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從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保險業的競爭日趨激烈,保險經紀人發揮的作用將更加明顯。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確立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與發展策略,建立一個完善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人市場,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的發展。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參考文獻】
[1]劉冬嬌:保險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丁鳳楚著:保險中介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4]王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緩慢原因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3).
關鍵詞 保險中介人 保險經紀人 市場發展
一、我國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歷程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合適的保險產品,合適的產品價格,優越的承保條件。1998年,中國正式確立了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1999年,保監會首次批準北京江泰、廣州長城和上海東大3家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籌建。2000年,這3家公司先后掛牌開業。雖然有政策的支持,保險經紀人在我國保險市場出現,并得到初步發展,但并不意味著保險經紀人這個新生兒能夠就此茁壯成長。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保費的大部分都來自于保險中介。也就是說,保險中介發揮了保險銷售的主渠道作用,但其中通過經紀人安排的保險業務比重并不多。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好多外資企業進入國內保險市場,建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對于我國保險經紀人來說也是一種機遇。在強壓力下,經紀人市場將不斷發展,不斷完善,在學習與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基礎上,使我國保險經市場發展起來。
二、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體系不完善
1.政府層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協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有實際操作,沒有落到實處。例如,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以及市場準入推出機制不嚴格。
2.保險經紀公司自身層面。勞合社對于保險經紀人的監管體系很成熟,保險經紀人在勞合社下很好地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擁有內部自律體系。保險經紀人在受到各種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之外,還要遵守保險經紀公司內部治理過程中所制定的監管體系。也就是說,保險經紀公司的內部管控體系對于保險經紀人的發展至關重要。然而,在我國,很多經紀公司還沒有完善的內部管控機制,保險經紀公司治理結構差,效率低,從而引起保險經紀人市場發展緩慢,存在種種問題,阻礙其發展。
(二)公眾認知程度低
與保險人相比,我國保險經紀人發展相對較晚。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在某程度上來說是處于保費競爭關系。在公眾的視野中,常出現的是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常常處于淡化的地位。可能是由于保險經紀人起步較晚,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于保險經紀人的宣傳不足,使公眾對于保險經紀人的功能認識不足,有的甚至不知道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在這樣一個背景之下,保險經紀人進行展業相當困難,自然不會快速發展。
(三)保險經紀人素質能力不足
與國際保險經紀人的素質相比,我國保險經紀人整體水平處于低層次,仍需不斷地進步。我國保險經紀人的主要經濟來源為保費的傭金收入,但是從保險經紀人的概念界定中我們知道,保險經紀人的工作還有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工作。然而,國內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后者的涉足卻很淺,這或許也是造成保險經紀人整體發展水平低下的一個原因。保險經紀人整體的技術水平、素質水平不足,高技術人才在保險經紀市場中短缺,人才的匱乏,阻礙保險經濟市場的發展,使得我國處于初級階段的保險經紀人的整體業務水平處于比較低的層次。
三、發展我國保險經濟市場發展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我國保險經紀人發展較晚,對于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對于保險經紀人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不嚴格,這勢必會影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對外開放,很多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我國對于此處的監管不到位,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去約束它。因此,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保險經紀人發展,完善保險經紀人的相關政策,使我國保險經紀人又好又快地發展。
2.加強內部管理。保險經紀機構自身擁有嚴格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職業規范,這是保險經紀機構自身得到發展的前提。對客戶來說,也會讓客戶多一份信任與認可。保險經紀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業規范發展的關鍵,建立公司內部法人監管治理結構與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風險,可以大幅度地保障保險經紀公司設定目標的實現。
(二)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認知度
我國保險經紀人發展較晚,在保險市場的保費份額中占比很少,人們對其認可度較低。加大保險經紀人的宣傳,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的同時,也推進我國保險業與國際的接軌。目前,我國保險經紀人處于發展初期,公眾對其的了解不多,對于保險經紀人的獨特地位、特殊作用認識都不足。此時,加大宣傳,宣傳保險經紀人獨特的專業化,將會讓各個階層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就可以享受保險經紀人給其的獨特享受。
(三)培行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我國保險經紀人行業處于人才匱乏的階段,保險經紀公司對于保險經紀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的特征和保險條款,而且還要擅長交際,擅長于客戶溝通,可以幫助客戶轉移風險,搭配適合客戶自身的保險產品,形成有效的風險管理。客戶是保險經紀人發展的基礎,如果沒有客戶的支持與擁護,保險經紀公司將不會在保險市場上生存,只有有了保險擁護,保險經紀公司才得以發展。保險經紀公司在招聘相關人才之后,要定期對其進行教育培訓,提高專業技能,提高用戶對其的服務體驗,提高保險經紀人對風險管理的能力,使其更好地為保險經紀市場服務,從而使我國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實行,我國保險市場也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保險中介人的發展尤為明顯。我國最為突出且數量極多的就是保險人,我國對于保險人不斷出臺相關的政策規定,進行約束、進行規范,為的是可使保險人更好地服務保險公司,更好地服務客戶,防止道德風險。與保險人相比,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發展較晚,存在很多不足與問題。面對這些問題與不足,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對于保險經紀人進行規范,讓其可以在政府的扶持之下健康發展。同時,面對存在的種種問題,不應該氣餒,而是化問題為動力,不斷完善與發展保險經紀人市場,使保險經紀人更好地服務保險客戶,更好地為我國的保險事業服務。
(作者單位為遼寧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緩慢原因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
[2] 鐘明.保險經紀人功能的經濟學思考[J].保險研究,2006(8).
[3] 朱捷.保險中介:發達國家的現狀及其借鑒[J].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5.
(一)日本的保險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人制度采取保險店的形式。保險店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為”委托與承銷合同”關系。按日本的傳統,店主要應用于非壽險業務,但近幾年在壽險上也大量開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店分為不同形式:按經營主體分類,可分為個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險公司數量,可分為專用店和獨立店;按營業項目,可分為專業店和兼業店。
為鼓勵保險人更好地行使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中介職能,1951年日本首次規定了火災保險人按保費的多少劃分等級的制度。隨著汽車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發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災保險和汽車保險在內的非水險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進了人身以外傷害保險。1980年10月新的非壽險人制度出臺,保險人被分為普通人(有等級)和專門人(無等級)。普通人制度又分為個人資格等級和機構等級。個人資格是指在保險機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必須通過日本保險協會的考試才能取得的資格。個人資格等級主要根據經營規模、業績、業務技能、考試成績等,分為特級、上等級、普通級和初級4個等級。而機構等級也分為4個等級,即特級店、上等級店、普通級店和初級店。機構的等級主要根據保費收入、取得保險人相應資格的人數量、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和對客戶的服務態度等劃分。
保險店展業前必須向日本大藏省銀行局保險部注冊登記。不同等級的保險店獲得的授權不同,手續費也不同,級別越高,業務范圍越大,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越高。此外,保險店使用的保險單、郵資費由保險公司支付,交通費、管理費等辦公費則由保險店自己解決,保險店還必須自己納稅。
(二)日本的保險經紀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市場上傳統習慣的影響很大,保險公司大多沿襲歷史,采取自我推銷的方式,在觀念上較為排斥保險經紀人;同時,日本的保險業多實行連鎖經營方式,保險公司的數量不多,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長期以來不允許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近年來,日本開始放開對保險經紀人的法律限制,重視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及發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開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險業法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通過由日本生命保險協會或損害保險協會組織實施的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向大藏省銀行局保險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交存保證金;保險經紀人在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中給投保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經紀人應參加保險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必須遵守誠實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等。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日本的再保險業務和直接業務以前都是由倫敦的保險經紀人安排的,現在已有一部分業務由美國保險經紀人代為安排。
(三)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損害保險協會認定的一種資格制度。日本的保險公估人是指專門從事建筑物或動產的保險價值計算、事故原因及狀況調查、損失額的鑒定等業務,通過損害保險協會的資格考試并在該協會注冊的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的資格為損害保險協會實施和認定的資格,所認定的資格并非公認的資格。損害保險協會每年組織保險公估人的三級考試。參加考試者只能從第三級公估人考試開始,以后逐級參加第二級、第一級考試,不能越級。通過考試后,可以獲得考試相對應的技能級別,并辦理注冊登記。
在日本的保險市場上有大量的個人保險公估人,他們一般受聘為保險公司的顧問,還有一定數量的機構保險公估人,如保險公估事務所。
保險公估人的主要職責是估損和價值評估。估損是指對建筑物及其室內物品、商品等保險財產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測算,即保險公估人在接到保險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并對遭遇風險的保險財產的價值及損失情況進行估測,然后以損失報告的形式將理賠金額告知保險公司。估損有火災估損、復雜估損、巨災估損和責任估損等形式。火災估損是在建筑工程保險等領域進行的估損;巨災估損是對臺風、洪水和地震等巨災進行估測;責任估損是對由于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損失進行估測。2006年起,日本保險公估人的服務領域正逐漸將估損向損失控制方面擴展。而價值評估則是指保險公估人對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進行評定、估算。
保險公估人的費用體系經歷了從行業統一的公估費用體系到各保險公司自己確定費用的變化,但無論怎么變化,費用體系一般都包括標準報酬、各項經費、日工費等項目。
日本的保險公估人制度原本屬于封閉型的資格制度,該制度限制了保險公估人的“報考資格”和“注冊資格”,以防止外部人員的參與,保護和培育保險公估人和公估事務所。1997年以來,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日本根據個人主義和自由化的原則,對原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外部人員也被允許加入保險公估人行列,保險公估人制度開始打破封閉,走向開放。
(四)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的特點
日本保險市場主要依靠外勤人員和制度,經紀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員活躍于人壽保險市場,店制度則主要應用于財產保險市場,業務量約占財產保險業務量的90%。店在性質上是兼業,并實行以經營規模、業績、業務技能等為標準的登記制度。可以說,日本保險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險人為主,同時引進保險經紀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為有力支撐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險法修改前,日本保險市場上進行營銷的中介人僅為保險人.隨著20世紀90年代初保險市場開放和保險主題的增加,也引進了經紀人制度,但經紀人目前在日本保險市場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開始受英美模式影響,但在嚴格監管方面明顯區別后兩者。主要表現在:日本在監管方面強調政府管理,其管理機構在大藏省,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要經過監管機關批準,監管較嚴。
二、日本保險中介人制度對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啟示
(一)根據我國的保險營銷環境科學發展保險中介人制度
雖然日本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英美國家中介人制度的影響,但最終依本國國情進行了不斷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不同模式。在日本,由于政府重視民族保險事業發展,對國內市場采取長期保護政策,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少,加上傳統習慣的影響,建立了外勤職員與店的營銷體系。
概括地說,保險市場營銷環境指一切影響或制約保險企業營銷活動的最普通因素,其中影響中介人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國民保險意識和經濟發展水平。國民保險意識決定著保險中介人需求類型,這主要是指由于傳統的價值觀或習慣,人民接受保險的愿意程度。當一國國民的保險意識較弱,即避免甚至拒絕保險時,宜優先發展人;反之,應發展經紀人。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國民的保險意識。
2.保險監管類型。保險監管內容決定了對保險中介人的需求類型。若一國強調償付能力,則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較多,如英國;若強調市場行為監管,尤其是費率、險種等由監管部門統一制定,經紀人選擇保險公司的余地小,應以發展人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監管內容以上兩者并重,可同時發展人和經紀人。
3.保險公司狀況。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一國或地區的保險公司數目、市場競爭激烈程度,極大地影響了保險中介人的展業空間。在由少數保險公司壟斷的市場上,經紀人選擇保險公司的空間小,發展人較為適宜。日本正是在較為封閉的市場環境下大量發展人。
4.國際發展趨勢。日本在國際開發保險市場的背景下,逐步開放保險市場,豐富市場主體,實行費率自由化,在引入競爭機制的同時,開始建立了保險經紀人制度,改變中介人的結構,實現制度安排的優化。
(二)健全中介人組織的內控制度是微觀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日本的中介人組織都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從用工制度、培訓制度、企業管理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這無疑是從微觀上加強了對中介人的管理,從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三)有效的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中介人制度良好發展的必備條件
為了規范中介人的行為,日本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與行為準則。有關中介人的法律法規一般包括了全面具體的執業管理規定、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保險中介人業務范圍的界定、健全的中介人培訓制度、完善的中介人手續費和傭金制度。例如日本現行法律中以保險業法、日本商法及勞動標準法三者共同約束中介人,法律賦予了大藏省制定規定、守則的主要權力,大藏省廣泛使用不成文準則來實施對中介人的控制。另外,日本的保險中介法規體系呈現以下的特征:經紀人、人、公估人的法規分立;法律和行業公約緊密結合;對有等級的中介人實施等級的立法。顯然,這有利于針對不同的調整對象進行規范和約束。
主要參考文獻
[1]孫蓉主編.保險法概論[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2]孫祁祥等.中國保險業:矛盾、挑戰與對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
[3][英]H.A.L科可雷爾,埃德溫·格林著.英國保險史[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
關鍵詞:保險法;說明義務;保險消費者
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是現代社會社會法領域的一大進展。2008年之后,金融危機的發生使世界各國特別關注消費者的權利保護問題。在保險領域,保險消費者的權利保護亦是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
就我國而言,保險法是我國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主要依據,從其出發,可以架構我國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基本體系。本文主要探討保險法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以及其它行業性設計對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產生的積極意義。
一、保險合同說明義務履行的方式與程度
盡管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具有說明義務,但對于說明的具體方式及程度卻語焉不詳,僅寬泛的規定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實踐中,這一方面使司法機關在審判中掌握的尺度不一,另一方面也使保險人缺乏明確的參考標準,而誘發其不規范的操作,從而極易導致對保險條款的效力及內容的認定等產生爭議。[1]
因此,說明義務的履行的方式可以做如下改進:
第一,簽字確認。在每一免責條款后方應專門設置空白處供簽字確認,以促使保險人的人或業務員履行告知義務,也可證明投保人已知曉并理解了免責條款的內容。
第二,告知義務的履行應盡量以書面方式進行,以便于舉證。
第三,提請注意的程度應根據投保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一些學者認為提請注意的程度應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能力為限,筆者認為其值得商榷。因為保險合同文本固然具有格式化、類型化的特征,但保險合同的訂立卻往往是在保險公司與某一特殊個體之間展開,因而保險人就應當考慮其合同相對人的認知水平。對于專業人士或企業公司,保險公司說明的程度可以相對低一些,而對于受教育程度低的群體,保險公司則應當做相對詳盡、清晰的說明。
第四,擬訂規范的聲明條款。聲明條款應涵蓋免責條款的全部范圍,并應就免責條款對合同效力的重大影響作充分的說明。
第五,在保險合同頂端顯著位置以明顯方式闡明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具有明確說明的義務,并可附上相關法條。這樣可以在提醒投保人的同時, 規范保險人的行為。[2]
第六,可以借鑒日本等國家保險業界的通行慣例,他們在契約指南(小冊子)的封面背面設立"說明事項確認"一欄,在該欄內記載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及其在該指南的對應頁數,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單中的"說明書受領確認欄"簽章確認。
關于告知義務履行的程度,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告知的程度應當與保險產品的性質掛鉤。對于某些保額較低、顯明易懂的險種,告知的程度可以較低,而對于某些專業性高、內容復雜,甚至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其告知的程度則可以相對較高。
第二,很多學者認為保險人履行義務的程度應以假設投保人為一般理性人為標準。但筆者認為,保險人告知的程度應根據投保人的具體情形而論,若投保人的相關信息能力很強,則可降低告知的程度要求,反之,則可升高。因為保險產品固然具有格式化、類型化的特點,但保險合同的簽訂本身卻通常是保險人或其業務員與投保人在一對一的情形下展開的,因此每一份保險合同都是獨立的合同。既是獨立的合同就應當考察具體當事人的訂約能力,保險人也具有作個別考察的能力和義務。這也應當成為法院判斷保險人是否妥善履行其告知義務的考慮因素。
二、合同之外的對策
以上提供的一些建議,都著眼于保險合同而論。在保險合同之外,從行業性的角度來看,保險法亦提供了一些更為宏觀、更為社會性的改進。
(一)促進我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事業發展,提高保險人職業素養
當代世界的保險營銷大致分為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以保險人為主的營銷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以保險經紀人為主的營銷模式,以及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的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并重的模式。[3]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起源于英國,在當今世界,其與保險共同構成保險營銷的兩種最主要形式。但它與保險最大的區別即在于,保險人接受保險公司委托,代表保險公司利益,而保險經紀人則接受投保人委托,代表投保人利益。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其在發達保險市場上發揮著重要的評估、公證、中介職能,對于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受益人)地位,保護后者合法權益,為保險事故出具有力的第三方意見。
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其上述特性,相信若其能在國內市場上發展壯大,則對于約束保險人不當行為,維護投保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市場良性、健康發展,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此外,提高保險人職業素養,實現保險人行業從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式經營的轉變,杜絕因保險人的不專業、不道德而侵蝕投保人利益。
(二)強化投保人教育意識,開展投保人教育工作
投資者教育是證券行業的一個重要命題,良好的投資者教育,不僅對中小投資者自身,對整個證券業的良性發展,對其他市場參與者而言,都有著巨大的益處。某種意義上,保險領域較之于證券行業更應當強調投資者教育的問題。其原因有四:
第一,保險活動較證券活動而言,其參加者數量更巨、范圍更廣、中低收入群體更多,其具有更強的基礎性和社會影響性,因而更加具有投保人教育的必要性;
第二,保險業務本身具有十分的專業性,而投保人的知識層次卻差別巨大,良莠不齊。近十幾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亂象叢生,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互相欺詐的現象屢見不鮮,究及投保人自身,則與其保險知識匱乏,法制觀念淡薄,誠信意思不高有著緊密關聯。因此,加強投保人教育顯然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有力方式;
第三,近年來,投資型保險產品越來越多,保險行為更多的產生了投資行為的意義,保險產品的也因之而更趨復雜,這一變化也要求我們應當適時的提出投保人教育的命題;
第四,我國民眾和企業通過參加保險來防范風險的意識還不高,保險市場產品與發達保險市場相比還有差距,不能有效發揮保險對個人、企業、國家的積極意義,這就要求我們通過投保人教育,普及和深化保險理念,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繁榮。
通過對投保人保險知識的教育,不僅有利于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對于提高我國保險市場的整體水平。促進其良性健康的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江蘇省常州市中院民二庭.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調查報告[C].謝憲.保險法評論(第二卷)[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303.
[2]陳詩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J].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7,(1).
該文件的出臺,被業界解讀為保監會希望用保險經紀公司自身的特點成為保險創新的新支點,并為進一步參與國內城鎮化建設埋下伏筆。
保險創新為城鎮化建設做準備
此次保監會公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經紀公司促進保險創新作用的意見 》其用意盡管是為了保險業的長久發展而準備的,但是,真正的用意恐怕是為了城鎮化建設的準備的。
黨的十提出了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道路,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互協調,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和“城鎮化質量明顯提高”的戰略目標,為我們加快城鎮化發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年初,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城鎮化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歷史任務,也是擴大內需的最大潛力所在,要圍繞提高城鎮化質量,因勢利導、趨利避害,積極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要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格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城市群要科學布局,與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緊密銜接,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要把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作為重要任務抓實抓好。要把生態文明理念和原則全面融入城鎮化全過程,走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是保險行業的重要使命,保險行業要緊緊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部署,著眼全局,深刻把握新形勢下保險工作的方向,推動保險行業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和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推進城鎮化和加強民生保障方面,利用城鎮化進程中蘊含的巨大內需潛力,不斷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服務城鎮化建設,繼續推動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發展,更好地發揮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改善民生保障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為廣大群眾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對于城鎮化建設,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認為,保險將對城鎮化建設發揮積極作用,首先,大力發展商業保險,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安全保障體系,其次,通過政府購買商業保險的服務,把居民面對的個體風險在全社會分擔,第三,保險可以增強財政支出的可持續性。
他說,未來圍繞新型城鎮化戰略發展方向,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優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不斷擴大參與社會保障建設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的促進社保體系健康發展。建設多支柱的社會保險,降低第一支柱在社保體系中的比重,發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作用。
第二,通過商業保險機制,進一步的提高城鎮化進程中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引導保險公司,發展多種形式的商業健康保險,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的醫療保障,實施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對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大病保險持續健康的發展,繼續推動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探索推進個人養老保險,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提高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可持續性。
第三,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進一步的提升農村農民的現代化水平。未來一個時期保監會將大力的發展“三農”保險業務,使“三農”保險真正成為強農、富農的有效方式。
在現有的保險模式和條款下,如果保險業想融入城鎮化建設,唯有創新一條路可走,走出一條適合中國特色的保險業城鎮化道路,如果保險業不參與城鎮化建設,那么后果就將是極其嚴重的。
據有關方面消息,由發改委牽頭、多部委參與編制的《城鎮化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將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并報國務院實施。除總體規劃之外,今年12月底前,多部委還會出臺城鎮化配套政策。這意味著,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時間表已經確定,相關工作將有序展開。特別是有關城鎮化的配套政策,將為各地推進新型城鎮化提供指導,保證城鎮化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就是說城鎮化建設已是迫在眉睫的事了,在建設到來之前,保監會必須為前進的道路掃清障礙,但是僅靠現有形式參入城鎮化建設,是不是力度有點單薄呢?如果想真正參入城鎮化建設,保監會所要做的工作應該還有很多。
“必須創新”基于行業發展需要
我國保險業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近年來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具體地說,一是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二是市場主體日趨完善;三是資產規模不斷擴大;四是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的保險還有很大差距,與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還不相適應。這反映于:產品同質化程度過高,滿足不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尤其是缺少自主創新產品,導致公司之間過度價格競爭。營銷觀念陳舊,服務質量欠佳,個別公司為追求企業利益而拖賠欠賠、不守信譽的現象時有發生。公司體制改革雖然不斷深化,但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不少,改制后的公司在許多方面還帶有改制前的企業管理特征,董事長一人說了算的現象依然存在。保險資金集聚雖然很多,投資效益較低,特別是投資決策體制不完善,存在著盲目投資、關系投資等問題,使保險資金運用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些現象的存在的總根源在于保險的創新不足。
保險創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問題:
市場競爭不充分。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主體數量仍偏少,市場競爭不充分,最大的三家產險公司(中國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產險市場的94%,三家最大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壽險市場的91%,部分地區仍處于獨家經營的狀態。高灰度市場集中度造成供給主體間競爭壓力不足,創新驅動力較弱。
政策環境不寬松。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
創新產品欠保護。在保險產品創新的過程中,保單上關于承保范圍、保險價格、險種的設置都必須以文字進行清晰的描述,并進而公示投保人知曉。文字的這種開放性使得對保單條款進行的任何創新性改動都極易為競爭對手所知,且極易被對方模仿。而與此同時,模仿者卻不必為此付費,尤其是在我國,由于知識產權,特別是以文字表現的產品的歸于不易識別,目前還缺乏對保險公司創新成果進行保護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關的法令出臺,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在執行過程中也會面臨一些困難。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公司進行保險產品創新的積極性。
創新者價值難體現。創新本身蘊涵著風險,特別是創新的失敗將給創新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創新者寧愿放棄創新,以規避創新可能失敗的潛在風險。所以,創新的動力需要一定的激勵和保護措施作保證,以使創新者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稱。目前,各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對于技術人才、創新人才和創新行為缺乏有效的鼓勵和保護。在此情況下,有創新能力與愿望者為規避風險,也更傾向于選擇少創新或不創新。
管理者短期行為。長期以來,我國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始終存在著體制性問題,難以建立起保障企業經營管理的連續性和長期性的有效制度。這一制度性問題導致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行業的企業家一樣普遍在經營管理中表現出較強的短期行為,求穩、求急心態過重,對投人大、風險高、見效慢、評價不一的創新問題缺乏積極性,主觀上限制了創新行為的發生。
創新需要資金的支持。保險創新過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對承保成本與收益所進行的盡可能準確的衡量和測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時,因為回報的不確定性,這部分投入又有較大的風險。因此,籌集創新資本而不是負債來進行創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內資保險公司的資本空間不容樂觀。一方面是與保險市場龐大需求相適應的行業性高速擴張;另一方面則是壽險業的利差損、財險業的高賠付率現狀。這些都使得保險公司資本金明顯過小,自身的抗風險能力較弱,很難再進行創新投入。加上我國保險企業在競爭中更多地關注于市場份額的高低,忽視對市場的研究,保險創新也就因缺乏資金支持而步履維艱。從國外的一般情況看,有實力的保險機構都擁有強大的研究機構及專項的研究與開發經費來支撐保險創新。比如,瑞士蘇黎世金融集團、美國信安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員,每年用于研究的經費比我國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經費總和還要多。
各種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累積的過程。我國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長達20年之久,所帶來的一個嚴重后果是,對保險業需要的展業、精算、承保、投資、理賠等特殊人才的培養出現了斷層。在保險業恢復經營的很長時間內,保險業最好的“人才”被認為是能在最短時間內把保單銷出去、把保費“賺”進來的人員。因此,許多專業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賠、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儲備和培養上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些因素是造成我國保險業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保險業處在快速發展時期,國內中、外資的保險公司急欲擴充業務,保險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場上專業人才缺乏,這不但不能很好地適應保險業創新的需要,也給中國保險業創新帶來很大的風險。
從以上分析不難發現,保險創新是一個長期的的過程,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都是相當巨大的,而且保險創新首先是在制度上的頂層設計,這個過程將是相當的巨大的,即便是各方面都準備到位了,其所帶來的回報也是比較緩慢的,況且一旦某個環節操作不當就會回到起點,帶來的影響和損失是難以估量的。但是改革不能“因噎廢食”,特別是保險業的改革是需要勇氣和決心的。在現階段,保監會希望用保險經紀公司的創新推動整個保險業的創新,并且專門下文用以表明保監會對于保險的創新是充滿了希望的。
那么,保險經紀公司的自身優勢在什么地方呢?它何以成為保險業創新的第一先鋒呢?
做保險業創新的“急先鋒”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具體地說,保險經紀公司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在同客戶簽訂委托協議后,由保險經紀公司組織市場詢價或招投標,選擇綜合承保條件中最優越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維護客戶的利益,爭取對客戶的最大優惠。此外,保險經紀人還協助客戶制定保險以外的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經紀公司是國內外保險市場所公認的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
保險經紀公司在促進保險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主要作用有:我國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保險市場雖然時間較短,但是業務發展較快,在不斷壯大自身的同時,積極促進保險創新,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在管理特殊風險、完善社會管理、“三農”保障、防災減災體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如在北京奧運場館、“南水北調”、“秦山核電”、“京滬高鐵”、“港珠澳大橋”等許多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都能看到保險經紀公司的身影。有的保險經紀公司通過積極與國家相關部委、各省(區、直轄市)相關部門協調聯系,開發推廣了旅行社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校(園)方責任保險,創新了這些保險領域糾紛處理機制。有的保險經紀公司開發設計的果樹、農作物、養雞互助保險,探索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互助保險模式。有的保險經紀公司開發設計的橡膠樹風災保險和固定資產統保項目,保障范圍廣、規模大,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客戶的高度肯定。
總體來看,我國保險經紀公司抓住了國民經濟和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帶來的難得機遇,準確把握保險經紀代表被保險人利益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努力參與各行各業的風險管理,幫助客戶更好地識別、化解和防范風險,進行保險保障安排,在體現價值的過程中實現了成長和發展,也逐步顯現出了對保險創新和保險業發展的推動作用以及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市場認可度不斷提高,已經成為全社會風險管理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