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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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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范文第1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范文第2篇

目的是扭轉“低勞動成本惡果”

問:《勞動合同法》出臺的動因何在?

常凱:《勞動合同法》實際上是《勞動法》的具體化。它出臺的直接動因是當前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得并不理想,比如沒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規范、合同不落實等等。但更深層的原因:一是勞工權利保護不到位,這幾年勞動爭議每年都以30%的速度遞增,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二是從我國企業自身來講,經過20多年高速發展,低勞動成本幾乎成為企業主要的競爭手段,這種情況在經濟起步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20多年后已經不行了――國內勞動者已經不認可;三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經濟貿易和勞工標準必須掛鉤;四是低成本所引發的反傾銷和對中國產品質量的質疑等。低勞動成本的惡果現在已經顯現出來了,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要競爭,不解決這個問題不行。而目前,在沒有形成集體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我們只能是通過勞動合同制度完善它。

《勞動合同法》主旨當然是要保護勞動者,但這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促進勞動者和企業共同發展。

企業對“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有誤解

問:相當多企業對《勞動合同法》還存在困惑,甚至趕在2008年之前出現了一撥裁員潮,企業在擔心什么問題?

常凱:現在企業擔心兩個問題,一是成本問題,勞動力成本是不是要提高,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去辦,肯定會增加成本,但問題是,這是不是合理的增加?或者說,我們以前的成本是不是合理的成本?二是實施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擔心自主用工權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勞方的“寬進嚴出”。其實“寬進嚴出”正是《勞動合同法》的特點,各國勞動立法都是這樣,進來的時候有個就業權的問題,解雇的時候有個解雇限制的問題,工人不能隨意解雇,這是基本的要求。

在這點上,恐怕一些企業有誤解。有兩個案例可以注意一下。其一,麥當勞9月份宣布全面增加員工工資12%~56%,平均增加30%;其二,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們為何這么做?實際上這就意味著下一步怎么競爭、怎么留住員工、怎么調動員工積極性,這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些大公司發展的經驗。

問:企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顧慮在于擔心它變成“鐵飯碗”,對此實施辦法有無界定?

常凱:完全靠《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去管理企業是沒法管的,必須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細化到企業規章制度里,嚴格企業的規章制度。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是享有解雇權的,只要解雇權的行使遵守法律的具體規定就可以。

法律不能“應對”,

只能嚴格執行

問:從目前企業普遍反應和行動來看,是否與立法的動機相悖?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范文第3篇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范文第4篇

關鍵詞: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

一、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區分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法律關系,不同于民事法律關系。對于民事合同來說,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契約自由原則;對于勞動合同法來說,最重要的原則是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原則。我國《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民事合同解除后,雙方應承擔責任后果以民事合同中的事先約定為準。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同時勞動合同還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即適用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條件不同。對勞動者承擔責任的數額進行限制。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合法和違法

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等同勞動合同終止,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提前消滅的一種法律體現形式。就解除合同的雙方而言,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合法解除

合法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應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

1、協商一致。協商的方式,可以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協商請求,也可以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請求。

2、符合法定條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除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外,具備下列法定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以及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違法解除

一般認為,未經協商一致,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應受到法律的否定和制裁。具體而言,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職工代表沒有發生《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行為的;農民工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于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表現

1、濫用解除權。濫用解除權涉及試用期、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嚴重失職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關于試用期,表現為用人單位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表現為用人單位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于經濟性裁員,表現為用人單位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表現為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管理權。表現為用人單位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

3、濫用辭退權。表現為用人單位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另外,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表現為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使得爭議發生后,其往往不承認是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等。

(二)原因分析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管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認為其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薪。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另外,勞動立法方面,部分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勞動法律執行方面,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存在種種錯誤和不公,也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非法行為。

四、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之認定

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同時,《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關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做出了以下規定: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之認定

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法律予以否定和制裁。一是該行為不會產生用人單位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如果發生仲裁和訴訟后,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將可以裁決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二是用人單位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如勞動者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關于賠償金計算的標準,可以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其數額及支付方式按當事人的約定履行。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提前終止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一種經濟性補償。這種補償一般是由于雙方勞動合同期未滿,由于非職工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提前終止而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原則上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工作時間不滿1年”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1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根據勞動部《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之規定,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時,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可見,無論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中,都含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補償金的內容,且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相同。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還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參考文獻:

1、畢曉平.勞動合同解除問題的幾點思考[J].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6).

2、李朝慶.非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N].光明日報,2006-03-27.

3、魏宏斌.論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J].企業家天地,2006(14).

4、馮彥君.勞動合同解除中的“三金”適用[J].當代法學,2006(5).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二)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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