求上的個別差異,要尊重學生的尊嚴和人格,盡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心靈傷害,嚴禁體罰和侮辱學生。
4.最低傷害原則
在教育中實施懲罰往往會導致一些消極的后果甚至是危害。如激起受懲罰學生的情緒行為,造成學生逃課、掩飾行為和對教師的疏離,導致攻擊行為增加,失去自尊和心靈傷害等;過度懲罰或者經常性地實施懲罰有可能引發制約現象,容易使得與懲罰有關任何刺激變成制約懲罰物。因此,當教師必須抑制一個不良行為時,應選擇一個比較溫和的又能阻止將來的不良行為的懲罰方式。比如當教師通過忽略、說理、給予臉色的方法能夠制止學生的不良行為時,就不要采取警告、批評、叱責的方式;對于某些不良行為,可采取私下實施懲罰的方式,既可以消除引起班級同學的注意的可能性,還能避免學生在大家面前感到尷尬或羞辱。
(三)關于教師實施有效懲罰的幾點建議
鑒于懲罰的種種弊病以及由其可能帶來的許多副作用,教師對于懲罰應當采取一種“不得已而用之”的謹慎態度。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方法,是一項技巧,也是對教師專業素質的一種考驗和挑戰,需要充分運用教師的教育智慧。在實施懲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教師應當清醒地認識并讓受懲罰學生認識到
懲罰針對的只是不良行為而非學生本人。因此,任何會導致傷害學生自尊心、降低其自我價值感從而造成學生心靈傷害的懲罰措施,都應當不用或盡量避免使用。
2.教師必須結合具體個體和情景
深入分析造成學生某種不良或違規行為的原因和動機,然后考慮是否有必要施以懲罰;如果需要,再考慮選擇適當而有效的懲罰方式。
3.對懲罰的解釋與說明
對于某種不良行為,一旦確定有必要加以懲罰時,教師就必須明確告知學生實施了哪項被禁止的行為,違反了哪一項規則,造成了什么樣的具體后果(比如干擾了同學的學習,威脅到其他同學的安全和自尊、或者是損害了學校的財產等),從而向學生傳達這樣一個信息:之所以對這一行為實施懲罰,是因為它已經超越了可接受行為的界限。對懲罰的解釋和說明,既使被懲罰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因而容易接受這一懲罰,也讓其他同學明白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4.教師在應對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時
應盡量保持平靜、克制和理性,以避免受其個人主觀成見和消極情緒的干擾而出現過激反應,進而引發不當懲罰。
5.對不良行為的懲罰必須與對良好行為的獎勵強化相結合
方能收其教育之功效。相關研究和大量的事實都表明,當可接受行為同時被強化時,對不良行為的懲罰會更有效。(331)而且,通過強化期望反應、懲罰非期望反應,可以向學生傳遞“行為是能夠改正的”的積極信息。例如張三在校表現不佳,常出言不遜地頂撞老師,為此幾乎成了教導處的常客。這時教育他最好的辦法不是如何指出他的錯誤,而是強化他表現良好的一面。
6.對受懲罰學生保持關注
以監控和評估懲罰的有效性,必要時調整或改變教育措施。如果一個給定結果(懲罰)不能降低它所要懲罰的反應(即不良行為),那么這個結果對于被“懲罰”的學生來說就不是讓其厭惡的。事實上,這種懲罰有可能是一種強化。這時,需要教師調整自己的判斷并改變其教育策略。
7.在必要時
關鍵詞:獎勵;懲罰;獎罰分明;獎罰有度
中圖分類號:G6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6)06-0031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獎勵和懲罰是兩種必不可少的手段。這兩種手段運用得好,將會大大激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教育教學的效果;反之,如果運用得不好,將會挫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降低教育教學效果。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如何運用獎勵和懲罰的手段,成為我們教師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就嘗試著談談自己在教學中的經驗。
一、教育教學中運用獎勵和懲罰手段的必要性
如果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沒有一套與學習標準和要求相配套的獎勵懲罰措施,很難想象我們的課堂教學能夠順利進行下去。從人的潛意識來講,很多學生是不愿意接受一些規則的約束的,那么,這些學生的學習自覺意識就十分薄弱。當他們幾次沒有按照教師的要求完成任務,卻依然沒有受到及時的懲罰后,便會產生“任務完成不完成都無所謂”的思想,因為完不成也沒有什么了不起,慢慢地就會對教師交代的任何學習任務都保持無所謂的態度,消極怠工。反之,如果按照教師的要求保證質量且及時地完成了任務,或者超額完成了教師布置的學習任務,我們也沒有給予及時的獎勵,這樣也會打擊這些完成任務的學生的積極性。如此下去,不管是能夠按時完成任務,或者是不按時完成任務的學生,都不再把任務當回事,最終將導致我們教育教學中任務和目標難以達成,從而使我們的教育教學過程難以繼續下去。這時,如果我們對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大家也都是無動于衷,不會有什么效果。
所以,我們教師一定要發揮恰當的獎懲藝術,警鐘長鳴,突出獎勵和懲罰的剛性與力度,讓大家充分認識到獎勵懲罰的意義,這樣才能使全體學生對學習任務保持足夠的重視,從而按照要求完成學習任務,保證我們教育教學的順利推進。
二、教育教學中運用獎勵和懲罰時一定要分明
春秋戰國時期曾經有一個故事,說的是魏惠王和其大臣卜皮的一次對話:魏惠王問卜皮:“你當地方官的時間很長,和老百姓相處的機會最多,應該聽到過大家多我的評價吧,有沒有人對我提出過批評呢?”卜皮回答道:“百姓都認為大王很仁慈。”魏惠王聽后十分高興,“噢,那么,我們的國家一定能夠治理好了。”卜皮卻說:“不,大王,相反,我們的國家就要滅亡了。”魏惠王一臉驚訝地問:“為什么呢?我以仁慈治國,難道有錯嗎?”卜皮回答說:“大王你只給百姓仁慈的形象,就不能居人之上。如今即使大臣犯罪、百姓違法,你在處罰他們時,也都會猶豫不決。這樣有過而不罰,無功卻受祿。這樣大王在臣民心目中就無所謂了,大家都看不起大王,所有的人都會放肆行事。那我們的國家豈不離滅亡不遠了嗎?”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個十分重要的道理,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不可以為仁慈,必須要做到獎罰分明,如果獎勵和懲罰不分明,國家就會面臨滅亡的境地,其后果是相當嚴重的。同樣,在我們的教育教學過程中,我們獎勵了一個本不該獎勵的學生,或者我們懲罰了一個本不該受到懲罰的學生,使得本應該受到獎勵的沒有受到獎勵,本應該受到懲罰的沒有受到懲罰,這就會大大挫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因此,我們在運用獎勵和懲罰手段時務必做到獎罰分明。
三、教育教學中運用獎勵和懲罰時一定要有度
獎勵和懲罰除了要分明之外,還要做到有度。如果獎勵和懲罰不適度,會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影響教學效果。那么,如何做到獎懲有度呢?筆者認為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 必須公平。賞罰必須公平,該賞則賞,該罰則罰,不能有特殊對象出現,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大家心服口服。如果在賞罰過程中出現了特殊對象的特殊對待,則使我們的賞罰失去公平性,從而影響大家對獎懲措施的認識。比如,筆者就遇到過一個教師,因為某位學生是班干部,在學習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教師沒有按照規定予以處罰。這個事情出現以后,其他學生都看在眼里,認為教師在處理問題時不能做到不偏不倚,有些偏向,從而對教師產生了看法,導致其他學生在執行教師的規定時大打折扣,從而影響了教育教學任務的順利完成。
2. 講清原因。我們在進行獎勵或者懲罰時,必須要講清原因,也就是為什么要進行獎勵,依據我們的哪一條規定;為什么進行懲罰,依據的又是哪一條規定。只有這樣,才能讓大家對我們所依據的規定了然于胸。所謂“賞罰”,人人知其所以賞罰之故,則感心而頑心消,畏心生而怨心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大家及本人真正受到教育而消失怨恨。
3. 注意力度。從管理學的角度來講,動力原理的應用要重視“刺激量”,如果刺激量不足,則起不到刺激的作用,如果刺激量過大,則可能導致相反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教育教學中運用獎懲手段時一定要注意力度,做到恰到好處,才能達到激勵和懲戒的目的。處罰過輕,則起不到教育本人和他人的作用;處罰過重,不能給犯錯誤者改過自新的機會,則會將人一棍子打死,不符合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關鍵詞: 變相體罰 懲罰原則 懲罰教育
引言
所謂教育懲罰就是懲罰教育,即采取相應措施懲罰學生學習時不正確、不良的行為習慣,指引學生朝著好的方向發展,指引其有良好的行為習慣。教育懲罰是懲罰的一種方式,在小學生教育時運用教育懲罰就灌注了新定義。該種方法運用在教師對受教育者的個別行為上,以學生的認知能力和性格特色展開教育懲罰,同時在思想上給予指引,能夠達到教育學生的目的。
一、教育懲罰現存問題
老師在展開小學教育時,每時每刻都會有意外發生的可能性,就表面看來很多問題并不能與教學相連接,但是老師應當遵循“學生本位觀”的指導理念,學會在教學中及時發掘出各種各樣的意外。現今提倡人文教育,即培養綜合性人才,并非只是以懲罰為目的。
(一)老師對教育懲罰沒有充分認識
當前,一些老師沒有充分認識到教育懲罰的重要性,甚至對教育懲罰存在很多偏見,造成在現實教育工作中運用欠妥的懲罰形式,使教育懲罰失去原有應用價值。如果老師運用錯誤的懲罰方法,則會給孩子帶來第二次傷害。①假若老師覺得體罰和懲罰沒有什么區別,在學生犯錯誤時,老師原本只要稍微懲罰一下就可以,卻采取了會傷害孩子心理的體罰方式,導致學生身體、心靈都遭受傷害,便為學生逆反心理成型大開方便之門。②一些老師把獎勵和懲罰作為兩個相對立的教育方式。例如,很多學生在學校舉辦的活動中表現突出,為班級爭得榮譽,然而極個別學生表現不令人滿意,老師會在班會上分別表揚和批評相關學生,這樣表現不令人滿意的學生就會有心理陰影,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
(二)十分嚴重的變相體罰
在教育教學規定中,嚴格禁止老師變相體罰學生,但是在現實教育中因為老師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學生犯的錯誤度等影響,依然有非常嚴重的變相體罰事件發生,致使小學生在心理上受到影響。很多老師漠視條例、規定,對學生進行變相體罰,下一道學生不能報告校長和父母的命令,更甚者會運用威脅學生退學的方式,學生為了能夠上學只能默默忍受,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三)超重的心理懲罰
心理懲罰包含在懲罰當中,充分運用各種語言和行為給學生造成壓迫和傷害,一般是在行為上和語言上對待班內的某個學生不同于班內某些學生的待遇,往往這種待遇會造成學生十分難堪。當前雖然大部分小學教師的素質有較大提高,但是仍然有極小部分老師素質不高,在進行教育活動時,罵學生或者用侮辱性的語言對待學生,造成對學生的精神傷害。
二、正確實施教育懲罰的措施
小學教育中的教育懲罰問題,應當從學校、老師和政府三個方面探討教育懲罰的實施政策,真正形成三方合力,才能夠有效處理教育懲罰中的問題,為促使教育懲罰實施奠定基礎。
(一)老師要采取科學的懲罰政策
只有老師樹立科學、合理運用教育懲罰十分重要的意識,才能夠使老師的教育理念轉變,注重應用教育懲罰的手段,清楚懲罰與體罰根本不是一個概念,意識到教育學生是使用教育懲罰的目的,具備糾正學生行為和警告學生的功能,并非只是為了保持課堂安靜有序、提升學生成績而展開懲罰教育。另外,應當給老師提供進修或者培訓的渠道,使老師的道德素質和專業課程素質都相應提升,掌握基本的法律規范,為教育懲罰的開展奠定基礎。
(二)學校應當加大監管力度
學校為了防止老師對學生展開超負荷、不正確的教育懲罰制定相應制度規章,加大監管老師的制度,在針對老師進行績效考核時,應當將其教學成績和教育措施都納入其中,用規章制度制約老師的教學行為。在擬定相應的制度時,值得注意的是與政府制定法律規章相契合,同時制定制度的著力點是教育,力求以引導的方法達到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目的,實行程序化的懲罰教育,從根源上防治老師過度運用懲罰方法。學校應創建相關獎罰體制,獎勵那些運用教育懲罰得當的老師。另外,要引進素質高的老師來壯大小學教師隊伍,使師資力量越來越雄厚,定期考察老師的專業程度。
(三)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政府應當將教育懲罰的相關法律制度完善,使教育懲罰成為法律的內容,擬定教育懲罰實行的原則,提供給老師進行教育懲罰的有力根據。政府應當加大與媒體合作的力度,使媒體起到輿論監督的作用,報道那些惡性教育懲罰事件,督促老師采用科學、合理的教育懲罰方法。媒體的監督給老師無形的壓力,正是這種壓力促使老師運用正當的、有利于學生成長的教育方法,真正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懲罰模式。
結語
教育懲罰是糾正學生不良行為向好的方向發展的一種手段,截至目前,還有一小部分老師不能達標。老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片面、錯誤的懲罰措施會給學生成長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怎樣使強制懲罰手段和溫性懲罰措施有機結合,依然是相關老師展開探索的目標,只有在教學中不斷創新,才真正能夠使學生改正不良方法和習慣,為學生營造良性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字】處理;課堂問題;行為;原則
我們認為,教師在處理各種課堂問題行為時應該有一個“一以貫之”的東西,至少還應該遵循這樣一些原則。
1 “愛心”原則
有教育家早就指出,愛是教育的靈魂,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我們處理的一些課堂問題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是為了得到更好的教學效果;既是為了其他學生,也是為了出現課堂問題的學生。不管采取何種處理措施,其前提一定是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不能傷害學生,尤其是不能傷害犯了錯誤的學生的自尊心。我們之所以采取這樣的措施,既是為了他專心學習,也是為了促進他人格的健全發展。
教師要有一顆“愛心”,才可能真心地理解學生,真誠地關愛學生,理智地把握自己的言行,從學生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作出思考,進而恰當地處理課堂問題。
2 “耐心”原則
課堂問題的出現,總是有它的原因。要正確地解決問題,就必須要有“耐心”去了解問題出現的背景。有“耐心”,不急躁,教師才能以一種輕松、平和的心態了解情況,進而采取適宜的措施。學生一些不良行為(尤其是習慣性不良行為)的改變,需要一個過程,教師應循序漸進地進行引導;缺乏“耐心”,勢必“欲速則不達”。
許多教師埋怨學生“不聽從教導”、“屢教不改”,其實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教師自己的處事浮躁和急功近利。那些在學生教育方面頗有建樹者有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教師只要有耐心,幾乎沒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那些成功的教師和不成功的教師的最大區別正在于是否將自己的經歷、情感投入其中,亦即是否有“耐心”。
美國教育家莫爾斯說,一個教師在半年的時間內能讓一個學生轉變過來,他就無愧于自己的薪水。其中包含的也正是這個道理。我們往往容易接受那些乖巧聽話的學生,而對頑劣學生“恨之入骨”。何必呢?愛恨是相互的,你恨他,他也恨你。我們把他推到對立面,他只會畏于我們的威風,而不會服于我們的為人。躲著我們很容易,管得了此時管不了彼時。有很多案例可查可證,這里不多說。我的意見是“制服”不了他,就“籠絡”他。“制服”可能有時也采用“蠻法”,但要有九成把握才用。以前我們班的李小剛就是用的這種方法。這種方法不宜多用,往往通過造勢鎮服,善后工作不可忽視。而有的人吃軟不吃硬,或者軟硬不吃,那就一定要多個心計,甚至反其道而行之,采取同對方相反的方法辦事,他犯了錯,以為你會懲罰他,而你卻以禮待之,用諸葛亮的“七擒七縱”,使他真正服輸,不與你為敵。我覺得現在我班的陳恒、王康童等人,我就是用的這種方法。更多的時候,我們要學會欣賞學生,因為欣賞與被欣賞是一種互動的力量之源,欣賞者必具備有愉悅之心,仁愛之懷,成人之美的善念;被欣賞者必產生自尊之心,奮進之力,向上之志。
3 “獎懲”原則
獎勵和懲罰是教育措施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心理學家William James說過:“人類本質中最殷切的需求是:渴望被肯定。”(尤其是“非物質類獎勵”)作為“被肯定”的高級表現形式,是激勵學會說呢過向上、控制課堂秩序的重要法寶,其教育作用已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認同。一般來說,獎勵的程度越高,受到獎勵的行為就越有可能成型。但是在課堂上仍有不少的教師比較“吝嗇”自己的表揚,使得一些良好的可養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強化。
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講,懲罰的力度越大,相關的行為就越有可能消亡。但是,在實踐中,人們卻發現,懲罰的結果常常與人們的期望大相徑庭。懲罰往往激起了學生內心更大的消極情緒,他們因受到懲罰而厭惡有關的教師,厭學教師所教授的這門功課,甚至連這個教師都痛恨起來,學習成績從此一落千丈了他們學會了推卸責任、撒謊、找借口,行為更趨出格。為什么會這樣呢?關鍵的一點是懲罰只能讓學生感到備受責罰,而不必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基于這一認識,人們認為:懲罰不如引導。
4 “合作”原則
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通力協作來完成。同學、班級、教師、學校、家庭、社區都是教育的資源、要取得最佳的教育成果,就需要在教育原則、教育措施的運用上保持一致或形成互補。要教師與教師保持一致,教師與學校保持一致,校內校外保持一致,從而形成教育的合力。在這其中,尤其應加強教師間的合作。有些教師不愿將自己遇到的棘手問題說出來,他們覺得若是坦白課堂里有哪個學生自己無法應付,就等于承認自己的專業能力不足或自己的工作存在缺陷。事實上,在教學中教師從來沒有遇到棘手問題幾乎是不可能的。那些口口聲聲自稱從未遇到任何紀律問題的教師要么是運氣奇佳,要么就是自欺欺人。
關鍵詞:負激勵 思想政治教育 解決對策
一、負激勵概念及特性
為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率,管理學知識已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得到廣泛應用。相對于正激勵而言,負激勵因具備警戒性、約束性、強制性、懲罰性等特性而更加旗幟鮮明。
負激勵是指大學生的行為不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目標和需要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的懲罰或批評,從而使行為減弱、消退,直到抑制這種行為。負激勵的具體表現為:警告、批評、降職、懲罰、紀律處分等。
二、負激勵實施的有效性
美國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斯金納經調查研究表明,人的行為會因外部環境刺激的變化而進行調節,也就是說刺激可以改變行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實施的正激勵能適應人的本性,激發他們的內在動力,提高受教育的積極性,并能持續激勵大學生。
相對于“疲軟”的思想政治教育說教而言,負激勵呈現嚴格管理的一面,它不再是單純的接受與否的問題,而是一旦觸犯,就要承擔嚴厲的懲罰,它是對大學生已產生的錯誤行為進行批評與懲戒,以杜絕此類行為的再次出現。
有調查表明,在中國月薪高于5000元的階層中,對于獎勵額度在10%以下的激勵,絕大多數人員表示“沒感覺”,原因是相對于其較高的薪酬總額來說,這一點獎勵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經常性的表揚已經讓他們進入“惰性圈套”,力度過小的獎勵往往缺乏吸引力。而負激勵截然不同,它不僅讓其在物質、精神方面受到雙倍損失,更重要的是巨大的后續影響,他們必須思考:這些負激勵帶來的是不是還包含著對自己晉級、加薪等方面的影響?會不會影響自己在單位供職?
同樣的,大學生消極違背思想政治教育原則也要接受相應的懲罰,他們也必須要考慮:這些問題是否會載入檔案,是否會影響獎學金評審、干部晉升、就業推薦甚至學位考評?這就為所有的大學生拉上了一條“警戒線”,消極的行為就會因此而相應減少,直至消失。
三、負激勵運用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1.教育對象的性格問題
對于樂觀、外向型的學生可以采取最直接的方式——公開批評,思想政治教育者甚至可以動用紀律處分,一方面考慮加深他們對錯誤的認識,另一方面,公開處理教育學生,又可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讓其他的學生雷池止步;但對于悲觀、內向型的學生在指出錯誤,給予懲戒的同時,通過談話,分析原因,找出錯誤所在,引導其重新走上思想政治教育道路,要特別注意引導,時刻關注他們的心理動向,避免這部分學生因為承受不了負激勵而造成自我封閉甚至走向極端。
2.犯錯的頻率問題
對于偶爾違反負激勵條款的學生應詢問原因,采取寬容態度,以引導為主,適當給予批評教育,讓他們明白“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杜絕再次犯錯;但對于經常出現問題的學生,要提出嚴厲批評,以較重的懲罰措施來約束、警告他們,一定要讓其認識到自身錯誤,不敢再犯,必要時還應做出書面或口頭檢討,但應防范“破罐子破摔”情況的出現。
3.負激勵實施場合問題
大學生已基本成年,在我們發現問題,選取懲罰手段,實施懲罰的時候,也應該分清場合,要克制思想政治教育者自身的情緒問題,避免學生因抵觸情緒產生的對峙的尷尬局面。教育者應選擇合適的方式、方法,保留情面,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不會因此受到傷害。進行批評教育時要顧及學生的自尊心,盡量不在公眾場合批評學生,不要火上燒油,激化矛盾,批評教育學生,點到為止,懲戒學生要有理有節,注意分寸,顧忌學生顏面,不能體罰學生。
4.負激勵運用力度問題
正面的表揚總是大快人心,負面的懲罰卻難以讓人接受。我們在實施負激勵時應明確,懲罰的目的就是改變。
在負激勵的實施過程中,太過嚴厲的負激勵會讓大學生過于緊張,影響他們的積極性,但太過松弛又會達不到預期目標,我們在制定的時候就應該給予一定的彈性,同時結合學生的反饋情況及時修正。
5.負激勵運用要兼顧教育對象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