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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基本原則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可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一、引言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應有其基本原則,沒有基本原則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法律存在。[1]國際稅法是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當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則。但至于國際稅法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原則,則是眾說紛紜,仁智相見。概括起來這些學者的主張可分為以下幾種:1.一元說,即征稅公平原則。高爾森教授在由其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稅法》一書中是這樣認為的。但他是把征稅公平原則作為國際稅法最重要的原則[2]來認識的,根據其含義可能還有其它一些重要原則,只是沒有列出來而已。盡管如此,我們暫且稱其為一元說;2.二元說,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公平原則(包括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公平);[3] 3.三元說,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國際稅收分配的平等互利原則和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4] 4.四元說,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原則、消除對外國人稅收歧視原則和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原則。[5]
筆者認為上述著者均從一定的角度對國際稅法的某些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好的說明,但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的是對基本原則的概括不夠全面,遺漏了某些基本原則,也有的把一些具體原則作為基本原則,還有的把更具體的問題作為基本原則來對待,而且他們也均未對其觀點進行具體論述。
為了能夠更好地推進國際稅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以及有利于較好地解決現實中的有關問題,本人在此謹根據近年來對國際稅法的研究,提出對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二、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人們對某一事物、事物發展的因果關系以及如何進行判斷的信念或理念。[6]這種信念或理念往往是指導人們行動的理論基礎或指南。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必須要有人們可以遵循的信念或理念。
一般地說,原則有大原則和小原則之分,或者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在大原則下有小原則,在小原則下還有更小的原則;或者在基本原則下有具體原則,在具體原則下還有更具體的原則,等等。而所謂基本原則,顧名思義,是指構成某一制度基礎的原則,其貫穿指導這一制度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基本原則往往要通過具體的原則、規范和標準等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對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可以這樣去理解:普遍適用于國際稅法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構成國際稅法的基礎,并對國際稅法的立法、守法、執法等均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信念。那些只適用于國際稅法的某些方面或某些階段的原則,則是國際稅法的具體原則。本人認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有:國家稅收原則、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和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至于其它一些原則,則是這些基本原則下的具體原則。比如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就是國家稅收原則的具體原則,等等。
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因此,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存在密切關系。但它們之間又有所不同,其關系是一種一般與個別、普遍與具體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7]是普遍適用于國際經濟法各個分支的一般原則;而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則只是僅適用于國際稅法而不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其它分支學科的國際經濟法的具體原則。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國際經濟法而言是具體原則,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在國際稅法領域里的具體運用。因此,我們在研究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時,應注意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區別開來,不能把國際經濟法或其它分支的基本原則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進行研究。
此外,我們也必須注意,原則總是與例外相對而言的,有原則就必然會有例外,沒有例外也就無所謂原則了。在研究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因為某些例外的存在就否定基本原則的存在。比如,我們不能因為涉外稅收優惠的存在而否定國際稅收中性原則,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等等。其實,例外的出現往往正說明了原則的存在。
三、國家稅收原則
所謂國家稅收原則,是指在國際稅收中一國在決定其實行怎樣的涉外稅收制度以及如何實行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任何人、任何國家和國際組織都應尊重他國的稅收。
國家稅收原則一個最重要的表現是涉外稅收的立法。一個國家可以任意地制定本國的涉外稅法,包括稅收管轄的確定,稅基與稅率的確定,以及避免雙重征稅、防止避稅與逃稅的措施的確定等。任何一個國家不能要求他國必須實行某種涉外稅收法律制度。在國際稅法領域,不存在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限制的法律,[8]也不存在對國家稅收其它方面產生影響的法律。尤其是在美國等一些國家,國際稅法被理解為特定國家稅法的國際方面。[9]國際稅法都是國家立法的產物,而不是來自于國家的習慣,也不是來自于國際組織的立法。國際稅收協定雖然對締約國有約束力,但如不經國內立法,則不對納稅人產生任何效力。[10]
國家稅收的存在,導致了各國在稅收立法方面各行其是,使各國稅收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諸多重大差異。例如,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有的國家只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有的國家同時實行來源地和居民二種稅收管轄權,還有的國家同時實行三種稅收管轄權,即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國民稅收管轄權。[11]又如,在解決國際雙重征稅方面,有的國家對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制,而有的國家只對來源國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收取的稅額進行抵免;在實行抵免制的國家中,有的實行饒讓抵免,有的則不實行饒讓抵免等等。[12]而且即使在產生雙重征稅的情況下,一國是否要采取措施對其進行消除,也完全取決于本國的法律規定。稅收協定也不要求一國必須采取措施以消除雙重征稅。[13]總之,各國究竟實行怎樣的稅收法律制度,對什么人進行征稅、征什么稅,以及實行怎樣的稅率等,國際上并不存在具有約束力的統一法律規范或標準,完全由各國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法的重要淵源。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各國通常都通過簽訂稅收協定進行合作。但由于各國在稅收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重大差異,這種國際合作無法達成一個像關貿總協定這樣一個多邊協定或公約,也更無法成立一個像世貿組織這樣的協調各國稅收法律制度的國際組織。雖然經合組織(oecd)和聯合國都分別制定了一個稅收協定范本,但這種范本并不具有約束力,只是為各國在締結雙邊稅收協定時提供一個參考和方便。目前,各國在稅收合作方面主要是基于互惠原則,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進行合作。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近二千個雙邊協定。由于這些協定都是各國根據本國稅法在互惠基礎上達成的,因此,它們在諸多重要內容上都存在一定差異,比如常設機構的范圍、居民的定義、預提稅率的高低等。這些差異都充分地體現了國家稅收原則。
在國際稅法的執法與守法方面,也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原則。一國在執行本國稅法方面,不受他人或他國的干涉,也不受任何國際組織的干涉。一納稅人既要遵守居住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服從居住國的居民稅收管轄,又要遵守來源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服從來源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一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不受他國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此外,在國際稅收爭議的解決方面,國家稅收原則也得到了充分體現。比如,一國所作出的稅收裁決,并不能在另一國得到必然執行。再比如,在涉及到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相應調整時,協定一般只是規定,“如有必要,締約國雙方主管部門應相互協商”,但并不要求該協商一定要達成一個解決雙重征稅的協議。在相互協商程序中,協定一般也只是規定應“設法相互協商解決”等,而沒有強制要求。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等領域,一般都有一個專門解決有關爭議的機構,比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構(dsb)和華盛頓公約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等。這些機構所作出的決定,對有關國家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在國際稅收領域,就不存在任何類似的組織或機構。如果二國之間產生了稅務糾紛,二國只能通過相互協商的途徑進行解決,即使協商不成也別無他途。[14]總之,在國際稅收爭議中,就是存在雙重征稅,一國也不能被要求放棄其征稅權。
國家稅收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經濟原則在國際稅法領域里的具體運用。但它與國際經濟法其它法律部門的原則又有所不同。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國家在其它國際經濟活動方面的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限制,或者在國際經濟合作的過程中,都普遍作了或多或少的讓步。比如,在國際貿易領域,各國所采取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對外國產品的待遇等,都受到了世貿組織(wto)的嚴格約束。在國際投資或國際金融領域也都有類似的情形。但在國際稅法領域,這種情形卻鮮有存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當今國際經濟領域,尤其是國際貿易領域里的二個基本原則。而這二種待遇從一定意義上說都是對國家經濟的某種削弱,或者說是國家在國際經濟合作中對經濟權力的一種讓與。但在國際稅法領域,無論是國民待遇還是最惠國待遇都不構成一項原則。稅收協定中“無差別”條款的否定表達方式,也不能成為國民待遇作為一項原則存在的依據,[15]而且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對“無差別”條款均提出保留,[16]法國和英國對該款的第一項也提出了相應的保留。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排除,高度地維護了國家的稅收。
四、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
國際稅收分配公平是指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互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使有關國家從國際交易的所得中獲得合理的稅收份額。這樣的一種信念,也就是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國際稅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各國的涉外稅收立法及其所簽稅收協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公平的稅收分配。經合組織1995年《多國企業與稅務當局轉讓定價指南》在序言中宣稱,名成員國均把各國獲得適當的稅基作為國際稅收的基本目標之一。[17]沒有公平的稅收分配便沒有稅收的國際合作。
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稅法領域里的具體運用與體現。《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第10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的經濟、財政金融以及貨幣等重要問題的國際決策過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將上述“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運用到國際稅法領域,必然要求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公平。
實現國際稅收分配的公平最關鍵的因素在于合理地確定各國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在一項跨國所得中,一般至少要涉及二個國家,即所得來源國和所得納稅人居住國。該二國可分別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同一跨國所得進行征稅。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的發生,就必須對他們的稅收管轄權進行劃分。但如何進行劃分,則涉及到二國稅收利益的分配問題。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是確定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基礎。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所得來源國或資本輸入國較為有利,而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對居住國或資本輸出國較為有利。當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之間的資本相互輸出和輸入能保持平衡時,那么無論實行怎樣的一種稅收管轄權,他們都可以實現稅收的分配公平;但當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之間的資本相互輸出與輸入并不能保持平衡時,就要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進行合理的劃分,才能實現稅收分配的公平。
一般地說,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資本輸出入基本上是平衡的,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則不然,前者處于資本凈輸入地位,而后者處于資本凈輸出地位。因此,由發達國家組成的經合組織所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在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聯合國卻頒布了另一范本,用以指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稅收協定的簽訂。因為經合組織的協定范本若適用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必然會造成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較少,而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較大,從而造成一種不公平。聯合國范本雖然也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進行一定的限制,但與經合組織的范本相比,來源地管轄權明顯擴大,而居民管轄權則相應縮小,從而有利于實現居住國與來源國間真正的稅收分配公平。比如在建筑安裝工程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限定上,經合組織范本規定為12個月以上,而聯合國范本為6個月以上;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縮短為3個月;另如,經合組織范本把“交付”貨物的設施排除在常設機構之外,而聯合國范本則規定,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的固定營業地點也可構成常設機構;此外,聯合國范本還規定,在另一國從事保險業務的雇員也可構成常設機構,等等。總之,聯合國范本對二種稅收管轄權等作了與經合組織范本不同的規定與協調,從根本上反映了國際稅收分配公平這一原則。
在國際稅收協定中,預提稅率的規定也反映了稅收分配公平原則。[18]目前幾乎所有的稅收協定都有對消極投資所得的預提稅率進行限制的條款。經合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將預提稅率限制在15%以內,聯合國范本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預提稅率,但也主張對預提稅率進行限制。對預提稅率進行限制,其目的就是要使居住國也能分享到一定的稅收利益,而不致于使消極投資所得的稅收利益被來源國獨占,從而使來源國和居住國有一個合理的稅收分配。
此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公平交易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稅收分配公平的原則。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價格進行交易,其目的固然是以減少關聯企業集團總稅負為目的,但其客觀上卻減少了有關國家的稅基,損害其稅收利益,并擾亂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當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時,有關國家便可根據公平成交價格標準對關聯交易進行定價,使該國從關聯交易中得到應該得到的合理的稅收份額。
五、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所謂國際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跨國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一個中性的國際稅收體制應既不鼓勵也不阻礙納稅人在國內進行投資還是向國外進行投資,是在國內工作還是到國外工作,或者是消費外國產品還是消費本國產品。[19]
稅收中性是國內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政府的稅收活動不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稅基的分配、債務的比例以及價格的制定等。即使企業的決策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也不應通過稅收施加影響。在通常情況下,是否具有中性往往成為衡量國內稅法是否為良法的一個標準。[20]在國際稅法領域內,稅收中性仍具有同樣的重要地位。一個好的國際稅法就不應對資本、勞動和貨物等在國際間的流動產生影響,從而有助于實現資源在世界范圍內合理利用。事實上,目前各國簽訂稅收協定,進行國際稅收合作的一個重要目標也就是要促進貨物、勞動和資本在國際間的流動。[21]
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可以從來源國和居住國二個角度進行衡量。從來源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入中性,而從居住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出中性。資本輸出中性(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capital import neutrality)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
但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內容上卻存在著一定的對立或矛盾,比如前者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本身即存在著矛盾,而且難以統一。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他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目前尚沒有一個適當的答案。這也就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往往難以得到嚴格的執行,偏離國際稅收中性的做法可謂比比皆是。
在實踐中,一個國家在制定稅法時,資本輸出中性往往并不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也常常被一些國家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所扭曲。一般地說,發達國家的稅法比發展中國家的稅法更趨向于中性,比如,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而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而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其所制定的稅收政策往往總是鼓勵外資的輸入而限制資本的輸出。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所存在的內在矛盾,使得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較為常見,但堅持稅收中性的做法也更為普遍,國際稅收中性作為一個基本信念或一項原則仍然存在。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國際稅法的重要目標,總體上就體現了國際稅收中性原則。一旦允許雙重征稅或避稅與逃稅,企業投資區位選擇的決策必然會受其影響。另外常設機構原則的確定,其中也包含了避免因投資區位和企業組織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因而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
六、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
所謂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是指跨國納稅人所承擔的稅收與其所得的負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其有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之分。所謂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相同的納稅人承擔相同的稅收,而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不同的納稅人應承擔與其經濟情況相適應的不同的稅收。在各國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中,累進稅率就被認為體現了稅負公平的原則,其不僅使得相同的所得承擔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所得承擔不同的稅收,而且使得所得越高,稅率還越高。一般地說,一項國際稅法只有符合稅負公平原則,才能使跨國納稅人自覺納稅,從而使國際稅法有效實施。
在現行國際稅收制度中,有很多內容都反應了跨國納稅人的稅負公平原則。比如,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就反映了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的原則。其實,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稅負公平原則的一個直接要求。因為雙重征稅或由避稅或逃稅引起的征稅不足都會造成一種稅負不公。前者使雙重納稅人自己處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而后者使守法足額交稅的納稅人處于不利的不公地位。因此國際稅法中涉及到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的眾多制度與規范都反映了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的原則。
稅負公平是國內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22]但是國際稅法領域里的稅負公平要比國內稅法的稅負公平復雜得多。公平是相對而言的。在國內稅法中,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是以國內納稅人為參照對象。參照對象單一,公平較易得到實施。而在國際稅法領域,情形則有所不同。因為一個跨國納稅人通常都要既受到來源國的優先稅收管轄,又要受到居住國的最終管轄,有可能要分別在來源國和居住國二次納稅。這樣一來,納稅人稅負公平就會有二個標準,即來源國的標準和居住國的標準。因此,當以上二個標準不同時,納稅人只能在其中一個國家實現稅負公平,而不能同時在兩個國家實現稅負公平。比如,當居住國對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的所得實行免稅時,納稅人在來源國境內的稅負是公平的,但與居住國的納稅人相比就不一定公平,因為在居住國的稅率高于來源地國的稅率時,與該納稅人所得相同的居住國納稅人所負擔的稅收則要相對較高;當居住國對納稅人的來源國所得不予免稅,而其稅率高于來源國的稅率時,納稅人根據稅法在居住國補交相應稅款,這時該納稅人與居住國的納稅人相比實現了稅負公平,但卻與來源地國的納稅人相比又不公平了。因此,當一個國家制定涉外稅法時,究竟是只把居民納稅人納入公平的考慮范疇之內,還是把非居民也納入考慮范疇之內,則是二種不同的公平標準。
事實上,一個國家很難對在本國境內的非居民制定一個公平標準。而對一個納稅人的稅負是否公平進行衡量,則需要對所有有關國家的稅法進行綜合累積評估,而不能僅從一國的稅法進行判斷。
七、結語
國際稅法的上述四項基本原則互相聯系,又相互區別。其中國家稅收原則與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的聯系較為緊密,而國際稅收中性原則與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的關系更為密切。國家稅收原則是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的基礎,而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在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和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的關系中,前者強調稅法對納稅人經濟活動區位選擇及其它決策不產生影響,后者著眼于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公平。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國際稅法的每一制度或原則往往都同時反映了上述四項原則。比如,關于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公平定價制度,就同時反映了國家稅收原則、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也反映了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和國際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
「注釋
[1] 王貴國:《理一分殊——芻議國際經濟法》,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
[2] 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頁。
[3] 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0頁。
[4] 陳大鋼主編:《國際稅法》,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4頁。
[5] 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頁。另見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8-380頁。
[6] lorraine eden,taxing multinationals:transfer pricing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p.64
[7] 陳安教授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和有約必守原則。參見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210頁。
[8] 加拿大著名經濟學家和國際金融專家bird是這樣認為的。see lorraine eden,taxing multinationals:transfer pricing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p.101.
[9] brian j.arnold & michad j.mcintyre,international tax primer,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5,p.3.
[10] brian j.arnold & michad j.mcintyre,international tax primer,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5,p.3.
[11] 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4-38頁。
[12] 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8頁。
[13] 根據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第25條和我國與有關國家所簽定的稅收協定的第25條“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就解釋和實施稅收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包括雙重征稅等,“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相互協商設法解決”,而不要求必須解決。
[14] 近年來,在個別稅收協定中,出現了稅收爭議的仲裁解決條款,如歐盟針對轉讓定價的雙重征稅問題于1990年通過的《關于避免因調整聯屬企業利潤而引起的雙重征稅的協定》就已于1995年生效;此外,美國與德國、墨西哥,德國與法國、瑞典等簽定的稅收協定也針對稅收協定的解釋與適用問題規定了仲裁條款,但其卻未得到過適用,而且也沒有得到更多國家的采用。
[15] 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和經合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均在第24條規定了“無差別待遇”條款,根據該條規定,締約國一方國民、居民、常設機構和資本在締約國另一方負擔的稅收和有關條件,不應比締約國另一國國民、居民、企業和資本在相同情況下負擔或可能負擔的稅收或有關條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其與通常的國民待遇的表達或概念存在明顯不同,尤其是“在相同情況下”限制,使得該條的規定更加模糊。比如外國居民和本國居民本身就被認為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正因為如此,一國對外資和外國企業等的稅收優惠制度才被普遍實行。
[16] 經合組織:《稅收協定范本注解》第24條第64、66、67段。
[17] oecd,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and tax administrations,preface 7.
[18] lorraine eden,taxing multinationals:transfer pricing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p.82.
[19] lorraine eden,taxing multinationals:transfer pricing andcorporate income taxation in north america[m],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8,p.74.
[20] 稅收中性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學說。亞當?斯密極力主張經濟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競爭,反對政府干預經濟,并認為稅收應盡量不使財富分配的原有比例發生變化,盡量不使經濟發展受影響。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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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政策 稅務籌劃 企業理財 統籌方式
1.影響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
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由周圍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等因素決定的,是歷史的客觀產物。在經濟環境方面,由于會計行為的實質是一種經濟行為,所以經濟環境對會計政策的影響力不可忽視。一個國家的經濟環境是影響會計籌劃工作的第一要素。它既影響企業的某些會計決策的選擇,也直接決定了企業的會計理論和實踐標準,是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指南針。在政治環境方面,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宏觀調控是主要的經濟手段。在調控過程中,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來規劃企業的會計行為。若國家實行民主開放政策,給企業足夠的權利,企業對會計政策的選擇會有較大的發揮空間。反之,國家若控制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企業的選擇余地會較小。在文化環境方面,會計行為雖然是社會的客觀產物,但仍是由其主觀控制者實施,會計政策的選擇或多或少也會受人主觀觀念的影響。眾所周知,人主觀意識的形成與其周圍的文化環境息息相關,因此,文化環境也是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重要因素。傳統保守的文化環境會使企業看中風險分析,采取穩定有保證的政策發展,反之,企業會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采用冒險激進的方式發展。
2.企業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
2.1會計政策選擇的基本原則
首先,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必須以企業內部的發展狀況和戰略目標為準則。只有基于企業內部狀況基礎之上選擇出的會計政策,才能真正為企業服務。其次,企業會計政策選擇時,必須遵守最基本的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行為是會計理念和會計方法并重的一種行為,良好的職業道德是實現企業和諧發展的必備條件。再次,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需遵循可調整性原則,即隨著企業發展或國家有關政策的改變需有可變動的空間。國家是發展的,企業是進步的,會計政策的選擇也應該是靈活的。最后,會計政策選擇必須遵循合規性原則。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這是會計政策選擇最基本的要素。會計政策選擇時,需與國家的號召及需求相一致,符合會計法規,會計準則。
2.2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
首先,稅務籌劃以管理原則為前提。稅務籌劃的主要目的是在合法情況下,為企業實現效率及利益最大化。所以在籌劃稅務時,應遵循低成本,高回報,簡操作的管理原則。其次,社會效益原則是稅務籌劃需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企業稅務籌劃雖然以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但它亦具有社會屬性,因此社會效益也是其必須關注的方面。再次,稅務籌劃工作需要遵守財務原則。即遵守風險控制及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企業需以股東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注意稅制、外匯匯率等相關政策變動以及通貨膨脹、市場風險的評估工作。最后,亦是最重要的原則:法律原則。籌劃稅務的一切工作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決抵制有悖法律的一切行為。以法律為優先,各部門規章制度為輔助,籌劃會計工作,運用合法合規的手法進行稅務籌劃工作。
3.企業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的關系
我們已經了解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由這些我們也可以看出,會計政策的選擇和稅務籌劃其實是一個有機整體,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一方面,企業作為經濟發展的實體,以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但眾所周知,稅收是企業經濟的負收支,因此,稅務籌劃工作是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環境因素。另一方面,會計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制定符合本企業發展的規章制度,政策方針,是會計稅收籌劃工作的主要依據,也是其工作進行的主要動力。會計政策選擇與稅務籌劃工作密不可分。
4.企業稅收統籌方式(會計政策組合模式)
會計政策的選擇對企業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不同政策下反饋的信息不同,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及負面影響也有很大差別。因此,只有選擇正確的會計政策,即選擇正確的稅務籌劃方式,才能更好的為企業服務,推動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4.1認清形勢,預見未來
預見性是納稅籌劃的基本特征。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根據自身情況對企業內部會計行為及納稅進行預見性安排。根據有關部門的納稅規定及優惠條件制定有利于本企業的稅務計劃以及會計準則。在投資和籌資方面充分體現稅務籌劃的優越性,降低企業納稅給自身帶來的負收入指數。
4.2選擇正確的方式,建立合理的結構
要實現正確選擇會計政策,首先需要有正確的技術保障。第一,估計技術。了解到稅務籌劃預見性的重要意義后,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手段更好地實現這一功能,即進行會計估計。第二,分攤技術。企業可選擇存貨計價方法和折舊方法來籌劃會計工作。根據分攤對象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會計準則,盡量減少企業稅負。第三,實現技術。企業需要分析某項目能夠實現的條件,從而判斷控制其損益實現的進度及時間。把已經實現的損益作為計稅依據,通過計量和確認納入稅務管理中,幫助籌劃企業稅務工作。
5.總結
作為企業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準則的選擇結合稅務籌劃工作的進行成為我們需要研究的課題。本文分析了影響會計準則選擇的原因,闡明了會計準則選擇和稅務籌劃各自遵循的基本原則,描述了兩者密不可分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給出了兩者順利進行的方式,從而降低企業賦稅,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唐瑋.企業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9(09)
[2]曹瑾.企業稅務籌劃與會計方法的選擇[J].科技信息.2009(14)
誠實信用原則最早源自于羅馬法,被民法學界奉為帝王條款,但其并非民法所獨有的原則,而是公法和私法共通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稅收征納雙方在履行各自義務時,都應講求信用,誠實的履行義務,而不得違背對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賴,也不得以許諾錯誤為由而反悔[1].
誠實信用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的道德和倫理準則,也是其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其功能和作用表現為:
1、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歸納性和抽象性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執法者在應用抽象的法律規范解決一般的具體現實問題時,首先需要正確解釋和理解法律的含義;法律不可能包羅所有社會現象,都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和歸納,對未來社會現象的預測總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會總是在變化和發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具有滯后性特點,該特點要求執法者在應用既定法律解決新出現的復雜社會問題時,更加需要正確解釋和理解法律。解釋法律就必須堅持一定的原則,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價值,因此,選擇解釋法律的基本原則就顯的尤為重要,誠實信用原則集中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導解釋法律的作用。
2、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益功能
誠實信用是一種道德和倫理觀念,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構建理想稅收執法環境的基石。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迅速完成征稅和納稅工作,反之,則會增加稅收的成本,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數量在日益增大,稅收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如何降低稅收成本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問題,解決降低稅收成本問題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稅收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精神做出具體行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構建稅收執法法律關系。
二、稅收的必要性
從經濟意義方面講,國家的職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等純公共物品,也包括教育、醫療、交通、救濟等準公共物品,同時還包括統一的市場體系、競爭規則等。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強有力的財政做后盾,因國家是若干單元自愿組成的實體,其本身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直接創造財富,因此,只能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從私人那里取得財富,從而形成國家財政,征稅即是現代國家獲取財富的重要手段。我們國家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地區發展不均衡,貧富懸殊差距大,國家需要為大眾提供大量的物品,為保證稅收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保證稅收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是非常必要的。
從稅收的職能方面講,國家通過征稅和再分配稅收,可以實現重新分配社會財富,調節私人主體的貧富差距,更好的實現救濟、總體平衡等國家職能;通過稅收手段,參與社會再分配,對各類主體的實際收入及運行發生重大影響,影響收入和儲蓄結構、資產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各類資源的配置,從而實現國家宏觀調空的職能。正是稅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觀調控等職能,能夠解決社會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有助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解決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問題,因此,稅收有助于保障經濟和社會的穩定。
三、誠實信用對稅收執法的要求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征稅和納稅兩個主體,其對征稅和納稅主體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誠實信用對征稅主體的要求
1、稅收執法形式合法
稅收執法程序合法。應當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依法開展稅收征收工作,在強調稅收執法主動性特點的同時,不得逾越或違反程序,如按照規定著裝,出具完稅憑證、收據等法律文書,依法行使征收、查驗、處罰等職能;充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剝奪納稅人的申辯、復議、訴訟等權利,保證納稅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得到法律救濟,使稅收執法在程序方面體現正義和公平精神。
2、稅收執法實質合法
主體合法。執法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同時法律授權的組織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非執法主體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權限和內容合法。稅務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開展執法活動,不得超越職權和開展稅收執法活動,擅自做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主體協商納稅事項,同時也不得消極對待稅務執法,該征收的稅款不征收或不及時征收,該處罰的不處罰。
依據合法。依據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稅務執法主體應當在執行大量實體稅收行政法規的同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程序性規范要求,依法開展稅收執法工作,
3、稅收執法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適度,合乎理性[2],使正常理智的人根據一般理性能夠理解和接受。因為稅收執法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特點決定了稅收執法具有合理性。
4、轉變執法意識
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突出的強調了稅收執法的國家意志性,由于長期受國家意志至上,個體意志服從國家意志觀念的影響,稅務執法主體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駕于納稅主體之上,這是與現代的服務性政府的理念相違背的,有鑒于此,轉變稅收執法主體的執法理念,使執法主體平等的對待納稅主體,在實現稅收執法職能的同時,發揮稅務執法的服務職能,使稅務執法更多地體現理性化特征就顯得尤為重要,如告知納稅主體應當享有地權利、披露稅收的用途、保障納稅主體權利的救濟方法等。
5、改善稅收執法環境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財稅體制,理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系,提高稅收機關的執法地位,賦予稅收機關更大的權力和獨立性,與此同時,要求相關政府機關建立和完善財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使納稅主體能夠切身體會到納稅的成就感和責任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監督政府依法支出財政收入,減少鋪張浪費,杜絕“豆腐渣”工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使納稅主
體在了解稅收行政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
(二)誠實信用對納稅主體的要求
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較少考慮稅收執法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這種現象不僅在中國,而且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著。因此,從納稅主體角度講,誠實信用要求,納稅主體根據相關稅收法律的規定強調自身權利的同時,應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與征稅主體共同完成稅收執法工作,如了解國家的稅收法律,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建立帳冊、不偷逃應納稅額、不惡意轉移定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