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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處置地質災害和重大險情,快速、及時、妥善防治地質災害,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和諧發展,特制訂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在處置地質災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和重大險情對人民生命財產帶來的損失和威脅。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各村(居)、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開展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認真按照預案做好地災防治工作。
3、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各村(居)、各部門要加強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統一指揮,完善應急處置運行機制,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整合現有資源,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援效率。
4、分類負責、協調配合。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7]99號)確定的職責分工,密切合作,認真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三)編制依據
主要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國務院《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等法規和規范性文本,并結合我市地質災害的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四)現狀
我鎮地質環境復雜,人類工程活動不斷增加,地質災害發生較為頻繁。截止目前,全鎮共有地質災害點7處。屬Ⅰ類搬遷避讓點2處共計威脅群眾2戶9人;Ⅱ類治理工程點4處;Ⅲ類監測預警點1處。我鎮地質災害類型主要有:滑坡、泥石流、地裂縫等,其中滑坡4處,危巖1處,不穩定斜坡2處。由于地質災害本身所具有特殊性和巨大的破壞性,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五)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鎮轄區內所有的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險情。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及時掌握全鎮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情況。
2、負責協調指揮部門間的工作。
3、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時,組長宣布啟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指揮相關成員立即趕赴現場,劃定危險區域,參與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三)、部門職責
1、國土所、城建辦:負責農房質量、山體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質災害防治。
(1)做好全鎮地質災害的排查及年度地質災害預案,及時收集災情信息,向鎮政府及區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搶險中心匯報。
(2)對審批農房及其它建筑工程做好預防工作,把好選址和質檢,對已實施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杜絕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
2、安監辦:負責全鎮煤礦企業、非煤礦企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1)加強煤礦企業、采石廠、磚廠等礦山企業管理,防人為地質災害。
(2)加強對礦山企業的安全檢查,看安全設施是否完善;
(3)加強礦井采空區的回填管理,防止地表塌陷。
3、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塘、堰、庫、堤壩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專人開展汛期地質排查。
4、交通辦:負責做好公路、橋梁等地質災害的檢查,特別是沿山一帶公路的檢查。
5、民政辦:負責發生地質災害后的調查核實災情,組織救災物資,安排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并報告災情。
6、派出所: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7、民兵應急分隊:負責發生地質災害進的搶險工作,組織人員車輛,以最短時間內進行搶險。
8、財政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及時調度救災資金,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9、鎮衛生院: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人員搶救,災區消毒等工作。
10、村社職責:各村社行政負責人,主要對轄區內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進行常年監測,實行零報告制度,一有情況及時匯報,并組織村民撤離危險地帶并及時開展搶救工作。
三、預測預警
(一)監測: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監測網絡的作用,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及時向臨江鎮政府和臨江國土所報告,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標牌。
(二)報告制度: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災情速報制度,保障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信息報送渠道暢通。
四、應急行動
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后,由組長李凱同志宣布啟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方案,黨政辦負責通知應急搶險的成員單位進入戰備狀態。派出所和交通辦立即組織警力和工作人員維護交通秩序;搶險隊和民兵應急分隊趕赴災害現場進行搶險救援;衛生院組織人員立即趕赴災害現場進行醫療救助;派出所負責人員疏散和治安保衛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不間斷地向上級匯報。依靠臨江鎮應急力量無法處置的地質災害,由鎮政府向區政府請求支援。
五、應急保障
1、物資保障:由領導小組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配備或緊急調運必要的應急救援和工程搶險物資。
2、隊伍保障:鎮、村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隊,完善聯系方式,并保持手機暢通。
3、交通保障
領導小組必須保證一臺車輛負責前線指揮,鎮政府黨政辦負責交通運輸安全保障工作。
4、醫療保障
衛生院負責醫療保障工作,醫療應急小分隊及時到達受災點,幫助、指導災區防疫消毒和救治傷員。保證綠色生命的暢通和醫療物資的儲備。
5、治安保障
派出所負責道路通暢和治安保障工作,負責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控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的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
一、總則
(一)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三)處置突發性地質災害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1、縣政府成立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特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同時報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省、市有關部門會同縣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
4、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當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及時報縣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縣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揮部
總指揮:*
1、*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即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2、搶、排險隊,*同志兼任搶排險隊隊長。
3、治安保衛隊,*同志兼任治安保衛隊隊長。
4、醫療救護隊,*同志兼任醫療救護隊隊長。
5、后勤保障隊,*同志兼任后勤保障隊隊長。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處置地質災害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協助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災情,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大型、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做好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組織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按有關規定界定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督促、檢查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
(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縣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做好大型、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地質災害搶險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值班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災害災情信息;會同縣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搶險、救助的部署、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結果。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撥付縣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金。
3、縣交通局:負責搶修因災損壞的交通公路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路線的暢通;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標志,警示過往車輛和行人;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4、縣水務局:組織和督促各鄉鎮水利工作站對水庫四周、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的搶險、救助工作;組織災區供水設施的恢復、保障災區供水;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縣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鄉鎮政府通報降雨信息、汛情動態。
5、縣建設局:組織對發生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進行危房檢查,指導群眾安全轉移;供氣部門加強對有關設施的防護和巡查;組織當地搶修因災受損的市政公用設施,盡快恢復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工程設施。
6、縣民政局:及時掌握各地災民安置動態,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協助災區有關鄉鎮安置和救濟災民,安排好災民生活。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救助和安置情況。
7、縣衛生局:組織醫療和衛生防疫隊伍,調集必要的衛生醫療器械、藥品,及時赴災區投入搶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醫療和防疫情況。
8、縣*局:負責做好社會治安工作,防止因突發性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同時做好現場的警戒工作。
9、縣氣象局:收集有關氣象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分析、預報重點地區未來12小時降雨和天氣狀況,每1至3小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通報,并及時在縣廣播、有線電視臺預報。
10、縣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保證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的通信暢通,保障通信人員和設施安全。
11、縣電力局:組織人員對災區進行電力搶修,恢復電力供應,全力保障災區學校、醫院、重點工程、市政設施、軍事等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電力供應和搶險情況。
12、縣武警中隊:參與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情況處置的會商,并按會商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助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通報部隊搶險救災情況。
13、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鄉鎮政府應當緊急調集搶險的應急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門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組建、落實搶險救災人員
*縣國土資源局組建縣級地質災害搶險隊。現場指揮由各包聯鄉鎮的縣級領導擔任,現場副指揮由各鄉鎮長擔任。各鄉鎮應當成立應急搶險分隊,對人員要登記造冊、編成班組,報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監測和預報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建設,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要在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協調指導下,逐步建成與全縣防汛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形成縣、鄉、村、點四級的地質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傳遞地質災害險情、氣象資料和汛情信息。
(二)各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災情速報制度,保障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接到地質災害緊急情況或險情報告后,要立即摸清情況,并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對屬于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緊急情況的,在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的同時,還應越級直接報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在地質災害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牌,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
(四)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與氣象、水務部門的聯系,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及時向各有關鄉鎮政府通報氣象、汛情和地質災害預警等信息。縣氣象主管部門暴雨警報或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后,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要立即將降雨信息和防災要求通知到各村,由村及時組織通知到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鄉鎮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鄉鎮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
(六)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五、應急處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國土資源局報告,同時越級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質災害進一步發展,同時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地質災害情況。
縣政府在省、市地質災害處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省、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開展各項搶險救助等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并要根據有關要求上報國土資源部。
(二)中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將地質災害情況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縣政府應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小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在1小時內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要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視情況對地質災害處置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六、善后處置工作
(一)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要做好災區群眾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和處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災民安置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搶險救災的工作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并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
(三)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四)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對不及時按本預案報告地質災害災情信息,不服從指揮調度,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東豐縣;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P6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10-0042-1
東豐縣位于吉林省東南部,屬于長白山余脈半山區,境內山高坡陡、溝壑縱橫,加之人工采石造成山體,植被破壞,遇到雨水相對較豐的年份,極易發生地質災害,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嚴重的財產損失,因此,防治地質災害工作尤為重要。
1 東豐縣地質災害的特點
東豐縣地貌特點是南部屬于山區,中部屬于半山區,北部屬于丘陵地帶,全縣地質災害重點隱患集中分布在南部幾個鄉鎮。其特點是隱患點多、分布廣、突發性強、危害嚴重,防災和救災的難度大,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措施
國土部門是擔負地災防治的重要機構,因而國土部門對地災防治必須有科學的計劃、方法、措施和扎扎實實的工作作風,這是做好地災防治的基礎。
2.1 爭取政府重視和支持,健全工作機制
成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國土、水利、林業、氣象、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局,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同時,縣政府下發了《東豐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東豐縣2012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抗災救災體系。
2.2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災害防治思想意識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公眾廣播、手機短信等各種媒體,針對防災薄弱環節,及時向社會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預防知識和簡明防災避災方法,宣傳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廣大基層干部和群眾識災、報災、避災和防災意識,提高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營造地質災害預防的社會氛圍,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及廣大人民群眾防災救災意識,由單一部門抓防災減災到全社會共同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3 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體系
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切實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增強應急管理能力,提高應急管理水平。縣、鄉(鎮)、村逐級成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全縣自上而下形成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體系,責任分解,層層落實到相關部門,制定完善防災救災應急方案。同時,提高基層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突發地質災害能力,加強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隊、衛生服務隊、搶險運輸隊等并配備無線通訊設備,保障出險時隊伍拉得出去,打得贏。在平時工作中要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加強防災、減災、自救知識宣傳,結合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增強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2.4 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縣、鄉(鎮)、村逐級簽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狀,一級抓一級,并在全縣229個村確定每村一名巡查員,對全縣8處重點地質災害隱患,實行責任落實到人,包保到戶。通過增強群測群防意識,層層落實地質災害防災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帶班值班、信息報送、應急調度、險情巡查、責任追究等規章制度。
2.5 抓好重點區域地質災害監測排查工作
加強群專結合,依靠科技,對險情重、危害大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監測,提高群測群防效果和水平。增強群測群防監測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以村委會、村民小組為單元,發動群眾自覺參與防災。在全縣范圍內對交通沿線、水利設施、礦山企業、生產建設區等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共組織巡查排查253人次,排查隱患點47處。并及時做出判斷,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易發區,設置警示牌47塊。凡遇異常天氣,堅持24小時隨時進行巡查,確保險情發生時及時預警,細心觀察,隨時做好變化情況記錄,一有險情立即報告,做到險情發生時,適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群眾安全。
2.6 嚴肅工作紀律
在災害易發階段堅持24小時帶班值班工作制度,主要領導干部的移動電話保持24小時開通;堅決杜絕值(帶)班人員脫崗現象,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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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珂珊.災害防治中的非工程措施及其重要作用[J].洛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04).
1.1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時,根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國務院可以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國務院國土資源、水利、氣象、地震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國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地震監測網絡互聯,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市(地、州)、縣(市)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4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3.2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五、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國土資源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指導地方制訂應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省(區、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國土資源部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市(地、州)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災害出現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六、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6.2通信與信息傳遞加強地質災害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2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6.3應急技術保障
6.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6.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6.4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5信息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執行。
6.6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七、預案管理與更新
7.1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7.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每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國務院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八、責任與獎懲
8.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8.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九、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推進我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規范化、標準化,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治機制體制,進一步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有組織:區人民政府成立以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
(二)有經費:每年有穩定的經費投入對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治理、應急處置和監測、受威脅群眾搬遷避讓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三)有方案: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有預案: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當地政府或部門編制當地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災預案。
(五)有制度:有地質災害汛期值班制度、災情險情速報制度、應急處置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有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復查等地質災害防治制度。
(六)有宣傳:在“地球日”、“土地日”和“防災減災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有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七)有預報:對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有手段將信息告知防災責任人和監測責任人;發現災情險情時監測人員有手段發出預警信號。
(八)有監測:對已發現和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落實監測人員和行政責任人,有完整的監測記錄,發放“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各鄉鎮(街道)以及國土資源部門有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和人員。
(九)有手段:在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安裝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簡易監測儀器等,監測人員配備有簡易監測預警工作。
(十)有警示: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設有警示牌、貼有宣傳畫,地質災害隱患發生災害前兆時,群眾能及時得到預警信息。
三、工作部署
(一)準備階段
1.成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動員大會,研究部署創建各項工作。
2.收集有關資料,對照“十有縣”建設標準,盡快確定需要補充完善的資料。
(二)建設階段
認真對照“十有縣”建設標準,完成各項創建工作。
(三)自查和資料申報資料編制階段
按照“十有縣”建設標準,逐一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完成資料的匯總。
(四)申報及迎檢階段
編制裝訂完成“十有縣”建設資料,迎接省市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鎮、街和區直有關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落實人員、經費,保障各項創建工作完成,迎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