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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特點
1.交易品種齊全,規模不斷擴大,品種結構向非均衡化發展。香港各類基礎金融市場工具的多樣性使其衍生品市場亦呈現出多樣勢態。概括地說,香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上以期貨為基礎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數期貨、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期貨、恒生地產分類指數期貨、三個月港元利率期貨及馬克、日元、英鎊、歐元的“日轉期匯”和遠期利率或匯率合約、利率或外幣掉期等;以期權為基礎的衍生工具有恒生指數期權、恒生地產分類指數期權、恒生100期權,紅籌期權、利率及外幣期權等;其它類型的衍生工具包括認股權證、備兌認股權證、可轉換證券等。如此多樣的交易品種給投資者眾多的投資選擇。伴隨著品種的多樣化趨勢,市場交易規模也不斷擴大。據統計,無論是期貨市場還是期權市場,交易的合約張數都急劇增加。1991年期貨總合約數為3075張,而這一數值在2001年達到95262張,10年間增長近30倍。其中,期權在1993年始發行時,成交為17702張合約,在2002年末達到438472張,恒生指數期貨由1991年的3075張增加至2001年的33138張,小型恒生指數則由2000年發行之初的827張增至2002年的2473張。
香港為數眾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發展并不均衡,大致來說,以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為主,兩者占據場內衍生品市場的絕大部分。就期貨市場看,2001年恒生指數期貨及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在8個期貨交易品種總交易張數中占總體市場規模的88.74%,在2002年全年所占比重達到95%。就成交量而言,股票期權及恒生指數期貨為各類衍生產品中成交量最高的品種。1999—2000年恒生指數期貨占總成交量的一半以上,2000—2001年股票期權首次超過恒生指數期貨的成交量,占到47%,但這一數值在2001—2002年度又有所回落,降到33%,而恒指期貨同期占44%。基本上兩者呈現此消彼長的趨勢。
2.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勢頭良好,成為衍生工具市場的主體。隨著全球場外市場的迅速發展,香港的場外市場取得很大進展。比較1998年4月與2001年4月香港場外市場平均每日成交凈額,其主要品種,除利率掉期有所下降外,在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的形勢下,仍有一定的增幅。(表1)表1:按交易類型分析場外衍生工具平均每日成交凈額(單位:百萬美元)平均每日成交凈額所占百分比(%)04/104/98變動(%)04/104/981.外匯衍生工具1,528l,33514.5%36.6%35.0%1.1貨幣掉期49835141.7%11.9%9.2%1.2場外期權1,0309834.7%24.7%25,8%2.利率衍生工具2,6412,4388.3%63.3%63.9%2.1遠期協議53140431.6%12.7%10,6%2.2利率掉期1,8951,939-2.3%45.4%50。8%2.3場外期權21594129.7%5.2%2.5%場外衍生工具總額4,1733,8159.4%100%100%資料來源:國際清算銀行。
就亞洲市場而言,1998年香港市場的發展距占第一位的日本和第二位的新加坡還有一段距離,其總額分別只占前兩者的57.1%和42.6%。在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后的2001年同期,香港基本上保持了溫和的增長勢頭,無論是外匯還是利率衍生工具成交都有小幅增長。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全球統計結果,目前,香港仍保持全球第7大外匯市場、第8大外匯及場外金融衍生市場的地位。
3.市場參與者多樣化,各有側重。一般來說,衍生品市場的參與者有發行人、經紀人和投資者三大類。香港衍生品市場的買賣既包括公司自行買賣,也有本地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包括海外的機構及個人的交易。(表2)表2:截止至2002年6月各類投資者所占的市場比重投資者類型所占市場比重本地機構投資者14%本地散戶投資者29%公司本身之買賣36%海外散戶投資者3%海外機構投資者18%.
其中,海外投資者主要是一些機構性的投資者,主要來自于英國、美國、歐洲其他國家、日本、中國內地及中國臺灣地區,亞洲區的其它國家也占據一定份額。這些海外機構投資者主要投資于港元利率期貨及恒生指數期權;而海外個人投資者自小型恒生指數期貨推出以后,便以其為投資重點;本地的個人投資者在多個市場上都有一定的參與,尤其是以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及恒生指數期貨為主;本地機構投資者較多地參與恒生指數期貨及港元利率期貨的買賣;而公司本身之買賣在整體市場上占最高份額,股票期權是其主要的選擇品種。
二、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經驗
1.不斷加強政府層面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1994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首次關于衍生品風險管理的指引,其主要內容是要求認可機構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健全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督制度,包括建立管理層明確的權責分工、風險評估與持續的風險監督、發揮內部制衡作用等。巴林銀行事件之后,金管局于1996年3月再次一次集中于衍生品風險管理運作的指引。金管局要求董事會和管理層以書面形式制定一套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清楚明白的管理細則,包括機構本身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可參與的衍生品活動,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監控等,從事風險監管功能部門的職責絕不能重疊,稽核部門要保持其獨立性和有效性。總之,衍生品風險管理的操作指引中涉及金融機構在當今市場中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并且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政策和目標,它體現了金融管理局對現代風險管理的比較全面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衍生品的操作指引已不僅僅是單純針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它也是對香港金融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997年金融風暴中,面對國際金融大炒家對恒生指數期貨的狙擊,香港特區政府積極人市干預,動用1,181億元外匯基金與其抗衡,隨即推出30條監管措施,內容針對股票拋空以及聯交所、中央結算公司、期貨交易所、證監會、財經事務局等各有關當局,目的是加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杜絕有組織及跨市場的造市活動,特別是加強監管沽空的活動。這30項措施,為政府的市場監管設立了一個總體性的框架,成為行業風險預警的指引。
2.重視建立行業內的自律監管。1987年全球股災對香港金融業的影響使香港日益重視行業內的自律監管。香港政府當即成立了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對香港的證券、期貨市場進行全面檢討,并根據該委員會提交的《戴維森報告書》成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券會在加強對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管的同時,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了改革,建立健全自我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要求風險準備金在10億港元以上,風險準備金作為流動資金可隨時調動。(2)建立先進的風險管理系統,HKFE采用的是美國芝加哥期權結算公司推出的風險管理系統,這套系統對風險計算與監控是隨時的。(3)足量的風險管理投資。在風險管理系統的投資外,還經常邀請世界級風險管理專家進行風險管理的檢查,提出改進建議,并長期聘請世界級風險管理專家在交易所任職。(4)積極開展與世界級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交易所或銀行的合作,引進其對復雜的期權風險精確計算的技術。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巴林銀行的倒閉事件,不僅使人們認識到了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的巨大威力,同時也看到,缺乏金融性的協調及信息互不溝通是未能阻風險事故發生的一個關鍵原因,因而建立監管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現。香港在監管的國際合作方面緊跟時代步伐,不但普遍采用了巴賽爾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組織聯合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一系列標準和準則,而且也致力于與其它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據統計,近幾年,香港證監會每年要處理上百次協助CFFC的調查工作,協助工作包括提供非公開的交易記錄與文件,此外來自海外的監管機構索取非公開信息,數量高達上千次。
三、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對內地的啟示
1.建立成熟穩健的基礎金融工具市場,為衍生品市場構建發展平臺。香港的資金市場、證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都是東南亞地區甚至是國際上重要的金融市場,這些基礎金融工具市場都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得以發展的重要基礎。目前,我國內地的股票市場仍存在不少缺陷,違規操作時有發生,債券市場規模過小,人民幣外匯市場還未完全開放,總的來說,整體金融市場的發展還遠未成熟。所以我國要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首先要做的就是進一步地完善基礎金融工具市場,以保證衍生品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
2.積極穩妥地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適時推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金融衍生工具。香港金融衍生工具中,最重要的產品就是恒生指數期貨。它既有期貨合約的“先定價遠期交割”的特點,又是以恒生指數作為買賣基礎的投資組合。由于恒生指數的做多、做空的雙向機制及價格發現功能,有助于平衡現貨市場上多空雙方力量的對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性。因而恒指期貨吸引了廣大香港市民及海外機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這不僅繁榮了市場,促進現貨和期貨市場的共同發展,同時也加速了香港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我國證券市場在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后,無論是在投資者數量、市場規模,還是在政策立法等方面都為股指期貨交易的推出提供了一定的有利保障。然而從規避風險的角度而言,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股票市場波動幅度大,投機氣氛比較濃,各類信息披露不規范,系統風險在總體風險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同時,由于我國股市不能做空,一旦進入了階段性的空頭市場,投資者投資基金將缺乏有效的風險規避工具。而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既能滿足投資者規避系統風險的需要,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現貨市場沒有做空機制的缺陷。當前為盡快推出我國的股指期貨產品,首先要促進股票市場的進一步規范和成熟,包括完善股票發行制度,優化上市公司結構,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機制,抑制內部交易行為和欺詐行為,實現股票市場的透明度和規范化,為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奠定基礎。
3.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體系,政府監管、交易所自我監管及監管的國際合作三方并重。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不成熟性,決定了必須制度先行,政府有責任為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建立起發展的宏觀框架及指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盡快制定和完善衍生工具交易的有關法規,制定統一、公平、規范的交易規則,禁止市場壟斷等,同時要明確監管的目的是實現金融業的穩定與繁榮,保持良好的市場秩序,而不能以犧牲金融業的活力為代價。而香港交易所從會員制改為股份化公司后,理順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整合了內部資源,服務水平不斷提高。我國應結合自身情況,建立起有利于交易所穩步發展的管理體制,增強自身的監督和管理功能。如制定衍生交易的總體戰略規劃,明確衍生業務與風險監管的權限與責任范圍,保證操作權與監管權相分離,設立獨立的風險監控部門,對衍生業務的風險實施全面評估等。
我國加入WTO后,擴大監管的國際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首先要向國際規范和慣例靠攏,遵守巴賽爾委員會及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聯合制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監管準則和加強銀行及證券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議。同時,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項目,加強與其它國家,特別是亞洲國家及地區的多邊合作,如成立多國合作監管機構,負責對區域性甚至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進行監督,加強信息披露,增強信息透明度等。這不僅有利中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也會對區域金融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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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發展
金融衍生產品是相對于基礎性金融產品而言的,其價值的決定依賴于對基礎性產品標的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在金融市場中,基礎性金融產品既可以是貨幣、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資產,也可以是金融資產的價格,如利率、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現,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基礎產品市場交易利差大幅變化的情況下,滿足投資者保值、賺取有關資產差價(套利)或投機等種種需求的結果。
弗蘭克•J•法博奇認為,“一些合同給予合同持有者某種義務或者對一種金融資產進行買賣的選擇權。這些合同的價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資產的價格決定,相應地,這些合約被稱為衍生工具”。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認為,金融衍生品是一種合約,該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項或多項背景資產或指數價值。1992年,在啟動金融期貨20年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默頓•米勒將金融期貨的推出譽為“過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創新”。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是指從“基礎性金融工具”或“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據某種相關的金融資產預期的價格變化而進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約性價值的存在。基礎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種形式: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或股票指數。這些基礎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互換和遠期和約等。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1990年后,我國開始引入期貨市場及外匯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權證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過多而被迫中斷試點(見表1),暴露了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一些問題,如法規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規范、市場監管不嚴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獨特的風險轉移和價格發現等功能,不斷受到市場追捧并發展壯大。隨著我國加入WTO、匯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健全,適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需要,近兩年我國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種,試點次級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黃金期貨等品種,并準備推行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動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風險。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進一步加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問題也逐步暴露,從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瘋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給投資人帶來了一定的災難。
金融衍生品發展中監管理論的策略選擇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世界信賴自由市場,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眾的需要,但是隨著經濟危機的發生,民眾開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監管。盡管金融監管的歷史不長,但是監管和市場的論戰卻從未止息。贊同性理論希望強化管制來規避金融風險,否定性理論則希望以市場的方式來解決金融風險。
贊同性理論包括:早期的抑制民眾過分投機于金融資本的動機理論;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市場失靈論和公共利益理論;市場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壟斷、社會福利損失、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需要政府干預的社會利益理論;基于金融行業本身風險控制的金融風險理論;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監管的法律不完備論等。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各國都重視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并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監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監管的否定性理論也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啟示:
金融監管否定性理論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論和社會選擇論。特殊利益論信奉市場經濟和放任主義,認為監管政策反映的是參與政治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監管是為被監管的行業利益服務的,因此監管面臨著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風險,監管對于問題的解決是無益的。社會選擇論是在特殊利益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這一理論將經濟學中的市場概念移植到行政決策中,把監管認定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經濟人”,對于集團間的利益討價還價之后的財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糾正問題,事實上反倒可能是某些問題惡化”。
客觀地說,兩種否定性理論假說都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時在實踐中,各國在金融監管中也曾經出現過一些類似于理性“經濟人”為自身謀求利益的情形,這些情形的發生對于政府監管信用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這種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風險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在世界監管理論發展的過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
第一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
第二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可能是更大一塊的成本——即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加重了社會成本;以消除監管失靈為目的的增強監管是否得不償失。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法律是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且政出多門。現行的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具有跨系統、跨部門蔓延的特性。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多頭管理,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都在各自領域負責相應機構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由于部門分割,既形成在許多領域的重復監管,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之間尚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同時也缺乏共識的戰略規劃。
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不明顯。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有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分別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授權,行業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為主,協會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1.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制建設。第一,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對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者、從業人員資格以及進入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約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風險監控制度指金融監管當局依照既定量化檢查標準、定性控制目標及風險綜合控制等規定,對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基本金融監管制度。從規范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面著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機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處置、救助既有風險的法律制度。必須建立金融機構預警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和保護我國投資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強化國內金融監管權力的整合和協作機制的建設。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安排是多頭分業監管體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四家,其分工有著制度上的安排。《證券法》第179條第8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銀監會、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頒布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授權監管機構負責對外聯系,并與當地監管機構建立工作關系;要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明確的操作細則,實踐中代表交流和協作的聯席會議也沒有實現。
對于金融衍生品市場更高層次的監管,筆者認為,首先,應該由國務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管理協調職能,構筑以副總理為核心的縱向管理機制和橫向的協調機制,從而推動金融監管工作的聯動性;其次,應該加強監管機關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經濟人”的可能性。
3.加強國際間監管力量的協作機制建設。隨著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國家單邊采取措施顯然已經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急需國家間監管力量的聯動性不斷增強。而實踐中,政府間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合作是規則導向的,主要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諒解備忘錄進行。由于國際組織頒布的規則通常采取軟法的方式,我國對這些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審慎、合理的采納,可促進我國重新審視國內衍生市場的內在屬性和風險管理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衍生交易監管體制的不足并為國際監管協調奠定基礎。
總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金融市場無論走得多遠,都要有法律法規相陪伴。我國應不斷摸索國內監管力量的合理調配、國際監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統性問題,以期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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