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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Economy)將取代產業經濟成為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旋律。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與使用上的經濟,是一種信息化、網絡化、創新型、智力支撐型、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態。從本質上講,知識經濟是以現代高新技術為基礎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在知識經濟社會中,高新技術產業不僅是未來經濟發展的發動機和增長源,而且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生力軍和主要支柱。
但是由于高新技術產業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手段滿足其資金需求,所以必須挖掘新的融資途徑來滿足其需要。通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風險投資機制應運而生,并承擔起彌補傳統融資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術產業的重任。①
一、風險投資與稅收的關系
風險投資指運用股權或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具有高速增長潛力的創業公司,通過協助企業發展使其資產增值,在適當時機以上市交易或轉讓企業股權的方式回收投資并獲得高額資本收益。
同傳統投資相比,風險投資有如下基本特點:
1.該項投資特定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或以高新技術產品為基礎的新建企業;
2.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3.風險資本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在退出時以資本增值作為回報,退出的時間一般選擇在企業上市或出售時;
4.風險投資同時投資多個項目,以某些項目的高額回報補償另一些失敗項目的虧損。
稅收這種集經濟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屬性,使它對風險投資有著其它經濟手段無法比擬的效果。從表現形式上看,稅收是一種經濟活動。稅收的征收與否、起征點的高低、納稅環節的多少、稅率的高低等,直接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有無與多少緊密相關。從其實質而論,稅收是一種法律行為。稅法使每個社會關系領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種稅收法律關系的調整,應當承擔多大的納稅義務,以何種方法,在什么時間,通過怎樣的程序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風險投資的投入將主要依靠各個市場主體,而各個市場主體投資的動因又取決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關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誘導。通過稅法對風險投資規定優惠條款,就可使投資者盡可能地降低投資成本與風險,創造較多的風險投資效益,風險投資的積極性便得到保護和調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分配以多種方式與價格機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決定著社會的投資方向和規模,各市場主體在其它市場條件和環境相同的情況下開展競爭時,稅收負擔的輕重和稅收優惠的多少自然成為影響其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若國家在稅法中賦予風險投資產業較輕的稅負或較多的優惠,風險投資產業便會形成快速發展的態勢。因為當有關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付諸實施后,各市場主體便進行經濟利益的權衡,在可預見的巨大經濟利益驅動下,必然會有相當一部分市場主體顯示出投資于風險投資產業的強烈欲望,最終大量的社會資本將會向風險投資產業轉移。而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必然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以資金密集、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報率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產業的蓬勃興起和不斷壯大,一大批配套產業、輔助產業或相關的新興產業便會相繼問世。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為國家稅收創造了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政府制定更優惠的風險投資稅收政策奠定了物質基礎。可見,稅收政策處于推動風險投資及高科技發展的最前沿,其所產生的強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顯的。
二、美國風險投資狀況與稅收機制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經濟呈現出罕見的繁榮態勢,走在了世界各國的前列,從1995年起到現在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名列世界第一。這歸功于美國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網絡化和知識驅動為主要內容的高科技發展潮流。高科技產業的迅速發展,推動了美國經濟持續增長。而建立、保障和推動高科技產業以驚人速度發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創業行為緊密相連的美國風險投資機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業DEC(數字設備公司),Intel(英特爾公司),Microsoft(微軟公司),Compaq(康柏電腦公司),Apple(蘋果電腦公司)等都曾受到風險投資對它的投資、支持和幫助,是按風險投資模式發展而逐步壯大起來的。②
現任布什政府認為,20世紀80年代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推動了風險資本的產生,現在正是這些風險資本支持著網絡技術和其他技術的增長。“低稅收、有限管制、貿易開放的國家比之更大、更集權的政府和稅負重的國家增長更快,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過對美國風險投資狀況進行探討,我們發現:稅收對風險投資的影響十分顯著。例如,美國1957年的投資收益稅稅率為25%,后來提高至29%,1969年又進一步提高到49%,嚴重阻礙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1969年初,美國的風險投資額已經達到1.71億美元的規模,然而在稅率提高的影響下,1975年風險投資資金規模迅速萎縮至0.01億美元。有鑒于此,美國政府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對風險投資給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了《1978年歲入法》,規定風險投資收益適用的稅率從49.5%下降到28%。這項法律的出臺使得美國下一年的風險投資資金增長了40%。1980年國會通過《小企業發展法》,明確規定年研究與開發費用超過1億美元的國防部、國家科學基金等部門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的,每年可以撥出其1.25%研發經費支持風險企業的創新活動,這一計劃從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風險企業提供了60億美元資助,有力地推動了美國風險事業的發展。1981年了《經濟減稅法案》,規定個人支付的風險收益稅率再度從28%下降為20%,結果導致當年的風險投資資金比上年幾乎又增長了1倍。1986年,美國國會頒布了《稅收改革法》,規定投資額的60%可以免除課稅,其余40%減半課征所得稅。④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政論積極制定各項政策,如削減風險投資利潤稅,降低風險投資貸款利率等等,從而使風險投資成為一種主要而又靈活多樣的投資方式。到1994年,風險投資總額達到1000億美元,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強大推動力。⑤克林頓總統上臺以后,又進一步降低稅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長稅收改革法規定的減稅有效期限,另一方面,進一步降低投資收益稅,使風險投資的投資額處增長達到4.6%,風險投資總額高達240.6億美元,產生了600多家風險投資公司。為了解決風險資本的來源問題,美國政府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鼓勵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規定SBIC的發起人每投入風險企業1美元便可以從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貸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隨后大量的SBIC得到創建,并從社會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美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對風險投資事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1993年,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為60億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億美元,7年增長了7倍,而且美國的風險投資資金有90%用于生物、通訊、計算機及其設備、電子、環保、醫療器械、半導體、軟件和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成為這些高科技產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之一。這些促進美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也極大地促進了美國網絡經濟的發展。⑥
三、優化我國風險投資稅收的法律環境
根據我國風險投資發展要求和具體國情,借鑒發達國家運用稅收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成功經驗,完善現行風險投資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我國風險投資稅收的法律環境勢在必行。
(一)加強風險投資立法,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國外發達工業化國家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均通過稅法和風險投資法為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風險投資與稅收的規定,加上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和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對風險投資稅收所涉及的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風險投資成果商品化及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等各方面的稅收問題,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風險投資稅收有法可依。有關風險投資主體,包括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參與風險投資的其他社會主體,均可在國家通過法律所提供的各種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前提下為風險投資進步作貢獻。因此,我國要實現風險投資稅收服務于風險投資進步的目的,不加強風險投資立法,建立健全有關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無法實現的。
具體而言,我國風險投資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應該分為三個步驟進行,從而使各種法律法規相互協調、配合,發揮稅收的應有效應。
第一,制定《風險投資法》,從而以立法形式將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等問題予以明確。然后根據《風險投資法》,制定《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條例》,使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第二,開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風險投資具有風險大、周期長的特點,所以部分國家在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為商品前,對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給予先期補償。如果投資失敗,或對虧損予以一定程度的彌補;而一旦成功,則可按成果轉換收入征稅收回預先支出的款項。我國可借鑒這一經驗,考慮出臺《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暫行條例》,開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為風險投資發展籌集專項資金。
第三,以《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條例》和《風險投資發展進行稅暫行條例》為基干,輔之以其它稅收法律法規,在風險投資過程的不同階段,分別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圍繞風險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成果轉讓市場和風險投資人才市場等另行制定稅收優惠措施,以刺激市場主體對風險投資的投入,從而為風險投資進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與秩序。
(二)規范現行所得稅法,注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
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應確立以稅基式減免為主,與稅額式減免有機結合的優惠機制。稅收負擔的輕重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即稅率與稅基。稅負與稅率、稅基呈正比關系,稅率一定時,稅基大稅負重;稅基一定時,則稅率高稅負重。為了提高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風險投資進步的效果,發達國家比較講究稅收優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稅率和稅基之間,側重點在稅基方面。而我國的稅收優惠方式側重于優惠稅率、減免稅方面。稅基式優惠強調事前優惠,即只要企業開展了風險投資活動,就成為稅收優惠的對象;而稅額式減免優惠則偏重于利益的讓渡,它強調的是事后優惠,只有企業取得利益時才能享受此種優惠,而風險投資本身風險性就很大,沒有利益就無法享受優惠,很不公平。確立以稅基式減免為主,并以稅額式減免為輔的優惠方式,就會使企業感到真正從稅收上受益來自于風險投資,從而誘導和鼓勵企業對風險投資的投入。
具體說來,企業風險投資所得稅稅收優惠措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
我國目前對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的廣告費予以明確規定: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規定扣除。這種做法很好,應再加以擴大范圍和標準。如業務招待費、壞賬準備金、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等的扣除標準還可以適當調高。同時還可以參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風險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損失,同時風險企業可以從以后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從而支持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和壯大。
2.實行加速折舊或特別折舊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偏長(房屋建筑為20年,機器設備等為10年,其它為5年),且規定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必須扣除殘值。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加速折舊對企業從事風險投資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有鑒于此,我國稅法應在企業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方面注重加速折舊問題,規定對風險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特別折舊,并允許不扣除殘值計提折舊。
3.給予稅收抵免
與加速折舊相比,稅收抵免能給風險投資企業帶來更直接更明顯的稅收利益,因而更能產生刺激作用,是發達國家促進風險投資進步經常運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實行“稅收信用”優惠政策,國家根據風險投資企業經費開支,采用沖抵企業應繳稅款的方式給予支持,每年的額度限制在3500億里拉以內。然而,我國稅法至今尚無關于稅收抵免的規定,為健全我國的所得稅制,應考慮增加稅收抵免的有關條款。
4.給予風險投資家個人所得稅優惠
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最終還是取決于人,對風險投資專業人才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也成為各國政府的共同選擇。如韓國政府規定,對于從事風險投資業的人才給予一定的所得稅減免,對在韓國國內風險投資企業工作的外國專家給予5年的所得稅減免。因此,我國可以對風險投資家的勞務報酬所得及資本所得,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來華開展風險投資的專家,其附加減除費用予以增加,稅率予以減半。
(三)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法,強化風險投資稅收的實施力度。
風險投資稅收是稅收在風險投資領域的表現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稅收行為本身的強制功能,即使以優惠形式表現出來也是如此。因此,要強化風險投資稅收行為,使其成為法律義務被其涉及對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風險投資稅收的監督和管理。
1.實行風險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制度
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跟蹤管理,認真檢查、督促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真正用于風險投資事業,從而力求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應注重稅收優惠政策與財政、金融、外匯、融資歷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為企業推進風險投資進步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建立風險投資稅收執法保障機制
稅務部門應會同司法部門,制止任何侵犯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家基于風險投資稅收法律規定而享有的稅收優惠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打擊違反法律規定的各項活動,使風險投資稅收的強制作用與優勢功能充分體現與發揮。
3.實行風險投資成果的驗收、鑒定制度
稅務部門應會同風險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對曾被認定的風險投資企業,如其不再從事風險投資事業,應立即取消其稅收優惠,并責令退還所享受的優惠,甚至視同漏稅行為予以嚴懲。
4.實行電子申報和計算機審計制度
對風險投資企業可實行電子申報和網上咨詢服務,從而減輕風險投資企業的負擔。由于風險投資企業一般計算機普及程度較高,所以可對其實行計算機審計,為風險投資企業會計核算的無紙化創造條件。
主要參考資料:
⑴成思危主編《科技風險投資論文集》(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7年版)。
⑵劉曼紅主編《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⑶莊恩岳《風險投資與案例評析》(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年版)。
⑷陳少英《科技進步與稅收法律環境》(載《科技與法律》2000年第2期)。
⑸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TheSeventhAnnualEconomicImpactofVentureCapitalStudy",L.L.P.,1997.
作者單位:廣州市地稅局第二稽查局
通信地址:廣州市小北路54號
郵政編碼:510045
聯系電話:020-83567333-1310
①參見拙作:《知識經濟基石--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風險擔保法律制度》,載《科技與法律》2000年第2期。
②杜莉:《美國風險投資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載《經濟縱橫》1998年第11期。
③ThePresident''''sAgendaforTaxRelief,.
④郭慶旺、羅寧:《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思考》,載《當代財經》2001年第1期。
論文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調查評估追償風險管理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面臨著較大風險,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來獲得保障和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其強大的網絡對國外買方的資信等進行調查評估;在企業的收匯過程發生異常時,及時進行追償債務或賠付款項;通過出口信用保險,能夠幫助企業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提升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在全球經濟危機沖擊下,一些國家的對外償付能力、匯率穩定性等都受到很大影響,國外銀行的信用風險也在增大。在國際市場上買家拖欠、拒收等違約風險劇增,而部分國家的信貸緊縮政策更加大了這些企業拖欠貨款的風險,甚至不少企業還面臨著海外買家破產的局面。曾經是國際上著名的一流銀行頻繁陷入困境,對即使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貨款收回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因此出口收匯風險成為我國外貿出口企業面對的最大外部風險,出口收匯安全成為出口企業普遍擔心的問題。目前在我國企業出口困難加大的情況下,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來獲得保障和支持。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國家政策和財政為后盾,以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代表的一種政策安排。它對于出口企業的積極作用表現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信用和融資服務的同時,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理服務,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降低出口信用風險,減少風險損失,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發展的能力。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出口企業提供收匯的安全保障,可以補償企業由于買家的商業信用風險或買家所在地發生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從而保障企業經營的持續發展。
一、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國外買方風險進行調查評估
在跨國交易中對交易對象的資信、經營狀況等進行了解和分析,都是降低交易風險的基礎。而我國的出口企業普遍缺乏對境外客戶的資信調查和分析。許多出口企業在信用交易前對境外客戶的注冊資本、盈虧狀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經營作風和經營歷史等情況的未作深入了解,缺乏對客戶周全、真實、詳盡的企業資信調查和信用評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會對國外買方及所在國家的風險進行調查評估,可以指導出口企業選擇更有利的貿易對象和貿易條件,避免和防止收匯風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有著先進的網絡資信系統和相關國際級合作伙伴,以及專業的調查評估人員,因而對于國外客戶的資信情況能有較準確的了解。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擁有強大的信息資源,因此它可以隨時檢查國外買方的業務量、信用等級等,使得出口商更多地了解其客戶和潛在的商業伙伴,還可以幫助出口商建立預警機制。
在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信保專門成立了金融危機跟蹤研究機構,強化了風險監測和管控機制,加大了對歐美買家信用風險的監控力度,并隨時向企業風險動態、國別風險和行業風險等信息;對出現信用風險異動狀況的國外買家列入“黑名單”,及時向投保企業發出預警;加大了對企業海外應收賬款的跟蹤和定期排查力度,及時與企業溝通信息,幫助企業加大風險控制力度;借助遍布全球的資信調查渠道,及時為廣大出口企業調查海外進口商的資信狀況并提供專業的資信報告,適時向市場和企業推出《金融危機下的國家風險監控報告》。
在當今歐美等傳統低風險出口市場面臨衰退之時,非洲、中東、南亞、南美等地區仍具有較大市場開發潛力。面對這些新興市場國家政治不穩、效率低下、法制不健全、外匯管制苛刻等不利因素,以及企業在開拓新興市場時面臨信息匱乏、風險無法保障的難題,中國信保充分運用專業化和國際合作優勢,幫助企業全面調查、分析和把控出口風險,結合國家外交和外經貿政策,傾力支持企業開拓這些新興市場。
二、幫助出口企業對外追償欠款
2008年7月14日,中國信保收到一家公司提交的可能損失通知,通報德國買家拖欠其貨款高達2000多萬美元。中國信保立即抽調業務骨干成立了理賠追償專案小組,迅速制定海外調查減損方案和多方聯動工作機制。中國信保追償專家從多角度強力推進追償進程,最終在11月12日,被保險人書面確認收回全部拖欠款項及利息2109萬美元。據了解,這是自中國信保成立以來,出口貿易險項下發生的單一損失金額最高的案件,也是追回款金額最高的案件。1
通過成功追償為被保險人減少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其追償過程體現出中國信保的集高效、優質、專業于一身的理賠追償手段,能夠有效增強出口企業抵抗國際金融危機風險的能力。如在此案件中,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德國、西班牙兩地買方、項目方、擔保方和融資銀行等多個債務關系人。中國信保在前期追償中充分發揮中國信保自身的國際影響力和談判能力,協助被保險人向買家及各擔保方施加追償壓力;同時,利用海外追償網絡的專業力量和當地優勢,密切跟蹤項目驗收完工進度和融資款項到位情況,落實物權保留、擔保效力和仲裁程序等法律手續。隨著全球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并迅速席卷歐洲各國,歐美大中型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瞬息萬變,中國信保及時調整追償策略和追償手段。中國信保的追償專家一方面依托追償渠道從多角度強力推進追償進程,一方面持續向買家負責人直接施加追償壓力。為了克服時差對工作效率的影響,追償人員保持每天晚上與追償渠道進行書面和電話的溝通,確保掌握最新動態并第一時間采取應對措施。在中國信保追償的積極介入下,經過兩個多月的艱苦斡旋,終于劃上了完滿的句號。
三、出口企業可從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獲得損失補償
出口信用保險對企業的風險保障作用,最終體現在對企業的賠款上。無論是政策性風險還是商業性風險,一旦發生都將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有時可能是毀滅性的打擊。但是,通過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賠償可以幫助企業避免損失。如發生保單所列的風險,企業可按規定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對企業的賠付比例為損失的80%至90%。出口信用保險會使企業在出口貿易損失發生時得到補償,這就減少了出口企業的損失,保證了出口企業的平穩運行。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在買方發生破產、拖欠貨款等商業風險時,賣方可及時獲得損失賠償。”泉州一家出口企業負責人說。今年初,該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累計出運了40多萬美元的貨物。剛開始對方正常付款,但到了10月份,買家反饋說,資金流動比較緊張,需要延期付款,該出口企業向福建出口信保公司通報了可能損失。出口信保公司介入調查后,發現買家已于11月初正式申請破產保護,已無追償可能,因此進入賠付程序。2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面臨越來越頻繁的貿易摩擦。據專家估計,今后數年我國仍將處于貿易摩擦高發期,企業出口將面臨諸多技術性貿易壁壘,同時出口企業還面臨買家拖欠、破產甚至欺詐風險。信用保險作為規避應收賬款風險最直接有效的工具,能夠為我國出口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四、有利于出口企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
通過出口信用保險,能夠幫助企業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提高企業抵御國際貿易風險的能力。目前,中國信保提供專門的“資信評估業務”,利用公司的國內外數據收集渠道和科學技術手段,幫助企業從資金實力、信用程度、道德風險等多方面對客戶做全面的資信評估,從而防患于未然,提高企業的競爭和贏利能力。
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幫助出口企業篩選優質客戶,穩定業務結構。如“好孩子”集團在開拓國際市場過程中,針對中國信保對買家的客觀評估,對不同信貸類別的客戶定下相應的發展戰略,這讓該集團能更加系統地發展海外市場。在中國信保的管理及信息支持下,公司開始著手優化公司的客戶群體。在三年時間里,該公司申報量突破千萬的海外買家已由3個增至2007年的6個。客戶結構的優化幫助企業分散了業務風險,為“好孩子”的穩定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出口信用保險的賠付增長明顯。今年上半年中國信保共接到索賠案件936起,涉及金額2.34億美元。3雖然整體經營風險在升高,但作為政策性保險公司,中國信保公司不會因為國際金融風險的提高而上調信保產品的費率和免賠額等,幫助出口企業建立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始終是公司堅持的目標,仍將積極為出口企業提供保障。
在當前國際貿易信用風險顯著加大的情況下,中國信保不斷采取措施和地方政府合作,實施針對性措施,支持轄區內企業參加信用保險。對于我國出口企業來說,強化風險意識更為重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才能保障企業安全收匯,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出口企業應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作為自己開展業務的參謀,根據保險規定和履行保險手續的程序,健全企業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核算和監督,降低企業出口創匯成本。
參考文獻:
[1]靳茂,充分利用信用保險,積極應對次貸危機.中國經貿.2008(6):58-60
[2]潘樂,“好孩子”怎樣利用信保防范海外買家風險.國際融資.2008(6):52
[3]楊玉真,善用出口信用保險,拓展企業出口渠道.商場現代化.2008(3中旬刊):112-113
論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 市場 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 管理 的浮動匯率制度。隨著我國人民幣的不斷升值,當前匯率制度對議價能力低、利潤低、技術水平比較落后的中小企業來說,帶來了很大影響。文章從當前匯率制度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入手,分析原因,尋找解決對策。
一、近期匯率的變動
匯率制度,是一國貨幣管理當局對本國匯率水平的確定、匯率方式的變動等相關問題所做的規定和安排。各國由于 政治 制度以及 經濟 環境 不同,會面臨不同的匯率安排和選擇。比如盯住其他貨幣、爬行浮動、有管理的浮動、完全自由浮動等。
回顧過去的2007 年,人民幣匯率在全球矚目之中整體上呈現單邊升值狀態,中間價先后70多次改寫匯改以來新高紀錄。2007 年伊始,市場比較一致的預期是年內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升值5%左右。2008年,匯率已經連續突破了“7”的門檻。由此可見我國人民幣匯率呈現升值速度加快、波動幅度變寬的特點。
二、中小企業的特點
目前,我國90%以上的出口企業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利潤低,一般在10%左右,有些甚至低于5%,這些企業手頭外匯資金短缺,內部人才缺乏,在匯率避險中被一些 經濟學 家稱為“弱勢群體”。
受不斷加大的 國際貿易 摩擦和人民幣匯率改革影響,中國出口企業的大規模洗牌已難以避免。以紡織類企業為例,對于大公司來說,如果本身的利潤率較高,可能導致的利潤率下降幅度會小一些,同時如果公司產品在國際市場有一定的占有率,則提價的話語權會高一些,這樣帶來的負面影響會略小。
但如果人民幣升值3%的話,紡織行業出口可能會下降30%。在這當中,中小企業由于實力所限,產品的研發力量薄弱,產品無論在品種上還是質量上都不易實現升級換代,在轉變經營機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國際競爭力方面的困難更大,因此很多依靠低附加值產品、低價競爭的中小企業將難逃倒閉的厄運。
因此,有效防范匯率波動風險在中小企業進出口業務的風險管理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三、中小企業應對當前匯率變動的解決之路
(一)中小企業要從思想上重視匯率風險
在中國政府長期的匯率保護體制下,中小企業的匯率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同時很多中小企業認為規避匯率風險的 成本 比較高,而一直都不重視匯率風險的規避。現在中小企業首先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匯率風險的危害性,在進出易中,考慮到付匯和售匯在近期和遠期所面臨的匯率風險,選擇規避匯率風險的方式。
(二)中小企業應選擇一些 金融 工具對匯率風險進行規避。
1.合理使用遠期結售匯業務、人民幣貨幣掉期業務等風險管理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企業規避匯率風險。目前,中國人民 銀行 規定各銀行均可經營1年期匯率保值產品,并且該產品可進行多次展期,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開發1年期以上的遠期匯率產品。隨著我國 金融創新 的不斷開展,應對匯率波動的金融產品將會越來越多。
遠期結售匯的主要目的是“鎖住”匯率,鎖住 財務 成本 ,從而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由于短期的遠期交易風險較小,可控性比較大,所以中小企業可以選擇期限較短的遠期交易來做嘗試。
掉期交易是指境內機構或企業與 銀行 在某一日即期賣出貨幣甲、買入貨幣乙的同時,賣出遠期甲貨幣,買入遠期乙貨幣,進行一前一后兩次方向不同,數額相同的外幣買賣交易。遠期交易在人民幣走勢不明確的是后可以很好的防范匯率風險,比較適合進口與出口同時產生的企業,對單一做出口或者進口的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
2.通過信用 管理 規避匯率風險。企業進行進出口業務結算的方法多種多樣,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安全和及時的原則下,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防范匯率風險。
在出口收匯方面,應努力爭取客戶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訂金,當預期人民幣升值的時候,盡量回避遠期付款方式,多用即期信用證,爭取早日收匯。當預期人民幣貶值時,則可以多使用遠期付款方式,例如多用遠期/延期付款信用證、D/P遠期或D/A結算方式。除此之外,企業可以在出口成交后,積極采取票據押匯、貼現和保理等方式出售單據,加速收回出口外匯,防范匯率波動風險。
對于進口付匯方面,應采取與出口相反的方法。適當增加外匯負債,將人民幣貸款置換為外匯貸款,抵消外匯資產的貶值風險。
進行外匯 投資 ,增值保值。面對浮動的匯率,企業可以通過銀行的企業理財產品,投資國外的政府債券、基金、外匯等 金融 產品。可以自主選擇恰當的金融工具,如外匯買賣、遠期利率協議等實現外匯資產保值盈利。很多企業由于收入和支出的幣種、期間以及金額不匹配,其間隱藏的匯率風險會直接增加企業的支付成本。因此,企業可以謹慎運用自己擁有的外匯資金,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資金的回報率。
3.中小企業應增強自身的實力來積極面對匯率變動等風險。目前中小企業出口產品設計的行業主要是技術含量比較低的一些傳統的制造業和手 工業 ,利用我國廉價的勞動力和低成本來贏得 市場 ,其利潤空間非常大,在國際市場依靠不段擴張產品的銷售市場來增加銷售數量提高自身的利潤,企業不僅面對很大的匯率波動,而且還會引起 國際貿易 摩擦。因此,中小企業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就是調整企業的產業結構,通過技術創新增加產品的附加值,減少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凈利潤。同時企業應結合自己的情況和國際市場的情況,走產品差異化和品牌化的道路,這才是企業長期應對風險的根本。
此外,中小企業應該抓住人民幣升值的機會,到海外投資辦廠。為了回避人民幣升值帶來的沖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內中小企業將技術含量低的純加工性質的生產程序轉移到周邊不發達的國家。同時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企業“聯姻”的辦法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通過企業間的協作分工,充分發揮優勢互補的集群優勢,分擔風險。“走出去”不僅能很好的規避匯率風險,而且可以增加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和擴大市場份額,較少貿易摩擦,使中小企業的經營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結匯同樣存在著潛在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從結匯單據審核、開證行資信調查、軟條款規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方法。
信用證(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但是,因為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風險防范的難度,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從事國際貿易的相關人員意義重大。
一、常見的信用證欺詐使用的手段
1.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買方拖延時間遲遲不出具質量證明,出口商就無法在規定的時限交單,開證銀行并不會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單據延誤,大部分開證行會站在進口商的角度和立場上對單據做出處理,不利于出口商。當前國際市場商品交易價格波動非常平凡,一些惡意的進口商就會在信用證中設置客檢條款規避價格下降的風險。
2.正本提單之一徑交進口方。隨著運輸業的快速發展,貨物的運輸速度加快,而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處理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進口方為了盡早提貨,往往在信用證條款中要求賣方將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遞給買方,余下的兩份提單與其他所需單據一起送銀行議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據慣例,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給予放貨,并不要求遞交全套的正本提單,而且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正本提單提前出手無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3.進口方要求單據認證。開證申請人要求對我方遞交的某些單證需經過認證,例如,一些來證要求我方所遞交的某些單據必須由進口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就是在手續齊備、單據無誤的情況下,辦理使館認證大約需兩周時間,拖延了單據備妥的時間,就會造成過期交單。如果這類單據出錯,修改困難,而且費用較高,等到修改后的單據遞交到銀行,往往已經過了交單期。例如,2007年,中東一家貿易企業向無錫市一家進出口企業開立信用證,單據要求中需要承運人提交船公司證明,且該證明必須經過出口國當地的阿聯酋商會進行認證。(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實際操作中,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該認證非常困難,除了需要提前辦理,還需要提交包括承運人營業執照在內的諸多文件。對于承運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營業執照用于辦理裝船人的商事認證幾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
1.加強信用證單據的審核。鑒于信用證業務表面性的特點,避免不符點出現的關鍵在于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制單和審單,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條件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和單內一致,只要符合要求,開證行就沒有拒付的理由,從而保證了結匯的安全性。單證的審核是指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以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總體上講,信用證審單要嚴格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單據的正副本份數,而且保證審核的每張單據細節必須與信用證一致,且單據和單據之間沒有矛盾,保證交開證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2.開證行資信的審核。信用證的付款是以開征銀行的信用作為保障的,開證銀行的信用直接影響到受益人收匯的安全性,出口商要盡量爭取找一家資信較好的銀行,如今我們可以很方便的在網絡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銀行名稱,對照收到的信用證,就可以大致了解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了,查證銀行信譽還可以查閱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的官方網站或請通知行協助。如果開證行資信不可靠時出口方也可以通過保兌的方法降低風險,信用證加具保兌后,有兩家銀行對信用證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兌只有在單據無瑕疵而開證行不履行責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兌銀行承擔付款責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證單據的正確性。
3.信用證軟條款的規避。關于軟條款,受益人應該確保制單結匯不受買方的制約,單證應該由出口商自己繕制,或由出口商官方機構,或貨運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如果收到包含軟條款的信用證,則要據理力爭,讓客戶取消該條款。對于“客檢證明”,通常的處理辦法是力爭使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官方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的檢驗,我國的商檢機構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權威性都很高,進口方對其檢驗結果都愿意承認。如果進口方一定要求的單據認證,要盡量要求信用證中開立選擇性的認證條款,開證行除了接受本國使館或商會的認證外,還可以接受國際商會的認證。這樣,受益人就可以將需要認證的單據送交當地的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進行認證。不僅可以相對的簡化認證手續,降低認證費用,更是取得了交單時間上的寬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出現問題,出口商應該謹慎地分析問題所在,積極尋找妥善解決的方法,最低程度地減少損失。根據UCP600的規定,應先由開證行征詢買方意見,看是否有信用證照舊履行的可行性。如果買方不接受不符點,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貨權依然掌握在出口方手中,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貨物也可以與買方及時溝通,在價格上適當讓步,盡量避免因單據不符遭退單的損失。綜上所述,雖然信用證以銀行信用為基礎,但出口企業也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預防在先,有效地防止信用證結算風險,出現問題及時地妥善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信用證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許多人認為信用證付款方式對出口商結匯是最安全的,其實并不然。文章針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及其對出口商收匯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應防范的風險。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對賣方收匯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出口雙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證保證自己的利益,而進口方也會懂得利用信用證來設下各種陷阱或條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簽訂合同時,進口方拿不定其所進口貨物是否能順利賣出去,就利用信用證軟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的軟條款即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申請人或開征行可以單方面解除付款約束,使受益人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簡而言之,軟條款有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銷信用證變為可撤銷信用證。這樣,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商對軟條款的認識是不夠的,對信用證上的單證英語不予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視軟條款,因而掉進了不法分子設置的詐欺陷阱;一些企業過于看重進口商以往履約記錄,對軟條款掉以輕心從而蒙受損失;有些企業甚至沒有足夠的國際結算知識因而對軟條款視而不見。由于軟條款是嫁接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下,所以隱蔽性很大。此外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難以被非銀行人員所注意和理解,沒有銀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覺。例如以下案例:
我國一家出口a公司與一家國外b公司進行一項國際貿易業務,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后,經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均未發現問題。但當a公司按信用證準備好單據議付時,卻遭開證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證多達十幾條的附加條款中,就有一條內容:“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該出口方從來沒有收到開證行繼這份信用證之后發來的任何電文,那么該信用證還沒有正式生效。事后,雖然在我國當地的使館出面協調得以解決,但此前無疑是給案例中的出口方帶來麻煩,影響了出口方業務的順利完成及時結匯進行資金的有效周轉。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信用證軟條款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有很大影響。
2.信用證軟條款表現方式
信用證是契約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當事人就都必須按照這份信用證的規定去做,哪怕規定得毫無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表述的意思。軟條款在單證英語中表述變化雖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與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從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是單據,二是付款。與單據有關的軟條款常見有:
(1)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或會簽,證明貨物合格,或已通關,或已收妥無誤,或確認數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檢驗證或貨物收據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代表簽發,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這些由特定人簽發的單據,其最大危險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進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貨物時,可以利用這一條,不派人檢驗或收貨,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證下結匯所需單據,必定遭受損失,這在大宗貿易中最為常見。
(2)某單據由特定的人簽發,并且其印鑒須與開證行的留樣相符,如發票、檢驗證、貨物收據等。這類單據的內容與(1)中提及的單據無異,但危險性更大,在香港地區的來證中常常見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這類軟條款不但可以使申請人在受益人發貨前占據主動,而且在付款時也同樣能夠進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開證行留張三的印鑒而派李四去簽單,這樣,如果行情看漲,他可以簽發檢驗證,而到付款時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鑒不符”拒付。
在單據做文章的軟條款,一般出現在swift開立信用證的“單據要求”一欄中,比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軟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中,或者出現在“附加條件”一欄中,比較隱蔽。常見的形式有:
(1)貨物到達港后,由申請人或特定機構(人)驗貨,并向開證行提供合格證明,開證行才付款。如在美國的來證中,若出口產品系食品時常見到這樣的條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國食品藥品檢驗局)approval.”這類條款往往出現在“致銀行指示”一欄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對美國食品出口業務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難以發現問題隱患。美國的食品檢驗標準十分嚴格,經過長途運輸的貨物如到港后未能通過檢驗,受益人必定遭受損失。如銀行僅看到提單條款中物權憑證齊全,忽略了這類軟條款辦理融資,則會出現很大的風險。
(2)20%的貨款憑申請人出具的到岸檢驗證明外結算。
(3)全部或部分貨款在申請人提交檢驗證或貨物收妥憑證明后開證行才付款,但出具證明的時間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
(4)只有獲得貨物清關或由主管當局批準進口的相關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證規定以另一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為付款條件。如國際商會出版物icc5351號案,信用證規定只有在貨物再出口得到貨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單據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時也會看到利用修改證做文章的軟條款。如“卸貨港(或裝運日等)將以修改證的形式通知”,這類條款使裝運處于不確定狀態,可能是由于國外進口商擔心碼頭工人罷工,無人卸貨遭受損失。這種信用證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貿然加工備貨,修改證不到,則會增加倉儲費支出,給出口商造成損失。
對于上述問題,惟一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求進口商及時修改信用證,確保證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性,為出口商順利結匯提供有力保障。
三、議付單據的制作
銀行審單是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原則,須強調指出的是銀行雖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是按“嚴格符合的原則”辦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單時必須仔細看清信用證的要求,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制作單據,否則出口商將無法安全結匯,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購買5000公噸的大米,其中一級米2000公噸,二級米3000公噸。外國客商開來的信用證的條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進出口公司拿到該信用證后,知道可允許分批裝運,以為這樣對其再有利不過了。但就在該公司拿三份提單于2007年8月10日到銀行議付時,銀行拒付了,理由是單證不符。信用證規定只允許分兩批裝運,也就應該最多只有兩份提單。但該公司認為該分批裝運條款用于兩批貨間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貨分兩批裝運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單,議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單,卻因對“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確而遭銀行拒付。
案例2.我國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 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總金額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裝運至a 港。不允許分批裝運。)受益人以為有溢短裝條款,就多裝了3%的貨物,在議付單據中的發票貨值為1268960美元而信用證總額規定為1232000美元。兩者不符而遭拒付。雖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申請人又急于提貨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最終損失36960美元。原因是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并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信用證中單證英語的表述引起發票單據表面與信用證不相符而造成了本應不該遭受的損失。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條款應作類似這樣的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均可允許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物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數量允許增減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包括了增加5%數額在內。如按上述第二種方式開立本案例的信用證,則信用證金額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證如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5%,而金額既沒有增減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額的數額中含有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不能增裝。如要增裝必須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須完全理解信用證的條款的含義。
四、結束語
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國際貿易業務的買賣就是單據的買賣。信用證付款方式并非是毫無風險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應要認真、仔細地審核信用證,不忽略任一項條款。對信用證的規定不明確時,要求申請人解釋確定或者提出修改,務必在拿到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后再發貨;制作議付單據時要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制作,嚴格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以確保順利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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