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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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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范文第1篇

[關鍵詞]浙江 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從科學發明與發現、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到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近幾年來,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斷增多,有關農業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只有把農業知識產權問題解決好才能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使農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在參考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與經驗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

1.美國對植物品種專利的“雙重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給予植物以知識產權的國家之一,而且保護的形式、范圍均較為完備。目前,美國實際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三種法律: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其中,實用植物專利提供了植物最強有力的保護,審批機關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三種法律下的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雙重選擇”權。在1985年發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上訴委員會再次確認了這一“雙重選擇”原則。

2.歐洲對植物新品種的“單一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在歐洲,植物新品種受到特殊法的保護,即植物品種保護法。與美國相比,歐洲尊重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始終認為傳統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障礙無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專利法之外的特別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道路。比如,荷蘭在1942年,德國在1953年分別通過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權利。歐洲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對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法律保護方法是唯一確定的。申請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依其發明的性質申請專利權或品種權,而不可能在專利保護和品種權保護兩種法律保護手段之間自行選擇。

3.日本對種苗法不斷修訂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動作很多,包括機構的設立和相應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自1947年已來,日本不斷修改的“種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農業種苗法”即優良品種名稱登記制度;1978年,日本根據1978年第二次修訂的UPOV公約,對國內“農業種苗法”進行修改、完善,并更名為“種苗法”對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種苗法”正式開始實施;1911年,日本根據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約,加強了對“種苗法”的全面修訂、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約,并公布實施“修改種苗法”??傊?日本非常重視通過立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專利保護,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實施和不斷的修訂過程中進行扎實的法規宣傳與普及。

二、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浙江省經濟發達,然而農業貢獻的比例比較小,主要歸結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不到位如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

1.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業企業目前沒有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規章制度。長期以來,受現行的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機制的弊端影響,農業科研人員把項目獲獎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在知識產權部門和人員配置方面,一半的企業既無產權部門又無專職人員,接近一半的企業僅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而同時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和專職人員的企業少之又少。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一些科研人員把職務發明轉賣給企業,謀取私利。而單位通過訴訟維權成本過高,這都導致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積極性不高。因此,農業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欠缺已無法適應當今農業轉化與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2.激勵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激勵不足,主要表現為專利制度、品種權制度等使農業科技人員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對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研單位的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鑒定制度。這種管理方式是評定科技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檢查驗收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同時科研人員如果想要獲得職稱和相關待遇必須發表更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這種非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了重學術、輕市場的現實,造成科研與市場的脫節,降低了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二是農業科技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成熟程度較高,申請文件需要田間實際數據資料,成果產出時間較長,專利審批時間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過,嚴重地挫傷了申請者的積極性;三是政府對農業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由于農業是一項高投入的產業而政府又對此的投入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農業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專利技術的自我開發和生產能力,進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推廣。

3.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同時也缺乏自律意識

浙江省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農業企業及科研單位高層管理者對其知識的掌握不多,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直接導致許多科技成果的流失,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同時,行業自律意識差是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浙江省農業企業數量比較多、規模較小、類型雜。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自律意識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圖通過不合法的途徑獲取他人的育種材料進行科研,僅用少量成本就獲得了豐富的育種材料,相對于自律性較強、支付高額研發成本卻僅擁有少量育種材料的個人或單位而言,無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挫傷他人農業知識創新的積極性。

三、對策建議

浙江省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通過對發達國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啟示:(1)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2)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較高的執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外部條件??傊?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的同時也要從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關體系、制度使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到位,從而促進、加速浙江省農業發展的進程,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加強相關部門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是必須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科研的領導和系、所負責人參加的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完善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二是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補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高素質以便更好的進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擴大專業的從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一定要強化和規范科研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檔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確保完整、準確、系統、安全。

2.加強、完善農業自主創新的激勵體制

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技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為了加快浙江省農業迅速發展必須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如產權激勵、政府激勵、企業激勵等,積極協調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多軌制”科技獎勵制度與“單軌制”知識產權的關系,實現多方位的創新激勵機制。只有合理細分相關環節的權益、利益,才能激發各層面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孫洪武,黃俊,劉華周.對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思考[J].江蘇農業科學,2004,(5).

[2]戴海英,王旭清,劉佳,宋華東.關于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探討[J].種子科技,2008,(2).

[3]樓洪興,端木斌,鄭紀慈,駱少嘉.浙江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建議[J].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6.

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范文第2篇

開源代碼的專利侵權糾紛會涉及六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的應對方法上,通常的思路是這樣的:首先要分析告我侵權的專利有沒有瑕疵,是否可以提出專利無效的請求;如果經過分析,這個專利的無效是打不贏的,那么,緊接著就需要考慮它是否在保護范圍,有沒有法律抗辯理由。

對于專利無效,大概有三個問題:一是專利本身的可授權的專利性問題。對于授權個體范圍的要求,美國、歐洲的做法不一樣。歐洲趨向保守。在司法實踐當中,是否可以授權本身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二是關于新穎性的問題。研究發現,有涉及到計算機程序相關的很多發明都有所謂的技術特征,它與開源軟件體現的完全是一段代碼或者是流程的技術方案有區別。因此,在新穎性上,我們挑戰基于開源軟件申請的專利,可能性不是很大;三是關于創造性的問題。專利創造性的判斷還是針對技術方案。基于開源軟件產生的發明專利的創造性的判斷是不是適用常規規則,還是適用新的規則,在理論和實踐中還有進一步探討的余地。

在侵權過程中關于無效也有三點:一是開源軟件最頂層的法律文件是合同,針對許可條件簽署協議。開源協議有很多類型,有些是帶有傳染性質的,并且要求基于開源軟件產生的后續一系列的知識產權都為大家共享。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專利,它本身的合法性就有一定問題,我們覺得有可能構成有效的抗辯,甚至會提出另外一個確定效力的訴訟;二是專利侵權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定特征保護范圍解釋的問題。很多企業申請了很多專利,這些專利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需要法院在確定保護范圍的時候給予明確的規則;三是現有技術抗辯的問題。假設實施例是一段源代碼,這段源代碼又是開源軟件,那么,最大的問題就在于它是不是使用了現有技術,現有技術的抗辯有沒有可能成立的問題。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周丹丹

所有公司都要考慮涉訴可能性

在我處理案子的過程中會遇到涉及權利怎么界定和侵權怎么認定的問題。這里存在著開源軟件的原始著作權人,也存在再次開發的開發者,還存在著第三方。

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雙軌制;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建議

一、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

我國在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已經建立了一項綜合性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主要包含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種途徑,在保護范圍方面主要包括了商標、專利和著作權。下面筆者就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這兩條途徑來做一番闡述。

1.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途徑

在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中,一批知識產權審判庭及合議庭已經在各級法院中被建立起來,并從2001年時起,民三庭或民五庭也就成為了這些法院的知識產權庭部分的新名稱,他們主要負責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所以在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中,占據核心地位的就是我國的人民法院,他們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制度在2009年被推出,相關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同時其也實現了對三審合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試點工作的推進。除此之外,為了更好地對外知識產權成果的權威信息,我國相關部門還建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并且推出了世界知識產權日(4?26)宣傳周,以更好地在社會中更好的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同時我國人民法院為了減輕那些爭大、影響大和審理難度大的案件中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也實施了證據保全措施。而且為了實現我國在國際文化和科技交流中的更好發展,我國人民法院也加強了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注重對相關國際公約的研究和應用。

2.我國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途徑

我國知識出安全行政保護的行使主體主要是相關的行政管理機關,他們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的規定下來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從而實現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秩序的維護。具體地來講,我國的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機關主體主要包括了:海關總局及各地海關、國家農業局/林業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各級地方管理部門、國家版權局等。它在保護內容方面主要包括了: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如我國相關的行政部門要根據《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對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進行相關的管理工作,對那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作出及時的行政處理,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對侵權人做出適當的行政處罰。

相較于司法保護途徑,行政保護有著成本低、積極主動、效率高和程序簡省的優點,所以這種保護在相關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處理中有著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當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反復侵權和集體侵權現象非常普遍的情況下,行政保護途徑作用的發揮就顯得更加重要,它是一種揚長避短的保護方式。在當前國際貿易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各國在對外貿易中關注的焦點問題,如美國在其“特別301報告”中就特別把中國置于了“重點觀察國”的位置。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我國更要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建設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激勵我國在知識創新方面的發展,為它們提供堅實的保障。

3.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途徑之間關系的探討

相較于國外在行政執法方面的薄弱,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護制度,兩者相輔相成而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首先,從行政保護途徑的角度來看,它有著簡潔性、主動性的優勢,能夠在知識產權受到侵犯之后進行及時有效地制止,這種知識產權的保護途徑有著效率高的優點;其次,司法保護的途徑適用于那些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會更加有效,具體來講他們之間的關系如下所示:

首先,根據“司法終局決定原則”,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有著監督和審查的作用。其次,當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存在交叉的時候,我們將此分為行政裁和行政調解兩種情況來看:國家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應該要不斷弱化行政裁決制度在知識產權純民事糾紛中的應用,一直到被司法保護方式所取代,通常情況下行政裁決作用的發揮只是在司法保護途徑不適用時才被采用,依此來補充司法保護途徑的不足之處;而行政調解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也應該被定位為司法保護途徑的重要補充,以更好地發揮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途徑可以在合理分工的情況下形成優勢互補,例如被動和直接保護的方式主要是司法保護途徑的特點,而主動和間接的方式則是行政保護途徑的主要特點,前者主要是通過對個案踐行判決來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而后者則多是通過對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和環境的維護來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于是在二者的互補中,我國行政和司法保護途徑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形成了。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體制面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較晚,所以從時間角度方面考慮,我國社會民眾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還較為薄弱。由于我國長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民眾已經習慣于免費獲得網絡資源,這雖然有利于民眾享受我國的知識文化成果,但是對于后續的文化創新來說卻起著較大的阻礙作用,即使對一部分創作人或發明人來說,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性質也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除此之外,他們還在缺少相關的法律常識,也不懂得如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整體上來看,我國知識產權整體的社會保護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2.行政保護途徑的效率不高

因為我國比較重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的建設,所以從機構設置的方面來看,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機構設置也比較復雜,機構臃腫,并且存在著官僚作風和相互推諉的問題。具體來講其主要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各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協調性不強,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各個行政部門的職能都較為單一,這種單一化的職能劃分很容易導致行政效能底下的結果;其次,行政職能界限不清,天然擴張性是行政權的主要特性,這樣做可以在權利擴張的同時,減輕本部門承擔的責任,而且也使得很多方面的監管也出現了權利交叉和重復的現象,很多機構也都出現了本位主義的苗頭,“有利則上,無利則下”,“互踢皮球”的現象也成為了行政管理中的常態。第三,執法力度不夠,經濟的發展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一個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所以經濟發達地區在這方面要不經濟欠發達地區做的較好,而在此基礎上不同地區的執法資源也存在著不太平衡的現象,執法力度也就出現了差異。尤其是在內陸很多城市,他們在執法力度方面就會顯得更加欠缺,并且各種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也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3.司法保護機制不健全

首先,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雖然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法制體系,但是這種法律的建立和修訂多是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壓力下被動進行的,而在這種外界環境的壓力下,很多法律法規的制定其是在未充分考慮我國實際的情況中進行的,并且這種法律制定的被動性,也很容易導致我國立法的滯后,立法的質量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其次,其次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途徑中的審判機構也存在設置于分工不合理的現象,當前“三審合一”模式已經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始試點工作,而民事審判刑事和行政審判分開進行還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的主體,但是這種審判制度就很容易導致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由于這類案件的專業性較強,對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識產權專業知識成為了必備,所以從這方面來講,我國知識產權法官隊伍也要加強對自身的建設,并且隨著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對這一方面的人才需求也將會更大。

4.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建設與WTO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適應性沖突

隨著我國加入WTO后,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承諾也開始生效,并且簽署了TRIPS協議,而這一協議又是有發達國家主導的,這就使得在WTO相關框架下的爭端解決對發達國家不利,并且美國為了使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在別對國家獲得認可,還利用自己的經濟和市場地位頒布了“301條款”,這樣我國的《著作權法》、《專利法》也在歐美國家的壓力下進行了修訂。但是之后知識產權保護的紛爭并沒有因為此而得到緩解,中國與發達國家間在法律、外交方面也進行了激烈的互攻。而在這方面,中國可建立相關的海外維權研究中心,為相關企業提供必要的幫助,如深圳市在這方面就做了很多的努力,也逐漸建立了完善的海外維權研究機制,推出了如《深圳市企業海外維權指引》、《德國展會參照指引》等指導文件。

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雙軌”體制改革的建議

第一,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途徑方面要建立統一的管理部門。當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行政機構設置過于分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行政效率和對外交流。因此在這方面,我國要建立一個知識產權統一的保護管理部門,對其保護、轉讓和取得等行為進行統一的管理。

第二,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途徑方面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要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并且還要加強對互聯網商標使用問題的關注,同時還要將相關的地理標志保護規定進行理順,以上時關于《商標法》修改的建議。而就《專利法》在2008年修改之后而言,對生物技術的保護也已經成為近幾年需要被給予重點關注的問題。而我國當前《著作權法》存在的問題最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著作權所有人的著作權利益分配等問題都是應該被給予關注的問題。

第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要加強對司法審判體制的探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案例,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加強對“三審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廣。

第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提高相關執行主體的素質。因為知識產權保護會涉及到很多的專業知識,所以相關執行主體素質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問題的解決。在這一方面,如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學院,深圳大學就在這一方面于2009年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學院;同時還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育,建立完善的培訓體制;除此之外,還要加強對前沿問題的研究和關注。

總之,世界經濟和科技的迅速發展使得各國也越來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它是影響一國國際競爭力和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對于保護創造性的勞動和激勵創新有著重要的作用,它也體現了一個國家社會誠信和法制建設的水平。在我國知識產權專利保護實行的是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協作運行的保護機制,這對于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的發展和科技進步的不斷實現有著積極的意義,而我國在這一方面的建設還有很長的怒要走,這需要相關人員付出更多的努力。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 中藥知識產權建議

當中國成為WTO的一員時,保護知識產權已成為不得不應對的巨大挑戰。在中國有著數千年歷史、擁有浩瀚的醫學典籍支撐的“漢方”專利紛紛落入外國企業之手,專利意識薄弱是我國中藥企業發展的一個薄弱環節?,F在我國已經融入21世紀知識經濟的全球化市場競爭中,保護好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生存條件之一。擁有較多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藥產業,只有重視專利保護,才能更好地在國際競爭中贏得領先地位。

一、中藥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知識產權保護是建立在技術創新基礎之上的。近來國外熱衷開發天然藥物,這將對我國傳統且缺乏自我保護的中藥行業構成嚴重威脅?,F在世界各國在對疾病的預防治療上,正朝著“整體醫學”方向發展,它強調人類生命健康應是人的整體與自然、社會協調統一的結果,從而逐步替代那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生物醫學模式為基礎的治療方法。而這種“整體醫學”與我國中醫中藥理論講究的“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念相吻合。中醫中藥采用草藥、針灸、氣功、正骨、按摩、食療等,這是與“整體醫學”最為接近的治療方法。此外,化學藥物的毒副作用與抗藥性以及藥源性病癥的增加,生態環境的逐步惡化,使人們對天然藥物、非藥物治療越來越寄予厚望。

上述諸多因素促使西方各國政府松動了以往對中藥實行的管制。德國和法國政府都已認同草藥可作為合成藥物的替代品,并發給了許可證,讓其在藥店以營養品或OTC藥品銷售。美國對中藥的認識自上世紀90年代不斷發生變化。1997年,由美國FDA頒布的《天然植物混合劑藥品申請指南》開始接受植物藥復方制劑作為治療藥物。于是有了上海杏林藥業生產的制劑“銀杏靈”和浙江康萊特藥業生產的抗癌藥“康萊特注射藥”進入美國新藥臨床研究預審和在美國本土進行臨床試驗的先例。與此同時,世界其它國家也在對中醫中藥研究,加快了開發天然藥物的步伐。據統計,全球已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應用中醫中藥,使用中草藥治病健身的人數在世界上已有40億。124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中醫藥機構。全球有40多個植物藥專門研究機構,處于開發中的項目多達500余個。

相比之下,在植物藥開發中,要數日本、韓國最為成功。在日本厚生省批準的210個漢方制劑的處方主要來自我國名醫張仲景的《傷寒論》和《金匱要略》,其生產原料75%從我國進口,年生產總值已超過1000億日元,在國際市場的覆蓋率達80%。在中藥“六神丸”基礎上開發的“救心丸”,年銷售額達上億美元。此外,津村柴苓湯、牛黃清心丸、正露丸等都打入國際市場。據悉,日本政府為中藥研究撥出???,每年將研究10個品種。他們還千方百計從我國搜集資料、挖掘人才、購買成果、或者采取聯合開發研究等手段,擴大新藥的開發。如我國的“腦血康”、“寬胸氣霧劑”、“寬腦丸”、“冠心2號”等,都已成為日本人的專利產品。同樣,韓國在我中藥產品基礎上開發的“牛黃清心丸”,僅一個品種產值就達7000萬美元,并在我國申請專利。他們還采用現代科學技術闡明制劑的傳統功效,提示藥效的作用機制,研究中藥的質量控制標準,僅這方面的科技投入每年就花費400萬美元。

二、中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產于中國,在韓國開花,在日本結果,在歐美收獲,這就是我國中藥面臨的尷尬局面。就中藥產品申請專利的實踐來看,從中藥中提取有效成分,把中藥作為一種化合物申請專利的不多。原因在于中藥有效成分的提取不僅技術要求高,而且操作起來難度大。一劑中藥可能含有幾百種,甚至上千種化合物,要找到有效部位就非常困難,就更不用說提取一種有效的純化合物了。實踐證明,中藥專利保護的難點和重點在于專利申請時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護、怎樣保護力度最大、效果最好、操作起來最方便和切實可行等。顯然,單從保護力度和效果來講,最有效的申請方式應是以中藥產品的確實成分去申請專利。但是誠如上述所言,依現有的技術條件,根本難以做到。從當前中藥學理論和實踐來看專利申請人多為個人。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藥申請中約90%為個人申請,藥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約占10%。個人申請的授權率為30%左右,而藥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的授權率約為70%。由于申請人多為個人,申請中常常只有配方,即沒有動物試驗,也沒有臨床觀察報告。可以說申請人提交的是一個未完成的發明,從而導致該申請不能被批準。這些申請沒有獲得專利權,但是技術內容已經公開,對于申請人來說,是很不利的。對我國中醫藥行業來說,也是不利的。因為在世界范圍內,均可以檢索到這些技術內容,無形中造成了我國中醫藥信息的流失。用一味中藥的有效部分作為技術特征,結合配方和藥方等來申請專利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嘗試。該種方法申請專利有助于保留現有中藥產品專利保護的優點,而且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司法實踐中無法認定侵權事實的缺漏或不足。當然,這種申請方法也可能會因為技術特征主體的有效部分所包含的成分寬泛,而在實踐中出現新的問題。因此,申請人應當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并利用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控制后續程序,如通過立體交叉式的申請使藥物得到全方位的保護。

中藥商標保護有待加強。從商標注冊情況來看,我國中藥企業缺乏名牌意識,少有藥品的馳名商標,即在消費者心中享有崇高信譽,且知名度高的商標。藥品商標的注冊量少,與國外相差甚遠;從商標作用發揮來看,我國的中藥商標區別作用不強,這與消費者主要通過商標名稱識別中藥產品不相協調;從藥材商標注冊來看,我國的中藥材商標注冊量不多,從商標設計和保險單來看,我國中藥商標的設計明顯缺乏競爭力、創意簡單趨同模式化。中藥商標保護重點在于靈活使用統一商標和個別商標,淡化中藥產品的通用名稱,著重突出商標,加強商標宣傳,同時防止商標名稱淡化等。

從中藥領域的技術特征看,中藥品種保護是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申請條件遠低于專利,而對其所實施的保護時間又基本與專利相當,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時間比專利有效期還要長。中藥品種保護已成為目前許多中藥企業保護中藥產品的手段之一。自國務院《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頒布以來,我國中藥品種保護取得明顯進展。該條例的實施,不僅提高了企業開發新藥的積極性,也增強了中藥產品質量意識。

盡管我國以專利、商標、《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為核心建立了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分析國內中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我們不難發現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總體意識低下,國民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匱乏、法制整體素質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性不高,許多珍貴的中藥復議、秘方流失時有發生;現有的中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或輕或重的缺陷;知識產權執法力度不夠,“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大量存在;現有法律體制與國際規則之間的差距還很大;中藥知識產權概念的界定不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混亂;保護方式和專利三性的認定標準不完善,實踐操作困難;商標保護意識缺乏,尤其是不注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自身保護和“品牌效益”的創造和利用;中介機構不健全;國民對中藥知識產權流失的嚴峻形勢和實施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巨大價值及潛在效益認識不足等。

三、加強中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建議

面對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我們需要認真分析國內外中藥產業發展的形勢,充分借鑒并利用國外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經驗和成功案例,敢為人先,積極參與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和模式的創建。同時,發揮中藥資源與文化優勢,加強中藥研究力度,大膽嘗試西制中藥;此外,充分利用標準戰略,健全相應的中介,聯合中藥企業組成“維權聯盟”。具體有以下措施:

首選,應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健全知識產權的管理體系。隨著人們對天然藥物應用的重視,中藥走向世界已成為熱點,尤其在全球進軍中藥的嚴峻形勢下,要把努力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到關系到中藥行業發展的高度來認識,讓全行業都來重視這項工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從知識產權的源頭抓起,加強專利申請的工作,并且從專利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落實措施,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的制度。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規定,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

一、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立法不健全

我國現行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 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

2.企業大都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我國企業大都未能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

3.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還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

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二、加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結合我國的國情,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我國已經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還存在缺陷。比如《企業名稱登記條例》和《商標法》之間的銜接問題,注冊名稱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冊商標方面的限制是全國性的,要是碰上企業商號與商標相同,很容易出現矛盾:又比如仿冒裝演問題,商標往往是裝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備注冊條件的裝演才能申請注冊,經核準后才能成為商標的一部分,這就要求《商標法》和《專利法》必須協調;又比如,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反限制競爭條款,但它只涉及市場交易行為,并未涉及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必須擴大到對食品、醫藥、化工、動植物品種、商業秘密、計算機軟件、服務標識等領域的保護。在著作權方面,為了達到WTO知識產權協議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要求,建議取消對我國軟件著作權人的登記要求:應參照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給予我國軟件和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及我國錄音制品制作者“出租權”:應根據WTO相關的規定,完善對表演者的保護,即表演者應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而復制載有其表演活動的錄制品。

2.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高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由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及增值,這些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同時在研發機構與市場部門可以挑選員工兼任知識產權聯絡員識產權工作的觸角深入到研發與市場體系。

在貿易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我國企業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企業在合資或與外方合作時,一定要簽好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已有的知識產權、品牌不能流失,合作開發的新成果應爭取共有,不能只是出賣勞動力,不能一味地搞“貼牌生產”,我們的企業要產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產生主導行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企業要從容應對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指控。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是很正常的,企業要做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地圖”,要有完善的預等和應對措施。一旦產生糾紛,要積極、主動、冷靜、沉著,找出問題的癥結,妥善加以解決。

3.加強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監控,防止知識產權保護濫用

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應加強知識產權監控制度,特別是在外貿加工中應注意外國企業提供的知識產權是否為有效的知識產權,對外方提供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檢索,防止企業無意中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者。同時,還應加強出口知識產權監控,注重知識產權登記注冊管理,跟蹤知識產權的登記、許可、變更等。在進軍海外市場前,應進行充分知識產權調查,例如,主要競爭對手擁有的核心技術、主要品牌等。

我國企業目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往往在對外方許可的技術不進行任何知識產權檢索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和出口,這樣非常容易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必要的情況,在詳盡而完備的知識產權檢索后,可以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不侵權的法律意見書。即使將來的外貿出口會遇到侵權指控,該法律意見書可以一定程度上作為我國非“惡意”侵權的初步證據作用。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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