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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理標志;特產;保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中圖分類號:F327.8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0439-8114(2014)08-1980-05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of the Enshi Specialty in the Wuling Mountain Areas
LIU Zhi-yang,SUN Zhi-guo
(Centre for Cultural Studies on Southern Hubei Province,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ning437100,Hubei,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20 kinds of national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14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s, 6 kind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ith 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Enshi Tujia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The main problems were analyzed. Some advices and measures for protect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in Enshi prefectur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specialty;protection;Enshi Autonomous Prefecture
地理標志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規定的7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之一,為多哈回合知識產權談判的三大議題之一[1-3],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普遍關注的一大熱點。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源于法國,有100多年的歷史[4],但其在中國是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時間不久,始于1995年。這種新型知識產權主要是針對名優特產(農產品、酒類、食品、工藝品、紡織品等廣義的特產),是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5],能構建“地理標志”區域公用品牌,從而帶動特產產業集群發展[6,7],尤其適用于民族工藝品、民族傳統醫藥等地理標志權的保護[8,9],從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因此,地理標志具有經濟、社會、文化等綜合價值[10-14]。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將武陵山片區等連片特困地區定為中國未來十年扶貧攻堅的主戰場,并確定了新階段扶貧方面特色優勢產業的主要任務,專項扶貧中產業扶貧的思路,行業扶貧中發展特色產業的方法。2011年2月16日,湖北省率先啟動武陵山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建設,強調以大別山區、武陵山區、秦巴山區和幕阜山區為扶貧攻堅主戰場。
如何利用TRIPS協議中規定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等培養特產品牌[15],提升特產競爭力,是武陵山片區特產產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問題,也是產業扶貧的重要問題。將武陵山片區特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是農業扶貧的關鍵。因此,分析了武陵山片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簡稱恩施州)特產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1恩施州特產地理標志保護現狀
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目前存在3個主要系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國家工商總局的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和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1.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國家質檢系統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始于1999年,1999-2005年稱為原產地域產品。恩施州有國家地理標志產品20種,具體如表1所示。
1.2地理標志商標注冊
國家工商總局的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工作始于1995年,恩施州有國家地理標志商標14件,具體如表2所示。
1.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開始不久,始于2008年。恩施州有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6種,具體如表3所示。
2恩施州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問題
2.1地理標志保護不全面
恩施州目前已實施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特產還不到該州名優特產的10%,許多區域性特色名優農副產品與農副產品基地尚未實施地理標志保護。食用油、紡織品、飲料、調味品、花卉等特產尚未實現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水產品、調味品、花卉、紡織品、食用油、酒類、飲料、煙草等特產尚未注冊國家工商總局的國家地理標志商標;飲料、水產品、煙草、棉麻、調味品、花卉等特產,尚未登記農業部的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恩施州的紅茶、貝母、續斷、窯歸、百合、魚腥草、天麻、首烏、竹節參、金銀花、板栗、核桃、白果、薇菜、香菇、魔芋、茶油、烤煙、白肋煙、馬頭羊等名優特產,均未實施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
2.2地理標志保護系統分工不明
由于行政體制分管問題,地理標志保護存在的3個主要系統。結果是同一特產不得不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同時又注冊地理標志商標,還得登記農產品地理標志。在不同地理標志保護系統中,同一特產存在同物異名、同物地理標志保護范圍有異等現象。如同一種桐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系統中稱“金絲桐油”,而在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中系統稱“來鳳金絲桐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伍家臺貢茶”保護范圍為,宣恩縣萬寨鄉伍家臺村、板場村、馬鞍山村,椒園鎮香樹林村、紅巖卡村,曉關侗族鄉小溪村、覃家村現轄行政區域,而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伍家臺貢茶”保護范圍則為,宣恩縣萬寨鄉、曉關鄉、椒園鎮、珠山鎮、長潭河鄉、沙道溝鎮。
2.3部分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狹窄
我國藏毯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為青海省現轄行政區域及自治區現轄行政區域;普洱茶的是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雙版納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臨滄市11個市州部分現轄行政區域,地理標志保護范圍都較大。然而,恩施州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則一般不超過一個縣域,有的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太小,只有一個鄉鎮。如板橋黨參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僅為恩施市板橋鎮現轄行政區域;超過一個縣域的僅有恩施黃牛肉和恩施黑豬肉2種。
2.4相應的國家質量標準缺失
保護與利用地理標志這種無形知識產權,必須對其載體地理標志特產有嚴格的質量技術要求,制定相應的國家質量標準。恩施州國家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特產,只有地方質量標準,目前尚無相應的國家質量標準。
2.5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較差
為了維護地理標志的合法權益,可合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我國3種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中國家質檢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最早、最好。截至2013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共核準了4 760家企業使用526種產品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企業數最多的10種地理標志產品依次為:武夷巖茶、盤錦大米、陽澄湖大閘蟹、龍井茶、安溪鐵觀音、瀏陽花炮、洞庭(山)碧螺春茶、郫縣豆瓣、龍口粉絲和五常大米,其使用企業數分別為255、212、180、172、129、124、112、104、101和92家。然而,恩施州“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較差(表4),20種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中,12種尚無企業使用,另8種的使用企業數均在1~13家,遠不及武夷巖茶等的使用情況。
2.6缺少少數民族工藝美術品的地理標志保護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均適用于工藝品,但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則僅面向農業的初級產品。恩施州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白族等世居少數民族,具有豐富的少數民族工藝美術品資源,包括土家織錦、挑花、刺繡、制陶、印染、雕刻、編織等多種門類,但其地理標志保護尚處于空白狀態。
2.7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地理標志保護未受重視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傳統醫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的一大類。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保存著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其相關產品具有地理標志人文因素特征。恩施州有土家醫藥、苗醫藥、侗醫藥等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相關藥品(非農業初級產品)可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相關藥材(農業初級產品)還可另外登記農產品地理標志。但目前該州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尚未受到重視。
2.8特產富硒地理標志自然因素特征不突出
恩施州硒資源極為豐富,分布廣、含量高,居世界之首,2011年恩施市被國際人與動物微量元素大會(TEMA14)組委會授予“世界硒都”稱號,恩施天然富硒農產品為世界70%以上缺硒地區帶來了福音。產自富硒環境中的特產(尤其是農產品)常具富硒這種地理標志自然因素特征,而恩施州地理標志名稱中含硒極少,僅1個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恩施富硒茶),完全沒有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與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顯然,該州特產富硒地理標志自然因素特征在國家地理標志名稱上未能得到很好的體現。
3恩施州地理標志保護對策
3.1推行“一縣八品”的地理標志特產政策
大力推進恩施州國家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實行一縣(區、市)八種國家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政策。突破“一村一品”的老觀念,盡量擴大地理標志保護范圍,最好以一個或幾個縣(區、市)為范圍,利用WTO十分認同的地理標志制度,實現地理標志特產區域化、專業化,從而發展縣域特色優勢產業。
3.2深入研究名優特產的地理標志人文因素與自然因素特征
地理標志特產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決定,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特產立地農業地質背景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生產歷史、文化遺產等。恩施州可以借助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相關專家之力,深入研究名優特產的地理標志人文因素(尤其是文化遺產)與自然因素(尤其是特產立地農業地質背景)特征,做好地理標志特產保護工作。
3.3構建地理標志區域公共品牌
構建地理標志區域公共品牌,需要加強跨縣域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協作,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實現跨省域地理標志保護合作。還應該聯合統一恩施州區域性名優特產地理標志名稱,如恩施魔芋、恩施薇菜、恩施魔芋粉、恩施油茶、恩施竹筍、恩施銀杏、恩施桐油、恩施烏桕油、恩施生漆、恩施西蘭卡普等。
3.4建設地理標志特產的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大力推進恩施州地理標志特產標準化,制定各種地理標志特產的相應國家質量標準,通過實施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和操作規范,規范生產過程,開展全程質量控制,構建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大力推行地理標志管理、產品條形碼制度,做到質量有標準、過程有規范、銷售有標志、市場有監測,打好地理標志特產品牌發展的基礎。大力開展恩施州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中藥材GAP等認證,發展無公害農產品,加快發展綠色食品與有機農產品。
3.5堅持地理標志戰略品牌
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集團性和商品獨特性,應該從地理標志申報、質量控制、專用標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等方面,完善恩施州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應充分利用地理標志品牌效應,鼓勵與支持地理標志特產保護范圍內的更多企業使用其相應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結合中華老字號認定、中國特產之鄉命名、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等,在統一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對現有品牌進行整合,切實解決地理標志“多、亂、雜、弱、小、散”的現狀,培養地理標志特產的區域公共品牌,推出一批影響大、效益好、輻射帶動力強的名牌地理標志特產。
3.6依靠地理標志權保護發展特色農業及農林產品加工業
深入研究恩施州各種名優農產品,尤其是茶葉、中藥材、果品、蔬菜、油茶、烤煙、家禽、牲畜、蠶繭等的自然因素與人文因素特征,揭示其地理標志特征。并結合《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2011-2020年)》,加快推進油茶基地、茶葉基地、蠶繭基地、烤煙基地、高山蔬菜基地、魔芋基地、柑橘基地、中藥材基地(尤其是GAP生產基地)、干果基地、肉類基地等區域性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大力實施糧食產能工程、油茶示范工程、優質茶葉工程、優質烤煙工程等。申報區域性特色農產品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從而發展恩施州特色農業(茶產業、中藥材種植業、果業、蔬菜業、糧油業、煙草業、畜牧業、蠶繭業等)以及農林產品(茶油、茶葉、蠶繭、蔬菜、獼猴桃、魔芋、柑橘、核桃、竹木和畜禽產品等)加工業。
3.7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體系
農業知識產權特指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涉農專利、商標、版權以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農業生物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農業商業秘密等。其中,農業生物遺傳資源包括畜禽遺傳資源、水產種質資源。應該將地理標志與農林植物新品種景陽雞(九斤黃雞)、中蜂(華中中蜂)等畜禽遺傳資源,清江白甲魚等水產種質資源以及涉農的中國馳名商標等相結合,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體系,為恩施州農業科技創新護航,促進農業現代化。
3.8加強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收集與整理恩施州土家醫藥、苗醫藥、侗醫藥等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對相關藥品(非農業初級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對相關藥材(農業初級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登記農產品地理標志,實施少數民族傳統藥材與藥品的地理標志權保護,加強少數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3.9重視地理標志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雙重保護
其實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是與特產無關的,和地理標志也沒有明顯聯系,但傳統技藝類、傳統美術類、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則常與地理標志的人文因素密切相關。有些傳統特產具有地理標志特性,并包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國家地理標志特產“湖北第一歷史名茶”恩施玉露,其傳統制作技藝是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且地理標志名稱“恩施玉露”為農業品牌類非物質遺產。因此,應該對恩施州傳統特產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地理標志的雙重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傳承地理標志特產的傳統加工工藝。
3.10挖掘地理標志資源的旅游扶貧意義
開發恩施州地理標志(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特產、中國名牌農產品、中國特產之鄉等的旅游資源,結合中國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全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全國工業旅游示范點、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等,加快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發展,促進旅游扶貧工作的開展。
3.11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融入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支持恩施州龍頭企業,尤其是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國家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尤其是中國50佳農民專業合作社、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地理標志,創建新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模式――“地理標志+特產之鄉+馳名商標+龍頭企業+專業協會+農戶”,加強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融入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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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擁有56個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我國歷史發展進程中,每一個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獨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其中極具代表性的就是傳統醫藥文化,我國各民族的醫藥文化對民族發展、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作為一種文化被世代相傳并繼承和發揚。但現在我們面臨民族醫藥無有效法律制度全面保護的尷尬境地,社會上屢屢發生民族醫藥知識技能被侵害的案例,沒有有效的制度保障,無法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有力打擊,無法對合法權益予以切實保護。因此,建立起完善、切實可行的民族醫藥保護法,從制度上保障民族醫藥知識理論整理和完善,保證民族醫藥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民族醫藥立法現狀
1.國際社會關于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
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要求各締約國應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并應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采取適當的手段進行保護。《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傳統知識應當予以保護,所有的人民都有自由享受和利用天然資源與財富的權利。民族醫藥文化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切實需要國家制定保護措施和手段予以保護,確立民族醫藥的法律地位,使得所有的人民有自由享受和利用的權利。在《聯合國土著人權利宣言草案》中對確立土著人對傳統知識及醫療保健等享有權利的制度,應當可以適用于我國的少數民族群體,我國的少數民族從概念上與土著人一致,都是屬于在外來民族進入,那些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1]。1991年12月12日,42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北京召開國際傳統醫藥大會,參會各國家和地區代表一致決定將大會的開幕日定為每年的世界傳統醫藥日,并了“人類健康需要傳統醫藥”為主題的《北京宣言》。在國際社會中,對傳統醫藥的法學地位達成共識[2]79。
2.國內關于民族醫藥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第4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國務院頒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2005年)第2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族醫藥方面的規定。
二、生態文明視角下民族醫藥發展存在的問題
1.民族醫藥發展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約
醫藥科學源于生產實踐,各民族的諸多民俗都與醫藥密切相關。對疾病的認識、預防、保健、治療方法和藥物資源都具有民族特色。民族醫藥源于群眾,服務于群眾,在民族區域內具有良好的基礎,滿足民族地區醫療服務的需要。但是,就目前的技術水平而言,在理論上,民族醫藥學無法與西醫學理論實現互通。在臨床實踐中整體觀念、辨證論治、個體化治療等特點與現代醫學注重標準、標準化建設存在很大的差異。同時由于各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平衡,導致了民族醫藥之間的發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況。有文字、有醫學典籍和理論體系的民族醫藥保護較好,為人民所接受,而缺少自己民族文字,卻有著豐富醫藥資源的民族醫藥的建設和發展就會受到很大制約。
2.民族醫藥發展受到人才匱乏的制約
對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醫藥知識精通的人才嚴重不足,造成民族醫藥文化體系的釋義整理工作進展十分緩慢,民族醫藥文化知識體系建設嚴重滯后,導致民族醫藥的發展和推廣受到了嚴重制約。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嚴重萎縮和流失,從業人員老化,后備人才儲備嚴重不足,傳承斷裂,整個民族醫藥處于后繼無人的尷尬境地,民族醫藥人才儲備的不足,民族醫藥知識文化繼承斷層的問題十分突出,人才匱乏阻礙了民族醫藥文化的發展和傳承。
3.民族醫藥發展受到環境資源保護不力的制約
民族醫與民族藥的發展,密不可分,息息相關。我國民族藥的生產原料絕大部分來自野生動植物,存在大量使用珍稀動植物入藥的做法,然而,隨著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民族藥陷入“無材可取”的窘迫境地。在資源保護上,缺乏有效完善的制度體系,沒有規劃統籌,個別政府部門將民族醫藥資源開發作為重點經濟發展內容,重使用,輕保護的政策措施使得很多民族藥材瀕臨滅絕,某些地區還存在過度采伐珍貴瀕危藥材,破壞民族藥材資源的現象,某些企業為追逐利益,不顧環境資源保護,過度捕殺挖采野生動植物,使得我國民族藥材嚴重貧乏,嚴重影響民族醫藥的可持續發展。
三、從制度層面解讀民族醫藥可持續發展問題
目前,國內外對民族醫藥均有制定法律制度提供保護,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體表現有以下幾點。
1.尚未建立起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沒有針對民族醫藥的綜合性立法
目前,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對民族醫藥有保護性的規定,但各項規定以條文形式,散在于各個法律當中,僅有《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中醫藥條例》是專門針對傳統醫藥而制定的,而專門針對民族醫藥的法律,尚屬立法空白,即使法律制度中有關于民族醫藥的規定,也多以規范管理為主要目的,而在保護和發展等方面的制度設計遠遠不夠。例如在我國《執業醫師法》中規定,我國執業醫師執業需經國家統一考試,注冊執業的準入制度,但我國目前確認的民族醫師資格,僅有蒙醫、藏醫、維醫、傣醫、壯醫和朝醫幾類。更多的民族醫不具有國家認可的醫師資格,無法實現民族醫藥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時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內容以現代醫學為基礎,與傳統民族醫藥知識存在理論和辨證方法上的巨大差距,使得很多民族醫學從業人員無法通過國家認可,獲得合法的執業資格。很多民族醫師因沒有取得合法行醫資格,一邊在為邊遠貧困山區提供醫療服務,彌補醫療資源的嚴重不足,一邊卻面臨著“非法行醫”的法律風險。 2.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
我國關于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這些法律規定對民族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都存在漏洞和不足。
第一,現有的專利制度從本質上難以對民族醫藥技術予以保護。我國專利制度保護的專利技術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但民族醫藥經由歷代傳承,很難成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
第二,我國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商標法》規定:僅僅直接表示藥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注冊,但是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除外。而我國千百年來對民族醫藥的命名習慣是在名稱中對藥品成分和療效有一定描述,這樣的規定使得民族醫藥的特點無法在名稱上得以體現,醫生患者難以認識民族藥的特性,對民族藥的發展形成阻礙。
第三,我國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有一定的保護期限。但民族醫藥知識是通過世世代代經驗總結積累完成的,往往不是由某位作者獨自創作完成,同時我國民族醫藥知識體系還受到民族語言文字的影響,現有的民族醫藥的論著多以翻譯整理為主,我國著作權法對民族醫藥傳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復制中草藥方劑者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等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規定[3]。
第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對商業秘密保護,民族醫藥技術內容在特征上符合商業秘密的要求,本可獲得保護,但更多的民族醫藥知識已為人熟知或使用,喪失了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的可能[4]。
四、保護民族醫藥的必要性
我國民族醫藥文化既是人類文明歷史的文化遺產,又是重要的醫療衛生資源。民族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民族醫藥為少數民族群眾的生命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幫助人們祛除疾病、恢復健康、延長壽命。民族醫藥和現代醫學具有不同的哲學思辨基礎,卻也為人類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窗口去探索生命的奧秘。但面對現代醫學西醫學的巨大沖擊,傳統民族醫藥遭到很大挑戰,市場出現萎縮。現代醫學與傳統民族醫藥應該是取長補短、相輔相成的關系[5],我國衛生工作方針強調中西醫并重,兩者需協調發展。面對民族醫藥市場萎縮的困境,更應大力扶持力度,切實保護民族醫藥的健康發展。
發展民族醫藥,有利于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對民族醫藥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態環境,調整醫藥產業和產品結構,有助于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安定和諧。
五、民族醫藥法律制度設計構想
1.政府職責定位及制度設計思路
在發展和保護民族醫藥文化的過程中,需明確國家和政府的責任,建立保護和發展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落實政府職能部門的職權與職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為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保護民族醫藥文化不被破壞、民族醫藥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族醫藥的繁榮和發展。
在民族醫藥的法律制度設計思路上,需兼顧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儲備、環境資源保護、醫藥文化傳承等各個方面。對民族醫藥進行統一立法和管理,將民族醫藥的發展納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宏觀規劃,將民族醫藥納入國家的醫療衛生體系,明確民族醫藥的定位,保護人民健康,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2.民族醫藥的法律保護
就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而言,民族醫藥可通過在配方、劑型、用途和養殖技術、藥材栽培等方面的創新研究,申請專利獲得保護,專利申請人需與民族醫藥知識傳承人或管理機構部門間有關于民族醫藥技術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配協議[6],保護民族利益資源,構建和諧社會。民族醫藥企業在商標名稱、圖案設計以及文字選擇等方面強調民族文化底蘊,對民族藥材和民族成藥實行原產地保護和標識保護,加強對傳統地道藥材采用原產地標志或證明商標的方式保護,防止民族醫藥中的傳統商號、標識被惡意搶先注冊。對編輯出版以民族醫藥為內容的書籍、影像資料,建立民族醫藥管理數據庫,予以版權保護,以防被侵權濫用。
為保證民族醫藥市場不被淘汰,確保民族醫的就醫環境的安全和規范,需建立健全民族醫的執業準入制度,積極開展民族醫藥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確立民族醫執業規則,醫療術語標準、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及療效評價標準。積極推進符合民族醫藥特點的執業醫師、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建設。完善民族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針對民族自身特色,有針對性地制定特殊的民間醫師的認定制度。對有較高造詣的民間土醫,相關管理部門可通過考核授予其民間醫師資格,給予相應的執業權利,納入政府監管,確保民間的民族醫藥知識能夠得到傳承和發揚。
3.民族醫藥的環境保護
只有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才能實現民族藥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珍稀、瀕危藥用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前提下,建立生態藥業的模式,避免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實現民族藥業與民族藥資源的協同發展。通過法律嚴厲打擊非法采集捕殺和買賣珍稀少數民族藥材資源的行為。國家需成立專門的職能管理部門,針對民族藥資源特點制定相關資源保護法律,將野生中藥資源特別是珍稀瀕危藥用動植物作為一種國有資產進行保護和利用。另外,通過宣傳民族藥資源合理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在控制出口上,對民族藥材資源采用《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保護,以遏制我國傳統藥材的掠奪性采挖,控制向外出口,有效保證國內傳統藥材資源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續發展。
4.民族醫藥的文化傳承
民族醫藥屬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保護范疇,可通過申報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加以保護。對民族醫藥文化知識給予重點保護,建立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審查制度,建立民族醫藥數據庫,完善保密措施,做到在傳承中保護,在發展中保護,在發展中傳承,在保護中發展[2]82。
六、結語
民族醫藥是人類文明歷史中的一枚瑰寶,是人類豐富的文化遺產,面對現代醫學的沖擊,我們需要思考如何在傳承中求發展,在保護中謀利益,對于民族醫藥的保護,并不是限制,而是為了實現合理科學的利用,在生態文明視角下尋求民族醫藥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對于政府職責定位,建立健全法律保護制度,關注環境資源保護,注重文化傳承,全方位保護促進我國民族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小微企業的涵義及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2009年底,全國工商登記企業有1030萬戶,其中99%的企業人數少于300人,加上尚未納入官方統計口徑的超過3000萬的個體工商戶,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小企業和微型企業①(簡稱“小微企業”)。這些最基本的經濟單位雖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它們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成為數以億計的農村勞動力在農業之外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完成了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十二五”時期,我們要穩定就業,建設創新型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都必須重視小微企業面臨的問題,發揮小微企業的作用。
二、我國小微企業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政府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相關保障措施的缺位,小微企業的生存環境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這成為制約小微企業成長發展的最大障礙。
(一)現行企業劃分標準將小微企業置于弱勢地位
近年來,國家一般是將中小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對象來制定相關政策的。然而,我國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過于寬泛,嚴重影響了政策目標的實現。例如,根據2003年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工業領域職工2000人以下的企業都被劃分為中小企業,職工300人以下的企業被劃分為小企業。而在歐盟,職工人數在250人以下、在日本300人以下的工業企業,才能稱為中小企業,和我國對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更為接近。職工人數少于10人的微型企業在我國則沒有被政策覆蓋。
這種概念和標準上的寬泛,使得國家原本主要針對經營困難小企業的優惠政策被中型企業“截流”,難以到達真正的受惠目標,扭曲了政策效果。例如,2009年上半年,國家新增的7.37萬億貸款中,中小企業貸款占53%,可實際上數量占99%的小企業得到的貸款只占全部的8.5%,不到中型企業的20%。因此,雖然我們投放了天量的信貸額度,但是融資難卻成為金融危機中壓垮大多數小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據不完全統計,2008和2009年,有10萬家以上的小企業破產,一百萬家以上的微型企業破產或停業,由此造成的失業人口(包括農村失去主要非農收入的人口)總數超過3000萬。
(二)小微企業承擔的稅費成本過高
在發達國家,鑒于小微企業在就業和創新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政府一般會對其采取稅收優惠、簡化行政審批程序、降低或代繳社會保險稅等優惠措施。但是在我國,能夠享受到稅收、土地優惠的往往是給地方政府帶來GDP和財政收入的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不僅難以享受類似的優惠,反而承擔了繁重的各類費用。如,小微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的行政審批程序普遍繁雜而冗長,各種不規范收費也成為壓在小微企業肩頭的沉重負擔。這些成本不僅限制了小微企業的技術革新和規模擴張,其中,大部分還被轉嫁到職工身上,使他們的待遇收入長期處于低水平。
(三)政府的小微企業服務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各級政府都設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但這些機構提供的服務種類比較有限,服務質量不高,難以滿足為數眾多的小微企業的多方面需要。我國政府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健全而透明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一個高度發達市場的關鍵組成部分,而這卻成為了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最大軟肋。信用體系缺位,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小微企業違約風險高,金融機構了解企業及其所有人信用狀況的成本也非常高,從而造成了金融機構普遍不愿貸款給小微企業的現實。這就是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實質。
2、政府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機制存在缺陷
2003年《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后,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扶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政策。但很多政策因為缺乏政策細化和有效的配套措施而效果不佳。例如,國家為鼓勵農民工回鄉創業,在幾個省市設立了“返鄉農民工創業基地”試點。但這些地方除了能為返鄉農民工創業提供較為廉價的土地外,資金、稅收、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卻很少,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因而普遍陷入蕭索境地。又如,我國各級政府基本都設立了中小企業扶持基金,但這些基金一般都是直接投向企業的。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辦法不僅覆蓋面窄,其對企業的激勵效果也往往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這在高新技術行業表現尤為明顯。過去幾年中我國對集成電路產業投入了大量扶持資金,但卻造成了那些國家扶持力度越大的企業,其績效卻反而不如一些國家沒有怎么扶持的小微企業。
三、“十二五”時期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明確界定小微企業
雖然微型企業在就業和創新領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國政府的官方統計口徑中卻沒有對微型企業的統計指標及相應數據。這就導致了從研究機構到政府對微型企業現狀和問題長期忽視,從而也就無法針對微型企業提出有效的建議和政策。因此,修訂企業劃分標準,科學界定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界限,增設對微型企業的界定,是“十二五”時期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首要前提。同時,政府應對和小微企業相關的研究給予必要的鼓勵和資助,統計和工商部門應建立對小微企業的專門統計體系。在相關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必須明確政策對象的具體范圍,避免將中、小企業混為一談,為小微企業制定針對性的政策,增加對小微企業的必要傾斜。
(二)建立小微企業融資保障體系
要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不應將工作重點放在干預商業銀行的具體業務經營上,而是要構建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信用擔保制度、扶持基金使用方式創新在內的完善的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構建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平臺
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獲取信息的高成本,是金融機構不愿貸款給小微企業最主要的原因。所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首先要做的就是整合金融機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往來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依法披露企業及個人信用記錄,通過信用平臺實現小微企業信用管理監督社會化,使信用信息成為小微企業優勝劣汰的標準之一。
2、完善信用擔保制度
一是完善資金補償機制。政府可以按財政收入增長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補充小微企業擔保基金,也可將小微企業稅收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償,這相當于利用企業自身業績來推動其更大的發展。二是培育社會信用擔保市場。我國90%的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都是政府出資的,由于行政直接干預嚴重、缺乏激勵機制等原因,很多信用擔保機構運作水平不高。應逐步放開社會資金進入信用擔保領域,發揮社會資金信息發現、多元投資的功能,培育健全的社會信用擔保市場,克服政府擔保行政干預嚴重、缺乏激勵機制、覆蓋面有限等缺點。
3、創新小微企業扶持基金使用方式
目前,中小企業扶持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式是直接補貼企業。這種使用方式只能使少部分企業受益,而且資金使用效率不高。“十二五”時期,應改革小微企業扶持基金的使用方式,更加重視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建立小微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使所有小微企業都能夠更加充分而準確的把握市場脈搏,在投資、雇工等方面獲得所需的信息。改進扶持基金管理模式,可以考慮將一部分扶持基金交由金融機構運營,規定這部分資金只能投向小微企業,收益和損失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分擔,從而發揮金融機構在投融資領域的優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三)加大小微企業稅費優惠力度
針對小微企業的稅費減免政策,在很多國家都是長期堅持的優惠舉措。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緩解中小企業的運營困難,國務院2009年的《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已經明確提出了很多優惠政策。
“十二五”時期,我們應將《意見》中的優惠政策長期化、固定化,如對小微企業繼續執行所得稅減免政策,對小微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免征設備進口關稅等,以利于小微企業形成投資經營的長期穩定預期,為小微企業指明發展方向。除此之外,國家還應繼續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簡化各類行政程序,切實減輕小微企業負擔。
(四)鼓勵小微企業探索創新
小微企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的小微企業,是整個社會肌體技術創新最活躍的細胞。微軟、蘋果、惠普這些世界知名企業在創立之初無一不是典型的微型企業。“十二五”時期,國家應將鼓勵小微企業探索創新提升到戰略高度。
政府除了提供直接補貼外,還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對高新技術領域的小微企業提供支持:
1、嚴格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高技術小微企業的核心資產和主要競爭力。據有關調查,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已經成為高技術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之一。“十二五”時期,國家應以更大的力度打擊盜版,規范專利市場,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良好氛圍。
2、鼓勵發展“天使投資”
天使投資,是指富有的個人出資協助具有專門技術或獨特概念的原創項目或小型初創企業,進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資,屬于風險投資的一種形式。在發達國家,天使投資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早期創業和創新的主要支柱。僅在2008年,美國的26萬個天使投資人就為55480個創業企業和3700個創新項目提供了資助,總額超過470億美元。相比之下,我國的天使投資發展極為緩慢,主要原因之一是相關法規缺位,對天使投資人的權益缺乏保護。“十二五”時期,我們應加緊修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把個體投資者和非專業投資機構包括進來,培育中國的天使投資人和天使投資市場。
3、鼓勵高新技術領域的小微企業“走出去”
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是高新技術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必由之路。國家應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有條件到境外開展業務的小微企業提供必要的指導和保護。
注:
一、何為民藝?
民藝泛指民間藝術,是相對于所謂的“文人藝術”“宮廷藝術”“貴族藝術”而對鄉野藝術所做的界定,也就是“草根藝術”。廣義的民間藝術是指民間藝術從業者或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的審美喜好,為了解決生活中出現的日用問題或為滿足民俗民風的需求而創造的各種物品或者文化藝術形式的總稱,涵蓋了民間工藝美術、民間(地方)音樂、民間(地方)舞蹈和民間戲曲等多種藝術門類;狹義的民間藝術則偏向民間(地方)造型藝術,包括了鄉土美術(繪畫)、鄉土手工藝等各種物的表現形式。民藝創作者(民間藝人)往往以生活所需就地取材,以傳統的手工藝方式滿足日用和儀式需要。作品往往與生活方式密切相關,與民俗活動密切相關,從而使得作品帶有濃郁的地方特色和鄉土氣息。比如元宵節的燈籠、端午節的龍舟、盛產竹子之地的竹刻、社火之鄉的臉譜等等,飽含著手藝人對于生活的熱愛和贊美。
民間工藝美術形式多樣,按照取材材質可以分為紙布皮藝類、竹木石藝類、面泥陶藝類、柳藤編藝類、金漆鑲嵌類等;按照制作技藝的不同,民間工藝美術又被分為編織類、印染類、雕刻類、繪畫類等等。從生產方式看,民間工藝美術多年來基本上傳承的是父傳子、師帶徒的家庭式、作坊式的手工作業或半手工作業方式。從實用功能看,民間工藝美術品的范疇既涵蓋了側重實用性和生活性的器物和裝飾品,也涵蓋了側重欣賞性和精神性的民間藝術和美術作品。民藝作品的題材和內容大都來源于民間或民俗生活,集中反映了民間社會勞動群眾共性的審美需求和心理需要。民間藝人用粗獷拙樸的造型,濃郁飽滿的色彩,既從客觀上滿足了對物品美觀實用的物質需要,又從主觀上表達了祈求吉祥如意、趨吉避兇的精神追求。
日本著名的民藝理論家柳宗悅先生也是知名的美學家,被譽為“民藝之父”。他在《民藝是什么》一文中這樣給“民藝”下了定義:所謂民藝,即民眾日常使用的工藝品之意。日常用品并不能脫離審美范疇而存在,真正的美是不可能在單純的藝術(art for art)中產生的,而必須是在為滿足生活所用而真摯地進行制作的物品中才能夠呈現。基于這樣的理念,柳宗悅先生認為民藝就是一條通向“美的王國”的道路,路上的風景狀態是誠實自然、簡潔實用、質樸牢固、健康閑適的;而經過的路人則應該擁有一雙清澈直覺的眼睛和一顆自在不羈的心靈,這種和諧的人物對照才是民藝的根本。
二、民藝的現狀
中國的民間藝術門類眾多,源遠流長。但是在機械化生產、智能化制造等現代化生活的語境下,民間藝術的現狀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在生命力的延續上不容樂觀。
首先,許多民間藝術和傳統技藝瀕臨失傳甚至絕跡,民間藝術的政策生存空間無限大,而實際的生活生存空間卻無限小。雖然國家和政府制定了很多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非遺”技藝傳承與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各地都涌現出一批“非遺”技藝傳承人,但是普遍的現狀是后繼無人,一些“非遺”技藝面臨著 “人去藝絕”的尷尬境地,處于自生自滅的“癱瘓”狀態。
其次,大量民間藝術的珍貴實物和資料仍然散落于民間,亟需民藝研究人員進行整理和保存。很多地方政府搞文
博會、文創展和“非遺”技藝培訓,但是對當地的民藝資料的整理、民藝博物館的建設等關注不夠,投入的人力和財力有限。
第三,民間藝人的“自閉”很大程度上阻礙著民藝的發展。大多數民間藝人的技術已比較精湛,但在藝術審美層面還存在著一定的盲區,產品過于傳統呆板,不能滿足現代人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最后,現代設計產業的浮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民藝的發展。雖然現在有很多企業和設計師在做民藝產品的設計研發,但往往流于形式,僅僅是為了某一個或者某一系列產品,采集些表面的設計元素,不是以研究、傳承的心態來對待民藝;也有一些所謂的“大牌”服裝和箱包設計,用拼湊的所謂“中國風”系列來吸引眼球,其實也誤導了年輕一代的審美價值觀。
三、“民藝”的回歸
值得慶幸的是,大眾對于民間各種工藝品的喜愛是發自內心的“認祖歸宗”,文化的認同感無需置疑,只是對產品的實用性、審美性、大眾性等還不甚滿意。目前國內外出現了對于傳統民藝進行“生產性保護”的探索和實踐。
眾所周知,日本的民藝以“匠心精神”聞名世界,工匠們用一生追求著一件事物每一個細節的完美。民藝家柳宗悅先生自 1926年開始致力于倡導日本民間藝術的復興, 1936年創建日本民藝美術館并創辦《民藝》雜志至今。我們在驚嘆日本手藝人對于作品的執著時,這份代代流傳的“文脈”更值得我們尊敬。中國的民藝似乎缺乏“匠心精神”,雖然中國也有很多為民藝鼎力付出者,比如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第一人 ”、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馮驥才先生, 2009年成立了中國第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數據中心,致力于城市保護和民間文化遺產搶救,曾經對我國 56個民族遺存的民間文化,大到古村落小到荷包,進行了一個“地毯式”的考察,而且堅持做了 10年。
中國的民藝,有很悠長的歷史淵源,歷史長河中“匠心精神”的傳承者中亦有中國人的面孔。只是我們只顧著趕路學習和趕超發達國家的藝術和技術,忽略了中華民族的初心。“十年樹木、百年樹人 ”,要復興中國的民間藝術,沒有幾十年的積淀是不可能的。
(一)普及民藝教育
民間藝術可以說是中國的母體文化,是各族人民經過世世代代與生活的不斷碰撞而傳承下來的智慧結晶。它具有濃郁的鄉土氣息,反映了勞動人民的審美情趣,是我們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載體,也是中華文明發展史中非常亮麗的風景線。雖然國家和政府已經采取了種種措施,但從長遠的眼光來看,教育應該發揮潛移默化的熏染作用,“匠心精神”的復興必須從孩子開始,要滲透進孩子舉手投足的日常生活。同時,在中學、高職、大學等教育中也應將民藝的素質教育融入其中,設計類專業開設民間技藝的傳承課堂,讓民藝教育成為教育新常態。
民間藝人,不僅僅是技藝的載體,更應該是民藝文脈的載體,是藝術與生活的橋梁,他們也是受教育的群體之一,在傳承技藝的過程中也要接受傳統文化的熏陶,技近于道而不是技止于道。
(二)手作不等于民藝
說到“民藝”,很多人自然而然地會把它等同于手作。其實,民藝不是簡單的手工藝品,也不是復制某一種制作工藝,它是某一種獨特地域文化的載體。從設計的角度去分析,它有自己唯一的造型、色彩和材質系統,也有自己的語言表達方式,換言之,它有自己的語境和溝通方式。因此,對于民藝的傳承不是手作所能擔當的,機械化生產可能會成為更好的生產性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現代手段。
對于設計師來說,應當探索設計在民間工藝當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建立起自己的行動方向和模式,通過對民藝的研究和開發,創造出具有設計成果和文化價值的案例,讓作品承接傳統與現代,賦予產品可持續性的文化脈絡。
(三)知識產權保護
當前,機械化生產產品的蒼白無趣以及后現代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讓人們把目光投向了手工技藝的溫情,這也讓民間工藝獲得了新的發展機遇。但目前民間工藝品不論是題材還是色彩形態,不同品類間的抄襲和模仿比較普遍,原創型、創新型的產品少而又少。如何鼓勵“匠心 ”精神在民間藝人之間傳承,把工藝真正當作手工的藝術來對待,這才是民藝傳承的內在動力和有力保證。
完善對民間工藝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原創者的利益,提高抄襲者的成本,這也是鼓勵民間工藝原創性的重要杠桿之一。
(四)回歸“民藝”的根本
民藝的根本在民間生活,不論是其政治、經濟、文化的表現形式,都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區域性生活特色。傳統手工藝的生存或者消亡,并非來自人們的一廂情愿或是政府的大力扶持,更多的取決于它與市場經濟的適應程度,與現代生活文化的融合程度。
市場化的運作模式結合民族傳統文化形態的滲透植入,民族性與商業性可以在生態旅游平臺上尋找一個最佳的均衡點。把可持續性民藝、可持續性村寨、可持續性農業等統一規劃在特色地域發展規劃中,立足民族的區域性文化傳承,推進產業經濟的持續性發展,催生區域特色產業集群,在民族特色產品的活態開發、生產、流通的同時,推動注重民族文化傳播的人文生態旅游,甚至延伸到發展地方農業生態體系。讓民藝回歸民間、回歸生活,給本土生活附加更多的舒適感和幸福感。
四、結語
民間工藝往往立足于生活所需,以方便實用為準則,在造物史上開創了質樸親切、真誠平實的審美精神。每一件造物,不論是色彩布局、造型結構、材質工藝,都保存著人類本初造物的樸拙自然,平衡著人們浮躁狀態下的物質需求和精神向往。
大美不言,美來自民間。民藝之美,是自然之美,飽含著鄉村田野的清香、灶頭炕尾的溫暖、大口吃喝的豪爽、天地鬼神的敬畏,并且將這些點點滴滴的色香味體驗深深融入到衣食住行的每一個瞬間,這是人類任何其他藝術形式都不能比擬的。在網絡虛擬生活、自媒體無序傳播、城市生活越來越浮躁的今天,讓手藝重回我們的身邊,溫暖和滋潤我們的日常,撫慰狂躁和空虛的心靈。讓民藝回歸生活的根本,這將是我們最大的本分和榮耀。因此,本論文題目中的民藝,前后應有兩種理解。前者指物質的、技藝的民藝,后者是文化的、生活的民藝。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業信息化;信息產業化;農業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S-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18
黨的十六大之后農業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到黨的十,我國農業信息化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系統工程、數據庫與信息管理系統、遙感等使用范圍明顯提高,信息化理論研究成果不斷涌現。但是,我國農業信息化建設還存在著一定問題,研究這些問題和解決思路,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我國農業信息化水平,促進農業信息化普及程度,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助力。
1 我國農業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1 農業信息資源不足
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我國目前的農業信息資源總量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種獲取農業信息的途徑已經比較多,政府網站、企業網站、電視農業頻道、農業廣播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不一而足,信息量很大。但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農業信息化仍然不能滿足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由于各種農業信息的信息源相對獨立,多由不同地區、不同等級的政府所建立,彼此之間缺乏有效關聯主要來源于政府網站,各地農業信息網站建設水平不一,使得信息資源的共享受到很大影響,農業信息的標準化水平較低。在我國,農業信息的披露和查詢,有的幾年不更新,有的只公布數據和新聞事件,對農業種植、養殖技術的關注度極低,對農產品的市場預測少、產量報道多,缺乏深度和可實用性。另外,由于各單位經濟實力不一,教育、科技水平發展差別較大,各種途徑的建設規模也差別很大,東、西部地區差異較大,其中東部和中部的網站點擊量和網點規模都比西部地區多不少。總的來看,沒有一個信息源的規模和影響能夠達到新浪或者騰訊這種規模,影響力局限在地方或者小眾。
1.2 農業信息產業的發展水平低
農業信息產業化是指利用計算機系統收集、加工、分析、提供農業信息和農業產品的服務相關產業,具有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特點,廣泛應用于農業各個部門,是一種技術密集型產業。在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鄉鎮農業信息化產業已經在信息開發和服務的方向邁出了較大的腳步。但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數據庫技術、多媒體技術、人工技能技術等信息產業化的水平與國際上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還是政府出資建設和維護。企業相關產業的發展水平較低,規模較小,幾乎不能脫離政府的扶持政策而獨立存在,市場運行機制對農業信息產業化的推動作用還沒有有效顯現。農業信息產業投資渠道過于單一的狀況使得投資規模總體較小,無法滿足我國日益迫切的農業現代化需要。在全國范圍來看,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農業信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法律空白,農業信息產業化形成的社會環境還不成熟。雖然農業產業化經營正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農業機械化的水平不斷提高,但是農業信息化的前途任重而道遠,整體發展水平還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
1.3 農業信息技術人才缺乏,整體素質不高
農業信息化對人才的要求是不但掌握信息技術還要掌握農業技術,熟悉信息產業和農業規律的綜合性素質。但是在目前的教育體制下,人才的培養向著越來越專項發展,學管理的不懂農業技術,農業知識更新速度較慢,在推動農業信息化的過程中缺乏農業綜合能力;學農業信息技術的專門人才嚴重缺乏,技術開發能力較弱;具有對農業信息分析和開發能力的人才較為匱乏。培養符合農業信息產業化發展的人才成本高、時間長,效果差。目前,農業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和知識素養相對較低,農業生產者幾乎都不懂農業信息技術,農業管理者又不精于技術,制定出來的農業發展方案很難被信息技術人員和農業生產者所認同。基層農業信息服務人員由于工作壓力大,文化水平低,缺乏學習和提高的有效途徑,自身素質總體較低。加之農業目前的收益處于較低水平,現有的農業信息技術人才的收入總體偏低,與自己的貢獻不成正比,造成教育體系下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農業信息人才向工業和服務業流失,人才流失現象嚴重。人才的缺乏和整體素質偏低的現狀,嚴重影響了農業信息化的有效推廣和普及。
2 提高農業信息化水平的建議
2.1 高度重視農業信息化的發展,提高農業信息化意識
農業信息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隨著農業進口壓力的不斷增大,保衛糧食安全的口號不斷被提及,更大的發揮科技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成為一種共識。加強農業信息化,最重要的是從農民、政府以及全社會都要對農業信息化提高認識和意識。從農民角度來看,要脫離之前祖輩和自身經驗管理的傳統模式,認識到信息對于農業生產和農產品銷售的巨大作用,重視農業信息技術的收集和利用;從政府角度來看,真正提高農業信息化意識不僅要摒棄形象工程思維,在網站建設時更多的更新農業生產技術、農業銷售信息,增加農業發展預測等分析內容,還要由中央一級單位出頭推動將相關影響較大的優質農業信息網站推廣和相互鏈接。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各部門都應該加強農業信息意識,在農業生產和銷售的過程中按照市場化運作,更好的將農業產品銷售出去。
2.2 進一步推進農業信息產業化的發展
農業信息產業化是農業信息化的必然選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信息本身具有產業化發展的內在需要,并促進農業產業的優化調整,因此,進一步推進農業信息產業化的發展是推動農業信息化的有效途徑。推進農業信息產業化需要改變政府在這一過程中絕對支配的地位,深化農業信息機制改革支持農業信息關聯單位和個人組建農業信息企業,通過財政政策鼓勵相關企業做大做強,增強競爭力。培育鄉村一級農業信息商品市場,加強農業信息產品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農業信息中介機構,以農業信息咨詢為出發點,加強對政府、企業和農戶的信息咨詢和服務,做活、做大農業信息產業;還要加強農業信息法制建設,用法律為農業信息產業化塑造一個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促進農業信息的健康發展。
3 加大農業信息人才培養力度
促進我國農業信息化的發展,必須培養一定數量、一定專業水平的農業信息人才隊伍,人才是發展的最有活力因素,人才的水平優劣關系著農業信息化的發展進程。因此,要完善農業信息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更高水平的農業信息人才。要加強學科建設,計算機、通信等專業的學科具有與農業信息融合度較高的特點,在發展農業信息化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可以與農業相關專業輔修,培養專門農業信息人才;要加強農業信息人員的崗前和后續培訓工作,努力提高現有人員對培養力度,充分發揮其存在的巨大潛力;要努力提高農業信息人員的收入水平,營造一種尊重知識和人才的風氣,并提供一定的社會晉升途徑,讓農業信息人才獲得事業滿足感,增強其向心力和事業歸屬感。
參考文獻
[1] 史浩文.農業信息化與社會主義新農村[J].甘肅農業,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