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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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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報告

碳減排報告范文第1篇

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現狀

中國也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但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顯滯后。(一)缺乏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國目前關于碳交易的立法極其匱乏,僅有的立法是2011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參與主體、管理方式等內容。國家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減排項目管理、項目減排量管理、減排量交易、審定與核證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確立了備案制度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等(CCER)。《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工作的原則、程序和要求。審定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審定準備、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審定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審定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核證準備、監測報告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核證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核證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中國的碳交易立法層次低,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全國統一適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備案方式,政府主管重點在審定與核證管理,忽視了交易規則、交易條件、交易效果等規制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內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實施當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減排,所交易的減排量基于具體項目。缺乏法律強制性的自愿減排,使得企業缺乏積極性去實施碳排放交易,進而無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終沒有明確碳交易主體如何獲取合法的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實踐中往往根據政策和政府計劃完成碳排放權的無償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關管理機構依據交易主體的歷史數據來對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無償分配,歷史數據通常包括交易主體過去的能源投入、能源產出及廢氣的排放量,這種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體間的“歧視性分配”現象和交易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無償初始配額而向碳排放權的分配者進行賄賂等“尋租”行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監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業,僅僅依靠政府主導遠遠不夠,但中國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顯缺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社會監管,社會團體參與不足,這是造成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滯后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中國僅有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對公眾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監督做出規制,雖然在第8條規定,“在每個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家主管部門通過公布相關信息和提供國家登記薄查詢,引導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的相關各方,對具有公信力的自愿減排量進行交易。”但該條規定顯然不是從公眾參與的角度進行信息公開,而是為了完成交易。

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歐盟范圍內統一適用的。歐盟在2003年制定并頒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該指令是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立法,此后,根據碳排放交易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歐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規定和決議。如2009年12月的“確定有碳泄漏重大風險的企業名單的決議”,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企業名單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個航空經營者的指定主管國家名單的規定”,2010年11月的“關于溫室氣體削減配額拍賣的時間、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規定”等。中國應該盡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國統一示范立法,該立法應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內容,并形成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二)總結經驗,制定和修改詳細的實施細則歐盟碳交易立法非常嚴謹,注重法律的連續性和配套實施,注重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和適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確該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經濟可行的的方式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并進一步明確該指令無偏見地適用于1996年第61號指令(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該指令對相關術語進行了準確界定。如所謂“配額”是指在指定期間排放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而該當量只有在為滿足本指令的要求時才是有效的,并且該當量根據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謂“設施”是指一個靜止的技術設備,附錄一所列出的行為和其他直接相關的行為與該設備有直接的聯系,而該行為會對排放和污染產生影響。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規制,比如對碳排放交易的審核,規定“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但對于獲得核證的條件并沒有詳細地規定,僅僅只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條件。如對“核證機構應通過現場訪問來確認項目活動所有的物理設施是否按照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項目業主是否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實施項目”。但如何進行現場訪問卻沒有規定。應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實體性規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出臺實施細則,細化技術性規范。(三)強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歐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確立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內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條規定“:有關的決議信息應該公開,包括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以及與排放許可證規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報告有關的。”2004年修正指令進一步規定了該條規定。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第15a條則規定:“成員國和歐委會應確保所有的決議和報告,包括碳排放配額數量和分配,以及對碳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查,能夠立即無歧視地以一種有序的方式披露。”中國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就必須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參與主體都積極、主動地對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披露和報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規定的減排量,是否達成自愿減排的目標,不能只靠政府和企業決定,還需要社會監管和公眾參與。中國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公眾有權獲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賦予公眾監督權,發揮社會監管作用,以監督企業是否切實完成減排目標,對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可以訴諸法律或者訴求行政監管。

本文作者:謝偉工作單位:廣東商學院

碳減排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 碳排放交易制度 立法經驗

對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立法經驗的評述

法律基礎。RGGI(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也即“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得以確立的法律基礎為“諒解備忘錄”和“標準規則”。“諒解備忘錄”對RGGI的形成和施行發揮著實際的調節作用,然而由于美國憲法中協定條款的規定,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標準規則”是指RGGI各成員州將“諒解備忘錄”以法律形式予以細化,各州通過立法機關賦予“標準規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法律性質。“標準規則”確立了RGGI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一,以最經濟的方式維持并減少RGGI成員州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二,強制性納入規制對象的是以化石燃料為動力且發電量在25兆瓦以上的發電企業,各州至少要將25%的碳配額拍賣收益用于戰略性能源項目;第三,為美國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帶來示范的模板效應。

在立法上統一各成員州的交易平臺。RGGI通過法律規范和具體規則的相互補充實現區域合作性減排機制的協調一致性和靈活可操作性。第一,在法律規范的制定上,“標準規則”為各成員州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運行奠定了框架基礎。第二,RGGI在具體規則上賦予各州自主裁量權,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踐的政策和規則。

規定交易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在RGGI機制下,各成員州、排放主體等職責權限的明確規定是保障區域合作性減排機制有效運行的保障。第一,碳排放交易的主管機構首先要成立本州配額登記平臺、交易平臺、碳排放監測體系和獨立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第二,主管機構對不符合RGGI規定的減排主體采取懲罰措施。第三,主管機構對二級市場監督審查,確保交易市場的公平和流通,防止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四,減排主體具有申請獲得參與配額拍賣資格的權利和申報排放數據的義務。

對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中交易制度的評述

有效設置總量和初始分配。“諒解備忘錄”基于RGGI 覆蓋州內發電行業二氧化碳排放數據,各州歷史排放量、潛在的排放源等,制定出碳排放交易的總量。“標準規則”在初始分配時以拍賣的方式分配碳配額。配額的拍賣以每個季度為單位舉行。為了防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標準規則”對每個競標者設定了獲得配額的上限,即在每次拍賣中最多可購買拍賣中配額數目的25%。

獨立有效的監測、報告、核證系統。為了能正確評估減排主體實際所需的排放總量,獨立有效的排放監測、報告、核證系統是RGGI體系不可或缺的元素。首先,減排主體要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四十章七十五條的規定,安裝符合要求的監測系統,完成監測系統的試運行,按季度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主管機構提交監測報告。其次,排放主管機構要記錄每個減排主體配額分配、轉讓情況,并對企業排放報告檢測方法、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核證。再次,RGGI引入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平臺,即二氧化碳配額追蹤系統(COATS)和獨立的第三方核證監督機構,對初級市場的拍賣和二級市場中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核證。

靈活的減排履約機制。RGGI 規定減排主體可以通過碳抵消項目實現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義務,使減排主體以成本最低化履行減排義務與國際碳減排市場相銜接。第一,減排主體可以針對電力以外的其他部門,利用碳排放交易以外的項目,對其他污染氣體進行減排或封存。第二,RGGI規定合格的碳抵消項目可以在RGGI 成員州或美國境內同意對碳抵消項目管理監督的非成員州進行。第三,為防止碳抵消項目對總量控制與交易市場造成沖擊,“標準規則”對RGGI 各參與州抵消項目的比例做出了規定。第四,潛在的碳抵消項目投資者必須提交申請,并注冊二氧化碳配額追蹤系統(COATS),以使碳抵消項目和碳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到追蹤監測系統。

設置安全閥機制。RGGI設置安全閥機制作為預防機制,防止碳配額價格的不穩定和碳交易市場出現較大的波動。安全閥機制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設置保留價格,如果參與拍賣的減排主體提供的價格低于拍賣保留價格,則各成員州將繼續持有碳配額的所有權,防止碳交易市場中參與主體的協同行為。第二,延長履約期,如果在市場調整期之后連續12個月內,二氧化碳配額現貨平均價格等于或超過安全閥初始值,則觸發安全閥機制,履約期將延長一年。第三,碳抵消機制,其設計目的與延長履約期基本相似。

公眾參與,及時調整。RGGI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制度的透明度:利益相關人大會、專家評審會和公眾評議。各方利益相關人包括減排主體、市場其它參與主體、政府部門、環保組織。專家評審會對RGGI的制度建設、法律法規及實際運行效果作出評價,提供建議。公眾評議是指公眾可以通過RGGI二氧化碳配額追蹤系統查看配額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信息公開、公眾參與還有助于各成員州主管機構對減排主體進行有效監督。

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對我國碳交易試點的啟示

統一性與自主性的協調。“諒解備忘錄”和“標準規則”確立了基礎框架和基本原則,各成員州在“標準規則”基礎上通過各自碳交易機制的法律法規,實現各成員州之間碳交易制度上系統性和自主性的融合。囿于我國當下經濟快速發展的訴求、不平衡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發展以及減排能力,形成區域性減排機制無疑是一個理想的選擇模式。因此,我國在構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時,可以從國家層面制定碳交易基本框架的行政法規或者指導文件,賦予地方相關主管機構自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權力。

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統一。RGGI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的統一,一方面可以穩定市場預期,增添市場主體信心;另一方面可以保證成員州和碳交易市場發揮更大的能動性,刺激碳減排市場的活躍性與流通性。我國在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法律制度時,應當充分認識到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有機統一的制度價值和實踐意義,深入研究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制度需求和立法保障訴求,構建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有機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機制的法律制度。

預警機制。RGGI既設定了靈活的履約減排機制和預防機制,又兼顧了國際市場中的碳交易規則,為日后聯邦層面整合國內碳交易平臺、嫁接國際市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制定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架構時,不僅要考慮到培育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制度需求、未來市場中潛在的問題,還需要考慮到未來可能要承擔的國際強制性減排義務以及與國際其他碳交易市場對話的需求。

構建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政策建議和立法思考。我國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的位階:第一,從法律層面對碳排放交易進行總體規定,界定基本概念和排放權性質、排放交易主體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法律責任。第二,從行政法規層面對我國碳交易試點進行指導和指引,選定試點減排部門和行業、減排目標和減排路線圖、主管機構、監測和核證程序等。第三,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對開展地方性碳交易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設定碳交易機制的主要內容。碳交易機制的主要內容是我國碳交易法律制度構建的核心。在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時,要基于我國現實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產業結構的特征,降低各方參與交易體系的風險和成本,給予碳交易市場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主管機構要從區域發展、減排潛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等多重因素考量,選擇我國碳交易機制的減排行業和企業;根據公平效率原則制定碳配額分配的具體方案;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的具體指導辦法;建立配額簽發、持有、轉讓、追蹤、核證、注銷的交易平臺和交易系統;引入獨立第三方核證機構及核證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還要充分考慮到未來市場中潛在的問題和發展趨勢,引入靈活的履約機制和預防機制作為補充和完善。

國際市場的對接。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構建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應借鑒國際市場現有的較為成熟的規則和制度,基于我國國內的具體國情,形成和國際市場規則契合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框架內發揮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相關政府文件的出臺和碳交易試點工作的推行,碳交易機制已然在孕育之中。但是如何制定我國碳交易法律制度,為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提供法律基礎,為碳交易參與主體提供法律保障尚有待深入研究。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是區域合作性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典型,其模式和我國當下推進碳交易試點城市有著異曲同工之處,對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經驗的考察,可為構建我國碳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經驗和借鑒意義,在兼顧我國現實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基礎之上,為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撐和安全保障。

碳減排報告范文第3篇

綜合考慮政府碳稅及財政補貼等因素,構建低碳環境下制造商與零售商組成的兩級供應鏈模型,以供應鏈成員各自利潤最大化為原則,求解制造商與零售商的最優定價及市場需求量;在此基礎上,分別分析政府碳稅及補貼對供應鏈成員定價及市場需求的影響,給出產品定價與減排策略的關系;最后通過數值仿真對結論進行進一步分析。為企業產品定價及減排、政府碳稅及財政補貼的制定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詞:

最優定價;減排策略;碳稅;財政補貼

1研究背景與主要文獻綜述

隨著資源與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節能減排成為當前國際社會的熱點話題。低碳時代得到來,使得政府和企業紛紛就目前的現狀采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如政府采用多種規制措施(補貼或稅收等)來激勵企業改變其生產經營模式降低碳排放;企業為保證自身利潤及應對當前政府措施和市場的變化,也相應地調整其運營模式,具體表現在通過使用新工藝、投入新技術、提高企業員工管理水平等方式向低碳轉型。因此企業在低碳改造過程中面對政府的環境政策,該如何進行產品定價、調整自己的低碳投入成本?政府補貼及稅收是如何影響企業的產品定價與低碳投入的?在政府低碳減排目標的約束下,低碳供應鏈企業產品定價與低碳投入關系是值得關注和研究的課題。從目前看,政府政策及監管是企業實施低碳供應鏈管理強有力的推動力量[1]。Wolfram等[2]研究了在激勵企業采取先進技術進行減排的環境政策工具中,稅收比自由許可、拍賣許可更能激勵企業采用現金減排技術。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已征收碳稅,如荷蘭、丹麥、瑞典、愛爾蘭等[3]。我國碳稅征收仍處于研究層面,但根據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中國碳稅政策框架》報告,財政部財務科擬定了《開征碳稅研究》報告,同時發改委能源所也了《2050中國能源和碳排放報告》,為我國政府征收碳稅提供了理論依據。

Bettina[4]從減排量等7個方面論證了碳稅在降低碳排放中更有效且成本更低。Benjaafar等[5]將碳排放因素考慮到簡單的供應鏈系統中,建立了碳排放限額模型、碳稅模型、限額與交易模型以及碳抵消模型等,為供應鏈低碳運作提出了頗有意義的管理啟示。Hoen等[6]分析了碳稅、碳限額、碳交易等不同碳排放約束對制造商運輸方式決策的影響。黃鑫等[7]通過考慮財政補貼、稅收、罰金等參數來分析政府監管者如何通過財政工具引導企業積極遵守和服從節能減排政策。Song等[8]分析了征收碳稅、強制減排、以碳總量限制和交易下企業單周期最優訂貨量決策的問題。趙道致等[9]在考慮碳稅情況下對供應商主導的二級供應鏈減排博弈進行了研究,討論了減排策略下企業的最優產量與單位產品減排量。

針對低碳政策下供應鏈成員定價的研究,楊珺等[10]建立了基于系統動力學的單個供應商和銷售商的供應鏈模型,分析了強制排放和碳稅兩種排放政策對于供應商、銷售商及整個供應鏈的總成本和碳排放的影響。馬秋卓等[11]研究了以碳配額機制為基礎的碳交易體系下單個企業低碳產品最優定價及碳排放策略問題。毛超艷等[12]通過引入單位產品碳排放量決策變量,構建了制造商的簡化決策模型,給出了制造商的最優定價和最優碳排放量,分析了碳排放政策與消費者低碳需求對制造商最優定價和最優碳排放量的影響。謝鑫鵬等[13]研究了基于CDM的制造商與零售商的產品定價與減排決策。上述文獻雖然考慮碳排放政策下產品定價的影響,但是大都針對單個企業,且涉及到碳稅與政府財政補貼的情形較少。與此同時,隨著消費者低碳環保意識的增加,企業在面對政府減排壓力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低碳偏好。大量消費者調查和研究報告表明,消費者愿意為購買低碳產品支付額外的費用[14]。如Liu等[15]在研究中指出,消費者環境意識逐漸增強,愿意購買綠色低碳產品并為之付出額外的費用。這會迫使供應鏈企業調整自己的生產經營模式來保證其利潤,但最終還是會通過合理的產品定價,將低碳改造所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終端,由消費者買單。

本文將消費者低碳偏好考慮到供應鏈中,在需求受到產品價格和單位產品碳排放雙重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研究政府征收碳稅及補貼下的,由低碳制造商與低碳零售商組成的兩級供應鏈模型,探討制造商與零售商的定價與減排策略、政府碳稅及補貼的影響關系,為企業定價、減排投入及政府制定碳稅和補貼提供參考。

2情景描述與假設

2.1情景描述碳稅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措施,作為重要的環境政策工具,能夠減緩國內生態環境壓力、遏制環境惡化、轉變經濟發展的方式、完善環境稅制、調整資源配置,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發展。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階段,碳稅將被逐步提上日程。為應對即將實施的碳稅政策,企業開始通過使用新工藝、購買新設備、投入新技術等方式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向低碳轉型,這使得企業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等等過程中的成本增加,這些都屬于低碳化投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說,碳稅在降低環境污染的同時給企業,特別是碳排放量較大的制造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減排壓力,導致其生產成本增加。因此,企業和供應鏈上成員會將這部分額外增加的碳稅成本通過產品定價的形式轉移到消費者身上,造成產品的價格超出消費者可接受范圍,導致產品滯銷、企業虧損等現象的產生。為此,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應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將部分稅收所得貼現給低碳消費者,以刺激消費,拉動市場需求。基于以上情景,本文以一個制造商與一個零售商組成的二級供應鏈模型為研究對象,其中上游制造商負責產品生產,下游零售商負責產品銷售,在此過程中將產生碳排放,政府會根據企業最終的碳排放對企業進行征稅,為降低碳排放,制造商與零售商都將投入資金進行低碳改造;同時,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會對產品進行補貼。以此構造考慮政府征收碳稅及補貼下的二級供應鏈模型,在此基礎上建立制造商領導下的分散化決策下的定價模型如圖1所示。政府對企業碳排放進行征稅,并根據產品的低碳程度對消費者購買產品時進行補貼,消費者為產品價格與低碳度雙驅動型,故市場需求將受產品的價格及碳減排程度兩方面的影響。制造商與零售商根據碳稅大小與市場需求來確定減排量即減排資金投入進行低碳產品生產,并對產品進行重新定價。

2.2基本假設為研究方便,本文簡化過程,僅考慮制造商領導下的分散型供應鏈,且做如下假設:

3模型建立與求解

3.1制造商及零售商的最優定價在此我們建立制造商主導下的分散化決策下的兩級供應模型,供應鏈成員在知曉政府對其所征收的碳稅稅率之后,制造商須在生產周期開始之前制定最優的碳減排量即減排投入資金及產品批發價,零售商根據制造商的決策制定自身減排及定價策略,使各自在生產周期之后利潤最大。由于增加了碳稅成本與低碳減排成本,且受成本的一些條件約束,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大化利潤目標函數分別。

3.2結果分析下面根據制造商與零售商的最優定價,分別分析政府碳稅和低碳補貼即稅收返還補貼對碳減排量、供應鏈成員定價及需求量的影響,以期獲得一些管理啟示。結論1表明,政府碳稅的征收會變相導致單位產品的碳排放成本增加,最終表現為產品銷售價格提高。對于零售商而言,不論產品碳排量如何,隨著碳稅的增加,零售價將不斷提高;但對于制造商而言,當零售商碳排放量大于自身碳排放量時,由于零售商面臨的碳稅壓力較大,隨著碳稅力度的增大,零售價上升幅度會過大,將導致產品銷量嚴重減少,為避免因銷量減少過大帶來的利潤損失,作為市場主導者的制造商會降低批發價,使零售價隨之降低,提高銷售量,故而會出現批發價隨碳稅的增大而減小的情形。從環境角度來看,碳稅的征收會促使企業減排,從而降低大氣污染;但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碳稅的征收使得產品零售價格增大,消費者承受物價上漲的壓力,市場需求減少,使市場經濟處于低靡狀態,稅率過小使得起不到激勵制造商生產低碳產品的驅動力。因此,政府應確定適當的碳稅,綜合考慮環境與經濟兩方面因素。結論2表明,政府對低碳產品進行補貼,以財政補貼的形式補貼給消費者,可以激勵更多的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增大市場需求,企業因此可以提高產品價格,可以說政府對消費者進行低碳財政補貼可以間接地幫助實施低碳生產的企業營利,降低企業低碳改造成本,也能夠使促使企業投入更多的精力進行低碳改造,減少產品碳排放,對經濟及環境來說都大有裨益。結論3:隨著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隨著零售商減排資金投入的減少,制造商批發價將變小,零售價可能變大也可能變小,而制造商碳排放量對批發價的影響與對零售價的影響趨勢相似,它們都要根據政府碳稅回收補貼及消費者低碳偏好的大小具體判斷。結論3表明,不論政府碳稅及補貼情況如何,零售商的碳排放量越大,即減排資金投入越少,批發價始終減小。這是由于零售商碳排放量越大,隨之而來的是所要繳納的碳排放稅越多,會迫使其提高零售價,導致市場需求量減少,為使零售商在制定產品價格時不至于過高,制造商會通過降低批發價間接分擔零售商的碳稅壓力,所以隨著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加,批發價會減小。同時,由于消費者的低碳偏好以及政府碳稅的存在,隨著碳排放量的增加,當政府碳稅力度過小時,企業節約的低碳投入成本可能大于碳稅所增加的成本,所以產品價格會是下降的趨勢;而當政府碳稅力度較大時,其繳納的碳稅帶來的損失過高,所以提高產品價格在所難免。可見,政府碳稅及回收補貼對于供應鏈成員減排量的制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供應鏈成員在制定減排策略即低碳投入時,可以考慮相互合作的方式來進行綜合減排。

4數值仿真

通過數值仿真進一步來分析政府碳稅及財政補貼對供應鏈成員定價的影響,并通過分析供應鏈成員利潤為政府制定碳稅與財政補貼提供參考。對比圖3可知,不論碳減排量如何,零售價隨著碳稅稅率的增大都將增大,但與零售價情況有所不同,當碳稅稅率較高時,零售商每降低單位碳排放時,零售價所上升的幅度越小,達到1時則碳排放量變化對零售價影響很小,此時零售商減排積極性會相對減小。故政府在制定碳稅稅率時可以考慮制定差別化稅率,在不同企業間實行不同的稅率。由圖4和圖5可知,隨著碳稅稅率的增大,制造商與零售商利潤均減小,隨著政府補貼力度的增大而增大,這與結論1和結論2相符。且由圖可發現,隨著碳稅的增大,制造商利潤明顯迅速下降,最終與零售商利潤相差無幾,由此可見政府碳稅的征收對制造商影響更大。這與現實情況相符,相對于零售商而言,制造商碳排放較多,面對相同的碳稅政策時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的制造商所承受的懲罰力度更大、減排壓力更多,因此所帶來的利潤損失也就更大,可以說碳稅對于碳排放量大的企業所造成的影響必將是巨大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碳稅時應科學合理制定,充分發揮其調節功能,并避免其對高能耗產業的沖擊,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階段對受影響比較嚴重的高能耗行業建立稅收減免與返還機制。

5結束語

低碳經濟環境下,政府環境政策及消費者市場需求變化必將對供應鏈企業的產品定價及減排產生深刻的影響。低碳時代的沖擊對企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積極探索市場需求規律,合理確定產品的價格,加強自身與上下游企業間的合作;政府也需根據不同企業調整稅率,使社會總福利最大化。本文以低碳經濟為背景,構建了碳排放稅與低碳產品補貼下供應鏈企業定價與減排模型,通過建立模型與求解得到所建定價模型的解析解,進而研究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優定價與消費者低碳偏好、政府碳稅及財政補貼,以及制造商與零售商碳減排量方面的影響關系,并進一步求得此時的產品市場需求量,為供應鏈成員生產及產品定價提供決策支持;最后通過數值仿真,分析一定碳排放量狀況下,碳稅稅率及財政補貼對產品批發價、零售價、市場需求量及利潤的影響,為供應鏈成員制定碳排放量及政府制定碳稅稅率及財政補貼提供參考。通過理論研究和數值分析,可得到以下啟示:(1)隨著政府碳稅的不斷提高,單位產品零售價必將增加,但批發價大小的變化情況取決于制造商與零售商的最終碳排放量,也即減排投入資金情況,隨著零售商碳排放量的增大,即隨著零售商減排資金投入的減少,制造商批發價將變小,因此企業間可以通過合作減排使供應鏈利潤更優。(2)碳稅對制造商與零售商作用效果不同,對此政府在制定碳稅稅率時應科學制定差別化稅率,制定合理的碳稅政策,避免對高耗能行業帶來嚴重的沖擊,這樣才不會挫傷企業進行低碳改造的積極性,切實起到降低碳排放的目的。(3)隨著政府對消費者購買低碳產品時補貼力度的加大,產品批發價與零售價都將增大,利潤也隨之增大,這說明政府財政補貼有利于企業進行低碳改造,提高企業低碳投入的積極性,同時可減緩碳稅實施帶來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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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報告范文第4篇

區別于傳統審計,碳減排審計具有高度復合性,進行碳減排審計工作的人員既要懂得會計、審計理論,又要掌握一定的資源、環保知識和碳減排評價標準。環境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和工程學等多個學科門類的知識技能在碳減排審計工作中都涉及,如對一家煤炭企業進行碳減排審計,不僅需要審計人員,還需要能夠對被審計企業生產技術是否達到低碳標準進行評估的人員,能運用生命周期法對水煤漿進行碳排放量測試等,同時還需要能夠對大量相關數據進行整合、統計、分析的人員。可是,現有進行碳減排審計的人員多為財經、金融、法律等專業人才,他們對工程、化學、生物等學科知之甚少,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缺失不但使碳減排審計工作的時間拉長,影響工作效率,也使碳減排審計效果受到嚴重影響。就連整體知識結構較合理和人才聚集的注冊會計師團隊對于碳減排審計工作也望而卻步,接受委托熱情不高,工作成效不大。因此對碳減排審計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備要求十分迫切。

2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碳減排審計主體的建議

國外碳減排審計研究和實踐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成立于1992年的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2010年將碳減排審計作為一項專項審計予以總結,認為碳減排審計包括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推崇以績效審計為主的綜合審計。英國審計署2008年開展了對旨在推動低碳城市建設項目的碳信托基金會的碳排放績效審計;荷蘭審計院將碳減排審計納入2008-2012年工作規劃并已付諸實踐;美國倡導的家庭和個人生活“碳足跡”自我審計(廣義審計)已被很多城市居民所接受;等等。我們可以學習借鑒。

2.1以政府審計為主導,將3種審計主體結合起來

碳減排審計工作涉及廣泛的領域,從企業低碳責任的履行到國家對于環境保護投資項目投資的執行情況,影響到的利益主體眾多,這就決定了碳減排審計不宜由單一的政府審計主體來進行。在加拿大,負責碳減排審計的主要是聯邦審計長公署和環境審計師協會,除了這兩個機構,加拿大還在各個政府部門設立了內部審計,加強了部門內部控制,同時,部分加拿大政府部門的專項審計工作還會通過向社會注冊會計師審計招標的方式來開展,這樣可以集合更多的人才,3種審計主體相結合使得加拿大碳減排審計工作更有效率。我國的碳減排審計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無論從工作的系統性、人員的專業性,還是法律法規的健全性來講都是不完善的,而且企業在履行低碳責任時,會因為成本的增加而不愿開展碳減排審計工作,這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督促低碳審計工作的進行。我們認為將政府審計作為碳減排審計中的主導力量能夠強力推動碳減排審計的順利實施,但同時要有機結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利用內部審計能夠較充分、及時了解被審計單位自身情況,第一時間獲得企業資料,實現自我監督,防患于未然;發揮注冊會計師的鮮明獨立性特點和綜合人才優勢進行碳減排鑒證與咨詢服務,將3種審計主體結合起來,揚長避短,使我國碳減排審計得到快速發展。

2.2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對碳減排審計主體加強監督的同時重視對企業碳減排意識的培養

碳減排審計是一個較新領域,應該完善我國《公司法》《環境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碳減排及碳減排審計的法定要求,同時更要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制定我國碳減排審計準則和審計標準,使我國碳減排審計主體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標準可查,以提高碳減排審計效果。在荷蘭,碳減排審計有法定要求,其實施主體包括荷蘭審計院、環境檢測機構和社會中介,并要求碳減排審計結果公開披露,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者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廣播電視和報紙等獲取這些信息,使碳減排審計主體在工作時不敢馬虎,保證對公眾負責,提高了碳減排審計工作質量和信譽。更重要的是,荷蘭的碳減排審計強調對單位及個人的問責,有關當事人會被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引咎辭職,這也使企業管理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分外小心,也很關注企業內部審計對于碳減排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企業的低碳意識對于碳減排審計尤為重要,在企業內部開展碳減排審計可以使企業解脫相應的受托環境責任、減少損失,在事前和事中對企業進行監督,防患于未然,并且企業內部碳減排審計報告更具有針對性,能夠幫助管理者進行科學決策,提高其競爭力,實現長遠發展。提高企業碳減排意識,并監督促使企業開展碳減排審計,將會大大減少我國碳減排審計的監督成本。國家應該對企業的低碳責任制定詳細的規定和要求,并且增強其自主意識,制定引導、鼓勵政策和懲罰規定。本文來自于《中國管理信息化》雜志。中國管理信息化雜志簡介詳見

2.3成立碳減排審計專項小組,培養碳減排審計人才

碳減排報告范文第5篇

200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低碳經濟是我國未來戰略方向。為了應對全球變暖需要發展低碳經濟,我國開始思考碳減排的頂層設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2009年和2010年設計了二氧化碳國別排放賬戶體系操作框架;潘家華等2009年提出全球碳預算總量并設計了碳預算轉移支付機制。這些研究成果體現了碳實物量的物質流核算而不是價值流核算,碳管理主體也定位于國家層面。尼古拉斯·斯特恩2006年認為40%碳排放來自企業。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碳交易機制所覆蓋的范圍多是針對特定行業企業,并且國外碳交易證券化模式顯示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與資本市場證券交易機制呈現一體化趨勢。企業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發揮關鍵作用,因此應該設計相應的碳減排企業應對機制。

一,碳總量控制,碳市場交易與碳排放會計準則

德班會議確定了2020年后各國或地區可能的強制、量化及受法律約束的碳減排義務。歐盟推動的國際航空業碳減排體系盡管動搖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京都議定書》基石,但總量減排是大勢所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2009年正式承諾從2020年開始實現碳排放零增長,2050年碳排放量比2005年凈減少50%。實踐表明,相比于行政法規與碳稅方案,借助于碳市場交易機制的排污定價功能更有利于企業以更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

我國正加緊建立國內碳排放交易體系。2011年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間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2011年國家發改委《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北京市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我國2015年將建成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并最終與全球接軌。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采用了碳排放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機制,這意味著我國進入碳總量控制時代,企業要承擔碳排放預算和碳指標。

歐美碳市場經驗表明現貨與期貨衍生品市場共同構成碳市場體系。盡管當前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仍存較大分歧,但歐盟2011年明確規定將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TS)的排放權現貨交易納入金融工具監管體系,即排放權現貨交易與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都被視為了金融工具,這表明歐盟將碳市場金融化的意圖。近期歐盟一些學者提出“碳中央銀行”概念也可看作是一種印證。

據報道歐盟與澳大利亞政府擬將兩國碳排放交易體系于2015-2016年逐步實現對接而成為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場和全球低碳經濟發展強勁動力。雙方計劃2015年7月前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最晚于2016年7月對接市場將正式投入運行。尚未形成全球性碳交易市場的事實意味著要對當前各國或地區碳交易機制建立碳排放國際趨同基準,碳排放會計準則是其中重要管理工具。

制定獨立的碳排放會計準則有利于實現全球不同碳交易市場在技術、價值與認知上的通約,有利于全球總減排成本最優化與國際碳減排合作機制不明朗時期碳減排信用的建立,也是未來國際化趨同及全球統一碳交易市場形成的重要制度安排。2009年12月14日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與GR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聯合發表《重要行業:面對氣候變化報告挑戰》報告,提供了全球15個重要行業各大企業在披露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和采取減排措施上的深入程度,希望業界能夠采用全球碳排放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準備就排放權交易計劃項目征求意見稿。

二,社會關聯賬簿制度、企業碳排放預算與碳指標

碳排放信息的社會關聯性在于溫室氣體排放。包括:(1)直接排放,即企業所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2)間接排放,即企業消耗所購電力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發生于企業設施內部用電情況,所購電力是企業買入或以其他形式接入;(3)其他間接排放,指的是企業從事各種活動的結果但其排放源不屬于企業所有或控制。一家企業的其他間接排放有可能是另一家企業的直接排放。其他間接排放通常能占到總排放量的50%0避免重復計量就必須從整個社會角度考慮。

全球范圍內碳交易實踐基本上都采用了“Cap&Trade”(總量限制與交易體系)制度,即全球管理體系下以全球碳排放總預算目標為基礎,所有國家或地區都得到其相應碳排放預算并以配額方式通過配額貿易制度實現高碳經濟為低碳經濟的買單。全球統一碳交易市場使得所有經濟活動都將被低碳經濟重新界定。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預算構成了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總量約束目標,也就形成了企業的約束性碳排放預算與碳指標。這是碳排放實物量從國家或地區的總賬到具體碳排放組織的分賬過程。

社會關聯賬簿反映了國家或地區碳排放預算的實現過程與結果。社會關聯賬簿是GHG Protocol(WRI&WBCSD)、PAS2050(BSI)與IS014064-1(ISO)等標準的賬簿化,是財務會計學視角的溫室氣體核算語言并推動碳排放計量與披露的標準化,也是創新低碳商業模式的直觀數據描述。社會關聯賬簿制度決定著碳交易的配額分配的科學合理,規避碳交易演化成新的配給經濟并抑制經濟增長,因為企業發展越快就越可能需要承擔更多成本購買碳排放權配額。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正在開展“中國碳交易登記簿系統研究”工作。

設計完整地描述國家或地區碳排放總量從配給到實現全過程的社會關聯賬簿要充分考慮可通約性與國家權益保護,在具體內容與形式上要處理好與各類組織會計賬戶體系的關系,比如納入各類組織賬戶與報表體系還是單獨設置溫室氣體相關記賬和報告制度,即單軌制還是雙軌制。企業可考慮在實物量碳排放預算與碳指標約束下建立價值量賬戶體系與專門化報告,比如構建排放權(碳)資產負債表,設置碳資產、碳負債與碳權益等賬戶對企業碳活動進行系統的計量、核算與報告。

三,碳減排企業應對機制整體框架

碳交易市場建設的核心環節之一是確立企業報告核查制度。該制度不僅是法治要求更是一種主動性戰略活動,企業應為之建立完整應對機制。

(一)樹立生態增益(eco-premium)觀念

生態增益是指因成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而提升股東價值。卓越成效的環保和可持續發展能夠帶給企業超額經濟回報,這類企業通常風險較小且資本成本較低,有助于企業降低股東價值與盈利的波動性。生態增益觀念的核心是將碳減排納入企業戰略,當然不能忽視碳資產特殊的風險與收益。企業主要做法是合規經營及對環境相關成本和風險的管理,深化做法是優化整個價值鏈的自然資源使用效率和風險管理水平,構建面向產品全壽命周期供應鏈的低碳化協調機制。

(二)重新審視商業模式的低碳性

低碳經濟要求社會實現由高碳排放工業文明向低碳消耗生態文明的根本性轉型。從工業模式進入生態經濟模式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企業應重視日常經營的氣候變化結果,將碳排放納入企業整體業務活動并設計出低碳商業模式。事實上,有關組織雖然制定了可靠的溫室氣體(GHG)排放測量和報告標準,但主要是關注了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而忽視了其他間接排放。其他間接排放可能源自員工商業旅行、外部分銷和物流、企業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及廢棄或供應鏈環節等。其他間接排放的計量無疑會使企業重新考量其選擇的商業模式的低碳性。

(三)構造企業碳資產管理系統

企業應該認同未來投資者會像關注每股盈利一樣去分析單位營業收入碳排放量,提高碳排放水平是企業完整環境戰略經營工具的核心。企業只要有碳排放就會形成潛在的碳資產或碳負債,因此要對碳減排空間資源或者碳排放增長潛力做戰略規劃,將企業利益相關者低碳訴求整合為企業共享價值觀并系統地執行于企業業務結構、運營系統與生產技能。企業可考慮接受外包服務或設立碳資產管理機構并依托管理會計工具進行碳資產管理,比如構建碳排放交易、企業戰略成本管理(SCM)與戰略管理會計(SMA)相結合的綜合管理框架。

(四)設計企業碳排放信息財務會計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要求將企業財務報表中碳排放單位的會計計量標準化以管理和報告氣候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但不應局限于新能源的碳權替代價值的計量與披露。碳排放信息披露有助于實現商品(產品)內含碳稅(imbedded carbon)顯性化。低碳經濟推動傳統財務報告向財務資本、社會資本與生態資本一體化的整合報告演進,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碳排放配額會計處理、碳排放風險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不確定性核算與報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進行規范。

(五)建立企業碳生產率戰略績效評價體系

單位產品或服務的碳排放平均值衡量著碳生產率,它既是國家排放賬戶分配基準也應成為企業戰略績效評價的核心指標。企業戰略績效評價體系應有助于企業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管理體系,能夠實現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并處于行業領先水平,至少不低于所在地區“十二五”分項指標值,區域碳強度目標是企業戰略要直接面對的。氣候變化項目能帶來價值增值,碳資產特定價值管理需要碳生產率戰略績效評價支持。當前建立碳生產率戰略績效評價體系的核心是構建“碳足跡”價值鏈視角的產品成本核算理論與實務,理論上可先考慮將碳排放納入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范疇;制度上可考慮在財政部《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中納入低碳概念以實現我國高效低碳制造。

四,低碳經濟與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頂層設計

我國宏觀經濟顯示了由先前的高碳保發展向低碳促轉型的發展趨勢,資本市場上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概念股相繼得到資金青睞,以創業板上市企業為例,蒙草抗旱(300355)、大禹節水(300021)、鐵漢生態(300197)及天立環保(300156)等個股紛紛逆市走高,這也意味著資本市場上資金對新產業政策導向相當敏感。然而這些個股逆市走高是否計量了生態的市場價值卻無從得知,現階段的信息披露都是圍繞產品或服務的物質性而非生態性開展的,并且呈現出碎片式信息機構,因此有必要考慮基于生態文明而構建相應的信息披露機制。

低碳經濟體現著生態文明要求,碳已經成為一種戰略資源,因此需要設計完整的碳信息披露機制,其核心內容是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的碳足跡披露,涉及從原材料、中間品、制成品、銷售商、消費者的一整套碳排放信息。然而,現階段信息披露仍然建立于高碳經濟情境,以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來看,其核心特征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構建創業板信披體系,這樣的定位顯然限定了企業核心競爭力、風險因素等非財務信息的外延而忽視了低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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