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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保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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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保險流程

辦理失業保險流程范文第1篇

一、統籌的內容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是指在市行政區劃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其人員,都同屬一個統籌區,實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制度。

二、繳費標準

市級統籌后的繳費標準仍統一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籌集。即: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對難以確定繳費基數的非公有制企業,可采取定額征收的辦法。

三、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標準及申請領取程序

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標準及申請領取程序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領取、審核、發放由市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各縣(市、區)、臺商投資區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待遇申請領取、審核、發放由所在縣(市、區)、臺商投資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屬于本統籌區內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勞動關系轉移,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四、基金征繳

全市失業保險年擴面、征繳、清欠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市、區)、臺商投資區應參保人數、上年度市平均工資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提出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求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下達,納入對縣(市、區)政府、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工作績效評估指標考核。

失業保險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征收,按原渠道解繳,繳入市級國庫,并由市財政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對因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收任務而形成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缺口,由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留存縣級財政專戶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同級財政資金彌補。

五、基金使用和管理

市本級、縣(市、區)、臺商投資區統籌前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是市級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市級統籌后,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按40%上解市級財政專戶,其余基金暫留存縣級財政專戶,動用基金滾存結余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統一編制基金預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基金支出項目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實行“季度預撥、年度結算”的辦法,由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縣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失業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要根據支出項目、發放人數、發放標準等測算,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送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和匯總,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作為辦理撥款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確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原則上縣級失業保險支出戶應預留不低于支付兩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的周轉金。

六、經辦流程

市級統籌后,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統一規范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征繳、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具體經辦流程仍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七、信息系統

按照“金保工程”建設規范,結合“勞動99”三版建設的要求,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系統。要充分運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失業保險業務工作,逐步實現業務經辦全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及工作經費

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不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九、組織領導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關系到全市廣大參保職工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市級統籌的重要性,進一步解放思想,服從大局,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機制。

辦理失業保險流程范文第2篇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或其獲得工資報酬的具體形式,均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省外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戶籍、人事檔案關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除外。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第五條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駐瓊部隊所屬單位;

2.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規定核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失業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失業保險;已經參加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單位重復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并入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退還本人。重復獲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九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部隊所屬單位中的無軍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用人單位按參保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或者完成某項具體工作后即支付工資的,在申報和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時,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將此類工資換算為月工資形式。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導致從業人員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期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的轉移辦法,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在本省內跨地區流動的,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從業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時,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等法定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利息。

用人單位改制、合并、分立、轉讓的,原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當依法清償;原單位從業人員在新單位繼續就業的,在原單位的參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的就業中斷: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被勞動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仍然失業的,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親自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有關手續。《條例》第二十二規定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的其他特殊情況,是指下列情況:

(一)失業人員因傷病導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辦理的;

(二)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親自辦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1994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其在軍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七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下列辦法核定:

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按前款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xx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20xx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費費率之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配偶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的數額,一次性發給撫恤金。

第二十四條下列補貼項目的支付辦法和具體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及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再就業的崗位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三)穩定就業崗位的在崗培訓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前款補貼項目與再就業資金同類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向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失業人員另行收取職業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不得擠占、挪用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經費。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基金開支范圍,擬定年度支出計劃,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預撥預算額1/3的經費,經考核驗收后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辦理的流程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失業時間、原單位名稱等)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注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辦理失業保險流程范文第3篇

制度功能定位偏頗,保障基本生活功能不突出、基金總體結余偏多、使用率較低《失業保險條例》的制度功能是保障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2002年,中央制定積極的就業政策時提出,失業保險要實現“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項功能。保障基本生活應該放在職能功能的第一位,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但是在制度實施中,保障生活的功能明顯被弱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真正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支出比例較低,各省基金支出中,用于失業金的支出不足。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主要是制度缺乏靈活性和動態調整機制。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風險大,不少行業失業潛在風險高,失業保險有責任采取有效的措施穩定就業和預防失業,而當前的相關措施和手段明顯不足,大多數用人單位和個人不能從失業保險中獲益。此外,基金結余過多一直飽受爭議。2016年,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近幾年,失業保險費率已經下降一半,但是當期基金仍結余充裕。2014年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更是高達87個月。基金使用率明顯很低。

待遇總體水平偏低,且待遇享受人數偏少

在保障生活方面,一方面是待遇水平總體偏低,且與繳費不掛鉤。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標準。實際情況是,失業金標準大多數地區基本為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40%,相當于最低工資的60-70%。由于失業保險待遇與繳費沒有掛鉤,相對于高收入人群來說,繳費標準按照社平工資的3倍繳納,待遇水平卻是“大鍋飯”性質,制度設計明顯不合理。另一方面是待遇享受人數過少。2016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8089萬人,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30萬人,占參保人數的比例為1.27%。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待遇享受門檻過高。《失業服務不到位。三是經辦流程不統一。由于各地失業保險具體政策規定不統一,造成各地在經辦流程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不統一、不規范,降低了執行效率和執行能力。四是信息化建設程度也相對較低。受我國社保整體信息化建設進度的影響,當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程度仍較低,不利于制度發展。

關系轉移接續問題較多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在辦理轉移接續過程中不能同其他險種一并轉移,這有經辦管理機構分設的問題,也有失業保險制度自身的問題。一是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中,由于失業保險基金不轉移,繳費年限在不同統籌地區之間難以互認,影響了跨統籌地區職工的待遇享受。二是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關系是否強制轉移規定不一。非本地戶籍人員失業后,部分地方強行要求轉移關系至戶籍地,而部分地區則允許其選擇在本地申領或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至戶籍地。三是轉移金額標準偏要加快失業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經濟轉型升級,特別是化解過剩產能安置職工中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位一體的功能作用,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就業的同時,著力實施穩崗補貼政策。當前,要特別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運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同時,要不斷完善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失業人員需求延伸服務鏈條,實行精準化、差別化服務,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并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功能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實際情況是很多失業人員或者中斷就業人員因不能滿足這三個條件而無法領取到失業金。經辦管理體系不規范、職責不清、流程不統一、信息化程度較低受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頂層設計不到位、社保管理服務水平高低不一,管理體制不順暢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上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經辦機構設置不規范。全國范圍看,少部分地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為獨立機構,部分地區由就業部門管理,部分地區由社保部門管理。二是管理機構職能職責不清晰。主要是各地對社保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職責劃分不清晰,管理上存在重疊交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低,給轉移接續工作造成一定障礙。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轉移接續尤為困難。四是發放標準規定不統一。即使是關系轉移接續后,失業金發放標準也有問題。有的按照轉入地標準發放,有的按照轉出地標準。五是關系轉移接續的流程不夠規范,國家層面缺乏統一規范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是否應該納入覆蓋范圍,值得商榷

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險覆蓋范圍將產生一系列問題。一是對現有的參保人員不公。靈活就業人員群體繳費水平低,繳費期限短,而失業風險較高,享受待遇水平卻較長,相對于穩定就業的參保人員不公平,對現有基金收支結構造成較大影響,將導致用人單位對制度的質疑,影響參保積極性。二是難以界定這個群體的失業狀態。存在怎么界定就業狀態,如何審核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問題。三是參保政策和經辦模式存在一定的障礙。要修改《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參保范圍;完善經辦管理流程。

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辦理失業保險流程范文第4篇

1.社會保險方面

臨汾、運城兩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已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兩級經辦”,實現了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之間即時結算,參保人員在市域范圍內就醫、購藥“一卡通”,方便了參保群眾。臨汾市失業保險也完全實現了市級統籌。運城市臨猗縣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務,形成了“一個服務窗口對外,一張票據征收,各險種分類記費”征繳模式。

2.醫療保險方面

運城市為方便城鎮居民參保繳費,與建設銀行運城分行合作,專項開發了網銀模塊,實現了網上繳費。臨汾市醫保建立了大額疾病患者二次補助制度,對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正常報銷完畢后,個人自付部分進行二次補助。補助比例為:個人負擔3萬元以下的補助30%,3(含3萬)~5萬元的補助40%,5(含5萬)萬元以上的補助50%。截止目前,全市已有1293人享受到此項待遇,共計支付補助金293萬余元。侯馬市開展了城鎮居民門診統籌試點工作,規定參保人員門診費用可按一定比例報銷,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400元。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參保人員就醫負擔,提高了居民參保積極性。臨汾市醫保中心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辦理醫療、生育報銷事宜,資料齊全的從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報銷取款手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育報銷取款手續,有效提高了服務效率。同時正在探索利用社會保障卡與醫院系統鏈接,實現通過社保卡查詢電子病歷、各醫院的檢查、診療結果,屆時可有效降低參保病人重復掛號、重復檢查成本,提高醫療機構診療效率。

3.工傷保險方面

臨汾市在全省率先將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享受與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同等待遇,為山西省出臺公務員參加公傷保險探索了經驗。同時,該市還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立了工傷補充保險制度,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該商業保險公司在停工留薪期工資及相關待遇再次給予補助,有效提高了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4.失業保險方面

臨汾市通過加強完善市、縣信息網絡軟、硬件設施建設,全面提高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水平,從根本上改變了全市失業保險業務手工操作的現狀,結束了辦理業務單手工操作的歷史,全面實現了省、市、縣三級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同時從市級財政爭取資金支持,為各縣市區失業保險中心統一增配了微機、傳真機和打印機等設備,從市中心辦公經費中擠出資金為永和縣解決了線路鋪設的費用,全市失業保險信息化網絡建設工作快速推進。

5.新農保方面

兩市均建立了完善的省、市、縣、鄉、村五級管理體系,充分發揮鄉(鎮)社保所作用,并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全部建立了村協辦員工作機制,強化農保基金征收和宣傳。萬榮縣立足本縣實際,探索建立了“一層經辦,兩線運行,三級服務,全程”的工作模式。在縣鄉村三級平臺建好后,依托網絡平臺,由村級服務站一個層次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收集繳費票據;然后兩線運行,基金通過惠農卡由銀行代收代扣,業務通過鄉鎮事務所上報;鄉鎮事務所、縣中心協調配合村級服務站,形成三級服務網絡,全程新農保各項業務,讓老百姓足不出村就能辦理各項新農保業務。

6.養老保險方面。臨汾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新開設一個服務窗口(非公經濟五險統征辦公室),組織開展了多次大型宣傳服務活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利用QQ視頻開設困難人員綠色通道,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退休老干部上門年檢,對異地居住退休老干部進行“面對面”對話。并在大廳設置了自助排號機、滾動顯示屏,在養老金發放銀行處設立敬老專柜,并在密集居住區設立存取一體機,有效地方便老干部退休金的領取。

二、存在的問題

1.人員少,經費不足

一方面縣(市、區)受編制限制,各級人員配備不到位,普遍存在兼崗現象。另一方面,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縣在不能全額按財政預算撥付到位,存在拖欠現象。

2.社保卡銀行農村網點布設慢,制卡周期長

運城社保卡的指定銀行為建行,臨汾市社保卡指定銀行為中行和郵政儲蓄銀行,但建行和中行在縣一級網點很少,很難將服務延伸到村,影響了社保卡的發放和應用。例如,建行在萬榮、夏縣無物理網點,運城市所屬的行政村無建行POS機,由于當地銀行布點投入較大,不愿承擔商戶的勞務費用。還有省里將臨汾市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社會保障卡的制作合作銀行變更為交通銀行,而霍州市目前并無交通銀行,百姓辦理相關業務很不便,制約著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

3.五險統征試點工作存有困難

統一基數、統一征繳參保企業顧慮較大,所有險種一個基數,目前普遍認為社平工資過高,企業很難負擔。地區經濟水平差異較大。如:臨汾養老保險基數與省級統一,其它險種未實現省級統籌,按照當地社平工資計算基數,這樣會造成基數的不一致。目前,生產型企業目前以參加工傷為主,如果五險全部參加,部分企業因繳費壓力過大,而放棄所有險種的參保。機關事業型單位,以參加醫療保險為主,工傷幾乎為零,不愿參保,有些企業以男性職工為主,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微乎其微,不自愿參保。如果采取一刀切,很可能事得其返。五險統征機構設置難,五險統征工作處于試點階段,目前,各市縣采取抽調、拼湊人員的方式,成立臨時性機構(統征辦),臨時機構管理松散,人員流動較大,工作矛盾突出,經費也難以保障。五險統征信息系統建設滯后,五險統征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經辦業務,涉及部門多,業務環節多,臨汾、運城目前還沒統一的五險統征系統,運城市五險統征系統需要200多萬資金,籌資難度較大。

三、工作建議

辦理失業保險流程范文第5篇

一、階段性免征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從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對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二、階段性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

從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三、緩繳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經市(州)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

四、相關政策

(一)關于減免政策執行期限

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執行月份需連續連貫,免征執行期限最長不得突破5個月,減半征收執行期限最長不得突破3個月。參保單位在今后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二)關于減免政策不適用對象范圍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范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關于參保企業劃型

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的類型劃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有關規定認定。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

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企業參保所在地經辦機構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相關數據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數據為準;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企業劃型結論由省級統計部門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最終確認。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業務信息系統中增加企業類型標識,進一步完善網上申報功能,利于企業準確、便捷辦理申報。對減免政策執行期內的新參保企業及時做好劃型后,確保其享受相關減免政策和緩繳政策。

(四)關于緩繳處理

享受減免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并開始計算利息。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緩繳期滿后1個月內,由參保單位及時辦理補繳,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五)關于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于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于中小微企業,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于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可退回,也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

各地要加強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業務受理、資料轉接、問題處理等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免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并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六)關于減免、緩繳期職工權益

減免政策是對本通知適用對象在政策執行期限內應繳額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參保單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個人費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七)關于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嚴格做好審查核減工作。

(八)關于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等政策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方案另行確定。

(九)關于養老、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辦理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按現行有關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十)關于預算收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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