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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醫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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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醫學的概念

基礎醫學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從實驗事實引出概念

課堂演示實驗可以很好地集中學生的注意力,由教師對演示實驗現象的分析引導學生正確地推理,進而形成化學基本概念。

例如,在講化學變化與物理變化兩個概念時,除了鎂燃燒和加熱堿式碳酸銅兩個實驗外,還可以補充一個對比實驗,即用剪刀將紙剪碎和將紙點燃這兩個小實驗。邊演示邊提問,讓學生思考:在兩個對比實驗中變與不變的是什么?這兩種變化有什么不同?看起來這是一個極為簡單的實驗,學生在觀察變與不變的現象時能回答出以下兩點:剪紙的過程中紙的形狀變了,但紙還是紙,沒有變;在燃燒過程中,紙由白色變成灰黑色灰,灰不是紙,引導學生討論這兩種變化又有什么不同。然后指出第一種變化紙沒有生成其他物質,是物理變化;第二種變化紙燃燒生成了不同于紙的灰,是化學變化。這樣從這兩個對比實驗中引出了兩種不同“變化”的概念。通過總結、舉例練習,明確物理變化、化學變化概念的意義,了解二者的區別和聯系。

在應用實驗引出概念的教學中更要重視學生實驗的直接體驗。例如,在實驗室制取氧氣的過程中引入催化劑這一概念時,將教師的演示實驗、學生實驗合并一起進行。實驗前先叫學生預習課本內容,實驗時教師板書實驗步驟和問題:(1)給氯酸鉀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要求學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2)給二氧化錳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3)把一定量的氯酸鉀和5g二

氧化錳混合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4)把一定量的氯化鉀和5 g二氧化錳混合加熱的剩余物溶解于

水、過濾得黑色粉末即二氧化錳,干燥、稱量(記錄數據);(5)把過濾出的二氧化錳全部加入另一份氯酸鉀內加熱檢查是否迅速產生氧氣,再溶解、過濾、稱量。前后對比,然后討論得出結論:二氧化錳在反應前后質量沒有改變,化學性質沒有改變,但能改變其他物質的反應速率。教師引入概念:具有上述特點的物質叫催化劑。這樣學生對催化劑概念的認識就很深入。

二、從理解問題的過程中引出概念

例如,講解化合價概念時,注重引導學生對離子化合物、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加深理解,并板書其形成過程。在理解過程的基礎上,觀察未得失電子時原子的結構示意圖,指出(結構決定性質)該元素有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各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合)時才表現出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同理,分析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對照結構示意圖及電子式,指出每個原子有共用幾對電子的性質,交代各種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

合)才表現出各自共用幾對電子對的性質。順勢引導,無論是離子化合物還是共價化合物,都是不同元素的原子按一定數目比結合表現出的性質,此性質叫元素的化合價。

三、注意概念的及時鞏固

在講授每一個概念后,注意整理一些相應的練習題,讓學生思考回答。例如,學習溶液、懸濁液、乳濁液的概念后,為使學生能根據實驗得出概念的意義,正確地區分這三種混合物,列出下列混合物,讓學生區分:石灰乳、牛奶、敵敵畏乳油、敵敵畏與水的混合液、敵敵畏的酒精溶液、把二氧化碳通入澄清石灰水后的液體、白磷與二硫化碳溶液、食醋、石灰沙漿、爆鳴氣、塵土飛揚的空氣、清新的空氣、液氧。學生回答后,根據掌握程度進行講評、分析、糾正錯誤。還有混合物、純凈物、單質、化合物等概念,都可以適當安排這樣的鞏固性習題,這對學生掌握、深化基本概念是行之有效的。

四、注意概念的深入和發展

學生在形成化學概念時,雖然經歷了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過程,但有些概念受知識面的局限,一開始認識得可能不全面。比如,燃燒的概念突出“通常講的燃燒”及“空氣中的氧氣”這兩點,提出了燃燒是不是非得有氧氣參加的懸念,指出的這個要點將在今后的學習中進一步深化。再如,講氧化還原反應概念時,初中僅要求從物質得失氧的角度予以分析,為了照顧知識的連貫性,在分析氫氣還原氧化銅的反應中,既指出氫氣得到氧化銅中的氧被氧化,又指出氫氣中氫元素組成了水以后,化合價升高;氧化銅中氧元素被奪去后,氧化銅中銅元素的化合價從+2價降到了零價。最后總結出凡氧化還原反應中,元素的化合價一定會有改變這一結論,

基礎醫學的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初中;人教版;化學;概念

一、化學基本概念教學的常見問題

化學基本概念是通過大量實驗,用簡練準確的語言抽象概括出的化學原理、定義和反應規律等內容。常見的有:化學變化、催化劑、質量守恒定律等。對這些內容的學習,能夠有效幫助學生記憶和對實驗內容、過程和結果的學習理解。

但是在實際教學中,我們的教學常會遇到以下問題:(1)語言過于概括簡練,學生的理解掌握難度大。例如,置換反應的概念:由一種單質和一種化合物起反應,生成另一種單質和另一種化合物。雖然用了準確簡潔的語言對反應過程進行了概括,但對反應的具體理解還需要通過實驗學習。(2)內容較多,學生的記憶工作繁重,容易產生厭學現象。基本每一節課,都要接觸學習新的基本概念內容,學生很容易因為背誦任務量過大而產生厭學心理。

二、化學基本概念的教學方法

為了幫助學生克服學習困難,課堂教學中我們也采取了一些教學方法來幫助學生學習化學基本概念。較為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直觀教學法。利用課上的示范性實驗、模具等向學生具體地展示整個化學反應的過程,通過實驗過程幫助學生理解記憶相關的基本概念。

2.對比教學法。不同化學概念之間既有區別,也存在著聯系。將相似的概念進行對比教學能夠幫助學生清晰區分概念內容,關聯記憶相似知識。例如,對分子、原子、元素的概念教學,可以把分子、元素、原子進行對比教學。

三、如何幫助學生優化對化學基本概念的記憶

為了提升學生的課堂學習效率,優化學生對化學基本概念的記憶,在教學當中我們還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進行教學:

1.多媒體結合式教學。隨著基礎信息化教學設備的普及,老師應該提升自己對多媒體設備的操控能力。運用多媒體,彌補課堂示范性實驗的不足之處。

基礎醫學的概念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鈣離子拮抗劑;老年高血壓;治療益處

1 老年高血壓形成的特點

老年人高血壓的病理生理可有不同原因,大多數由于動脈壁變硬及可擴張性減低,并且硬化的血管也消失了,對β腎上腺素能的反應性和α腎上腺素能的反應性未變,這些共同導致了外周血管的抵抗性和動脈阻抗的增加,為了維持心輸出量及腎血流量,左室加強收縮,其結果收縮壓提高及左室容量增加,而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在老年人高血壓發病機制中的影響較小。部分只存在收縮壓的單純升高,稱為單純收縮期高血壓,這種脈壓增大也是老年人一個重要的心血管危險因素,對于收縮壓為21 KPa或更高的單純收縮期高血壓來說藥物治療是適宜的。

2 鈣離子拮抗劑在老年高血壓的試驗和分析

長效鈣離子拮抗劑的研究是降壓治療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其優越的藥代動力學特征,穩定的降壓效果和良好的依從性已充分顯示,尤其控釋劑的近零級藥物釋放方式以恒定的速度釋放其活性成分,此釋放機制防止了藥物傾瀉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它保證了血漿藥物濃度的相對恒定,而后者是實現平穩降壓所必須的,同時鈣離子的跨膜轉運作為系統血管阻力增加的重要調節者,通過直接舒張血管平滑肌而具有血管擴張作用。一項關于長效二氫吡啶鈣拮抗劑氨氯地平對老年人高血壓的治療作用研究中顯示經過12周服藥后,氨氯地平濃度與血壓降低之間具有明顯的線性關系,年輕人與老年人的線性關系相似,同時還顯示不論在何種血藥濃度下,老年人的血壓下降更明顯,說明鈣拮抗劑對老年人高血壓效果更敏感,試驗結果表明和年輕患者相比,老年患者(年齡≥65歲)在較低劑量可以獲得更好的療效,有效率達85%;對各種高血壓患者均有良好降壓效果;不影響空腹血糖、血膽固醇和三酰甘油水平;治療期間水腫和頭痛是最常見的副反應,前者的發生率和劑量有關,但沒有找到體液潴留的證據(治療期間平均體重明顯下降1%)。

3 高血管選擇性鈣離子拮抗劑成為老年高血壓的基礎用藥

老年高血壓患者往往合并有其他疾病,隨著年齡增長,缺血性心臟病和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血管疾病的發病率和嚴重程度將增加。即使無合并癥,隨著年齡增長,收縮壓也會升高,而心臟收縮性和傳導性會下降,因此,應該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誘發或者加重心血管并發癥的藥物,尤其是有更好選擇的時候,不同鈣拮抗劑血管選擇性高低不同可能導致鈣拮抗劑類藥物具有不同的作用特點和心血管保護作用。一項早期研究表明,非洛地平具有很高的血管選擇性,其血管/心肌選擇性比值為118:1顯著高于硝苯地平、地爾硫卓及維拉帕米(分別為14:1、7:1與1:1)。血壓難以控制的冠心病患者可使用長效鈣拮抗劑,穩定型心絞痛伴心力衰竭患者可選擇非洛地平緩釋片及氨氯地平。合并心力衰竭的老年高血壓患者使用ACEI、β受體阻滯劑或利尿劑治療不能使血壓達標時,可加用血管選擇性較高的二氫吡啶類鈣拮抗劑如非洛地平緩釋片或氨氯地平。伴持續性房顫的高血壓患者使用β受體阻滯劑及非二氫吡啶類鈣拮抗劑有助于控制心室率。非洛地平無明顯負性肌力、負性傳導作用,這可能與心血管獲益有關,此外與其他抗高血壓藥物相比,鈣拮抗劑的降壓療效和降壓幅度相對較強,而療效的個體差異較小,僅有相對禁忌證,無絕對禁忌證,有助于提高高血壓的治療率和控制率。近期的研究結果表明鈣拮抗劑降壓治療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依從性,收縮壓降至139 mm Hg,舒張壓降至82.6 mm Hg,為最佳降壓水平,高血壓患者心血管事件發生率降低30%,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卒中發生率顯著降低26.8%,由此可見,高血管選擇性鈣拮抗劑可給高血壓患者,尤其是老年高血壓患者帶來更大的心血管益處,現已成為老年高血壓患者的首選藥物之一。

4 小結

總之,高血壓對老年人的危害更大,老年高血壓患者發生靶器官損害以及相關死亡的風險顯著增高,研究結果證實,老年高血壓不僅可以治療,而且更值得去治療,有效控制血壓可使老年高血壓患者與年輕患者有同樣、甚至更多獲益。而長效高血管選擇性鈣離子拮抗劑無負性肌力作用,更適合老年高血壓患者。作為臨床醫生應及時了解并能在實踐中運用,可很好的降低老年高血壓患者心腦血管發病率及死亡率,這些研究結果對初級保健醫生進行教育是第一要務。

參 考 文 獻

[1] 王建民,趙賓生,代承志.非洛地平緩釋片治療老年收縮期高血壓的臨床療效觀察.瀘州醫學院學報,1999,5:439.

基礎醫學的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五年制高職 藥物分析 教學改革

在探索五年制高職教學模式之前,首先要了解五年制高職的概念和學生的特點。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是高等職業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即學生入學的資格為初中畢業,通過中考進入職業技術學院或具有舉辦五年制高職資格的高等職業學校,經過五年的學習獲得高職畢業文憑。[1]雖在類別上為普通高校,由于五年制高職學生的年齡特點,客觀上要求其教學模式有別于普通高校,其教學模式不能照搬高校模式。五年制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人才規格、培養模式等又不同于中職教育,不能照搬中職教育模式,這就要求五年制高職學生教學模式必須兼顧高等教育與中職教育的要求,突出五年制高職的特色。

高職院校區別于普通高校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職業技能培養為教學重點,以專業技能型人才為培養目標。高職院校藥物分析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多為藥店、藥廠生產車間、醫院,從事如燈檢等藥物分析檢驗工作,因此,藥物分析檢驗所必需的各種儀器的操作,是學生應具備的重要專業技能之一。藥物分析一般是從藥物的性狀觀測、真偽鑒別、雜質檢查、含量測定4個方面對藥物質量進行控制,而前這幾項內容都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化學分析、儀器分析、藥物分析方面的基礎知識和實驗技能。因此,對于藥物分析專業的高職生來說,《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基礎課的開設也應與專業技能培養結合起來,使學生通過學習掌握分析儀器的操作方法及化學分析的基本原理,再將這些知識和技能運用于具體的藥物分析中,通過學生的反復實訓練習和《藥物分析》課的學習,將《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的基礎知識綜合化,從而達到掌握藥物分析基本技能的目的。為此,筆者針對五年制高職院校學生的特點,結合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以學生的技能培養為核心,認為藥物分析專業的教學改革,主要包括教材、教學方法和學生考核形式方面的改革,旨在探索一套適合五年制高職院校藥物分析專業的藥物分析課程教學模式。

1 教材改革

藥物分析是各級院校藥學相關專業的重要課程之一,但長期以來都沒有供五年制高職教育的教材,只能借用高專或者本科教材。這些教材在教學內容和結構編排方面都體現出很強的學術研究性,注重向學生傳授系統的、科學的藥物分析知識,這些知識的理解需要有機化學、藥物化學、波譜解析等知識為基礎,對于初中起點的五年制高職學生來說,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而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則力度不夠,主要靠簡單的實驗。近年來,隨著國內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迅速發展以及人才市場的需求變化,原來的藥物分析本科或高專教材無法適應五年制高等職業院校藥物分析專業的要求。因此,編寫一本適合五年制高職院校藥物分析專業藥物分析(包括化學分析、儀器分析、藥物分析)教材是教學改革的基礎。首先,應從這門課程的教學目的入手,即通過化學分析、儀器分析、藥物分析的學習掌握藥物分析工作者所必備的專業技能和知識。因此,在內容編排上應進行一定的調整,注意課程之間的銜接,化學分析等基礎課程與專業技能培養的對接。其次,應考慮到高職院校培養的人才層次,在教材中應強化實踐應用性知識而不是學術研究性知識,五年制高職學生的知識結構特點和年齡特點也決定了教材中應強化實踐應用性淡化學術研究性。筆者認為對于五年制高職學生來說,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應該掌握的技能是能根據《藥典》或者其他藥品的質量標準的規定,合理、正確用運分析儀器對被測藥物做出正確的質量評價。

2 教學方法改革

傳統藥物分析的教學內容一般從藥物的結構入手講述藥物的鑒別、雜質檢查、含量測定方法及注意事項和采用這種分析方法的原因,傳統的課堂教學以教師的教授為主,學生只是被動地聽、記筆記,而五年制高職學生的特點決定其理解有很大難度,極易產生厭學情緒,因此,最后只有少數有興趣的學生通過死記硬背勉強通過了考試(筆試),但藥物分析所必備的操作技能沒有掌握。久而久之學生對所學專業喪失信心。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在教學應以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

2.1 多媒體教學的引入

研究表明,在學生的聽課過程中,如果有一定的視覺沖擊或是動手記筆記,能加強對所聽內容的記憶[2]。教材中的圖片都是黑白的,沒有立體感,不容易引起學生注意,特別是藥物分析的一些儀器,由于其價格因素,學校不可能提供充足的實訓條件。多媒體手段尤為重要,可以通過多媒體技術讓學生在模擬環境中操作,其生動的畫面和鮮艷的色彩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上課的注意力明顯提高,學習興趣大大增強,在讓學生間接地掌握了該儀器操作的同時也解決學校教學資源的緊張。

2.2 課堂提問的變化

在傳統教學中,每次新課前,教師大都要用幾分鐘時間回憶上次課的內容,一般都以提問方式進行,但多是面向全班學生的提問,因此不能引起學生的重視。我們在課堂教學中,以學生為主體,引導學生閱讀課本的有關內容,通過提問進行歸納總結,而且是個別提問,課堂提問的成績記入平時成績。為避免學生養成“死記硬背”的學習習慣,我們盡量不用那些靠念書來回答的提問方式。例如,在講授“藥物溶出度的測定”時,讓學生在一定時間內閱讀完教材的相關內容,然后分析每一步操作所需的儀器和操作方法,最后看屏幕上播放的溶出儀,提問溶出儀的操作步驟。對于第一位學生的回答,教師往往不立刻做肯定與否的評價,而是再提問另一位學生,讓學生自行判斷,最后教師作簡單的歸納總結。這樣的提問方式相當于在模擬實驗室中進行了“藥物溶出度的測定”實驗,大大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又活躍了課堂氣氛,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掌握了抽象復雜的知識。

2.3 作業的改革

作業是學生復習、鞏固所學知識的主要手段之一。作業的類型、題量都會影響到作業的效果。簡單地回答一些概念、解釋一些名詞也可以是作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達到復習、鞏固所學知識的效果,但由于學生素質的差異以及人的惰性,對于這類作業的完成,不可避免的會有很多學生在不理解意思的情況下照書本抄寫,更有甚者連書本都不愿翻,直接抄同學的作業。原因是這樣的作業答案幾乎是固定的,無法體現學生的個體差異。有研究表明,學生的學習有如下規律:聽教師講解,只有0.5%的內容3個月后還能記住;如果讓學生親身體驗,有80%―90%的內容3個月后還能記住,有70%―80%的學生會運用所學的知識。[3]因此,筆者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對作業的形式、內容進行了改革,取消了直接抄書的問答、概念題型,增加觀察、分析、判斷的作業類型,利用課后作業的方式,不僅達到了復習、鞏固舊知識的目的,同時也激發了學生的興趣,大大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例如,制劑分析一章中“藥物的含量測定”,內容多而雜且重復,給學生的課后作業是讓學生以手中的藥物為測定對象,通過查閱藥典,歸納其含量測定方法,并用示意圖繪出其操作步驟和每一步操作所需的分析儀器。作業的完成時間為2周。對于沒有查到的學生可相互討論并請教教師。

學生在做作業的過程中,不是被動地抄寫名詞、概念,而是充分發揮了在學習活動中的主體作用,在研究、查找藥典中的相關內容時,復習、鞏固了課堂所學的相關知識,同時提高了思維和動手能力,大大激發了其對本課程學習的興趣。

2.4 以項目教學為模式加強學生操作技能的實訓

項目化課程的教學是以職業活動為主線,以完成項目任務為目標的學習活動。讓學生在做中學,在學中做,理論和實踐合二為一,用實際工作的需要去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用理論指導實踐去解決實際工作問題,表明了理論指導實踐的重要意義,從而增強學生學習知識的緊迫性。在項目任務實施操作的過程中,做到動作技能和實踐思維技能同步訓練,既知道怎樣做,還知道怎樣做才更好,提高學生的心智水平和技術素養,使學生的實踐能力得到更有效的發展。[4]

藥物分析技術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能熟練操作藥物分析儀器是藥物分析專業學生必備的技能。項目教學在藥物分析課程實踐教學中的應用有很好的效果,例如,在講授“分析天平的使用”時,筆者改變以往的教學方式,直接將課堂放到天平室,讓學生邊觀察邊學習,從天平的結構入手,讓學生對照實物找出天平的一些部件,然后告訴其作用和工作原理,最后逐個講述稱量方法,讓學生反復練習,逐漸的學生不僅能準確稱量,還能排除天平使用時常見的故障。在該項目教學結束時還以小組為單位展開競賽。這樣的教學不僅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使學生更為有效地掌握了所學的知識。

3 學生考核形式的改革

傳統的考試模式為筆試。而實踐性很強的藥物分析技術按照這種方式考核有很多弊端,某些掌握了一定操作技能的學生由于不善用文字表述而無法取得高分,而部分學生平時不學習,考前死背概念也能過關。這種考試方式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高分低能”現象。因此,筆者在教學過程中重視實踐技能的考核,在每一個項目模塊結束時對每個學生進行考核并評定成績,最后和理論成績綜合為最終成績。這一考試方式的改革,也使學生更為重視平時的學習和訓練、實踐,從而提高了其專業技能。改革后的藥物分析技術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學科,是筆者對五年制高職院校藥物分析教學改革的嘗試,學生普遍反映對這門課的學習興趣大增,并且覺得學習輕松愉快。筆者將按照五年制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在實踐中不斷地升華、完善該學科的教學改革。

參考文獻:

[1]滕勇.五年制高職學生管理體系的構建[J].職業教育研究,2004.8,(9).

基礎醫學的概念范文第5篇

為基礎。堅持“活著出生規則”為前提,采取概括保護與個別保護相結合的立法策略,應該作為我國民法保護胎兒利益的明智

選擇。

【關鍵詞】胎兒;權利;活著出生規則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3—0170—05

fetal status in jurisprudence— —based on conceptual analysis of right.yu>:請記住我站域名/< qing-sheng.law school of he’ncm normal uni—

versity,xinxiang,he’n饑453007

【abstract]the question of the fetal status ha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attracting legal science attention since the roman

law came out.to discuss this question,we must base it on conceptual analysis of rights.it is wise for our civil law to hold the

premise of“born alive rule”.and adopt legislation strategy which the summary protection and the individual protection unifies.

【key words]fetus,rights,born alive rule

自羅馬法以降.胎兒的法律地位及其保護問題即

成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所關注的重要課題之一。特

別是在過去的二三十年里.隨著生物科學和醫學技術

的飛速發展。人們已經了解到越來越多的關于胎兒損

害源的知識。父母的基因缺陷、孕婦的不良嗜好(如煙

酒、等)及其所服藥物的副作用、環境污染與輻

射、醫療手術傷害等等。民間曾將妊娠期的胎兒比喻

為“草上露水”.孰料這滴“露水”競如此柔弱而容易受

到侵害!面對這一現實,一些法學家、道德哲學家、醫

生紛紛呼吁:應該將一種新的胎兒權利概念引入到我

們的法律體系之中。甚至有的學者明確提出,胎兒就

是民法中的自然人。①

另一些學者則站在傳統法律邏輯和我國計劃生

育基本國策的立場上.堅持認為不應當賦予胎兒權利

能力。具體理由在于:第一.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有

悖于自然人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傳統法律邏輯;第

二,權利能力包括權利資格和義務能力的雙重含義,

賦予胎兒權利能力,使為胎兒設定義務成為可能;第

三,賦予胎兒權利能力,與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和優生優育的基本導向不相兼容。②

對這一問題的爭論仍在繼續.并且在可以預見到

的將來也不太可能消失。筆者認為,所謂胎兒的法律

地位問題,其實也就是胎兒是否能夠享有權利.或是

否擁有權利能力,或是不是民法上的自然人的問題。

在這一胎兒地位與權利概念的結合過程中.必然要遇

到的問題是,如何判斷某一法律地位是否可以構成一

項權利。這就涉及法哲學上的一個根本問題.即什么

是權利?

、權利概念辨析

龐德(roscoe pound)曾客觀地評述道,作為一個

名詞的權利,比別的任何一個名詞的含義都豐富。③對

于“什么是權利”這樣一個富有魅力又難于回答的問

題,很多著名的哲學家和法學家都曾先后做過深刻的

分析,其中觀點可說是見仁見智。

(一)康德和黑格爾的經典理論

在哲學領域,具有代表性的是康德(immanuel

kant)的權利自由論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1)的權利可能性論。康德認為權利的概念并不表

【作者簡介】于慶生(1976一),男,漢族,河北保定人,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民商法基礎理論;e—mail:yuqsh20__@yahoo

com.cn;blog:http://gan gou.fyfz.cn/

① 蘭仁迅:胎兒在民法中的地位[j];華僑大學學報(哲社版)2ooo年第3期,第45頁。

② 劉秀梅:論胎兒權利的法律保護——兼論我國《民法典》應有的立法例[j];北方大業大學學報20__年第4期,第8頁。

③[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m],沈宗靈、董世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44頁。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示一個人的行為對另一個人的愿望或純粹要求的關

系,不問它是仁慈的行為或者不友好的行為.他只表

達的自由行為與別人行為的自由的關系。①黑格爾則

認為權利只是一種可能性.個人要取得權利.就必須

具備以下3個條件:(1)意愿的表達.即作為外在的我

的生命和身體只有在我愿意要的時候才存在。(2)對

物的占有,包括對內(自身)的占有和對外(他物)的占

有。(3)他人的承認。②

可以說,康德和黑格爾的權利概念是相當抽象

的,但是兩者對于意愿與行為自由的共同訴求,為法

學家探討權利概念指明了方向。

在法學領域,對于權利的界說更是多種多樣.舉

不勝舉。但是在2o世紀西方法哲學中.選擇論和利益

論是兩種比較新穎、且有較大影響的理論。

(二)哈特的權利選擇說

選擇論是由英國法學家哈特(h.l.a.hart)所主

張的。他認為.法律權利的本質功能在于尊重權利享

有者的選擇。③例如,所有者將其房子涂成綠色的權利

賦予他根據自己的選擇.或者將房子涂成綠色.或者

不涂成綠色的自由.并排除他人對于其選擇的干涉。

換言之,選擇論者斷言:某人之所以有某種權利.取決

于法律承認該人關于某種標的物或某一特定關系的

選擇優于他人的選擇。并認為,在主要的權利形態中,

均體現 出權利是一種以權利所有者的意志為中心的

選擇的特質。根據這一說法的邏輯.只有具備選擇能

力的人才有可能享有權利.即選擇能力是享有權利的

前提。為此.他曾經做出結論:我們“不應該將權利的

概念延伸到動物和嬰兒身上”。④

(三)權利利益論

利益論為德國法儒耶林(rudolph von jhefing)首

倡,主要的代表人物包括拉茲(juseph raz)和麥考密

克(neil maccormick)等。利益論者主張,權利的不可

或缺的要素是,法律保護或促進一個人的利益.使之

免受他人或社會的侵犯.辦法是為后者設定對權利主

體的義務和責任。⑤例如尼爾·麥考密克在反駁哈特的

· l7l ·

選擇理論的時候提出.權利的本質功能在于保護權利

享有者的利益。⑥因此.初生嬰兒享有的由其父母加以

照顧的權利保護了嬰兒在健康和幸福方面的利益。如

果我們接受了權利的利益理論,那么只要是有自身利

益的實體就有可能成為權利享有者。近年來為人矚目

的“動物權”倡議.就是以這一理論作為基礎的。

選擇論者批評利益論者.說他們“除了制造義務

公式外,并沒有理解權利”.“并沒有獲得任何有意義

的清晰的東西”。⑦反過來,利益論者批評選擇論者“有

一個關鍵的錯誤,即它把某些十分重要的法定權利

(如自由權)排除在權力范圍之外”。⑧有鑒于此.澳大

利亞法學家佩頓試圖調和兩者認識上的沖突。他指

出,一個適當的法律權利應包括3個要素.即保護、意

志和利益:(1)權利是法定的,因為它受到法律制度的

保護,至少是獲得法律制度承認的;(2)權利的占有者

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它的意志:(3)而其意志是為了實

現某種利益。⑨

綜上,我們可以總結出權利的構成要素:主體的

意志、獲得利益的行為、所體現的利益以及法律的承

認與保護。并且其邏輯順序為,要有取得權利的愿望,

但僅有愿望不夠.尚需付諸實踐的行為.并且這種行

為能夠獲得一定的利益,具有法律保護的價值.從而

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

二、胎兒“權利”的法哲學反思

根據以上分析所建立的權利構成模式.胎兒能否

作為自然人,擁有權利能力.端看其是否滿足權利的

構成要素。

(一)胎兒有意志嗎?

所謂意志,是實現某種利益的主觀希望。日常生

活中我們所說的畢業生就業的希望、農民對果實收成

的希望、商人對商業經營獲利的希望.其目的都在于

實現某種利益,都屬于意志的范疇。要想作為法律上

的人,并不在于他是否具有組成人的各種器官,而在

于人有“人格”,即意識、自我意識、意志和理智。“人”

因成為“人”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從而享有權利.沒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m],沈叔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40頁。

② 林酷:權利的法哲學——黑格爾法權哲學研究[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48 52頁。

essays on bentha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2).pp.162—193.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philosophical review 64 f1955).p.181.

⑤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7頁。

“rights in legislation”in p m.s.hacker and j.raz,(eds.),law,morality and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7).pp.189—209

⑦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8頁。

(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99頁。

⑨ 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哲學[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129頁。

· 172 ·

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法上的主體,不能享有權利。

這就是評價法學所稱的法律規范背后的“價值傾向性

評價”。

在遵循這一根本性的價值評價的前提下,理論界

卻得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第一,胎兒有意志能

力。根據現代科學驗證,人類胚胎在母體內發育14天

后開始出現神經系統,在醫學上這被認為是人有自我

意識的標志。因而部分法學家認為此時胎兒已經具備

了“人”的本質特征,進而享有權利能力。第二,另一部

分法學家認為,人的胚胎作為形成中的人。需要保護

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法律規則需要盡可能清楚地確定

權利主體存在的時刻。人的“人格”即意識。自我意識、

意志和理智的開端只有在其出生的時刻才能予以確

定。正如法律不對“未婚妻”的權利進行定位是因為這

個概念的含義模糊不清難以操作一樣,確定胎兒從什

么時候開始具有自我意識、意志和理智的人格也是存

在“時間性難題”,模糊不清難以確定。無疑。第二種觀

點是可取的。因為法律規范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即使

認可胎兒有意志能力,進而賦予其權利主體的地位,

也必會因其模糊含混、無法操作而淪為“空頭支票”。

(二)胎兒能做出獲得利益的行為嗎?

作為權利構成要素的行為。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

“刺激一反應”,而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

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①

現代醫學認為,胎兒具有感覺、視覺、味覺、反應、

學習和記憶等能力。但是。胎兒的反應純粹是一種自

我指向的行為。根本不具有社會意義。因而也不具有

法律的意義。特別是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們的意志所

控制的行為。反映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

一定的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行為方式

的選擇。作為子宮中的胎兒是不具備這一能力的。

(三)胎兒有受到法律承認與保護的利益嗎?

胎兒作為發展中的人。自然有一定的利益存在。

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對此。大多數學者殆

無異議。但是,如果我們繼續追問:胎兒得到法律保護

的利益是權利嗎?

權利必須是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但是這

只是權利構成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這并不

意味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就一定可以成為權利。換

句話說,即當法律為保護特定的利益而設置行為規范

時,不一定總是產生一項權利。對此。奧地利維也納大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學著名民法學者科齊奧爾教授(helmut kozio1)曾舉例

說。關于道路交通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利

益。關于人行道清潔的規定是為了保護行人的利益,

而禁止夜間喧鬧是 為了保護全體居民的利益。但這些

“保護一定利益的法規”,并未賦予被保護人強迫他人

遵守這些法規的任何權利,這些法規要由公共機關來

執行。并不依賴于被保護人的意志。如果一個房屋所

有權人不清掃人行道上的積雪,并非任意一個行人都

可以要求房主清掃;他只能向主管機關報告,而不能

強迫房主去清雪。②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雖然我們

說“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不一定就可以成為權利”,但不

體現一定的利益的法律地位一定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因而也不能成為權利。

我們必須注意到。對胎兒的損害實質上最終還是

對出生后的人的損害。換句話說,胎兒所受之損害實

質上是人在胎兒時期所遭受的損害。我們保護胎兒的

利益目的是為了使出生后的人更好的生存下去。表面

上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實質上保護的是未來民事主

體的利益。

綜上所述,一概賦予胎兒以權利主體的地位,不

僅在理論上存在難以解釋的困境,在實踐上也難以操

作。

三、胎兒法律地位的觀點檢視

在我國法學界,特別是民法學界。對胎兒地位問

題進行的爭論,主要體現為一概承認胎兒為權利主體

和對此持保留態度兩種觀點。我們可以分別稱之為

“激進派”和“保留派”。

保留派主張,在不承認胎兒的權利主體地位的前

提下,為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和人文觀念的進步。可

以例外地對胎兒利益進行必要的保護。但是。在胎兒

利益的保護模式選擇上。又有概括保護主義和個別保

護主義的區分。

概括保護主義由《瑞士民法典》首創,包括《匈牙

利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等。如《瑞士民法典》

第31條規定:“權利能力自出生開始。死亡終止。胎兒

只需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條件”。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

產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即已出生。”

個別保護主義由德國、法國、et本和意大利等國的民

法典所主張,我國民法原則上也屬于這一類型。只不

過各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寬窄不一。如《德國民法典》

①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01頁。

② helmut koziol,grundriss des btirgerlichen rechts,band i,auf1.1 1,wien,2 000,s.42-43、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第884條第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923

條第2款規定的“繼承權”;《法國民法典》第906條規

定的“受遺贈的能力”等。相較之下,我國現行民法制

度中只有《繼承法》第28條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規定.失之過窄。所以我國學者大多主張,“立法界應

重視胎兒的權益,? ? 以強化對胎兒的保護,順乎人

情及民法進步之潮流!”①

在我國.主張個別保護主義的主要是王利明、楊

立新等撰寫的《(中國民法典·人格權法編)(草案)建

議稿》第59條“胎兒人身利益的保護”。該條規定,“胎

兒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在其出生后,享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不過.在民法學界,學者大多主張采取概

括(總括)保護主義的模式。如梁慧星、孫憲忠、尹田等

起草的《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建議稿》第14條“胎

兒利益保護”.規定“凡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胎兒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事項.準用

本法有關監護的規定;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

權利能力視為自始不存在”。但是.從立法技術的角度

來說.單純的概括與列舉均有缺陷:概括保護主義過

于原則.應用時難度頗大;個別保護主義則掛一漏萬,

容易陷入“大數法則”的泥沼。特別是在我國民事主體

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對于胎兒利益保

護的形態過少.不能真正體現對未來可能的民事主體

的保護。因此.我們在立法上不妨采取概括加列舉的

立法模式.抽象出法律應保護的胎兒利益的一般特

征.并概括成一般構成要件.以彌補列舉立法模式的

不足.同時賦予法官相應的自由裁量權.以有效地保

護胎兒的利益

激進派主張.胎兒具備自然人的一切屬性.應作

為權利主體。他們指出,可以將《瑞士民法典》第31條

理解為: 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且該自然人在出生

前—— 胎兒期間也具有權利能力.即自然人的權利能

力始于受孕之時。②查《瑞士民法典》,其表述方式為

“胎兒只需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

條件”,顯然,胎兒之權利能力是以“出生時尚生存”為

前提的。而此種解釋直接稱“胎兒期間也具有權利能

力”,實屬斷章取義。但是.激進派的觀點也并非空穴

來風,德國法學家恩斯特·沃爾夫(ernst wof)就是力

倡“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受胎”的代表。他認為,《德國民

法典》第1條“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的規定

· 173 ·

是不能適用的,因為第一,它違反自然法,第二,通過

法律允許的例外.這條規則將會走向其反面。這個所

謂胎兒的權利能力并不取決于其以后能否活著出生,

因為人的胎體就意味著人即將形成,這個形成中的人

體就如同哺乳嬰兒一樣成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因為哺

乳嬰兒也并非是一個完全的人。《德國民法典》第1條

的規則不反映從受胎到從母體出世這一真實的過程。

雖說人的出生在人的形成和發展中有著重大的意義.

但這不足以說明.只有活著出世的人才具有權利能

力。對此.卡爾·拉倫茨(karl larenz)評價說,“這樣的

解釋是不能令人接受的”。③當事人的胚胎作為形成中

的人.本身需要法律的保護,而且也需要保護他將來

的權利.但是人們不需要在其出生之前,不管他能否

活著出世.就將其看作為有權利能力。法律規則需要

盡可能清楚地確定權利主體存在的時刻。人的器官也

許是從受胎之后開始發育,然而人的“人格”的發展開

端,即意識,自我意識、意志和理智的開端只在其出生

的時刻才能予以確定。如果把受胎的時刻作為權利能

力的開始.顯然就難以精確地確定和證明這個時刻。

這種說法的可行之處僅在于.人們也許可以把權利能

力的開始確定為一個更早些的時刻。但是,只要立法

者在立法中有自由裁量權,《德國民法典》第1條就將

繼續存在下去。

由此可見.一概斷言胎兒具有權利能力、是權利

主體的觀點是站不住腳 的。確定胎兒的法律地位,保

護胎兒的利益.必須以“活著出生規則”(“born alive

rule”)為前提。

四、為什么要以“活著出生規則”為前提?

自羅馬法開始.法學家就已提出了對胎兒利益進

行保護的主張。按照羅馬法的觀念.胎兒從現實角度

上講不是人,因而.由于它仍然是一個潛在的人.人們

為它保存并維護自出生之時起即歸其所有的那些權

利.而且為對其有利.權利能力自受孕之時而不是從

出生之時起計算。④可見.人之權利是出生后才取得

的,所謂“權利能力自受孕之時而不是從出生之時起

計算”.只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對活著出生的“人”

的權利能力向前進行了必要的延伸。

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繼承了羅馬法的思想.不論是

概括保護主義還是個別保護主義.在法律理念上是一

貫的。因為即便承認胎兒的權利能力.實際上也只是

① 梁慧星:民法總論in],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頁。

② 蘭仁迅:胎兒在民法中的地位[j],華僑大學學報(哲社版)20__年第3期,第46頁。

③ [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m],王曉嘩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年,第124頁。

④ [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30頁。

- 174 ·

承認胎兒于出生前享有權利能力,倘將來死產時,則

喪失了權利能力。①也就是說,如果出生時是死產,即

便賦予胎兒權利能力,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可見,所

謂胎兒利益的保護,實際上是對活體出生后的自然人

利益的保護。英美法系亦是如此。傳統普通法學說認

為,胎兒繼承遺產的“權利”要以其出生為條件。如果

胎兒夭折于子宮之中,則其他繼承人將恢復繼承。長

期以來,胎兒的這一附條件的“權利”在英美等國法律

中一直得到認可。②

為什么要以“活著出生規則”為胎兒利益保護的

前提呢?美國學者卡爾·威爾曼(carl wellman)總結了

4項理由:第一,以“活著出生規則”為前提,尊重了已

故父親供養其所有孩子的意愿,符合其履行撫養義務

的需要。但是,一項繼承的無條件權利卻無法更為充

分地達到這個目的,因為如果胎兒從未出生,那么父

親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便不會發生。因此,擯棄“活著

出生規則”不會對胎兒繼承的法律權利的目的有任何

推動作用。實際上,在某些情況下,這樣做甚至會阻礙

這一目的的實現。第二,假定這一權利的主要目的在

于保障因其胎兒受到不法侵害而補償給父母醫療保

健,或者在胎兒出生后補償其所付出的醫療費用并要

求獨立于其母體所受到的醫療保健。這一目的恰恰與

“活著出生規則”相符合。如果這個規則被擯棄,這個

權利仍然能服務于因胎兒非法致死(wrongful death)而

補償其父母的目的;但是,這是沒有必要的,因為父母

已經因非法致死擁有一項獨立的訴權。確實,如果“活

著出生規則”被排除,在某些案件中,父母可能會以胎

兒的名義和他們自己的名義獲得雙重救濟。這一雙重

救濟是父母不應得到的,這會強加給被告過度的負

擔。第三,摒棄“活著出生規則”會使得父母或其他監

護人在胎兒出生前,甚至在胎兒出生前已消亡的情況

下進行法律訴訟。任何這樣的訴訟都要求法院判定,

原告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對胎

兒所受損害的直接原因.對于這一損害進行多大額度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3卷(第3期)

的賠償才為適當。所有這些在胎兒出生前都是極為投

機的.但是在胎兒出生以后卻會變得更加易于處理。

第四,胎兒不能被賦予任何不受非法侵害的無條件

的、獨立的權利,因為他還不是一個獨立的人(an in.

dependent person)。在他出生之前,從生物學上講他被

束縛于并依賴于其母體。因此,胎兒不能成為醫療事

故訴訟中孕婦和醫生之間的第三方,除非他因出生而

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④

在“活著出生規則”的約束下,因其并不泛泛地承

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從而避免了胎兒成為義務

主體的可能,也避免了一系列立法政策(如計劃生育

的基本國策)上的潛在沖突。在涉及胎兒利益時,“視

為”已經出生,則表明這只是一種法律的擬制,從而維

護了傳統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原

則,保持了法律體系內部的融貫性。

五、結語

法律上的權利是處于法律關系之中的主體的權

利。權利主體必須有自己獨立的意志,追求意志實現

的行為,并以此行為獲得受到法律承認與保護的利

益。在此意義上,胎兒并非權利主體,只是母體的一部

分。

但是,鑒于胎兒地位的特殊性— — 發展中的人,

加強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無疑是大勢所趨。特別是伴隨

著使得對于產前侵害或缺陷進行預測、診斷、預防和

治療能力日益增強的醫學領域的技術發展.這一需求

會變得越來越迫切。但是,一概賦予胎兒以權利主體

地位的觀點,也帶來了司法實務和法學理論的一系列

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堅持以“活著出生規則”為前提,

采取概括保護與個別保護相結合的立法策略,應該作

為民法處理胎兒利益保護問題的明智選擇。當然,如

何從理論上概括規定胎兒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司法實

務中加強對胎兒利益的個別保護,這仍然需要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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