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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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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

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范文第1篇

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范文第2篇

邏輯學是一門古老的科學,這門科學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所創立。從兩千多年前中國的墨子和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到近代英國思想家培根、穆勒,從19世紀的馬克思、恩格斯到20世紀對持不同見解的羅素、卡爾納普都曾經對邏輯學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邏輯學與哲學、修辭學和論辯術等方面的學問交織在一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它才逐漸從相關學科中分化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到了歐洲近代,才通用“邏輯”一詞來指稱研究推理或論證的學問,這種用法沿用至今。

一、法律邏輯學的功能定位

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學科則是在20世紀才逐漸形成的。在我國,對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起步更遲,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才有法律邏輯學的教科書問世。從功能上看,法律邏輯學是一門工具性的學科,主要是為人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有用的邏輯知識及邏輯思維方法。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范體系,承擔著保障社會有序、正常運做的職能,同時它還是人們維護自身權益、懲治犯罪行為的基本依據。法律必須具有嚴謹性和準確性,否則它就不可能具有權法律邏輯學教學思維威性,所以在法學理論研究及法律工作的每一個環節,諸如立法、司法、執法都要講究邏輯。法律與邏輯之間向來有著密切的聯系。就立法來講,作為一種行為規范體系,法律必須明確地告訴人們: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公民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等等。法律條文不容含糊其詞,更不可以自相矛盾,不然人們就會無所適從,社會生活就會陷于混亂。所以在制定法律時,必須注意對概念作出準確嚴密的定義,注意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注意不同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不得沖突,這些都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加以推敲和衡量。就司法過程而講,我國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查清事實、核實證據、適用法律一直到審理結案,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判斷、命題、推理、證明、反駁這些思維活動。由于法律邏輯學以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和邏輯規律為研究對象,而這一點又與普通邏輯相同,所以對于初次接觸法律邏輯學的人而言,概念、內涵、外延、判斷、命題、推理等普通邏輯中的術語顯得過于抽象,由于不易于理解,便會使初學者對于法律邏輯學的學習產生畏懼心理,進而由畏懼到抵觸法律邏輯學的學習,從而不能達到學科教學的要求和目的。然而作為任何一個研習法律的學習者或者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的特點之一是講究準確、嚴密,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抑或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案件的審理、定性和量刑,還是律師進行辯論、擬定各類法律文書都是這樣。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達和論證過程是否準確、嚴密,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關系到涉案當事人的命運,關系到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因此決不可以掉以輕心。而法律邏輯學恰恰是幫助法律工作者掌握理性思維、嚴密推理的有效工具,如果沒有法律邏輯學的根基,那么研習者就無法真正掌握法律這門技藝。

二、法律邏輯學理論教學思維探析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關于科學思維和表達的基礎理論學科,它的抽象性往往使人在學習原理時覺得乏味,而思維的確定性和表達的靈活性又常常使人在運用邏輯時感到困惑。為了改變以往那種法律邏輯學教學高頭講章式的艱深和書齋擺設式的空泛,收到既能提高學生邏輯素養,又能陶冶學生高尚情操,既教書、又育人的雙重效果,我在教學實踐中作了一些探索:

(一)明確學習目的并激發受教者的學習興趣

愛因斯坦曾經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對于任何一個法律邏輯學的初學者而言,單一地對他強調學科的重要性,倒不如讓他對該學科產生興趣更能讓他對學習有欲望。本人在從事法律邏輯學的教學過程中,深知法律邏輯學以抽象的推理讓初學者生畏,如果一味地照搬教學大綱,很可能導致大多數學生聽課如同嚼蠟,懈怠之心一生,再往后聽講如同聽天書,實在貽害無窮。故本人在授課伊始便注重培養學生興趣,比如春晚是國內收視率極高的節目,而近年來春晚有小品類節目以腦筋急轉彎為賣點,以該節目為例,指出所謂腦筋急轉彎其實不過是故意違反邏輯的基本規律——同一律而已。以此為例,學生會感覺看似晦澀難懂的法律邏輯學其實并不深奧,于是向學之心漸強。再比如,部分學生癡迷于偵探作品,有些甚至帶到課堂上來看,針對此種情形,本人舉出福爾摩斯如此深入人心,正是因為他屢屢使用科學的演繹法來偵破案件,而演繹法正是邏輯推理方式之一。

(二)采用參與式教學模式提高受教者的主觀能動性

蘇格拉底教學法歷來倍受推崇,一方面是因為它能讓施教者與受教者同時參與,另一方面是在這種平等的討論的同時,雙方產生激烈的思想碰撞,從而使真理得以發現。在教學中,讓學生參與課堂討論,首先能讓學生感到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受到重視,從而會更加認真地去思考問題和理順自己的思路;其次,學生的廣泛參與討論可以使不同的想法得到交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通過討論,學生必然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傳統的教學方法中,施教者和受教者界限分明,施教者主要以講授為主,受教者主要以被動接受為主,二者之間缺乏有效互動,而且受教者可能只是機械理解了施教者的思路,卻很難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而蘇格拉底教學法是一種教師和學生之間互動的教與學的關系,不僅是教師,學生在整個教學中也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通常是教師隨機向某一學生發問,只要該學生能夠回答問題就會被一直問下去,在這一問一答中向在座的學生傳遞著所要教授的信息。教師的問題應具有啟發性,引導學生去發現和理解。整個課堂就是在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互相提問、互相回答、甚至互相爭論中度過。逐步地,不同的個人見解可以形成統一意見,對法律邏輯基本理念和原則的理解也可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而且,不同角度的回答和辯論,還帶來了新的法律思維和視野。更重要的是,學生在獲得法律邏輯知識的同時,也得到了充分地職業化的法律思維和技能的訓練。

常言道:“授人魚,不如授人以漁”,可見學習方法對于受教育者的重要程度,同時,高等教育與其他教育的區別之一就在于受教育者自學意識的樹立,因此在法律邏輯的教學過程中,除了采取蘇格拉底方法提高學生自己思考的能力,還應該讓學生意識到作為法律邏輯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其他社會科學緊密相聯系的,比如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等。要鼓勵學生在課后多讀社科類書籍,并不僅局限于法學書籍,從而達到知識的積淀,分析問題能夠擁有更寬廣的視角,正所謂: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

三、法律邏輯學實踐教學探析

(一)教學內容上要體現法律邏輯的特點

開設法律邏輯的目的主要在于讓學生能利用邏輯知識來解決法學領域中的邏輯問題。教師在講授這門學科時,一定要注意把基本的邏輯原理與法律知識結合起來,并根據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講授。那么,法律邏輯究竟有沒有自己的特點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概念而言,形式邏輯在論述概念與語詞的關系時,認為概念與語詞不是一一對應的。但在法律領域內,概念與語詞卻是一一對應的。例如,“判決”、“裁定”、“決定”、“法人”、“”、“抗訴”、“非婚生子女”等語詞,它們與自己所表達的概念之間,都是互相配對的,不能替代也不能拆換的。同樣,法律定義也有自己的特點。由于法律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所以,法律定義必須是統治階級根據本階級的利益決定的,只要經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規定出來,就要求全社會遵照執行。即使該法律規定得不夠恰當,只要國家沒有修改或廢除,它仍然是合法的、有效的。因此,法律定義只有恰當不恰當的問題,談不到真假問題。此外,法律定義在結構上也有它自身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必須具備若干必要條件,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國家工作人員;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次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一類對象包括若干種不同的情況,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本質特征,這些特征用“或者”聯結。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個定義提示了犯罪中止的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其中一種情況,就屬于犯罪中止。這種定義事實上是一種選言判斷。在推理中,定罪三段論與量刑三段論與一般的三段論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以上例子說明,法律邏輯確有它自身的特點,教學中教師如果忽略了這個問題,那么他所傳授的就是一種邏輯基本規則加法例證的“皮加毛”式的法律邏輯,而并非真正意義下的法律邏輯。

因此,教師在教學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教學。對于模態判斷,要詳細分析實際判斷和必然判斷的區別,對法律條文中常用的帶有“應當”、“必須”、“可以”、“不得”之類的模態詞的判斷要進行邏輯分析。對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消”、“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人”等概念應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方面去區別。此外,為了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結合案例講授推理的邏輯性、有效性;為了提高學生的善辯能力,應把邏輯知識與法庭論辯技巧結合起來進行教學。諸如法庭辯論中反駁的基本技巧、法庭論辯中的論證、各種推理在法庭以及辦案過程中的運用等等。

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范文第3篇

[關鍵詞]邏輯 邏輯學 必然地得出

[中圖分類號]B81-0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9)12-0028-06

“是”是否是邏輯學所必需的東西?這個問題其實并不難回答:“是”在亞里士多德邏輯中是必需的,而在其他的邏輯學理論中則可能不是必需的,例如在現代邏輯中,“是”其實已經被拋棄了。程仲棠先生會認為,上述的回答顯然不夠徹底,“是”在亞里士多德邏輯中也是可有可無的,他本質上要反對的論題乃是“無‘是’即無邏輯”。通過證明“是”在亞里士多德邏輯是可有可無的、在斯多葛邏輯和現代邏輯中則根本不出現,他向我們表明,“沒有‘是’邏輯照樣運行,”(以下簡稱《無“是”即無邏輯:形而上學的邏輯神話》為程文)。在論證中,他將“邏輯”與“邏輯學”這些概念混為一談,盡管他曾有意識地將“邏輯本體”與“邏輯載體”區分開來,但實質上并不能幫助我們弄清邏輯與邏輯學之間的區別。當然,他的這種嘗試本身是積極的。與此相反,王左立先生則對區分“邏輯本體”和“邏輯理論”持批判態度,他認為,“沒有客觀的邏輯本體”,“邏輯理論的普遍性不在于邏輯本體,而在于規則”(以下簡稱《也談無“是”即無邏輯》為王文)。可見,他并沒有發現程先生的觀點的問題所在。不僅如此,他還抹殺了邏輯本體,認為它“是一個形而上學的假設”。因此也可以說,他因批判過度而忽視了邏輯與邏輯學之間的實質性聯系。

一、邏輯與邏輯學

邏輯學不同于邏輯,從直覺的意義上說,其不同之處在于后者似乎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前者則是通過一定的方式(例如文字)得以呈現于我們面前的東西。在不強調“邏輯”一詞的嚴格意義的前提下,我們也可以這樣來表述它們的區別:各種各樣邏輯理論、系統使用了不同語言、采取了不同角度來刻畫客觀的但又無法被經驗的邏輯(思維)。人們在談論那些理論和系統時習慣于稱呼它們為“某某邏輯”但是當我們著意要考察邏輯與邏輯學的關系時,則必須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其實,程文的討論也涉及到了兩種“邏輯”,其一乃是張東蓀等人提出“無‘是’即無邏輯”觀點時所意味的。“邏輯”,其二則是可為全人類所共同具有的“邏輯”。這兩種“邏輯”實際上有所不同,是兩個層次的東西。關于此點,王路先生指出,“邏輯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思維活動的層面,另一個是理論的層面。……邏輯沒有民族性,而表述邏輯的語言具有民族性。”于是,就程文的引文而言,第一種“邏輯”顯然是指“由語言表述出來的”具體的邏輯體系或邏輯理論,即邏輯學,而第二種“邏輯”則是“被語言所表述的”邏輯或邏輯思維。但問題是,程文在提出其所要反對的觀點即“無‘是’即無邏輯”時,并沒有明確指出其中的“邏輯”一詞究竟是指邏輯還是邏輯學,更沒有對二者加以嚴格的區別。

假設程文的引文準確無誤,那么張東蓀在論述其觀點時,總是針對“形式邏輯”或“西方式的邏輯”。如“張東蓀認為,形式邏輯是西方語言系統的產物,中國語言不合于其系統,自與此種邏輯有‘桿格不入’之處。”“(張東蓀)最后作出結論說:‘此即所以中國沒有西方式的邏輯的緣故了’”。顯然,張東蓀在這里所談的“邏輯”乃是一種邏輯理論或邏輯學說,是邏輯學。而且程文也肯定了這一點,因為作者說:“我也認為:‘中國古代沒有邏輯學,而只有邏輯理論的萌芽。’”“張東蓀基于文化主義邏輯觀而創立的無‘是’即無形式邏輯論,就為‘是’的邏輯神話奠定了基礎。”而這里所謂的“形式邏輯”或“西方式的邏輯”準確地說是指亞里士多德邏輯,的確只產生于西方,即為使用包含to be語言的民族所創造,它當然不是某種可以為全人類共同具有的“邏輯”(這里的“具有”不是就使用而是就創造的意義而言)。但是從將“中國古代無邏輯學”說成“中國古代無邏輯”那一刻開始,程文就注定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按照‘核心’說,邏輯只屬于語言中含有‘是’的民族,無‘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無邏輯,不但沒有邏輯學,而且沒有邏輯思維,這樣,邏輯具有全人類性質的論題豈不是完全落空?”如果受到民族自尊心的激發,我們也許會同意上述質疑,而且“無‘是’的民族沒有邏輯思維”這樣的觀點也的確很荒謬。然而,這里卻產生了一個嚴肅的問題:程文所質疑的不應該是“無‘是’即無形式邏輯”嗎?程文的論點悄悄地發生了轉變。無疑,這是由概念上的混淆所造成的。

這種混淆在程文中還有多處體現。程文在開始處明明要反對的是“形而上學與邏輯學之間具有共同的核心”這個觀點,即“從無‘是’即無本體論,推出無‘是’即無邏輯學。這是一個類比推理,依賴于一個哲學預設:形而上學(核心就是本體論)與邏輯學的根本性質是相同的。”但在接近結尾處得出的結論卻是“邏輯和形而上學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因為,邏輯“不受語言的支配。不會因語言的不同而異”,而形而上學則“沒有全人類性,是依賴于西方語言的”。Ⅲ單獨而言,兩處的具體論述并沒有什么問題。它們有著獨立的意義。但在將它們納入同一個論證的整體之中后,我們明顯可以感覺到整個論證的問題所在:后者的“邏輯”與前者的“邏輯學”含義根本不同,而在程文那里最終還是被等同視之。盡管“邏輯和形而上學有共同的核心”這樣的觀點的確存有問題,因為正如程文所表明的那樣,現代邏輯中是沒有“是”的,但歸根結底,程文所要反駁的應該始終是“王路先生的觀點”才對。而事實上,王路先生也指出,“當我說邏輯以‘是’為核心的時候,我指的是亞里士多德邏輯和傳統邏輯,而不是指現代邏輯……當我說形而上學以‘是’為核心的時候,我指的首先是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程文似乎沒有注意到這其中存在的差別,于是為了證明“是”不是“邏輯”所必需的東西,不得不求助于區別“邏輯本體”和“邏輯載體”這兩個概念。當然這種嘗試的效果并不理想,因為區別乃是在沒有擺脫上述混淆的前提下進行的。程文認為,“‘邏輯本體’……指的就是‘邏輯本身’。追問‘什么是邏輯本體’,就是等于追問‘邏輯是什么’或‘邏輯研究什么’,所以,‘邏輯本體’、‘邏輯本身’與‘邏輯的研究對象’,實質上是同一概念”。對于“邏輯本身”,可有兩種追問方式:(1)如將此處的“邏輯”理解為“具有全人類性的邏輯”,即“邏輯是什么”;(2)如將此處的“邏輯”理解為“由語言描述出來的邏輯”,即“邏輯學是什么”。但是,就“邏輯的研究對象”而言,這里的“邏輯”必定是指“邏輯學”,確切地說,是某種“邏輯學說”或“邏輯理論”。程文談到,表示邏輯本體的語言形式可以不一樣。同樣的邏輯本體可以由于表達語言(即邏輯載體)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邏輯理論。那么這里的“邏輯本體”似乎就不能在“邏輯學”的意思上等同于“邏輯本身”,因為邏輯本體如果是邏輯載體所耍

表達的對象,那么就不能是各種各樣的邏輯學說、理論。一個是所要表達的對象,一個是表達之后的結果,兩者顯然不同。不過,即便我們承認,程文這里所論述的“邏輯”是第二種理解意義上的“邏輯”,“邏輯學本身”即邏輯學所是的東西也不等同于“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因為,程文舉例說,傳統詞項邏輯實質上是類邏輯,類之間的關系和規律就是其研究對象,即邏輯本體。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所謂邏輯本體,實際上是指邏輯學本體。當我們問“傳統詞項邏輯的邏輯本體是什么”時,按照程文的意思,也就是問“傳統詞項邏輯是什么”。而對此的回答則是“類之間的關系和規律”。這實際上也是“傳統詞項邏輯研究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是我們怎么能說傳統詞項邏輯就是其所研究的對象即“類之間的關系和規律”呢?事實上,程文的意思應該是傳統詞項邏輯所表達的本體意義上的邏輯乃是“類之間的關系和規律”,盡管這種觀點可能有問題,但這種表述是沒有問題的。只不過程文沒有說清楚這一點,之所以如此,還是因為其混淆了“邏輯”和“邏輯學”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

此外,程文似乎有意于將某種邏輯理論(例如三段論)作為一個層次,而將以不同語言表述該邏輯理論形成的東西(例如亞里士多德表述的三段論和嚴復表述的三段論)作為另外一個層次。但問題在于,當其談到“邏輯本體”和“邏輯載體”的區別時,邏輯理論則相當于邏輯載體;而當其談到“傳統詞項邏輯”及其不同的表述方式時,似乎又將邏輯理論放到了邏輯本體的層次。誠然,我們可以將后者視為在邏輯學層次上的再次分層。然而這種理解并不能全面地展現程文的本意,其中之混淆可見一斑。縱觀程文,其為了反駁“無‘是’即無形式邏輯(或西方式的邏輯)”(確切地說,這里的形式邏輯是指亞里士多德邏輯。如果其指的是包括現代邏輯在內的所有邏輯學說的話,那顯然是一個假的陳述。因為即便這種觀點的持有者自己也會承認,現代邏輯中沒有“是”。而這樣一來,程文也就至少失去了一半的意義)就將這個論題換為“無‘是’即無邏輯”

(顯然將某種邏輯學說或理論與邏輯混淆了)。然后又將“邏輯”與“邏輯學”混為一談,通過論證所有的邏輯學說或理論都可以沒有“是”,進而說明其所要反駁的觀點不成立,最終將該觀點發揮為“無‘是’即沒有邏輯學,沒有邏輯,甚至也沒有邏輯思維”,并對之一番痛斥。可以說,概念的混淆恰恰在程文的論證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邏輯與語言

如果說,從論點的轉換來看,程文將邏輯視為邏輯學,這是一種混淆,那么在王文那里我們看到了另外一種混淆,即將邏輯學視為邏輯。

對于程文區分出邏輯本體和邏輯載體(盡管這種區分并不清楚),王左立先生給予了批判:“因為邏輯理論所規定的只是語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對于邏輯理論來說,邏輯本體的假設不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可能由于程文對于“邏輯本體”概念并未做出清楚而準確的說明,所以在這里,王文使用了“邏輯本體的假設”一詞。與程文中的混淆不同,王文取消了邏輯的獨立意義,而將其歸之于邏輯學,把邏輯所具有的普遍意義視作在邏輯學中做出規定的結果。這是另外一種邏輯與邏輯學之間的混淆,澄清這種混淆,必須確立這樣的信念:邏輯有著區別于邏輯學的獨立的本體意義。

于是,我們首先應該考慮這樣一個疑問:邏輯本體即“邏輯’’是由假設產生的嗎?王文的回答是肯定,這是混淆邏輯與邏輯學的直接原因。反駁由三個部分構成。(1)要說明王文據以取消邏輯獨立意義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將邏輯視為本體性質的東西并不會造成巨大的危害。(2)指出取消邏輯的獨立意義會導致王文的觀點內部產生問題。(3)給予邏輯獨立的本體意義以較為合理的解釋,以便明確,在這種意義上邏輯與邏輯學之間差別是不可以消除的。于是,即便我們相信或堅定地認為,存在“邏輯,,這樣的東西,這的確可以算得上是一種邏輯實在論,但這也并不意味著邏輯實在論就是錯誤的形而上學理論。王文在這里并沒有給予太多的論證,而是認為葉峰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實際上,正如葉峰所說的,“數學實在論與科學實在論是不同的觀點”。數學實在論與邏輯實在論同樣也是不同的觀點,因為前者的問題源于其承認無窮數學對象的存在,導致了認識論難題;后者主要強調的乃是邏輯真理的客觀性,以及邏輯是一種發現而不是發明。因此即便數學實在論被證明為是一種“錯誤的形而上學理論”,這并不代表邏輯實在論也是如此,至少這并不為前者的“錯誤”所直接蘊含。

既然談到“邏輯”這個東西是否客觀存在的問題,那么難免會產生邏輯實在論和反實在論的對立。就承認邏輯的客觀性而言,無疑就是一個實在論者;那么王文所持的無疑就是反實在論的立場,因為其否認了邏輯(本體)的客觀性。如果再進一步追究的話,王文的觀點應該非常類似于一種約定論,因為王文認為。“邏輯理論的普遍性不在于邏輯本體,而在于規則。接受一種邏輯理論就是接受一種使用語言的規則”:“人們無法根據邏輯本體構造邏輯理論。在構造邏輯理論時,人們所能憑借的只有語言。語言的結構對邏輯理論的產生有直接的影響,邏輯理論的形態也必然受到語言的約束”,而約定論則是反實在論的一種,其主張邏輯命題的必然性或普遍性“來自于我們使用我們自己語言的方式”。顯然約定論也是遭到質疑和批判的,而其中恰恰有意思的質問正是:“如果邏輯真理只是由于我們隨意選取的某些語義規則和約定為真,那么它們怎么可能普遍適用于一切科學領域,獨立自存的世界為什么會服從我們中某些人的一時興趣呢?”。如果王文的觀點是正確的,那么我們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回答,即邏輯真理(或邏輯命題)具有普遍性,乃是因為承認(構造)這些邏輯命題的邏輯理論普遍地被人們所接受,人們遵守理論中的那些規則,因為它們被認為是正確的。然而,這里可能存在這樣的循環論證:那些邏輯命題和規則為何被“普遍地”接受?顯然因為它們是正確的或具有普遍性;為何它們是正確的或具有普遍性?乃是因為我們接受了(或承認了)它們。約定論難以擺脫追問,就像難以避免如此循環的回答一樣。即便我們拋開約定論的問題,王文同樣會面臨這樣的質疑:雖然一個邏輯理論在給出規則時依照的是語言的形式結構,那么語言的形式結構又是從何處而來呢?對語言的整理只是將這些形式結構發掘出來而已。如果它們也是構造的,那么盡管構造時可能很隨意,但也得(或許是不自覺地)遵守起碼的規則,即構造必須是邏輯的,因為邏輯將指明,哪些隨意性的構造可能導致諸如循環論證或矛盾等不好的結果。否則,我們如何能從構造出來的東西中發現“正確的形式”呢?然而按照王文的觀點,一切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則不是在構造之后才會產生的嗎?似乎邏輯有可能在構造行為發生之前就存在著,因為我們的一切行為及結果如果要具有合理性、正確性或普遍性就必須首先有一基本的判定原則,在一切關于合理性、正確性或普遍性的問題產生之前,首先應該問的則是是否合乎邏輯。在這里,王文的觀點遇到了麻煩:邏輯的規則是通過構造而產生出來的,但是構造本身又必須遵守邏輯的規則,而構造要遵守正在構造的原則,這正如工匠用一個正在鍛造的錘子來鍛造這個錘子一樣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承認“邏輯”這樣的東西是實在的,那么麻煩似乎就可以消除了。然而,王文指出,如果邏輯是一種實體,那么我們就落人了“柏拉圖主義的窠臼”。事實上,王文將弗雷格與柏拉圖主義相提并論并不十分妥當,因為柏拉圖認為我們感官所直覺的世界并不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世界,而是變動不居、虛幻的世界,是實在世界的表象或現象。但是弗雷格顯然并沒有這么做,他只是認為“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覺的東西”,而且“也不是表象”,所以它必須屬于第三種范圍,“屬于這種范圍的東西在它們不能被感官感覺這一點上是與表象一致的,而在它們不需要它們屬于其意義的承載者這一點上是與事物一致的”。實際上邏輯并不是所謂的實體,它既不類似于實際存在的事物,又不是像飛馬那樣的虛構對象,也不像數學研究的抽象對象。因為實體要么被理解為“在最嚴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義上說,是既不述說一個主體,也不在一個主體之中”(此為第一實體),要么被理解為“作為屬包含第一實體的東西”。顯然邏輯既不是個體,也不是所謂的屬,正像數學關系本身不是實體一樣(盡管實在論者認為數是抽象個體),邏輯也不是實體。

正如有的哲學家所說,“邏輯充滿世界”,但邏輯卻不是物質世界中的任何感覺事物。對于所有的感覺事物,我們都能說出有意義的命題,因為這些命題表達了關于感覺事物的事實。“邏輯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世界的一個映像。邏輯是先驗的。”這就意味著,邏輯不在世界之中。因此,邏輯應該是不可說的。我們無法像描述一座雕像那樣直接用我們的語言對邏輯進行刻畫。然而,我們顯然可以通過分析那些體現邏輯的語言來了解邏輯。邏輯整個地體現在我們的語言之中,它不是顯現于語言的內容上,而是展現在構成語言的結構上,而語言并非指一般意義上的言語,乃是命題的總體。就語言的具體內容而言,我們不能稱其為邏輯的或非邏輯的,所以邏輯并不體現于單個的原子命題(如“亞里士多德是哲學家”)或命題變元(如“p”)上。當我們稱一個東西是邏輯的,總是就其結構形式而言,而當我們說一個形式是邏輯的,實際上是說所有具有這種形式的命題都是真的。因此,邏輯不是體現在任意的命題形式之中,在“Fx”和“FxQx”這樣的命題形式中我們依然看不到邏輯,只有在“FxFx”這樣的命題形式中,邏輯才得以體現。于是可以說,邏輯體現在邏輯命題(重言式)的結構形式之中。這種結構形式在語言(不管是自然語言還是人工語言)從來都是表現為一種語言的結構形式,因而我們不能說這樣的語言的形式結構就是邏輯,但邏輯乃是體現于此的。雖然我們無法明確。這是否是解釋邏輯獨立的本體意義的唯一理論,但上述觀點至少給我們提供了另一個不同于王文的更為合理的思考方向。沿著這種方向,我們發現,邏輯不同于邏輯學的地方恰恰在于其具有本體性質,并非像邏輯學的系統或理論那樣由假設或構造而成,而是具有獨立意義的、客觀的。面對王文抹殺邏輯本體(或本體性質的邏輯)從而產生在其理論內部無法消解的問題,承認一個客觀實在的邏輯對于邏輯命題(真理)的普遍性而言的確是必需的。當然如果我們能夠證明,這個客觀實在的邏輯并不像王文所意味的那樣是一個實體,因而它與所謂柏拉圖主義沒有關系,那么王文的反駁自然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

三、合乎邏輯與“必然地得出”

邏輯是實在的,而又不像實體那樣。就像框架之于建筑的情況一樣,能夠被我們感覺到的就是墻與屋頂,而建筑的框架并不是某種物質性的東西。然而,我們卻不能否認這個建筑是有框架的。如果不幸的話,一場大火將建筑毀掉,我們會發現,在原來的墻和屋頂成為斷壁殘垣的同時建筑的框架也不見了。或許有人會因此反對說,框架依附于物質性的墻和屋頂。然而,當我們考察的不是一個實在的建筑而是一張建筑框架圖時,就會發現沒有那些物質性的墻和屋頂,框架依然是實在的,盡管這時框架是通過線條表現出來的(事實上,線條表示的不是框架,而是墻與屋頂)。我們如果非要說框架依附于一定的物質,那么至少這種依附關系不同于門窗與墻之間的依附關系。因為,框架整個地是從那些建筑或建筑圖中顯現出來的,它與那些墻、屋頂以及線條一樣是實實在在的。如果這一點還不能讓人信服,那么原因可能就是,我們總是以為結構是我們能夠通過感官覺察出來的。為了更為本質地說明問題,我們可以承認無論是建筑還是建筑圖都能夠幫助我們“看到”框架,其中我們見到的墻、屋頂都確有其物,我們所見到的線條確有其代表物,可是框架既不是“其物”,又不代表“其物”。或許我們可以說其背后也有一個東西在支持著它,但不管怎么樣,那個東西肯定不是什么心理構造出來的東西。因此,我們應該理解弗雷格的真知灼見,當一個東西不是心理的東西,那么就肯定是實在的,無論它是實在的物質還是實在的結構。邏輯的實在性也如此。然而,人們恐怕更傾向于認為,邏輯與建筑的框架不完全相同,而命題(或語言)的結構卻與框架相似。這一點并不是關鍵,關鍵在于上述說明了,的確有第三種類型的實在,其既不同于具體事物的實在,又不同于心理產物的實在(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因而邏輯是實在的,其實在性是不可否認的。其實在性的確立,產生了這樣兩個有利的結果:(1)這再一次說明,邏輯學的理論或系統可能包含了主觀構造的因素,這與邏輯不同;(2)與我們的常識不相一致的是,即便一個理論或系統通過“必然地得出”將邏輯刻畫出來(即做到了合乎邏輯),也不能說其本身就是邏輯。顯然,這是我們難以嚴格區分邏輯與邏輯學的病根所在。第一點在前面我們已經做出較為詳細的討論,下面將著重說明后一點。

嚴格地說,邏輯的確不同于命題的結構,實際上也不能簡單地說它體現于命題的結構中。如前所述,邏輯是通過邏輯命題即重言式,確切地說是其結構體現出來的。當我們說“亞里士多德是奴隸”,人們會認為我說了一句假話。便我說“亞里士多德是顏色”,人們也只會認為我在這里的謂詞使用不當,沒有遵守一定的語法規則,而不會說我邏輯混亂。然而如果我說“亞里士多德是顏色,因此,他不是顏色”,在語言規則允許的情況下,人們一定會說我在邏輯上犯錯誤了。因為邏輯并不在簡單(原子)命題的結構中顯現。當我們提起“不合邏輯”這樣的說法時,總是就形式或推理而言的。重言式具有合乎邏輯的形式,而矛盾式所具有的形式是不合邏輯的。不過,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我們解釋一下:邏輯在重言式的結構中得以體現以及在合乎邏輯的形式或推理中顯現出來。這實際上包含了兩個方面:語法的方面和語義的方面。這兩個方面能夠彼此協調一致的嗎?當然。“必然地得出”這種提法將這兩個方面協調起來:一個推理是邏輯的,這就意味著由其前提真可必然地得到其結論為真,換言之,其前提和結論構成的蘊涵式是重言式。相反地,對于一個邏輯命題而言,我們可將之等價地變形為一個蘊涵式,于是我們知道,由其前件(前提)為真,必然可得出其后件(結論)為真,不管我們是否能夠構造出從該前提到該結論的一個推理。王路先生主張:“必然地得出”道出了邏輯的真正意義。他更傾向于接受“無‘必然地得出’即無邏輯”這個觀點。我認為,這一點是有意義的。“必然地得出”的確向

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范文第4篇

關鍵詞:語義對立 語義相對 親屬詞

1. 引言

對于反義詞的定義問題,大部分語言學家持相同看法,反義詞指意義相對立或相反的詞。

那么反義詞中除了意義對立或相反的詞之外,還有別的情況存在嗎?意義相關的詞能稱得上是反義詞嗎?若是反義詞,是否所有意義相關的詞都是反義詞呢?用什么方法能夠證明有些意義相關的詞不是關系反義詞呢?本文將從反義詞的定義入手,指出對立反義詞即關系反義詞是反義詞的類型之一,但傳統語法中有個別觀點不太準確:大部分語言學家把表親屬關系的成對詞全部歸入關系反義詞,這種觀點過于絕對。文中用句子換位的方法來驗證一部分成對親屬詞不屬于關系反義詞,也就不屬于反義詞。

2. 反義詞

反義詞(antonym)在傳統詞匯學中一般被界定為詞義相反的詞。這個定義不夠全面,詞義相反或意義相反這個說法過于籠統,不能把語言詞匯中的反義現象全部概括進去。邏輯學家把反義詞分成三類;語義矛盾的詞,語義相反的詞,語義相關的詞。

現代語義學利用義素分析理論、邏輯學中概念同異理論等來研究反義詞問題,對反義詞這一現象的認識大大深化,并找到了一些確定反義詞的原則,提出了比較科學的反義詞分類標準。現代語義學在分析反義詞的語義關系時常用“對立”這一術語,也就是說反義詞語義關系的基礎即對立。

郭聿楷、何英玉在語義學概論(66)中指出;對立是在同和異的基礎上建立的相互關系。詞義對立是指兩個義位間在同和異的基礎上構成的不同類型的相互關系。

并非隨便拿兩個詞來都可以進行反義詞對比分析,如“人”和“關系”,“房子”和“宇宙”等,都不能進行這種對比分析。

邏輯學認為,概念有可比概念和不可比概念之分。兩個可比概念有共同鄰近的類概念(上位概念),如“輕”和“重”有共同鄰近的類概念“重量”,“遠”和“近”有共同的類概念“距離”,“男人”和“女人”有共同的類概念“人”,等等,這些都屬可比概念。不可比概念則無共同鄰近的類概念,如“人”和“樹”的關系,“房子”和“宇宙”等等都屬不可比概念。可拿來進行反義詞比較的兩個詞只能是表示可比概念的兩個詞。也就是說,只有表示可比概念的兩個詞才能構成一對反義詞。

義素分析理論、詞義對立理論、邏輯學中的概念同異理論都被成功地運用到反義詞的分析研究中。

從義素分析的角度看,有共同元義素的兩個義位,也就是有共同上位義位的兩個義位,才能構成反義詞。從邏輯學的概念同異關系的角度來看,只有表示全異關系的兩個詞才能構成反義詞。從詞義對立的角度看,反義詞的對立關系屬交叉對立類型。(郭肇楷 何英玉 2002語義學概論)

喻云根在《英漢對比語言學》中也指出:詞匯里,詞義的性質相同,而具體的邏輯內容相互矛盾或對立的一些詞,彼此互為反義詞。反義詞的語義從邏輯上看,都是同一上位概念的幾個矛盾或對立的下位概念。從義素上看,反義詞之間只有一個義素的差別,其他的義素都相同:

boy[+人-成年+男性]

girl[+人-成年-男性]

一對成反義關系的義位必須有共同的元義素,或者說必須有共同的鄰近上位義位。所以,反義詞表示的語義對立是同一范疇、同一屬性、同一類運動或狀態中語義的對立、矛盾、不相容。

3. 對立反義詞(關系對立詞,相關對立反義詞)

3.1 相關對立反義詞

有些詞是相關對立關系,所表示的對象互相依存,互為存在的前提,這類詞屬于反義詞嗎?應稱為哪種反義詞?

王文斌{2001}指出:在語義上既表示彼此對立又表示相互依存關系的詞是對立反義詞,也稱關系對立詞(relational opposites)。也就是說,一方的存在是以另一方的存在為前提,彼此形成一個對立的統一體(converse antonyms),對立反義詞的詞義相互依存。對立反義詞之所以也稱為關系對立詞,其原因是對立反義詞之間往往存在著某種特定的關系,如時空關系、親屬關系、上下級關系、方向關系、所屬關系等。(王文斌 2001,P224)如:own―belong to、up―down、come―go、host―guest、buy―sell、husband―wife等等。這些對立反義詞都具有一種相互依存關系,每一對都構成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如果我們說Mary owns this book,在邏輯上就等于說This book belongs to Mary。

相關對立關系屬于邏輯學中概念同異關系的哪種類型?如“丈夫”和“妻子”二概念的外延是相互排斥的,二者相加應是“夫妻”。“夫妻”應是“丈夫”和“妻子”的鄰近上位概念,“丈夫+妻子=夫妻”,兩者之間不可能有中間的、過渡的狀態。所以,“丈夫”和“妻子”應視為全異關系中的矛盾關系。與互補對立反義詞不同的是,“丈夫”和“妻子”之間有語義相對關系,二者互為依存,而一般互補對立反義詞無此特點。所以,相關對立反義詞可視為矛盾關系的特殊類型。相關對立反義詞有矛盾關系,將這類詞歸入反義詞類型是合理的。

3.2 相對詞與反義詞

呈相關對立的反義詞表示的對象相互依存,互以對方為存在的前提,有了其中之一就意味著對方存在。如“妻子”和“丈夫”,“主人”和“客人”,“買”和“賣”等。某些學者把相關對立反義詞排除在反義詞之外,只將這類詞歸入“語義相對詞”。郭聿楷、何英玉指出“語義相對詞是指兩個詞的詞義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在同一情景中一個詞的存在就意味著、暗示著另一個詞的存在。典型的例子是“買”和“賣”、“妻子”和“丈夫”。在同一情景中,有‘買’必有‘賣’,‘買’的存在就意味著‘賣’的存在。在同一情景中有‘丈夫’必有‘妻子’,‘丈夫’的存在就意味著‘妻子’的存在。詞義之間的這種關系就是語義相對,有語義相對關系的詞就是語義相對。”

相對詞和反義詞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還是相互關聯的兩個概念?語義相對詞與其他反義詞一樣,既有共同義素,也有對立的義素。如“買”和“賣”二詞的義素構成中有共同義素,都包括諸如“商業行為”、“物與錢交換”這些義素;二詞中有包含不同的、呈相對關系的對立義素:一是“以錢換物”,一是“以物換錢”。這種相互對立的義素正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出發點表示同一對象,兩者互為依存。與其他類型的反義詞不同,每個語義相對詞在每一情景中都暗示另一詞的存在并以后者為存在條件。其他類型的反義詞無此特點。如“張三是男人”并不意味著某個“女人”的存在;“飛機在起飛”也并不意味著另一某物在“降落”。這些反義詞只是在語言體系中有相對立的另一詞存在。所以,語義相對詞可視為反義詞中的特殊類型。

伍謙光(1987)也指出,有些詞在語義上不是矛盾的或相反的,而是相對的,有了其中一個,就會暗示還有另外一個或引起另外一個來;他還指出相對關系有兩種情況:

1) 強相對關系:如“買”、“賣”之間,“夫”、“妻”之間

He sold a book to me.

I bought a book from him.

上句說“他賣給我一本書”,也就是說“我從他那兒買了一本書”,兩句話的意思完全相同,陳述的是同一個事實:我和他之間在買賣書。

2) 弱相對關系:某三個詞之間存在的相對關系:

Mike offers a gift toJane :Jane either accepts the gift or refuses it.

這句話表明這樣一種相對關系:亨利送給珍妮一件禮物,她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二者必居其一。

4. 親屬關系詞

需要特別提到的一點,許多書上提到表親屬關系的成對詞屬于對立反義詞,這種觀點不太準確,因為有部分親屬詞不屬于此列。《現代語義學》中,束定芳教授舉例:father,mother;brother,sister;father,son屬于關系反義詞;王文斌教授在《英語詞匯語義學》中也有同樣的例子出現。我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說,father,mother;brother,sister等成對親屬詞不屬于此類反義詞,其中只有father,son屬于關系反義詞。“父子”,“母女”,“夫妻”等成對的反義詞在同一情景中都能相互依存,一方存在暗含另一方存在的特點,所以這些詞是語義相對詞,也就屬于關系反義詞。但像“父母”,“兄妹”等詞雖然有相互依存的特點,比如說有“父親”必然有“母親”;但這些成對親屬詞并不是從不同方向,不同角度表示同一種親屬關系,也不表示相互對立的親屬關系。例如,“父親”不是“母親”的“父親”,“母親”也不是“父親”的“母親”;這和“丈夫”,“妻子”之間的關系不同,“丈夫”是“妻子”的“丈夫”,“妻子”是“丈夫”的“妻子”。“父親”,“母親”是相對于“子”“女”說的,是“子女”對他們的稱謂,所以,“父親”,“母親”只能與“兒子”,“女兒”構成對立親屬關系。

“兄弟”和“姐妹”也不屬于對立的親屬詞,因為“兄弟”的存在不一定以“姐妹”的存在為前提,有“兄弟”不一定暗含著有“姐妹”。但如果把這一對詞換成兩對就可以了,即“兄”和“弟”,“姐”和“妹”,這兩組詞可以稱得上是關系對立詞。

郭聿楷、何英玉在《語義學概論》中提到,語義相對詞可以在兩個句子中相互代換,代換時,會引起句子的主客體換位,但兩句話表示的事實都是同一個:

John sold a car to mike.

Mike bought a car from john.

這兩句話中的語義相對詞“買”和“賣”相互代換,代換后,第一句話的主體John變成第二句話的客體,第一句話的客體Mike變成第二句話的主體,但兩句話表示的客觀事實是同一個,即“John和Mike之間買賣過汽車”,兩句話只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出發點陳述同一個事實。

Tom is the husband of Mary.

Mary is the wife of Tom.

這兩句話中的語義相對詞“丈夫”和“妻子”相互代換,代換后,第一句話的主體Tom變成第二句話的客體,第一句話的客體Mary變成第二句話的主體,但這兩句話也是從不同角度陳述的同一個事實:“Tom和Mary是夫妻”。

我們用同樣的方法來驗證一下“父親”和“母親”,“兄弟”和“姐妹”這兩組詞,看成對詞之間是否可以進行這種句子間的代換:

Mr Smith is Mary’sfather.

如按上述主客體交換后,把“父親”代換為“母親”,代換后,這句話變為:

Mary is Mr Smith’smother.

這兩句話是符合語法的,但顯而易見的是第二句話完全不符合語義邏輯關系,兩句話所說的更不是同一個事實,所以這組詞不是相對親屬詞,也就不是關系反義詞。

同樣的方法驗證“兄弟”和“姐妹”:

Tom is John’sbrother.

把brother代換為sister,主客體Tom和John顛倒位置,得到句子:

John is Tom’s sister.

很顯然,這句話也是不符合語義邏輯關系的,從而說明了這對詞也不屬于關系反義詞。

用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證明son-daughter,grandfather-grandmother,niece-nephew,aunt-uncle等親屬關系詞不屬于關系反義詞。

親屬詞有哪些種類?哪些種類屬于關系反義詞?哪些不是?

王逢鑫(2001)指出:親屬詞是表示親屬關系的詞。親屬關系是一種特殊的人類互反關系,包括親嗣關系、配偶關系和血緣關系。親嗣關系指父母與子女的垂直關系,這類親屬詞有father-son、father-daughter、mother-son、mother-daughter這四種關系。這類表親嗣關系的親屬詞都屬于關系反義詞;配偶關系指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兩性之間的水平關系,即husband-wife、father-mother、aunt-uncle、grandfather-grandmother等,這類關系詞中除了husband-wife之外,其余的表配偶關系的親屬詞不是關系反義詞;血緣關系指除親嗣關系以外的具有相同血統的親屬關系,包括不同輩分之間的垂直關系如,如grandfather-grandchild、uncle-nephew等,也包括相同輩分之間的關系,如brother-sister、niece-nephew等,其中表垂直關系的親屬詞屬于關系反義詞,表相同輩分關系的不是關系反義詞。

所以,我們在界定關系對立反義詞時,不能籠統的把親屬關系詞都納入其中,而要把一部分特殊親屬詞(上文已列出)排除在外,

5. 結語

本文對英語中的關系對立詞進行了分析,指出關系對立詞屬于反義詞,稱為對立反義詞或關系反義詞;文中重點提到親屬關系詞,其中部分親屬關系詞不屬于關系對立詞,也就不是對立反義詞或關系反義詞,并結合句子的換位進行了驗證。我們在學習對立反義詞時應該注意到這種特殊情況的存在,避免在語言使用中出現錯誤。

參考文獻:

[1]郭聿楷,何英玉.語義學概論[M].北京: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2.

[2]束定方.現代語義學[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5.

[3]王逢鑫.英漢比較語義學[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4]王文斌.英語詞匯語義學[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5]伍謙光.語義學導論[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邏輯學概念之間的關系范文第5篇

1 唯物主義反映論

在認識的前提和來源的問題中,“唯心主義者認為理性是一切認識的唯一源泉,而唯物主義者認為可感覺的既存世界才是一切認識的源泉”。狄慈根首先堅持了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將上帝趕出自然界,將物質世界確定為認識的對象和來源,為認識論建立了科學的唯物主義基礎。在此基礎之上,狄慈根還堅持了認識的唯物主義反映論。正如他在一個比喻“概念和事物的關系就像相片和本人的關系”n{所說的,“思想是腦機能與某種對象結合而生之子”,認識是客觀的事物在人腦中的反映。列寧曾高度評價過狄慈根的這一思想,“包含著和不可知論、馬赫主義、唯心主義不同的唯物主義的全部認識論基礎”。

  同樣難能可貴的是,狄慈根不僅僅看到了認識的根源是客觀物質,還認識到認識對客觀存在具有反作用。他批評機械唯物主義看不到思維的能動作用,并且用比喻藝術性地描述了認識的這一特點。他說:“創造出來的精神這個自然之子卻是一盞明燈,’已不僅能照亮自然界外部,而且也能照亮自然界內部”’4{。這句話中“自然界外部”是指人的精神世界,即人的思想和意識;而“自然界內部”則是指客觀存在、物質世界,“精神”正是由于具有某種能動作用,才能反過來照亮“自然界的內部”。

2 實踐觀

在認識的過程中,狄慈根對實踐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也對其進行了必要的思考。狄慈根強調認識對實踐的依賴關系,主要是從兩個角度來論述。

首先,科學以經驗為前提條件,離開實踐后科學的存在和發展就無從談起。他說:“誰想對星有些人是,就要望天;誰想增進他關于植物的知識,就要去收集植物;誰要研究精神,就不應沉思”。即是說,要獲得對于客觀事物的科學認識,就必須要依靠時間活動來達到。

另外,狄慈根的思考不僅停留在實踐是認識的來源上,他還看到實踐是檢驗認識的標準。他說:“我們聽到、看見、嗅著>)卜且在其中生活著、呼吸著的世界,是真理的世界或真實的世界,這是一個事實”。而這個事實應該如何去證明呢?正如“怎樣證明桃子是好吃的水果呢?我們吃’已就會知道的”。即是說,實踐是可以證明認識的正誤。那么,除了實踐還有其他的事物可以完成這個仟務嗎?狄慈根認為,一旦離開了實踐,就無法判明認識的真偽,因為實踐是聯系主觀與客觀的橋梁。

狄慈根將實踐放在非常重要、無可取代的地位來考察其與認識的關系,是與哲學相一致的實踐觀。但他在具體思考實踐是什么的問題中,只是肯定生產活動、階級斗爭、科學實驗等具體活動都是實踐活動,而沒有意識到實踐的社會性和歷史性特點,也沒有深刻地認識到生產實踐是實踐中決定性的內容。

3 真理觀

狄慈根的真理觀首先是站在唯物主義立場上的,他認為智力、思想并不產生真理,“真理必須是客觀的……’已必須是’已的一定對象的真理。堅決地反對存在無對象的真理、主觀的真理。這就是說狄慈根看到了真理內容的客觀性,’已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識為轉移。在這一點上,他的思想是科學的,我們應該予以充分肯定。

  在此基礎上,狄慈根又論述了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的關系。他認為絕對真理就是指真理本身,是“一般化的真理”;而相對真理是指絕對真理的“部分”。他說:“我們所認識的……是相對真理或自然現象”,即是說人的認識在本質上是相對的,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只能得到相對真理的認識。對這個說法,列寧是I一分贊同的,他曾在《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著作中引用過狄慈根的一段話:“畫家當然趕不上他的模特……幾千年來最流行的邏輯是這樣說:真理就是我們的認識與其對象的一致。從來沒有什么話比這更加愚蠢。圖畫怎么能同’已的模特‘一致’呢?當然,近似是可以的”。狄慈根強調相對真理相對于無限發展的世界整體過程來說是相對的,而相對于特定的內容而言則是客觀的。而認識的相對性是推動認識不斷深化、不斷接近絕對真理的一個過程。

  狄慈根的真理觀還包含了真理與謬誤的關系。他提到二者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相互轉化。他認為真理與謬誤之間的區別,都有一定的限度,都以與某個個別對象的關系為前提。從一定意義上說,狄慈根的真理觀不僅是唯物的,而且也是符合辯證法思想的,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重要體現。

4 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同一

黑格爾最早在他的著作《邏輯學》中提出了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的同一思想,他認為三者是同一門科學。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批評了黑格爾的唯心主義思想,另一方面也基本上贊成他的關于三者同一的思想。例如馬克思的《資本論》就使資本的辯證法、資本的認識論和資本的邏輯學,該著作本身就是這三者同一的典型和體現。但馬克思生前對這一原理并沒有做出過明確的闡述。后來列寧繼承了這一仟務,指出:“雖然馬克思沒有遺留下‘邏輯’,但他遺留下‘資本論’的邏輯……在‘資本論’中,邏輯、辯證法和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不必要三個詞,’已們是同一個東西)都應用于同一門科學”。我們往往將列寧看作是馬哲史上第一個明確、系統地闡釋這一原理的作家。其實,在列寧之前,狄慈根就曾經提出了關于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學三者同一的思想,并對列寧產生了重大的啟發作用。

首先,狄慈根通過對形式邏輯的批評來闡述辯證法與邏輯學的同一。狄慈根批評了形式邏輯只限于主觀思維領域的判斷推理,不能辯證地解決思維與存在的關系。“舊邏輯學的一個根本錯誤是’已誤以為知覺是人類精神汲取認識的最后根源……’已把思維工具孤立起來。””而且,形式邏輯的基本法則或定律是繁瑣而又淺陋的,不可能全面、正確地反映客觀世界。因此,’已不可能成為指導人們認識世界的科學方法。而辯證邏輯學則不同,形式邏輯的缺點恰恰正是’已的優點。’已研究的概念的矛盾運動是以現實世界的矛盾運動為基礎的,’已是在更廣闊的領域中思維,能夠看到同一中包含的差異、靜止中的變化,因而’已能夠反映事物的本質。

  同時,狄慈根還論證了邏輯學與認識論的一致-r}。他提出在辯證邏輯學中,思維形式與內容是統一的,邏輯體系不僅僅是概念之間的內在聯系,而且具有反映真實世界的功能。研究思維體系和規律的邏輯學和研究反映過程的認識論是一致的,不能將’已們割裂開來。若邏輯學離開了認識論,僅僅討論歸納和演繹等認識方法,思維就失去了客觀內容成為無內容的空洞的思維。而認識論本身就是一顆科學的嚴密的邏輯體系,離開了邏輯學,認識論體系就無法得以建立而成為混亂的一盤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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