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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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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

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市水災害;現狀;危害;防治方法

1、城市水災害及其類型

1.1 城市水災害

水災害是以大氣圈、水圈、土圈為主產生的災害,如洪災、澇漬災害、潮災、旱災、泥石流災等。水災害是相對人類而言的,在人類生存的地區,均有可能發生水災害,這就是災害的普遍性。近20年來,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中國的城市正面臨著水資源短缺、水資源污染和城市洪水災害三大水環境問題,水危機已成為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重要制約和障礙。[1]

1.2 城市水災害現狀

氣候差異大,地勢復雜,是我國致災因素和災種多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緊張,經濟密度在地理上分布很不平衡,所以對水災害更為敏感,易產生巨大災害損失。

城市化是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城市人口眾多,建筑密集,財富集中,是社會的經濟、文化、政治中心,因而城市水災害具有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災害損失增長嚴重等特點。城市水災害主要表現為:雨水資源大量流失;雨水徑流污染嚴重;城市洪災風險加大;生態環境破壞;地下水位下降:地面下沉等。[2]

1.3 城市水災害的類型

根據長期統計分析,危害我國的水災害種類很多,其中危害最大、范圍最廣、持續時間較長的是干旱、洪水、澇漬、風暴潮及災害性海浪、泥石流、水生態環境災害。其中城市水災害主要由干旱、洪水、澇漬等引起。

1.4 城市水災害防治現狀

1.4.1缺乏城市水災害防治規劃

在城市的發展建設中,有時為了經濟的發展,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甚至擠占河道,從而降低了河道的分洪能力,加劇了洪水災害。另外,由于城市地域狹小,集水面積小,人口密度大,生產活動集中,取水也集中,所以容易出現資源型缺水;同時,排污集中,對水環境破壞力大,又容易出現水質型缺水。[3]

1.4.2防洪措施單一

在城市水災害防治規劃中,沒有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要依靠工程措施,城市河段的防洪標準偏低,容易發生超標準洪水。在城市化地區,由于建筑物和地面襯砌的影響,使得不透水面積增加,截斷了水分入滲及補給地下水的通道,使地表徑流增加,滯洪、蓄洪能力下降,常造成洪澇災害。[3]

1.4.3暴雨、洪水預報方法不完善

在洪水預報、防汛調度、通訊手段等方面落后,科研投入少。

1.4.4地下水次生污染嚴重,致使水質污染發展很快[4]

1.4.5市民和企業防災意識淡薄,城市防洪資金籌措渠道不暢

2、城市水災害的起因

造成城市水災害的原因很多,但在所有致災原因中,自然因素占主導位置。我國水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度高,致災的自然因素十分復雜,主要包括地形、地勢、地貌、地質、地理位置、大氣運動和植被分布等。除自然因素外,人類不當的或缺乏必要保護措施的開發活動,對河流會構成直接的威脅。主要因素為:

2.1 城市人口增加、經濟增長,用水量增加

2.2 城市化對降雨的影響

2.3 城市發展導致污水排放量增加

2.4 城市建設使下墊面性質發生變化,改變了徑流形成條件[3]

3、城市水災害的危害

城市災害對人類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造成人員傷亡和國家、集體及個人的財產損失。

3.1 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水災害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也將增加。更重要的是由于城市人口的急驟增加,好多新建的公用設施、企業和住宅向容易受災的低洼地區或溝谷等危險區域發展的趨勢增加,易造成更大損失。

3.2 對城市生命線工程的影響

城市和工礦現代化程度越高,對生命線的依賴就越重,而自然災害對生命線工程的潛在威脅也就越大。如不加以防御,必將導致極其嚴重的后果。

3.3 對地下設施的影響

隨著城市現代化的不斷擴大和發展,城市中好多設施都在向地下發展,在地下生活和活動的城市人口將日益增加,如果在城市內出現洪澇災害,首先應有足夠的設施確保地下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3.4 對社會運行機制的影響

城市災害不僅可以給災區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可以使社會動蕩不安,破壞社會正常運行機制,從而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

4、城市水災害的常規防治措施

4.1 控制城市人口增長

控制城市人口增長,既能減少水資源的需求量,又能減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減輕對水體的污染。

4.2 盡量減少城市地面硬化面積,增加下墊面的透水性

積極開發城市湖泊的作用,興建城市蓄水設施,修建雨水滲透設施,向地下補充地下水,既可減輕城市洪澇災害,又可以緩減城市水資源不足所引起的問題。

4.3 節約用水,合理用水,建立節水型社會

加強管理,合理開發,充分發揮現有各種防洪工程和防洪設施的作用。完善立法,加大執法力度,改進防洪資金籌措渠道,逐步形成城市防洪建設的良性循環。

5、對城市水災害防治的建議

5.1 提高管道建設標準

5.2 綜合利用水資源,充分利用污水

在沿河適當位置建設污水處理廠,將原來排向河道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截流收集起來就地處理,注入河道作為水源。這樣,既擴大了城市凈化水域面積,為退污還清后的河道提供穩定可靠的水源保證,又節約水源,有效地凈化空氣,改善環境。在當前水資源嚴重不足情況下,實現污水資源化,是城市節水的必然途徑。[5]直接回用和間接回用是城市污水資源化的兩種有效途徑。

5.3 高額保險作保障

5.4 完善法制,加大執法力度

我們應當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機制及危機狀態下的社會治安、社會救援、市場監管、信息反饋與溝通、指揮協調等方面常備不懈的危機應急管理機制,并制定應對可能危機的長期戰略,城市才有可持續發展的安全保障。

參考文獻:

[1]馬克斯毛維克,特加大-古波特,陳吉寧編著.城市水管理中的新思維――是僵局還是希望[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12.

[2]車伍,李俊奇著.城市雨水利用技術與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3]左其亭等著.城市水資源承載能力――理論?方法?應用[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2.

[4]周振民著.城市水務學[M].科學出版社.

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高三地理教學 “以人為本” 主體性 主導性

新課改已經實施幾年了,在課堂教學中,能否把握好新課改的理念,我認為關鍵是要抓住四個字“以人為本”。我認為,“以人為本”就是要符合實際,體現學生的主體性和教師的主導性。高三是學生最為關鍵的一年,也是學生最苦、最累的一年。學生整天生活在重復、枯燥、緊張的壓力之下。因此,高三課堂教學更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新課改理念。在這里,我僅針對所任教的地理學科,結合教學實踐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引導學生,整體把握

高三地理教學以復習為主,因此在復習每一節內容之前,要引導學生,整體把握這一節的內容。在教師的引導和提示下,學生列出這節內容的提綱,并注明它們之間的各種關系。例如:在復習《地球的宇宙環境》之前,教師引導學生注意:天體和天體系統之間的聯系;進而引出太陽系、地月系;引出太陽對地球的作用;最后引出地球在太陽系中的地位。學生根據教師的引導,在教學案上列出這一節的提綱,這樣對這一節的內容就有了整體上的感官和把握。同時,學生在列出提綱以后,會有一種成就感,對這節課的內容就會有期待。這樣下面再復習這一節內容的時候,學生頭腦里就有了這一節的輪廓,同時也提高了學習興趣,從而很快地將知識點聯系起來。這樣,復習課的效率和達成度就會比較高。所以,引導學生,整體把握,是上復習課之前的重要鋪墊,能夠很好地體現學生的主體性和教師的主導性。

二、幫助學生,總結歸納

教師要善于為學生創造條件,讓學生沿著觀察、思維、理解、表達的過程,由感性到理性的過程,由具體到抽象的過程去掌握概念。這樣極易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也可以教會學生發現真理。當某一知識點復習結束以后,要幫助學生總結歸納,掌握解題思路,學會運用。例如:復習《農業生產與地理環境》以后,讓學生總結歸納影響農業的區位因素,并且幫助學生分析如何運用。

1.自然因素(有利因素)

地形:地形為平原或三角洲,或地勢低平或地形平坦開闊。

氣候:是×氣候,(雨熱同期、光熱水組合好,日照充足、晝夜溫差大)。

水源:臨近水源(河流或冰川融水區),水源充足,灌溉便利。

土壤:是×土壤,土壤肥沃深厚或土壤較肥沃。

2.人文因素(有利因素)

市場:該地區人口稠密或工礦業發達或城市較多,市場廣闊(對商品農業影響大)。

交通:臨近河或湖,水陸(海陸)交通便利或河流交匯處,內河航運發達(對商品農業影響大)。

政策:國家政策的支持(扶持、鼓勵)。

科技:科技水平高或科技發達。

勞動力:人口稠密,勞動力豐富,勞動力工資低。

工業基礎:工業發達,工業基礎雄厚。

3.自然對農業的不利的區位因素

洪澇、干旱、臺風、春季低溫、寒潮等氣象災害;熱量、光照、水源、土壤肥力等不足,酸堿度偏高。

三、學生互動,前后聯系

托爾斯泰說:“成功的教學所需要的不是強制,而是激發學生的興趣?!奔ぐl學生的學習興趣是實現互動的前提。在交互活動中,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精神、創新精神,從而使學生自我發展。因此,在每一章節復習結束以后,我都會讓學生互動討論:這一章節與前后章節或知識點存在哪些聯系?然后由學生自主發言。例如:復習《自然災害與人類――以洪災為例》時,讓學生前后聯系,找出某一洪災的案例,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學生經過激烈的討論以后,回答出了在《流域綜合開發與可持續發展――以長江流域為例》這一節中,長江中游地區洪澇災害嚴重。然后分析了長江中游地區洪澇災害發生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再將此知識點遷移到本節的學習當中,學生掌握效果較好。

四、師生互動,走進生活

師生互動,走進生活就是要求:教師展示生活中發生的與地理有關的資料,并創設恰當情境,首先讓學生根據資料,自己編制題目;其次讓全班學生自覺、自由地展開爭論,發展發散思維;再次讓學生對全班已有各種意見進行歸納,總結所學知識、技能、方法要點,并推選學習中有突出表現的同學;最后幫助學生進行總結,對學生在本課學習中的創新表現進行表揚鼓勵。例如:在《大氣圈與天氣、氣候》一節中,在復習到有關常見的天氣系統時,我展示了課前整理的關于臺風“鰱魚”的資料和運行路徑的圖片。學生根據我展示的內容,編制考試可能出現的題目,展開討論。最后,再由我進行總結和分析,完成師生互動的全部內容。所以,對這節課的學習,學生的熱情很高。上課結束以后,學生對這節課的印象非常深刻,對知識點的理解也比較透徹。

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內澇原因;規范修訂;措施

1 前言

在我國,有70%以上的城市都分布在沿海及東部平原、丘陵地區,飽受洪澇災害的威脅。而城市是人口密集,財富高度集中的地方,同時也是該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城市一旦受到洪澇的侵害,那么造成的損失是無法預計的。下文重點闡述了引起城市內澇的幾種原因及相關措施。

2 城市內澇的原因

2.1 高強度降水頻發

高強度的降水是造成城市內澇最主要的自然原因。近年來,一系列極端天氣頻發,如暴風雪、寒流、暴雨、熱浪等,極端天氣成為全球性的氣候問題。我國自然也涵括在內,一些城市的降水量記錄屢屢刷新,降雨強度大且集中,瞬間降雨量驟漲,造成嚴重的城市內澇。例如,在2012年7月21曰,北京遭遇61年來最大降雨,部分低洼路段和地區出現嚴重積水現象,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2.2 城市排水標準較低、自然排水能力降低

目前,我國多數城市雨水排水系統設計標準過低,《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2006(2011版)規定,重現期應采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區或短期積水即能引起較嚴重后果的地區,應采用3年~5年,特別重要地區可采用10年或以上。但我國多數已建成的城市雨水排水系統的設計暴雨重現期僅為1年,舊城區的雨水排水系統甚至只有0.3或0.5年,一旦暴雨強度超過城市雨水排水系統的設計標準,就會出現低洼路段和地區嚴重積水的現象。

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發展,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為了滿足外來人口的需求,城市不斷向周圍擴張,大量的地面被瀝青、水泥覆蓋,土地經過硬化后,嚴重降低了自然排水的能力,導致降雨無法快速的滲透蒸發,加劇了城市內澇。

2.3 自然洼地的缺失

為了擴大城市的使用面積,一些天然的蓄水池,如湖泊、水塘、河流等被填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的排澇功能,同時增加了地表的徑流量,故而,每逢強降雨,地下停車場、地下涵洞等人工洼地成為積水嚴重區域,引發城市內澇。

2.4 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城市的排水設施擔負著城市泄洪排澇的主要工作,但它的運行離不開正常的維護和清理。

就我國現況來看,部分城市的衛生環境差強人意,并且有些市民的生活習慣不好,隨手亂扔垃圾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路邊垃圾較多,下雨天時,垃圾被沖到排水口,造成排水口堵塞;更有甚者,有些市民將排水口當做垃圾回收站,隨意向里面傾倒垃圾,再加上排水設施管理不善,垃圾不能得到及時清理,這就為積水埋下了隱患。

除此之外,排水設施本身結構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城市內澇的原因之一。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相對落后的中小城市,排水管道的設計大多采用合流制系統,雨水和污水通過同一管道進行泄流,這就造成沉積物的堆積,隨著時間的流逝沉積物越來越多,最終堵塞管道,排水設施的排水量大幅度縮減,造成城市內澇。

2.5 新、老城區的地面標高不合理。

城市內澇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就是老城區。老城區由于建設年份較早,地面的標高比較低,在老城區的改造工作中,新建道路的地面標高高于老城區的地面標高,這就導致老城區的雨水難以排到街道的排水管道中,同時,新建區的雨水向地勢低洼的老城區匯集,加重了老城區的內澇情況。

3 城市排澇的對應措施

3.1 科學規劃城市的排水系統

一個城市排水系統的合理不合理決定了這個城市的整體泄洪排澇能力的好壞,所以在進行城市規劃時,應注重對排水系統的規劃,根據城市自身發展的特點,結合當地的地形水文氣象,以長遠的目光來規劃排水系統的近遠期建設。

3.2 提高城市排水標準、增加雨水滲透和內澇防治措施

2014年2月10日,住房和城市建設部第311號公告批準了《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下稱2013規范修訂版)。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是關于雨水量計算、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雨水滲透和內澇防治設施等相關內容,將城市排水標準進一步提高。

2013年規范修訂版中規定,當匯水面積超過2km2時,宜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減小因采用推理公式計算時產生的誤差。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根據匯水地區類型(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和城鎮類型(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采用不同取值,例如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區重現期采用3~5年、非中心城區采用2~3年、中心城區的重要地區5~10年、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30~50年。

2013年規范修訂版還提出了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規定地面積水設計標準為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物的底層不進水、道路中一條車道的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特大城市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采用50~100年、大城市采用30~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采用20~30年。

取消了降雨歷時計算公式中的折減系數m。采用折減系數m降低了城鎮排水管渠設計標準,為防止或減少內澇的發生,提高城鎮排水安全性,新的修訂版取消折減系數m。

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們可以另辟蹊徑,減少城市地面硬化面積,譬如變“硬化地面”為“透水地面”,采用透水性較好的材質來鋪設城市地面,保證降水能夠通過地面滲透到地下去,減輕城市排水的負擔。如果城市中有野生植被地帶,則可以利用野生植被發達的根系,將雨水排入其中,方便雨水下滲。同時,可以采用凹面,將城市的綠地建為下凹式,增加綠地面積,擴大綠地的滲水能力,減少地表積水量。

內澇防治設施應包括源頭控制設施、雨水管渠設施和綜合防治設施。源頭控制設施包括雨水滲透、雨水收集利用等,綜合防治設施包括調蓄池、城市水體(包括河、溝渠、濕地等)、綠地、廣場、道路和大型管渠等。當降雨超過雨水管渠設計能力時,城鎮河湖、景觀水體、下凹式綠地和城市廣場等公共設施可作為臨時雨水調蓄設施;內河、溝渠、經過設計預留的道路、道路兩側局部區域和其他排水通道可作為雨水行泄通道;在地表排水或調蓄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可采用設置于地下的大型管渠、調蓄池和調蓄隧道等設施。

3.3 保護城市天然水系

作為蓄水池的天然水系,對于泄洪排澇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所以在城市建設方面,應該注重對天然水系的保護。譬如加深河道,在不增加河道寬度的情況下,增強河道的泄洪排澇能力,或者硬化河底和岸壁,拓增河道的高度,防止河水倒灌。保護城市中原有的河道和湖泊,并定時清理,保障它們的蓄水排澇功能。

3.4 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在維護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的工作上,市政部門應該加大投入。一方面加強對排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同時在汛期來臨之前,及時檢查和清理排水管道,確保汛期排水的順暢。此外,加大宣傳力度,使市民認識到保護排水設施對于防治城市內澇的重要作用,從而愛護排水設施。提高市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不隨手丟擲垃圾。加強各個排水口的監督與管理,嚴禁向排水口傾倒垃圾,確保整個排水系統的正常運作。

除此之外,市政部門還可以借鑒國外對城市管道系統的管理,增強維護和管理力度。

東京為了提高下水道的使用效率,修建了47多萬個檢查井,用來確保對下水管道的日常清理和維護。此外,根據東京多地震和突發性強降雨的情況,對處于關鍵位置的下水道進行抗震加固。

巴黎緊鄰塞納河,為了清理排水管道中沉積的泥沙,設計配置了大小不一的清沙船,防止泥沙堵塞的情況出現。同時為了沖走排水管道中的沉積物,按照流體力學的原理,設計了巨大的木球,安放在流速較為緩慢的陰溝里,針對小下水道則通過建造蓄水池的方式,增強水流的沖刷作用。除此之外,將大量高新技術應用在對排水管道的清理上,如虹吸管、高壓水柱和專業砂石卡車等。對于排水管道的監測,巴黎也毫不放松,通過地理信息系統技術進行實時追蹤,確保排水管道的通常。

當然,除了以上列舉的兩個城市,還有很多城市的管道管理值得去借鑒學習。結合城市實際情況,積極地管理維護排水設施是防治城市內澇的重要手段,也是市政部門理所應當的責任。

3.5 對老城區內澇的整治

老城區內澇的整治的主要問題就在于地面標高不一,通過改造地下排水管道的方式,使老城區的積水可以順利排出,同時開挖蓄水池,減少老城區的地面徑流量;在新老城區結合處則可以通過開挖河渠的方式,攔截由新城區流向老城區的雨水。結合實際情況,改善老城區內澇現象。

4 結語

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都使得城市內澇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大多數城市的頑疾。難道城市內澇嚴重單單只是極端氣候的原因嗎?通過分析研究我們發現,造成城市內澇的主要因素在于人們不科學的城市開發,為了高額的經濟利益放棄生態環境,為了年前的利益而無視城市的長久發展,這是不可取也是不值得的,城市內澇用它的破壞力給我們上了沉重的一課。為了減少內澇的發生概率,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入手,樹立人水和諧的理念,以長遠的目光去科學規劃城市的排水系統,減少城市的硬地化面積,提高地面滲水力度,保護城市的天然水系,發揮它們蓄水排澇的作用,加強對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借鑒國外優秀的管理模式和先進的管理技術,針對老城區的地面標高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從根本上防治城市洪澇,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真正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威.城市內澇產生的原因及應對措施[J].西南給排水,2013(01).

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洪水災害,維護人民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第四條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

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第五條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第八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規劃

第九條防洪規劃是指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區域的洪澇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包括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規劃,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以及區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并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防洪規劃應當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受風暴潮威脅的沿海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防御風暴潮納入本地區的防洪規劃,加強海堤(海塘)、擋潮閘和沿海防護林等防御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監督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和施工符合防御風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條山洪可能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區以及其他山洪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干線的布局,應當避開山洪威脅;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的地方的,應當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條平原、洼地、水網圩區、山谷、盆地等易澇地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除澇治澇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統,發展耐澇農作物種類和品種,開展洪澇、干旱、鹽堿綜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排澇管網、泵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江、黃河、珠江、遼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

在前款入海河口圍海造地,應當符合河口整治規劃。

第十六條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該規劃保留區范圍內的土地涉及其他項目用地的,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規劃保留區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應當公告。

前款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防洪規劃確定的擴大或者開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地區核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第三章治理與防護

第十八條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河道防護,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暢通。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保護、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應當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漁業水域整治河道的,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河道、湖泊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防護,確保暢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國(邊)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機構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劃定依法實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的劃定依法實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志,由交通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后設置。

第二十三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二十五條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經河道、湖泊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六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防洪標準,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四章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

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

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按照防洪規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條洪泛區、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制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計劃,控制蓄滯洪區人口增長,對居住在經常使用的蓄滯洪區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蓄滯洪區而直接受益的地區和單位,應當對蓄滯洪區承擔國家規定的補償、救助義務。國務院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蓄滯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制度。

國務院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對蓄滯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辦法。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第三十四條大中城市,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應當列為防洪重點,確保安全。

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經濟開發區、工礦區和國家重要的農業生產基地等,應當重點保護,建設必要的防洪工程設施。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屬于國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在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屬于集體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指揮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經城市人民政府決定,防汛指揮機構也可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城市市區辦事機構,在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城市市區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

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四十三條在汛期,氣象、水文、海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水文等實時信息和風暴潮預報;電信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務;運輸、電力、物資材料供應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四十四條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務的江河的上游水庫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意,并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五條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第四十六條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國務院,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依法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程序,決定啟用蓄滯洪區。依法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實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洪澇災害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復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施的修復,應當優先列入有關部門的年度建設計劃。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四十九條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受洪水威脅地區的油田、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條中央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壩遭受特大洪澇災害時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五十二條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防洪、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除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城市洪澇災害的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水毀;破壞;防治

中圖分類號:U416.2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7A-0124-01

隨著“溫室效應”加劇,使得各國不同程度遭受著因大氣變暖導致氣候環境變化而帶來的災難。近年來我國沿海地區也不斷遭受臺風的侵害,海嘯洪水給人民群眾生活和公路交通設施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剛剛發生的印度洋海嘯造成周邊城市近30萬人遇難,公路等基礎設施也遭到了了顛覆式的毀壞。2008年4月因1號臺風“浣熊”的影響,造成我國華南地區遭受了歷史最為嚴重的洪澇災害,基礎設施破壞嚴重,經濟損失巨大。2009年受臺風“莫拉克”帶來的強降雨影響,福建中北部地區公路交通基礎設施損毀嚴重。據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統計,全省公路累計阻車458處,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水毀損失共計約5.45億元。海嘯是可怕的,水毀是嚴重的,水毀后快速搶修是緊迫的,預防水毀也是擺在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預防瀝青路面水毀要出源頭抓起

水毀形成的原因比較多,有質量上的原因,也有因地理位置特殊氣候條件造成的。從質量上看高級公路在一般情況下病害很少發生。標準低、質量差、設備不完善的公路則病害往往十分頻繁。質量差壓實度未能達到標準是瀝青路面水毀產生的內因。分析下就可知道開始由于壓實度不夠造成瀝青混凝土的局部空隙率較大;拌合時配比不達標、拌合時間不足或者運輸過程、攤鋪過程導致瀝青與石料的粘結力不足,造成離析;路面設計時忽略有效的防水層,不能很好的阻止水侵入,或者是對路面結構層排水沒有關注,導致內部的水又不能很快的排出,這樣就為水損害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條件??傊疄r青混凝土的不均勻性是造成水毀的主要內因。水毀常發生在瀝青混凝土層空隙率較大和水沉積的位置。當結構層不均勻性愈大時,空隙率較大的位置愈多,水損害現象也就愈嚴重。

二、公路瀝青路面發生水毀的類型和特征

瀝青路面的水毀是瀝青路面存在水分的條件下,經受荷載和溫度的反復作用,使瀝青膜逐漸從集料表面剝離,并導致集料之問的粘結力喪失,而發生路面逐漸出現麻面、松散、坑槽等病害。瀝青路面水毀的類型有松散、坑槽、脫皮、龜裂、網裂、翻漿等。這些損壞特征比較典型。首先水毀多發生在夏季,因為夏季雨水較多而且比較猛烈,多變的對流天氣常常導致局部持續巨大的暴雨,有時一場大雨就造成了瀝青路面的嚴重破壞; 其次在路面水毀之前一般在瀝青路面上會先發現有局部的小塊的網裂,經車輛碾壓逐步形成松散的坑槽; 第三水毀發生的地方一般位于積水部位,由于透水或排水不暢造成瀝青混合料長時間浸泡在雨水里,雨水中的酸性物質對瀝青混凝土造成腐蝕和侵蝕,有的挖開甚至可以看見下面有積水或浮漿; 第四水毀是局部的,一般不會造成整個路面同時被毀,這顯然是由于瀝青混合料的離析造成粗集料集中,形成局部區域空隙率過大,使路面滲水。

三、公路瀝青路面水毀的預防措施

根據前文分析,公路水毀的成因比較復雜。地理地貌氣候環境造成的公路水毀具有突發性、危害大、難預知等特點不好防范,但是通過氣象監測、經驗總結、加固預防、及時排洪等措施還是可以減小或者減輕海嘯或者洪水造成的水毀危害的。

此外瀝青混合料空隙率過大、壓實度不足、路面滲水、路面厚度偏薄、瀝青混合料抗水損害能力不足、排水設施不完善等都可能是造成瀝青路面水毀的內因。因此水損害的預防和治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應該從瀝青路面結構層的設計,瀝青混凝土骨料的級配,施工及攤鋪的工藝水平以及通車后的長期有效養護等方面綜合考慮。只有通盤考慮有可能造成水毀的復雜原因,采取多種防治措施,才能有效預防水損害現象的產生。具體如下:

1.提升瀝青混合料質量,提高瀝青與礦料的粘結力,防止瀝青混合料離析。瀝青路面由于使用了粘結力較強的瀝青材料作結合料,因而增加了集料之間的粘結力,提高了混合料的強度和穩定性,使路面的使用質量和使用壽命都得到提高。當水進人瀝青混合料后,在快速重載車輛作用下容易產生瀝青剝落現象。為減輕瀝青剝落,改善瀝青混凝土的水穩定性和耐久性,需要增強瀝青與礦料的粘結力。瀝青混合料的粘結力取決于許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瀝青的粘滯度,瀝青含量與礦粉含量的比值,以及瀝青與集料相互作用的特性。通過實驗總結中面層和底面層的粘結力不小于4級,表面層的粘結力不小于5級較好。

2.嚴格控制瀝青混合料的壓實標準。壓實度是衡量瀝青混凝土路面的一項重要指標,它不僅對瀝青混凝土的力學性質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是決定現場空隙率的主要因素。配合比設計空隙率相同的同一種瀝青混凝土,在不同壓實度下的現場空隙率有明顯差別。壓實度為96%-98%,現場空隙率的變化是8%-6%,前者的滲透系數明顯大于后者。我們知道當結構層不均勻性愈大時,空隙率較大的位置愈多,水損害現象也就愈嚴重。

所以在實際施工中,要嚴格保證壓實度達到設計標準,表面層壓實度不小于98% ,中面層和底面層不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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