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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建立完善
Abstract:logisticslegalsystemisanimportantpartin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system.TheestablishmentandimprovementofChina''''slegalsystemistheimportantsafeguardsonthelogisticsindustrysustainedandhealthy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logisticslegalsystem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作為母法,《市場流通基本法》應是國家對流通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市場流通基本法》的制定,應凸顯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
關鍵詞:信用風險管理商業銀行巴塞爾法律法規體系
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是衡量商業銀行生存能力的核心標準之一。隨著我國全面開放金融市場的開始,構建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刻不容緩的任務。國際知名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信用風險管理原則》(PrinciplesForTheManagementOfCreditRisk),對銀行業的主要業務活動即信貸資產業務進行了多方面詳盡的規定,對各國銀行信貸業務予以指導,充實豐富了以資本充足性管理為核心的風險管理模式,尤其強調了健全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對信用風險的管理、識別和控制有著很強的針對性。本文結合這一文件,主要討論有關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問題。
《信用風險管理原則》主要內容建立信用風險戰略。管理環境包括組織內部和外部對組織構成影響或潛在影響的任何因素。而管理戰略則是企業中帶有全局性、長遠性和根本性的行動謀劃和對策研究。對此,巴塞爾協議文本提出了3項原則,所述內容都是圍繞著銀行應建立信用風險戰略或計劃,要求董事會和管理層建設、執行和依照風險戰略和政策,識別、衡量、監測、控制和處置信用風險,提高整個銀行識別信用風險的能力。該戰略計劃具有以下特點或要求:含有授信業務目標;具有靈活性、穩定性和連續性,能夠長期適用于經濟周期的各個階段;具備權威性,能夠令銀行的高級管理層嚴格執行;兼容性,即銀行在引進和開展新產品和新業務之前,應采取措施設法將其中的風險置于該戰略計劃充分的管理和控制之下。
確保貸款行為在穩健的授信程序下運行。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及其客戶所規定的內部控制的信用高額限度。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各地區金融風險及客戶信用狀況,對各地區及客戶授信。在巴塞爾委員會的文件中對這一部分提出了4項原則,要求銀行制訂和依據明確可行的貸款標準運營,在審批過程中充分掌握借款人和交易對象的信息,合理、審慎的確定對特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健全貸款的審批發放流程,配置好授信組合,采取適當步驟控制和緩解由于對關系人放貸而產生的風險。
保持對信用風險的衡量和監測。《信用風險管理原則》對此提出了6項要求,要求銀行建立系統性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管理。要求根據銀行規模和資產狀況設置好信貸人員管理幅度和職責權限,建立實用、嚴謹、高效、靈敏的規程,要求風險體系能夠監測和評估單筆貸款以及銀行資產組合的質量;鼓勵銀行開發和使用各具特色的內部風險評級系統來管理信用風險;要求銀行掌握一定信息系統和分析技術以幫助管理層衡量所有表內外業務所蘊含的信用風險;要求銀行建設管理信息系統(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應能以及時、有效和可靠的方式,收集、綜合、比較和傳送銀行與客戶的內外部信息。
確保對信用風險的控制。在貸款質量出現下降,可能出現信用風險時,銀行應具備強有力的補救程序,文件提出了3條原則。這些程序包括發現程序、評估報告程序、特殊個案處理程序。對信用風險的控制的原則性要求有:獨立、持續進行信用風險管理評估,直接向高層提出報告,確保將信用風險控制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內部控制限額的范圍內,對質量下降和有問題授信進行及時補救和處置等等。
應充分發揮監管者的作用。這份文件也闡述了監管部門對銀行信用風險的監管職責應遵循的原則,提出監管者應要求銀行建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的有效體系作為總體風險管理的組成部分,監管者應對有關銀行信貸管理的戰略、政策、制度和實踐進行獨立評估,發揮現場、非現場監管和外部審計師的作用。
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國的銀行業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長期以來銀行承擔了過多的財政性職能,商業性信貸業務和政策性貸款業務并未加以區分,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國家對它也無風險責任要求,因而我國長期以來沒有銀行風險方面的法規。直到上世紀90年代,國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引導國有專業銀行逐步向商業銀行過渡,另一方面開始重視外部的金融立法及銀行內部的配套制度的建立。但在這些制度中信用風險方面的規定非常粗線條,并有大量的空白,其科學性、完整性還有欠缺。
上述巴塞爾委員會《信用風險管理原則》所倡導的動態、全面、持續監管風險的精神和規定基本闕如。如我國銀行業核心立法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大量是銀行設立、組織方面的規定;在信用管理上主要規定的是信貸行為,而且著重于規定關于貸款發放規則和操作程序等經營性內容;對于風險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則只是涉及到信貸審批制度、關系人貸款限制制度、貸款保護法律措施及法律責任等。從立法內容上看,還停留在宣言式、原則性的規定,專門性的風險規定相比貸款正面性規定則顯得很薄弱,缺乏操作性。
至于金融法規主體的行政規章方面,作為信貸核心法規的《貸款通則》只是在各章內容中分散地、原則性的規定了不良貸款分類、登記、考核、催收,貸款管理責任制、貸款債權保全等制度,沒有對貸款風險這一重要問題做出集中、專門規定。較早前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是首部關于貸款授權、授信規定的法規,其主要內容涉及到了授信及授信原則、授信的種類、授信的監督這些制度,但也是停留在原則性規定上,對授信標準、授信程序、步驟、具體實施方法等操作性內容未深入的進行規定。
完善和創新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思考
要構建有中國特色并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有必要對現行的法規進行完善和創新,對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加以總結,提煉其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上升到立法層次,更有必要進行法律移植,吸收發達國家較先進的辦法和國際通行的制度。巴塞爾委員會《信用風險管理原則》就是最為明智的選擇。
目前,我國的銀行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以法律(《商業銀行法》)為綱領,行政規章(《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為骨干,以大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為主體的體系。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借鑒國外經驗,更新思路,確立嚴密完整、內外結合、堅強有力的信用風險管理法律體系。所謂嚴密完整,即建立以國家所頒布的法律法規為骨架,以金融機構創制的內部管理規范為網絡的立體式法律即規則網絡,健全國內的金融風險管理法制,并且和國際通行的金融規則實現合理的接軌,發揮各自的優勢以揚長避短。所謂內外結合,“內”是指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建立以風險評估和控制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信貸資產管理責任制和預警系統、考核指標體系;“外”則是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指導、審計、警示、處罰的方式。
關鍵詞:信用征信;信用權;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的相關資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基本內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市場主體社會檔案、信用記錄、帳戶和市場主體收入基本狀況及擁有資產狀況的證明資料組成。但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不透明。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一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二是市場主體的人員結構;三是現金和實物資產的基本現狀。前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所擁有資產的價值金額。這些數字既不能證明市場主體收入的多少、來源及資產流轉現狀,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反映現有財務狀況的實際現狀。可完備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相關資料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礎。
4.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統一標準。在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中,市場主體征信數據源的內容、信用報告的格式、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一方面,信機構對不同市場主體信用的評估沒有統一標準體系,信息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在全國范闈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的接軌。另一方面,市場主體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視企業和個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科學的、可行的、高權威的、易推廣的各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5.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過自身選擇來完成的由于成本過高與授信人本人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這恰恰是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現的金融危機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擴張過度,而是信用擴張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加以限制。有些企業盡管存在不當經營,但可以借殼取得經營權,常以擴充業務為名,增資大量現金,設立投資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證券市場買進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股市下跌時,繼續質借或開始掏空資產以填補此資金之需求,股價繼續下跌即出現財務危機。由于金融部門在忽視征信系統、監督系統、防治系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機構之間對同一資產進行反復質押、擔保,不當使用信用擴張方法,使資金借貸信用危機不斷上升。
三、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為準繩,社會成員誠信自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法律層面上,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機構市場準人的條件,包括征信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數據系統的軟硬件安全性穩定性;其次是征信機構征信權的規范。征信權包括征信權權限(權利范同)和征信權權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權、整理制作權、信用信息的使用權等)。征信立法必須進行必要的規范,以保證征信機構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從而為征信機構依法經營和征信管理機構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征信機關或相關機構(包括各金融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在做出影響被征信人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必須給予利害關系當事人表達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機會,征信機關做出任何一項關于被征信人(或牽涉到相關利益主體)的信用報告或決定時,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決定或報告,必須闡明其事實、理由、依據和真實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監督,以防止征信機關的專橫和濫用權力。被征信人基于正當的請求,有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提出查找、咨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權利。被征信人有權質疑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能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修正其信用檔案中的這種錯誤。
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法,以此作為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法。規定信用評級中評級人和被評級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其相互關系,明確適用評級的交易范匍和債務人的嗣,通過對信用評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評級的債務人及債務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使信用評級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爭議都有相應法律可以依據。信用評級的評價重點是被評者的履約能力,而不是它的價值或業績,還應規定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總言之,在我國由于價格機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場基礎上,所以有必要對其強化和規范。
2規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經濟主體信用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將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項下個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種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征信機構對于經濟主體的信用變化情況一般要按月更新,對于個人地址和工作單位的變遷等應按需更新,對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各級行政、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為征信機構提供除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真實的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資料,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相互封鎖信用信息資料的僵局,以利于對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作出客觀公正、綜合的評價,提高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權威性。
征信機關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敏感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些措施同樣適用于征信機關將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征信機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征集個人信用信息的任務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機構不得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妄加判斷,在對個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時,必須確保個人信用信息處于自己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個人信用數據(包括生成的信用報告)的使用必須遵守數據庫的建庫目的,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市場主體資源信息網,讓中外企業和社會公眾能夠在網上快速、準確地獲取市場主體的資信信息。用評級網絡法律監控系統,整合全國各市場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源,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各個信用評級公告以及對信用評級不當的法律救濟等事項掛在網上,供有關當事人查詢。建立誠信系統,完成信用測度與信用資信利益的財產權設計,建立信用增減級制度,建立社會信用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受損方均可通過媒體的進行公示,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成立民間企業組成的信用管理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促進行業自律發展。使守信成為行為人的內部動力機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信用的價值需要公共評價機制來完成。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誠信系統,解決信用的可評價性以及信用評價的可用性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狀況下進行也使買賣雙方互利互惠。新晨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確立信用產權制度,通過信用權的確定,在法律機制上對行為人信用維護行為、誠信原則遵循行為予以確認,使行為人在信用維護上的成本與利益做出回應,保證行為取向一致。我們在強調信用作為一種權利應受保護的同時,應當明確:信用權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權的相對性作為一種與權利人人格有一定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備強烈的變動性;信用權本是一種與他人評價相聯系的權利。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行使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對信用權人產生負面影響時不能視為侵權,等等。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信用成為交易標的,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的轉讓”信用作為交易標的隱存在很多的現實交易活動中。例如: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謀取的不是信用的價值體現;保險費率的調整隱含著投保人的信用價值;銀行提供擔保業務更是直接體現信用價值等等,但就整個信用市場而言,我們還要進行制度化設計。建立征信系統和信用的測量、公示機制;建立選擇機制,除讓背信者失去市場、失去交易機會、失去無能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場進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轉移制度及配套機制。
一、建設個人征信體系的意義
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要求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而在個人信用環境的建設中,征信機制的建立是其核心內容。“征”,即通過征求得到佐證,因此,征信可理解為“征集信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資料進行采集、整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外提供信用信息咨詢、調查和信用評估的活動。
個人信用征信,也即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機構經過與商業銀行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約定,把分散在各商業銀行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儲存,形成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其客戶了解相關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狀況提供服務的經營性活動。
建設個人征信體系具有以下現實意義:一是調查驗證他人的信用,使賒銷、信貸活動中的授信方能夠比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請人的真實資信狀況和如期還款能力;通過信用信息的傳輸來降低信用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約束市場交易各方的行為,使授信方的風險降到最低。
二是節約交易成本。征信是由專門的征信機構負責對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評定,專業征信機構的出現是社會分工的必然結果,有利于提高社會運行的效率,節約單筆信用交易的成本,減少社會和個人時間成本。
三是個人征信系統的完善還起到對失信者的懲戒及提高社會信用觀念的作用。由于征信機構掌握的信用信息覆蓋面廣,信用結果的傳播速度也快,失信懲罰機制的作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使個人認識到守信的重要,失信獲得的利益是暫時的,而經濟懲罰則是長期的、廣泛的。征信還可以起到一種無形的導向作用,使信用變成一種潛在的經濟資源,信用報告可以成為政府、企業或個人進入信用社會的一種資格證明,成為從事契約活動的通行證,從而對個人的行為起到制約和規范的作用,提高全社會的信用觀念。
正是因為征信具有上述現實意義,征信業才逐漸發展成為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成為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發展過程中的重點問題。
二、中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9年,上海被確定為個人信用征信建設試點城市,我國個人信用征信建設開始進入摸索階段。2003年11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建立,2004年12月15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開始試運行,在北京等7城市對各商業銀行開通聯網查詢。與此同時,與征信服務密切相關的一些中介機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2006年1月,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聯網運行,我國征信體系建設跨入新的發展階段。該數據庫目前采集了5.3億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超過5500萬人,在全國金融機構的各級營業網點共開通查詢終端7.5萬個。
在有關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等。
盡管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建設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是,嚴格地說目前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發育程度還很低,完善的個人信用征信體系還遠沒有建立,仍然存在如下突出的問題:
1.與個人信用相關的立法滯后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但信用如果沒有法律作為保障就很難有效實現。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對個人信用進行規范的法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需要很多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如個人信用數據的收集、公開、使用、披露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等問題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從各國的實踐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難點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對信用行業進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
2.個人信用評估缺乏統一標準。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中,個人征信數據源的內容、個人信用報告的格式、個人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個人信用評估采用信用模型分析方法。將個人信息資料折算成信用分,根據信用分高低進行決策。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經過科學設計、嚴密論證、權威度高、可推廣使用的個人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個人信用評估的公開化、標準化和公平性。
3.信用資料不完全,缺乏個人信用評估的基礎數據。目前,我國個人信用的信息和數據主要來自于公安、街道、單位、稅務、工商、銀行、證券、保險、司法、醫院、公共事業收費單位、商家等部門。但從上海試點的實際情況來看,僅實現了銀行、電信、公用事業等少數部門的聯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對個人信息仍處于封鎖狀態。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而且我國也沒有推行個人基本賬戶制度,個人的現金收入、支出、個人債務、債權的分布等沒有系統的信息記錄,個人或家庭缺乏類似企業的一張資產負債表,缺乏個人資產評估的基礎數據和材料。
4.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失信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國家,一旦個人在信用檔案中留下污點,就會給貸款、經商、求職、租房、買車等帶來極大的麻煩,甚至斷送他一生的經濟生命。但在我國長期以來,信用只作為美德廣為傳誦,僅僅靠道德去約束,而沒有用具體的法律機制對失信違約行為進行懲罰,無論從立法還是從執法上,都不足以將失信成本提高到“無利可圖”的程度。我們應該通過失信懲罰機制的建立,使失信者在這個社會無所遁形,從而加大失信的成本,迫使參加經濟活動的社會成員的行為趨向守信。
三、完善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逐步推進個人信用征信立法
在信用發達的歐美國家,都有關于個人信用征信的完善的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披露法》、《公平信用結賬法》等相關的征信法規給征信機構明確了業務和職責以及風險,從而促進了信用市場的擴大,也降低了整體經濟成本和風險。我們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積極推進我國征信立法工作,制定全國性的個人信用管理法律。
鑒于我國的法律制定過程較長,可考慮先出臺一些法規,在全國一些條件成熟的地方試行。各個區域性個人信用體系可以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建立本區域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開展本區域個人信用管理活動。國家立法機關在總結各區域性個人信用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再制定全國性的個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從世界各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個人信用體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領導和推動下進行的。在現階段,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要求,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是一種必然選擇,政府的調控能力和動用資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時間內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數據,如果沒有政府的權力做基礎,是無法完成這一艱巨工作的。因為征信數據的采集可能會涉及金融、財政、工商、稅務、公安等多個部門,跨部門的協調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該有專門的職能部門來領導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協調立法、行政、司法和相關信用交易主體的關系,加快個人信用數據源建設。
(三)建立統
一、科學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
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應制定統一的、科學的個人信用評估標準,使各信用公司在個人信用評級中有統一的衡量尺度,使各種評級結果具有參照性與可比性。另外,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現狀,在制定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評估標準時,應考慮到地區經濟差異情況,在基本指標基礎上區別不同地區,給予不同地區一定浮動幅度。
(四)建立全面的個人信用登記制度
借鑒西方個人信用實碼制,逐步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可考慮利用現有身份證識別碼,實行IC卡身份證制由法律明確規定把居民身份證號作為每個居民的基本號,將居民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個人家庭、工作、房產等信息)、投資經營活動信息(包括商業經營、商業投資等信息)商業信用記錄信息(包括銀行記錄、商業記錄等信息)、社會公共信息(包括繳納所得稅信息、個人保險信息、個人養老基金、失業保險金、個人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特別記錄等信息)通過相關技術支持,一并鎖定在此號碼上。在個人識別碼基礎上,分三個階段來建立個人信用帳戶:首先各銀行利用其信貸登記系統,匯集個人存款、貸款、信用卡及銀行掌握的其他個人信息,建立銀行內個人信用數據庫,利用聯行系統實現銀行間信息流通;其次,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建立部門內個人信息數據庫;最后,征信公司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個人信用信息子數據庫進行聯網,最終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個人信用記錄。新晨
一、構建會計誠信體系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的實質就是契約經濟、信用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沒有誠信就沒有經濟秩序。信用缺失已經成為我國乃至世界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給國家、企業、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一)危及國家市場經濟秩序。近幾年來,造假賬、造假報表、虛列資產和權益等會計信息失真、不誠信行為比較嚴重。從我國的鄭百文、銀廣夏,到美國的安然、施樂等一系列會計造假案,不但影響了國家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家經濟決策與實際的經濟狀況偏離,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二)損害企業自身利益。民源公司因為虛報利潤、虛增資本公積、操縱股市受到行政處罰,并被停牌。
(三)危害投資者利益。就安然事件來說,它在申請破產保護后,安然的資產將優先繳納稅款、償還銀行借款、發放員工薪資等,普通投資者肯定血本無歸。對于投資者而言,會計報表的失真將直接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損。
解決會計誠信缺失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體系,制定有效的會計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和嚴格的失信懲戒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
二、會計誠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會計誠信道德規范。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由于社會經濟的復雜化,加上國家整個信用管理體系和會計誠信體系都沒有建立起來,相關法律法規和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導致社會上信用缺失行為盛行,使得很多企業對于信用關系和會計誠信的重要性體會不深、認識不足。賴賬、逃避債務、三角債拖欠和會計造假等成為普遍的企業行為。
(二)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意識和會計誠信自律機制。一方面絕大多數企業沒有將信用管理問題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來看待,信用管理處于薄弱環節,導致社會失信行為的大量發生和經濟糾紛大量出現。據有關研究的數字表明,目前我國每年訂立的經濟合同平均只有60%左右的履約率,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平均有50%以上是經濟糾紛和債權債務民事糾紛案件;另一方面國家沒有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會計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和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在經濟活動中,缺乏會計誠信自律機制。由于受利益的驅動,編造或變造會計資料,虛列成本、虛增資本、虛構利潤,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欺騙國家、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如上面所舉的銀廣廈造假事件、瓊民源造假事件等。
(三)國家會計誠信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在立法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有對會計做假行為懲處的規定和對會計犯罪行為處予刑罰的規定,但還是不足以對會計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在執法方面,政府對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的監管還比較薄弱,缺乏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和嚴格的失信懲罰機制,使已有的懲處會計失信行為的法律法規不能得到切實的執行,監管不到位。
三、構建會計誠信體系的手段
解決會計誠信的問題應該從源頭入手。筆者認為,會計誠信體系建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建立政府誠信機制。政府誠信機制是會計誠信建立的基礎,只有政府具有了誠信的品質才能談其他方面的誠信建設。在市場經濟中,只有政府的正確領導、強力推動和政府自身信用的積極參與,才能營造全社會的誠信氛圍,才能形成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
(二)健全監督機制,加快法制建設步伐,加大懲治力度。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會計誠信觀念的培養,要依靠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而且要輔以監督措施。由于我國還沒建立起內容全面、操作性強大的會計職業道德準則,因此,加強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監督和檢查顯得尤為重要。應著力加強在崗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它應貫穿于會計人員的整個職業生涯之中。
在監督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會計監督。它主要是包括審查、記賬、報賬、審核等會計程序,對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業務,依照國家的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正確的核算和真實的反映。二是社會監督。由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由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會計行為進行查驗、評估。三是發動社會成員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失信退出機制,才能為提高會計誠信度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三)建立健全嚴格的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和懲罰機制。誠信的激勵約束機制是會計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從根本上建立會計誠信激勵約束機制。
1、守信者激勵。將單位年檢、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年檢與會計誠信評價結合。具體講,將單位的誠信評價結果作為年檢的一項重要內容,給予適當的優惠,如優先信貸等;將誠信評價結果作為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年檢的重要證據,誠信的會計人員簡化年檢手續、晉升、職稱評定等都要優先考慮。
2、失信者約束。抑制失信行為的重要措施就是要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罰機制。對于失信的企業依法懲處有關責任人,加大監管力度,提高信貸門檻、取消上市資格等。對于失信的會計人員可以采取取消晉升、評級資格、不予年檢;嚴重違法的逐出會計行業等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