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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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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的特點

網絡交易的特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網絡商品交易 監管 策略

網絡商品交易是指現代人們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而進行的一種交易方式,也是傳統交易方式的一種延升。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交易行為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出現得越來越頻繁,給廣大百姓帶來了很多的便利,并逐漸成為一種大眾消費趨勢,但是伴隨著網絡商品交易過程的違法行為也在逐年增加,嚴重侵害了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不得不引起相關監管部門的重視。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這對于維護企業和消費者權益來說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一、網絡商品交易的特點

網絡商品交易,俗稱電子商務,它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廣大消費者在整個商品買賣過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并且這種交易方式還包括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安全的支付交易系統等等。網絡商品交易與傳統商品交易最大的不同就是網絡商品交易雙方不再是那種直接的、面對面以實物進行交易,也不是依靠相關單據或現金進行支付,而是未知雙方以滿意的商品直接通過網絡交易。網絡商品交易方式不但極大地提高商品交易效益,節約時間、空間,而且降低企業成本,能夠很好的滿足企業增加利潤的需要,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多實惠。此外,網絡商品交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便利性。這是網絡商品交易的一個最基本的特點。網絡商品交易方式使消費者無需直接去商場購買,只需保證計算機網絡通暢就能完成商品的交易,買到的商品也都是直接送貨上門。因此,網絡商品交易對消費者來說既省時又省力。

2. 及時性。網絡商品交易的及時性體現在網絡商品交易沒有任何時間限制,消費者可以在一天的任何時間段內進行商品交易。而且網絡商品的更新速度要遠遠快于實體店中的商品。因此,消費者就能通過網絡商品交易更加及時地購買到最新的商品。

3. 風險性。它主要是指網絡商品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所依賴的相關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的特性,而且這些電子數據都是虛設的無形物。如果有人對其進行改動、偽造監管部門就很難去追尋痕跡,這些都是網絡商品交易風險的重要體現。

4. 虛擬性。網絡商品交易的虛擬性的主要內容是網絡商品交易過程的買方和賣方參與的所有交易環節都是虛擬的,包括交易的各種商品、交易所處的環境、交易的票據、交易的合同等等,這些都與實體店進行的交易完全不同。

總之,網絡商品交易的各種特點是一個相互影響、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的共同作用才形成了網絡商品交易的獨特性。

二、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難點與問題

網絡商品交易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給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也帶來了新的挑戰。由于網絡商品交易不同于傳統的商品交易,使得傳統的商品交易監管方式運用在網絡商品監管中時存在著許多監管方面的難點與問題。主要表現在:

1.網絡商品交易市場準入制度尚不明確

目前,我國網絡商品交易市場并沒有明確的準入制度,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網絡商品交易過程中買方或賣方。而且,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在相關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再加上網絡商品經營者素質的參差不齊,這些因素都給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方面帶來了極大的問題。此外,網絡商品交易還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也沒有空間物理位置的限制,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可以通過網絡在全國甚至全世界進行交易,這就使得一旦在網絡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要確定該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就變得非常困難,這也將會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帶來極為不便的影響。

2.網絡商品交易調查取證難度大

網絡商品交易虛擬性與風險性的特點,使得相關監管部門在對相關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調查取證過程中會遇到非常大的困難,這也是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中最為普遍的一個難點和重點問題。比如監管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過程中的相關電子數據進行調查取證時,企業常常會以商業秘密或存儲介質損壞為由拒絕配合監管部門的工作,這就嚴重阻礙了監管部門的工作進展。此外,進行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對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專業技能上也帶來了新的技術挑戰和要求,然而就目前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隊伍情況來看,缺乏大量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這也是影響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部門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

3.網絡商品的監管范圍不全

網絡商品交易的廣泛性決定了網絡商品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類型多種多樣,這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范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受相關歷史因素的影響,目前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范圍仍然比較狹窄,主要是集中在網絡商品廣告方面,而對諸如侵犯知識產權、欺詐消費者等方面違法行為的監管就相對涉及得很少了。網絡商品的監管范圍不全,監管部門的作用也就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自然會給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部門的工作帶來不小的壓力。

三、優化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對策

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的出現,肯定會對相關監管部門提出新的標準和要求。因此,監管部門改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對網絡商品交易進行有效地監管,已經成為目前監管部門的迫切需求。

1.完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

構建完善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長效機制是提高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效率和質量的關鍵,也是決定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好壞的重要評價標準。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科學合理的網絡商品交易市場準入機制,即對網絡商品交易的主體要有明確的劃分,這也是進一步開展相關監管工作的基礎。其次,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內容,創新監管方式。網絡商品交易不同以往傳統的交易方式,它是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涉及的范圍也非常廣泛。因此,監管部門需要對網絡商品交易中的監管內容要有非常明確的認識,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進行一定程度創新才能符合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要求,這也是進行后續監管工作的前提。最后,構建協調一致的監管機制。在整個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過程中涉及了多個政府部門,這就需要各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對各自的工作和責任有明確清晰的劃分,還要及時的做好協調合作,這樣才能真正使各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實現對網絡商品交易的有效監管。此外,提高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工作效果,還需要提高整個監管工作人員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素質,讓他們能夠更好的發揮監管工作的職能,這也是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保證。

2.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過程中的應用

網絡商品交易是一種以現代信息技術為基礎的交易方式。因此,相關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強信息技術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領域中的應用,這也符合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能夠幫助監管部門構建有效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系統,實現對各種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信息的共享,從而極大地提高這些信息和資源的利用率。而且有了這樣一套監管系統,監管部門可以隨時隨地輕松獲取其需要的相關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完整、全面的信息,這樣監管部門的工作水平和效率也將會得到很大程度地提高。此外,運用信息技術還能夠全方位地滿足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對網絡商品交易相關監管信息的要求,使他們知道怎樣才是合法的網絡商品交易行為,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對降低網絡商品交易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發生率也是非常有幫助的。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深入地認識了網絡商品交易的形式和特點,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重點和難點也有了較為清楚的把握,這為今后相關部門制定有效的網絡商品監管機制也將會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沈京,王少南.新形勢下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難點與對策[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9(9).

[2]黃長宇.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運行與監管研究[M].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5月.

[3]徐楓.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監管的現狀和對策[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8(12).

[4]邵明希.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創新監管機制的思考[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9(9).

網絡交易的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 網絡營銷 消費者 心理 行為

一、網絡營銷的特點

從本質角度來講,網絡營銷的特點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一)互動性

傳統模式中,賣方與買方之間的溝通具有明顯的單向性。通常情況下,賣方會以較高的頻率向消費者推銷各類產品。如果銷售人員所使用的語言目的性較強,則消費者很容易對這種灌輸性推銷產生厭煩情緒,此時交易很容易失敗;如果銷售人員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的表現不夠積極,則消費者可能認為自己受到了忽視。而在網絡營銷中,消費者與賣方之間的溝通為互動形式。當消費者提出問題之后,賣方在解答疑問時,通常會適當介紹消費者所詢問產品的特點。在這種互動溝通過程中,消費者與賣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網絡營銷的交易成功率參數相對較高。[1]

(二)消費者導向性

網絡營銷將消費者作為營銷流程中的重點,其設置產品類型、提供售后服務等環節都將消費者作為基本導向。因此,在網絡營銷中,消費者很容易獲得滿足感。在這種積極心理感受的影響下,消費者作出購買決策的概率更高。

二、網絡營銷消費者心理和行為分析

這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對網絡營銷消費者心理和行為進行分析:

(一)產品需求方面

在社會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商品頻繁更新使得消費者逐漸形成一種追求新鮮事物的心理:當某種商品更新時,消費者會立即作出購買決策。相對于去實體店購買物品,網絡營銷可以有效縮短和減少消費者追求新事物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這種不穩定消費心理的影響下,消費者參與網絡營銷開展交易的行為數量顯著增加。[2]

(二)產品對比選擇方面

無論是就網絡營銷還是傳統營銷而言,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過程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就傳統營銷模式而言,消費者無法通過有效的措施實現對購買產品風險的控制;而在網絡營銷環境中,消費者的地位相對較高。這種環境摒棄了傳統模式中的主動推薦銷售環節,消費者能夠較為自由地完成同類型不同型號產品的對比和選擇。當消費者通過自身的判斷最終選定一種性價比較高的產品之后,其心理層面實現了降低購買風險的目的。因此,當消費者產生購買行為之后,即使該產品暴露出了風險問題,如質量不佳等,消費者產生挫敗感情緒的概率、幅度相對較小。[3]

(三)個性化消費方面

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個性化特點較為明顯。傳統銷售模式大多是按照統一的模式開展交易活動的,其為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種類較少,且售后服務基本相同。網絡營銷則更好地迎合了消費者的個性化心理,通過提供多樣化產品、獨立服務等方式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消費需求。從消費體驗的角度來講,消費者在傳統交易模式中很難形成積極的消費體驗,而網絡營銷則可以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間接提高消費者下次交易的概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四)消費流程完善性方面

隨著網絡營銷的不斷發展,這種銷售模式已經由原本的單一銷售環節發展為多環節的完善模式。無論是前期的產品選擇和對比,還是后期的售后服務方面,網絡營銷已經形成一種完善的消費流程。對于消費者而言,隨著網絡購物次數的增多,在傳統銷售模式和網絡營銷銷售同一種產品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心理更傾向于網絡營銷模式。他們可以在足不出戶的情況下完成整個流程,這種心理傾向為網絡營銷的發展奠定了基礎。[4]

(五)消費便捷性方面

便捷性是網絡營銷的優勢。隨著互聯網、移動智能終端、Wi-Fi的不斷普及,消費者對網絡營銷模式的認可度顯著提升。在消費安全能夠得到充分保證的情況下,他們更容易選擇網絡營銷模式,與賣方直接進行交易。

三、基于網絡營銷交易失敗問題的消費者心理原因分析

就網絡營銷交易失敗問題而言,消費者的心理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一)特殊心理需求

隨著網絡營銷的不斷發展,其與現實營銷模式之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小。但對于某些存在特殊心理需求的消費者而言,網絡營銷這種虛擬環境無法使得其從交易活動中獲得滿足感。常見的特殊心理需求主要包含以下幾種:第一,講價需求。在非專賣店、超市等特定交易場所中,消費者可以從與賣主講價的過程中滿足自身占便宜的特殊心理需求。網絡營銷模式中產品的銷售價格通常是固定的,由于自身心理需求得不到滿足,就會出現交易失敗的問題。第二,被崇拜、被尊重的需求。在真實的銷售環境中,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高價商品的方式展現自身的購買能力,同時消費者的這種消費行為會受到在場銷售人員、其他消費者的尊重。網絡環境增強了交易的獨立性特點,即使與賣方達成交易,消費者的被尊重心理需求也無法得到滿足。[5]

(二)安全方面

網絡營銷的安全風險是通過網絡本身產生的。在網絡漏洞無法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資金安全無法得到完全保障。隨著不法分子作案方式的技術化和多樣化發展,如何避免在網絡交易中被騙逐漸成為一項消費者必須面對的問題。出于安全考慮,某些消費者會盡量減少參與網絡營銷的次數。

四、結語

從心理層面來講,消費者選擇網絡營銷模式的原因主要包含網絡營銷更加便捷、互動性較強,能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心理需求等。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網絡營銷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因此,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可以通過增強網絡詐騙懲處力度等方式,實現對網絡營銷安全風險的控制。

(作者單位為四川大學錦城學院)

參考文獻

[1] 姚唐,鄭秋瑩,邱琪,范秀成.網絡旅游消費者參與心理與行為的實證研究[J].旅游學刊,2014(02):66-74.

[2] 余麗.淺議新媒體環境下企業的營銷對策――基于消費者心理與行為變遷下的新媒體營銷[J].企業技術開發,2014

(26):38-39.

[3] 張譯丹.整合營銷傳播對消費者行為的影――以廣告和網絡營銷為例[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2(01):57.

[4] 郭曉娜.消費者心理和行為變化對網絡營銷影響研究綜述――基于網絡條件下

網絡交易的特點范文第3篇

一、目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主要形式及危害

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網絡交易通常可以分成三類:一是企業對企業的網絡交易(即BtoB模式)。BtoB模式是網絡交易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交易金額巨大,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二是企業對消費者的網絡交易(即BtoC模式)。三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網絡交易(即CtoC模式)。CtoC模式在網絡交易中,主體數量巨大但交易額相對較小。

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模式,網絡交易借助了互聯網的技術平臺,使其具備了傳統商業交易所沒有的一些特點,例如虛擬化的交易環境、隱蔽化的交易主體、開放式的交易行為、多元化的營銷方式,但究其實質,仍然是商業交易。因此,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也類同于傳統商業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目前,網絡交易行為總體處于有序狀態,但各類違法行為時有顯現,主要表現為六種形式:一是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二是經銷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三是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搶注中文域名、惡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網站名稱等;四是無照經營;五是未經許可經營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務;六是利用互聯網開展傳銷和變相傳銷。

網絡交易違法行為除具備傳統商業交易違法行為的一般危害性外,還因其查處難、傳播快、涉及面廣成為違法行為人漠視法律、無視誠信、逃避監管的“樂土”,如政府部門長期不能加以有效監管,終將成尾大不掉之勢。具體而言,其超出一般違法行為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為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擴大危害后果提供便利。網絡是一個開放的平臺,它的普及為信息的迅速傳播提供了技術條件,網絡交易違法行為人借助這一便利條件達到其逃避查處、擴大危害后果的目的。例如傳銷分子利用互聯網發展會員、結算資金,使其比一般傳銷更容易發展壯大,形成規模,而傳銷組織的規模越大、影響越廣,其危害程度也將成級數增長。與之相反,目前政府管理部門的技術手段和法律環境尚不能和監管需求相匹配,對網絡違法行為往往束手無策。受到損害的交易方則由于交易對象的虛擬化、隱匿性和跨地域性,導致其很難甚至無法通過正常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破壞交易安全。引發社會誠信危機。由于網絡市場可以自由出入、自由交易。而且至今沒有一套統一的核心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來監督、衡量網絡市場的誠信問題,導致了網絡市場主體良莠不齊,大量無照經營充斥其間,部分經營者的誠信觀念匱乏,違法者和侵權者也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可以說,交易安全沒有保障、誠信缺失已成為影響網絡交易進一步發展的最大瓶頸。同時,誠信意識的淡漠還將更深入地影響商業道德的建立和傳承,引發現實社會的誠信危機。三是破壞法治統一,損害法律權威和政府公信力。不少人認為互聯網是一個自由開放的場所,目前國家還沒有相應的規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即使明知是違法的行為。也由于網絡交易行為的隱匿性,可以逃脫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政府部門的管理措施,一些人懷有抵觸情緒,認為是對互聯網自由性、民間性的破壞,會大大增加網上交易的成本。因此,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大行其道,在社會公眾中也不乏同情者。但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日益猖獗,無疑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統一,損害了法律權威和政府公信力,亦是對現實生活中奉公守法者權益的無形損害。

二、工商部門在網絡監管中的難點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工商部門“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的職責,與監管傳統商業交易相類似,但與監管傳統商業交易不同的是。工商部門在網絡監管中面臨以下四方面的難點:

1、輿論宣傳不到住,社會公眾對網絡監管工作存在誤解。由于政府部門較少就網絡監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造成公眾對政府監管的理解還停留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水準。尤其是政府部門很少通過互聯網平臺對監管措施進行解讀。在某種程度上放棄了在網絡上的“話語權”,使得部分違法者的聲音反而成了“主流”,造成政府的監管措施因缺少社會輿論的呼應和社會公眾的支持,而胎死腹中或不了了之。

2、社會各方認識差異巨大,國家層面迄今未有相關立法出臺。現有網絡交易監管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已不能適應新型監管的要求,但由于社會各方對網絡交易監管的認識差異巨大,利益沖突嚴重,導致國家層面迄今為止沒能出臺網絡交易監管的專門立法,從而造成工商部門在實際監管中面臨諸多困難,其中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確定主體難。由于目前關于網絡經營者身份認證和明示沒有全國統一規定,而相當一部分經營者在網絡上是以虛擬甚至虛假的面目出現,工商部門在網上發現違法線索后,往往難以對違法主體身份進行確認,導致調查無法繼續。二是明確管轄難。根據《行政處罰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部門一般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來確定管轄權。但由于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使得交易相對人遍布全國甚至全球。因此,網絡違法行為一般無法確定其行為發生地,即使找到違法行為人,也容易因為管轄權異議導致查處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三是調查取證難。網絡交易無實際地點,無書面證據,也沒有固定形式,而電子證據易篡改、易丟失,具有不可再生性,工商部門缺少技術監管部門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手段。導致查找和確認相關證據資料時困難很大,調查工作常常無從人手,而以公證方式固定證據也將給辦案部門帶來巨大的執法成本。四是實際處置難。即使對工商部門已經查實的違法行為,要真正處置得當、執行到位,也往往面臨違法行為人身在外地或人去樓空或者服務器在國外等等問題,從而使違法行為人得以逃脫承擔法律責任。

3、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硬件配置無法滿足監管需求,執法力量分散,缺少上下、內外聯動的監管體制機制。網絡監管對執法干部的素質和技能提出了新標準、新要求,而我們目前的監管隊伍建設跟不上形勢,特別是掌握現代網絡技術、了解網絡市場現狀,又熟悉工商法律法規和辦案技能的復合型人才十分缺少。同時,網絡違法行為因其跨地域性。使得工商部門的監管不能局限于一區、一地,但目前工商部門內部的信息共享、協調配合,在區域范圍、全國范圍都顯得滯后。即使在一地工商部門內部,網絡監管執法力量也往往分散在各業務條線、各辦案單位,大家各自為戰,缺少統一指揮和系統培訓。此外,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在

技術手段等方面迫切需要通信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的大力協作,否則在確定違法者身份、固定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等方面難有作為。

三、對策研究

新型網絡交易方式沖擊著傳統的交易規則和傳統基礎上的行政管理體制,作為市場監管主力軍的工商部門,也應針對這一行業特點,以促進發展和規范管理并舉為工作方針,通過更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積極促進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網絡經營者、社會公眾協同一體的監管體系,以網管網、以網治網,共同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網絡交易發展環境。

1、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和網絡監管執法環境。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強化對工商部門網絡監管職能的宣傳,尤其要加強對網絡交易監管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的宣傳力度,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增強網絡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對工商部門網絡監管和服務職能的了解,體現工商監管適應經濟結構快速轉型、對網絡交易實施有效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形象;對網絡交易中出現的嚴重不法企業和違法行為,依法及時予以曝光;采用多種形式,加大消費指導和消費維權知識的宣傳,進一步提高消費者網絡交易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積極發動社會各界群眾廣泛參與和有力監督,努力達成輿論、公眾和監管部門之間在網絡監管理念上的共識,為網絡監管立法和執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網絡交易的特點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絡經濟;國際經濟;經濟貿易;影響措施

二十世紀末,因特網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并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起來,以因特網技術為依托的電子商務模式也發展開來,尤其在本世紀,電子商務發展勢頭更加強勁。據相關數據顯示,全世界電子商務交易金額從二十年前的十五萬億美元到今天已經達到四十億美元以上,利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交易,成為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應用最廣泛的形式。網絡經濟為什么能夠發展的如此之快?下面就網絡經濟的內涵及特點加以論述。

1、網絡經濟的內涵及特點

(1)網絡經濟的概念。網絡經濟,是一種經濟運行模式,依靠數字化、高科技的信息技術對經濟資源進行整合和處理。借助互聯網,使用網絡虛擬世界與現實經濟進行有效的整合。簡單來講,就是國家、政府、企業和個人,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交易及管理的過程。(2)網絡經濟的特點。網絡經濟有以下幾點特點:一是,網絡經濟的虛擬化。網絡經濟的虛擬化是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其他經濟所沒有的。因為網絡經濟是借助互聯網交易而形成的,所以,具有互聯網虛擬化的特點。物品交易的空間是虛擬的,并不是實體交易。虛擬化指的是空間的虛擬,并非是證券、期貨等內容的虛擬化;二是,網絡經濟速度快。與實體交易產生的經濟相比,網絡經濟速度是非常快的。在快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下,交易速度成為了衡量企業競爭力的標準,網絡經濟借助互聯網上快速流動的信息對想要實現的信息進行快速收集、整合、處理及應用,這就大大縮短了交易流程及速度。三是,網絡經濟全天候運作模式。與傳統經濟模式相比,網絡隨時隨刻都在運作,能夠給人們提供不間斷的服務,拿淘寶來說,我們可以白天進行交易,也可以在深夜進行交易,只要選中物品,付款即可,無需等待,這樣的全天候運作模式給企業經濟帶來了利益;四是,網絡經濟的創新性。網絡經濟要有序開展,除了依托互聯網及先進信息技術外,它的管理理念、制度等的創新也是決定網絡經濟成敗的關鍵因素;五是,網絡經濟全球化。網絡經濟通過互聯網這一平臺,能夠不受時間、空間的制約,從而讓網絡經濟在全球范圍內快速發展,促進了全球范圍的交易。

2、網絡經濟對國際經濟貿易的積極影響

(1)增加貿易形態。個性化定制的經營模式,深得人們的喜愛。企業根據客戶的現實需求,調配企業部門人員、財務、信息等要素,設計、生產、加工出客戶所需的產品。企業利用這樣的模式,使得組織形式具有較大的流動性,貿易形態也更加多樣化。企業根據網絡上人們的需求,主動營銷,盡力將自己的產品以互動、客戶主導方式推廣出去。(2)加速服務貿易的發展。國際經濟貿易,無論是在傳統時代還是網絡經濟時代,都離不開服務貿易的支持。現在,服務貿易采用網絡進行,能夠提高其發展的空間,主要的表現是在減少服務貿易的成本、突破地域障礙和提升貿易效率及服務貿易相關企業整體競爭力上。網絡經濟將電子商務與商業貿易牢固的結合在一起,大力應用網絡市場采購、網絡營銷、網絡信息推送等形式,大大的提高了我國服務貿易的效率。(3)提升效率,減少交易成本。傳統的國際經濟貿易在交易時,需要繁雜的手續及交易流程才能將物品送到消費者的手上,這樣不僅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還延長了人們等待物品的時間,是極其不方便的,對國際經濟貿易也是不利的。網絡經濟的出現,則改變了這些弊端,電子商務利用B2B、B2C等模式,將企業與個人、企業與其他企業直接聯系到了一起,避免了很多環節,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縮短了人們等待的時間,也極大改善了貿易體驗和國際經濟與貿易的效率。(4)網絡經濟使國際經濟貿易支付更便捷。傳統的貿易形式,需要面對面的簽訂文件合同、貨物運達、資金支付收取等,這些環節較為繁瑣。而網絡經濟下的國際經濟貿易則實現了合同文件無紙化,雙方信息傳遞及數據傳輸等都可利用互聯網來實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支付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可以直接在網上下單、付款,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提高了交易的效率。(5)減少了國際經濟貿易的壁壘,將全球市場聯系在一起。過去的國際經濟貿易,時常會受到眾多貿易壁壘的阻礙,使我國拓展國際市場變得異常艱難。網絡經濟的出現,大大緩解了這一現象,它具有開放性、全球化的特點,使全球經濟市場聯系在一起,使信息流通更加便捷,交易模式更加多樣化,跨洲貿易更多見,在全球范圍內構建出一個借助網絡載體的全球市場。全球市場下,各國之間的合作和貿易更加的頻繁,使得國際經濟貿易更加便捷。

3、網絡經濟對國際經濟貿易的消極影響

(1)網絡經濟使國際經濟貿易風險增加。網絡經濟的發展,給國際經濟貿易帶來的便利隨處可見,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其存在的不利因素。網絡經濟是以互聯網為依托的,由于是一個虛擬的平臺,網絡易受到黑客的攻擊,對經濟貿易安全產生風險問題。消費者通過互聯網進行網上支付時,如果收到黑客的攻擊,則會對消費者和商家產生經濟損失,同時,黑客和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絡經濟繞開傳統的審查方式,甚至運用網絡經濟進行交易,這些都是影響國際經濟貿易安全性的關鍵所在,也是制約國際經濟貿易良性發展的一大阻礙。因此,要想使國際經濟貿易向好發展,相關部門或企業必須重視網絡黑客的存在。(2)網絡經濟凸顯了我國國際經濟貿易較低的物流水平。物流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絡經濟背景下,各國經濟貿易企業聯系日益密切,要想維持緊密的聯系,僅僅依靠信息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物流。我國網絡經濟發展迅速,但是物流起步較晚,仍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著很多漏洞和不足,物流體系建設落后,物流專業人才匱乏、一體化水平較低,這些問題都阻礙了網絡經濟對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3)導致人才緊缺局勢更加緊張。網絡經濟是電子商務及商務運營綜合一起的,這就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同時具備這兩種知識。但是,根據相關調查發現,我國此類復合型人才數量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不平衡的勢頭,電子商務發展快,而復合型人才較少,人才供需矛盾嚴重制約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使網絡經濟對人才的需求出現了較大缺口,從而制約了我國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進程。

4、相關建議措施

(1)普及網絡基本知識。網絡經濟是以電子商務為平臺的,而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知識和技術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相關企業和人員對網絡知識的掌握現狀不容樂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宣揚,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普及網絡基本知識,使更多的人能夠了解電子商務發展潛力和優勢,進而促進我國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2)加強全球電子商務的參與度。在當下全球化的背景下,雖然我國的國際地位有了顯著的提高,但是,在全球電子商務中的話語權仍然掌握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手中,而我國在電子商務的參與度相對來說是有限的。這樣的情境,對我國來說是不利的,會使我國電子商務的利益被他人竊取,進而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為此,我國應當加強全球電子商務的參與度,同發展中國際進行密切交流合作,制定一些國際框架,并與發達國家展開積極的對話,進而維護我國的電子商務利益。(3)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企業應順應全球發展的趨勢,積極利用網絡與全球企業開展對話,大力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推進產品的銷售,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如果有必要,可以對市場配置進行必要的干預來維護我國知識資源的優勢,確保我國出口商品的優勢,在國際市場上立足。(4)加大對專業人才的培養。網絡經濟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發揮著獨特且重要的作用,因而,加大對網絡人才的培養是國家的重點工程項目。在培養網絡人才時,一定要與當下市場發展相適應,注重培養復合型人才。同時,大力引進優秀人才,為網絡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作者:何思靜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楊,王櫟,張艷菁.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和對策[J].現代商業,2012(36)

[2]蘆笑丹.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貿易發展趨勢及我國對策[J].貴州農村金融,2011(09)

網絡交易的特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法律義務;商標侵權;免責條件

一、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概述

(一)W絡交易的范圍

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形態,電子商務協會頒布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規定:網絡交易即發生在網絡中的,包含 B2B、B2C和 C2C 三種模式通過通信網絡締結的交易。

B2B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網絡交易往來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商家,故可進一步分為網絡交易和網絡交易市場。前者指企業自主建立網站,為自己和其它企業提供相應所需;后者則是給其他企業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B2C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可進一步劃分為網絡商店和網絡商廈兩種模式。網絡商店較為典型的是京東商城、當當網的自營板塊,其在自營板塊自負盈虧,消費者在購買物品時出現問題直接找京東、當當解決。而網絡商廈模式是由第三方經營電子商務平臺,其他企業在該平臺上獨立注冊開辦網上商店后自己提供服務、商品。C2C 模式,是由第三方提供經營平臺,由消費者在互聯網上進行商品和服務交易。

由于B2B中的網絡交易模式和B2C中的網絡商店模式都是網絡平臺直接作為交易一方主體,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直接負責,責任認定無探討價值。因此本文網絡交易范圍只限B2B中的網絡交易市場和B2C中的網絡商廈模式以及C2C模式。

(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概念及特點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定義:為從事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和為網絡交易主體提供交易服務的法人。由此可發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具有不同于傳統交易經營者的特殊性:1. 虛擬性。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通過該平臺這一虛擬的交易空間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展示,而消費者也通過這一全新方式對平臺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了解和篩選,雙方完成交易是通過電子數據的傳輸。2. 開放性。目前網絡交易平臺面向的是所有用戶,大多實行免費注冊制度,買賣雙方在該平臺免費注冊后即可成為用戶,擁有對該交易平臺使用權。3. 媒介性。網絡交易平臺按照與買賣雙方的網絡服務協議,為其提供交易輔助服務。這種服務行為獨立于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不與其發生直接法律關系。

二、認定網購平臺提供者商標侵權責任的影響因素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商標侵權糾紛中是否侵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其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

(一)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目前仍無統一看法,學者對此問題的觀點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

1. 賣方說。有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實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實際參與了買賣合同,虛擬的網絡購物與現實購物并無差別。而事實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僅在交易平臺上的買賣雙方中發揮媒介作用,既未直接與消費者達成買賣合同,也未親自參與、干涉在其平臺上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故將其作為賣方來看待不符合客觀事實。

2. 居間人說。這一觀點認為網絡交易平臺在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形成了“事實”上的居間關系。但是居間合同中,要求居間人必須要在交易中積極為委托人尋求訂立合同的機會,并且達成交易后獲取報酬。這不符合網購平臺的情況。

3. 柜臺出租方說。有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賣家之間實為租賃關系,因為其擁有支配交易平臺的權利,將其出租給賣家,并按期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以淘寶網為例,不論是消費者還是銷售者或服務者在其平臺上都實行免費注冊然后使用,這完全不同于收費的柜臺租賃,故不能將其認定為柜臺出租者。

在認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時,本人贊同楊立新教授的看法,即不應當用固有的民法概念去解釋它,而應根據網絡交易過程中的客觀實際情況,將其界定為一種新型交易媒介。其通過電子信息進行傳輸、過濾、等功能進行市場運作,只提供交易平臺不參與交易,故可定義為一種新型法律概念而確立其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今后立法也要根據其自身特點規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

(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義務履行狀況,直接關系到其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商標權所有者提訟的重要證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其義務內容,但結合網絡交易的特點大概包括如下義務。

1. 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網購平臺與用戶簽訂了服務協議,因此最基本的義務就是通過技術手段,為用戶提供良好的交易環境和優質服務并確保交易平臺正常運行。

2. 合理審查。平臺提供商對平臺上的主體有一定審查注意義務。基于網絡環境下信息的廣泛性,提供商對平臺上所有信息逐一實質審查不太現實。所以,對其注意義務應限定為形式審查,主要包括:對賣方的營業執照等身份證件等資格的審查;對銷售許可證、商品合格證和原產地證明等有關商品信息的審查,信息合格才可。

3. 信息監管和事后補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用戶的商品信息應適時監控,對于應當知道或被告知網站上存在侵權信息的,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刪除,并保存相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為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事后還應協助商標權利人或有關機關收集證據。

三、網購平臺商標侵權中的免責事由

基于利益平衡和現實所需,我國商標法間接侵權立法中也應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規定免責條款。可借鑒《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避風港”原則的規定。

(一)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可能性

網購平臺只有在有審查義務而未盡導致侵權行為發生的,才承擔責任。但我國目前法律中并未明確規定平臺提供者對平臺內信息進行實質審查或知識產權審查的法定義務,另外包括淘寶網在內的諸多網絡銷售平臺通常在事先協議中免除此種審查義務。而且網絡交易平臺用戶量如此龐大,讓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其盡到實質審查義務也不太可能。因此網絡服務提供商有適用“避風港”原則的空間。

(二)具體適用情形

目前法律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能否使用該原則豁免其商標侵權責任尚無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從完善立法和實踐可行性講,網購平臺提供者免除侵權責任條件可包括: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沒有主動為侵權信息的提供幫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及時刪除經審查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在司法機關查詢侵權買家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網購平臺商標侵權責任認定方面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面對日益盛行的網上交易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網購侵權問題,法律已在一步完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商標法》第57條增加了幫助侵權的規定。但由于網絡環境的復雜性以及司法實踐的多樣性,應用中認定網絡交易平臺商標侵權責任方面存在困難,仍需日后立法的明確。

1.對“知道”的認定模糊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為認定平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但其中“知道”的內涵和外延應如何界定,相關法律未做規定,法院判例中也未對“明知或應知”進行釋明。權利人認為,平臺對于經營者行為負有監管義務,經營者一旦違法侵權信息或由于平臺未盡職責致使侵權產品流通,就視為平臺已知或應知經營者侵權行為。平臺則認為,平臺面對的是海量的經營者與商品信息量,難以做到實質審查監控,因而平臺的審核義務只限對進駐的經營者主體信息進行審核,并明示相關責任條款和注意義務。

2. 未對“通知”的有效性作出規定

《侵權責任法》3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有關侵權投訴通知時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但法律僅將注意力放在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規制上,未認識到商標權利人存在濫用該項權利的可能性,未對該通知的有效性如通知內容明確規定,這將導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過多責任。

3 .缺乏對重復侵權行為的制約

“通知―移除”規則在實踐適用時可能會使平臺認為只要其根據商標權人的通知刪除了侵權信息,便可免于承擔責任,平臺只會被動地根據權利人的通知對信息進行刪除,而缺乏對反復侵權者的懲罰措施,最后助長侵權賣家不受限制地再次侵權信息,使“通知―移除”則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二)完善建議

1. 明確“知道”的含義

由于經營是一個動態持續過程,對網購平臺“知道”的情形應結合相關情況綜合考慮。平臺的監管不能僅局限于經營者入駐時對其主體資格的審核以及告知義務,但要求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監控也存在諸多障礙。因而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應知”:基于平臺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能力;平臺是否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平臺是否開設專門程序來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作出合理反饋;平臺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合理措施等。

2. 明確權利人“通知”的內容

網購平臺提供者并非收到商標權利人的投訴通知,都有立即刪除該涉嫌侵權信息的義務。權利人發出通知須符合一定條件,如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權利人必須提供證據表明是該商標為已所有;通知必須詳細寫明存在侵權事實的網絡地址,以便網站平臺提供者能準確定位侵權商品存在的具置。商標權利人須對通知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負責,如因通知錯誤或有瑕疵而給真正權利人帶來損失,其須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3. 對反復侵權者作出限制

曾反復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在日后再實施侵權行為的幾率極高,故有必要借鑒國外相關規定,將“對反復侵權者停止服務”規定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一項法定義務。當網購平臺被通知某用戶重復侵權,并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時,其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用戶一段時間的營業或永久關閉賬號的措施。

五、結語

網絡交易平臺中大量存在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僅沖擊了商標權利人的權利,也成為阻礙網絡交易平臺健康發展的毒瘤。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在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法律地位的基礎上,結合其運營模式及服務行為,對其法律義務進行合理界定。日后立法要細化責任認定方面的相關規定,同時為了保障網絡環境健康發展,應將“避風港”規則引入商標侵權領域,形成完整統一的商標侵權責任認定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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