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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行為有利有弊,但是總的來說是弊大于利,首先,會損害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減少經營所在國的財政收入;其次,擾亂經濟秩序,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最后,還會降低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影響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現狀
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來說比較完備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制度,出臺了一系列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律法規,并且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法規的制定方面,以及實踐管理的經驗、效果方面,我國與發達國家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自此后,我國的反避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其次,《預約定價協議》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頒布及實行,也使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用得到了推廣;最后,在與國外的交流實踐中,相關部門的涉外稅務審計能力也不斷提高,我國的轉讓定價管理初見成效。盡管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征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還有一些明顯的問題。首先,與國外相比,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法規過于粗陋,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其次,我國涉外稅務管理機構尚不健全,專業審計人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最后,缺乏順利實施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外部環境,而且相關信息資料來源渠道狹窄,與國外相關部門進行稅收情報交換的及時性還不夠。
三、加強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建議
總的來說,我國已經有了相對較為完善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漸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上述幾方面不可忽視的問題。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轉讓定價避稅帶來的危害,維護我國稅收利益,針對上述幾個問題,特別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改善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首先要從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制度上面著手,使日常的稅務管理活動能夠有法可依。
1.1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對各種調整方法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正常交易價格的計算和確定;積極研究和完善預約定價制度,加強國際合作,以節約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和方便納稅人。
1.2完善反避稅法規。盡快完善關于轉讓定價案件處理方法、程序方面的法規政策,減少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對稱性帶來的損失,增強反避稅工作的可操作性。
1.3完善有關納稅人報告及舉證義務的規定。將報告、舉證義務轉移給納稅人,使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調查中處于主動地位。在法律中對本方面內容要有詳細具體的規定。
1.4加大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稅法中的處罰規定進一步細化,可以增加一些相對來說較為嚴厲的處罰手段,比如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手段。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應當實施全方位的制裁,而不是僅僅局限于物質手段;此外還可以借助于媒體等手段對企業形成輿論壓力。
2.加強部門合作、擴大審計范圍
反避稅除了制定完善的法規之外,還需要各個部門之間團結協作,互相配合。
2.1加強與工商、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稅務機關應注意與工商、外匯管理、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和溝通,發揮各自的業務優勢,堵塞稅收漏洞,在與外資企業管理有關的業務方面,要保證妥善的協調和銜接,建立高效率的反避稅管理體系。
2.2擴大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審計的數量和范圍。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選擇一些大企業和外資企業較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專業的反避稅機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轉讓定價的調查、審計的工作力度。另外,在重點加強大企業的管理的同時,也不要忽略對中小企業的審計與管理。
3.加強稅法宣傳,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加大宣傳稅法的力度,選擇合理的宣傳方式,強化宣傳效果,深化人們對引進外資與反避稅工作的認識,讓人們了解到反避稅工作的必要性。稅務機關和廣大的稅務干部要嚴格對自身的要求,依法治稅、科學征管,以自己的優化服務影響納稅人,減少反避稅工作的阻力。此外,要協調好稅務機關同當地政府之間的關系,增強政府工作人員對稅法的了解,盡量防止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資而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現象的出現。
4.建立企業信息資料收集系統
加強轉讓定價管理要掌握企業關聯交易的情況,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基礎資料信息庫,并逐步實現計算機聯網,形成稅務、工商、海關、商檢部門等多方協調一致的信息監控系統。同時要建立期全方位的稅源監控體系,規范信息通報制度,加大對稅源的監控力度。
5.大力培養反避稅專業人才
培養反避稅專業人才,保持反避稅專業人員的穩定性是推動反避稅工作的關鍵。首先要加強對現有稅務干部的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其次,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養涉外稅收專業人才,為涉外稅收管理隊伍的建設儲備充足的人才。
四、結語
關鍵詞:會計電算化,稅務稽查,挑戰,對策
會計電算化就是運用計算機技術和專門的會計核算軟件來替代傳統的手工建賬、記賬、報賬以及部分代替人腦完成對會計信息的分析、預測和決策的全過程。論文格式,對策。會計電算化的產生不僅是會計數據處理手段的變革,而且對會計理論和實務也產生了深遠影響,給稅務稽查帶來新的挑戰。
一、會計核算軟件與手工會計核算的區別
會計核算軟件與手工會計核算除會計核算工具、會計信息載體等不同外,還存在下列差異。
(一)記賬規則不完全相同
手工會計核算采用平行登記法分別登記明細賬和總賬,以便檢驗登賬的正確性。會計核算軟件登賬(記賬或過帳)操作由軟件完成,登賬的正確性是由軟件的正確性來保證的,只要記賬憑證數據錄入正確,就能保證賬實相符。
(二)財務處理流程類型存在差別
由于企業規模和會計業務的繁簡程度不同,在手工會計核算中,以登記總賬的方式不同來劃分出不同的賬務處理程序,一般會計部門會選定其中的一種來規范本企業的財務處理程序。會計核算軟件處理會計數據是由計算機完成的,計算機由于處理速度快,存儲容量大,一般不會因會計數據量大而影響記賬,因此不用區分登記總賬的方式,也就無所謂區分賬務處理流程類型。
(三)內部控制方式不同
手工會計核算主要靠會計人員在工作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加強不同崗位間的稽核工作來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例如,手工會計采用賬賬核對、賬證核對、賬表核對的方法來保證會計數據的正確性。由于會計核算軟件利用了計算機處理數據的特點,在數據處理方法上與手工不同,造成了原手工會計下的部分控制方法部分地被融入到會計核算軟件中,例如,只有審核過的記賬憑證才能登賬等規則和控制,都被編制在軟件中,因此以會計核算軟件運用為主的會計工作中的內部控制部分地被會計核算軟件所取代,在這種情況下的內部控制特點主要表現為軟件控制和人工控制相結合,內部控制向綜合控制發展。
二、會計電算化對稅務稽查的挑戰
(一)用會計核算軟件易做假賬,隱蔽性強
傳統手工核算如果要做假賬,從記賬憑證開始,相應的明細賬、總賬、報表都必須手工記錄,環節多,工作量大、痕跡明顯、證據直觀,因而易于發現。而計算機核算如果要做假賬則由于是計算機的記賬、算賬、登賬,其過程是計算機內的邏輯運算過程,環節少、工作量小、痕跡不明顯、證據不直觀,所以隱蔽性極強,查處難度大。論文格式,對策。常見的做假手段有以下幾種:
1、利用會計核算軟件中預先設置的“后門”做假。有的會計核算軟件設置有打包程序,當記賬憑證營業收入科目金額超過設置金額時,計算機在登帳時自動會將多余營業收入打包轉走,不記收入賬簿。
2、在數據錄入時做假。在計算機中制作記賬憑證時,更改數據或會計科目編碼或記賬方向,由計算機自動產生一套的假憑證、賬簿、報表,打印出來的假賬、假報表無修改痕跡,且計算機是根據輸入的假信息自動試算平衡,會計邏輯關系也沒有破綻。這種在輸入記賬憑證時做假的手法,稽查人員很難全面的進行核查比對,只能采取抽查辦法,抽查就難免有漏網之魚,難于兼顧全面。
3、利用部分可修改程序做假。由于各種財務軟件的編制程序是按系統層次結構組織而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更改或添加的。以工業財務會計核算軟件為例,會計信息系統一般包括7個子系統模塊:財務處理子系統、工資核算子系統、材料核算子系統、固定資產核算子系統、產品成本核算子系統、產成品銷售子系統、會計報表子系統。論文格式,對策。各模塊之間是相對獨立的,可進行修改。模塊與模塊之間是通過定義文件連接產生報表,而定義文件的取數也是可以通過人工修改的。計算機中各種執行文件很多,要在眾多的文件當中尋找做假程序文件或查處不合法定義文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修改數據庫做假。在制作記賬憑證時輸入正確數據,在計算機中生成一套正確的賬、表后,又重新進入賬、表數據庫,手工在數據庫修改相關賬、表數據,然后再打印出來。這樣產生的假賬隱蔽性更大,因為記賬憑證的信息與原始單據是一致的,會計邏輯關系也是正確的,人仍不易想到憑證與賬、表的數據不一致。
(二)會計核算軟件版本繁多,稽查人員難掌握、難鑒別
當前,市場上的會計軟件既有各部門、各系統自行開發研制的具有特性的軟件,又有商品化軟件,無論是規模、研發人員水平,還是設計語言,設計標準都不盡相同,軟件系統林立,版本繁多。稅務稽查人員要全面熟悉并掌握這些軟件十分困難。另一方面由于稅務稽查隊伍的信息化技術掌握程度相對滯后,很難對各種財務會計核算軟件的編制程序、應用程序是否合法合規做出鑒別。
(三)法規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到位
1、認證監督機制滯后,財政部從1994年始至今,相繼頒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等規章,由于剛性不強,可操作性差,缺乏檢查和處罰措施,在現實中對會計核算軟件的研制、銷售、安裝、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實際上是處于一種放任和無序狀態。
2、稅務部門對此項管理工作不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第六十條又規定了納稅人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由于稅務管理人員在思想上對這項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和稅務部門缺乏既懂計算機技術又懂會計核算的復合型人才,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很不理想。
3、軟件開發公司出于自身知識產權保密性的考慮,不希望使用單位報送,而使用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不愿報送。且大多數財務軟件開發商都使用了加密裝置,如果開發商或使用單位不提供加密狗,稅務部門無法對其應用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三、應對會計電算化的稅務稽查對策
會計電算化乃大勢所趨。稅務稽查只能正視這一現實,積極研究應對措施。
(一)建立管理機制,加強對會計核算軟件的管理
1、建立會計核算軟件市場準入機制。以法規形式進一步要求所有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進入市場前,都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的鑒定認可后方可生產銷售,自行研制或委托開發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經國家指定部門評審后方可使用。論文格式,對策。
2、稅務機關應建立企業生產經營會計核算模擬數據模型,對納稅人報送的會計核算軟件利用模擬數據對其合法、合規及準確性進行審查和分析。對經審查不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核算要求的軟件,應責令納稅人停止使用。論文格式,對策。
3、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軟件報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處罰措施,督促納稅人按期報送會計核算軟件和軟件使用說明書,對各種會計核算軟件實行檔案化管理。論文格式,對策。
(二)對電算化稅務稽查在法律上予以規范
應在立法上明確,稅務機關有權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納稅人開展電算化手段的稅務稽查。
稅務機關應制訂電算化稅務稽查規程,規范電算化稽查的對象、方式、過程及稅務人員對企業的電子資料的保密責任等。
(三)編制會計電算化稽查軟件
在目前條件下,可在現場實施稽查之前,組織稽查人員分析研究企業上報備案的會計核算軟件,借助企業本身的財務軟件進行電算化稽查,同時積極摸索編寫稅務機關自己的電算化稽查軟件,在實踐中試用和完善。
(四)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素質
目前,不少稅務稽查人員缺乏必要的計算機知識,單靠現有的稽查人員還難以實施會計電算化稽查。因此,建議采用由稅務稽查人員和計算機專業人員相結合,組成電算化小組的形式開展稅務稽查。稅務稽查人員必須加強計算機知識的學習培訓,只有這樣,稅務稽查才能跟上信息化時代的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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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模式僵化
傳統稅法課程的教學中,采用“灌輸式”的教學方法,重理論、輕實踐。教師一味的說教講解稅法課程,無法調動學生在學習上的主動性。目前我們的教學方法還受著傳統教學方式的影響,教學手段比較陳舊,教師在課堂上講得多,學生練得少的現象普遍存在,課堂訓練量總體偏小,教學效率低下。
2.稅法實踐性教學嚴重不足
在目前高職院校提倡“以實踐為基礎、以能力為中心”的職業教育模式下,暴露出了實踐性教學嚴重缺乏的問題。現有稅法教學計劃對實踐教學的規定比較籠統,實踐性教學的內容、時間、組織方式和方法不夠明確,沒有系統的實施方案,實踐性教學的比例偏少,在教學中實踐環節的落實不夠,實踐性教學質量缺乏有效監控。這些問題已經影響了會計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
3.知識更新慢、理論研究不夠
由于稅法課程是對稅收法規知識的介紹,而稅收法規在不斷更新變化過程中,所以,做好稅法課程課堂教學的備課非常重要。當前高職院校的稅收法規理論研究處于相對薄弱的狀態,無法滿足高標準的教學需求。
4.考試方法有待改進
稅法在高職院校會計專業一般屬于考試課程,其考試基本采用閉卷形式,簡答、問答題多。筆者認為,考試形式單一,不利于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
二、稅法教學改革的思路與措施
1.加大稅法課程實踐性教學的力度
(1)稅法作為操作性很強的應用學科,必須以培養學生的能力為中心來設計課程內容。要增加實訓課時,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比例力爭達到1:1。當前適合于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使用的實踐教材很少,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實踐教材應立足于“自編為主,購買為輔”,教師在社會實踐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后,組織一線教師編寫稅法實訓教材,建立稅法教學案例庫。
(2)高職院校應當強化稅收模擬實訓室和實訓基地建設,保證學生擁有良好的實踐性教學場所。高職院校應當加大實訓經費投入,建立仿真性強,能全方位模擬稅務工作流程、工作環境、職能崗位的稅收模擬實驗室,同時把稅收工作有創新、有成果的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民營企業作為首選目標建立校外實訓基地,走校企合作辦學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說:“從學校方面來說,校企合作可以及時反饋社會需求,增強專業的適用性,從企業方面來說,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學校的教學力量,提高教育層次,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變。”
(3)高職院校應當加強培養稅收專業教師的實際操作技能。教師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實踐能力,這樣才能更好地組織、指導學生實踐。稅收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系統豐富的理論知識,而且要具有扎實熟練的實際操作技能。
作為稅收專業教師自身不能脫離實踐,高職院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高稅收教師的實踐技能,重點培養“雙師型”教師。要定期參加稅務部門組織的培訓,或是專業進修,經常到企業從事報稅的實踐操作工作。應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方式,結合教學進行教師培訓,向稅務部門、稅務師事務所、大型企業聘請稅務專家、注冊稅務師、財務總監擔任客座教授,讓他們既到學校指導稅收教學工作,進行教師培訓,又擔任稅收實踐課程教學,彌補在校稅收教師實踐知識的不足。對未經過實踐鍛煉,動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師,可與稅務部門聯系下派到業務部門、企業等掛職鍛煉,提高他們的實踐操作能力和應用能力。要積極創造條件讓稅收教師經常到第一線去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稅收實務操作,并能夠解答稅收工作中出現的操作問題。
稅收專業教師只有深入實際,接受前沿專業知識的培訓學習,才能更好地進行教材的選擇、教案的組織和準備以及實踐課程的操作和指導。只有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地組織稅收實踐教學,更好地指導學生。
2.勇于創新,大膽進行稅法課堂教學改革
1.推行案例教學法
《稅法》是一門實用性、操作性較強的課程, 單純的稅法條文十分枯燥,但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不僅豐富而且生動。教學過程中可輔之大量的習題,教師采用與《稅法》教材相配套的《習題集》、《CPA 疑難案例》等,每一個稅種講解完后,就給學生布置一些課后作業以鞏固學習效果。
2.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
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變黑板教學為課件教學,使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易于接受。稅法教材中幾乎每一稅種都有幾個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較多,在黑板上書寫會浪費大量時間。此外,稅法知識日新月異,課件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增加了課堂的信息量。
3.改變傳統的考試方法,完善評價體系
(1)改革常規卷面考試內容,加大對技能的考核。考試內容的變化,可以起到導向教學的作用,促進在一般課堂教學中貫徹實踐性教學的思想,重視技能教學,改進教學模式和方法。如設計相關的企業納稅申報資料,要求學生填制納稅申報表;給出企業相應的資料,要求學生設計納稅籌劃方案等。以實際案例分析為主,盡量避免考死記硬背的東西。
關鍵詞:稅務碩士;課程設計;專業碩士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隨著中國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進,稅務碩士的培養在財稅學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改革趨勢,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單純的科學碩士學位教育不能滿足社會對高端稅務專業實踐人才的需要[1];第二,隨著財稅學科博士培養規模的擴大,原來賦予科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在相當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總量既定的前提下,通過增加專業碩士進而減少科學碩士的比重,成為財稅學科研究生學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稅務碩士專業學位被正式納入到新增專業碩士學位的招生計劃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確定,接下來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合理地設置稅務碩士培養的相關課程。最近兩年來,國內學者開始關注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問題,蘇建(2010)通過對維也納經濟大學稅法碩士項目的考察,詳細介紹了該校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并總結了可借鑒的經驗[2]。古建芹(2010)把稅務專業碩士課程分為基礎課和專業課兩個層次,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并提出了具體的課程體系構想[3]。黃靜和楊楊(2011)強調,為突出稅務專業碩士的特點和優勢,在課程設置上應強調實踐性、應用型和職業性[4]。他們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為教學實踐部門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將在借鑒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主張。
一、稅務碩士課程設置需要遵循的原則
1.稅務碩士課程的設置要符合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高端稅務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緊迫。需求主體主要有兩類,一是屬于政府機構的財稅部門;二是屬于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作為政府機構,對內需要那些深諳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能夠對現有稅源進行評估,有能力對本轄區未來稅收收入做出合理預測的實踐型人才;對外需要了解國際稅收基本慣例,能夠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人才。企業則需要那些了解企業經營過程,能夠為企業進行正確的決策提供稅收實務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業在兼并重組時會遇到稅收問題,企業在跨國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國際稅收問題,企業在選擇公司組織形式時會遇到稅收問題,凡此種種。在解決這些問題過程中,通過合理的安排達到為企業節約稅收并盡可能地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是企業管理者追求的目標。要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有經過良好技能訓練的、能夠解決現實問題的稅收實務型人才的支持。但是當前財政稅收專業培養的學生,無論是研究生還是本科生都無法滿足政府財稅部門和企業對稅務實踐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們對稅務碩士的人才培養要著眼于滿足政府和企業的現實需求,課程設置自然也應該為實現這一目標服務。
2.稅務碩士課程的設置應該符合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流轉稅以商品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相對而言,所得稅和財產稅則對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要求較高。目前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課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對工薪所得的課稅,由納稅人所在工作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這些安排在相當程度上簡化了稅收征管。財產稅在中國的稅制結構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 [5]。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稅收制度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中國的稅收體系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種變化的特征是:流轉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將下降,而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將上升。出現這種變化的原因是,所得稅和財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而流轉稅則無法做到。在中國居民收入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是一種必然選擇。未來可以預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是:(1)由分項課征向綜合課征轉變;(2)由單位代扣代繳向個人直接申報轉變。在財產稅方面,可以預見的變革是對私人房產在保有環節征稅。稅收制度的變化必將對稅務碩士的培養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稅務碩士的培養要預見到這種變化,并針對即將發生的變化進行課程設計。這類課程在眼下看來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發展的眼光看卻是必須掌握的技能。
3.稅務碩士的課程在重視實踐能力培養的同時,也應重視學生理論素養的提升。在從事與稅務相關的實踐工作中,具體的實務操作固然重要,但運用基本理論來分析現實問題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與稅收實務相關的基礎理論包括管理學、法學和經濟學等方面,這些方面的理論知識應該成為稅務碩士全部知識結構中的組成部分。在稅務碩士的培養過程中,管理學和法學的基礎知識尤其重要。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與稅務相關的實踐工作更多地是屬于管理學方面的知識,對于稅務碩士來說,掌握管理學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論的一些基礎知識是必要的。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國家稅收制度在本質上屬于法律范疇,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是稅務碩士應該具備的基本技能。總之,稅務工作的實踐中會遇到各種紛繁復雜的實際問題,沒有堅實的基礎理論作支撐,就會發生“一葉障目,不見森林”的情形,無法發現解決問題的一般規律。缺乏基本理論素養的學生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往往發展潛力不大,所以在稅務碩士的課程設計中,不但要“授之以魚”,還要“授之以漁”。
4.稅務碩士要與財稅科學碩士的課程設置有明顯的區別。由于稅務碩士在某種程度上是從財稅專業科學碩士脫胎而來,而且稅務碩士培養剛剛起步,缺乏辦學經驗,這就使得稅務碩士的課程設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學碩士課程設置的思維定式。再者,近些年來由于科學碩士的培養為適應市場需求的需要,在課程設置上也在向“實踐性”靠攏,“科學性”有所下降,從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學性”又想追求“實踐性”的矛盾狀態,成了一鍋“夾生飯”。結果是科學碩士既沒有體現較高的“科學性”,也沒有在“實踐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課程設置上將稅務碩士與傳統的科學碩士培養區分開來,成為當前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筆者看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讓財稅專業的科學碩士回歸其陽春白雪的本位,強調其科學研究的屬性;另一方面,稅務專業碩士則應專注于實踐特色,注重解決實踐問題。
二、中外稅務碩士課程設計的比較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辦了稅務專業碩士教育,比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一些大學在專業碩士層次上設有稅務學位的培養計劃,其中比較著名的大學包括紐約大學、南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和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等。國外大學對稅務碩士的培養通常被納入到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或法律等專業的范疇。這些專業盡管沒有稅務碩士的獨立名稱,但都偏重于對學生進行稅收實務技能的培養。這些學位培養計劃的大多數畢業生通常專注于一個具體的稅收制度領域,比如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者房地產稅等。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分工比較細有關,同時也受到一國稅收制度復雜程度的影響。稅務碩士畢業以后的服務對象是個人、公司和政府,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有多種選擇,可以為私人和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的稅收籌劃、申報納稅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門從事稅收檢查,稅收征收管理等工作。為適應這些工作的需要,大學在培養稅務碩士時設置的主干課程一般包括:會計、審計、道德倫理、財務管理、財務報告分析、公司與個人稅務籌劃、稅法、稅收戰略。那些想專攻具體類型稅收實務知識的學生可能會選擇附加的專題,比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課程。
中國稅務碩士的培養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合理的課程設計仍在探索中。為了規范各高校對稅務碩士的培養,全國稅務專業碩士教學指導委員會于2011年出臺了稅務碩士課程設計的指導性方案。該方案規定,稅務碩士實行學分制,總學分不少于36學分,其中學位課24學分,非學位課至少8學分,專業實習4學分。學位課程包括:外語、中國經濟問題、現代經濟學(含宏、微觀經濟學)、稅收理論與政策、中國稅制專題、國際稅收專題、稅務管理專題、稅務籌劃專題。非學位課包括:稅務稽查專題、高級稅務會計、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納稅評估實務、稅務實務、稅收信息化、稅務爭議專題、公文寫作、財務會計理論和實務、財務報表分析、經濟法專題、戰略管理、公共管理、數量分析方法等。
比較中國和國外大學稅務碩士課程培養方案,我們會發現一些共性的特點:其一,重視實務操作,兩種方案都以培養實踐性人才為目標。其二,會計和財務管理課程在整個課程體系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三,兩種方案都認識到了法律知識在稅務碩士培養中的重要性。兩種課程體系的差異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課程設置的立足點不同,國外大學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立足點通常是財務會計、企業管理或法律,以這些課程為基礎,然后向稅務專業知識領域延伸;國內出臺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是以稅收實務和稅收理論為基礎,然后向財務會計、經濟、管理、法律等相關領域擴展,在整個課程體系中,稅收實務知識占絕大部分比重。第二,對知識結構點和面的處理方法不同,國外的課程設置是由面及點,即從主題課(會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次級主題課(稅收實務一般性知識)具體稅種的專題課(所得稅、房地產稅或財產稅);而國內目前設計的培養方案沒有涉及到具體稅種的課程安排,缺少由面及點的層次感。第三,課程的數量差異明顯,國外大學的課程數量顯然要小于國內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數量。第四,國外大學的課程設置很少安排經濟學課程,而國內培養方案涉及到經濟學的課程有三門,即中國經濟問題、現代經濟學和數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國外大學的課程設置中,有道德和倫理學的課程安排,國內的培養計劃中則沒有類似的課程安排。
通過比較,我們看到兩種課程設置體系代表了兩種思維方式,但所要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一致的,很難說哪一種課程設計更具有優越性。兩種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兩個因素的制約:一是本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對稅務碩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現行的稅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政府主要收入來源的國家,為稅務碩士服務社會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而那些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對稅務碩士的需求則受到制度性限制。毫無疑問,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無論在征稅方面還是在納稅方面都比間接稅要復雜得多。隨著中國稅收制度改革進程的向前推進,直接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比重必將上升,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將隨之下降,社會對某一稅種的稅收服務需求將增加,這將對稅務碩士的課程設置施加影響。
三、中國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優化
依據前文提出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四點原則,對比國外已有的經驗,我們可以對目前國內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做出如下評價:(1)目前的指導性方案基本體現了培養稅務實踐型人才的目標。在全部22門課程中,實務性質的課程有14門之多,比重高達近70%。而且還規定教學實踐不少于6個月,其中在財政、稅務部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涉稅部門實習不少于3個月。(2)稅務課程的設置雖然在強化實踐教學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對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夠。隨著中國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以及環境稅等各項稅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進,財產評估和環境評估等課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稅務碩士的培養應該為即將到來的稅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儲備。(3)去除實踐教學和畢業論文環節,真正用于課堂教學的時間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課程教學,在實踐中是很難做到的。(4)與財稅科學碩士相比較,許多課程并無明顯差別。根據我們的調查,國內高校在財稅科學碩士的培養方案中,幾乎都開設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稅收理論與政策、中國稅制、稅收籌劃、稅務稽查、稅務管理等課程。這樣的課程安排,使得當下稅務碩士培養與科學碩士培養的目標邊界并不明晰,甚至與本科教學也很難拉開檔次。這一問題如果不能得到解決,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稅務碩士發展的前途。
由于中國的稅務碩士培養指導性方案剛剛出臺,并未經過實踐檢驗是否可行。在筆者看來,還是存在一些有待改進的方面。(1)課程數量可以做適當的合并精簡,一些專業課程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有交叉重復。比如可以將稅務管理、稅務風險管理、稅務爭議專題合并為一門課,因為這三門課都屬于稅務管理的范疇;還可以將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收信息化合并為一門課程,因為這三門課都屬于稅務稽查的范疇。(2)為適應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慮增加房地產評估或資產評估這類課程。(3)借鑒國外經驗,重視對稅務碩士道德的培養,稅收倫理學也應該成為稅務碩士知識體系中的一部分。(4)在課程內容安排上強化案例教學,以此區別于科學碩士和本科生的培養。另外,要對科學碩士的課程進行重新規范,盡量減少其中的實務型課程,強化其學術精神的培養。(5)為完成課程教學計劃,有幾種方案可供參考:第一種是延長學制期限,由二年改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種是效法國外專業碩士培養,取消畢業論文環節;第三種適當縮短實踐教學時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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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納稅人權利保護 稅務制度 保護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之而來的是國家稅收收入的幾何式增長。那么,政府機構在稅收征管中的強勢地位、稅收征管的裁量權外延以及稅制日趨的復雜性和確定而不可測的納稅風險,也促生了我國稅務行業的產生和發展。
稅務制度并不是我國獨創,相比之下,日本的《稅理士法》、韓國的《稅務士法》、美國的稅務規則在制度上早已完備并付諸實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的稅務制度起步較晚,起初是在20實際80年代初期,一些地區的退休人員為了幫助納稅人準確、合法納稅,經過批準成立了稅務咨詢機構。從1988年起,我國的部分地區進行了稅務的實驗。自此,稅務作為稅務機關的一個部門產生了。199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確定了稅務制度。1994年,國稅總局制定了《稅務實行辦法》,1997年,人事部和國稅總局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由此可見,2000年以前我國的稅務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進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冊稅務師在稅務的專業領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顯,逐漸代替了非專業人員在稅務領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質人才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進入了稅務領域,獲得了注冊稅務師資格,成為本領域內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為我國稅務的發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稅務的法理基礎
首先,從經濟學上分析,稅務實質上是一種稅務人與委托人之間因獲取信息不稱而產生的一種服務供求關系的產品,基于這種產品的特殊性,也相應的有了參與主體的特殊性以及業務領域的特殊性。從法律層面講,稅務實質是民法中委托在稅務領域的再現,根據委托理論,稅務人是根據委托人(納稅義務人)的要求,在授權的范圍內,從事行為,且委托人對稅務人的行為負責。
(一)據此稅務具有以下特征
稅務人是以被人的名義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業務。因而在稅務授權時,納稅主體應明確權限。
1.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稅法效果的行為。如果人的事情是與稅務無關的行為則不構成稅務。
2.人進行活動是獨立進行的意思表示。這在稅務中主要指稅務人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為納稅主體設定權利義務。
3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擔。即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活動中,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于人的原因,稅收法律責任都應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承擔,而不能因建立關系而轉移了征納關系和各自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但是因人的過失而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損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要求民事賠償,承擔一定的專家責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礎,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其獨立性地位表現在
1.根據委托人的授權,獨立地完成委托事項。
2.以自己專業技術和資格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涉,并針對具體業務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并監督稅務機關在行政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并有權提出建議、批評、申訴直到行政復議、訴訟。
3.以稅務人的身份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憑借專業知識為委托人事務。
4.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為行為,并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行為,有權拒絕委托人違法要求并單方解除權。
而從組織行為學上來講,托馬斯·C·謝林認為,在人們的行為或者選擇依賴于其他人的行為或者選擇的情況下,通常不能通過簡單的加總或者外推得到群體行為。為了找到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們通常需要考慮個體和他們所處的環境之間的互動聯系,也就是個體之間或者個體和集體之間的互動體系.在委托框架中,稅務的人總要利用其業務聲譽、業務水平、技能認知來向委托人表達其能力良好的現狀,而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獨立性來顯示其獨立法律地位以招徠委托人的動機。那么獨立性則是稅務人的職業的一個終極性因素。
而獨立性作為一個終極因素則能反映整個稅務行業的價值所在。
二、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下社會面臨著諸多的問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亦是如此。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立法者、實踐者在稅法方面往往關注于納稅人義務方面的問題,對于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則涉及較少。
自2001年5月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與原先相比才有了很大進步,但是從保護的范圍、層級、效力來講還不夠充分,不能完全涵蓋納稅人權利的方方面面。并且,從實施的程序、效力層級、可行性及相關法律的配套來講,納稅人仍處于弱勢地位。
到2009年11月,國稅總局頒布了《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這使得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第一次專門的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現。使我國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體系逐漸完備。但是,在實際的稅務執法中,由于受到長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現實因素的影響,漠視、踐踏納稅人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野蠻執法、粗暴執法也屢見不鮮,主要反映在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知情權的缺失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國家征稅機關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獲得渠道單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稅務局網站常年不更新,內容陳舊。而納稅人其他獲得稅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對匱乏。對于納稅人稅法宣傳培訓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稅務執法中濫用執法權,隨意執法
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本身正處于完備階段,加上許多法律法規又缺少時間操作性,部分一線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執法權隨意性寬泛、執法限度的落差較大、同一事例不同處理結果等問題的發生。
(三)稅務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區的稅務執法人員職業道德缺失、執法水平不高,出現了損害納稅人利益等問題。
三、稅務制度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稅務制度對于納稅人權利保護選擇一種應然性路徑是至關重要的。在一個稅務行為中,存在著三方主體:稅務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包括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等)、中介機構。這三方當事人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傳統稅收觀來看,廣大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而且在涉稅問題上是毫無話語權的。雖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中規定納稅人可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但是從相關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效果來看,納稅人權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而且對于自身利益的遠期展望,大多數納稅人對于稅收征管部門的瑕疵行政行為也是敢怒而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