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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效核四聯法;新藥創制;中醫臨床藥學;結合度
[收稿日期] 2014-01-20
[基金項目]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81274042);財政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201407013)
[通信作者] 翟華強,副教授,副主任醫師,Tel:(010)84738630,E-mail:
[作者簡介] 劉洋,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多成分藥物代謝與新藥創制,E-mail:
研究方法與模式,是推動新藥創制跨越式發展的動力性引擎,這是我國學術領軍大家對中藥新藥創制的指導性意見[1-6]?《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國家明確提出通過知識創新不斷豐富和發展中醫藥理論體系[7]?在“十二五"重大新藥創制專項科研項目中,針對中醫藥研究,提倡將學術思想的創新作為第一要素,注意引進醫學科學前沿領域以及其他現代科學的理論與技術并提倡多學科交融[8]?因此中藥新藥創制活動以研究方法和模式創新為根基,借鑒現代科學理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就可充分發揮中藥的臨床優勢?
中醫臨床藥學需要研究者們處理好傳統繼承和現代創新的關系[9],圓融傳統中藥精髓于現代科技大潮,在闡述傳統中藥臨床療效科學性的基礎上,通過現代創新中藥制劑為中藥現代化服務?并努力扭轉部分現代中藥新藥熱衷于成分為核心,質控為核心的歧途,回歸中醫臨床藥學的藥效核心的本源?據此,筆者提出“效核四聯法"的新藥創制方法模式,在新藥創制活動中全面樹立藥效核心的理念,將新藥創制及藥品評價的各項內容都與藥效直接關聯掛鉤?但是,基于中醫臨床藥效和代謝的新藥發現后,新藥開發階段需要采用動物實驗評價藥效,為達到動物藥效實驗盡量代表中醫臨床療效核心的層次,有必要將效核四聯法拆解分析,其構成組件分別與中醫臨床藥學結合論證,才能做到真正的臨床藥效為核心?
1 效核四聯法學術思想
藥效四聯法是一種新藥創制研究方法?它是以中醫臨床藥效為核心,包括“代效?毒效?質效?構效"4個圍繞藥效的有機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創制“療效好為核心,毒性小為基礎,質量高為根本"的“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創新藥物,所以其內涵與中醫臨床藥學的要求一致?
其中“代-效"是指在全程藥效跟蹤篩選有效組分的同時,并行開展代謝及其療效相關性研究,形成相互關聯的可控篩選體系;“毒-效"是指針對篩選出的組分及其內含成分,并行開展深入的組分有效性研究和安全性評價,對其內含成分配伍進行深入篩選,明確最佳的“高效低毒"組分內成分組合;“質-效"是指在組分內含成分及比例明確的情況下,選擇療效貢獻主要成分進行量化質控,達到質量與療效完全掛鉤的質量設計要求;“構-效"是指針對組分新藥中組分內含成分的療效差異,關聯結構類似各成分的分子結構差異,對比分析結構與藥效表達的相關性,并探索療效的分子機制?
藥效四聯法的理論提煉源于執行中藥復方制劑國家重大新藥創制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相關課題的設計和實施過程,在臨床藥效確切并為“核心"的前提下,將新藥創制過程中的臨床代謝研究前移,并作為新藥發現的工具?并以“暴露-反應"[10-12]研究方法探索中藥復方產生療效時的中醫臨床藥學中的藥代動力學特征,即通過“代-效"關聯雙追蹤手段鎖定藥效組分,完成中藥組分新藥的發現過程?整體流程按照“消化道溶出組分[13]-消化道吸收組分[10]-體內有效組分[14]-制劑有效組分[15]"的關鍵技術體系實施?
后繼的新藥開發過程中,以實驗動物的藥效學實驗能與中醫臨床藥效一致為原則,開展實驗動物代-效驗證;按照GLP要求開展安全性評價同時,進行“毒-效"的基礎研究,闡述風險/效益比;通過前期“代-效"研究鎖定的質量控制成分,進一步用于“質-效"關聯質控方法的構建,制訂藥品質控方案,達到質量與療效的直接關聯預期,對于面向國際的高水平現代中藥,具體藥效成分的分子結構中“構-效"關系闡述和治療機制明確可通過相似結構成分的分子差異對比分析闡述,既能揭示原理又能代表中藥?具體的理論實施方法流程見圖1?
1.1 代-效 “代-效"關聯雙追蹤是有效組分研究的軸心,也是“效核四聯法"方法的首要關聯組件,是療效物質基礎組分中成分的有效性貢獻與其代謝動力過程的直觀化結合,既是中醫臨床藥學實踐過程中發現新藥的高效方法,也是實驗動物體內藥效物質動態過程闡述的有利工具?
1.2 毒-效 “毒-效"關聯方法是有效組分研究的主線,也是“效核四聯法"方法的結構關聯組件,因為每一步有效組分篩選的過程,都是在調節有效性和毒性的平衡,并以此來決定有效組分中高效低毒成分的取舍?
1.3 質-效 “質-效"關聯方法是有效組分研究的應用,也是“效核四聯法"方法的保證關聯組件,因中藥質量控制的理想目標是“質量與療效的直接掛鉤",在其他三關聯基礎上制備的有效組分,其內含成分的療效貢獻度是可以確定的,用其控制質量自然最能代表療效?
1.4 構-效 “構-效"關聯方法是有效組分研究的擴展,也是“效核四聯法"方法的深入關聯組件,因為藥理效應機制的分子基礎是“構-效"關系的解讀和明確,并且可以使中藥成分的療效機制闡述更國際化?
2 效核四聯法在新藥創制中的基本過程及其與中醫臨床藥學的聯系
效核四聯法是在認同中醫臨床方劑藥效基礎上,開展的新藥創制活動,主要針對口服復方中藥制劑的臨床服用顯效過程,以全程圍繞藥效追蹤鎖定產生藥效的物質基礎化學成分?先通過“消化道溶出組分-消化道吸收組分-體內有效組分-制劑有效組分"的時序關聯?空間連續的“代效關聯雙控"關鍵技術,構建多成分藥物的發現體系(discovery),然后對鎖定并制備的制劑有效組分進行多成分藥物開發研究(development),將“代效?毒效?質效?構效"4 個圍繞藥效的有機組成部分進行系統研究并對比分析,力爭在開發基礎上進一步探索藥效的具體機制?本課題組在五味降壓方的科研工作中就運用了效核四聯法,以降低血壓的藥效為核心,將代效關聯雙控技術應用于機體暴露成分的鎖定[10-11],進而將體內有效組分用于指導現代制劑的工藝開發?有別于傳統新藥研制中將藥效?藥代?毒性?質量控制及結構的區分研究,效核四聯法以藥效為核心,在藥物毒性?代謝?質量等創制新藥必要的方面深入研究,在相似的基本研究內容的基礎上,形成了彼此作證?相互支撐的結構化科研流程?并且與中醫臨床藥學關注藥物不良反應?藥代過程?藥物的合理應用等[16],最終服務于更好的提高藥物臨床療效,有著內在統一的聯系?新藥創制必須要結合臨床實際的應用,脫離臨床談藥物開發,根本沒有意義?因此,效核四聯法要作為新藥創制的一種方法,與中醫臨床藥學必然是不可分開的?同時,效核四聯法依托于中醫臨床藥學,是立足于闡述傳統中醫臨床藥效的基礎上的中藥現代化新藥創制的研究系統和方法,并努力成為提高創制效率的工具和手段?
3 中醫臨床藥學的臨床藥效核心地位及動物藥效試驗的佐證作用定位
就現在主流來講,一個新藥的研制,大部分是采用先進行一定期限的動物試驗的方法,所以藥物作用要在動物試驗中積累了一定的基礎數據或者取得一定的療效成果后,利用這些數據或結果作為依據,才能逐步進行新藥對人體的作用研究?但是,由于動物模型與人體之間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動物試驗本身的設計指標或者方法學中也存在著很多的缺陷和問題等,導致有些藥物雖然在動物試驗中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應用到人體后,卻沒有起到療效作用或者出現其他很多的問題?當然,動物實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藥物的作用,可以降低藥物應用到臨床的風險或者指導藥物研發的改進方向等[17],所以動物試驗具有其作為藥效依據的特點和作用,但是又不能全面的反映藥效,只能作為一個佐證,在一定程度上證明藥效作用,真正能反映藥物療效的核心還是臨床藥效?
臨床藥效作為衡量藥物作用的指標和核心,不但起到直接反映藥物效果的作用,更是對中醫臨床藥學的應用起到反饋的作用,只有在臨床上真正起到藥效作用的藥物,才能被認定為是適合人體治療的藥物?當然,以臨床藥效為核心的同時,臨床不良反應,臨床用藥對象差異,臨床用藥規律和變化等,也是輔助體現臨床藥效的內容?本課題組一直在臨床藥效的基礎上開展新藥研究的相關工作,例如通過臨床藥效代表性的麻黃?五味子的進一步動物藥效研究,比較二藥影響肺纖維化大鼠病理形態?血管新生以及細胞因子分泌的差異性?結果顯示麻黃對改善肺纖維化大鼠肺系數有積極作用,麻黃?五味子聯用對肺纖維化的肺部小動脈損傷有抑制作用?可以通過降低血中ET-1含量,升高6-keto-PGF1α含量對肺纖維化過程中血管新生機制產生抑制?為充分與中醫臨床結合,進一步觀察清熱化痰法?益氣活血法?兩法聯合運用及兩法分階段運用的影響,發現虛?熱?痰?瘀4項致病因素在病變過程中均起著重要作用,兩法聯合運用組兼顧上述4種因素的作用,其防治肺纖維化的機制在于抑制肺泡巨噬細胞和肺間質巨噬細胞TGF-β1 mRNA的表達,降低肺組織VEGF,ET-1,Ang-2的分泌,抑制微血管新生,從而達到延緩肺泡炎和纖維化的進程,做到了藥效學實驗與中醫臨床藥效的充分結合[18-21],進而效核四聯法的各步實施才能反應中醫的臨床藥效?
4 中醫臨床藥學中與效核四聯法中相關內容的結合度分析
4.1 中醫臨床藥學中的藥物代謝問題 中醫整體觀認為人是統一的整體,構成人體的各組成部分,在物質代謝上是相互聯系的,在形態結構上是不可分割的,在生理功能上是協調一致的,在病理變化上是互為影響的?中醫認為人是精?氣?神的統一的三位一體的整體[22],并從升降沉浮?四氣五味?性味歸經等角度利用中藥治療疾病;西醫認為人是細胞?組織?系統的層次性整體,并從分子層面的受體?酶?蛋白等靶點機制尋找治療疾病的化學分子?因此,從采用藥物治療疾病角度審視,當多成分藥物將多成分代謝性相互作用作為整體考慮時,更接近于中醫學的整體理念,并也將分子機制層面的研究方法帶入到了中醫整體認知的涵蓋層面,因此效核四聯法中的代效研究與中醫臨床的結合度緊密,且該方法較突出藥效核心與有效成分代謝間的聯系?本方法的核心是基于多成分同時分析的臨床藥物代謝動力學與臨床藥效的結合度分析,并注重成分整體的動態過程,方法實施中源于中醫臨床顯效過程的動態代謝認知符合中醫臨床的現實?
4.2 中醫臨床藥學中的藥物毒性問題 近些年來,關于中藥毒性事件急劇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中醫中藥的看法,究其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對中藥的不合理使用引起的?中藥作為治療疾病的藥物,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一定的毒性問題,傳統中藥被分為大毒?中毒?小毒等類別?中藥毒性大小與是否使用合理關系十分密切,在一定安全范圍內合理使用,對人體來說主要作用是治療疾病,不會有明顯的毒副作用的,但一旦使用不當,不但起不了藥物的作用,反而可能產生毒性?因此,在中醫臨床藥學中,要特別注重藥物毒性問題,平衡藥效與毒性之間的關系,探索中藥安全用藥的方法和規范[23-25]?采用效核四聯法進行藥物的發現和開發,依然遵循藥物安全性第一的世界性原則,而中醫臨床藥學遵循的基本中藥使用原則就可以在防止不合理使用致毒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導新藥創制研究?所以毒-效研究不僅是與中醫臨床藥學結合度的問題,而是將中醫臨床藥學作為效核四聯法的基礎?
4.3 中醫臨床藥學中的藥品質量問題 近些年來,中藥質量問題被不斷報道,中醫臨床直接使用的飲片?中成藥,乃至處于產業鏈前端的中藥材逐漸成為國家藥監機構的重點監管領域,中醫臨床療效因中藥質量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目前的中藥質量控制水平和質量標準體系還不能完全達到“質-效"的直接關聯,很多質控成分還處于選擇高含量成分和指標性成分的現狀上[26]?同時,因現代醫療體系與傳統中醫診療方式的差異,現代中醫的中醫臨床藥學工作中,很難再有審視判別中藥質量等級的機會,更容易因中藥質量不好,在中醫臨床中出現癥對?方準,而藥不靈的現象?所以基于“質量源于設計"[27]的基本國際原則,以中醫臨床藥效為核心的效核四聯法要求質量必須與藥效嚴格相關,從而開發高品質創新藥品?
4.4 中醫臨床藥學中的成分結構問題 中藥作為一個復雜體系,其成分不但數量多而且結構十分復雜,中藥是以這些化學成分作為藥效單元通過多成分代謝等作用于機體起治療作用的,因此這些成分的化學結構與中藥療效緊密相連[28]?一些現代研究顯示,很大部分的中藥,其有效成分的療效作用與這些成分的化學官能團或立體結構等相關,若這些結構發生改變,很有可能該藥物就失去了原有的療效作用,或者藥物性質發生很大的改變甚至產生毒性,嚴重影響了藥物的療效作用[29]?當然,有些藥物結構通過化學修飾等會產生原先沒有或者更好的藥效作用,但藥物療效與這些有效成分的結構有關是得到普遍認可的?中醫臨床藥學走向世界的道路,需通過對中藥成分療效的現代科學機制闡述而讓世界認同,中醫臨床藥學的藥效核心需要通過有效成分的分子作用機制和構效關系闡述而符合新藥創制的基本技術要求?另外,中藥復雜的成分體系依然是不可忽視的瓶頸問題,但效核四聯法較傳統新藥創制更注重向明確藥物成分結構影響藥效的方向進行創新?所以,效核四聯法中的構效關系是傳統中藥創新提升,成為現代中藥的關鍵因素,為改進原有療效或在藥物原有療效的基礎上開發新的藥物作用以及新型藥物的發現等,提供更廣闊的思路,與中醫臨床藥學的發展緊密結合?
5 小結與展望
綜上所述,將藥效為核心,由“代效?毒效?質效?構效"4 個圍繞藥效的有機組成部分組成的“效核四聯法"應用于中藥的新藥創制研究中,可從中醫臨床中發現新藥,可在進一步的新藥開發中高契合度緊隨藥效開展工作,可為新藥上市后的中醫臨床藥學相關領域作好鋪墊,并有利于上市后四期臨床的數據積累?本方法探索過程中嚴格遵循的藥效核心?代效并行?時序關聯?空間連續的基本多成分動態研究原則,系統上注重了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和銜接,物質上注重了多成分藥物特色的中醫整體觀念,希望能從中藥新藥創制的方法思維角度拋磚引玉,為廣大同仁提供學術交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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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nation analysis of new drug discovery with ″Xiaohe Silian″ method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linical pharmacy
LIU Yang, ZHAI Hua-qiang, XIANG Jia-mei, WANG Jing-juan, ZHAO Bao-sheng,WANG Gang, DONG Hong-huan, OUYANG Guo-qing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Zhongcai Health (Beijing) Biologic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Beijing 100055,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kernel of efficacy, ″Xiaohe Silian″ was a pattern and method for new drug discovery which was constituted with ″metabolism-efficacy, toxicity-efficacy, quality-efficacy and structure-efficacy″. Its connotation was in keeping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clinical pharmacy.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the research method of new drug discovery practice process for TCM. To avoid western drug like in TCM new drug discovery, we carried out combination analysis with TCM clinical pharmacy. The 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basic elements of ″Xiaohe Silian″ and TCM clinical pharmacy was studied to guarantee this method could integrate closely with TCM clinic from all angles. Hence, this method aimed to provide a new method for TCM new drug discovery on the basis of TCM clinical pharmacy with insisting on holistic view of multicomponent study, kinetic view of metabolic process when the curative effect occurred and molecular material view of quality control and structure-activity exposition.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v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 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 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 年7 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 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 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 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 條第二款規定:“14 歲以上不滿16 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開審理;16 歲以上不滿18 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 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 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 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司法制度是指國家體系中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范的總稱。雖然各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著諸多差異,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單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卻呈現出相當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國家“將少年違法者從成年違法者中區分出來,社會永遠都應該將少年違法者作為一個‘孩子’來對待,而不是作為一個‘罪犯’來對待,使他們復歸社會而不是懲罰他們是最為重要的目標”。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國外的理論與實踐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英國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關懷主要表現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適當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該項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專門設計的一項權利,其內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訊問時,必須又以適當的成年人在詢問現場,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當壓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核心,英國少年法院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強調審判的教育預防功能,因此,英國少年法院有著截然不同的審判設計。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對位成年人的審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發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審理格局不同。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圓桌審判”,法官與未成年人圍坐一起,在實現近距離平等交流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輕了未成年人的恐懼與抵觸心理。第三,法官選任的不同。審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資深法官,一般年齡在50歲以上,并有相當資格能夠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時必須介紹在青少年法庭審理案件的專門部門培訓。第四,術語使用的不同。對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決,絕對不能使用“定罪”、“判決”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結論”和“根據有罪結論的命令”等術語。③
少年法院審理結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將正式進入執行程序。英國對未成年人的判決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監禁判決,即判令未成年人在專門機構內進行校正教育;另一種是社區矯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區內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美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內容龐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針是:未成年人法庭審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幫助、教育、保護的兒童,由此法庭在審判中必須:(1)將成年人的控辯對抗制庭審方式,改為非正規的、旨在教育的聽證方式;(2)在這種方式下,法官成為一種慈善長者與法律權威相結合的形象;(3)進行庭審調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幫助、診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決時應更多考慮被告的歷史與環境情況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④
從程序來說,與成年人法庭一樣,少年法庭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須保證少年享有以下幾項具體權利,這包括:(1)被告知指控的權利,以便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辯護;(2)在可能作出關押決定的案件中,兒童和父母有權向他們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師咨詢他們所應享有的權利;(3)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況下,有權面見證人,并對證人宣誓過的證言有交叉詢問的權利。美國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體拆分為一下幾步:第一,案件篩分程序。案件篩分程序是從警察和檢控官接受案件時便開始著手,關注案件中不同尋常的細節特征,并將其記錄下來,作為考慮和作出個別化決定的基礎的程序。第二,裁決庭審。裁決庭審是少年法庭未確定某一少年的行為是否構成罪錯行為而舉行的聽審,根據被指控有罪錯行為的少年的辯解或者是法庭行動,作出罪錯構成與否的裁決。第三,法庭審理程序。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先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發表開場陳述,其后由檢察官向法庭提供證據以支持控訴,檢察官舉證完畢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傳喚證人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并相應地進行交叉詢問和質證。證據調查之后,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決。第四,羈押。美國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審階段都可以被羈押,也都可以申請假釋,但是如果被羈押,兩者是必須嚴格分離的。第五,裁決。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認定實施了犯罪行為,法官將作出“裁決”,而非刑事判決。這樣的裁決可能包括附有各種條件(如治療、教育、工作)的緩刑,從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個家庭收養,在私營形式的機構或者公共機構中羈押。
四、德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從德國少年司法體系的機構和人員來看,德國各州的警察均隸屬于各州的內政部,在較大的警察局一般設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未成年人案件,該部門在受案后立即開始調查,并可以要求相關部門配合。德國的檢察機構中設有少年監察部和少年檢察官,且少年檢察官的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
德國的法院設置非常復雜,但卻并沒有專門設置少年法院,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實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審聽和州法院的少年審判庭。德國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會議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種。
德國專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員中還有少年法庭協理,其一般由社會工作者擔任,具有三重職責:一是在訴訟過程中,在對少年的社會背景、個性和犯罪情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分析和估計的基礎上,提出有關教育、社會保護和教養等方面的意見;二是當少年法庭對少年作出訓誡命令時,少年法庭協理負責執行這一判決,對少年進行監管;三是當少年法庭對少年判處監禁時,少年法庭協理必須同他保持聯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歸社會的矯治方法。⑤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對“民族精神”的概念可以從廣義和狹義上理解。廣義上的民族精神是指一個民族的文化傳統,其中既有正面的、積極的、有益的成分,也包括一些中性的、落后的成分;狹義上的民族精神是指反映大眾利益和社會發展方向的精粹思想、優秀文化和優良傳統。多數學者認為“國民的劣根性”很難列入民族精神的范疇。因此,對于民族精神的內涵,一般應從狹義上理解。民族精神是指用以維系一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精粹思想,是推動一個民族發展的核心動力和支柱。民族精神具有穩定性和廣泛性。民族精神往往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逐步凝練而成的,沉浸在民族意識的深處,不會輕易改變。民族精神對本民族的文化有廣泛的影響力,擴散到民族意志、心理、思維等各層面。民族精神是一種積極的文化因素,可以激發民族的進取心,引領民族前進的方向,是克服消極頹廢、腐朽落后文化的依托。民族精神也需要總結和挖掘,不會自然生成。不過,此處所指的民族精神不同于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薩維尼的“民族精神”。其實在薩維尼的論著中,并沒有采用民族精神的概念,而是表述為“民族性”或者“民族個性”。本文中所指的民族精神則是一個民族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精粹思想,是一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支柱與靈魂。薩維尼的民族個性顯然在外延上要廣泛得多,包括一個民族的哲學思想、語言、心理、行為和社會制度等多重內容。所以,民族精神雖然與薩維尼的民族個性有密切的關聯,但它是對民族個性的高度的概括,是在民族個性之上的更高層次的思想。
一個民族的思維習慣、思維方式往往與民族精神有密切的關系。當民族精神得到較為充分的張揚,推動社會發展的作用充分顯現時,就會像影響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一樣,在思維范式的形成和完善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司法改革實際是民族文化變遷的組成部分,其過程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族精神的深刻影響。用民族精神影響司法改革思維范式,克服司法改革中引進、吸收、創新等環節出現的困難,最終形成和完善司法的民族特色,這在世界各國的司法改革中不乏成功范例。
美國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離不開其民族精神的主導。自由主義和實用主義是美利堅民族精神的核心內涵。在自由主義精神的影響下,堅持真理和理想信念的思維范式得到堅持。個人權利本位根植于美國深厚的社會土壤之中,反對專制,主張分權制衡,時刻警惕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過度干預。在法律領域,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占據了思想的主流,分權制衡在司法制度內部結構上有鮮明的體現。在實用主義精神的影響下,形成兼收并蓄、避免盲從、不斷創新的思維范式。美國沒有完全受英美法系司法傳統的束縛,從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出發不斷進行司法改革。例如,在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既積極借鑒大陸法系立法優勢,投入到“法典化運動”之中,明確訴訟規則,保證司法的統一性。又不是簡單的采取借鑒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態度。美國司法制度的構建和改革歷程表明,自由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民族精神主導著其思維范式,以包容和持續創新的思路推進司法改革。既承認英國司法傳統的知識主要來源地位,又不迷信權威和模式,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在以美國為中心的前提下拿來所有有用的司法理念和制度。
日本相對成功的司法改革,也得益于民族精神對思維范式的科學改造。強烈的危機意識、生存意識、進取精神,使日本民族逐漸形成善于學習、嚴謹精細、團結合作的民族精神。在嚴謹精細的民族精神影響下,司法改革思維范式增添了精細化的特征,精心設置和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非常講究司法的精確性和效率,“精密司法”漸至成型。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偏重發現實體真實的訴訟目標,制定嚴格的標準,注重周密偵查、慎重、細致審判,致使刑事案件的有罪判決高達99%以上,并且錯案率極低。
綜合美國、日本的司法制度構建和改革過程,能夠清晰地看到民族精神在司法改革中的主導作用,民族精神不但主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改革,更在思維范式的形成和完善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使司法改革的思維范式成為錘煉司法理念、設計司法制度的良好基礎,為司法改革提供合理的思路。
在中國司法改革中發揮支配作用的應當是中華民族精神。中華民族精神是在近代以來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逐步挖掘和總結出來的,它對我國社會變革的各個方面都有深厚的影響力,是中華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動力,是維系民族共同體的精神支柱和靈魂。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涵是什么?盡管很多專家對民族精神內涵的范圍理解不太一致,但幾乎都將“合和”精神列為最重要、最核心的民族精神。“合和”精神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含義:首先是系統性。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其世界觀具有整體統一的特點,從來不是孤立地、分割地看待世界。這種思維方式注重思維內容的統一性,不輕易將研究的對象排除在系統之外,更容易從宏觀的、全局的角度審視問題。其次是協調性。《道德經》中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即反映對世界相互依存、協調共生的認識。在司法活動中追求國法、天理、人情的統一。可見,即使是在矛盾沖突中,追求協調,消解對立,也是處理問題的出發點。
“合和”的民族精神已經滲透到中華民族的血液中,堅持系統性和協調性,追求和諧共生,以包容的態度看待不同的文化,是中華民族認識世界的基本思維范式,即使在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沖突最劇烈的時期,也仍然深受這種思維范式的影響。以往人們在談到我國近代社會對西方文化的態度時,多強調對西方文化排斥性的一面。事實上,在這一歷史過程中,對西方文化雖然表現出較強的排斥性,但對其包容性的一面并沒有完全被抹殺。清末司法的變革,使中國封建社會行政司法合一的體制宣告壽終正寢,向之路邁出了根本性的一步,司法獨立這一原則盡管更多地流于制度和形式,但畢竟一舉奠定了中國司法現代化的基礎,拉開了司法現代化的序幕。可見,系統性、協調性、包容性的思維盡管有時可能被對立性的思維范式所壓制,但在民族精神的支撐下而得以延續。當中華民族精神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合”精神的科學性、進步性被人們所認識時,對立性的思維范式就逐漸喪失精神層面的基礎,思維的理性精神就取得優勢。
因此,通過對中華民族“和合”精神的挖掘與弘揚,推動司法改革思維范式的改造,消除司法改革中的不合理“信念”,構建科學的司法改革思維范式完全是可行的。當下,將中西司法文化截然對立的思維范式已經遭到越來越多的批判,而改造這種不良思維范式的方向,就是在中華民族精神主導下構建“對話型”思維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