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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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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指導意見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第1篇

一、具體做法

(一)調查分析近十年我院八類刑事案件的處刑情況,1999年至2008年我院審結的八類刑事案件共277年,涉案人數392人。其中交通肇事案44件44人,故意傷害案78件78人,搶劫案21件44人,盜竊案87件155人,案11件11人,尋釁滋事案25件29人,詐騙案8件14人,敲詐勒索案3件6人。對上述犯罪人員的處刑情況如下表:

(二)制定量刑基準。通過分析這八類案件的處刑情況,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并根據最高院的兩個試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共兩方面的內容,第一章為總則,第

靈臺縣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處刑情況一覽表

罪名案件數量刑格處刑

人數量種(幅度)處刑

人數所占

比例緩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個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傷害78件89人宣告無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個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搶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個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盜竊87件155人<3年106人罰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個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11件11人<5年10人6個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尋釁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個月<5年16人55.2%8人50%

詐騙8件14人<3年11人6個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詐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個月<3年5人83.3%

二章為分則。1、總則部分主要以刑法總則為依托,對指導分則適用的原則規定作了量的相對細化。在最高院的試行文本中,規定的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幅度過大,大量存在著減少基準刑百分之幾十以上或以下的彈性規定,這些規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導意見》過程中,對這些情況都作了細化。如將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80%;對有犯罪前科的,確定為增加基準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確定為減少基準刑的10%—20%。2、在分則部分,我院《指導意見》所細化的內容是法律、司法解釋中的一些量刑細化的點,是法定的,即為量刑起點或量刑基準。比如我院《指導意見》分則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盜竊價值1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準刑的20%,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盜竊價值為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準刑的10%。這些規定在遵循兩個試點文件的前提下,大膽創新,通過對量刑調節幅度的進一步細化,確定了適用實際情況的基準刑,這不僅強化了最高院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有效的規范。

(三)將量刑引入庭審程序。在試點階段,我院首先將最高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體刑事法官作了傳達,并組織全體刑事法官對兩個試行本進行了討論,在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后,讓全體刑事法官高度認識到量刑試點工作的意義,并積極將規范化量刑引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

1、規范了庭前準備程序,庭前向公訴機關送達量刑情節提示書,并交換意見,由公訴機關提交量刑情節建議書,明確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確定對被告人有影響的量刑情節。在向被告人,辯護人送達書副本時同時送達量刑提示書,并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釋明法律法規及本院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對相應罪名的基準刑規定。

2、規范了庭審控辯程序,改變了過去傳統的庭審調查程序,把庭審調查程序分為定罪事實調查和量刑事實調查兩個階段,在庭審中的定罪事實調查結束后,由審判長宣布進入量刑事實調查階段,根據量刑情節提示書的規定,由控辯雙方提供證據,分別歸納陳述被告人有無量刑情節,量刑情節的輕重、法定還是酌定,并且控辯雙方均可對對方歸納的情節表示異議。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對案件事實和性質進行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對案件中有無量刑情節或有異議的量刑情節進行辯論,由公訴人先發表量刑建議書,然后公訴人、辯護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是否適用緩刑等展開相互辯論。在辯論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可能對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控辯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辯論的,法院可以決定是否中止量刑辯論或休庭,待查明情況后再恢復量刑辯論。

3、重視被告人最后陳述程序,被告人陳述作為庭審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實踐中,法官卻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內容進行陳述。為了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無論是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的案件,都應當告知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等問題進行陳述,其對量刑有最后請求權。

(四)將量刑過程寫入法律文書。為確保規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開展,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均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辯護意見,并做詳細地記錄。合議庭在合議時,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請求的評議情況,采納結果,也應記入合議庭評議記錄,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及依據,以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關系案。對不能在判決書中細化的量刑規范,應在宣判后進行釋疑(答復),并附量刑理由書,量刑評議表,做到一案一書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開了量刑工作的面紗,深受社會好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開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進一步增強了量刑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現象,同時避免了人為因素的干擾,社會各界的正面評價逐漸顯現。大量案例和數據表明,量刑規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實現。而量刑程序作為一個獨立程序適用于庭審程序中,通過審判人員對量刑事實的查明、量刑辯論的引導、量刑問題的評議分析,及判決中的量刑說理,更加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暗箱操作”的誤解和疑慮,也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公訴機關、律師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二)量刑活動日益規范,審判質量顯著提高。1、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我院量刑活動得到了日益規范,審判人員量刑意識日益增強,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過對試行文本的學習,刑事法官對基準刑的概念和其確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認識,掌握了正確的量刑步驟,并能根據不同量刑情節,合理調節基準刑,規范的量刑意識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經驗估堆,植入了審判的各個環節,量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2、量刑規范化試點后,在庭審中允許控辯雙方對量刑發表意見,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觀公正的量刑決定,強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權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認同度,以量刑不公為理由的上訴、抗訴案件整體減少,刑事審判質量得到顯著提高。

(三)樹立了司法權威,實現了社會公正。不論是最高院出臺的兩個試行本,還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都使得量刑規范化工作有據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開透明的程序,進一步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打消了人們對刑事審判量刑的顧慮,嚴密細致的量刑規范進一步確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對刑事量刑的知情權、辯論權,確保了社會公正,體現了罰當其罪,罰當其刑的理念,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化量刑還需進一步轉變觀念,加大宣傳,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對于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而試行本的有關內容并不一定與本院的實際完全切合,協調好這些需要一個過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導致當事人甚至律師人不了解,解釋比較困難,尤其是當事人素質較低,一時難以適應、難以操作,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的幅度過大,這些都于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實體上,現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個別案件基準刑確定方式,幅度變化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貪污案件中,數額不好認定);量刑調節幅度,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難以掌握,還需進一步規范、明確;財產刑中對罰金數額如何量化等成為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的“瓶頸”,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四、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轉變觀念,加強輿論宣傳,促使規范化量刑精神深入人心。首先,從試點工作的情況來看,規范化量刑的確對規范法官裁量權,解決罪刑均衡問題具有積極作用,因此,對于此次改革,審判人員必須轉變觀念,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勇于接受新生事物,對于量刑工作的一些具體做法,應該在試點工作中不斷探索完善,要認真吃透兩個試行文件的精神,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保障,確保規范化量刑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繼續加大于規范化量刑工作的宣傳力度,優化量刑公開的外部環境,規范化量刑試點工作涉及面廣,不能由法院一家唱獨角戲,特別是量刑程序的規范與完善需要多個部分的配合。我們建議通過聯席會、座談會等方式,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部門及律師之間的協調溝通,征求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建議,在各行其職的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解釋、說理工作,充分調動訴訟各方參與人的積極性,為量刑程序的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量刑辯護權;辯護方;強化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33-01

我國的刑事司法中一直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觀念,量刑辯護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量刑意見并進行充分辯論的權利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此外,在理論上,對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的研究已經初有成果,而對量刑辯護權的理論探索卻沒有深入展開。

一、量刑辯護權概述

(一)量刑辯護權的概念

量刑辯護權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自訴人或公訴機關的指控,向審判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量刑證據材料和量刑意見,以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二)量刑辯護權的性質

辯護權是相對于建議權而產生的一項防御性的權利,是對被告人獨立人格和尊嚴的保護。辯護權具有自衛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收集對自身有利的量刑事實和證據,向法庭舉證;辯護權還具有對抗性。辯護方可以對控訴方提出的量刑意見、量刑證據、量刑理由等指控予以反駁和辯解。。

二、試點中量刑辯護權存在的問題

量刑程序的改革不可能一帆風順,只有積極探索和發現問題,才能逐步走向完善,在試點實踐中,量刑建議權面臨的具體操作問題如下:

(一)辯護方取證、舉證能力弱

辯護方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有限進,辯護能力也因此受到限制,辯護方在法庭審理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面對掌握證據充分的公訴方只能做防御性的辯駁。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權實質上是一種辯護權,提出量刑意見需要提供證據、說明理由,辯護方沒有證據支撐,其量刑意見自然無法得到法官的采納。

(二)辯護方獲取的量刑信息有限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量刑信息交流機制中處于弱勢地位,案件知情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原因主要在于:獲取量刑信息的途徑比較狹窄,多來源于對司法機關立案信息的調查、取閱;庭外搜集量刑信息的能力有限;對量刑程序的訴訟權利義務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等。

(三)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能弱化現象嚴重

律師在量刑程序中的辯護職能的發揮不盡人意,法庭的對抗性難以體現。表現在:一是律師收集并運用證據的能力低,很少就量刑事實進行專門的庭外調查,難以向法庭提交關聯性較強的酌定量刑情節;二是律師的職業水平參差不齊,多數辯護人難以展開有效的量刑答辯,辯護效果不佳;三是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適用對象范圍狹窄,難以調動律師的辯護積極性。

三、強化量刑辯護權的途徑

無論是審前程序中的量刑辯護權還是定罪環節的量刑辯護權,都應當予以強化,這不僅需要辯護方自身主動維護和行使辯護權利,也需要司法機關的積極配合與協助,重點從以下方面完善辯護權:

(一)強化司法協助取證義務

提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調取量刑證據的能力,需要以加強司法機關的協助取證義務為必要。辯護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偵查、審查中收集的量刑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調取,對于不予支持的申請,也應當說明理由。

(二)司法機關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當事人量刑辯護權的有效行使有賴于對廣泛充分的量刑信息的掌握,該問題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解決。首先,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尊重辯護方的調查取閱權,減少辯護方接觸量刑資料的障礙,是其獲得應有的量刑信息;其次,法院應將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書一并送達該被告人,尊重被告人的知情權;最后,法院可向被告人送達《量刑規范指導意見》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

(三)保障辯護方的調查取證權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第3篇

一、開展公訴環節量刑建議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的自身素質也參差不齊,加上我國刑法賦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的量刑幅度過大,往往導致同罪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的判決結果,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檢察機關積極推行量刑建議是為了強化對法院量刑裁判的監督制約,是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有效途徑,是對審判權濫用的制約機制。從司法實踐看,檢察機關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一般沒有一個相對明確具體量刑意見,造成對被告人的量刑由法官說了算,事實上形成了對量刑的暗箱操作,由此將會不可避免地帶來量刑的畸輕畸重,并而引發的上訴、上訪以及法官的腐敗等系列問題。因此把公訴環節的量刑建議作為必經程序引入庭審活動是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有效途徑。公訴人在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隨案移送書面的量刑建議書,對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由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并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對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意見展開答辯,從而增加法官量刑的透明度,而且能讓被告人真正了解自己被判處刑期的原由及依據,做到真正認罪服判,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上訪,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是檢察機關發揮量刑建議的審判監督效果的體現。

二、量刑建議開展以來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量刑建議工作開展通過實踐證明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統計,筆者所在的檢察院自2011年10月份以來,共向法院共提出書面量刑建議400件511人,被法院采納390件495人,量刑建議的準確率及采納率達95%以上,且被告人上訴及的案件也明顯減少。雖然修改后刑訴法明確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但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的探索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1、認識有偏差,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量刑規范化的需要

量刑規范化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實踐中,從事刑事檢察工作的公訴干警對刑事量刑規范化工作的意義認識不一,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公訴人對量刑建議的理解不透。目前,通常對簡易程序都提出書面的量刑建議,對一些社會關注度大的案件中運用量刑建議,因為這類案件相對公開,開展量刑建議效果比較好。而對一般的普通程序案件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因沒有強制的規定,加上辦案人員缺乏信心開展量刑建議不多;同時在量刑建議中,公訴人通常只是概括性地提出被告人應被判處刑期的幅度,如法律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其量刑幅度過寬,沒有具體的說明量刑理由,讓法官及當事人不清楚量刑建議的依據,難以采納。二是公眾認為檢察院行駛量刑建議權有爭議,是越權行為。有人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是提起公訴,認為量刑是法院的事,與檢察機關無關,其量刑建議是爭權。因此,一旦檢察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法院的實際處刑不一致,檢察院的辦案水平就會受到質疑,致使部分辦案人在適用量刑建議時縮手縮腳。

2、尚未有系統的量刑規則的指引

目前,最高檢沒有出臺關于具體的量刑建議的指導意見,最高院雖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建議的指導意見(試行)》等試點文件,該指導意見中沒有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程序、幅度均沒有統一規范,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方式、方法均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由于缺乏系統的量刑指導規則,導致量刑建議工作難以形成統一機制,影響了量刑建議的嚴肅性。

3、檢察院與法院、公安、律師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

量刑規范化工作比原有的公訴工作要求更高,需要公安機關提供量刑有關比較詳細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往往注重收集定罪證據,卻忽視量刑證據,對犯罪嫌疑人不利或有利的證據材料收集不夠,或者不夠詳細,特別是對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收集不夠,致使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的缺少依據。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時往往認為其提出的量刑建議是絕對性量刑建議,一旦法院不采納,就覺得沒面子,打消積極性。同時因量刑規范化工作增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加上案多人少等困難,未能充分聽取被害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不利于緩解矛盾。

4、法院未建立在判決書中的量刑建議說理制度

當前,法院的判決書內容沒有體現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被采納及其原因、理由均沒有給予說明,使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難以置于“公眾目光下”,也使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無可奈何。

三、規范量刑建議的新舉措

量刑建議需要一定的規則來保證其正常運轉,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司法效率的有機統一,當前,量刑建議還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為更好應用量刑建議,使之真正成為有效的監督手段,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探索、完善。

1、加強學習,提高公訴水平

庭審中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和進行量刑辯論時,為了讓被告人信服,讓合議庭采納,不僅要具備綜合運用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的能力,而且還要具備讓聽眾信服的說理、論證能力,量刑建議的準確率也是對公訴人的另一種業務考核。公訴人在量刑建議時應盡量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確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取得法庭對建議刑期的認同,進而采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公訴人除了加強出庭指控水平,還要加強事后監督,在收到法院判決后,應審查判決結果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則應考慮究竟是量刑建議出錯還是判決結果有誤,如確定判決結果有誤就應視情況積極抗訴,切實發揮審判監督作用。

2、制定統一的量刑標準

就當前司法實踐來看,各地關于量刑建議標準尚不統一,很可能同樣的犯罪行為、相同的犯罪情節不同的法院在量刑方面會存在很大的區別。這既有可能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也不利于被告人定罪后的改造。量刑建議提出程序和方式不規范,導致各地公訴人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難以形成統一機制,影響了量刑建議的嚴肅性。為此,期待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統一的量刑指南,以使我國的司法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更加民主。

3、尋求配合,體現量刑公開

量刑規范化工作的規范與完善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調,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僅要審查有罪證據,還要審查量刑證據,向公安機關辦案人了解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認罪態度,為更好地行駛量刑建議權。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特別是爭議性較大或社會關注的案件,在量刑建議時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系,避免量刑建議的偏輕或偏重,以免引起社會矛盾的發生。加強與辯護律師的溝通,審查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充分了解辯護律師掌握的證據信息,取得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理解和支持。

4、建立法院判決書中量刑建議的說理制度

量刑建議實際上相當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增加了一個公開的量刑聽證程序,能使法官置于量刑監督之下,從而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為了更好使法院在公正、公平下判決,建議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采納情況予以說明,如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表明“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如不采納的應在判決書中充分說理、論證不采納的理由,以利于公眾更好的理解審判工作。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第4篇

2、輕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學。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簡易程序審理的居多,適用量刑規范化過程中,從輕的情節,應當減少基準刑的條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罰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罰為月計算,比如經常量出八個月、九個月、十個月等,改變了以往都以六個月或整年計算下判的方式,判決還經常出現一年一個月、一年兩個月等情況,覺得是否太機械了。還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認罪,但因為量刑規范化程序中對此類情況沒有增加刑罰,也僅能判處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氣焰沒有得到有效打擊。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刑期應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節相同,但在實行量刑規范化之前有可能輕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盜竊案件中,二被告人參與盜竊次數、數額相同,在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規范化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畸輕、畸重的情形量刑應當等同,所以認為在適用量刑規范化量刑時,也應對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節的認定和適用問題。《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了諸多酌定量刑情節,在操作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問題。例如:持械搶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在實踐過程中,遇到以下問題: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搶劫,是對持械者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還是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B、持械聚眾斗毆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沒持械,是否對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準刑。C、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有輕傷的,對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傷罪名處罰,有的按聚眾斗毆罪名判處,一案中要出現兩種罪名,多個被告人,如果出現聚眾斗毆中有多個增加刑罰標準的如聚眾斗毆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這對罪名不變的聚眾斗毆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為造成了重傷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傷的罪名來評價刑罰,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眾斗毆中應增加的刑罰,這樣是否合理。

刑事辯護指導意見范文第5篇

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框架內,由于長期忽視量刑過程,對量刑不夠重視,同時實體法上也存在法定刑幅度過寬,量刑基準模糊等問題,量刑失衡問題十分嚴重。量刑公正的實現,離不開實體法對上述問題的解決。但是,實體法上的改革難以改變法官“辦公室作業”的現狀,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透明公正的需求。同時在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中國制定統一的量刑規則難度較大,在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下難以實現實質上的個案公正。可以說,在當下缺乏司法公信力的的中國,量刑程序有它獨特的價值。

(一)外在價值―實現實體法價值的價值

1.秩序價值。實現量刑的結果公正,必須通過制度設計給原有的法官量刑權增加監督機制。量刑程序引入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辯護人量刑辯護權和法官自我制約的量刑說理制度,對法官量刑權加以三重監督,使得原本缺乏程序保障的量刑環節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監督。原本作為法官“私權”的量刑權的實現通過控辯裁三方的參與走向公開透明。

我國以往的庭審中,量刑程序一直都在,但是融入于定罪程序中難以分開。《意見》將量刑納入庭審程序,給了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量刑程序一個“名分”。從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實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實體改革給予了更大的重視。但是,程序改革是實體改革的保障,沒有了程序改革的配合,實體改革也如無源之水,難以發揮作用。同時,程序改革為我國理論界與司法界注入了新的觀念,增強了人們的量刑意識,讓人們重新審視定罪活動與量刑活動的關系。

2.公正價值。量刑程序改革追求的公正是個案公正,而非絕對公正。絕對公正即追求同罪同罰、同案同判,以達到形式上的量刑均衡。但是世界上并沒有兩個完全一樣的案件,形式上的量刑均衡實然阻礙了個案公正的實現。現代刑罰理論強調刑罰個別化,強調從關注犯罪行為到關注行為人本身,只要經過合法的量刑程序在相應量刑幅度內作出判決并詳盡解釋量刑理由,即使客觀上有違量刑均衡原則,但卻能實現量刑結果對訴訟參與人的可接受性。個案公正的實現重要性在于,用自由裁量權對抗立法不公的作用。立法本身可能存在著不協調和罪刑失衡,如果法官以追求絕對公平為目標則會造成更深層次的量刑不公。法官通過解釋法律而挖掘正義,是設定自由裁量權的本來意圖[1]。程序改革從程序上引導法官公正的自由裁量,實體改革從技術上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立法本身存在不協調和罪行失衡,又從技術上加以規范,有些案件則失去了得到公正裁判的機會。法官通過公正的自由裁量對個案加以微調,至少能使部分案件仍可能實現個案公正[2]。實現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既要遵循法律規定,也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程度,努力實現審判的實質公正,避免出現判決“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現象。

(二)內在價值―程序獨立存在的價值

1.程序參與的價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結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從對公正的評價角度來說,一個原告評價為公正的結果,很有可能在被告這里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絕對的結果正義[3]5。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只有在控訴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參與,經由公正、公開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結果,才能得到大眾的認同。量刑程序給予被害人與被告人充分的表達機會,為被告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提供平臺,協調各方關系努力讓當事人滿意。通過公開公正的量刑活動加強群眾對司法的參與,使人們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種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證當事人參加到審判活動中來,就會使審判的內在品質受到破壞[4]。英國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僅要堅持正義,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義,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司法權威性來源于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大眾對司法的信任來源于對量刑主觀判斷與客觀評價上的統一,這就需要法院在量刑過程更加地注重公開與透明,用程序正義來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

2.尊重公民權利的價值。在我國的庭審中,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與輕罪辯護中往往只能選擇一種,如果兩者都選而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話,法官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往往加以重刑,這對被告人是極其不利的。這也使得辯護律師在無罪與輕罪辯護中難以選擇,如選擇無罪辯護,則可能受到上述不利影響;如選擇輕罪辯護,則被告人喪失了被判無罪的機會。獨立的量刑程序將定罪過程和量刑過程分開,解決了這一邏輯難題,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

定罪量刑混合的庭審模式中,既調查定罪證據,又調查量刑證據,這就將被告人推定為有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給被告人定罪前與定罪無關的事實如量刑證據司法機關無權進行調查。在量刑程序分離的模式中,先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對犯罪人進行量刑調查,避免了對被告人的有罪推定,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

二、量刑程序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環節,缺少了司法公正,就無法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給我國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司法機關深化司法公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需要司法機關努力確保審判質量,不僅要做到定罪量刑公正,還要通過審判公開爭取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其內容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終體現,量刑程序不僅能體現程序公正,還能夠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一)量刑程序體現程序公正

1.量刑公開。司法公正的實現與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結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從對公正的評價角度來說,一個原告評價為公正的結果,很有可能在被告這里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絕對的結果正義[3]5。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只有在控訴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參與,經由公正、公開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結果,才能得到大眾的認同。

量刑公開還包括量刑理由的公開,要求法官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量刑說理。201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指出:規范裁判文書格式,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讓當事人無論勝訴敗訴都明明白白。除此之外,還應當將裁判文書向社會公開,讓法院的裁判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

2.保障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權。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庭審程序,引入被告人辯護權和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權,改變了以往法官獨占量刑的情況,對法官裁量權形成制約。量刑程序圍繞量刑事實與證據展開,控辯雙方分別舉證質證,對爭議問題展開辯論。量刑程序給予辯護人充分的量刑辯護權,辯護人能夠有充分的表達機會提出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見,使得一些以往被忽略的量刑證據被法官采納。這體現了量刑程序對被告人的關懷,有助于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宣揚程序正義。

(二)量刑程序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1.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在以往以定罪為核心的庭審中,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混雜在一起,庭審主要圍繞定罪事實展開,兼顧量刑事實。由于缺少控辯雙方對法官權力的制約,逐漸形成了忽視量刑的傳統,法庭不可能就有關被告人的量刑信息展開充分調查,量刑辯護的效果很大程度依賴于法官本身,由此導致辯護人對量刑辯護缺乏積極性。量刑程序中,法官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發言,篩選出與量刑相關的正確的量刑證據,兼聽則明,并由此形成自由心證。將量刑納入法庭庭審程序,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從而避免了因量刑信息不足而導致的“案卷中心主義”量刑方式,從而保障量刑結果公正的實現。

2.控辯雙方參與量刑,訴權制約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定罪是一個非此即彼的法律問題,而量刑則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量刑情節從而得出一個數量化的量刑結果,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權是將一名法官的文化修養、精神追求、價值觀念等深具個性的東西凝結在一起,凸顯出一名法官不同于其他法官并具有藝術特點的原因。但大量法官裁量權的濫用,必將損害這一藝術過程,這也是量刑規范化改革引起各方關注的原因[5]。

在定罪量刑合一的模式下,由于沒有獨立的量刑程序,缺少對量刑證據的舉證質證環節,法官“重定罪,輕量刑”的現象很嚴重。法官在確定罪名后則參考量刑證據簡單作出量刑決定,量刑過程缺乏監督,無需給出量刑理由,致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簡單粗放。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意味著其他權力和權利得以進入量刑程序,改變了原來在量刑程序中法官權獨占的局面[6]。控辯雙方參與量刑過程,通過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和量刑抗訴權,形成對法官公權力的制約,通過辯護人行使量刑辯護權形成對法官私權力的制約,通過量刑理由的公開形成對法官自我的制約,三重制約之下,促使法官審慎行使量刑權,引導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

三、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治素養的提高和對西方法治理念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關注量刑環節的司法不公。在這種背景下,為了完善刑事審判機制,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對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在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中首次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改革由此拉開序幕。

量刑程序改革經歷了調研論證、初步實施,然后進入全面推進過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并在全國120多家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以檢驗兩個試點文件的可行性。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試行,改革進入實質性階段。

時至今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引導和推動的量刑程序改革已進行了三年,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改革彌補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上的不足,有效轉變了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樹立了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讓人們重新審視刑事量刑活動。然而,改革意味著要突破法律,而對法律的觸動有違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要求,面對立法上的不足,這樣以試行意見的方式作出的改革舉措更多的是一種無奈。

(一)量刑改革的具體措施

從相關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國量刑程序改革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1.強化有關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往往以被告人被判有罪為目標,重視定罪證據而忽視量刑證據。一個合理的量刑結果應當是針對具體案件的不同情節、被告人的具體情況等作出的個別化的裁量,而缺少了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法官不得不從案卷著手,進行“辦公室作業”。這是一種不公開的量刑過程,而這種量刑過程的不公開將法官在量刑中的權力絕對化,容易滋生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實現量刑程序公開的價值,首先要求控辯雙方就具體的量刑事實與證據展開辯論。《意見》要求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為量刑環節的舉證質證提供了證據基礎。

2.量刑建議制度。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會的程度、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提出的刑罰意見[7]。《意見》規定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雖然建議只是為法官量刑提供參考,沒有直接約束法院的權力,但法院應當充分考慮檢察機關的意見。從實踐上說,賦予檢察機關以量刑建議權,讓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有助于引導檢察機關重視量刑證據的搜集,改變忽視量刑的思想,同時給法官施加壓力,有利于防止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在以往的刑事訴訟模式中,定罪與量刑糅合在一個程序中,庭審中既調查定罪證據,又調查量刑證據。《意見》對此做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即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適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控辯雙方先就定罪問題展開辯論,再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既能有效的提高量刑活動的透明度,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空間,彰顯司法公正,又能夠維持我國司法資源的高效運轉,達到程序公正與效率的統一。

4.裁判文書說明量刑理由。判決書是法院判決結果的直接體現,它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公正,而且應當通過量刑說理來體現為什么公正。雖然我國早已開始了裁判文書改革,但我國目前的判決文書依舊制作粗糙。量刑理由過于簡單,裁判文書過于格式化,缺少法律論證過程。可以說判決書的粗制濫造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官量刑的經驗化,即以傳統的估堆式的量刑方法全面考慮各種量刑情節綜合分析得出量刑結論。一方面,判決書缺乏量刑說理過程引發當事人上訴,造成司法資源更大程度的浪費,另一方面,即使量刑結果公平公正,缺少了當事人的認可,受傷的還是司法。《意見》要求強化裁判說理,對量刑理由、量刑依據以及雙方出示的量刑證據的采納情況予以說明,既增強了裁判文書的透明度和說服力,保護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了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又有利于防止錯誤裁判,引導法官更加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量刑改革運動的開展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進步,量刑程序開始向公開透明和適度對抗的方向發展。這項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同時不斷的通過實踐得到驗證,正是基于對量刑改革效果的擔憂,考慮到法律的約束和訴訟效率的問題,改革并沒有一蹴而就,而是選擇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誠然,當下的改革中還存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相對獨立量刑程序的局限性。由于我國現行的量刑改革選擇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未從程序上將定罪與量刑完全分開,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出現在同一庭審過程中,原有的定罪量刑合一的訴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存在。首先,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沒有改變因定罪前對量刑證據進行調查而產生的有罪推定問題,違反了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容易使法官先入為主產生有罪先見,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其次,定罪與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不能解決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之間的邏輯矛盾問題,雖然事實上我國公訴案件的無罪判決率很低,但是我們仍應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使得有關被告人的定罪問題不受到任何其他非定罪信息的干擾。

2.程序與效率的沖突問題。相比我國傳統的高效司法,量刑程序改革無疑大大加重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量。任何旨在推進量刑程序公開化,透明化和對抗化的改革設計幾乎肯定會帶來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下降問題[1]。從偵查機關量刑證據的搜集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再到法院的量刑程序與裁判文書說理,不管改革的步伐如何,如果沒有對訴訟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必然面對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下降問題。

其一,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分流制度,還未實現“簡者更簡,繁者更繁”。雖然2012年刑訴法修改中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做了擴大解釋,取消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一限制。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就能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由于我國奉行客觀真實原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就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8]。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做出認罪表示,法官也不能直接定罪,這就使得大量疑難案件懸而未決,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其二,量刑庭審效率低下。量刑程序中,由于控辯雙方缺少庭前溝通,庭審中往往難以就爭議的焦點展開辯論,盲目拖延庭審時間。有的案件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難以區分,或者控辯雙方不愿就量刑證據展開辯論,導致量刑程序難以進行,這都使得量刑庭審缺乏效率,難以進行有效的訴辯對抗。

四、量刑程序改革的制度優化設計

(一)進一步進行刑事案件分流

程序與效率的沖突解決需要我們突破舊的法律框架。早在改革之初就有學者提出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解決案件數量的增長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2012年刑訴法修改順應了這一呼聲,取消了對簡易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限制。但是,應對有限司法資源的挑戰,還需要進一步進行刑事案件分流。

在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通過辯訴交易來解決程序與效率的矛盾。辯訴交易指在法官開庭審理前,檢察官以協商的方式與辯護人達成一致,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換取檢察官的輕罪指控或較低的量刑建議,從而簡化審判過程,提高訴訟效率。在美國,約90%的案件都以辯訴交易結案,這極大的節約了其有限的司法資源。有觀點認為,辯訴交易的實質就是在“絕對公正”無法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現實的“相對公正”。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加大,各類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社會矛盾日漸突出,犯罪率節節攀升,借鑒辯訴交易制度的經驗不失為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有條件的適用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

在完全獨立量刑程序的適用中,不能不加區分的一概而論,而應結合訴訟效率問題,考慮具體案件的情況。首先應考慮啟動完全獨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然后是控辯雙方的自由選擇。

對所有案件都適用獨立量刑程序在實踐中顯然是行不通的,必須實現“簡者更簡,繁者更繁”。所以,有必要在具體適用上區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庭審主要圍繞量刑和有爭議的問題展開,不必另外適用獨立量刑程序,以提高訴訟效率。在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的案件中,須先經過定罪程序,若認定有罪再進入量刑程序,考慮到法官判決效率問題,有必要采用獨立量刑程序,待判決結果作出后,另行啟動量刑程序。

適用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意味著庭審完全基于量刑事實與量刑證據,證據的提出與控辯雙方的參與必不可少。但是,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存在著交叉與重合。有的案件難以區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無法對量刑事實進行獨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的案件控辯雙方不愿意對量刑問題展開辯論,量刑辯論難以組織[9]。比如有的罪名規定:情節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里犯罪的手段方法、動機目的、贓物的處理等既是定罪證據,又是量刑證據。這些情節在定罪環節進行過查證,啟動量刑環節進行重復調查則無必要。同時需要考慮控辯雙方的自由選擇,如不考慮控辯雙方的意思而斷然進入量刑程序,不僅起不到量刑程序的應有作用,還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有條件的適用量刑調查制度

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Investigation)在英美法系國家是訴訟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主要是指由特定主體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及犯罪前后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報告,在法庭上提供給法官以供量刑之參考[3]176。量刑調查制度符合現代刑法理念,突出刑罰對人的教育和預防作用,強調刑罰的個別化。根據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心理因素等個別因素進行量刑,而非單純以犯罪行為的狀態為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未規定社會調查制度,但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量刑調查制度存在許多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質疑。從理論上講,道德具有多元性,道德入法將引發法與道德的沖突。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量刑調查制度的建立存在量刑調查主體不明確、量刑調查真實性無法保障和耗費大量社會資源等問題。

鑒于量刑調查制度對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積極作用,可以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適用量刑調查制度,待時機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這不僅符合我國慎刑的觀念,對犯罪人予以更大的關注;同時拓寬了公眾參與司法的途徑,能夠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量刑調查制度的具體實施,首先需要確定合格的量刑調查主體,筆者認為在我國由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充當調查主體較為合適。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植根社區,具有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調查經驗以供社會調查所借鑒[10],同時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在司法審判中能夠保持較強的中立性。在量刑調查報告具體內容上,不僅要關注影響量刑的事實,還需要注意影響被告人再社會化的事實,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量刑調查報告規范。

(四)提高量刑庭審效率

量刑庭審效率的提高需要突出重點,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首先,對于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庭審程序,在統一庭審過程中應主要圍繞量刑及有爭議的問題展開調查,以提高庭審效率。其次,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且適用獨立量刑程序的案件,應建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在量刑程序開始前進行證據交換,同時對已經在定罪程序中查明的事實與證據不再重復調查,以確保量刑程序中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質證和辯論。再次,法庭在定罪時采用的證據在量刑程序中禁止采用以防止同一情節的重復評價。

(五)完善量刑救濟程序

我國現有的量刑救濟程序包括以下三種:一是上訴審中對與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二是上訴審中規定程序違法的量刑無效,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三是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對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應當重新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論犯罪人認罪與否都享有上訴的權利。由于我國采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加之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導致群眾對一審判決的不信任,刑事上訴率居高不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這意味著只要犯罪人提出上訴,不論一審認罪與否,上訴法院都要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這在體現司法公正的同時勢必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量刑程序的改革敲響了訴訟效率的警鐘,在保障公民訴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基于定罪量刑的分離在量刑救濟程序上作出合理調整以適應量刑程序改革的推進。所以,對于上訴案件應當設置獨立的量刑上訴程序。對于違反量刑程序或不服定罪的上訴,二審法院對定罪和量刑進行全面審查。而對于有失公正的量刑結果,可以僅就量刑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不對定罪部分進行審查直接進入二審量刑程序以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減輕被告人的負擔。而對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上訴程序設置獨立的量刑抗訴程序和獨立的量刑再審程序以節約司法資源,促進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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