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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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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第1篇

否定的觀點認為,再保險人不能享有代位求償權,因為再保險在性質上是一種責任保險。按照責任保險的一般理論,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于被保險人就是責任人,所以保險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只有在存在應該與被保險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其他人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才能夠取得對該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由于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其結論當然應該與此一致。

但是,否定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卻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在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存在應對保險事故負責的第三人,則保險人依法取得對該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險人已經再保險的情況下,原保險人還可要求再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如此,原保險人就獲得雙重利益。而再保險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這對再保險人明顯不公。按照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在能夠對再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就應該讓其得到補償。這與原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以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方式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道理是相同的。同時,也可避免原保險人的雙重得利,平衡雙方利益。

還有觀點認為,再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取決于對再保險合同的定性。若將其定性為責任保險,則再保險人不能享有代位求償權。若將其定性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則再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理由是,原保險人在對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按照債權移轉的理論,可取得對加害人的代位求償權。基于同樣的理論,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原保險人對加害人的代位求償權移轉至再保險人。所以,再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但是,若將再保險歸結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則在原保險人向原被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前,不得請求再保險人給付再保險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這與再保險實務相左。故理論上一般認為再保險合同為責任保險合同。

筆者認為,再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它具有一般責任保險的共性,也具有自己的特性。因此不能將一般責任保險合同的性質完全強加于再保險合同。雖然一般責任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但基于再保險合同的特性,不能將此性質強加于再保險。

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一般的責任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作為加害人而應依法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因為被保險人就是責任人。所以,在一般的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只有在存在造成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負責的其他共同加害人或準加害人的情況下,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可以取得對其他共同加害人或準加害人的代位求償權。除此之外,保險人不可能發生代位求償的問題。

但是,再保險合同作為責任保險合同的一種,與其它的責任保險相比具有其獨特性。其獨特性就在于:在一般的責任保險中,由于沒有作為加害人而應依法承擔責任的第三人,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而在再保險合同中,則可能存在應對保險事故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既然存在該第三人,則在一定情況下,再保險人可以取得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在再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再保險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其理論依據在于債權的移轉理論,其現實依據在于應承擔責任的第三人的存在。這與一般責任保險中,由于一般不存在應承擔責任的第三人,保險人一般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具有根本的區別。所以,以一般責任保險中不存在應對保險事故承擔責任的第三人,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來否定再保險人可以享有代位求償權是站不住腳的。

再保險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已如上述。但再保險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取得代位求償權,其代位求償權的取得也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

首先,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原保險人已經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理論依據是債權的移轉理論。這一理論要求原保險人必須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取得代位求償權,才可能在再保險人支付再保險金后將代位求償權移轉給再保險人。若原保險人尚未取得代位求償權,則當然談不上權利的移轉問題。另外,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若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原保險人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在保險人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其次,再保險人只能在原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金的范圍內享有代位求償權。這是因為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從原保險人手里繼受而來,而原保險人只能在其支付保險金的范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再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范圍,自然不能超過原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第2篇

(一)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國外農業經濟比較發達和農業保險制度相對成熟的國家都比較重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設,而且具有比較完善的相關法律制度。農業保險的立法意義遠遠超過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如農業保險發達的美國,1938年就頒發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1980年又修訂了《農作物保險法》,1994年又通過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臺了《農業風險保護法》等,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開辦主體等明確規定。

(二)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美國的農業保險原則上實行自愿保險,但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農民必須購買巨災保險,然后才能追加購買其他的保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日本的農業保險也體現出了強制性特征,如日本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農民實行強制保險,對達不到經營規模的農戶,實行自愿保險。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實施強制,如1994年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就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計劃,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實上的強制性。

(三)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從國外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分析,農業保險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適度參與。世界大多國家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支持體現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財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費補貼、費用補貼和相關行政費用。美國保費補貼按照險種不同而有差異,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費用,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的推廣和教育費用,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補貼。日本保費補貼比例依據費率不同而有差異,費率高,補貼比例也高,政府還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費用補貼,并承擔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全部費用和農業共濟組合的部分費用。二是提供再保險支持。農業風險的特點決定農業保險風險具有巨災性,使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顯得更為重要。國外農業保險相對成熟的國家都建立了各種再保險組織對農業保險進行分保。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就行使政府職能,專注為參與農業保險的各種私營保險公司、聯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支持。

(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

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建立了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實行分級負責制,即設立農業部和省兩級農作物保險局;法國設立農業相互保險集團;日本設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菲律賓設立農作物保險公司;美國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機構。他們或者指導農業保險經營,或者參與農業保險經營,或者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

二、國內農業保險實踐的啟示

全國各地各個時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或做法雖有不少共同點,但更有很大不同,這說明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組織模式可以多種多樣,因而構不成農業保險是否生存與發展的關鍵。理論上對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在以下幾點值得重視: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與政策支持是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前提。

通過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模式經營農業保險情況進行比較,充分證明了政府行政干預和政策支持是農業保險可持續運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經營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困境也在所難免。

(二)地方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劃分應考慮到國家需要。

農業保險實踐中,各地結合自己的財政實力、農業特色、發展農業保險的目標,以及實施中的可操作性確定了不同的險種作為政策性業務。這些業務地方性特征明顯、穩定性差,不利于該業務的長期運作。具有明顯地方性特征的保險業務與國家政策性業務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均由一個保險公司經營,即使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這會削弱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規范各地農業保險實踐和主體經營行為十分迫切。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第3篇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業務持繼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

2.市場主體不斷增加,競爭的市場格局初步形式;

3.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險市場的微觀運行機制與宏觀管理體制逐步建立;

4.保險法律規體系初步形成,為保險市場規范運作奠定了基礎;

5.保險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劇;

6.保險的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作用。

二、加入WTO對中國保險業帶來的可能影響

1、機遇。

首先,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會增加保險資金供應量,進而提高了金融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結構高級化。其次,外貿保險公司的進入勢必給中國保險業帶來強大的外部壓力,迫使中國民族保險業走上重新構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場結構、組織要素、中介系統、經營管理等方面不斷發展、改進,促使和引導中國保險業向高水平運行目標邁進,實現中國保險產業升級;同時,外資公司先進的經營理念、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優質產品及售后服務對中國同行會產生良好的示范和啟迪作用。再次,開放可使大量保險從業人員獲得培訓和鍛煉的機會,從而提高中國民族保險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各類保險人員之間的競爭和宣傳,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向廣大國民灌輸保險知識和理念,從而提高培育國民的保險意識,并達到促進中國保險業發展的目的。最后,為中國保險商走出國門,到國際市場信息上一展身手,創造了方便的條件。

2、挑戰。

首先,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加強了保險市場競爭程度,導致保險企業保費利潤率的迅速下滑。其次,造成一部分保費外流。從已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一些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看,近年來保費收入穩步增長,但1997年前基本未保利信仰偏有賬面利潤,究其原因,主要是自留保費比較少,部分保費通過再保險渠道流出境外。支出成本高,因而承保利偏低。盡管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地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實際操作時,難度比較大。目前保險監管部門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費可以由外資歷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再次,與國內保險公司爭奪一定的市場份額。外資保險公司客觀上有著資金實力雄厚,管理先進,技術服務水平較高的優勢,目前盡管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發展勢頭還是比較好的。從全國的市場結構看,外資保險公司所占比重年還不到百分之一,但在開放區域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接近10%,并有繼續擴大的趨勢。此外,外資保險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著比國內保險公司優厚的條件,會造成國內保險企業一部分優秀人才流失。

3.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可能性。

(1)中國保險市場仍然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存在進一步開放的空間。中國保險業整體發展水平仍然比較低,從保險密度(人均保費支出)和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這兩個指標來衡量,都可以看出中國民族保險業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據統計,一般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為4%,人均保費一般超過200美元,發達國家如美國為9%,而中國目前的保險深度僅為1.486%,人均保費為1.08美元,這些數據一方面說明了中國保險業落后的現狀,另一方面說明該產業在中國仍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

(2)中國的民族保險業已經具有了雄厚的競爭和經營手段上開始逐步同國際市場接軌。首先,從保險公司的實力來看,中保集團、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都已發展成為全國性的大型保險集團公司。據統計,1997年全國的保費收入中,中保集團占69.2%的份額,平安保險公司占到15.8%,太平洋占11.9%,這三家公司在保險業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以中保集團為例,在1996年完成產、壽分業經營的必改組以后,其注冊資本達到200億元人民幣,在全國共設有6000個分支機構,1997年、壽險保費收入為769億元。根據標準普爾公司按保費凈收入排列的世界最大保險公司年度統計表中,中保集團列第十七位。這說明中國的保險公司已經具有了與外資相抗衡的實力。其次,中國保險業的基本做法逐步按照國際慣例來運行。

3、中國保險業開放面臨的問題。

(1)保險市場結構失衡。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夠均衡,存在著社會保險后于商業保險,壽險業務滯后于產險業務,再保險滯后于直接保險,國際業務滯后于國內業務的不均衡發展狀況。首先,從中國保險業的總體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壽險市場的發展要低于中國保險業的總體發展水平。例如:1994年中國保費收入為630億元,其中壽險收入占31.5%。又據瑞士再保險公司《Sigma》雜志1996年第4期公布的1994年世界統計資料研究報告表明明,在69個費收入大于1億美元的國家和地區中,人均壽險保費(即壽險密度)320美元,中國的壽險密度僅為2美元,在69個國家中位居第66位。這69個國家的平均壽險深度為2.07%,中國僅為0.2%,不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低于中國保險業的整體水平,甚至還遠遠落后于某些發展中國家。而外資保險公司要求打開中國市場,首先瞄準了中國的壽險市場,在向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申報材料中大多要求經營壽險業務。因此,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外資壽險公司進入中國壽險市場后,必將會對中國民族保險業帶來極大的沖擊。其次,再保險市場發育不完全。再保險是保險企業分散、控制風險責任,增加承保力量,擴大經營能力的重要手段。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離不開再保險,再保險成本和市場容量也制約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但是,中國保險業仍未建立起真正完善的市場化的再保險體系。因此,中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從總量和結構上并不容人樂觀。(2)保險費率不夠合理。首先,保費的總體水平偏高。其次,保費的厘定和調節機制有著根本的缺陷。目前,中國保險業保費的調整不依市場供求而變化,保費只能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人保公司所規定的統一費率來進行有限的變動,而且,保險費率也不論地區差別,實行全國統一費率。因此,這種費率的形成和調節機制不僅沒有起到調節市場、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杠桿作用,而且還促使企業采取給予不合理的傭金、回扣等形式進行不良的市場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的良性發展。

(3)保險基金的運用范圍和方式受到種種限制。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只允許保險基金投資于國債、銀行儲蓄、金融債券和有限制入市。這種資金投向雖然在一定程序上保證了基金的安全,但是這些投資收益率低,很難保證保險基金的增值,而且還導致其在高速增長的通貨膨脹中被動地貶值。而英美保險基金主要投資于公司股票、債券、抵押、放款、政府公債、房地產投資等項目,這就保證了基金在高收益投資中得以不斷增值。這種不平等的經營條件導致原本就處于優勢地位的外資保險公司更加自由,它們可以用吸引廣大客戶。這種不正當的競爭將會使民族保險業在本國保險市場的競爭中進一步處于劣勢。

(4)總準備金的提留不夠科學。中國總準備金是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提取,這就使總準備金積累的起點低、速度慢,如果某些年份公司出現了虧損,那么這些年份的提存數就會出現負數。因此,中國現行總準備金的提取方法加大了中國保險業的經營風險。

(5)保險稅率結構嚴重失衡。保險稅率結構可以分為保險主體稅率結構和險種稅率結構。保險稅率結構可以分為保險之一:從叫體上看,中國保險業的稅賦水平高于世界其他國家的同類行業。在世界各國,一般都有將保險業同其他行業區別對待,采取較為寬松的稅收政策扶持其發展,如美國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4%,加拿大稅率為15%~30%,并且根據規模不同實行累進稅率。但中國的保險業,如人保所得稅率高達55%。表現之二:內資保險企業稅賦不統一。目前人保繳納55%的所得稅,而太平洋保險公司是33%;在深圳成立的平安保險公司則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僅為15%。這種不公平的稅賦致使各個企業站在不同的起跑線上造成競爭條件的不公平。表現之三“內外資企業稅賦不統一。目前外資保險公司在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而內資企業要繳納55%或是33%的所得稅(當然少數處于特區的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稅),這就造成了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稅后留利的巨大差異。險種稅率結構是指分險種設置不同的稅率,這也是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反映了風險不同,風險轉嫁成本也不同的客觀要求。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Sigma》雜志1994年第1期的統計,對于火險,荷蘭的稅率為7%,意大利為17%,最高的法國為30%,而涉外險只有5個國家超過10%。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不但保險的整體稅率高于其他國家,而且沒有分險種設置稅率,這在世界上是不多見的。由此看來,保險稅率結構不合理將嚴重削弱中國民族保險業在放環境中的競爭能力。

(6)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乏力。由于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建歷史不長,在某種程度上存著管理水平落后,管理人員缺乏的狀況,從而導致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時有出現。因為監管乏力,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保險市場上違規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發生。三、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對策

1、加快培育和完善國內保險市場體系。

①重視保險機構的建設。一是要優先發展中資保險機構,嚴格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審批,這是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二是要優先發展人壽保險機構。

②建立并規范保險中介人體系。就目前來說,中國保險中介人市場將以保險人為主,保險經紀人為

輔。在人組織形式上,主要發展專職人、兼職人作為補充。在壽險業務中,尤其是個人壽險業務是要以人為主要的展業形式。此外,在保險中還將發展一些專門從事保險公估、檢驗、精算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并把保險中介人體系的建設與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嚴格執行資格認證制度,持證上崗。③建立和完善再保險市場以消除發展直接保險業務的風險轉移障礙。結合中國國情,借鑒香港與日本、德國的經驗,中國在制定保險產業政策時,應采取優先開放再保險市場,合理保護直接保險市場的做法。這樣既符合加入世介貿易組織的開放要求,也有助于保護與促進中國保險業。可考慮盡快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承擔法定分保業務;組建由各家中資保險公司共同參股的分保集團;有計劃、有選擇性地成立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有條件地引進外資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經紀人公司,并逐步建立自已的再保險經紀人公司,以此增大境內再保險容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直接保險市場相匹配的再保險市場體系,為整個保險業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目前,中國于1999年3月成立了中國再保險公司,市場化的再保險體系已初步啟動。

2、優化內部環境,提高自身競爭力。

(1)加強人才培育,重視人才的使用,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2)加大對科技的投入,提高設備檔次,盡快實現電子聯網和辦公自動化。

(3)要加強險種核算,不斷開發效益高符合市場需要的險種。

3、優化外部環境,實現公平競爭。

(1)盡快取消外資保險公司15%的優惠稅率,使內外資企業稅賦均等。

(2)普遍降低國內保險業稅賦水平。

(3)要區分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稅率以體現風險收益對比的原則。

(4)調整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建議對產壽險公司區別對待,有計劃、有步驟地放寬壽險公司的投資業務范圍,擴大其投資組合,降低風險程度,提高其增值能力。

4、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

除了已有的《保險法》作為基本的法律,還應該盡快制定〈保險合同法〉、〈保險中介管理規定〉、再保險條例〉以及有關外資保險企業的管理法規,使其成為一套保險業的健全的法規體系,使中國保險業的經營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杜絕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違規行為。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第4篇

中國是農業保險大國,農業保險規模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美國。中國逐漸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常見的問題。國外農業保險體制,尤其是美國和加拿大已形成屬于自己的較為成熟的農業保險體系,其中有些經驗對我們發展農業保險有一定的啟示作用。本文僅對美國和加拿大的農業保險制度進行研究分析,借鑒其有益經驗,并對我國今后開展農業保險提出建議。

關鍵詞:

農業保險;國際;借鑒

一、加拿大農業保險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加拿大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加拿大的農業保險計劃采取的是各省根據本省發展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本國農作物保險計劃及再保險計劃,如果各省決定開展農作物保險時,那么農業保險工作由各個省政府自己進行開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設立經營計劃、確定保險模式,并由各個省自己的農作物保險公司來經營。各省的農作物保險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但它屬于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專門提供優質低廉的農業保險服務。加拿大政府對發展農作物保險提供強大支持,主要是聯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發展農作物保險的資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可以從中央和省兩級政府獲得60%左右的保費補貼,這一舉措保障了加拿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除了保費補貼,還包括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費用和再保險支出的支持。1959年聯邦政府制定并由議會最高權力機構審議通過具有高效力的《農作物保險法》,進入了由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共同開展農業保險的階段。加拿大在農作物保險立法工作中,嚴格制定《農作物保險法》中關于險種開發、災害認定、投保承保理賠程序、農險補貼政策等相關具體條例,保證農業保險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實施農業保險過程中不斷修改和補充《農作物保險法》。在1991年通過新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條例》,解決了關于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支持措施、聯邦和省政府在農作物保險的具體經營上的職責等相關問題,并提出建立再保險,由聯邦和省共擔農業保險的風險。農作物再保險制度對于各省加快農作物保險提標擴面有重要意義。《農作物保險法》和《農作物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加拿大聯邦政府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各省也應該相應地在農業部設立農作物保險局,并受制于《農作物保險法》。聯邦農業部農作物保險局主要負責農作物保險的計劃制訂,對各個省農業保險機構提供政策及資金等支持策略,對科學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保險金額提供完整的數據資料參考和統計性分析,幫助各個省保險機構實現農作物保險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同時,省政府農業部的農作物保險局設立保險部門,主要支持產品開發與創新,負責對各項農作物損失報告和資料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確定賠償金額,實現各項保險信息共享并提供農險咨詢服務,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實現農業保險廣泛覆蓋。

二、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

1996年,美國出臺《1996年聯邦農業完善與改革法案》,法案明確指出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工作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轉變其職能,主要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在全國分散著12個辦公室,向各個負責的區域內提供相應的農業保險服務,主要是為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鼓勵私人保險公司參與經營;風險管理局監督和管理該區域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合法合規運營情況,負責農業保險宏觀事項,包括保險費率的核定、保險補貼的支出管理;由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微觀經濟活動。目前,經農業部批準經營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有15家。在美國50個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險經營機構在本州提供保險服務。農業部要求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具有滿足業務拓展服務網絡的資金、市場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長期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專業經驗。美國自此形成政府主導下的私營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美國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經歷了較長時期的發展和完善。1938年美國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1980年對此法案進行修正,實行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和私人資本共同參與農業保險經營,引入保費補貼,提高農業保險的參與率。1994年國會對保險法案經過大規模修訂,重組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出臺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案》,該法案要求農民必須加入巨災保險,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政府補貼直接掛鉤。1996年,聯邦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監督、補貼等職能由農業部下設風險管理局接手;私營保險公司接手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經營具體的農作物保險業務。《2008年美國農業法案》提出對特色農作物提供農業保險產品服務。《2014年美國農業法案》設立價格損失保障和農業風險保障。

三、國際農險制度的啟示

(一)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機制

由于農業保險特殊的經營特征和風險特征,政府通過補貼支持農業保險發展顯得尤為重要。借鑒外國經驗,逐步形成以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再保險補貼多元補貼機制,促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中央和地方財政靈活選擇并增加農險補貼品種,尤其是加大對地方特色農產品和綠色產品的補貼;根據不同省份的農業產業結構、農業風險特征,考慮省份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區別補貼,針對各個省份農業發展情況與農業風險特征實施分級補貼;向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機構提供適當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險產品創新補貼、農險人才培養的資金支持;對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分別實施再保險補貼項目。

(二)建立政策性國家農業保險機構

我國政府可以在農業部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部門,經辦與農業保險有關的工作,負責制訂全國農業保險的計劃,農業保險相關數據的統計,為科學合理制定保險費率提供數據參考,負責政府農險補貼項目的預算管理及農險補貼項目的支出管理,負責監督和管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規范運營情況,農業保險的立法工作,實現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資質審批工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再保險,研發農業保險新品種及建立創新專利保護機制。該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由財政部全額出資設立并提供補貼項目的預算安排,農業保險部門成立之后,具體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出現的問題,保障我國順利開展農業保險工作,實現由農業保險大國向農業保險強國的轉變。

(三)加強農業保險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規范農險經營活動的重要保障。在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應當不斷完善立法工作,用具體條例明確投保人、保險人的權利與責任,促進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我國2013年3月1開始實行的《農業保險條例》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內容過于籠統并未得到較為普遍有效的適用效果,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出現的缺乏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保護、保費補貼結構調整及農險運營監管不力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需要進一步進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補充。在發達國家在中較為成熟的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都將立法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參與程序及補償規則。我國應該加快有關農業保險立法工作,彌補法律空白,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相關條例,使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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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崇明.加拿大農業保險考察及對我國開展農業保險的建議[J].農場經濟管理,1994(02):52-55.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范文第5篇

摘要:核損害是嚴重的環境災難和社會災難,對于核損害的損害賠償因而具有了社會性,這也成為核損害領域建立責任保險的理論基礎。國際和一些國內立法實踐傾向在核損害責任中采取強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原則,無疑是對經營核設施所產生的高風險的社會分擔,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確保核營運人切實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關鍵詞:核損害民事責任;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

一、強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原則之內涵探究

責任保險制度發端于19世紀初。從最初的受壓制狀態發展到今天,責任保險已經成為世界上多數國家經濟鏈條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責任保險的出現給諸多法律制度都帶來了嶄新的局面。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訂立責任保險合同的目的,實際上是由保險人擔負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種保險合同,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責任保險在性質上乃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保險制度可以分散風險,具有填補損害和促進集體安全的功能,它不使損害集于一人或一企業,使其由社會公眾共同分擔,以達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的目的,可以促使責任之建立”。[11]責任保險已經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工業事故、航空器責任、核能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責任、環境事故、意外災害等領域得到廣泛運用。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投保的侵權行為人將其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損失轉嫁給其他投保人,因此在有責任保險的場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外,實際上并不負賠償責任,即“損害的分散”的現代觀點逐漸取代“損害的轉移”的傳統侵權法觀點。[12]在這里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根據保險法的一般原理,保險承保的危險應當是非因故意而偶然發生的危險,若危險發生系出于當事人的故意,則并非為保險中所稱的危險。[13]同時,這種以被保險人“過失為限”的責任保險并不僅僅局限于侵權法中過失責任,還包括無過失責任,比如專家責任險所承保的專家責任,就屬于過失責任的范疇,而航空器、核設施運營這類超常危險活動[14]行業則屬于無過失責任領域。

強制責任保險,又稱法定責任保險,[15]是指依照國際和國家的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這類保險是規定被保險人有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性責任保險最大的區別就是是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強制責任保險是為了推進社會公共政策而規定的保險,體現的是政府對于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表明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重心在于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需要明確的是,盡管強制責任保險意圖在于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確保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賠償,強制責任險的本質上仍然屬于商業責任保險。它的運作方式體現了商業性和社會效益的結合。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從事超常危險活動的行業實行強制性商業保險,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關系到危險發生后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付。通過強制性商業保險,避免高風險行業因賠付數額巨大導致經濟陷入困境,同時鼓勵人們對高風險行業進行投資和交易。

財務保證主要是指由潛在的侵權責任人(也包括政府或金融機構等第三人)提供一定限額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受害人進行及時和有效救助的制度。在核責任領域,財務保證主要是指核營運人提供一定限額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受害人進行及時、充分、有效救助的法律制度。[16]對依法應承擔嚴格責任的損害賠償實行政府財政保證,是現代工業社會意外損害侵權法律制度的又一重大發展。

核損害是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的嚴重環境災難和社會災難,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泄漏、美國的三里島核污染以及近日日本之核泄漏事故都是為例證。這就使得核損害侵權救濟不再是個別侵權行為人或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私人性損害賠償,而是具有社會性的活動。社會化的責任原理因此成為其理論基礎。無過失責任作為核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之一,這項原則通常是與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聯系在一起的。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為無過失責任提供了賠償的基礎,也為無過失責任制度的實現提供了現實途徑。通過責任保險制度,核營運人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當損害發生后,營運人因無過失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該營運人即將損害轉嫁給保險公司,不會因核事故引起損害賠償而導致資金周轉困難甚至破產倒閉。而保險公司又將損害轉嫁給眾多的投保人,從而實現了所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在核損害責任法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的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通行規則。這既是對經營核設施所產生的高風險的社會分擔,也是對核責任限制的加重和平衡,以確保核營運人切實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核營運人對核損害責任進行保險通常采用建立核保險共同體的形式。通過這種共同體,所有保險公司都能夠與這類共同體締結契約,然后被確定其承保的范圍。共同體的總保險金額等于其所有成員的責任分擔數額。遇有支付賠償金時,每個共同體成員將按約定的分擔比例負擔。另外,共同體中還包括核風險的再保險,再保險是直接在不同的國家保險共同體之間建立聯系,形成全球保險共同體。正是由于核共體這種機制的存在,此次日本“3?11”地震導致核泄漏事故后,除了日本的保險公司可以對損失進行補償外,很多跨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也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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