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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頂崗實習;實習生;實習單位;國家機關;保障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327-02
一、問題的提出
頂崗實習,是指職業院校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組織畢業年級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所進行的實習。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權益,指的是職業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所應享有的,與實習事宜或實習單位相關的,受法律保護的人身與財產權利和利益。本文的職業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職院校與三年制大中專院校。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實現工學結合,突出學生就業能力培養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徑[1]。不同于普通實習,頂崗實習需要實習生完全履行實習單位崗位的全部職責,因此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時人身、財產權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來越多,邵振彬案與廖尚軍案就是代表。前程無憂網的《實習安全調查報告》顯示,46%的學生有上當的經歷或感受,27%的學生實習時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資被列實習學生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這一現象證明了現行的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制度存在著重大的缺陷,實習生的人身與財產權益沒有在實習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無從法理學角度去探討這一問題的研究成果,筆者嘗試著從這一角度進行詳細的分析與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無可否認,首先應該在頂崗實習學生身上尋找原因。職業院校學生處于“裸實習”狀態,問題是出在思想意識上[2]。調查顯示,頂崗實習生普遍缺乏維權意識,發生權益受損和頂崗實習糾紛時,59%的學生會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學生會選擇“盡量忍受”,只有1%的學生會“據理力爭”,基本沒有人選擇“舉報或”。頂崗實習生的這種態度,無疑縱容了實習單位的囂張氣焰,會導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學生畢竟是被教育的對象,如果學校恰當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則無疑學生的責任是主要的,可學校恰恰在教育與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實踐中,受人力與物力的限制,職業院校往往只注重學生是否完成頂崗實習,而對學生頂崗實習的具體過程缺乏監控。實踐中,學校難以做到派遣教師長期地駐扎在實習單位專門從事實習生的管理與協調工作,因此學校主要的過失還在于對實習生的實習前教育不足。調查顯示,職業院校在學生頂崗實習前一般只做簡單的安全教育,對于與實習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教育缺乏足夠的重視與研究。由于頂崗實習制度是高職院校提高學生職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水平的重要教學手段,也是進一步完善高等職業院校所開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時為了提高就業率等緣故,學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擔負起維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的重任。從這里可以看出,實習單位與弱勢的學校相比,責任更大。更何況,損害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的主要行為人就是實習單位。
實習單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潤最大化無可厚非,但是很多實習單位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為了節約開支,實習單位往往把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各種理由克扣實習生補助,也不為實習生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實習生實習期間遭遇意外事故,實習單位往往推卸責任。但是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實習單位也存在苦衷。接納頂崗實習生對實習單位來說回報太少,一方面,實習單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崗位來容納無論工作經驗還是熟練程度都遠低于正式員工的頂崗實習生,這必然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響收益,甚至還給經營管理帶來風險;另一方面,除了能從實習生中錄用優秀分子外,實習單位無論從學校還是從學生身上,都難以再獲取其他實質性的收益。付出與回報如此地不成正比,確實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一味地指責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因此,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顯然也不是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頂崗實習關系、頂崗實習協議與頂崗實習生身份的法律性質模糊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頂崗實習生納入其調整的范圍,導致一旦實習權益受到侵害,實習生很難依據現有法律得到救濟。可見,立法的缺失,是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時頻頻遭受侵害并難以得到救濟的根本原因??墒堑竭@一層面依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不研究為什么立法會缺失,應該如何制定相關的法律,那么即使將來立法,也是治標而不治本。畢竟法律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手段,而不是預防社會矛盾發生的有效措施。要解決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保障的問題,就必須要先消滅實習單位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這個基本矛盾。因此,需要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研究與探討解決的辦法。
三、法學理論探討
1.權利論。權利是法學的基本概念,法律保護或促進一個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會的侵犯,辦法是為后者設定對權利主體的義務或責任[4]497。權利和義務是相互關聯的,一個表征利益,一個表征負擔[4]503。對頂崗實習生來說,實習權益是利益,實習單位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則為負擔。法律如果為實習生設定權利,則必然會為實習單位設定負擔。同理,法律如果給實習單位設定法定義務,則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應該為其設定權利,這一設定不能以增加頂習生或職業院校負擔為交換,而應設定新的義務主體。筆者以為,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從實習單位與實習生身上獲取了利益——稅收,自然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來作為回報。
2.責任論。法律責任的歸責與承擔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國法學理論界曾長期把“權利——義務——責任”視為立法的唯一模式。關于法律責任的本質,社會責任論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學說。社會責任論認為,法律責任實質上是對被侵害的社會利益的保護,就歸責原則來說更強調“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實習單位損害實習生利益的行為應該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但是筆者以為,從利益平衡以及社會責任的角度考慮,實習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源更應來自于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會利益的均衡。換言之,實習單位損害的不僅是實習生的個人權益,其對社會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脅甚至實質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過強制讓渡實習單位利益的方式來維護實習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利益,因為此時實習單位利益也同樣受損。因此,社會責任論告訴我們,必須在維護頂崗實習生權益的同時維護實習單位的利益,以實現全社會利益的平衡。此時,同樣從頂崗實習中獲取利益的另一主體——國家機關,就應該通過作為的方式來承擔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
3.正義論。什么是正義?英國哲學家拉菲爾指出,正義作為與公正分配有關的要素,主要取決于社會效用。在社會中,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個人各自履行著不同的職能,也享受著不同的利益分配。當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社會效用來獲取相應的利益分配時,這個分配就是正義的。頂崗實習生實習時創造了一定的社會財富,實習單位享有這些財富并通過納稅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履行了自己的經營者職責。而國家機關在獲取稅收的同時應該通過各種措施去保障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懲罰不法行為,為維護社會秩序履行自己的職責?,F實中,國家機關顯然做得還不夠,導致了實習生利益的受損,因為實習單位在將自己的負擔轉嫁給實習生。正義論告訴我們,要實現社會正義,在通過法律規范頂崗實習制度的同時,國家機關必須將實習單位的社會負擔轉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論。何為法治?英國法學家韋德總結出這樣的含義:國家機關必須依據法定的規則辦事,不應當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國家機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應當依據不同的法定職責辦事,承擔不同的社會責任。就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保護而言,顯然他們都沒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機關的作為不足造成的,這是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頻頻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機關亦沒有足夠的重視與作為。對政府而言,鮮有制定規制實習制度的行政法規的,政府的稅收中有頂崗實習生的貢獻,可是政府卻沒能讓實習生獲取足夠的利益。最后,司法本應扮演懲強扶弱、維護公平正義的角色,可因為各種原因,司法機關卻未能當好保護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護神。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機關應該避免角色錯位,積極履行好自己應盡的職責,通過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頂崗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四、對策
通過上述法理學分析可以發現,要實現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保障,就必須要先解決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三者之間利益不均衡這個社會矛盾,督促國家機關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機制。首先,立法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如《學生實習規范法》,通過法律制度來規范頂崗實習制度;其次,政府應該改變目前不作為的作法,通過減免一定比例稅收的方式鼓勵實習單位招收和錄用頂崗實習生,通過培訓與指令等方式指導與督促下屬院校加強實習前教育與實習期間的監控;最后,司法機關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嚴厲打擊不法實習單位肆意損害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經濟、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來規范實習單位的實習制度與行為。只有如此,才能通實現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障,維護全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參考文獻:
[1]李軍雄,曾良驥,黃玲青.地方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教育與職業,2010,(3):43.
[2]佚名.誰來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N].中國青年報,2011-03-21.
【關鍵詞】校園暴力;預防;應急;機制
一、校園暴力的界定及其現狀
從廣義看,校園暴力可分為3種情況:一是學生之間相互實施的暴力,二是校外不法人員對在校學生實施的暴力,三是師生之間實施的暴力。據統計,當前暴力犯罪事件已占大學生違法犯罪事件的30%。從性質來看,高校暴力事件的兇殘程度則遠遠超過中小學校園的暴力行為,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從類型看,大學生暴力犯罪行為更加多樣化,不僅僅是勒索錢財、打罵侮辱、群體斗毆,還有搶劫、殺人、犯等。從發生人群看,大學生施暴者多集中在剛入學新生和即將離校的畢業生兩個群體,呈兩極化特點。此外,近年來女生暴力行為數量也呈上升趨勢。
二、校園暴力產生的原因
筆者分別就三峽大學、三峽職業技術學院、葛洲壩電力職業學院等幾所大專院校的學生以問卷調查與訪談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研分析。其中,暴力行為是大學生中除曠課外最多的違紀行為,其中男生占85%,女生15%。問卷調查法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對選取的大學生進行測量,收集數據,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找出影響大學生暴力行為的心理或人格因素。訪談法運用結構式訪談與非結構式訪談相結合的方法,對實施過暴力行為的大學生做一對一訪談。從學生事發前的心理狀態入手,對其認知方式、情感體驗、人際關系、應激事件以及事后的心理反應等做了詳細的了解,并對訪談記錄進行系統地整理與分析,挖掘其發生暴力行為的深層原因。在EPQ量表的內外傾(E)這一維度上,有暴力行為的大學生T分分值主要集中在39以下或61以上,呈兩極化分布,其中又以61分以上者居多。39分以下為典型內向,這類學生個性極為安靜,不善交際,少有知己,在遇到挫折時常會壓抑內心感受,到一定程度則以暴力的方式來發泄;61分以上為典型外向,這類學生克制力差,脾氣暴躁不冷靜,常常會在沖動中做出暴力舉動。在神經質(N)這一維度上,絕大多數暴力行為學生的T分分值在61分以上,為典型不穩定類型。他們常對微小的挫折產生強烈的情緒反應,引起心境波動,焦慮不安,導致暴力行為。綜合這兩個維度,大部分暴力行為大學生體現為典型膽汁質(外向、不穩定)和典型抑郁質(內向、不穩定)氣質類型。此外,在精神質(P)這一維度上,很多有過暴力行為的學生T分>61,即具有突出的精神質特質,如:易沖動,做事不考慮后果,只顧一時情緒宣泄;自我中心,唯我獨尊,缺乏信任感;報復心重,攻擊性強,看問題偏激,爭強好勝,不能體諒他人;自卑感和自尊心都較為強烈,虛榮心強,愛面子,對自己評價不高;無目標,感到大學生活空虛,無意義,對自己不滿意。首先,個人自身的原因。校園暴力實際上是個體蓄意使用不正當手段對他人身體與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青少年的人格缺陷、心理素質差、心理壓力過重等因素,都可能導致他們通過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其次,家庭方面的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養成的第一場所。良好的家庭環境能促使子女健康成長,形成社會所需要的個性和行為方式,而父母離異、單親家庭、家庭環境緊張等不良的家庭環境以及父母不當的家庭教養方式,都會導致兒童攻擊的增加。再次,社會方面的原因。社會上,暴力文化的傳播極容易影響青少年,使其產生不良情緒。據研究,媒體暴力內容與觀眾的暴力行為有一定的關系,這種關系在青少年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美國心理學學會根據大量研究得出結論,經常觀看媒體暴力內容會會增加青少年的暴力傾向,使青少年變得缺乏對受害者最起碼的同情心,對生命的意義產生漠視心理。暴力文化貶低人的本性并剝奪大眾的心靈自由,在更寬廣的思想空間上影響了青少年的道德和價值取向,增加了引發其沖動行為和破壞干擾行為的誘因,成為種種青少年問題的催化劑。最后,學校方面的原因。學校品格教育的缺失,使很多青少年成為了“迷失的一代”。同時許多學校并沒有完善的校園安全預警機制和危機處理機制,對暴力事件的預測能力不夠,對突發事件的控制以及應急處理不能及時有效,導致暴力事件更加惡化。
三、校園暴力的預防及應急機制研究
(1)健全校園安全的法規政策,積極開展法制教育。鑒于校園暴力的特殊性和緊迫性,制定專門預防和處理校園暴力的法律,完善校園暴力法律防治體系已成為迫切的問題。只有從法律上構建校園暴力防治體系,明確規定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與法律救濟,才能切實解決校園暴力問題,預防青少年犯罪。(2)加強社會文化的控制性預防工作,根除暴力滋生的土壤。相比較法律防控和其他的防控手段而言,文化防控更具靈活性和多樣性,有一定的親和力,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國家需要通過對主流文化的倡導,對非主流文化的疏導和管理,來積極宣揚正確的社會評價標準和社會準則。(3)加強學生品格教育,提升學生的道德素質。我們處在一個文化多元、社會結構急劇變動的時代,曾有的道德規范不斷地被解構,社會的價值觀變得更為混亂。在這種前提下,讓青少年對自己做一種價值定位是很困難的。而多數學校在教育觀念上仍片面強調智育的重要性,重智輕德現象未得到改善。校園暴力被認為是道德教育的缺失,其緣由還在于德育教育方式方法的簡單、陳舊或流于形式。因此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體驗式品格教育模式,學校為學生提供真實的情景和實踐場所,讓學生在情景中、實踐中理解、體驗和踐行所要求的核心價值和美德,逐漸形成良好品格和真實的行為習慣。(4)重視對教師的培訓活動,提升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技能。教師往往低估校園暴力行為的發生率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同時又高估自己的干預能力。因此,在校園暴力預防上,學校需要通過培訓、會議、規章制度等形式提高教師對校園暴力行為及危害的認識以及應急處理技巧。同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心理健康教育隊伍,對全體學生進行心理建檔工作,對心理有疾患有障礙的學生要及時發現,采取一跟一的方法,進行長期的跟蹤了解并進行有效的疏導與矯治。(5)完善程序化的校園暴力應急預防制度。學校管理需要做好早期預警制度、綜合治理制度、程序化處理制度,以專門防治校園暴力。做好早期預警制度,首先要布建校園暴力通報管理系統。如經常巡查校園及其周邊,尤其是校園暴力較嚴重區域;裝置反暴力咨詢專線電話,提供學生在緊急狀況或被暴力威脅時的求助途徑,使校方及早有效處理暴力,也使學生增強對學校安全管理的信心。校園暴力事件發生之時,暴力處理系統立即操作。校園安全委員會各小組按規定的分工和程序快速采取救援行動,妥善地處理暴力事件。學校充分調動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應對暴力事件,相關管理人員積極掌控、處理、請求支持,以消除危機狀況。在暴力事件發生之后,立即進行各種善后處理,側重于校園秩序的恢復、學生和老師的心理安撫、經驗教訓的吸取等。最后,學校應該將暴力處理程序通過教育與訓練,讓全校師生知道,以加速學校安全管理的成效。(6)學校加強與家庭、社區的聯系,共同應對校園暴力問題。學校應制定包括家庭、社區和社會力量的全方位計劃來預防校園暴力問題。教育者應和家庭多聯系,與家長建立真正意義上平等的、合作的雙向交流關系。教師對學生的生活背景要采取主動了解的態度,避免由誤解而導致的沖突。教育者要鼓勵家長積極參與到解決校園暴力問題的行動中來,共同對導致學生問題行為的誘因進行探討,得出相應的可供參考的解決策略。
參 考 文 獻
[1]張美英.象牙塔里的陰影――透視國內校園暴力[J].科學中國人.2003(2):23~25
關鍵詞 校園暴力:主要原因;行為表現處理機制
一、 校園暴力的定義及行為表現
所謂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校園周邊地區的以口頭、物體或身體任何部位而發出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的攻擊。校園暴力應包括以下幾個要素:(1)暴力行為是發生在校園或緊鄰校園的周邊地區;(2)暴力侵害的對象為校園里的人、事、物,包括教師、學生及其財產等,但以學生為主要目標;(3)校園暴力的結果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以及心理的傷害,并由此而此起的自殺、跳樓等;(4)校園暴力的發生往往極具突發性,雖然有些事件有預兆,但容易被有關部門和人員忽視。在這眾多的青少年學生犯罪群體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他們成長的環境出現了各種各樣不正常的現象,他們也就承擔了本應不屬于他們承擔的責任,承擔并不代表著消化,當他們消化不了的時候,就出現了行為的越軌,導致違法犯罪的產生。在這些不正常的環境中,校園暴力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一種。
提到校園暴力,頭腦中出現了一幅幅可怕又殘忍的畫面。平日里表現的溫文爾雅、楚楚動人的那些被很多男生追求的淑女回到宿舍卻能因財務不明丟去懷疑自己身邊的同學從而大打出手,直到對方“認罪伏法”為止;校園中那些所謂的拉幫結派以大欺小身邊的同學;社會青年常常在放學路上劫錢施暴;女中學生被人強迫,這些都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上攵?當青少年真正親身經歷過行為事件之后,他們受到巨大打擊,又會給他們以后的生活和前程帶去濃重的陰影和夢魘。在青少年學生心理不夠成熟的特殊時期,叛逆報復的心理會讓他們由被害人發展成為犯罪人,這樣的惡性循環使國家喪失了無數的資源。
每一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帶有對現實的不滿和對社會的仇恨,而我們受教育的過程就是不斷社會文明程度的過程。社會教育告訴我們生活在社會中,我們要與周圍的人和諧相處,有著約束行為協調一切的行為規范[1]。社會文明程度不斷進步的過程和人所領悟的程度是不一樣的。這不是社會不公平的問題,性格差異導致的社會文明差別不應由個體去承擔。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就是法律行為規范,就是要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社會進化就是要求那些少數人去適應大多數人,換句話說,在社會中一切以個人為中心的人都將付出代價!比如貧富差距是中國社會快速發展到轉型時期一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很多人鉆了法律、政策的空檔,許多中學生在市場經濟的浪潮沖擊下,思想心靈卻發生扭曲崇尚個人主義、金錢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貪污腐化、權錢交易更是在一種不健全體制下表現出來的弊端,這種淺顯的常識本應是中學生接受科學文化知識增加社會實踐的教材,其實很多校園暴力的發生都是學生在心理調節上出現了問題,導致學習成績下滑,伴隨而來的就情緒低落、老師的反感、同學的排斥,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深淵。
二、校園暴力特點
青少年學生是國家棟梁之材,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強的時候。歸納起來,校園暴力主要有以下特點:
1、 暴力成人化。經常出現的校園暴力,比較多是發生在中小學的未成年人當中,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當前中學生出現的成人化暴力日益突出。特別是近年來,校園暴力成人化趨勢不斷增加。[2]有組織暴力增多,尤其是團伙暴力比例直線上升。
2、 暴力性增多。所有發生的校園暴力,都是屬于使用暴力搶奪財務行為。這表明校園暴力是以搶奪為主的暴力侵財行為,校園暴力呈現犯罪化逐步增多的趨勢。
3、 暴力類型相對集中。青少年校園暴力主要集中針對人身和財產的暴力行為中。如我校05年秋季學期處理的絕大數青少年違犯紀律事例中,盜竊案件21件,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故意傷害等校園暴力。從以上統計中可以看出,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針對人身和財產的校園暴力行為。
4、 社會危害大。校園本應是個寧靜、純潔的地方,不斷發生的校園暴力,給人們心里留下了陰影。一是安全系數下降。學生、家長、社會對校園安全的擔憂,教書育人培養人才的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二是校園暴力呈現出成人化所帶來的負面效果,嚴重地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使青少年過早地向成人化發展轉變;三是改變人們對校園的認同,對校園能否培養造就人才產生了重大懷疑。有不少校園暴力的實施手段相當殘忍,社會危害性很大。
三、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潛在本能――攻擊性是校園暴力的淵源。
在校園暴力中,我們會發現產生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的個體攻擊性很強。根據心理專家的研究,當一個人受到挫折時,容易引起情緒上的沖動和憤怒,因而產生對一定的對象報復和攻擊的行為。各種導致挫折感的動因,如受欺辱、遺棄、排擠、自卑等都容易引發攻擊性的行為。據2005年、2006年對我校中學生1689人的調查中發現,30%以上的中學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擊。現在的中學生絕大多數是獨生子女,由于家長的寵愛,極為容易染上心胸狹隘、自私、任性、事事以我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學校學習和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沖突就會把這些不良的心理發泄出來,造成校園暴力。
(二)家庭因素
個體人格是否健康與家庭的教育密切關系。如果家庭成員文化素質低下、道德品質敗壞;父母的管教方法過嚴或者過于溺愛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氣氛緊張、不和諧,使孩子缺少關愛和安全感等情況都會對孩子的健全人格培養產生不利影響。尤其值得強調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對孩子的成長也極其重要。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許多父母在社會經濟文化轉軌中自身產生的社會心理疾病,例如緊張、恐懼、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潛移默化地傳給了孩子,使他們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也產生人格心理障礙,這也是校園暴力的原因之一。
(三)學校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的學校教育一直偏重于應試教育。教師被沉重的教學任務以及升學率鎮壓,學生也被老師布置的作業或測試壓得喘不過氣來。師生之間長期處于一種緊張的關系中,很少有時間進行交流和溝通。一些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由于他們學習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別人貼上“壞學生”或“差學生”的標簽符號,時常受到別人的歧視。在這種情景下,這些所謂“壞孩子”、“差學生”從內心經常會產生不平衡的感覺。他們認為,老師和同學這樣對待他們是不公平的,這樣做傷害了他們的自尊心,也影響了他們的進取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已經逐步意識到依靠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可能適得其反,教師對孩子的教育方式在改變,打罵體罰學生的行為逐漸變少。但在教育過程中,還是出現個別老師對部分學生采取暴力行為,即嚇唬、諷刺、侮辱、不理睬、疏遠、隔離等行為卻不容忽視的問題。教師個體暴力行為對孩子自尊心、人格尊嚴的傷害比直接暴力毆打所產生的傷害影則更大。輕微可以導致孩子厭學,嚴重可能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進而極易成為校園暴力的施暴者。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有些教師因某些學生成績不好或調皮而侮辱、挖苦諷刺學生,其實是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與人格尊嚴?!段闯赡耆吮Wo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薄督處煼ā吩诮處煈男械牧x務中規定,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梢?孩子的人格尊嚴是受法律保護的。
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會傷害學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挫傷其學習的積極性,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由此,其行為不僅受道德譴責,還應受法律制約。所以從行動上自覺不自覺地站到老師和同學的對立面,尤其在老師對他們進行批評時,行動上容易出現攻擊性。校園里師生間的暴力行為的發生,即學生打老師的情節大多發生在學習好的與老師之間。此外,個別素質低下的老師對待學生不是以身作則,而是以打罵、諷刺、挖苦或體罰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學生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在這種情形下,由于老師的打罵,極易引起學生的反擊,校園暴力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了。
(四)社會因素
青少年學生生活在社會轉軌的變化時期,市場經濟帶來的思想意識形態的變化,也使他們受到很多負面的影響。例如,越來越多的游戲場所,歌廳、舞廳和游戲機室影響著青少年的學習生活。有的學生為了滿足玩游戲機的愿望,不顧一切地勒索低年級學生的錢財,如果得不到錢,就實施暴力行為。另外,帶有暴力傾向的影視作品、書刊對青少年暴力行為的形成影響很大。
關于校園暴力的問題體現了我們法律的弊端:目前還沒有一部關于保障校園安全的法律規范。對于一般性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但我們的法律對這種“小錯不斷、大錯不犯、累死公安、愁死法院”的案件就顯得很難有效管理。這也在警示我們的立法者看似縝密的法條背后有多少理論的漏洞,看似公證的判決卻永遠做不到主客觀真正的統一,對小錯案件打擊不夠難以制止;對大錯案件一棍子打死缺少理性全面的分析,再加上司法腐敗的存在,整個社會處在變卻不穩的狀態,這就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面對愈演烈的校園暴力,在分析成因的同時還必須去考慮怎么解決,這是我們為培養國家人才建設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也是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更是我們研究校園暴力的最重要的意義。通過對校園暴力現象誘因的分析和探討,我們應認真地從下述幾方面思考如何來避免和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發生,真正地還給孩子一個安靜而健康的學習環境。
四、應對校園暴力的法律處理機制
(1)加強學校教育和管理,加強青少年學生的心理知識教育和心理技能訓練,提高其心理的容納性和承受力。加強師德、師能及教師隊伍的法律觀念建設,提高教師素質。校園暴力經常發生的校園里,加強校園的教育管理顯得尤其重要。首先應當創立一個優良的學習環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針對造成校園暴力的管理機制中出現的漏洞,應補充一些新的學校規章。在制定規定時,應是非獎懲分清,內容合理,應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使同學們清楚地意識到,這是做一個人最基本的準則,而且這些規定只要對自己的言行稍加注意就可做到。其次,在日常的教育中,除了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教育外,還要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健康教育,使學生能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在遇到挫折或是打擊時,學會容忍和謙讓,學會勇敢地面對現實,克服由于挫折等其它可能因素而引發校園暴力的內在沖動行為。根據犯罪社會學的理論,青少年暴力行為是在社會中學習得來。青少年好學習,也好模仿,如果我們能保持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就會減少學生模仿學習暴力行為的機會,這是預防和控制校園暴力的有效途徑。
(2)不斷地強化家庭的教育職能。當今中國社會,已進入獨生子女家庭時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直接影響著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發展。所以,要號召、鼓勵父母學習一些心理學和生物學方面的知識,使他們懂得父母的健康心理對孩子社會化進程的重要性,預防父母不健康的心理傳染孩子。父母要懂得青少年青春期發育的規律,對孩子發育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生理、心理現象要及時給予正確引導,以免孩子出現一些反?,F象。此外還要教授父母學習有關的青少年法律。通過學習,一方面,父母能依法認真地履行法律賦予其監護人的職責,保護孩子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當孩子遇到不法侵害時,父母能教育孩子運用法律,免遭受到不法侵害。還應注意的是,父母應盡力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寧、和諧和溫暖的家庭環境,尤其是在孩子面前不能動武力,盡量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防止家庭暴力轉化為校園暴力的實施者。
(3)提供一個健康、良好的社會環境,加強教育環境建設,為學生創造健康氛圍。為了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建立健全社會防范機制。社區的預防和控制機制應充分發揮公、檢、法、司等部門的有機結合與統一協調,從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角度出發,關注困難群眾,特別是他們的子女。另外,對那些生活在離異、單親或貧困家庭的孩子要給予特別關愛、指導和援助,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還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對社區里的學校、商場、各種娛樂場所、游戲廳等經常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社區環境的健康。
(4)加強立法,不斷完善校園暴力的法律處理機制。從不斷的司法實踐中完善立法理論,用以指導實踐、解決問題。在理論與實踐的不斷發展中促進我國關于校園安全法律的進程。減少校園暴力行為的發生,作為受害者和實施者應當以正確的途徑加以解決。作為校園暴力的施加者,真的希望能夠三思而后行。因為在這個講究誠實信用的時代,我們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切。當一個人用死亡也承擔不起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就會危害到自己最牽掛的家人。但愿一個有責任感的社會人不要在不應該的領域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
(5)加強學校、家庭和社區之間的聯系,共同構建良好的教育環境。種種校園暴力的發生雖然主要由于學校和社會管理的失誤,但管理上之所以失誤很大程度與缺乏有效的監督系統有關,比如:有些家長雖然不滿于老師的體罰,但又害怕提出來,反而使孩子吃更大的虧,所以多半是敢怨不敢言,對學校管理上的失誤也是得過且過;還有些家長在孩子受到不法之徒侵害的時候表現了極大的怯懦,與其達成妥協條件,以求一時之安寧。以上種做法歸其原因在于大多數家長擔心自己單槍匹馬與之對抗反遭報復。這一不正常的心態與校園暴力形成了惡性循環。
校園暴力就是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在校的中學生屬于未滿18周歲的公民,對于他們個體的不法行為,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于處罰。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一般違法行的公民,如果不及時糾正,有可能發展成嚴重犯罪行為。因此,青少年學生要防微杜漸,不斷從小加強道德修養,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紀守法,把自己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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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對其他方面的管理相比,學校對校園暴力的管理更有可能涉及學生的隱私權、身體權和受教育權等。在美國,預防暴力的教育政策法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校園暴力的發生,但是這些政策法規所引發的負面效應也逐漸顯現?!皩W生得排隊進校門,通過金屬探測器、搜身、書包檢查等重重關卡,還得出示證件,才能在指定的校區內活動。”吸取美國校園安全立法的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在立法中注意處理好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關系,防患于未然,我國的校園安全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學生的利益。
一、美國校園安全立法中出現的兩難問題
預防校園暴力和保護學生合法權利問題是美國公立學校的兩難問題。隨著各種預防校園暴力的法律、政策的實施,金屬檢測儀、帶刺的鐵絲網、武裝的門衛和警察以及拿著警棒的學校領導成為美國學校的一道“風景”。在預防校園暴力的同時,學生的各種權利受到侵犯:學生的活動受到監視,隱私權被侵犯;搜查學生的身體、書包、上鎖的衣柜等,導致學生的人身權受到侵害;以開除和停學等方式懲罰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可能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學校管理權和學生權利之間維持平衡相當不易,學校經常被指控在管理上做得太少了,或者太多了。美國校園安全立法中出現了兩個不同的取向:
1.偏重于對學校管理權的保護
1980年新澤西T.L.O一案經過反復審理,最終在聯邦最高法院以微弱的優勢確認了對學校管理權的保護,成為具有經典意義的判例。案情經過如下:1980年,新澤西高中的一位教師發現兩個女孩在洗手間抽煙,其中一位是高一的T.L.O.。因為抽煙違反校規,因此那位教師將兩女生帶到校長辦公室。T.L.O.承認自己違反了校規,但矢口否認自己抽煙。于是校長助理搜查了她的手提包,在包中發現一包香煙和香煙的卷紙。根據經驗,高中學生擁有這種卷紙,很可能用于吸食大麻。于是,這位助理徹底搜查了手提包,發現了少量的大麻、一支煙管、一些空塑料袋、一些一美元的賬單、表明T.L.O.與大麻交易有關的兩封信。T.L.O.認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校長助理搜查她的手提包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是非法搜查行為,根據“違法證據排除原則”,證據無效。但最終聯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合理的懷疑標準”,認為搜查有效,確認學校的搜查合法,成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
“合理的懷疑標準”適用范圍逐漸擴大,“針對某個群體的合理懷疑”也可以成為學校搜查的理由。Carthage學區Thompson一案就是如此。1996年,Carthage學區的一個學校接到報告,說有一位身份不明的學生帶刀和槍進入學校。學校管理者立即搜查了學校所有的男生,讓他們掏空了所有的口袋,并且使用了金屬檢測儀。在搜查過程中,Thompson被發現持有一個含有可卡因的火柴盒,于是被學校開除了。他母親學校,宣稱此開除是基于非法收集的證據。第八巡回法院支持了此次搜查,認為相對于校園中的武器威脅來說,此次搜查是“掃蕩式的、但最小限度的打擾”,并非非法搜查。
2.偏重于對學生權利的保護
在學生權利保護方面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是1975年GOSS v.Lopez一案。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學生在被停學或開除之前,有權利“被告知”這個處分并且有機會進行申辯。告知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告知的時間、內容和方式依賴于“對不同利益的適當調節”,法院要求通知學生和聽取學生申辯應當盡可能在學生違紀或違法行為發生的同時。即使在某些緊急情況下,不經過告知和聽取申辯就直接將學生停學或開除的做法也不被支持。
但是,隨著保護未成年學生權利的要求和規定越來越多,學校管理權力受到限制。加拿大皇后大學的研究者發現,人權運動的高漲影響了對校園惡霸的打壓,加拿大自從實施《權利自由》及《青少年犯罪條例》后,教師覺得管教學生的權力被削弱了,也較無立場為自己辯護。青少年對自身的權利及《青少年犯罪條例》知之甚詳,教師在某些情況下不得不三思是否應插手,因為教師的權利不像學生權利那樣受到那么多保護。有些教師表示:“不管我們用什么方法管理學生,多少都會觸犯他們的權益,現在的孩子相當清楚這點。”這些孩子一遇到麻煩,他們的家長便隨時準備學校和教師。在學生權利得到越來越多的保護的同時,學校的管理權力相對在削弱。
二、國際上平衡學校管理權和學生權利的嘗試
1999年國際警察首腦協會出版了《對學校暴力的預防和反應指導》一書,對部分可能侵害學生權利的政策法規予以限定和指導,主要包括:
1.對錯誤懷疑的及時反應
當學校職員意識到對暴力威脅的懷疑是錯誤時,應及時做出反應,以保護受懷疑的個體免受人格誹謗和其他流言的攻擊;另外,在調查中要尊重個人的權利和隱私。
2.合理的搜查和沒收
搜查和沒收學生財產必須遵守憲法第四修正案。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學校職員在對學生或學生財產進行搜查時應當遵循下面的要求:合理懷疑被搜查者違反了法律和校規,當時的信息、事實和環境足以讓一個理智的人合理地推斷出在搜查中會發現犯罪或違反校規的證據,搜查的廣度與需要找到的證據相關,搜查打擾的程度與威脅的程度相對應。
3.停學和開除的程序
學校讓學生停學或開除學生的程序和使用的標準要與當地、州、聯邦的法律一致,保證聽證會完整并且有正規的記錄,保證判決者在聽證會上的決定是基于充分而公平的證據和觀點。
4.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學校與司法機構一樣,要保護學生檔案資料的機密性。包括:青少年法庭聽證會不對公眾開放,不能或者出版青少年的姓名、照片,青少年法庭記錄檔案要保密,學生檔案要保密等。
該書一方面確認了學校必須擁有的搜查、沒收等管理權,另一方面又對這些權力的行使條件、范圍和程序等做出明確的限定,其目的就是為了尋求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平衡,以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三、我國校園安全立法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建議
在我國現階段,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矛盾還沒有表現出
特別的尖銳性。但是,隨著校園安全立法對學校管理權的要求以及學生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這對矛盾會越來越突出。
筆者曾對北京市朝陽區和豐臺區7所普通初中的380名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中設計了這樣一道題:“有一天,學校得到通知,說有學生帶匕首進學校,為了防止意外發生,學校要求搜查每個學生的書包。你認為學校這么做對嗎?”
調查結果顯示:有53.0%的學生認為“不對”,45.0%的學生認為“對”,還有2.0%的學生未置可否。
在選擇“不對”的學生中,83.3%的學生認為“書包是我的隱私,學校不能侵犯我的隱私權”,70.9%的學生贊同“學校只是得到通知,又沒有證據,不能隨便翻學生書包”,32.5%的學生堅持“又不是我帶匕首進校,憑什么檢查我的書包”,22.7%的學生選擇了“我書包里面有不想讓老師看見的東西,所以不希望學校搜查學生書包”。
認為學校這么做是對的學生當中,81.9%的學生認為“為了學生安全,當然可以搜查書包”,40.4%的學生贊同“可能會搜出其他違反校規或者違法的東西”,9.9%的學生認為“無論什么時候學校都有權力搜查學生的書包”。
在總體樣本中,約40.0%的學生選擇了“隱私權”、37.6%的學生選擇了“證據”作為對學校搜查書包行為說“不”的依據,說明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意識在增強。另一方面,總體樣本中有37.0%的學生同意為了安全而進行的學校管理,說明學生對學校管理措施還是比較支持的。
如何協調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關系,也是我國校園安全立法必須直面的問題。如果學校在管理上做得不夠,則校園暴力會越來越嚴重,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學校管理過度,則會導致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也不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
(一)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分析的意義和價值
學校安全工作是全社會安全工作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系到青少年學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穩定。正因為這樣,校園安全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保護好每一個孩子,使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意外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已成為中小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內容。
縱觀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和自殺事件,不可否認,多由校園隱性傷害造成。此傷害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人為的對身體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另一是因外在物質設施不當而引起的身體或精神傷害。這種傷害的后果往往是不堪設想的,偏偏它又總是潛伏在某個不為人知的角落里,一時半會兒并不顯之于眾,以致無法得到人們足夠的重視。這也正是近年來隱性傷害所帶來的極端事件如自殺現象和校園暴力現象不斷浮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它往往對少年兒童脆弱的心靈造成無法估量的消極影響,有的甚至用一生的時間都無法彌補。
所以研究這種隱性傷害的成因,使原本并不凸顯的東西呈現出來,以防患于未然,意義十分深遠,我認為。
隱性傷害兩種類型中,最嚴重的又是人為所造成的傷害,即校園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學生群體的不良行為造成的身體和精神所產生的非直觀性傷害,包括不當教育懲戒及教師的心理懲罰、學生間的肆意侮辱等。因此,本人研究分析的重點就在于深入探究造成這些傷害的原因、形式等,以引起社會、家長、學校及教育部門對隱性傷害給學生造成的危害的足夠關注,并摸索出預防或應急方法,減少或降低由此產生的對學生所造成的身心傷害現象或程度,從而真正實現“愛護每一個孩子”的愿望。
我認為,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不僅是一個值得教育及心理學領域分析和探索的問題,更是一個值得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因為它是校園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本人認為對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的研究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和不可估量的價值。
(二)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理論支持主要來自于如下方面:
1. 勞凱聲教授關于少年兒童人身傷害的分類研究
2002 年,由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所勞凱聲教授和中國少年兒童中心副主任孫云曉共同主持完成的“當代中國少年兒童人身傷害問題研究”課題,其中指出傷害可以根據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如果以傷害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把傷害分為顯性傷害和隱性傷害。顯性傷害的表現和后果往往比較明顯,一看就知,不會造成人們過多的爭議和迷惑。而隱性傷害則是以一種比較隱秘的形式表現,大多表現出一種遲滯性、后發性、隱蔽性、潛伏性、長期性,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潛移默化作用,或者同類加害行為重復發生的積累,受害人才會表現出身體或行為方面明顯的傷害表征,往往不易被人察覺。但是,這并不表明傷害事實沒有產生。
2.卡爾.羅杰斯的人際關系理論
卡爾.羅杰斯重視情感因素在教學中的地位和作用,羅杰斯認為,教師應該充分尊重學生,接受并認可每個學生都是具有自身價值的一個獨立個體。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善于傾聽學生的意見,重視學生的情感,欣賞并贊揚學生的優點,同時也寬容學生的缺點,維護學生的尊嚴與愛好,相信學生能自己做出選擇和決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平等的、相互信賴的人際關系。
3.現代教育理念與理論。
現代教育理念認為,成功的教育者必須深入細致地了解并尊重學生的天然稟賦及個性特點,充分尊重學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才能使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有愉悅感、安全感、尊嚴感,學生的潛能、智力才能得到充分的發展。
現代教育理論認為:在教育現代化發展的今天,最先進的教育就是尊重和承認學生在智力、社會背景、情感及生理等等方面的差異。
二、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思路、目標和具體內容
(一)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思路
首先,把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研究的對象鎖定為中學生。一是因為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主要來自中學,對中學生,尤其對初中生的日常行為習慣、心理及生理特點較為了解和關注;二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布告,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意外傷害是兒童青少年致傷致殘的最主要原因,而在不同年齡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歲意外傷害的死亡率最高。
然后,對校園存在的隱性人身傷害事件或隱患進行調查,在獲取充足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分類剖析,分析提煉出具有普遍性的造成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
再后,針對不同成因實施不同的干預策略,尋找最有效的排除隱性傷害的辦法。
最后,比較干預的效果,分析主次、得失,探求理論依據,形成可行性預防機制,建立一套集預警、監控、教育和危機干預于一體的反應機制。
(二)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目標
1.通過對校園隱性傷害成因的探究,有效預防在校園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失當等引起的學生隱性人身傷害或對學生人身安全的危險及威脅所造成的身心傷害;
2.通過探討如何建立有效的干預或預防措施,形成有效的校園危機干預機制,減少校園隱性傷害的發生;
3.為校園(尤其是中學校園)安全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優化,為排除校園的安全隱患,提供一份詳實的調查報告或案例分析集;
4.填補目前本校和本地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匯編案例分析集作為校本教材,引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我區中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校園隱性人身傷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具體內容
通過對學校教育方法、管理方式等存在的安全隱性傷害事件或存在的隱患進行調查、分析、干預、提煉,形成可行性干預機制。具體干預可從如下四個方面著手:1.樹立一種新的安全管理工作理念,把學生心理健康問題作為校園重要的安全隱患來對待。2.提高教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3.創建良好的校園文化,優化學校軟環境。4.探尋、建立可行性干預機制和反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