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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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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第1篇

為了推進各行政村集體資產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理順管理制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利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本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省集體財務管理條例》和《星村鎮關于加強和規范鄉、村“三資”監管的實施方案》,結合各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清產核資工作的目標和任務

近年來村集體經濟和社會事業得到長足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如資產狀況不清、帳實不符、資產閑置浪費及被侵占流失等。為促進村集體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必須弄清“家底”,明確產權關系,加強村集體管理,維護村集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清產核資工作的總體目標:全面摸清村集體資產的分布、存量、結構和效益狀況,加強內部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幫助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部分困難,增強發展后勁,推進村集體經濟改革和發展,逐步提高村集體經濟資產運營效益。其具體工作任務如下:

(一)全面摸清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底”,促進集體經濟組織完善各項基礎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資產價值,促進村集體資產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

(三)對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歸屬進行必要界定,理順產權關系。

(四)核定法人財產占用量,對清出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逐步進行處理。

(五)對村集體資產的產權依法進行核實、確認予以登記。

明確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

(一)基本內容

1、資產清查,是指對集體組織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登記、核對和查實。

2、價值重估,是指對集體組織中以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符。

3、產權界定,是指對集體組織的財產依法確認其所有權歸屬的法律行為。

4、資金核實,是指按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政策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經過資產清查、價值重估、產權界定后的資產實際占用量進行重新核實。

5、產權登記,是指對集體經濟組織占有資產的產權,依法登記的法律行為。

6、建章建制,是指對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清產核資暴露出的矛盾和問題,相應健全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以加強內部經營管理。

(二)基本要求

1、清產核資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借清產核資之機收權、改變其隸屬關系或分配制度。

2、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統一步驟,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周密計劃,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狠抓落實,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3、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的單位,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工作經驗和有關意見和建議,及報送和反映。

清產核資工作時間和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

明確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做好有關工作分工,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清產核資工作組成員如下:

(二)組織實施階段

1、對村集體組織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各項負債、權益及對外投資(含實物和現金)等進行逐項清理。

2、對村集體主要的固定按統一規定,進行價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申報表”。

3、對村集體資產的產權按統一規定進行界定,并填制“產權界定申報表”。

4、對村集體清產核資有關數據,按統一規定填制的“清產核資統計報表”。

(三)核實資金(登記產權)階段

1、對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清查、重估、界定結果、填制“資金核實申報表”,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2、有關部門對清產核資試點工作中清出的各項問題,按國家清產核資政策研究處理,對法人財產占用量進行核實。

3、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審批結果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4、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核實批復結果,按規定時間到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四)總結檢查階段

1、鄉公有資產監管中心對清產核資有關報表進行收集和匯總。

2、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針對清產核資暴露出來的問題,邊清邊改,邊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對參加清產核資的單位的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要對清產核資的各項數據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加工,逐步建立我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數據資料檔案。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第2篇

為了鞏固和擴大我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成果,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建設,根據省、市要求,經區政府同意,決定2013年全區開展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和省農委《關于在全省開展農村集體“三資三化”示范縣創建的通知》精神,以健全制度為基礎,加強監督為手段,創新機制為抓手,著力解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和信息化。形成一批制度健全、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手段先進的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的典型,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鞏固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制

各鎮(街道、園區)要進一步貫徹省紀委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計委托服務工作的意見》精神,按照“機構健全、運轉正常、操作規范、服務高效”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制度。

1、加強檢查指導,促進工作開展。推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服務,鎮(街道、園區)是關鍵。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指導監督、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明確職責,理順體制。各級農經部門要依據職能,切實做好對委托服務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受村集體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在堅持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統計、臺賬建立和日常監管工作。

2、加強基礎建設,強化保障措施。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應選配3-5名具備省農經部門《上崗證》和會計從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按照便民、實用的原則,在鎮(街道、園區)政府所在地設置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配置微機、打印機、傳真機、掃描儀、復印機、信息查詢和網絡監控等設備。同時,服務中心應設立符合規范化管理要求的檔案室或專柜。積極爭取工作經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

3、加強會計核算,規范賬務處理。農經站(服務中心)人員要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分村(居)設置銀行賬戶,分村(居)建立會計賬簿,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加強財務收入管理,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級各項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資金和其他收入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或“小金庫”。規范財務開支審批程序,集體資金支出實行聯簽會審,加強票據管理,嚴格審核把關,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加強對村級大額資金的監管,嚴格執行備用金制度,及時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收支公布表。實行村級舉債問責制,對年底前形成的村級債務進行清理核實,全面建立債務臺賬,加強對村級債務的管理。

4、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運行機制。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實施細則,明確范圍,規范服務流程。要加強對委托工作的管理,制定服務工作規范,建立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績效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相關制度,健全和完善委托運行機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

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是推進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的有效載體。區農委、鎮(街道、園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村(居)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管理,以區為單位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監管覆蓋率達到100%,有條件的村(居)實行組賬村,以市農村三資管理監控網絡系統為平臺,實現組級農村集體“三資四化”監管。

1、明確建設目標。按照“整體設計、分步實施、資源共享、分級管理”原則。以市農村三資管理監控網絡系統為基礎,統一建立數據庫,統一軟件標準,統一模塊設計、信息采集。實現實時傳遞、數據分析、業務處理、查詢匯總、監控指導、網絡預警一體化。形成市區鎮村四級聯網的農村集體“三資”網絡化監管平臺。

2、加強權限管理。在網絡化監管系統中,針對不同層級,實行統一的權限管理。市、區、鎮主管部門主要對所轄范圍的農村集體“三資”情況進行實時查詢、實時分析、實時監管和預警;鎮(街道、園區)農經站(服務中心)主要對受委托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和“三資”公開等業務通過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進行監理;村(居)主要對本集體“三資”情況實行實時查詢,并采用觸摸屏等方式進行公開,有條件的村(居)實行組賬村并對受委托的組級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和“三資”公開等主要通過市農村三資管理平臺進行監理。

3、加快實施進程。各鎮(街道、園區)、村(居)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網絡化建設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分步組織實施。在推行委托制的基礎上,完善軟硬件設施,加強培訓指導,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監督機制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不斷創新監督方法,完善監督措施,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機制。

1、推行民主決策,加強民主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包括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或舉債、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資產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和變更等,都要按照“四議兩公開”(即村黨支部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和村級事務流程化管理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有關集體財務活動和村集體“三資”運營情況,要按月或按季進行公示,并做到公示形式多樣化,公示內容明細化。要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或村監督委員會的作用,通過健全制度、明確職能、完善規則,對集體資金收支和資產資源處置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要構建新型民主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村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以區為單位,村級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率達到100%。

2、加強業務監管,深化會計監督。鎮(街道、園區)委托服務機構要充分利用電算化和網絡化手段,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業務監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嚴把憑證審核關,村集體收入和內部往來必須統一使用省規定的內部結算憑證,并辦理領用登記和實行定期收繳核銷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記載不準確不完整和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收支憑證要予以退回,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實。對不真實、不合法和違反政策的村級財務收支憑證不予受理入賬。要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加強收入管理,嚴禁坐收坐支和侵占挪用集體資金。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臺賬,實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年檢制度,掌握增減變動,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3、把握重點環節,加強審計監督。區農委、鎮(街道、園區)等部門要組織對集體資金使用和財務預決算進行定期審計,對集體資產資源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進行重點審計。認真做好村干部任期責任和離任審計工作,對村干部任期內集體財務收支、資產資源的管理和使用、項目工程建設、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公開公布,對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三資”問題的,要進行責任追究,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建立督查制度,加強檢查督促。區農委、區紀檢監察等部門、各鎮(街道、園區)要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督查制度,堅持抽查與巡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重點檢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委托工作的落實情況,網絡監管平臺的建設情況,資產資源的運營情況以及群眾反映問題的查處情況等。對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四)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運營管理

各鎮(街道、園區)、村(居)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民主程序,確定經營方式,盤活現有資產資源,加強農村集體“三資”運營管理,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1、認真清理和規范資產資源承包合同。對過去簽訂的有關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合同,各地要組織力量進行集中清理。對于內容不規范、事項不具體的合同,可與當事人協商,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加以完善。對于價格有失公允、標的明顯過低,且承包租賃期過長,農民群眾有意見的,可采取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予以糾正。對于違反政策法規的合同,要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在清理完善已簽合同的基礎上,把合同管理和監督納入委托范圍,加強合同簽訂指導,統一合同格式文本,建立合同管理檔案,清收拖欠的承包租賃金,做好合同履行的監督和審計工作。

2、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經營方式創新。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以及集體投入的工程項目建設,都要制定相關方案,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采取公開競價和招投標方式進行。鼓勵和支持村集體利用“三資”,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與專業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與合作,共興共建農業農村發展項目,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有條件的鎮(街道、園區),應積極引導集體資產資源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公平交易,以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提高資產資源的收益率。對于經營性資產較多、收益比較穩定的村,可根據農民意愿,推行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讓更多的農民直接享受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3、嚴格規范資產評估和招投標程序。村集體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或以資產參股、聯營、合作以及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等,應對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應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招投標經營的,應事先制定招投標文件,提出招投標方案,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鎮(街道、園區)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機構和村兩委共同組織實施,并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招投標結果應及時公開,中標方和招標方要依法簽訂規范的經濟合同,報鎮(街道、園區)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機構備案。以區為單位,年內必須全面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到2014年,村級集體凈資產總量年增長6%以上,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年增長12%以上。

三、具體措施

為推進全區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的開展,區農委、區紀檢監察等部門、鎮(街道、園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發動,開展業務培訓,強化督查指導,注意總結經驗,確保全區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把規范年建設活動與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村級“四有一責”建設、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等結合起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緊密結合省農委《關于在全省開展農村集體“三資三化”示范區創建的通知》(農經〔〕2號)要求,聯系本部門、本地實際,針對當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確定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活動的重點和內容,制定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把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活動的各項任務和要求逐級進行分解落實,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有關單位要通過會議、廣播、電視、標語、橫幅、宣傳欄、印發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創建省級農村集體示范區的重要意義以及活動的內容與要求,讓廣大干部群眾家喻戶曉,為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氛圍。

(三)開展業務培訓。各有關單位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業務培訓,培育一批具有較高業務素質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做到統一管理、材、統一培訓。今年,對鎮“村賬”人員要進行集中培訓,為創建省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示范區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第3篇

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三)制定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增量投向監測;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牲畜、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采礦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減免稅和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為重點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為農村資產資本化、農村資源市場化、農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務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保護。對非經營性資產,應當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應當明晰產權歸屬,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簿、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第4篇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資產不斷增值,如何確定資產價值,防止在農民不懂的情況下,讓部分人以低價占有或使用農村集體資產,從而保障農民利益,變的越來越重要。本文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相關概念、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工作實踐中進行的招投標工作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招投標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集體資產范圍不斷擴大,存量不斷增多,經濟實力逐步增強。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通過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它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重要的物質基礎。如何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產,對于改善農民的生產條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人均收入,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村級集體資產概念、范圍

(一)農村集體資產概念

資產的概念一般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的資產概念與會計學中的財產含義基本相同,指的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財產,其中包括過去的活動形成的,現在擁有的可以以貨幣計量的,在未來可以產生效益的經濟資源,一般稱其為經營性資產。廣義的資產概念既包括經營性資產,也包括非經營性資產以及其他經濟資源。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是廣義的資產,它既包括經營性資產,也包括非經營性資產,還包括資源性資產。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各村及村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使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農村集體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各村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使用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性資產,是指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荒地、林木、山嶺、水面等自然資源,這些資源不能以貨幣計量,一般采用承包、租賃和拍賣經營權等不同方式參與到經濟活動中。根據上述資產的組合和分布狀況,對于村級來說,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包括:一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二是村集體獨資舉辦的企業或其他獨立核算經濟單位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三是村集體參股的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事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合作聯營企業中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權益;四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使用的集體資產;五是村集體所有的交通、水電、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和文教、衛生、體育,福利等公共事業設施;六是屬于村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斷發展,農村社會經濟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部分村經營性資產已寥寥無幾.基本上只有少量維持辦公等非經營性活動所需的資產,比如辦公室、機井、水囤,自來水,道路等辦公和公益性資產、收入來源以資源性資產的承包收入為主。有些發展較早的村,村集體經濟存量大,社會事務、村民福利等得到較好的安置。我街道王府村資產達5216萬元,轄多處商場、企業,收入較大。每年福利費開支82萬元。另有部分村,因為經營不當,資產接近為零或已是負資產,村組織動作困難。比如我街道朝陽村,資產曾達到4000多萬元,由于村辦企業破產,村集體資產用于抵償貸款及其他債務等原因,現在賬面資產只有500多萬,實際上凈資產已是負資產,村級組織織運營困難。部分發展較晚的村,因為城市規劃及經濟重點的變化,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新亮點,或者大量土地被征用,或者集體土地平地增值。比如我街道呂旺村原是不毛之地,去年一處廢舊石坑通過招投標公開租賃40年,一次性收入46.3萬元。澇埠村因為鎮區城市化建設,土地得到迅速增值。

三、解決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各級要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的變化,成立相關組織,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建設和處置把好關。既要做好日常財務審計監督,又要建立資產資源備案制度,達到一定金額的資產資源的變動,要通過相關審批程序以及公開招投標,既達到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又防止村干部及相關人員的腐敗現象發生。

(二)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工程招投標工作

不論資產的處置、資源的發包、各項建設項目的承建,都通過相關程序,公開投標,既體現了村級集體資產的應有價值,又杜絕了個別人的舞弊行為。招投標工作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資產招投標

集體企業資產不同于個體企業資產,它不是個人財產,而是全體村民共同擁有的財產,村干部無權開展大型資產的處置,必須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共同討論有關問題,然后委托有資質的招投標單位進行公開投標。

2、資源招投標

村經濟合作組織(含組級)所有的沒有采取的荒山、荒灘、荒溝、荒丘、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和拍賣,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承包金、租賃金、轉讓金應當公開競標,確定價格。或由縣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源評估,并在村級事務公布欄中公示無異議后,簽訂合作組織與使用方的相關合同,予以確定。特別要提的是中長期合同應考慮到物價上升的因素,要保證合同的合法、合理、公正。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要報鄉鎮農經站備案。

3、工程投投標

修路、打井等公益性工程,也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即保證工各質量,又可以降低工程成本。

四、結束語

村集體經濟運營方案范文第5篇

一、目的意義

隨著改革步伐加快和城市規模擴延,我區先后有24個行政村實現了轉城。但由于歷史原因,各轉城村一直延續著原有村委會管理體制,未實現由農民到市民身份的真正轉變。為加快城市化進程,進一步理順城鄉管理體制,解決現存的各種問題,撤銷原有村組織設置,建立居委會機構,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方針,緊緊圍繞加快發展的主題,著眼于理順管理體制、科學設置組織、提升城市品位、維護群眾權益,遵循依法辦事、民主公正、積極穩妥的原則,嚴格依法依規操作,充分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以過硬的作風和嚴明的紀律,扎實推進撤村建居工作,開創城鄉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內容

撤村建居工作采取逐步過渡的辦法,設置必要的過渡期間。所有轉城村成建制轉為居民區,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革完成后,標志過渡期結束。過渡期主要抓好五項工作:

(一)變更組織。村民委員會變更為居民委員會,同時村委會工作機制轉變為居委會工作機制。

(二)維持隸屬關系和領導機構。組織變更后,原有隸屬關系不變,管轄范圍和人員不變,原村領導班子過渡為居委會領導班子。

(三)履行居委會職責。新建居委會要履行以下職責: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2、辦理本轄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發展公益事業;3、調解民事糾紛;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群眾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6、向上級部門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規范集體經濟組織。過渡期間,原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保留。盡快健全和完善管理機構,承接原村委會管理經濟的職能,負責原集體經濟的運營、管理和改革。機構名稱和人員配備由各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城市建設、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等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及時納入城市統一管理。

四、工作步驟

撤村建居工作從20xx年11月份開始,至20xx年12月底前結束。具體步驟如下:

(一)宣傳發動。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撤村建居的重大意義,統一思想認識,使全區上下都理解、支持和參與此項工作,增強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決策的自覺性。具體工作由民政局和各鎮進行。

(二)履行程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操作。具體工作由民政局指導各鎮進行。

(三)變更名稱。規定程序履行結束后,適時更換新的標牌及公章。具體工作由民政局協助各鎮完成。

(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新建居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群眾意愿制定居民公約和組織章程,報有關單位備案。具體工作由民政局指導各鎮進行。

(五)組織培訓。組織各新建居委會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具體工作由民政局組織實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撤村建居工作是一項重大的行政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單位、部門必須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和工作小組,具體指導幫助各轉城村完成好各項工作。

(二)強化思想工作。帶著感情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政策講明、道理說清,理順方方面面的情緒,確保積極穩妥地推進撤村建居工作。

(三)凝聚工作合力。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強化大局意識,從自身職能出發,主動工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鎮的主體作用、民政部門的指導作用和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作用,形成抓工作、抓落實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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