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社會公正原則

社會公正原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社會公正原則

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第1篇

公立醫院作為衛生服務事業的主體,其職責是為人民群眾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在公立醫院的改革中,政府的主導思想是要讓公立醫院將原有的體制改變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在運用市場化手段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卻出現了醫院過分強調經濟效益而忽視其社會責任的現象。例如,醫療服務資源配置不均等,醫院出現“富人俱樂部”,醫生頻開“大處方”誘導需求,醫院因病人付不起醫療費而拒絕收治等,這類情況已發展到了屢見不鮮的程度。許多人認為公立醫院的這些趨利行為對“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出現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人們開始對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和價值取向進行重新審視。

從表面上看,公立醫院要想獲得經濟效益就必須以犧牲其社會效益為代價,但筆者認為,公立醫院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其培養和提升醫院的核心競爭力,這將是新時期的醫院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源源不斷獲得收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法寶。

1 醫院核心競爭力的內涵

將核心競爭力這一理論應用于醫院管理中,可以這樣理解:它是醫院特有的、占據領先地位的,經過長期積淀融入醫院內質的,并通過管理整合,能為醫院創造出可持續競爭優勢的核心能力。醫院核心競爭力有其各種特點。

1.1 價值性

醫生是以保障人民健康并提高其生命質量為神圣職責的特殊群體,醫院核心競爭力所實現的價值具有二重性:就服務對象而言,要以病人為中心,以滿足病人需求為核心;就醫院而言,其戰略價值,能為醫院創造長期性競爭主動權,在實現價值創新過程中為醫院帶來價值增值。

1.2 獨特性

醫院的核心競爭力往往是獨一無二的,它是醫院長期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深深蘊藏于醫院文化中。

1.3 延展性

醫院的核心競爭力是一種基礎能力,是各種能力的核心,可使醫院在相關領域衍生出更多醫療技術和服務項目,拓展新的醫療服務領域,保證醫院多元化發展戰略的成功。

1.4 整合性

醫院在自身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對人力、資金、設施、知識等資源進行優化和有機整合,即核心競爭力不僅強調技術和技能,更強調整合優化能力。

1.5 公益性

創辦公立醫院作為政府間接調控醫療服務市場的手段,要貫徹政府實現改進和提高社會福利的目標,使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公平享受醫療服務的職能通過這一平臺得以實現,這是公立醫院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公立醫院必須體現公益性特征,履行社會責任,否則其獲得的競爭優勢就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核心競爭力。

2 公立醫院社會責任的內涵

社會責任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謝爾頓在1924年提出,并隨著雷蒙德?鮑思的《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一書的出版而廣為人知,即組織在營利以外最大限度地增進和維持社會利益的責任。就醫院而言,其社會責任是指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時,對社會所承擔的相應義務。

醫療衛生服務尤其是基本醫療服務的準公共品的性質,決定了占衛生資源絕對主導地位的公立醫院必須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公益性宗旨,保證基本醫療、預防保健和公共衛生等各項社會任務的完成,這是營利性市場主體干不了,也干不好或不愿意干的。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具體而言,要求其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關注弱勢群體,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服務體系,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從而體現社會醫療的可及性和社會保障公共、公平性。

筆者認為,公立醫院社會責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構建醫院社會責任文化。雖然它是無形的方面,但卻起到核心的統率作用。醫院文化是指醫院全體員工遵循的共同意識的價值觀、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和準則的總和,只有全院員工對醫院的價值觀、經營理念、發展戰略等形成共識,才能在醫院的發展目標上達成一致,進而產生統一協調的行為,實現醫院高效運行。醫院以履行社會責任作為全體職工的一種精神追求,潛移默化地號召他們通過自己的言行締造體現社會責任的服務,以實際行動詮釋醫院對社會群體和服務環境的責任。對內是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全院職工的一種精神追求,對外則體現了對公眾負責的精神面貌。

第二,將這種社會責任文化融入醫院內部經營管理中,在醫院內部建立起一種公平競爭、規范服務、標準操作的誠信服務氛圍,提供適宜技術和優質透明的服務,這是醫院履行社會責任的有形體現。

3 公立醫院履行社會責任對提升醫院核心競爭力的影響和作用

3.1 醫院核心競爭力影響因素模型

“麥肯錫7s模型”由Peter、Waterman兩位學者于1980年提出。7s模型總結了最佳企業成功的7個要素,即戰略(strategy)、結構(structure)、制度(system)、風格(style)、人員(staff)、技能(skill)和共同價值觀(shared values),只有當這7個要素都齊備且彼此和諧時,企業才會獲得核心競爭力。何軍等將7s模型引用到醫院管理并賦予新的理念,構建了醫院核心競爭力影響因素模型(見圖1),從圖上看,文化要素處于核心地位,其它6個要素都深受文化要素的影響,醫院文化是全體員工內在追求的核心理念,是精神層面上的東西,有其不可復制性和難以模仿性,醫院文化是醫院核心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和源動力。

3.2 履行社會責任對提升醫院核心競爭力的影響

醫院社會責任文化是醫院核心價值觀,通過分析醫院校心競爭力影響因素模型可以看出,戰略、制度、質量、技術、員工和形象6個因素都是其有效載體,醫院只有在社會責任文化的統率下,才能實現這6個要素的和諧,從而獲得其核心競爭力。

3.2.1 醫院戰略

醫院社會責任文化所蘊含的精神成果和價值觀念形成醫院目標、科室目標和個人目標。醫院的服務對象主要是病人,其首要任務是救死扶傷,這是最直接的社會責任。醫院的利益相關者還包括政府、供應商、投資者等,醫院戰略目標要以真誠合作、平等互利為基本原則,在考慮醫院利益的同時,要兼顧公眾利益,要以公眾健康和社會利益為使命與宗旨。醫院的使命明確了醫院存在的目標和理由,是醫院一切活動的出發點,構成醫院戰略目標的前提。

3.2.2 醫院制度

醫院制度是指醫院為維護工作和生活秩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條例等,是一種約束性的管理形式。醫院制度是醫院文化建設的重要方向,是完成各項醫療任務,實現醫院工作目標的重要保證,對塑造醫院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將醫院的社會責任文化融入醫院內部的經營管理中,與醫院運營制度相結合,在“以人為本,一切從公眾利益出發,堅持公益性”理念下制定醫院制度,并落實相應的監督機制。譬如,在醫療活動中堅持合法經營,堅持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盡力降低病人的醫療費用,加強成本核算,提高醫院運營效率,避免將落后的管理造成的浪費

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積極性,使醫院制度不僅對員工起到約束作用,更應發揮其激勵作用。堅持社會責任文化為核心價值觀的醫院制度有利于醫院的穩定和發展,對于提升核心競爭力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2.3 醫療質量

傳統的醫療服務質量大多偏重于從服務的基礎設施、服務過程、服務效果等專業角度定義,而現在人們普遍認為質量的內涵還在于客戶的認同和滿意,更多地以病人的體驗來對質量進行定義。醫療質量不再僅強調診療疾病的技術水平,其概念外延不斷擴大,還包括服務效率、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對醫院整體服務功能評價的滿意程度,也包括整個診療過程緊密相關的服務規章制度、服務措施、服務態度、服務環境等。公立醫院履行社會責任在醫療質量方面的體現就是要全面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改進醫療服務流程,以如何為病人提供全程優質服務為首要目標,從病人的需求出發,換位思考,使病人既得到優質、高效的診療又得到溫馨舒適的人性化服務,使病人滿意,從而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在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沒有質量就沒有競爭力,就沒有市場,質量是組成醫院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而社會責任對質量賦予更清晰的目標和更豐富的內涵,因此也更有利于培育和提升醫院的核心競爭力。

3.2.4 醫療技術

醫療技術在醫院核心競爭力的形成和占有市場份額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形成核心醫療技術,才能真正形成醫院的核心競爭力。醫院核心技術是指導和帶動醫院發展的關鍵技術,給醫院在醫療市場競爭中保持持久發展能力的技術創造條件。醫院強調其社會責任,在核心技術的選擇上要注重其價值認同性,即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給病人帶來價值的增值。只有這樣的核心競爭技術才能得到病人和社會的認可,才能形成核心競爭力,否則,即使實現了技術創新,若不被社會廣泛認可,仍不能提升醫院核心競爭優勢。

3.2.5 醫院員工

人力資源是醫院所擁有的知識、技能、精神和文化的承載者,綜合體現了醫院知識、技能、品牌和價值觀,是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載體,或者說醫院人力資源所體現出來的氣質、風格、技術和服務等代表了醫院的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醫院的核心競爭力。

應在醫院全體員工中樹立以履行社會責任為使命的信念和信仰,獲得其認同感,進而產生統一協調的行為,使滿足群眾和社會需求成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由于人力資源管理較難以被人模仿,因此通過這一手段獲得競爭優勢更為持久。

3.2.6 醫院形象

醫院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就容易在公眾中獲得更高的信任度,為其塑造誠信服務的形象,使它的技術和服務在公眾中獲得更大的吸引力,這是醫院無形資產的提升和再造。多年的改革實踐證明,信譽的缺失會給醫院帶來負面的繼發效應,盡管人與人存在文化和認識差異,但無論何時何處,社會和病人都是向往和尊重對社會負責的醫院,醫院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對于建立醫院品牌具有重要意義。品牌帶給醫院的是就醫病人的高認同率和市場占有率,擁有品牌的醫院將擁有長期的競爭優勢。

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第2篇

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最后目標。然而,據社會調查,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還有表示因人而論的占30. 76%。[ 1 ]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這種低信任度表明,我國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而這恰是能否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針對我國司法人員倫理道德的現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重要現實意義在于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公正的平臺。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這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這個角度說,司法公正的倫理價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談論司法合理性的一個必需的道德維度。按照法理學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靈魂,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說,公正司法,對每一個法官而言,就像陽光對于每一個人那樣,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確實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職業操守不能與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實上,由于司法的性質所決定的,司法人員應當比其他職業的從業人員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就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是司法人員的價值觀以及倫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內容。

盡管司法人員的德行對于司法活動保持公正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司法倫理道德現狀還存在種種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首先,司法過程中存在各種社會力量對司法行為產生干擾,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再有,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編輯

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它對爭執的判斷和處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權威的,這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會公正。如果司法腐敗,則人們最終說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會公平和正義則必然喪失。正如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治基礎。因此,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以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視野下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

司法倫理道德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時有不同。“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因此,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正原則。

柏拉圖說過,“正義,總是從自己本階級、本集團的利益出發賦予公正以不同的意義和模式,這就使得本質就是最好與最壞的折衷”[ 4 ] ,馬克思曾經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正觀認為奴隸制是公正的, 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正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關于永恒公正的觀念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 5 ]這就說明,公正作為一種調節社會利益分配的原則,乃是屬于價值和價值評價的范疇,因而處于不同社會和不同利益關系中的人們對公正原則的具體規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于是便產生了不同的公正觀,產生了不同的關于公正的理論。

事實上,公正作為一個規范的概念,本來就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與自身所擁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當關系或行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從人際倫理的視角來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標準。同時,司法公正與法律權威是相互相成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的權威要靠司法的權威來體現,司法的權威要靠司法信譽來實現,而司法信譽的樹立,靠的就是司法機關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公正司法來贏得。所以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法的正義。

(二)人性原則。

以人性角度來看,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人權標準,司法道德倫理建設必須堅持人性原則,做到以人為本。聯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一開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終極目的是指向人權,保護人權,尊重人的尊嚴。司法制度的人權保護目的要求司法公正應符合人權的標準。每一個司法人員都應該具有這樣的基本人權意識:即在道德領域中,存在著好人和壞人之分,但在人權理論中不存在好人和壞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權。對于任何人,人權理論和實踐都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否則,法律和政府就會成為一部分人壓迫和摧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倫理道德的人性原則也正體現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人性原則就是要求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力,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進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法行為。

(三)平等原則。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平等原則是與憲法的平等權原則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視同仁地受到平等對待,不分性別、種族、職務、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不允許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許有任何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這體現了司法活動作為公權運用的特殊活動的一種特有的維護平等價值的倫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處于被管理者位置,兩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戰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作為一種倫理價值標準,還蘊涵著濃厚的道義內涵,其中所蘊涵的扶危濟困的倫理精神也成為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如對弱勢群體實行司法救助,減、免、緩交訴訟費用,使孤老殘幼平等行使訴權成為可能等等,就是踐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的現實表現,也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四)理性原則。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理性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司法的公正一是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動要運用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表現為司法實體的公正,即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制性,保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當然,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除了應遵循上述原則外,還應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司法人員的價值觀。 [論|文|網]

[參考文獻]

[ 1 ]廖申白,孫春晨。 倫理學新視點- - 轉型時期的社會倫理與道德[m ].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64.

[ 2 ]培根,水同天譯。 培根論文集[m ].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3. 193.

[ 3 ]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

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第3篇

華東師范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員。編著作品有《尊德性與道問學:吳澄哲學思想研究》、《中國儒學史宋元卷》(合著)、《繪事后素:經典解釋與哲學研究》、《道德哲學與儒家傳統》等。

諸位同道下午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報告一下自己最近的研究:作為一種道德品質的“公”。“公”是指“公道”“公正”,對應的英文詞是justice,而“道德品質”則是指作為道德行動主體(moral agent)的個體(individual)的性情(moral disposition)、品格(character)或德性(virtue)。可能有的朋友要問:justice一般不是翻成“正義”嗎?正義能成為一種道德品質嗎?我的回答是:對,justice一般是翻成“正義”,“正義”確實能夠成為一種道德品質。

Justice被翻譯(理解)為“正義”,這種譯解由來已久、影響巨大,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漢譯世界名著柏拉圖的《理想國》(Republic),書中作為主線的問題即“何為正義”(what is justice?),而羅爾斯的名著《A Theory of Justice》,在國內已有好幾個中譯,都毫無異議地譯為《正義論》。

可是,我要說這個情況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為無論是《理想國》還是《正義論》,碰巧它們討論的都是政治哲學意義上的justice,而這個意義上的justice,主要是指“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一般的讀者對此并無自覺,以至于一看到“正義”(justice),就以為它理所當然地是指“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本意是指社會制度的德性(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易言之,社會正義是討論現實與理想的制度設計。事實上,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就開宗明義地表示,他這本書是敘述一種有關社會正義的理論,著重討論在一個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如何分配權力和義務(how to assign rights and duties in the basic institutions of society),以及在社會合作中利益和負擔如何分配(how to distribute the benefits and burdens of social cooperation)這樣一些問題。

如果我們了解到這一點,那就顯然不能在“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畫上等號。“正義”的涵義遠非“社會正義”所能囊括,至少,在“社會正義”之外還有作為道德品質那個意義。

作為道德品質的justice(正義),這個意義不是我個人在這里杜撰出來的新東西。熟悉西方倫理學史的人都知道,它是亞里士多德提出的。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The Nicomachean Ethics)第五卷(Book V)就集中討論了作為德性的justice(正義)。

可能有人要問了:“我也看了《尼各馬可倫理學》,可是我怎么就沒發現第五卷在討論正義啊?”是的,如果你看的是《尼各馬可倫理學》的中譯,在第五卷你的確找不到“正義”這個詞,因為幾乎沒有哪一個中譯者選擇“正義”來翻譯justice。這是怎么回事呢?看了下面這位譯者的話,你就明白了。

當我們把“正義”理解為一種普遍的規范性理念或概念時,一般就不大說它是一種“品質”;當我們說一種“品質”時,更多地是用“公正”而不是用“正義”來表達。而“品質”更多地是在個人“行為”中表達出來的,而不是在“制度”中表達出來的。

將justice翻成“公正”(也有譯者翻成“公道”“公義”的)而不翻成“正義”,原來是出于這樣的考慮。的確,比較而言,“社會正義”有某種規范意味,主要著眼于社會制度,而作為道德品質的“公正”(正義)則主要與個體的道德行為有關。

那么,在亞里士多德那里,這個作為道德品質的“公正”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品質?接下來,我給大家做詳細的解釋。

作為道德品質的“公”究竟是什么?

作為道德品質的“公正”在亞里士多德那里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談到很多德性與品質,可他認為,在所有德性之中,唯有“公正”是與他人相關的,是以他人的善(the good of others)作為關注點的,因而是最完全的德性(perfect virtue)。

亞里士多德還區分了兩類公正:整體的公正與部分的公正。前者主要表現為對法律的遵行;后者表現為在人人有權分享的公物(公共資源)的分配上的均等(此即“分配公正”),在相互交往過程中的對等(此即“矯正性公正”)。無論是分配上的均等還是交往中的對等,都貫徹了一個原則,那就是合適的比例。而所謂合適的比例,就是與各自的價值相應的比例。

在亞里士多德有關公正與均分(中間)的論述中,我想我們尤其需要注意他對相稱原則的重視。不妨說,作為待人之道,亞里士多德理解的“公正”,要點是適度、相稱。

追求“公正”幾乎是人類共同的心愿,可是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時期,人們對于“公正”的理解并不相同。亞里士多德以“適度”“相稱”作為“公正”的主要內涵,這種理解相對于其他的“公正”觀念有什么不可替代的優越之處嗎?下面,我想將亞里士多德的“公正”觀與中國古代的一些道德原則加以比較,來考察它在理論上的優劣。

“公正”原則與先秦諸子之道的比較

先秦諸子曾經提出各自不同的道德原則,其中以儒、墨、道、法最有代表性。我們可以將亞里士多德的“公正”原則與先秦諸子之道進行比較。

首先,與墨家的互惠原則比較。墨子曾經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若使天下兼相愛,國與國不相攻,家與家不相亂,盜賊無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則天下治。故圣人以治天下為事者,惡得不禁惡而勸愛。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墨子-兼愛上》)“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而惡之;害人者,人必從而害之。”(《墨子-兼愛中》)雖然亞里士多德也提到交易關系中的“互惠”,但是,如果孟子批評墨家“兼愛無父”的說法在邏輯上能夠成立,那么,墨家的這種“兼愛”恰恰就屬于亞里士多德所說的違反了比例的情況。而就“交相利”這一點而言,如果雙方在交往時一開始就都抱著贏利之心,那么,很難說他的動機符合亞里士多德所說的“中間”(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原則。

其次,與道家的自然原則比較。道家崇尚自然,老子主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老子所說的“天”,有一重要特點,那就是“無私”或“公”:“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七章)“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歿身不殆。”(《老子》第十六章)莊子也有類似的表達:“公而不當(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于慮,不謀于知,于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于是者。”(《莊子-天下》)在強調“無私”這一點上,也許我們可以為道家與亞里士多德找到共同語言。另外,從道家的自然原則可以引申出尊重個性、崇尚自由等原則,就其不干涉他人、與世無爭這一點而言,道家與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公正”美德是有契合之處的。但是,在如何對待他人的問題上,道家的“自然”原則似乎過于消極,不支持積極的、建設性的行動,相比之下,亞里士多德的“公正”原則則要求主動“替對方著想”,其中已經包含人與人之間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we owe to each other)的思想。

再次,與法家的平等原則比較。從平等原則出發,法家要求將所有人都看作無差別的分子,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國歷史上,這種“一視同仁”“不偏不倚”的思想是“公平”“公正”的原始涵義。但是,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尚處于數量平等的程度,還未上升到他所推崇的比例平等的境界。

最后,與儒家的仁道原則比較。與道家“天道無親”式的自然原則不同,儒家的仁道原則鼓勵積極與人為善,所謂“仁者愛人”,其具體做法(行仁之方)則有兩條:“忠”和“恕”。前者以肯定的形式出現,“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后者以否定的形式出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論語-衛靈公》),合起來,就叫“忠恕之道”,其核心是類推原則,所謂“能近取譬”“推己及人”。與墨家的兼愛無別不同,儒家又用“義”的秩序原則對仁愛原則做出限制,主張“愛有差等”,從而使得愛在親疏遠近上有不同表現。這樣一來,它不僅不以法家的“一視同仁”為追求,反而認為后者違背了人的天性。

就其“因人設法”的區別對待這一點而言,儒家的仁道原則與亞里士多德所講的“公正”似乎最為接近。事實上,“仁”與“公”的這種關聯,中國古代學者很早就已指出:“天心所以至仁者,惟公耳。人能至公,便是仁”“仁則公,公則通,天下只是一個道理。不仁則是私意,故變詐百出而不一也”。(《朱子語類》卷九十七)“公卻是仁發處,無公,則仁行不得”“仁在內,公在外。惟仁,然后能公”。(《朱子語類》卷六)“仁者,天下之公。”(《朱子語類》卷三十七)當然,這并不表示“仁”與“公”之間可以完全畫上等號,古人在講“仁”與“公”的聯系時也注意到它們的分別:“仁道難名,惟公近之,不可便以公為仁。”(《朱子語類》卷九十七)

“仁道”以“忠恕”為實施手段,然而,正如一些論者所指出的那樣,儒家的“忠恕之道”在根本上不能擺脫“主體視域”的局限。“盡己”之“忠”也好,“如心”之“恕”也好,“將心比心”處處都是以主體的自我為尺度。而不同的個體之間存在著很多差異,以個體的自我為行動出發點,不能保證讓他人都能得到對方所想要的待遇,也難以實現亞里士多德以“相稱”為要義的“公正”。

由上可知,與先秦諸子之道相比,亞里士多德式“公正”確實有其不可替代之處。當然,我的意思不是說亞里士多德的“公正”概念已經盡善盡美,但我想說的是,以“相稱”原則為要義的公正觀念對于我們當前處理社會不公問題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公正;發展公正

中圖分類號:D046.1 文獻標識碼:A

公正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涉及哲學、經濟學、法理學、政治學以及倫理學等各個領域。發展公正是從發展哲學的層面研究社會的公正性,使人們從本質上重視公正性的重要性,更為人們解決現實性的社會問題提供保障,因此,公正及發展公正問題的研究,既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又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公正及發展公正的概念界定為其研提供基礎保證。

公正思想在西方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百年,當時主要是為解決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羅爾斯是公正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了公正存在的邏輯前提―“無知之幕”,指出人在原始狀態下,對自己的出身、天賦、能力、體力等一無所知,并且每個人都是自由的和“有理性”的個體。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起點于“無知之幕”,其理論邏輯過于薄弱,并且把注意力放在社會少數受益者身上,帶有平均主義的嫌疑。諾齊克對羅爾斯的公正理論提出明確批判,他認為財產權等權利擁有明顯的優先地位,提出分配公正的邏輯起點是個人權利,他允許人們以正當的方式任意轉換利益,充分證實了權利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他的公正思想對社會弱勢群體有所忽視,不利于社會的合作與整合。

一、公正

從一般意義上說,公正是指社會關系的均衡合理以及達到這種均衡合理的關系所要恪守的規范尺度。它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是狀態公正、實事公正,即社會資源的分配以及社會關系的調劑都是均衡合理的,第二是要想實現這個目標所要遵循的準則,即公正的原則。

要想準確理解公正的含義,必須區分公正與正義、公平、平等。

公正與正義:公正是人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正義則是社會弘揚的最高準則,公正的未必正義,不公正的一定不正義,不正義的未必不公正。

公正與公平:公正與公平最大的區別是公正從一般意義上講具有社會性,它所側重的是“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且強調這種價值取向的正當性;而公平則是作為一種尺度來衡量結果,帶有工具性,并且作為工具的這個尺度也應該是公正的。因為公正強調正當性,所以它不但關注事情的現狀、結果是否公正,同時還要關注產生這種現狀和結果所應遵循的程序是否公正;而公平的一項重要內容便是遵循“同一標準”原則,用來防止某些社會成員用雙重或多重標準的方式,通過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滿足自身更多需求,從而造成社會的不公正。一般來說,公正的事情肯定是公平的,但公平的事情不一定公正。

公正與平等:首先,平等與自由、社會合作等價值理念結合起來并協調發展才有可能實現公正,任何一方過度膨脹都不可能實現公正,與平等相比,平等存在“過度”的可能性,所以,平等是隸屬于公正的,適度的平等才是公正。其次,公正側重于認同現實社會,是與現實社會息息相關的,公正的思想可以通過許多現實化的途徑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社會中存在著一些不平等的現象,但公正可以作為一種調劑手段進行調適。而平等則更側重于一種理想化的狀態,追求人的絕對平等,平等包括人際平等和環境平等,前者指人的天資、造詣的平等,后者指人的家庭環境、受教育環境、條件、機會及擁有社會財富的平等。人們在追求平等時往往不考慮其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將其與自由、社會合作等相脫離,使平等成為一種純粹理想化、精神化的追求。而在這種平等面前,許多由其他因素引起的不平等就難以被認同,從而形成平等與公正間的相互抵觸。

公正的思想中包含著正義、公平、平等的精髓,是對這幾個概念的有效整合,無論從理論意義還是實踐價值上,公正都居于一以統之的地位。公正既是一種評價尺度,也是社會良性運行的原則。一個社會要想良性運行,最基本應該遵循的就是公正原則,即能夠合理地劃分、分配和調節社會利益,不僅指導社會運行的方向,而且對發展中出現的不合理、不公正現象進行調適,使之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趨勢。

二、發展公正

發展公正首先是對人而言的,也即說,發展能否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實現人的自由、全面、和諧發展。進一步說,發展公正是對人與人的關系而言的,發展能否形成合理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發展的公正性實質上是對人的生存和發展方式及社會關系合理性的追問。發展公正關注的重點并不是發展“是什么”的問題,而是發展“應如何”的問題,是對社會發展的一種價值評價。發展的公正性既是一種“實然”,因為公正體現在現實的社會發展中;但發展公正更是一種“應然”,它是社會發展的一種理想狀態,或對社會發展的理想追求,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公正體現了“實然”與“應然”的統一。發展公正的實現是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因此,發展公正是相對的;但人們對發展公正的追求是無止境的,絕對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公正是相對和絕對的統一。發展公正孕育在合規律性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因為只有合規律性的社會發展才是實現公正的基礎,但合規律性的發展也不一定導致合目的性的結果,只有使發展的成果惠及每一個人,發展的公正性才能真正體現,所以,發展公正體現了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

發展公正可以從各個角度進行區分,這里,我們僅從公正的實現途徑,將發展公正分為發展起點公正、發展過程公正和發展結果公正三個方面。

(一)發展起點公正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是其正義理論的根本方法,也是對起點公正的最初始假設。在羅爾斯看來,要實現公正,最關鍵的就是要排除社會、自然等偶然因素對主體的影響,因此,要假定人們不知道一些事實,首先,對自身的天賦和社會地位一無所知,人們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階級出身,也不知道與生俱來的理智和力量。其次,對自身的心理特征和性格氣質一無所知,如不知道自身對冒險的喜惡,也不知道自身的氣質是樂觀的還是悲觀的。第三,對自身所處的時代及其特征一無所知,人們不知道他們所處時代的經濟政治情況,不了解這個時代的文明文化水平。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就是要使主體完全都處于“無知”籠罩下的最初始狀態,他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主體發展起點的公正性。但羅爾斯的“無知之幕”是一種不存在的假設情況,人們不可能存在于這種絕對的“無知”之中。

發展起點包含人際和環境兩方面的內容,人際方面主要是指人的天資、造詣等天生的因素,環境方面主要是指生活環境、受教育環境等后天的影響因素,因此,對發展起點公正的影響也就有天賦、家庭、受教育情況、社會條件、職業等幾個因素的影響。但因為人的天資稟賦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因此,要求發展起點整齊劃一的絕對平等公正是不現實的,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發展公正。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是受后天因素影響的相對公正,而這個層面上的發展起點公正其實也可以稱之為發展機會公正。

在傳統社會,等級制度森嚴,社會成員被明顯地劃分為“特權”階級和“普通”民眾階級,一個人的社會地位不是由自身努力得來,而是由先賦的性別、家庭、種族等決定的,因此,傳統社會的發展機會是完全不公正的。要實現發展機會公正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普遍性原則,即機會不能只向一部分開放,所有滿足條件的社會成員都應該享受同等的機會,二是后致性原則,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社會榮譽與社會地位并不是由先天決定的,而是需要后天努力才能得到。正是這種平等的競爭機會,為社會成員施展才能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調動了普通大眾改變現狀的決心,為社會增添了生機和活力,提升了社會進步的質量和速度。

(二)發展過程公正

發展過程公正也可以理解為按貢獻進行的初次分配公正。公正的初次分配使發展起點公正得以實現,使發展結果公正具備基本基礎,因此,可以說,公正的發展過程是一個社會發展公正的核心,公正的初次分配是一個社會發展公正的必要支撐。

吳忠民對初次分配做了解釋,他認為初次分配是社會成員通過生產要素的投入和自己的勞動,對社會做出貢獻后所獲得的直接收益。由于每個社會成員投入勞動的數量、質量以及所投入的生產要素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對社會發展所做的貢獻也是存在差異的,而公正的初次分配,就是根據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貢獻而直接進行的有差別的分配,它也因此最直接、最直觀地體現了公正原則的兌現程度。

公正的初次分配準則具有非常顯著的特點,首先,強調“付出”與“獲得”的正相關,社會成員付出的多,他所獲得的社會收益也就相對較多。無論是“剝削”的性質還是“平均主義”的性質,都展現了不公正,所以,一旦社會出現這種付出與收益間的不對稱現象,就應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其次,強調個體依靠自身努力而獲得的成就。第三,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相對較大。由于社會成員對社會的貢獻有高有低,因此獲得的收益也就有多有少,久而久之就會形成較大的貧富差距,這是公正的初次分配的一個顯著特征,因此需要再次分配以輔助和配合。第四,初次分配的重要性在現代化社會中逐漸降低。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為了縮減貧富差距,社會調劑功能不斷增強,對社會再分配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公正的初次分配的地位逐漸降低。

(三)發展結果公正

發展結果公正實質上是一種社會調劑手段,所謂社會調劑,是指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會利益格局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使廣大社會成員普遍地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使社會的質量不斷地有所提升。[14]社會調劑的實施可以消除許多不公正因素,保證社會的良性發展。首先,合理的社會調劑能夠擴大利益的覆蓋面,保證利益的均衡分配。通過社會調劑,可以彌補初次分配只重貢獻的不足,使社會更加關注弱勢群體,縮減貧富差距。其次,社會調劑有助于社會成員自身潛能更深的開發與發展。要使社會弱勢群體得以持久的公正發展,不能僅僅局限于解決溫飽,更應注重為其提供教育資源、發展機會等方面的扶持,使社會弱勢群體能正常地發展其自身潛能。約翰?羅爾斯曾指出,社會一定要加大對出身不好、天賦較低的底層社會人們的重視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的真正公平,確保每一個人享受同等的社會機會。 [15] 第三,社會調劑有助于提高社會的整體合作程度。貧富差距過大容易造成社會動蕩,產生隔閡、仇視等種種不良心理因素,通過社會調劑,并非平均主義的“削高平低”,應使社會成員間保持一種相對協調的狀態,增強社會的合作力與整合性,從而形成更大的社會發展動力。

綜上,公正是社會關系的均衡合理以及達到這種均衡合理的關系所要恪守的規范尺度;發展公正是人們對社會發展的一種價值評價,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體現了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人們對發展公正的追求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

[1][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商務印書館,1959

[3][古希臘]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M].吳永泉譯.商務印書館,1959

[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等譯.商務印書館,1986

[5][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格馬科倫理學》[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6][中]馮顏利.《全球發展的公正性:問題與解答》[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7]吳忠民:《社會公正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8][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9]陳少峰.正義的公正[M].人民出版社,2009

社會公正原則范文第5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平等充分的保護,社會的公正和正義得到實現。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廣義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檢查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公正執法。狹義的司法公正僅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就要求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公正和正義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會損害民眾對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訴求的熱情,加劇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社會穩定;而公正的司法,會增加人們對國家法津,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們對案件審判公正性的疑慮及對判決的抵觸心理,使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經成為社會民眾和司法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調整的領域、層面也在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是人類在邁向法制社會的進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糾紛而追求的一個永恒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遲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這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現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通過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強化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為了保障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及時有效的矯正司法不公現象,必要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要加大監督力度,勇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要追根求源,嚴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不斷規范和完善現有的黨委監督、紀委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媒體的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方式。當前尤其應當強化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也是人大的一項職責。應當對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序、監督效力等進一步明確化、制度化、程序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除了對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監督外,更應當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監督。權力缺乏監督,就會滋生腐敗。

注釋:

1、王勝俊:《以看得見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報》記者專訪時提出的觀點;

2、湯維建著:《論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及其改革(一)》,載/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訪問;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井陉县| 绍兴市| 怀来县| 阿荣旗| 永州市| 梅河口市| 蓬溪县| 常熟市| 古蔺县| 偏关县| 资兴市| 玛曲县| 集贤县| 宣城市| 沈丘县| 开封县| 云浮市| 宝兴县| 新绛县| 甘南县| 凉山| 金华市| 鸡泽县| 土默特左旗| 崇州市| 永顺县| 大埔县| 阿坝县| 黄梅县| 海盐县| 宜丰县| 饶河县| 墨竹工卡县| 罗平县| 平江县| 万安县| 临海市| 堆龙德庆县| 绍兴市| 昌邑市| 双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