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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及原因
從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
(一)農民工不享有失業保險。城鎮居民在失業期間,基本都享有失業保險,但農民工由于不是城鎮職工,沒有被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范圍,不享有失業補助。在失業期間,他們多數是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或者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因為找不到工作,也有一部分農民工不得不離開城市回家去,很少能夠依法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
(二)農民工沒有醫療保險。農民工盡管是以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生病也是在所難免的。尤其是他們大多數從事的是重體力、超強度、多危害的工種,很容易引發疾病。據調查顯示,有36.4%的農民工生過病,甚至多次生病。他們生病以后有許多人因經濟問題不是選擇去醫治,而是憑著年紀輕、體質好硬挺過來。即使有的農民工花錢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用人單位往往為他們支付很少的醫療費甚至根本不支付,農民工看病難、看不起病的問題十分嚴重。
(三)農民工不享有工傷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從事的是危險性高的工作,經常會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但很少有用工單位愿意為農民工辦理傷亡保險,甚至連保障人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也不辦理。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很難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受到傷害最嚴重的是農民工,輕者終身殘疾,生活無保障,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四)農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訓教育。不少農民工是舉家進城打工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城市現有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能接納和滿足越來越多農民工子女求學的愿望,導致農民工子女上學成了一大社會難題。無論進入私立學?;蚬k學校,都要支付高額的教育費用,城市居民都感到吃力的教育費用,農民工更是很難承受得起。在農民工就業培訓方面,也存在不平等問題。城市職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訓、提高的機會,即使是下崗職工,政府也會采取再就業培訓措施,增強勞動者的職業技能。但農民工與此無緣,他們本來文化素質偏低,缺少一技之長,很少有用人單位或政府機構愿意為農民工提供培訓機會,即使有少數的機構組織農民工進行培訓,往往也是留于形式,走走過場,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好。
(五)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主要表現在: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十分普遍而且嚴重。據統計,我市農民工拖欠的工資占應發工資的13%。據省婦聯對進城務工婦女的調查,有34%被調查者不能足額按月領取工資,餐飲服務業拖欠率占43.9%,而且老板以各種理由扣發工資的現象也最為常見。因拖欠工資導致討要工資的各種惡性糾紛和問題屢見報端。20__年5月31日,30多名外地民工為討要拖欠工資,被毆打致傷,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2、農民工勞動保護措施不力,生產、生活條件差。許多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很差,擁擠、臟亂、不通風,不僅危害農民工的身體健康,而且極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傳播。3、超時工作或加班成為“家常便飯”。很多企業為了趕工,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或長時間加班,有的甚至無償占有農民工的休息時間非常普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市10%的農民工沒有休息日,13.3%的農民工沒有固定休息日,60%的農民工日工作8~10小時,10%的農民工日工作超過12小時。建筑業力工平均日工作12小時,建筑工地工程緊張時,最多一天要干14~15個小時,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明確的規范,農民工的休息權很難得到保障。
分析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但根本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制上的弊端 。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中國特有的以戶籍制為基礎的城鄉相互隔離的社會結構,即城鄉二元結構是計劃經濟模式向社會領域滲透的結果。由戶籍制派生出來的一系列社會功能,即戶口與入學、公費醫療、低價住房、各種補貼、退休養老等權益緊緊聯系在一起,造成了城鄉嚴重不平等。同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目前我國的養老、醫療等主要社會保險被分割在多個統籌單位內運行,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盡統一,難以互聯互通,保險關系轉移難以落實,農民工流動性大,擔心只參保、難受益,保險關系難以接續。只有真正解決了社會結構、社會體制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
二是立法上的缺失。由于當前我國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階較低,效力等級不夠高,沒有很好的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到市一級這方面的專項立法就更少了。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些有關法規,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但這些主要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的是通知,有的是決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號性或號召性的語言或參照或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不僅法律效力等級低,而且其權威性不夠,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三是思想觀念上的不認
同。第一種觀點認為:政府承擔城鎮居民特別是下崗職工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是異常沉重了,因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無力承擔。這種單純從經濟視角來看待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觀點顯然是不合適宜的。城鎮社會保障負擔沉重并不構成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當理由。同時,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代價估計過高也是一個誤區。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工雖然從事工人職業,但他們仍是農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們在城市里無法生活,還可以回農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其實,“農民”并不是一種固定不變的身份標記,而只是一種職業。農民工已逐漸從這種職業中分化出來,成為非農職業的勞動者。另外,農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隨著農村人口的增多、種地成本的不斷上升、農產品的價格逐漸下降而逐漸消弱。因此,該觀點既不符合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意愿及現實選擇,也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政府以往并未承諾過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仍然是農民身份,因而同樣可以不考慮。然而,現代社會保障是建立在社會發展進步和社會公平的基礎之上,是基于人們對平等、幸福、和諧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正義舉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確保每一個國民均能夠免除生存危機的必要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力和社會發展水平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不能將社會保障視為“包袱”,因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當然責任,也是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
四是行政監管上的不到位。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的原因,還反映在執法能力不足,監管不到位。農民工日趨增多,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就是一個長期的社會熱門話題。一方面是農民工維權的問題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執法能力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在勞動監察部門中,人員不足、經費不夠、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對農民工問題執法常常顯得力不從心。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農民工會越來越成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逐漸被城市接納。而且農民工隊伍會越來越龐大,涉及的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顯得非常重要,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一)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說,農民工是我國社會體制下產生的獨特現象,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而出現的。農民工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尤其是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因此,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培育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勞動力市場的培育對于完備市場體系起著關鍵作用,目前農民工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了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民工才能在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不同的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達到勞動資源的有效配置。可見,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構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條件。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據前述調查,農民工是一個主要有年輕人組成的群體,其中30歲以下的人占64%;31歲以上的人僅占36%。這樣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他們對社會穩定的威脅是可想而知的。一旦他們的中部分人員“失業”,沒有了經濟來源而陷于困境,或因遇到不公平待遇而又得不到法律保障,就極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現過激行為,甚至是報復社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農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從目前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現狀看,農民工在生產、生活中許多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是得到嚴重侵害。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要從法規制度層面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律規范范疇,真正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社會問題,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健全都是伴隨著社會發展的進步與需要而予以立法完善的。一項好的社會保障措施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說明它反映了經濟與社會的客觀要求,因而依法賦予一定的法律形式確立起來是十分必要的。反之,其立法內容尚欠單薄與不完整時,可以通過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之趨于完整、成熟。因此可以說,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過程實質上就是推進社會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健全與完善的過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解決農民工問題上,國家已經提出了很多重大舉措,特別是頒發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最近又通過了《勞動合同法》(20__年1月1日施行),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做了制度性安排,提供了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政策依據。目前,從我市的實際情況來看,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一)加快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決好目前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立法空白等問題,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依據國家就農民工問題出臺的相關政策,加快推進《__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的立法工作進度,為農民工在勞動就業、獲取報酬、社會保障、居住條件、子女教育、勞動技能培訓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根據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我市相關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重點是就有關農民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社會救濟等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配套制度建設。1、逐步建立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相適應的一體化管理和網絡化服務制度。建立市一級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逐步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2、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地市間、省市間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分類對農民工進行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應確保其個人帳戶能在地市間、省市間等較大范圍內轉移;對于短期務工及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社會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或與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接續。4、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開農民工進城落戶限制,盡快解決身份轉化問題。可在原來落戶政策基礎上,參照河北、福建等地做法,對于在哈有穩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解決在哈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戶籍問題,讓他們及子女享有市民待遇,身份平等。5、深化就業制度改革,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按照即將施行的《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實行同工同酬。6、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實行農民工子女教育“國民待遇”。按照《職業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充分發揮我市各級職業培訓機構的功能,推行農民工就業培訓政策,為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提供良好服務。
(三)完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農民工還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當受到不法侵害時,大多請不起律師,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20__年國家正式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為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國家應給予法律援助提供了保障。近年了,我市在法律援助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專門機構非常必要,用法律援助方式維護農民工權益,幫助農民工在處理法律糾紛,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與法制建設。同時,要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工會的維權主渠道作用。傳統的社會保障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要求,必須改革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注入新的機制與活力。社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對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將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在城市社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日趨完善,如社會互助、醫療保健、治安聯防、社區福利與救濟、再就業安置等,這都為解決居住在社區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提供了途徑和可能。工會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工會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上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積極發揮各級工會的點多、面廣、貼近基層、親和力強等優勢,能夠盡快了解并幫助解決好農民工遇到的就業歧視、工資拖欠、社會保障等突出問題,維護其勞動權益和經濟權益,從創造和諧、穩定大局出發,開展創造性工作,切實做好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這是工會在新時期工作領域新拓展,也是工會工作面臨著新的課題。因此,完善和發揮城市社區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工會的維權主渠道作用,將對建立健全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