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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的通知
各科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臨床應用管理,促進學科發展,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醫院醫療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全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第一次修訂)
2、新技術、新項目申報書
3、新技術、新項目收費申報備案表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
XX縣人民醫院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XX縣人民醫院
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醫院對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規范管理,保障醫療安全,促進學科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新項目是指醫院新開展的、尚未使用的包含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社會倫理道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醫院范圍內臨床、醫技、護理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的管理。
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必須對應相應診療科目,醫師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與其執業范圍相一致。
第四條 管理組織和職責
1、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審查、鑒定審批、動態監管、驗收審核;負責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監督評價、中止、技術損害處置預案等管理規定;負責對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人員的技術授權和動態監管;負責對新技術項目實施過程的督查與持續改進。
2、醫學倫理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學倫理審查。
3、醫務科承擔醫療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初步審查臨床提交的新技術、新項目申請材料;負責醫療技術委員會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鑒定、審批的籌備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發文、建檔、監管、驗收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轉為常規技術的移交、歸檔、請獎等工作。
4、質控辦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5、醫保辦負責新技術、新項目有關收費項目的審查以及新增收費項目的申報、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
6、設備科負責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所需要的醫療器械、醫療設備的購進。
7、科教科承擔倫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倫理學論證、審批、備案的各項工作。
8、各科主任負責本科室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全面質量、安全管理。
9、項目主持人負責新技術、新項目的具體實施,包括申報材料準備、參與人員技術培訓、準入后執行、項目自查總結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五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立項審核制度,經“兩委會”批準立項的新技術、新項目方可在醫院內實施。
第六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按照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安全性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院級等四級。
1、國家級:指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國內醫學領域里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2、省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3、市(州)級:具有省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市(州)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4、院級:具有市內先進水平,在本院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七條 準入條件
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開展衛計委和或國家法律法規已明令禁止的、已經淘汰的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和項目。申請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符合社會倫理規范。
2、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具有科學性、有效性、安全性、創新性和效益性。
3、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在本院注冊的主治醫師或相當于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臨床醫技人員。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要與醫院的等級、功能任務、核準的診療科目和專業技術能力相一致。擬開展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項目負責人應向醫務科提交申報材料,由醫務科負責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指定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本院實施。
5、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醫療儀器須有《醫療儀器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產品注冊證》和產品合格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醫療儀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
6、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藥品須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進口藥品須有《進口許可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藥品開新的診療項目。
7、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遵循衛計委《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法規,執行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醫療高風險技術資格許可與授權管理制度》、《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等管理規定。
第八條 提交材料
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書:包括技術原理和先進性,在國內外的應用情況;技術開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技術應用方案;專業人員、設施、設備條件;臨床應用效果評價方法及科室承諾等內容。
2、知情同意書(樣式)。
3、項目經費來源證明或相關說明。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資質證明。
5、涉及知識產權應提供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第九條 受理程序
1、申報:項目主持人須詳細填寫《醫療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準入申請書》。涉及新的收費項目和需要新購醫療器械設備的,應同時填寫《新技術、新項目收費項目醫保審核表》和《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并附相關報告等資料送交醫務科。
2、審核:醫務科對項目申請資料初審合格后,于收到申請書的30個工作日內,報請醫院倫理委員會和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鑒定和審核。
3、審批: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后,醫務科將審批意見發送給項目負責人,準予開展的發送《準入通知書》。需要醫保審核辦理的收費項目,經醫保辦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不予受理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技術委員會不予受理:
1、擬申請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距上次否定性結論出具時限不足6個月的。
3、擬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一年內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4、因超范圍行醫受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不足1年的。
5、提供材料不真實的。
6、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章 應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與授權
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前,應接受相關技術項目的專門培訓。按照醫院醫療技術分級授權管理等要求,涉及有創操作的醫療技術包括手術、介入、麻醉及內腔鏡等高風險技術項目,相關醫務人員應獲得醫療技術委員會授權并在醫務科備案。
第十二條 實施管理
1、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后由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程監管。
2、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醫院相關管理要求。
3、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提交書面自查報告,提交時間為自批準實施之日起第6個月、第12個月和第24個月。醫務科負責收集、匯總技術監控相關運行材料。
4、由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牽頭,醫務科、質控辦等職能部門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安全、療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追蹤管理和評價,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監管整改措施。
5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2年期滿后,由醫務科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驗收審查。驗收通過后醫務科向項目負責人書面驗收通知書,轉為常規醫療技術項目管理。
6、對不能如期完成的技術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詳細說明原因。醫療技術委員會根據技術項目實施情況向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7、開展器官移植等第三類醫療技術、首創新技術、新項目以及首例第二類醫療技術項目時,應將醫院倫理委員會討論情況載入相關病歷。
8、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實施后,項目負責人應妥善保存好有關技術資料;新項目驗收后,應將技術總結、論文復印件交醫務科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 首例病例討論
為保證臨床應用安全,在首例新技術、新項目實施前,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查閱、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著作及文獻,寫出書面綜述或論證報告(附相關資料),制定各種防范意外情況的應急預案,提交科主任組織全科集體討論。參與人員應包括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醫務科科長、質控辦主任、科室正(副)主任、相關護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并詳細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高風險技術審批
凡是涉及高風險的手術、介入、麻醉等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期內應嚴格履行手術審批制度,在每一例實施前均應經科主任、醫務科、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逐級審批。
第十五條 知情同意
新技術、新項目開展前,主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委托人進行溝通,重點交待該項技術項目的、意義、可能的風險及防范措施,有無替代治療方案等,尊重患方選擇,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技術損害防范
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過程中因技術復雜、操作難度大等原因,可能給患者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害。
一旦發生技術損害或意外損害,當事醫務人員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輕患者的損害后果,同時報告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處理有困難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應立即報告醫務科,必要時報告分管院長或院長,及時啟動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效果評價
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開展的療效、安全性、風險性和效益等進行分析、追蹤和評價,形成書面報告,不斷總結經驗,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
新技術、新項目經審批后應按計劃實施,若有技術項目增減、項目負責人變更等情況需報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暫停或終止
新技術、新項目運行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監管部門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討論,決定暫停或終止該技術項目。
1、申請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禁止使用的。
2、開展醫療新技術新業務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3、在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該技術不能繼續開展的。
4、自準入之日起2年內尚未開展10例的。
5、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凡是已被終止的新技術項目重新開展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 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