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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合同相比發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展卻意義深遠。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中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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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基建檔案 管理
高校基建檔案是在基建管理和基建工程項目建設實際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并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及聲像載體材料等。它既有項目建設各項活動的直接記錄,內容豐富,專業性強,又反映了高校建設的大量信息,是高校檔案中的寶藏,是國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資源。全面提高基建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不僅是學校基本建設和基建檔案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形勢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
1、高校基建檔案的特點和作用
高校基建檔案除具有一般檔案的價值性、原始性、信息性等特點以外, 還兼具有形成涉及面廣、構成成套完整、效用現實長效等特點。由于工程項目的建設有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裝等多個過程, 是許多單位共同完成的。信息量大, 技術含量高, 載體和形式多樣。基建檔案記載并反映了建設項目活動的全部過程和成果, 它們之間既以不同的工作階段相區別, 又以總和的基建程序和專業內容相銜接, 構成了一個建設項目的成套完整性整體。 基建檔案不同于文書檔案等其它文件材料,其它文件材料歸檔后, 基本上完成了現行功能,多半用作歷史考查, 基建檔案則不同, 它是在較長時間內仍發揮現行效用。高校基建檔案是學校基本建設、工程維護和改建擴建中不可缺少的現行依據, 它從工程立項開始就其貫穿基本建設全部活動的始終, 與竣工建成的建筑物永久共存。另外高校基建檔案具有參考借鑒的作用為各種建筑物新建、改建和維護提供重要的依據。例如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省建設廳、教育廳聯合發文普查省內大中小學校校舍安全情況,有了完整系統的基建檔案作為參考, 我校的普查工作進展順利,保質保量的完成了上級交給的任務,不走或少走了彎路, 節約了大量物力和財力, 充分提高工作效率, 真正體現了基建檔案的實用價值。同時具有法律效用基建檔案的項目建議書、上級批復、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都是反映基建項目合法性的文件, 施工合同和各種協議書則是體現建設單位與承包商間責任和義務的法律文件。一旦發生糾紛,以事實為依據的基建檔案就成為重要的法律依據。
2、高校基建檔案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存檔材料不齊全。在新校區建設中,由于工期緊、任務重等特點,基建檔案整理不夠完善,加上基建檔案涉及部門多、工作流程復雜、建設周期長,導致基建檔案整理工作的不系統成為新校區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的缺憾。一些項目論證、可行性研究等應保存的依據性文件經常漏缺不全。在項目招標過程中, 往往出現中標單位外發包事歸檔不及時等導致資料散失、缺損的情況時有發生。施工單位人員到位意識差,沒有專門的資料員,往往是臨時指派,對于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隱蔽工程設施圖、施工日記等的收集管理疏忽,認為關乎事小,對設備安裝文件資料也不夠重視。有些僅注重階段性文件資料的收集, 而往往忽略了建設全過程文件材料的完整歸檔, 特別是忽略了前期形成的文件材料和施工后期形成的交工驗收文件材料、工程監理等方面的材料, 造成基建檔案的成套性、完整性存在缺陷。由于基建檔案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歸檔不齊全, 將無法真實反映該工程全貌, 也直接影響了基建檔案的整體質量,對以后一系列的維修,改擴建造成一定的影響。
其次,材料編制質量不高也是薄弱環節,由于施工單位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不盡相同, 有些施工單位檔案意識薄弱, 對于要歸檔的材料編制不重視, 導致歸檔材料質量不高。如一些竣工圖中相關責任人審核簽署經常漏缺,竣工圖紙沒蓋竣工圖章, 蓋有竣工圖章但沒有簽名, 竣工圖編制不規范、標識不統一, 竣工圖章不符合規格。有些只送復印件歸檔,有些在文件或圖紙上用不符合檔案整理規范的筆墨進行標注, 甚至有的嚴重破損等, 這些嚴重影響基建檔案編制的質量。
再次,竣工圖紙漏缺現象嚴重。竣工圖紙是基建檔案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它是記載工程土建、結構以及工藝和管線、設備、水暖、電氣、環保設施等建筑安裝工程真實情況的技術文件。國家對基建竣工圖紙的編制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 通常竣工圖紙是在基建工程結束后從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收集而來的, 由于各單位沒有專人負責, 有些單位人員更換頻繁,對圖紙的保管不夠重視導致材料流失, 使竣工圖紙漏缺不全, 嚴重影響了以后的利用查詢。
最后,查詢手段有待更新。建立基建檔案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查有所需,目前高校基建檔案的查詢手段欠妥, 除了個別電話查詢外, 大多數是利用者到檔案室進行借閱。一般利用者說明要使用的檔案內容, 檔案管理人通過檢索查找相應的檔案原件, 供利用者查閱或登記外借復印。這種利用方法有許多弊端, 一方面原件借出不能保證安全, 遺失后不可補救,此類事件已屢見不鮮; 另一方面頻繁使用, 原件易破損,即使是光盤資料也不免因長期使用而損壞。因此, 傳統的檔案利用手段滿足不了現在的需要。
3、完善基建檔案管理工作措施
基建檔案工作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是基建工作的基本原則, 也是保證基建項目質量的一個有效手段。應該做到工程動工就與建檔工作同步進行; 工程建設過程中, 要與竣工材料的積累、整編、審定工作同步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要與提交一整套合格的技術資料及竣工圖的驗收同步進行,從而使基建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以確保檔案材料的系統、完整和準確。檔案的驗收重點是檢查工程前期文件, 各種隱蔽工程記錄,設計基礎文件,施工技術文件,竣工圖,事故處理文件,質量檢驗評定文件, 監理文件和各項專業驗收文件是否齊全、是否為原件、有關責任人簽章是否完備、歸檔材料字跡的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滿足今后縮微和掃描需要。
重視和加強檔案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更新知識,提升檔案管理水平基建檔案的管理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這就需要選拔具有較高職業道德和愛崗敬業的人員,并進行業務培訓, 使之既懂建設工程專業又懂基建檔案業務, 確保基建檔案的質量和工作效率, 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設備、檔案種類及載體的多樣化對檔案人員的知識、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管理人員具備廣博的知識,不僅要熟練掌握檔案學、檔案管理學、檔案保護技術等專業知識, 還要掌握計算機、縮微技術及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管理手段, 這樣才能使基建檔案管理從經驗管理過渡到現代化的科學管理。同時加大硬件投入,建立電子檔案,實現科學管理傳統的基建檔案材料主要以紙質、實物為載體, 不便于管理和使用且易損壞的檔案資料向可以通過現代化技術將紙質載體檔案轉化為全文、全圖、全聲的光盤儲存,以便于實現計算機的自動檢索和查閱方向發展。因此, 高校要加大基建檔案硬件的投入,更新儀器設備,引進現代化管理技術,為檔案管理現代化、電子化提供物質基礎。隨著檔案電子化的發展,基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將工程圖紙電子化。工作中可要求設計單位提供電子版圖紙,把設計變更完整地在圖紙上進行反映,對仍有保存價值的圖紙,可通過掃描轉化為電子檔案,如有條件再進一步對文件進行矢量化,以便于直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