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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氣候變化立法現狀
(一)《憲法》中的相關規定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基礎和依據。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雖然,我國《憲法》并沒有明確直接提到“氣候變化問題”或“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但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將對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積極作用,而植樹造林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舉措。
(二)《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我國《環境保護法》是一種綜合性的實體法,除憲法之外,在環境法體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包括大氣變化在內的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問題加以全面綜合調整的立法。我國《環境法》在總則和分則中都包含有對大氣保護的條文,如總則中明文將“大氣”納入環境法調控和保護的范圍之列,明文規定大氣為環境的一部分,在分則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防治粉塵等對環境的污染。
(三)能源單行法中的關規定
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我國存在著大量的能源單行法律,這些單行法組成了我國應對變化立法中最重要的部分。這些單行法律主要包括:1995年12月的《電力法》、1996年8月的《煤炭法》、1997年11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1月修訂)和2005年2月28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這些法律確立了大量有利于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四)資源與環境保護單行法中的相關規定
我國于1996年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中若干法律條文涉及到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我國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針對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律,同時也是我國在《京都議定書》談判過程中根據國際環境立法趨勢而制定的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法律。該法的部分法律規范有利于實現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如該法第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五)循環經濟立法中的相關規定
我國于2008年8月29日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產出和最少的廢物排放,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為進一步推動減排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筑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采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該法對減排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實現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礎。
二、我國現行氣候變化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規定的操作性是確保法律得到充分執行的必要前提條件,是衡量一部法律優劣的一把尺子。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中的部分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節約能源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引進境外先進的節能技術和設備。但該法未明確規定應該采取哪些具體的“鼓勵”措施。總之,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中類似的原則性規定較多,但“操作性不強”的弊病又往往使得這類法律規定有流于形式之嫌。
(二)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前瞻性不足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應與時俱進,體現新時代的特點,反映國際社會對我們提出的最新要求。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雖然規定了許多節能減排制度,如落后設備、工藝和產品的淘汰制度、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等,但其還不能完全跟上復雜多變的國際局勢,前瞻性不足。
(三)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責任設置不科學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中確立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并不都是配套和對應的關系,有些法律規定雖然為調整的主體設定了法律義務,但是對其在不履行法律義務時應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則沒有相應規定,由此可能會導致許多法律義務形同虛設。如《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這是一項旨在鼓勵太陽能開發利用的法律義務,但其在“法律責任”中沒有對應的條款,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保障,使得這些法律規定的執行力度值得懷疑,不利于進一步控制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論文關鍵詞:低碳經濟,碳排放,重慶,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伴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改造自然的力量越來越大,全球人口和經濟規模的不斷增長,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問題及其誘因不斷地為人們所認識,不止是煙霧、光化學煙霧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氣中二氧化碳(CO)濃度升高帶來的全球氣候變化業已被確認為不爭的事實。
人與自然之間的失衡,在促進經濟界和企業界加以反思之際,客觀上也給了學術界以創新發展理論的空間。能源與經濟以至價值觀實行大變革的結果,可能將為逐步邁向生態文明走出一條新路,即擯棄20世紀的傳統增長模式,直接應用新世紀的創新技術與創新機制,通過低碳經濟模式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成為可能。
重慶市是中國中西部地區唯一的直轄市,國家五大中心城市之一,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直轄以來,重慶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考慮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把應對氣候變化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實施節能減排,加強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制定了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法規、政策及規劃,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科技研究和能力建設,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作出了積極貢獻。
經過直轄以來的快速發展,重慶市已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道路上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重慶市將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不斷增強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逐步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科技與研究水平,深入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國內外技術經濟合作,日益增強公眾氣候變化意識,建立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的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為保護氣候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重慶市能源利用與碳排放現狀
(一)經濟發展、能源消費與碳排放
從總體上看,重慶市的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變化呈正相關關系。1997年重慶成為直轄市以來,重慶市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急劇增加。從表1和圖1可知,2004年以前,能源消費波動和經濟波動周期基本一致,能源消費增長率和GDP增長率的變化方向一致,反映能源消費增速與經濟增長之間比例關系的指標,即能源消費彈性系數小于1,說明能源消費增速小于經濟增長速度。隨著重慶市經濟速度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費逐年增加,特別是2004-2005年,重慶市能源消費遠高于GDP的增長速度,能源消費增長率分別為15.7%和22.5%,而GDP的增長率分別為12.2%和11.5%,能源彈性系數大于1。
為了保證經濟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重慶市提出節能降耗的發展目標,特別是國家“十一五規劃”和重慶市“十一五規劃”的出臺,更強調了節能減排的重要性和具體要求。因此,2005年以后重慶市能源消費增長率出現大幅度的降低,能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總體上保持了下降趨勢。
表1能源消費彈性系數(1997-2008)
年份
能源消耗總量
(萬噸標準煤)
能源消費比上年增長(%)
本市生產總值(億元)
本市生產總值比上年增長(%)
能源消費
彈性系數
1997
2030.13
8.5
1360.24
11.0
0.77
1998
2119.46
4.4
1440.56
8.4
0.52
1999
2278.42
7.5
1491.99
7.6
0.99
2000
2330.82
2.3
1603.16
8.5
0.27
2001
2463.68
5.7
1765.68
9.0
0.63
2002
2563.05
4.0
1990.01
10.3
0.39
2003
2737.90
6.8
2272.82
11.5
0.59
2004
3168.48
15.7
2692.81
12.2
1.29
2005
3881.52
22.5
3070.49
11.5
1.96
2006
4234.61
9.1
3452.14
12.2
0.74
2007
4782.36
12.9
4122.57
15.6
0.83
2008
5091.52
6.5
5096.66
關鍵詞:氣候變化;環境立法;可持續發展
一、氣候變化對中國的影響
1、威脅農業和糧食安全
氣候變化會導致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增加,高溫、干旱、蟲害等因素都可能導致農業減產。按照目前趨勢,全國平均溫度升高2.5-3℃之后,我國三大主要糧食作物產量將持續下降,溫度升高、水量減少和耕地面積下降可能使中國2050年的糧食總生產水平下降14%-23%,從而出現糧食缺口。
2、對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態系統的影響
氣候變化對中國森林和其他生態系統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東部亞熱帶、溫帶北界北移,物候期提前;部分地區林帶下限上升;山地凍土海拔下限升高,凍土面積減少;全國動植物病蟲害發生頻率上升,且分布變化顯著;西北冰川面積減少,呈全面退縮的趨勢,冰川和積雪的加速融化使綠洲生態系統受到威脅。
3、加劇水資源供需安全
氣候變化已引起了中國水資源分布的變化。同時未來氣候變化將對中國水資源時空分布產生較大影響,加大水資源年內和年際變化,增加洪澇和干旱等極端自然災害發生的概率,特別是氣候變暖將導致西部地區的冰川加速融化,冰川面積和冰儲量進一步減少,對以冰川融水為主要來源的河川徑流將產生較大影響。
4、帶來海平面上升
近30年來,中國沿海海平面總體呈波動上升趨勢,平均上升速率每年2.6毫米,高于全球海平面1.8毫米的上升速率。這直接導致風暴潮致災程度增強,加重海岸侵蝕;在其和淡水資源短缺的共同作用下,加劇了河口區的咸潮入侵程度。
5、對社會經濟等其他領域的影響
氣候變化對社會經濟等其他領域也將產生深遠影響,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應對氣候變化需要付出相應的經濟和社會成本。氣候變化將增加疾病發生和傳播的機會,危害人類健康;增加地質災害和氣象災害的形成概率,對重大工程的安全造成威脅;增加對公眾生命財產的威脅,影響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定。
二、 進行經濟法制創新應對氣候變化的必要性
1、可持續發展的需求
首先,經濟法制創新可以促進《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有效實施,不僅有利于全球轉向可持續發展道路,同時也有利于中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的長遠目標;其次,為應對氣候變化而進行經濟法制的創新,可以積極促進我國的技術進步,開創一種低污染、低資源耗費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2、法律約束的獨特性
應對氣候變化,需積極宣傳應對氣候變化科學知識,提高公眾低碳發展意識,注重發揮民間組織、媒體等各方面的積極性,采取多渠道和手段引導全民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
但從長遠、有效性來看,必須進行經濟法制創新,以法律來對氣候變化的應對方式等進行規定,并對相關違反行為進行責任認定及懲罰,這是由法律約束的獨特性決定的。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過改變人們的動機而改變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選擇做出有效益的行為,從而防止和減少社會所不期待的行為發生,使法律自身成為一種防患于未然的力量,節省社會成本。
3、氣候變化的持續性需求
氣候惡劣變化是人類自工業革命以后,罔顧自然生態系統盲目開發所形成的惡果,且這種氣候變化將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因此應對氣候變化是任重道遠的,其相關所有措施都必須是持續性的,目前,創新經濟法制是唯一能最有效滿足持續性要求的應對措施,且符合自然生態與經濟發展平衡之道。
4、承擔大國責任的要求
一直以來,中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主動承擔大國責任,與國際社會一道,探討適合各國國情并能充分調動各國積極性的應對氣候變化的辦法。因此,創新經濟法制,重視能源節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廣清潔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發展循環經濟,是與中國的大國責任相輔相成的。
三、 中國目前環境立法的成就和問題
我國環境立法的成就可以從以下方面的立法呈現出來:一是污染防治的立法涵蓋方方面面;二是資源保護的立法得到全面發展;三是生態保護的立法正趨于健全;四是特別方面立法得到加強。
盡管環境立法在我國發展迅速,但環境狀況并沒有相應得到根本改善。概括起來,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主要如下:一是環境立法仍難以遏制繼續惡化的環境質量;二是權力高于法律使一些規定形同虛設;三是環境執法機構難以嚴格執法;四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破局;五是維護污染受害者的環境權益困難重重。盡管環境立法還存在很多問題,但這是發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也并非不可解決的。面對挑戰,我們應創新經濟法制以彌補環境立法及執法過程中的問題,以更好應對氣候變化。
四、 如何創新經濟法制以應對氣候變化
1、堅持兼顧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平衡的經濟法制理念
法律作為社會的有效調整機制,必須對人與自然關系進行有效調整,以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首先,自然惡化形成了嚴重的生態危機,威脅到人自身存在與發展。而對這一問題,僅靠經濟手段、政治手段和教育手段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而必須運用規范的強制手段來遏制這種嚴重的形勢,即用法律來制止破壞生態的行為。其次,法律可以調整和平衡各種利益關系。資源的稀缺性產生了經濟價值,導致了競爭。競爭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然而卻刺激了對資源的掠奪,惡化了環境。而利益則是這一切的原動力,因為競爭來源于利益的驅動。法律則可以通過自己獨特的視角調整競爭中的利益關系,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形成對人與自然關系的科學認識,這些都需要法律對其規范化,并付諸于實踐。
2、建設并完善相關法律
2.1、創新經濟法制要明確定義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范圍,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并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工作優先順序;加強相關政策, 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可再生能源完成中國從基于化石燃料發展模式向低碳發展模式的轉型。與此同時,氣候變化相關的經濟法制應該鼓勵擴大森林面積和其他碳匯,為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的規劃和能力提供指導,原則和規范。
2.2、創新經濟法制應該創設統籌中國對內和對外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行動的法律,并能加強與已有相關法律的協調效應,形成完整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
2.3、創新經濟法制應強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性,通過注入集成資源規劃等政策對針對能效項目的投資進行優先安排,使其優先于新發電項目,尤其是煤發電項目。對于已經存在的低能效高排放的項目,應當逐步淘汰。能效項目和需求側管理項目的升級擴發可由一下方式提供財務上的支持 :電價的能效附加,排放配額的拍馬和碳稅。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律都應該盡最大程度將能效及可再生能源項目優先于化石燃料能源項目。
目前我國已制定或修訂了一部分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土保持法》、《海島保護法》等,需要對這些法律進行完善,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以統領其他相關法律,形成完整的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法制體系。
2.4、創新經濟法制應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和成熟經驗。西方發達國家較早掀起了節能減排立法熱潮,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節能減排法律制度體系,因此創新經濟法制應該充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對其節能減排立法進行分析和研究。既要借鑒先進的立法技術和內容,同時應加強技術國際合作和交流,以法律促進溫室氣體減排,不斷構建和實施促進低碳經濟法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參考文獻:
郭冬著:《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關鍵詞]氣候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 戰略情報研究 氣候變化
[分類號]G353 X24
氣候變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困擾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大環境問題,國際社會也為此進行了廣泛合作。目前,旨在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的氣候政策和行動不斷實施,部分行動已經取得階段成果。但無論氣候變化的減緩還是適應行動都與一個地區或國家的資金投入、經濟發展和環境風險等密切相關,因此,氣候政策成為與國際環境政策、外交政策和經濟政策等密切聯系的重要內容。
目前的國際氣候政策總體上具有以國際公約為主體,以區域協作政策為支撐,以國家和地方行動與政策為基礎的框架性特點。氣候政策分析工作涉及氣候的應對立場、適應選擇、減緩行動、行動方案及其組織方式等多層次、多方面內容,尤其是有關溫室氣體排放評估、減排義務和排放配額的分配等更是氣候政策的關鍵內容。與一般的公共政策分析工作相比,氣候政策的分析方法和模式也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要求。
1 氣候政策分析的特殊性
作為當代公共政策的前沿和重要組成部分,氣候政策分析工作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1科學性
氣候政策分析工作需要考慮氣候變化的基礎性科學問題。氣候變化仍是一門年輕的學科,在科學上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這將直接影響氣候政策的決策基礎和執行效果。
1.2歷史性
氣候政策分析工作不能脫離歷史而就氣候變化論氣候變化。目前的氣候變化事實與人類工農業活動和生活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密不可分,在這一過程中,發達國家應付主要責任,如自1850年第二次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是發展中國家的3.95倍,占全球總排放量的79.3%。考慮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也是國際公平準則的重要體現。
1.3全球性
氣候政策分析工作需要認識到氣候變化的全球關聯性以及全球協調的國際一體化框架的重要性。氣候變化雖然會表現出區域的差異,但總體來看,其產生、發展以及影響機制均具有全球聯動效應。某個區域集中的工業污染物排放可以帶來跨大陸的影響,如氣溶膠形成的棕色云可以遠距離遷移;一個地區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也將直接減緩全球大氣溫室氣體濃度上升的趨勢。
1.4政治經濟性
氣候政策分析工作不能忽略政治和經濟因素的影響。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均意味著在常規發展模式基礎上的成本增加,但氣候變化的潛在威脅同樣會帶來巨額的損失,甚至威脅到人類的可持續未來。因此,在分配減排義務和排放配額、支付資金和技術援助時,各國政府和組織會進行艱苦、持續的談判,以盡量減少本國的發展壓力或展現積極的環境立場,政治也因此成為氣候政策的重要影響因素。實際上,氣候問題已經成為最近幾年國際政治和外交博弈的主要議題和重要籌碼。
1.5動態變化性
氣候政策分析需要關注氣候政策環境的動態變化。由于氣候政策對政治、經濟和科學因素極為敏感,尤其是在當前氣候變化科學不斷發展、政治經濟因素變化較快的情況下,氣候政策也表現出快速演替的特征。氣候變化科學上不確定性的減少、政局的變化和動蕩、經濟發展的波動都會直接影響到氣候政策的確立和執行。
除了以上這些特殊性,氣候政策的分析還具有其它一些特殊的方面,如保證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是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根本目標,因此要基于長遠目標開展氣候政策的分析工作(長期性);要盡早制定具有更高執行力的氣候政策,氣候行動實施越晚,成本將越高、損失將越大(緊迫性)。
2 氣候政策分析的主要內容
氣候政策分析工作主要針對政策主體和行動主體展開。政策主體是與氣候變化應對行動和政策相關的計劃、規劃、技術文件、法律和公約等以及主導氣候政策的咨詢、決策、執行和監測等的政策體系。分析工作涉及氣候政策的決策基礎、目標、方案、可行性和效果等內容。行動主體主要包括氣候政策的建議者、制定者、執行者和利益相關者。對行動主體的分析包括這些主體在氣候變化中的脆弱性、恢復力、立場和參與方式等信息。由于損益情況和立場的不同,各行動主體參與氣候政策和行動的方式也有所差異,如表1所示:
3 氣候政策分析的方法
除了一般性的政策分析內容外,氣候政策分析工作格外關注以下內容:①氣候政策的科學基礎:重點分析科學成果對氣候政策的支撐情況;②氣候政策的倫理基礎:分析氣候變化問題相關的環境倫理和公平發展倫理問題;③氣候政策的法律基礎:分析氣候政策在各級法規下的合法性;④氣候政策的技術基礎:主要分析可以支撐氣候目標實現的當前和預期的技術因素;⑤氣候政策的政治基礎:重點分析政治因素在氣候政策中的驅動、阻礙或保障等作用;⑥氣候政策的執行效率:評估氣候政策的組織方式、參與者、資金狀況、實施方案、執行進程和成果等,判斷氣候政策的執行效率和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⑦氣候政策的經濟成本:評估氣候政策實施的經濟成本、風險和預期收益,確定氣候政策實施的投入產出比及其在經濟上的可行性;⑧氣候政策的綜合效益:評估氣候政策對減緩氣候變化和提高適應能力的量化貢獻。
作為公共政策的內容之一,氣候政策的分析方法與一般公共政策分析方法總體上一致,但由于氣候變化問題的特殊性,氣候政策分析方法又與一般的政策分析方法有所不同。總體而言,氣候政策分析特別需要以下幾方面分析方法的綜合運用。
3.1量化歷史責任的分析方法
當前氣候政策爭論的焦點之一是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問題,這關系到當前減排義務和未來排放空間的分配。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義務分擔方式、行動組織/實施方案等工作需要利用數學、經濟、法學、倫理學和政治學等理論和方法來確定,可能涉及的方法包括邊界分析、分類分析、層次分析、問題文件法、文獻評論法、系統綜合分析法、因果分析、回歸分析法等。在歷史責任量化的過程中,更多是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以從多個方面和多個角度確定可以廣泛認可的歷史責任分擔原則。目前氣候變化歷史責任分析主要針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展開,如哪些國家、區域或集團,累計排放了多少溫室氣體,其人均累計排放情況如何等。通過計算確定人類社會在過去(一般是工業化以來)的累計排放情況以及將大氣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安全水平(如550ppm)之下的溫室氣體排放空間,確定全球基于公平原則(如基于人均原則)的累計排放量,繼續分配剩余的排放空間和確定減排義務。這一原則符合國際法準則和公平精神,但由于發達國家的排放空間將因
此驟減,在確定實施細則時阻力較大,因此會在此基礎上發展出若干變通的計算方案。
3.2確定政治影響的分析方法
氣候變化作為當前最緊迫的環境問題之一,與社會經濟運行以及人類社會的未來關系極為密切,再加上同際合作過程中復雜的利益關系和立場,使氣候變化成為當前的國際政治核心問題之一。在氣候政策制訂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國家利益、行業和部門利益、公眾利益和國際形勢等因素的影響,而這些訴求最終將通過政治和政府行為予以體現。通過定性和定量地分析氣候政策過程中的政治影響,可以判斷氣候政策的政治立場、利益訴求等,具體的分析方法包括行為過程方法、假設分析、分類分析、層次分析、問題文件法、系統綜合分析法、德爾菲法、個人判斷法、運籌博弈等。
3.3經濟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方法
一方面,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等應對行動需要采取經濟轉型、能源技術研發、降低能耗、建設適應工程等措施,而這意味著直接或間接地增加經濟成本;另一方面,氣候政策的執行將產生現實或預期的環境效益,減緩氣候變化或增強氣候變化適應和恢復能力可以降低經濟損失。最近的一些研究成果均表明,越早采取氣候行動,則投入越少,損失越低。如Stem報告中提出,如現在就采取措施,在2050年前把溫室氣體濃度控制在450~550ppm的安全水平,則減排的成本大約僅占GDP的1%左右。氣候政策的經濟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方法主要利用計量經濟學等分析方法,如敏感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對比法等。
3.4未來趨勢預測的分析方法
氣候政策的執行效果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如一項海岸堤防工程,僅在數十年后海平面顯著上升或高強度的風暴潮發生時才能體現作用,但其對堤防工程內密集的人口和經濟基礎的保障意義顯而易見;目前正在執行的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其效果也至少數十年后才能有所體現;而且,由于科學上不確定性的存在,對這些效果的預估也就存在更大的不確定性。利用政策分析的方法,如情景分析法、趨勢外推法、回歸分析法、專家判斷法,判斷某項氣候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并對其預期效果進行預估,是氣候政策獲得通過和有效執行的關鍵因素。
4 氣候政策分析的框架模式探討
通過以上對氣候政策分析對象、內容和方法的介紹,基本可以了解氣候政策分析工作的主要內容,但由于氣候政策的政治經濟復雜性和動態變化特征,氣候政策的分析工作往往需要協調多方面的沖突,以相對靈活的模式開展。圖1顯示了氣候政策分析的框架模式,從中可以發現政策過程、環境目標和利益目標三個工作模塊之間的復雜聯系。
4.1政策過程模塊
政策過程模塊是氣候政策分析工作的主體部分。按照公共政策的一般過程,氣候政策也需要經過“問題界定標準確定方案篩選政策制訂政策執行評估監測”等環節,該模塊的分析工作主要包括對以上各個環節的產生、執行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
4.2環境目標模塊
如果不考慮氣候行動的成本、風險和利益分配問題,氣候政策的目標將只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環境目標。該模塊的分析工作主要包括分析氣候政策制訂和實施過程中的科學性、可行性、變化調整的影響因素和環境效益(如氣候目標、大氣溫室氣體濃度目標和適應工程的潛在效益等)。
4.3利益目標模塊
該模塊的工作主要是分析各決策者和利益相關者等行為主體和政策主體在氣候政策過程中的政治立場、利益訴求和風險機遇等信息,反映了干擾或促進環境目標實現的利益因素。
為充分發揮氣象工作在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氣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市地處中緯度地區,屬于南北過渡地帶,是氣象災害多發地區,氣象災害已成為影響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加強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和服務能力,是我市防災減災、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加快發展氣象事業,對于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安康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市氣象事業發展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果,但還存在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不力、氣象基礎設施亟待改善、鄉鎮自動氣象站網建設不完善、精細預報預測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要充分認識氣象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持,為氣象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直接關系到氣象探測基本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和比較性,關系到天氣氣候預測預報與氣象服務的準確性和針對性,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問題。近年來,隨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我市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受到危害和破壞的現象日趨突出。目前,我市有、監利、洪湖3個國家基本氣象站,松滋、公安、石首3個國家氣象站。其中,有1個國家基本氣象站和2個國家氣象站探測環境受到嚴重破壞,達不到世界氣象組織的氣象探測標準,被國家氣象局列入氣象探測環境“黑名單”,必須易地重建。各所在地政府要盡快落實易地建設用地,并解決“三通一平”;氣象部門負責解決易地重建探測設備和辦公場所建設經費。各地要積極支持和協助氣象部門做好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確保氣象探測環境不被破壞或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