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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了以上幾個方面之后,我國在借鑒各國的經驗和教訓的同時,也應當結合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來完善我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因此本章通過四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植物新品種權法律保護制度的策略。
1 進一步提高我國公眾的產權意識
縱觀世界各國,科技水平較高的國家的公眾對于產權意識要高于科技水平較低國家的產權意識,與德國,美國,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對比,我國在農業知識產權及植物新品種權這兩方面的保護是一個新的領域,起步比較晚,農業科研人員對這方面的認識還比較不足,申請意識還不強。而一個國家農業知識產權及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和實踐離不開公眾的產權意識,因此提高公眾的產權意識是很有必要的。要提高公眾產權意識,建議從以下幾點著手:第一,要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力水平,讓申請和測試以及訴訟能力在大部分育種者都可以承擔;第二。應當完善立法和執法,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逐步樹立我國公眾對產權保護的信心;第三,相關機構應加大宣傳,使公眾對產權的認識提高,明白其重要性,從而逐步提高公眾的產權意識。
2 積極構建新品種權交易制度
首先需要增強對種子產業的管理強度,構建完整的新品種權交易制度體系。受種子產業發展不規范、種子市場不成熟等因素的影響,不僅植物新新品種權的正常有序實施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還在較大程度上制約了種子產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加大對種子產業的管理力度,構建完善的新品種權交易制度。加大對種子產業的管理力度需著手于四個方面:一是統一新品種審定和新品種保護,推進品種審定測試活動與新品種權測試活動合并開展,以保證植物新品種順利上市;二是規范全國統一的種子生產程序,落實好對種子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完善的種子認證制度和種子質量檢驗制度,并加大兩大制度的執行力度;四是推進種子管理機制改革,規避品種管理機構與種子產業掛鉤現象,保證種子產業的獨立自主性。構建完善的新品種權交易制度也應著手于四個方面:一是營造信息平臺,防范新品種權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保證新品種權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對稱性、可靠性;二是建立和執行新品種權機構認證制度,加大對植物新品種人及其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培訓;三是增設新品種權評估機構,做好對新品種權價值評價和估量工作,為新品種交易活動打造一個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市場環境;四是規范新品種權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審核新品種權交易合同相關條款,從根本上規避不合理、不公平交易活動的發生。
3 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并推進專利制度加以保護
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是由國家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實施的,但實際上被納入該范疇的很少,我國需要保護的植物新品種和數量遠遠不止這些,對于不在保護目錄中的,新品種權就沒辦法加以保護了,即便已經培育出來了也不受到保護,這顯然不利于保護育種者的利益。所以應該加強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使更多的植物品種得到有效保護。
隨著目前我國經濟實力,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我國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有了不同的方式,要求比以往更高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用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種權采取保護的方式是可行的。除了專利法還有專門法,對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專門法顯得更全面和具體,但因為專門法對于農民留種特權的這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給育種者的品種權造成了一定潛在的侵權危險。對比專門法,專利法就沒有這些規定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就會顯得更徹底。
摘要:“傳承發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圍繞傳承人及其傳習活動建立起來的傳承保護體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同時,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特征對其進行活態保護也是保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特點。因此,建立傳承保護機制與活態保護原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保護機制;活態保護原則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歸根結底是“傳承發展”,而傳承發展的核心是圍繞傳承人及其傳習活動建立起來的傳承保護體系。可以說,沒有傳承人及傳承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必將滅亡,只有保護好了傳承人及傳承體系,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良好的延續與發展。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特征對其進行活態保護也是保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特點。因此,建立傳承保護機制與活態保護原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
一、非遺保護的核心是對“傳承”及“傳承人”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比較而言有著自己獨特的特點,這些特征主要體現為:
(一)持有與傳承主體的多元性。各種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與傳承是通過一定的群體、團體以及個人來實現的,這些群體、團體以及個人共同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與傳承的主體。
(二)傳承的口傳心授性。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多表現為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手工技能、知識實踐等,這些表現形式的傳承不能單純依賴正規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須靠遺產持有者這種活態載體的口傳心授來實現。
(三)存在形式的活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別于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顯著特點,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態性,它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得以創新。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些特征決定了對非遺的保護工作重在“傳承”。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文件中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概念,指明“保護”的根本目的就是讓有價值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持久地延續下去。
“傳承”是人的“傳承”歸根結底是“傳承人”的傳承,因此,對非遺傳承的保護也是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稱為“非物資”,但與“物”又關系密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不在于“物”與“非物”,而在于文化的“傳承”,其核心是傳承文化的人。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差異在于,前者傳承過程不存在“傳承人”,而后者的存在與傳承離不開傳承人。也就是說,傳承人消失,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不復存在。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是傳承人。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機制
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 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 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 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傳承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提高對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覺。高度的文化自覺是文化持續發展的前提,只有在對自身文化的價值充分肯定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發展文化。各級政府也應在觀念上對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個客觀的充分的認識,積極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個文化的看客與旁觀者,出臺相關的獎勵政策,通過媒體的宣傳形成全社會的價值認知。從而帶領廣大的人民群眾參與到肯定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動中來。
(二)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社會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給傳承人應有的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并分級評定相應職務職稱,享受相應的政府特殊津貼;對研究人才而言,參照國際社科基金、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制度,以項目帶動研究人才培養,設立專項資金,以重大課題招標和年度課題招標等方式,鼓勵研究人才涌現。同時,政府還應鼓勵并幫助傳承人以師帶徒等傳統的方式進行傳承,為他們的傳藝提供幫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許多是民俗活動,這些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俗節日本身可以作為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由政府給予一定得經費鼓勵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規律,辦好各種節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發展。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保護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千百年來活在民眾生活中的歷史文化傳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遺產的“無形化”和“活態化”。所有遺產均通過口、肢體、行為和技能來表達。由于它的完成過程和傳承系統完全依賴于人,這就決定了人在藝在,人亡藝絕的“活態化”性質。正是這一性質使得當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受阻,走向瀕危甚至消亡。因此,我們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的同時一定要遵循非遺的“活態性”,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保護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活態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藝術。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藝術由于家族人員或社會發展等諸多不確定因素,使之在傳承中極不穩定,往往會由于家族或社會的某些因素而斷裂消亡。
2.活態的民間民間民俗文化。我國的少數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儀式,這些祭祀儀式的過程中包含著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對自然的認識。如苗族的鼓藏節、祭樹、祭橋、祭銅鼓。人們通過多種類型的祭祀活動來達到民族力量與文化的凝聚和歷史的傳承。這些有著固定程式和細致的儀式,兼有與祖宗對話、祈禱、表現某種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動,都不斷地豐富了祭祀文化的內容,成為民族文化與歷史傳承的一種表現。
3.活態的傳統禮俗。“禮”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發達的一種象征。然而相對漢文化中的“禮”,少數民族亦有與自己民族文化相適應的“禮”文化。民間用“禮”來確定人際關系的親疏,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疑難之事。各個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規民約,世世代代用約定俗成的“禮”來規范自身行為,保持風俗淳厚的民風民俗。
從這些遺產的這種傳承狀態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性。其傳承發展的模式從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內容還是形式都處于活態的變異和發展之中,為適應社會需求而不斷豐富發展著。民間藝術植根于民間生活,社會生活的改變決定民間藝術在表現方式、表現風格上的改變。這種改變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特性,這種特性決定我們對遺產的保護也應是發展的、活態的。這種活態的保護就包含著兩個原則:一是非靜止原則。就是說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策略不能是一層不變的,應該做好跟蹤記錄的工作根據社會環境等客觀因素的改變而隨時做出調整。二是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存活于社會生活中。正是因為非遺的活態性特點,它必須是“活”的文化,這種“活”的文化不能離開產生它的文化土壤――社會生活。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脫離了社會生活的環境必然會成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義與價值。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遵循“無形的手”的原則,切不可盲目干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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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資本 非物質文化遺產 社會力量 規約
民間資本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重要力量,是保護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目前建設任務繁重、政府投資壓力大的現狀下,民間資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作用更為顯現,加強對其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民間資本的概念、特點、研究的意義,以及如何實現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如何對其進行適度規約督促其履行社會責任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的概念、特點、研究價值
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的民間資本,必須明確該領域民間資本的概念、特點。參照其他領域的民間資本界定標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民間資本的現狀,我們可以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的民間資本用以下三條標準來衡量:民間資本是蘊藏于民間,但為政府所監管合法存在的資本;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為我國公民所有并且獲得政府某種程度的認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有獨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據上述標準,國家資本和外資之外能夠在保護工作中切實發揮促進或推動作用的資本,就可以納入本研究中民間資本的范疇。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概念及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可以界定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遵守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并發揮積極作用且蘊藏于民間為我國公民所有的資本。當然,民間資本也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發揮不同的作用。保護實踐中的民間資本形態可以是真實資本,如現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虛擬資本,如某種記憶、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資本,也包括潛在未發生的資本,因而民間資本是一種資本的集合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具有以下特點:
產權主體清晰。民間資本的投資者既是資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資主體,其產權邊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間資本所有者努力擁有對整個投資過程的掌控權,或將此權利交付可以信賴的人代為行使。民間資本的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夠和其他投資主體一樣成為符合市場經濟特征的投資主體。民間資本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其產生與逐步壯大莫不與市場經濟休戚相關。當然,鑒于民間資本的規模相對較小,其只能暫時稱為微觀投資主體。
民間資本的逐利性。民間資本投資的根本動機就是追求自身經濟利益和投資回報的最大化,這也是一切資本的屬性。盡管民間資本投資也會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質出發點,其更傾向于投資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領域。但是由于民間資本不能夠掌握完整的市場信息,其在投資時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從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其投資曲線具有相當大的波動性,容易造成區域經濟或行業經濟的大起大落,使整個經濟的穩定性缺乏保障。
民間資本存在與發生域相對狹小,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分布區域有很大交集。鑒于民間資本主要集中在民間,其主要活動區域相對集中在中小城鎮,這個范圍恰恰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布較密集的區域。因而,民間資本的存在、發生區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無意中不斷發生著各種聯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中民間資本研究的價值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研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利于對逐步壯大和四處游離的民間資本進行合理疏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間資本的無序狀態,將其納入到國家的整體發展規劃中,為龐大的民間資本暗涌找到一個泄洪口。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研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于營造全員參與的保護體系,明確民間資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角色,優化政府調配保護資金的比重,改善保護資金結構,間接促進政府宏觀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能的轉變有重要現實意義。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研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中于第三產業,國有資本對此關注相對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資本空置區間。大量民間資本的介入既能夠填充該區域的資本洼地,更有利于調節我們的產業結構,拓展基層區域市場,加速區域內各種文化生產要素和資源的流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民間資本角色與作用分析
民間資本是滿足民間自我生產、自我消費之后的閑置資本,因而也可以理解為民間日常生活之外的資本。當然民間資本也可以根據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較強的民間資本,這部分資本可以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但是資本所有人只愿將其投入到回報率較高的項目中,因為項目所有者(傳承主體)為了還本付息, 必然要求較好回報,必然會把資金投到經濟效益較好的項目。一般逐利性民間資本是指個人所有但短期內又無利潤較高的投資項目,為避免資本閑置而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保證一定收益的資本。這部分資本一般投資于那些經濟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經濟效益不大好而遠期經濟效益較好),但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無逐利資本是指無需追求利潤的資本,主要來源于社會上的各種捐贈,主要是熱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熱心人士和組織捐贈設立。無逐利性民間資本由于其規模不大,決定了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施展空間不大,因而其作用相對較小。在保護實踐中,我們也發現由于民間資本的不穩定性和投資的非長期性,很難把民間資本長期投資在社會效益較好的項目。
民間資本同其他資本一樣都有逐利性,并且因為所逐利潤的大小而改變自身在一定時期的形態大小。如果民間資本可以參與的經濟活動有相當大的利潤空間,那么民間資本的容量就會不斷變大,甚至會把其他領域的資本也轉移到此時的經濟活動中。如果民間資本所參與的經濟活動利潤空間較小,或者不能參與有利潤空間的經濟活動,那么民間資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參與到整體經濟運行中,如儲蓄、購買國債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民間資本較其他領域而言相對容量較小,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利潤空間較小,而且可參與的空間不大。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遍存在于民間的現狀,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是不能進入生產流通領域,所以民間資本參與其中的機會不大。但是,隨著我國推廣生產性保護在一些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藥物炮制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實施,也就為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機會。《文化部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意見》已經表明了政府的積極態度,并且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多種途徑、多個渠道參與到保護實踐之中。比如東阿阿膠是國家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其在發展的過程中就在一定時期面臨資本面緊張,其通過股票、債券市場向社會融資,解決了發展中的資金制約,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排頭兵。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民間資本的適度規約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序傳承。因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民間資本必須“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以一種生產要素的形態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項目的生產、流通、銷售等環節,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效傳承的前提下,實現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間資本作為社會保護力量的一部分,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也是我們開展全民保護的一種探索。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只是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一種方式,絕不是全部的、萬能的保護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護方式。因而在保護實踐中,我們應當對民間資本進行一定的規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彎路,以便實現預期的保護效益。
積極探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項目活態傳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之間良性互動的有效機制。倡導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是為了嘗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項目活態傳承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之間良性互動的有效機制,實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改善民生的有機結合。同時,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不是可以參與到所有的保護項目中,這既有民間資本規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特點各異的原因。民間資本規模較其他資本而言規模較小,且我國關于民間資本投資管理的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故民間資本不可能而且資本所有人也不敢參與到太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只有與市場緊密相關,需要借助市場來實現傳承的項目可以作為民間資本參與的對象。若民間資本不加區分地參與到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非但不能實現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造成傷害。
必須堅持社會效益的首要位置,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結合。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經濟收益是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賣而實現。就投資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為了民間資本決定是否參與保護實踐的重要砝碼。如果我們的保護實踐不能為參與其中的民間資本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那么就很難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去。我們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間資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收益,這是實現全民保護的重要步驟。針對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不同,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實行稅收、信貸、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等傾斜性政策,使得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的民間資本的利益能夠從另一個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護實踐中,我們必須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不可能離不開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經濟效益絕不能代替社會效益成為衡量保護實踐成敗的最主要因素。在保護實踐中,我們必須而且始終堅持社會效益的首要位置,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效結合。唯有如此,才能夠實現優秀傳統文化的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夠促進文化消費,實現保護工作與改善民生的有機結合。
是否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到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必須充分尊重傳承人的選擇。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種,甚至每一個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有符合自身特點的保護力量和方式。在對保護力量和保護方式的選擇中,我們要充分尊重傳承人的選擇,堅持保護方式的多樣性。民間資本能否促進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傳承,關鍵在于要對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從其傳承的特點和規律出發來加以判斷選擇。全部推進民間資本參與到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傳承,會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造成巨大傷害;全部拒絕民間資本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將會延誤一些急需民間資本的項目的正常發展。在取和棄的選擇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過度干預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具體項目傳承人的意愿,并結合項目傳承發展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絕不可出現個別部門、專家學者甚至新聞媒體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現象,更不可不顧具體項目之別而盲目跟風。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余姚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從“端午祭”由韓國人“申遺”成功到皮影戲稱為印尼人的文化遺產,國人不斷受到強烈的刺激,眼下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熱情和意識也不斷高漲。我們的祖國素以歷史悠久和文化燦爛著稱于世,我們的祖先用智慧和汗水澆灌了絢麗多彩的文化,我們為之驕傲和自豪。但到了今天,在炎黃子孫手中傳承了千年的中華文化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正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如何讓無比珍貴卻又正在消失的文化遺產永遠保護和傳承下去,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嚴峻問題。
一、余姚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現狀
余姚作為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以其歷史悠久、人文薈萃,被譽為“文獻名邦”、“東南名邑”。1973年在這里發現的河姆渡遺址,以大量出土文物,展示了七千年前先民們的光輝業績。它使中國整個文明史向前推進了兩千年,被確定為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這里不僅有以河姆渡為代表的史前文化,以青瓷為代表的古越文化,以浙東抗日根據地為代表的紅色文化。還有被稱為余姚四大先賢的東漢高士嚴子陵,明思想家、教育家王陽明,明末清初的浙東史學派鼻祖黃宗羲和中日文化交流先驅朱舜水,都是名重當時、光照后世的名賢大儒。
余姚歷史文化悠久,底蘊深厚,不僅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還擁有數量眾多、門類齊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不少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充分展示該市優秀傳統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形象的一張張靚麗名片。
余姚市于2006年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近幾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為指導思想,初步建立起了以“命名重點項目,倡導多元參與,實施分批、分類、分級保護”為基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余姚模式”,整體保護工作走在了兄弟縣市的前列。
1,建立健全機制強化責任。余姚市在寧波地區最早成立了專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落實了定機構、定編制、定人員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文化副市長為組長的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余姚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余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最早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群眾文化發展規劃,并建立了以績效評估為基礎的鄉鎮(街道)保護工作推進機制。
2,開展項目普查申報注重實效。2006年—2009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我市共查找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2,3萬余條,確定重點項目1600多個。2010年《甬上風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田野調查·余姚卷》正式出版,全書以鄉鎮(街道)為分冊,共21卷,80余萬字,內容涉及17個大類,近150個子項。余姚市政府出臺了《余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指導性文件,專門將非遺保護工作作為市政府加強基層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于2006年建立了項目申報制度,目前已公布了4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累計有72個項目被列入市級以上名錄,其中17個項目列入了寧波市級名錄,9個項目被列入了省級名錄,2個項目(姚劇、土布制作技藝)被列入國家級名錄。如表1所示,這72個項目在非遺申報項目十大類中都有分布,足以顯示非遺工作的深度與廣度。2012年3月,余姚被省文化廳命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綜合試點縣。
3,加強項目保護管理保障有力。2007年開始,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萬的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2011年,非遺專項資金達到86,7萬元。2009年出臺了《余姚市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文化局、非遺保護中心、鄉鎮(街道)文化站、傳承基地(代表性傳承人)為基礎的四級保護網絡,其中鄉鎮(街道)文化站代表當地政府開展區域內各類保護工作。《辦法》還對包括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基地、傳承活動等涉及的各類責任主體明確了補助標準,其中對省級以上的項目和對象采取定額補助,對市級以上項目和對象每年通過績效評估的方式進行分級補助,對一些保護工作開展不力的責任主體降低補助標準或者取消補助。截至目前,我市有寧波級非遺傳承基地34個,省級非遺傳承基地2個。余姚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43名,寧波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26名,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6名,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32名。
4,注重項目精品培育助力傳承。近幾年來,余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精品培育工作碩果累累,目前已經有2個項目被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表演藝術重點培育項目,市姚劇保護傳承中心創作的姚劇《母親》、《王陽明》先后獲得第十屆、十一屆浙江戲劇節劇目大獎,傳統戲《打窗樓》獲得2010浙江傳統戲劇展演最佳傳承獎;犴舞獲得2006浙江省廣場舞蹈群星獎銀獎;木偶摔跤獲得2010年浙江省傳統表演藝術絕技絕藝展演活動最佳表演獎,并先后參加了2010年浙江省第五屆非物質文化遺產節開幕式、杭州市第五裙風雅頌文化節閉幕式、上海世博會廣場演出和2011年中國動漫節巡游等一系列重大文化活動。
5。加大宣傳推介力度擴大影響。一是活動推廣,在每年舉辦的各類文化活動中邀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展示和展演,同時積極參加省級以上各類展示、展演。二是媒體推廣,積極推薦優秀項目參加各類媒體的專題推介和參與性推介等活動。近幾年來,成功利用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海外版)、香港《文匯報》等知名媒體進行國內海外推介,取得明顯的成效。三是精品推廣,將姚劇、木偶摔跤、余姚土布制作技藝等精品項目予以重點扶持、重點推介,鼓勵參加各類寧波級以上的展演和比賽活動,已經獲得省級專題性獎項8個。
6,積極引導社會參與多輪驅動。以項目普查為代表,全市發動了近300個村(社區)1000余名業余普查員進行地毯式田野調查,在全市營造了“非遺普查、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并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地方文化專業研究人士參與到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研究,極大地推動了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以村(社區)、企業單位為主的項目結對扶持工作也取得了積極的成效。僅以泗門鎮為例,已經有10個精品項目實現了與當地村、企業“三位一體”式的結對共建模式,即以村名為傳承基地,以企業為冠名單位,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對外形象展示來達到宣傳推介的作用。
二、余姚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近年來余姚市的保護工作已經取得護工定的成效,但仍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體制創新還是機制建設仍然在不斷摸索當中,當前的各項保護工作仍然存在著不少突出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與探討。
1,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根據新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目前急需制訂整體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重點項目的專項保護計劃,使之成為市級十二五規劃的有益補充。鄉鎮一級的保護機制建設方面,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對具體項目的研究和挖掘工作相當欠缺,以致許多優秀的項目仍然散落在民間,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在項目的有效傳承方面,通過設立代表性傳承人的工作津貼制度,傳承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在師徒形式的傳承發展上面仍然缺少有效的激勵手段,給今后的項目發展帶來了不少問題。
2,保護方式仍不夠豐富。目前余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要是以專項財政分類補助為基礎,以《余姚市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為依據,對項目、傳承基地和代夷性傳承人進行年度補助。對照新的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余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一些方面正在凸顯出不足,土復是現在專項資金對重點項目的扶持力度還有一定距離,鄉鎮(街道)級的配套資金沒有及時跟上,導致一些有發展潛力的項目沒有很好地培育起來。
3,保護力度仍有待加強。主要體現在資金投入、精品培育、基地建設等方面。目前每年大概有40萬左右的資金,落實到140多個具體項目的責任主體,平均不足3000元,這對一些繼續重點保護的項目來講,遠遠不夠。與先進的縣市區相比,余姚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精品還不夠多,除了姚劇之外,能夠在國家級調演和比賽中獲獎的項目還沒有,主要原因是沒有做好整體件的項目策劃和提升工作。在目前的30多個傳承基地中,大多尚未形成規模,可供游客、專業人士參觀的非遺專題館、陳列館更是屈指可敬。
三、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建議
1 解決好遠景規劃和近期目標的問題。文化是一棵樹,前人栽樹后人乘涼。歷史文化遺產,不僅是屬于當代人的,更是屬于子孫后代屬于未來的。留住歷史文脈,是政府的責任和應有的擔當。著眼長遠,就是要強化規劃意識,體現前瞻件。而且規劃是要組織實施的,必須工程化、項目化、具體化。我們要從市級層面制訂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可以有效解決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傳承保障機制、各級政府上下聯動、專業力量有效介入和社會團體充分參與等一系列的保護難題。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多樣性和獨特性,除了出臺整體保護規劃的指導件意見以外,還需要對重點項目進行分類保護和規劃,尤其是對一些已經列入國家級、省級的項目,如姚劇、余姚土布制作技藝、木偶摔跤、陸埠佛雕等項目進行專題論證,充分吸收省內外同類項目成功保護的經驗,制訂出科學的保護計劃,通過分批保護和分布實施,更好地實現項目的有效傳承和發展。
2 解決好普遍性保障和重點保護的問題。這也是點與面的關系,既要以點帶面,又要以面促點,或者說既要抓好重點,又要統籌兼顧,握緊拳頭抓重點,張開手指彈鋼琴。點,體現了力度跟深度,點上經驗對面上工作有著實驗性和示范性;而面,體現了寬度和廣度。我們開展非遺工作,始終要堅持以點帶面,示范引導。對列入市級以上的名錄要落實有效的保障措施,要優化一批、扶持一批、搶救一批,特別是要落實好項目傳承基地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政策。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保護原則,對一些特別瀕危的項目,要分輕重緩急,突出重點,要體現政策傾斜,及時采取有效的搶救和扶持措施,優先改善項目的傳承環境。每年要劃出專項資金,安排2-3個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項目落實重點扶持政策,鼓勵項目做強做大,努力提高項目的自我生存能力。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非名錄項目的整理和挖掘,努力做到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命名一批。
3 解決好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政府是主導,文化學者是主腦,民間是主體(趙德利2006)。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五個納入”,就是要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黨政領導崗位目標的考核體系。文化部門是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體,承擔著項目普查、項目申報、項目傳承、項目傳播等重要職責。政府應積極統籌和協調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政府介入以權力為依托,具有某種強制的功能,構成一種主導力量。這種主導力量可以以其強勢地位統轄全局。也因此,如果認識或措施上出現偏失,將會釀成大面積損害(賀學君2005)。因此政府要學會借勢、借力、借題發揮,要強化多元投入機制,要積極發揮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力量,通過項目共建、活動贊助、文化基金(傳承基地)冠名、傳承人結對扶持等措施來有效推動當地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和保護,從而來有效緩解政府財政的投入不足。我們要重視調動全社會支持和參與非遺保護的熱情,在非遺大普查中,人民群眾體現出了蓬勃的熱情和可貴的文化自覺。我們要保護這種熱情,珍惜這份熱情。以“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為目標,可以通過建立志愿者隊伍、協會、研究會等形式,進一步引導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非遺保護。
4 解決好保護和利用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提出的我國非遺保護工作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非遺工作,搶救保護是前提,合理利用是必然,關鍵是要科學的開發利用。王淼(2012)提出的觀點是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于保護,開發促進保護。非遺保護的目標既要保持民族性又要體現時代性。也就是說既要為歷史存檔,為民族續脈,也要發展弘揚,服務社會,融入群眾、生活和社會,使非遺保護成果惠及人民。苑利、顧軍(2006)認為,實踐證明:單純的保護不僅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很難實現,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也很難在完全封閉的狀態下完全展示出來。而在確保文物安全的情況下將這些遺產推向市場,不僅可以解決文化遺產的保護費用,同時也會在最大限度上凸現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并力爭實現我們利用遺產保存歷史、教育后人的最終目的。從目前的研究和發展現狀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品化開發主要有以下7種模式:建造主題公園模式;節事旅游開發模式;旅游商品開發模式;旅游休閑演藝模式;旅游形象經營模式;與工業旅游相結合模式;與仿古街、古民居、古城鎮等結合開發模式(別金花,梁保爾,2008)。
積極倡導對一些表演類、手工技藝類以及傳統美術類項目開展生產性保護工作。尋求機會甚至創造條件使一些表演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回歸舞臺,通過獲取一定演出報酬的形式,有效解決演出隊伍的傳承生存問題。對一些傳統手工技藝和美術類的項目,要從扶持打造地方特產、名品的角度,通過扶持手工作坊建設、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專題館(陳列館)以及加強產品銷售推介等手段鼓勵項目參與市場化競爭。對傳統文化消費的社會引導不可能僅僅靠商業運作,更重要的是需要培養公眾的文化素養和消費觀念(高小康,2009)。比如傳統工藝品的社會需要從根本來說是要重新喚起社會對手工勞動技能的尊重,因此,保護工作不應當僅僅限于工藝品制作技藝的傳承和產品的銷售,而應當著力于培養社會對傳統工藝勞動過程的關注、理解與興趣。
綜上所述,非遺見證了歷史,歷史洗刷了非遺。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們將責無旁貸地扶持和振興傳統文化,讓古老的傳統文化煥發出新的活力。讓它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為我們的社會撐起人文主義的濃密綠蔭。讓它如流淌的母親河,源遠流長,延綿不絕。讓它成為人民心靈的歸宿,充滿詩意和夢想的精神家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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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職業暴露;防護體系
職業暴露一般是指醫務人員以及有關工作人員在從事臨床醫療及相關工作的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等血源性傳染病感染或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皮膚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病原體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感染的情況,以及吸入具有感染性的氣溶膠或者直接接觸了傳染性物質而暴露于某種傳染源的情況。
以人為本是現代企業管理理念,也是現代醫院可持續發展的本質。在醫院,醫務人員所處的工作環境與社會上其他單位所處的工作環境有所不同,醫務人員遭受職業暴露的幾率很高,感染疾病和疾患危險的頻率很高。為促進醫務人員職業防護,有效預防和減少職業暴露的發生,本著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管理理念,根據院內感染質控中心要求,醫療機構應完善以下各項工作。
1.完善各項制度制作相關預防感染標準操作規程。包括醫院職工職業安全、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醫務人員防護用品使用、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醫務人員的銳器損傷處置規范、手衛生實施、醫療廢物處置流程、隔離技術的實施等。上述各項內容,醫院管理層面均以書面形式下發至各臨床科室,同時在醫院內網上公布,方便醫務人員學習。
2.職業培訓是預防職業感染的基礎工作。每年舉行全院職工的培訓,培訓對象包括醫生、護士、工勤人員、新職工,培訓的重點內容是: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預防措施、正確的消毒隔離方法、利器損傷的處置流程及報告流程、醫療廢物分類、包裝、運送等,其重要意義在于提高防護意識和防護水平,增強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消除不安全醫療行為。
3.醫院不斷更新調整提供安全的醫療護理器械。目前以采用真空采血設施取代傳統的注射器采血標本,靜脈留置針取代鋼針頭皮針輸液,靜脈配置中心取代各病區護士分散配制輸液等。
4.規范職業防護報告制度。醫務人員一旦發生職業暴露,須立即進行現場緊接處理,包括傷口、皮膚、呼吸道等的治療。當事人報告科主任(護士長)和醫院感染管理科,填寫專用報告單,報告內容為職業暴露時間、當事人及暴露源信息、暴露方式、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等。管理者應及時作出初步評估,以降低當事人被感染的風險。醫院感染管理科專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作出評估,針對性地進行干預和血清學追蹤隨訪等,并通過網絡系統登記備案。定期隨訪每一位發生職業暴露的人員,給予適當的心理疏導和技術指導,糾正不良工作習慣。
5.建立職工保健制度是預防職業感染的核心。主動免疫是預防職業暴露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2]。為有效預防職業感染,醫院應為乙肝表面抗原陰性的所有職工提供乙肝疫苗全程接種,并為已遭受職業暴露的職工提供免費檢查和治療,全部資料保存以備追蹤。普通職工每二年進行1次健康體檢,特殊崗位職工每年進行1次健康體檢(包括血透室、檢驗科、營養室、藥劑科、放射科等)。新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以上體檢內容包括經血液傳播疾病的檢查。
6.堅持標準預防是預防職業感染的基礎。醫護人員須認定所有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傳染性,無論何時接觸都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護措施。一是使用各種防護用品(手套、眼罩、口罩、工作服等);二是洗手和快速手消毒劑;三是防止利器損傷。醫護人員標準預防強調雙向防護,其目的是既要防止疾病從病人傳播給醫務人員,也防止疾病從醫護人員傳播給病人。醫院須規范醫務人員操作行為:禁止隨意丟棄使用后或已開封的針頭,禁止回套已使用后的針帽,如確需回套應單手操作,禁止徒手傳遞手術刀,手術刀應置入彎盤中傳遞[3]。
7.良好的基礎設施是預防職業感染的保障
7.1洗手設施洗手是預防醫院感染最重要、最簡便有效的方法,目前醫院已全部采取非接觸式流動水洗手,配備擦手紙和洗手液,病區走廊和治療車上配備快速手消毒劑,以提高醫務人員和病人家屬的手衛生依從性。
7.2改造重點科室布局和流程根據衛生學要求調整新生兒室、口腔科、胃鏡室、手術室、婦產科門診、產房等的布局,改變人流、物流交叉現象,避免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流程給醫務人員留下安全隱患。
8.防護用品列入質控考核重點科室的防護物資均須有一定的儲備。如發熱呼吸道門診、急診搶救室、胃鏡、供應室、口腔科、ICU、手術室等個人防護用品的儲備均列入每月的自查項目,以確保應急狀態的使用。相關的消耗性成本不應列入科室經濟考核內容,如洗手液、防護設施等,以保障醫務人員的利益。
職業暴露防護體系是醫院管理工作的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運用科學發展觀來不斷地完善和維護,醫院要重視管理思路的更新,做到統籌兼顧,醫務人員有必要了解職業暴露的相關問題及職業防護知識,作為管理部門更有責任指導、督促醫務人員加強職業防護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醫務人員和病人的安全,這是一項涉及民生的工作,可進一步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文濤.醫務人員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M].北京: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6:21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