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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訴訟法、量刑建議、檢察機關
量刑建議權,也稱求刑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特定的刑罰,即在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及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的具體建議①。因此,量刑建議除了是檢察機關綜合整個案情以及民情、社會現狀等情況做出的預判,也是檢察機關履行公訴權重要的內容。同時,檢察機關對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也是在履行法律賦予其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目的不言而喻,自然是保障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也強有力的監督制約著量刑裁判,促進法院能夠公正的量刑。但在實務中,由于檢察院及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認識角度不一樣,對一些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不統一,容易產生個別案件量刑建議偏重或者偏輕的現象,而采納率也偏低的問題。因此,關于量刑建議,能否在公訴案件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對法官在量刑時進行必要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近幾年,最高檢對量刑建議下發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后又對十五種罪名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試行量刑建議工作。而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關于盜竊罪的最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后,浙江省的盜竊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追訴標準分別為3000元、80000元以及400000元人民幣。其他諸如敲詐勒索、搶奪、詐騙等等常見的罪行,追訴的數額標準都已經或者即將要做相應的調整,而相關的量刑指導意見卻沒有及時做出配套的調整,也使得檢察機關在進行量刑建議時容易與法院產生較大的分歧。
一、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
(1)量刑標準不統一。檢察院要開展量刑建議的工作,首先要有一個統一的量刑標準,量刑標準不一,容易導致量刑出現偏差。如我們常見的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定就有不一樣的地方:前者規定盜竊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時,建議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時,則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后者卻將該兩種情況的量刑起點分別定在三個月至六個月拘役以及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特別是在新的盜竊罪司法解釋出現之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當中幅度很大,如若不統一適用一樣的標準,則相同數額的盜竊案件,在量刑上可能有巨大的偏差,筆者目前所經辦的盜竊案件中,數額未達到6000元的,一般法院會在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處刑。按照浙江省盜竊數額的追訴標準,應當是26000元左右刑期增加一年,但在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間的界限還沒有明確。
(2)量刑標準不精細。法院雖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提供相應的量刑指導意見,但是該些意見的內容存在不合理、不精細的地方,有些僅提供指導意見,但是并沒有說明指導意見的科學依據。刑法罪名如此繁多,卻只有 15 種罪名羅列其中,而且對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該如何科學增減刑罰量未明確規定,只以適當增減一語帶過,因此實踐中容易出現量刑偏差。② "例如靳克虎盜竊案、王海柳過失致人死亡案,量刑建議理由與判決理由一致,但由于雙方增減的幅度不一,使得判決結果超出了量刑建議范圍。"③可以看出,正因為相關的規范存在漏洞,才使得量刑建議沒有發揮出真正的作用,這是刑事訴訟法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開展量刑建議的關鍵問題。
(3)缺乏制度予以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法庭也缺乏相應的判決說明。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而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又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都是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做出判決,屬于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檢察機關很難以法院的判決"畸重畸輕"為由進行抗訴。而因為缺乏相關的說明解釋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即使沒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也不會做出相關的說明。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則。⑤
(4)量刑證據的固定難以把握。量刑證據主要是在偵查階段固定的,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偵查機關更容易注重搜集有罪、罪重的證據,對于犯罪嫌疑人罪輕甚至無罪的證據容易忽視,導致在搜集證據的最佳時機錯失量刑證據。尤其是對于一些外地籍貫的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犯罪時,因財力物力等方面的影響,許多與量刑情節有關的酌定情節難以收集,因此,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關于量刑事實的調查和辯論階段容易產生控辯不平衡的狀態,使得法庭的審理效果不好,甚至可能會出現社會將矛盾指向檢察機關的情況。
(5)量刑程序如何開展不清晰。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有關的量刑建議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是實務中碰到的案件復雜程度不一,情況也各不相同,對于簡單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根據先定罪后量刑的順序分別進行調查和辯論,但是對于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等等,在能夠保證庭審效果的前提下,如何合理開展量刑程序也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二、完善量刑建議的幾點意見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量刑建議產生以及碰到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認識,盡快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要求。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如何轉變我們的陳舊觀念,正確去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非常重要,我們應當樹立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即能夠保障人權,又能打擊罪犯,并做到定罪與量刑并重,不斷提高自身的辦案水平和能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能夠將量刑建議放在與定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且在平時辦案的過程中能夠深入調研,借鑒其他檢察機關的一些典型機制,比如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⑥同時,我們也可以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不斷對量刑建議進行歸案總結,定期分析具體案件的量刑建議,加強業務培訓,能夠確保經辦人有科學的量刑建議方法,提高對案件的敏感性以及對量刑情節、幅度的整體把握。
(2)統一明確量刑規范。同一個地區有多部量刑指導意見,或者對案件的量刑有較大分歧的,檢察機關與法院應該加強溝通,如召開列席審委會等方式統一明確適用的量刑規范和量刑標準,使量刑統一化、規范化。同時要細化量刑標準,就現在的狀態,直接在立法上統一適用明確的量刑標準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可以在當地范圍內與法院進行溝通,制定明確的基準刑的計算方式,確定量刑起點以及如何計算幅度比例等,能夠讓量刑建議有一個規范的標準。此外,應當充實量刑情節,引入監所表現。從目前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量刑建議的內容過于機械化,只是對某個案件的一般情節進行羅列,但是在判決中需要考慮的量刑情節卻沒有在意見中體現,檢察機關可以在該塊內容上進行充實。而且大多數案件的被告人是被羈押的,在看守所的表現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等情況的,因此,可以在實務中將監所表現引入量刑情節中。
(3)正確把握量刑證據。可以讓公檢配合,提前介入,偵查階段是收集固定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能進行公檢聯席會議等方式,讓偵查機關能夠支持并且及時了解量刑程序的相關情況,在實務中形成共識,讓偵查人員明白量刑證據與定罪證據同等重要,及時引導個別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取證活動,在認定和收集罪輕、法定、酌定情節證據方面給予足夠的重視。重視對罪重罪輕、法定、酌定情節證據的收集和認定,以書面材料、電話通知等方式固定量刑證據,讓量刑建議的事實依據得到充實,奠定開展量刑庭審的基礎。其次是檢法聯席,界定證據。正確把握量刑,需要與法院加強溝通,對關于被告人的一些社會調查材料以什么形式在庭審中出示加以明確,以保證庭審效果和量刑建議的證據支持和效果。
(4)建立量刑建議制度的配套及監督制約機制。我國在構建量刑建議的制度時,應當設立相關的配套制度,否則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起到很好的制衡作用,也無法提高訴訟的效率,讓司法工作無法得到有效的開展。因此,只有從宏觀上整體進行把握,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的整體性以及內在性為大局,將兩者進行協調,對與量刑建議制度相關判決書對量刑建議的回應機制、量刑答辯機制、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明機制及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抗訴規則等配套機制一并進行確立以形成體系,保障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具有切實可行性。⑦此外,關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簡單的擴大,也并不意味著量刑建議權不會被約束,必須用相關的監督制約機制來制約。該監督機制首先要從檢察機關的內部入手,提高自身的量刑建議質量,建立相關配套的量刑建議考評機制,組建相關的績效考評小組或者有專門的績效考評部門聯合辦公室考評監督辦案人員的量刑建議,并以此作為檢察官公訴工作考核的一個重要標準。關于濫用量刑建議權的問題,可以按照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對濫用量刑建議的辦案人員追究相關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分,對嚴重違法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此外,還應通過人大監督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機制來加強、完善對量刑建議權的外部監督機制,將量刑建議情況列入向人大常委會匯報的專題報告中,邀請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觀摩旁聽公訴人的出庭公訴,收集其對量刑建議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⑧
(5)進一步明確量刑建議實施階段和適用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只要是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這就表示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提出量刑建議,對于有些較復雜的案件,給予檢察機關是否提出量刑建議一定的機動權,在不合適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可以不提出量刑建議。同時,對不宜提出明確具體量刑建議的特殊案件,可以只發表依法從重、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概括性建議。但是,推行量刑建議應結合各地實際,探索其運行的一般規律,循序漸進地開展。鑒于市級院、基層院業務發展水平不平衡,現階段市級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以提出量刑建議為原則,不提出明確建議為例外。⑨各基層單位應當在時間中累積經驗,逐漸推行量刑建議的適用,可以對常見的罪名制定相關的量刑指南,讓量刑工作穩健運行。
結語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對于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這一塊內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以前一些量刑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量刑建議存在很多問題。關于這些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需要我們站在大局的角度,既要宏觀上把握這項制度的重要性,也要在微觀上制定詳細的規則來完善這項規定。相信我們從提升干警自身的素質、統一明確量刑規范、正確把握量刑證據、建立量刑建議制度的配套及監督制約機制以及明確量刑建議實施階段和適用條件等方面著手,不斷完善量刑建議制度,必能讓量刑建議越來越規范,也越來越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陳淑霞:《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機制研究--以從化市人民檢察院常見刑事案件為視角》,載《法制與經濟》2012年7月,第91頁。
②高峰、晏磊、姬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合理模式--以職務犯罪案件為視角》,載《政法學刊》2011年4月第28卷第2期,第59頁。
③皮勇、王剛:《我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幾個問題》,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6月第13卷第3期,第77頁。
④任志鋒:《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在審判監督中的法律探析--以司法實踐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2012年11月份,第113頁。
⑤王志凱:《量刑規范化與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問題之初探--以唐山市某基層檢察員公訴辦案實踐為視角》,載《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2期,第55頁。
⑥承辦人在審查判決書時,要對判決書量刑是否恰當作出說明,對于與量刑建議有較大差距的判決,則在作出說明的同時,提出是否提請抗訴的意見和理由。
⑦李曉雯:《對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的司考》,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5月,第129頁。
⑧塔青甲:《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理論分析》,載《赤峰學院學報》2012年3月第3期,第98頁。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版》(下稱刑訴規則)對檢察機關在審查、、出席法庭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議權做了規定。一是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有義務向法庭全面提出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二是量刑建議與案件審查報告的審批程序一致,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三是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可以具有一定幅度,也可以具體確定;四是量刑建議書與書一并移送法院;五是規定了量刑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從2009年開始逐步試行量刑建議,經過近四年的實踐,總結出一些經驗也從中發現了一些問題,深入研究對策措施,以完善和推進量刑建議工作。
一、我市檢察機關試行量刑建議概況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八個基層檢察院除東勝區院外全部試行量刑建議。四年來,全市適用量刑建議的案件數3030件,占公訴案件比率30.1%,全部以量刑建議書形式提出建議。一審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率從2009年86.2%上升到2012年的95.3%。被告人當庭服判的多了,上訴的少了;干警工作量增多了,社會矛盾減少了;公訴人對量刑問題認識提升,量刑預測水平明顯提高。
二、修法帶來的挑戰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刑訴規則對量刑建議制度的規范仍然比較原則。由于制度規定不完善、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司法觀念影響等因素,量刑建議制度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提出量刑建議存在風險
刑訴規則第400條規定,量刑建議書與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以前可以在發表公訴意見時口頭提出量刑建議的做法將被擯棄。
量刑建議與書同時移送可以給予被告人及其訴訟人充分的準備時間,有效的針對量刑進行辯論,但在這個時間點提出量刑建議,對檢察機關而言存在一定風險。就法庭審理而言,一是檢、法在庭審中對量刑證據、情節的采信和評價存在認識的差異;二是庭前會議制度尚存在問題,檢察機關對證據的掌握并不全面,庭審中可能出現新的事實、證據,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可能變動。這些信息發生變化時,量刑建議就需要當庭調整。就社會影響而言,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先于法院的審理結果公開,不論是比判決偏輕還是偏重,如果偏差過大,都易將被告人、被害人的不滿情緒引向檢察機關,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增加執法辦案風險。
(二)量刑建議機制有待完善
由于缺乏立法層面的支持,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依據不足。修改后刑訴法也沒有明確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現有的規定、辦法、意見都較為原則,操作性有待加強。
1.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有待完善。目前的制度設計是量刑建議與書按照同一程序審批。當庭審中出現影響量刑建議公正客觀的情形,如是否認定“自首”、“立功”或是被告人積極向被害人進行賠償等,量刑建議要當即調整。以我市2010年相關數據為例,庭審中調整建議的69件85人,占提出量刑建議案件比率的8%。而公訴人在何種情形下可根據授權作出暫緩、變更、補充、撤銷量刑建議,變更后如何進行備案、補批還需細化規定。
2.量刑建議操作細則亟待出臺。根據刑訴規則第399條及兩高三部委《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量刑建議應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提出,可具有一定幅度或具體確定。但目前對哪些案件提、哪些不宜提,哪類案件適用幅度式或具體確定式量刑建議尚無操作規范。同時,對于常見刑事案件的刑事責任年齡、自首、立功、累犯、前科、主從犯、犯罪形態、追贓、退賠等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沒有詳細操作規范。
3.量刑程序設計有待完善。目前,我市法院在審理中基本確立了相對獨立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確保了量刑建議發揮作用的空間。但是,在被告人不認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中,無罪辯護權受到量刑建議所啟動的量刑程序的沖擊。
(三)量刑建議質量有待提高
量刑建議質量取決于證據的全面性、預測的準確性、文書的說理性。
1.證據的全面性。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不足半年,從重視收集有罪證據到全面收集有罪、無罪、罪輕證據還需要工作思路、模式的進一步轉變。目前,量刑建議仍是圍繞自首、立功、認罪態度、賠償損失等提出。公訴人掌握的量刑證據不會超出偵查卷宗所載信息的范圍,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品行證據、被害人過錯等證據材料對量刑的影響還沒有體現。
2.預測的準確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是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也是檢察院擬定量刑建議的重要參考文件。該意見對15種常見罪名的量刑起點作了規定,但對量刑操作規定較為粗略,容易造成法檢兩院的不同認識。并且,受到傳統重定罪的工作理念影響,公訴人對量刑證據、情節的判斷能力和經驗尚存不足。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
3.文書的說理性。量刑建議是公訴人對量刑證據、信息逐一分析,綜合全案量刑情節,依據法律規定、刑事政策闡述量刑預想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過程。量刑建議的采納率與其依據的理由是否充分息息相關。量刑建議書應通過說理體現每個量刑情節的作用,特別是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更應充分說理,排除各方“權力尋租”的懷疑。目前,量刑建議存在說理過程模糊、語言程序化、缺少對各量刑情節所發揮作用充分分析、說明等問題。
(四)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件量刑監督缺位
實踐中,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檢察機關只提“從重”、“從輕”等概括建議,而不提出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法院量刑裁量權的監督。以2012年的數據為例,鄂爾多斯市院提起公訴案件86件123人,判決結果為有期徒刑的占84.6%。
(五)對刑罰執行方式、附加刑的建議有待探索
根據刑訴規則第400條的規定,量刑建議書的內容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對報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而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側重于對主刑提出量刑建議。除適用緩刑外,對刑罰的執行方式、附加刑鮮有涉及。目前我市還沒有涉及修改后刑訴法關于禁止令的量刑建議。其他地區的檢察機關已有這方面的嘗試,如山東省棗莊市山澤城區檢察院在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中,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六)量刑建議的救濟程序缺乏保障
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被采納以及采納與否的理由,法官并不寫入判決書,這使量刑建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約作用缺少有力保障。僅因法院判決結果與量刑建議偏差較大進行抗訴也缺少相應的法律支持,需要審慎探索。
(七)片面追求采納率違背制度設計初衷
量刑建議的提出要實現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和尊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統一。檢察機關追求量刑建議的采納率,甚至是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的高度契合,這種取向違背量刑建議制度設計的初衷。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出的量刑意見一樣,是法官審理中可選擇聽取的建議。它具有建議性、不具有強制性;它具有導向性、不具有終極性。檢察機關要建立自身的量刑建議評價體系,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作為重要評價指標,而不應唯判決是從,甚至與法院溝通達到量刑建議和判決的一致。
三、推進量刑建議工作的設想
如何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規范量刑建議制度運行、維護量刑建議權的法律權威,是今后推進量刑建議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提高量刑建議質量
1.注重量刑證據、信息的全面性。一要加快轉變以往重定罪、輕量刑,重有罪、罪重證據,輕無罪、罪輕證據的思維方式,進一步強化審查工作,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二要加強與偵查機關的協作,由主訴檢察官引導全面收集、固定量刑證據,特別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規范偵查行為,降低證據被排除的風險;注重對可能影響量刑的其他信息的收集,探索開展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三是遵循修改后刑訴法的規定,在審查階段全面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等的量刑意見,尤其是充分了解辯護律師掌握的證據信息。四是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完善庭前證據開示制度,實現控辯雙方證據信息對等。
2.注重學習研究、提升量刑能力。霍爾姆斯曾說過:“法律的生命從來就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公訴人以前的工作模式側重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法官是對全案事實、證據從定罪、量刑兩個角度做綜合判斷。公訴人的量刑能力、經驗都與法官存在較大差距,承認這種能力的差距,是提高量刑建議質量的前提。公訴人應結合法院判決結果、量刑制度,對量刑工作深入學習,掌握法院的量刑話語體系,提升量刑證據的搜集、審查、判斷能力、量刑建議的說理能力和對法院判決的預判能力。
3.探索量刑要素分類。《量刑指導意見》對量刑情節競合的處理方法較為粗略,操作性差。在這一方面,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的做法值得借鑒,即將量刑要素分為罪前、罪中、罪后三類。罪前量刑要素是指犯罪預備之前的要素,如累犯、前科、劣跡、犯罪起因(被害人過錯)。罪中量刑要素是反映犯罪事實的要素,如未成年人、盲聾啞、精神病人,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從犯、教唆犯。罪后量刑要素是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后的要素,如自首、立功、坦白、退贓、退賠、被害人諒解。罪中量刑要素對量刑影響最大,最直接。罪前、罪后因素與量刑結果影響力大致相當,采用同向相加,異向相減的計算方式得出量刑建議。
4.預測性說理應對不確定情形。對于自首、立功、被告人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如果公訴人認為存在爭議或不確定性,可增加預測性說理部分,即明確上述情節成立時的量刑建議與不成立時的量刑建議。對于一些開庭前無法確定的情節,如退贓、賠償等,也可以進行預測性說理,這樣既增加了量刑建議的穩定性,也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真誠悔過,積極向被害人賠償。
(二)建立、健全量刑建議制度的規范化運作體系
目前,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主要是參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而沒有建立自己的量刑建議話語體系,缺乏規范化的制度保證,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相關制度。
1.細化相關制度。操作性是檢驗制度生命力的試金石。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已和法院聯合制定《量刑程序規范化實施規則》,就量刑建議程序、量刑庭審程序和量刑裁判程序作了詳盡規定,細化了常見罪名影響量刑的所有節點及對量刑的影響幅度,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2.研發量刑輔助軟件。筆者認為,可研發相關軟件,使檢察官在辦案時不受經驗、知識的限制,全面考慮量刑因素,避免遺漏、提高準確率。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已經投入使用了計算機量刑輔助軟件,軟件篩選了18個常見罪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中院的量刑標準,把每個量刑的要素都顯現出來。使計算出來的刑期更為精確、均衡。計算機量刑建議質量評價規范化,從提出的案件范圍、時間、方式、說理質量、庭審中的運用、審后追蹤評價、量刑建議的救濟方式等進行全面規范,使量刑建議制度的所有運行均有章可循。
3.明確適用案件范圍。刑訴規則第39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而非“應當”。在量刑建議制度的探索時期,有必要明確其適用范圍,以掌握工作的主動權。例如,安徽省檢察機關通過試點,明確了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總結為“五提”、“五不提”。“五提”是對法定刑幅度較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簡化審案件、簡易程序案件、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案件,一般均提出量刑建議。對于法律適用有分歧的案件、對事實和證據有較大爭議的案件、對可能造成工作被動的案件、涉外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等五類案件一般不提量刑建議。筆者認為,由于判例的匱乏,對新罪名案件也不宜提出量刑建議。
[論文摘要]根據有關規定,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全國各地檢察院全面推進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針對量刑建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實際,就開展量刑建議應注意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一些探討。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 量刑建議 研究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含義及依據
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開展的。根據以上兩個《意見》,從2010年10月1日起,全國各地檢察院全面推進公訴案件量刑建議工作,由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論辯——法官作出裁判,形成一個完整的控、辯、審三方互動的審判新格局,量刑過程更加透明和規范,判決的公信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二、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的意義
(一)量刑建議有助于促進量刑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
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審判程序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又是整個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量刑建議使量刑在法庭上放在公開的平臺上,控辯雙方公開論辯,這樣才能保證審判環節的司法公正。對于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及時提出從重處罰的具體量刑建議,可以確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檢察機關通過量刑建議的方式,提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做到寓教于審,注重庭審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的落實。
(二)量刑建議有助于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審判監督
過去量刑基本上是法官來操作,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是對定性問題進行爭議,量刑問題由法官自已來操作。現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在法庭上必然會回應,控辯雙方就會對量刑展開公開公正的交鋒,這樣就有助于制約法官對量刑的自由裁量。雖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會必然地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產生制約的作用,但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建議將來就是其審判監督的標準,將來要不要抗訴,這就是一個尺度。所以客觀上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制約作用的。
(三)量刑建議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
進行量刑建議就使我們訴訟程序在注意定性調查和定性辯論時,同時也注意量刑事實調查和量刑的辯論,這使得訴訟結構更加合理。
(四)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
在我國目前治安狀況并不樂觀、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迫切需要提高訴訟效率,縮短刑事案件的審判周期,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對于量刑,如果控辯爭議清楚,合議庭意見也一致,那么當庭宣判的比率肯定會提高,同時檢察機關與辯護人、被告人對于量刑問題進行交鋒之后,如果趨于一致的話,客觀上也會減少上訴。如果法院最后的裁判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范圍之內,檢察機關也不會抗訴,這樣就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上訴和抗訴。
(五)量刑建議有助于提高公訴人的素質
量刑建議必然要求公訴人在審查起訴中,要客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檢察機關對于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決、裁定后,又要及時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要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這樣對公訴人的公訴能力、水平和訴訟監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原則
(一)依法建議原則
依法建議是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也是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法定刑幅度、種類及其刑罰裁量原則、裁量方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二)客觀公正原則
客觀公正是檢察官應當承擔的義務,是世界不同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接受、國際準則確認的檢察官的重要行為準則。檢察機關應當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客觀、全面地審查證據,嚴格以事實為根據,提出適當、公正的量刑建議。
(三)寬嚴相濟原則
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對嚴重犯罪中的從寬情節和輕微犯罪中的從嚴情節也要依法分別予以寬嚴體現。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綜臺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情節的基礎上,提出量刑建議。
(四)注重效果原則
凡是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對量刑把握得準,檢察機關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
四、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應思考的問題
1.開展量刑建議工作要堅持積極、慎重、穩妥原則,由易到難,邊實踐邊總結,逐步擴大案件的適用范圍,推動量刑建議積極、有效地開展。
2.各地可結合實際及《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規定,研究制定量刑建議實施細則。要加強對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常見犯罪的量刑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準確率。
3.要加強內部監督,避免量刑建議權的濫用。一是實行量刑建議的審批程序和備案制度。根據有關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規定、精神來考慮,對于主訴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一般案件,可以由主訴檢察官決定提出量刑建議,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備案;但如果公訴部門負責人對于主訴檢察官提出的量刑意見有異議,則應報請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或者建議適用緩刑、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承辦的案件,應設置一個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經檢察官會議或公訴部門會議討論,報分管副檢察長決定。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應該設置一個更加嚴格的審批程序,承辦人提出量刑的意見后,應當逐級審批并最終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二是實行量刑建議說理制度。量刑建議必須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應當列明相應的量刑事實、證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量刑情節、法律依據,充分闡述所提出的適用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建議的理由;三是實行量刑建議法院采納情況說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決后,承辦檢察官還應對檢察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說明,將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進行比對,對兩者之間的差別作出說明。該說明作為評估量刑建議正確率的依據,也作為提出抗訴依據。
4.提出量刑建議幅度要適當。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幅度過寬,甚至將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議提出的話,那么量刑建議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過窄,甚至直接提出具體刑期,那么就沒有給法院留出適當的裁量空間。
關鍵詞: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量刑證據;問題;意見和建議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概述
(一)量刑建議制度的提出
量刑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量刑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的一種訴訟活動。量刑建議是公訴的自然延伸,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基于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量刑建議可有效促進量刑的透明度,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強化對量刑裁判的監督制約,促進法院公正量刑。2010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試行量刑建議工作,要求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律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書,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工作的一大進步。量刑建議權的推行是檢察機關將審判關口前移,增加審判透明度,拓寬公開面制約的一種審判監督新形式,是國家實現刑罰權不可缺少的環節,也是確保量刑科學性、公正性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二)量刑建議的必要性
1、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的需要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形成了具有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特點的控辨式訴訟模式。法庭審理中,若控辯雙方單純圍繞被告人的定罪進行辯論,則抗辯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遠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一直以來,公訴人都是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減輕等的情節,請求法官酌情裁判,但對于量刑并不提出具體意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控方沒有明確的量刑意見,作為辨方的被告人或辨護人無法有針對性地就公訴人的意見發表看法。公訴人行使量刑建議權,可以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辯方就會反駁控方量刑建議中的不合理及疏漏之處,提出自己的量刑請求。控辯雙方在量刑問題上的辯論,有助于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正確的適用法律,從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建立公開、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
當前,檢察機關在行使控訴職能時,僅僅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進行指控,對其應判處的刑罰,只根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壞,籠統地建議法庭從輕或從重處罰,而不指明具體的刑期,辯方則無法充分行使量刑辯護及請求,從而量刑的信息只為法官所掌握,這種做法違背司法公開的理念,極易導致腐敗。量刑建議雖然只是請求權,不具有終局性,對被告人確認有罪和判處刑罰,決定權都在法官,但該制度將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對抗貫穿到法庭審理的全過程,實現全程透明,讓全部庭審程序完全在陽光下進行,保證被告人知悉其被判刑期的原因,更大程度地確保了被告人認罪服判,節約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3、提高公訴人辦案質量及業務素質的需要
檢察機關積極行使量刑建議權,就要求公訴人把握全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情節,作出準確的分析和認定,不僅要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準確定性,而且要拿出對其依法適用有關法條、刑種、相應刑期的適當意見。這種壓力必將促使公訴人增強辦案責任心,注意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同時能夠促進公訴人的業務學習和思考,不斷提升自身辦案能力及綜合素質,從而帶動全體檢察官業務水平的提高和素質的增強。
(三)我國量刑建議的現狀
新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此規定明確了庭審中只能就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贓、悔罪等,至于具體應如何量刑并不在辯論范圍內,檢察量刑建議權仍沒有被上升為法律規范。新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有六條涉及到量刑建議,對量刑建議提出的時間、內容、形式作出了規定,但涉及到具體罪名、刑期計算方式、法定和酌定量刑幅度卻沒有說明。各地基層檢察院為提高量刑建議采納率,在辦案中都是參照各高級人民法院編發的《量刑規范化辦案手冊》,卻仍因量刑幅度、法定情節等適用上與法官意見不同不能達到完全采納。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的實踐探索已經十余年,量刑建議權仍然沒有得到明確肯定,使基層檢察院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這就要求我們在新刑事訴訟法的語境下,重新定位量刑建議權,探尋科學的量刑程序和工作機制。”
二、我國量刑建議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高檢院《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精神,積極開展量刑建議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推行量刑建議制度,不僅要求檢察官對犯罪性質準確認定,還須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的具體刑罰做出合理、準確的推算,并全面真實的提供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這不但要求其具備法官裁判刑罰輕重的能力,而且將法官之前面臨的難題交給了檢察官。”然而,由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改革尚處于摸索階段,欠缺成熟的量刑建議經驗,加上法院的量刑規范化工作亦存在需要完善和調整之處,因而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仍面臨著一些困境和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量刑建議質量不高,檢法兩院時有矛盾
一方面,檢察官在思想上不夠重視,認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采納率也被未納入年終考核,于是在量刑建議的提出上往往一筆帶過,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建議。這樣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一被告方及其辯護人看不到具體的量刑理由和檢察機關所掌握的量刑情節事實,就無法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辯護,其二法院聽不到具體的量刑理由,在作出量刑判決時不會參考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關被告人應受刑罰的事實證據沒有在法官面前得到充分的展示,控辯雙方未對此展開辯論,法官就無法聽取雙方的意見,最后還是要由合議庭自行討論直接得出量刑裁決,這極大地減弱了量刑建議的效果,沒有達到最初設立的效果。另一方面,安居法院為平衡與其他區縣院刑期的差異,對涉及到“清網行動”自首的被告人均適用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均最大幅度輕判、對審理階段具有賠償、退贓情節的判決刑期甚至低于法定刑,以至于形成“你建議你的,我判我的”局面,這就不僅造成了量刑建議的實施質量低下,而且還引發了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矛盾,其功能的發揮自然也不樂觀。
(二)量刑建議提出的范圍和建議內容不全面
一是量刑建議適用的罪名有限。《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只具體規定了15種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包括職務犯罪在內的其他罪名的量刑卻沒有細化幅度范圍和具體的基準刑點,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很難提出具體量刑建議,法院也很難把握,不易被采納。二是適用量刑建議的刑種有限。在司法實踐中,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集中在有期徒刑,對判處拘役的很少提出,又不能跨刑種量刑,故“幅度”的問題難以操作。又如罰金刑,法律僅規定下限,未規定上限,相較于主刑而言更難把握。三是建議內容單一。目前,實踐中往往只針對刑罰進行建議,很少對刑罰執行輔助措施或其他相關內容提出建議。如對可能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的執行輔助措施提出很少建議,對禁止令內容、社會幫教等方面的建議內容更是鮮有觸及。
(三)量刑建議的效果難以完全體現
一是可能造成對檢察機關執法形象的影響。審判實踐中,法院判決結果與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存有差異甚至完全背離的現象難以避免,而量刑建議(尤其表述在書中)不被采納,不利于維護檢察機關的形象。同時,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宣判的刑罰與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幅度很容易相吻合,客觀上可能給人以訴判之間事先溝通的印象,同樣不利于維護執法形象。二是可能造成社會矛盾的前移。無論是當事人還是社會公眾,對犯罪程度的認知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判處刑罰的輕重,由于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介入,一些原來由判決引發的矛盾可能會前移至檢察環節,使檢察機關面臨的壓力進一步加大。
三、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新刑訴法確立了“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任務,對“非法證據排除”以及“控方完全承擔證據合法性舉證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任務越來越重。這就要求我們在量刑建議中全面客觀的提出量刑情節,既包括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法定量刑情節,也包括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酌定量刑情節,保證控辯雙方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促進法官明晰公正的判決。因此,改進與完善量刑建議制度,既是庭審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保證量刑科學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一)形成和完善量刑建議的相關配套制度
1、設立量刑建議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并不是簡單地擴大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不是沒有約束的行使量刑建議權,必須要有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來制約。首先,必須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量刑建議質量。建立對量刑建議的績效考評機制,由績效考評部門聯合辦公室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考評監督,并將其作為考評檢察官公訴工作的一個重要依據。具體監督制約辦法可以是在案件判決后,公訴機關可將所提出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結果進行對照,如果出入較大,要求公訴人書面說明原因,報該院相關領導或部門審查。對于濫用量刑建議權的,要按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還應通過人大監督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機制來加強、完善對量刑建議權的外部監督機制,將量刑建議情況列入向人大常委會匯報的專題報告中,邀請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觀摩旁聽公訴人的出庭公訴,收集其對量刑建議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2、完善量刑建議救濟制度
量刑建議在遭到否定時如何救濟,是量刑建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檢察機關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抗訴。具體的抗訴理由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公訴人員在行使量刑建議權的過程中,應當認真分析法院判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辨別法院在量刑建議幅度以外判刑是否有充分的依據,如果是依據充分,公訴人員應坦然面對并總結經驗,如果發現判決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的,應提出抗訴,履行審判監督職能。
(二)制定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標準
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無明確的量刑標準可供參照,《刑法》刑法分則中的具體法定刑規定的比較籠統,實踐中不好掌握,檢察官和法官面臨同樣的問題。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議是由不同的主體實施的,對量刑標準的主觀認識和評價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量刑雖因個案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但量刑活動也具有規律性。在司法實務中,為規范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行為,最好由國家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事實和情節對量刑在實體上進行細化,通過對相同性質、類似情節的判例進行比較,探尋相同罪名的案件處刑狀況與案件量刑結果的關系,設定每一類甚至每一個罪名的量刑規格,包括確定在范圍上的最低和最高限制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允許超出最低、最高限等,制定出“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標準”,便于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議統一遵循。對于多發性的類案,檢察機關應與法院加強溝通,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實際的量刑意見標準,實現量刑的精確化、精細化,避免出現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另外,可以建立證據開示制度。法院在開庭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必要的證據展示活動,控辯雙方也可主動溝通,使彼此均能獲悉對方掌握的量刑建議和全部量刑證據,進行充分的量刑辯護的防御準備工作,這不但有助于平衡控方和辯方的力量對比,也能使雙方對彼此手中的證據有一個認識,有助于形成自己的證據鏈思維和邏輯能力,較好地避免“證據突襲”現象的出現,既規范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行為,又約束法院的量刑裁判行為,從而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杜絕司法腐敗。
(三)提高自身業務素質,規范量刑建議內容
一方面著力提高公訴人的素質。一是采取請專家教授上課與短期培訓相結合,以老帶新與開展崗位練兵相結合,送法學院校進修與專題研究、攻關相結合等方式來提高公訴人的素質。二是對本單位的檢察官進行合理調配,盡量把法學功底較強的科班畢業的檢察官充實到公訴隊伍中去。必要時還可以從其他檢察機關、法院、律師、法學教授中引進高層次人才以帶動公訴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另一方面認真學習量刑標準,量刑建議書內容盡量全面、具體。第一,公訴人綜合被告人主體情況、認罪態度及案情,就判處的刑種、刑期、是否適用附加刑、執行方式、是否判處罰金等方面給予具體的量刑建議,使量刑建議體現實實在在的作用。第二,量刑建議幅度盡可能小,在尊重法院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辦案人員對案情要有充分了解,對量刑幅度提出盡可能準確的建議。結合法院對此類案件的量刑規律提出量刑意見,使量刑建議更有針對性。第三,分析量刑規律,建立科學的量刑建議規則,同一公訴機關在同一時期內的量刑建議應做到平衡,并定期對量刑建議和裁判量刑情況作歸納和總結,以期提煉出可供操作或借鑒的量刑建議規律和規則。
(四)規范量刑建議的提出
就檢察機關而言,量刑建議規范化本質上并不是內容的規范化,而是程序的規范化。首先,應當明確量刑建議的幅度。量刑建議可以區分為概括性量刑建議、相對確定性量刑建議和絕對確定性量刑建議三類。概括性量刑建議就是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請求法官對其判處罪罰相當的刑罰或者請求法官從重、從輕處罰;相對確定性建議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內進一步壓縮量刑空間,但仍然表現為一個相對具體的幅度;絕對確定性建議就是明確的類似判決性質的表述。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不同案件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疑難復雜、新罪名案件適宜采用概括性建議;案情明確、罪名常見的案件,尤其是“兩簡”案件適宜采用相對確定性建議;必須適用死刑、免予刑事處罰等單一刑罰的案件適宜采用絕對確定性建議。其次,必須規范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和方式。筆者認為,單獨制作量刑建議書并沒有太大意義,因為量刑建議本身就是公訴職能的組成部分,在書中提出并無不妥。在公訴意見中發表量刑建議應當作為常態,其中,適用“兩簡”程序的案件應當在書中表明具體的量刑建議,而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則可以先在書中表明概括性量刑建議,發表公訴意見時再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習慣什么時候形成以及形成的原因,似乎還沒有人詳文考證。在依法治國的時代,特別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作為人民法院新世紀的工作主題之后,量刑應予以重視恐怕應是題中之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長期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劉家琛副院長所言:“刑罰輕一點、重一點沒關系的觀點,本身就違反我國刑罰適用的最基本原則,因為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無論量刑是輕是重,嚴格地講都是錯案,都是對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破壞……刑罰輕一點、重一點沒關系的觀念已經到了影響我們實現司法公正的地步。現在我們提出新世紀要把公正與效率作為法院工作的主題,如果我們適用刑罰輕重不分,讓人們怎么評價刑事審判工作的公正性?”
如何重視量刑以及怎樣重視量刑的問題在現有立法模式(法定刑配置幅度大)之下更值得關注。在筆者看來,真正意義上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宣告刑,除了具體法官自身觀念得到加強能做到“三思而后決”之外,建立一套確保量刑科學化的制度尤為重要。“……法官可能出錯。法官大權在握。人類活生生的經驗告訴我們,允許任何人或機構行使基本上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多么危險。”公訴機關應享有求刑權即提出具體的量刑指導意見的權力的改革意見的重要理由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的確是,法定刑配置幅度越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越需要制約,否則也會存在“濫用”(法律范圍內的濫用,只有“合法性”,欠缺“合理性”)的危險。既然立法機關尚沒有條件對量刑幅度過大做出根本性的改善(1997年刑法相對于1979年刑法有了很大的進步),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應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每年巨大數量的刑事審結案件)和條件(具有司法解釋權)來承擔細化量刑幅度的“偉業”(立足于人權話語權的當今,此項工作稱之為“偉業”毫不夸張,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更是國家法治、人權水平的晴雨表)。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司法解釋、公布典型案例、刊登會議紀要等正式或非正式方式對某些量刑幅度作了細化的工作,以便加強各級法院適用刑罰即量刑的統一性,但是,借鑒國外量刑指南的做法,建構中國式量刑指南才是最終解決量刑“隨意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權大的“瓶頸”的出路。
建構中國式量刑指南,最高人民法院“近水樓臺先得月”,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既具有豐富的案例素材,又具有司法解釋權,前者為指南的建構提供可能,后者為指南的效用提供保障。基于現有刑法分則罪名眾多,有些罪名的發案率低(甚至為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現有統計數據的分析基礎之上有步驟地選擇發案率高的、常見的、現有法定刑幅度大的罪案進行全面的、具體的實證分析(一年為基礎或五年為基礎),總結所有個案中影響定罪與量刑的情節,諸如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的大小、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是否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是否主犯、累犯等決定社會危害性(包括客觀損害大小和主觀惡性程度)和人身危險性大小的因素,并分析其對具體個案宣判刑的實際影響度,最后根據實證分析的結論設計若干指標并確定有關情節的權數(即對刑罰的影響程度百分比)之后,頒布具體罪名的細化的量刑標準。經過“積少成多”的過程,將比較成熟的具體個案的量刑標準予以匯編,從而最終形成中國式量刑指南。
“別冷落了案例”,是對我們尚未充分重視案例的現實的寫照:“案例是法治的細胞”,意味著案例對法治的生成與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建構中國式量刑指南可以起到“一箭雙雕”的作用,既是對“別冷落了案例”有效回應的表征,又是為法治基礎或前提-法律規范(刑法分則規范)的科學設置(包括罪狀建構和法定刑配置)提供素材的路徑,進而實現立法與司法兩個環節的良性循環。以綁架罪的法定刑配置為例,下列問題是否有必要反饋給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機關:立法者為“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配置絕對的死刑,意在保護被綁架人的立法意圖是否真正在個案中得到體現?若具體個案中只有惟一的從輕處罰情節(既不存在減輕情節,也不存在從嚴的處罰情節),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體現法定刑以內的從輕(假使是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本就不屬于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還是變通將從輕處罰改為減輕處罰?假使具體個案存在殺害被綁架人的事實但欠缺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情節,是否可以以綁架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者緩期二年執行?筆者認為,通過建構中國式量刑指南過程中收集起來的比較全面的具體個案并作出系統的分析之后得出相對科學的結論,提供給立法機關反思和審視現有具體刑法規范,應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推進的“內力推進型”(意指改革不是借助于法院外部的力量來進行)改革的不斷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自我”也越來越得到眾人的關注和思考。在筆者看來,這些思考主要是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做些什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做些什么”兩個問題。這些問題的回答未必一下就能得到一致的結論。不過,至少立足于現行憲法(“最高法、根本法、母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位-“指導”下級法院來說,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做的”和“能夠做的”的領域尚有很多,竊以為,收集、整理“微縮的法治”案例并建構中國式量刑指南應是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