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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關鍵詞:可再生資源 政策 措施 發展
前言: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巨大,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并日益重視能源、環境、氣候等全球變化問題。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早已陸續制定出不同形式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來投資并鼓勵社會各界利用和使用可再生資源,以此尋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替代能源。以下筆者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進行粗淺的概述,并提出幾點推動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個人建議,以供參考。
目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
為了更好的鼓勵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植與優惠政策,以此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具體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國家法律法規上給予的支持
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等法律中,都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了相關的鼓勵政策。例如:在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到“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以此國家強制手段以及利好政策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
1.2鼓勵開發利用,給予政府補貼
目前我國有關財政部門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的地區和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加快了可再生資源的發展。例如:“送電到鄉”工程,在工程實施初期,我國政策及地方財政部門籌集了近40多億的資金,支持無電地區1000多個鄉(鎮)建立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小水電站,解決人們生活用電的同時,充分的利用和使用了可再生資源,降低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時,部分地方政府益對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如遠地區的農牧民,購買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給予每套100 300元的財政補貼,以此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快速融入人們的生活。
1.3利用價格支持促進可再生資源發展
利用價格支持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典型的價格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風力發電上,如: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電價改革方案中提出,
“風電、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待電力市場成熟時由政府規定供電企業售電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以價格優惠,為可再生資源提供有力的發展環境。
1.4對可再生資源給予國家投資支持
目前我國除了對可再生資源給予法律政策優惠外,還給予了充足的專項投資支持,以此加快可再生資源的研究開發,建立起科學系統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例如:農村推廣使用可再生資源時,地方財政部門為可再生資源產業提供了專項貼息貸款。同時,我國還將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納入了雙邊和多邊援助的優先領域,引入國外的優惠貸款支持國內可再生能源的項目發展。
推動我國可在生資源進一步發展的幾點個人建議
目前我國早已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降低了能源的消耗,但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力度尚較為薄弱。因此,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加快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步伐,筆者從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兩個方面,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2.1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扶植、鼓勵的具體建議
針對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合理加強國家扶植、鼓勵力度,落實法律法規,對促進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尤為重要。我認為要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利好政策:一,應該明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制定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二,加大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的投入,研發開發高端產業;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應制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和投儲資政策;四,建立國家可再生資源技術研發中心,并在各大高校中,開始可再生資源研究專業課程,為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與儲備;五,加大對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重要意義的正面宣傳,貫徹落實節約型社會。
2.2加大可再生資源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植力度
目前我國可再生資源技術發展水平良莠不齊,各類技術發展的戰略地位也不盡相同,嚴重造成部分可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緩慢,無法形成適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產業規模。因此,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根據各類可再生資源技術的特點及發展水平,制定具體的戰略措施,平衡發展,以適應市場商業化發展需求。具體建議如下:首先,加強對風力發電公司的扶植。扶植幾家大型風力企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的生產能力,并且規范風電市場,加速風電場建設;其次,加強對太陽能熱水器產業的扶植。目前我國太陽能熱水器技術相對成熟,但是由于種種因素限制,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仍無法廣泛推廣。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對太陽能熱水器使用的相關優惠政策,并給予一定的政府補助,促進發展;再次,生物液體燃料。生物液體燃料多使用農村秋后廢棄收割的高梁莖稈、地瓜、木薯等原料。因此,其能源來源廣泛,價格低廉,在使用中生態環保,加強生物液體發展勢必會逐漸形成上千萬噸的液體燃料替代能力。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消費;經濟增長;協整;Granger因果關系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0)-0027-08
一、問題提出
在經濟增速換擋、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的新常態下,中國推動能源消費革命、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勢在必行。可再生能源是來自于自然資源且能夠從自然過程不斷地得到補充的能量來源,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于實現資源消耗、環境污染和經濟增長的雙脫鉤發展。
OECD國家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正逐漸減少,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占比逐步提升。根據國際能源署預測,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將提供其總發電量的三分之一。OECD國家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上具有先行優勢,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的協調上有較豐富的經驗,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有借鑒意義。中國已經制定了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目標。據預測(見圖1),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將增長42%-48%,成為一次能源需求中的第二位。可見,可再生能源將在未來的能源結構中發揮重要作用。可再生能源產業作為新興綠色產業,蘊含著新的經濟增長方式,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的問題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文獻綜述
關于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在近十年開始出現。對美國的研究較多,Ewing等(2007)用廣義方差分解法對美國2000:1C2005:6月度數據研究得出:可再生能源的消費會增加工業生產指數。Bowden和Payne(2010)同樣運用TodaCYamamoto方法對美國1949C2006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檢驗,但采用了部門數據,結果表明商業和工業的可再生能源消費和實際GDP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住宅可再生能源消費對實際國內生產總值有單向因果關系。一些學者對OECD國家的情形進行了研究,Apergis和Payne(2010)對20個經合組織國家在1985―2005年期間的研究表明,可再生能源消M與經濟增長之間在短期和長期均存在雙向因果關系。Salim等(2014)利用1980-2011年的數據,檢驗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與能源消費、工業產值和GDP增速的動態關系。檢驗表明,在長期和短期內工業總產值與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均有雙向的因果關系。GDP增速與不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在短期內存在雙向關系的證據,而與可再生能源之間只有單向因果關系。中國學者郭四代等(2012)選取1990-201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和新能源(水電、核電、風電)消費數據,運用Granger因果關系進行檢驗,發現在短期內,新能源的消費是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Granger原因。王瑛(2008)對1953-2006年的年度數據 ,分析了水電、核電、風電消費與實際GDP之間的協整關系和Granger因果關系,得出1953-2006年間這三種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之間具有顯著的協整關系,另外我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對GDP增長也有顯著的單向Granger因果關系。
目前文獻結論表明:經濟增長對可再生能源消費較多地具有單向因果關系,但也有部分國家或地區顯現出這兩者間雙向的因果關系。單向因果關系即經濟增長發生在可再生能源消費增長之前,可以在計量上解讀為經濟增長帶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雙向因果關系則說明,從計量分析得到可再生能源消費先于經濟增長,可以作為經濟增長的因,在政策、環境保護的需求之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備了自身發展的動力,甚至進一步刺激經濟增長。
本文將能源消費分為可再生能源消費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作為生產要素考慮Cobb-Douglas生產函數,選取1994-2013年的數據,對OECD國家和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分別進行了實證檢驗。首先,通過面板單位根、協整檢驗分析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的長期關系;建立VEC 模型,進行因果檢驗分析二者的短期動態調整關系,并進行長期和短期的Granger因果檢驗。其次,通過單位根檢驗、協整檢驗、基于VAR模型的脈沖響應函數,分析了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間長期協整關系和短期動態關系,并進行長期和短期的Granger因果檢驗。最后,結合實證分析結果,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提出了建議。
三、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一)模型構建
本節利用現代經濟增長理論的分析框架,構建了包含可再生能源消費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面板數據在內的生產函數,實證研究OECD國家和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生產函數的構造如下:
Y■=f(K■,L■,RE■,NRE■) (1)
其中,Y■為OECD國家實際GDP,K■是OECD國家資本存量,L■為OECD國家總勞動力人數,RE■表示OECD各國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NRE■表示OECD各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這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電、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氣和煤。
本文采取以下自然對數形式的面板計量模型和時間序列模型:
Ln(Y■)=α■Ln(K■)+α■Ln(L■)+α■Ln(RE■)+α■Ln(NRE■)+μ■ (2)
其中,i表示橫截面,t表示時間, i=1,2,……34;t=1994,1995,……2013。μ■為殘差項。
(二)實證研究
1.單位根檢驗。利用面板單位根LLC檢驗、IPS檢驗、ADF Fisher檢驗、PP Fisher檢驗,對34個OECD國家的LnY■、LnK■、LnL■、LnRE■和LnNRE■等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檢驗結果見表1。表1是在LnY■、LnK■、LnL■、LnRE■和LnNRE■的一階差分序列上分別進行含有截距項以及含有截距項和時間趨勢項的檢驗得到的。一階差分值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因此,LnY■、LnK■、LnL■、LnRE■和LnNRE■均為一階差分平穩序列,即為I(1)。
2.協整檢驗。在面板單位根檢驗平穩的基礎上,本節采用Pedroni提出的面板協整檢驗方法。Pedroni構造了四個“聯合組內”統計量和三個“組間”統計量。這七個統計量均漸進服從(0,1)的正態分布,并且給出了臨界值。如果計算出來的統計量大于臨界值,則拒絕原假設,表明存在長期協整關系。對LnY■、LnK■、LnL■、LnRE■和LnNRE■進行Pedroni面板協整檢驗,結果見表2。
以上是包含截距項的協整檢驗結果,滯后期長度按照SIC標準自動選擇。有四個統計量在1%的水平上顯著,又因為在樣本量較小的情況下以ADF統計量為主,其P值為0.00,因此,LnY■、LnK■、LnL■、LnRE■和LnNRE■之間存在長期協整關系。在此基礎上,通過面板最小二乘估計,對LnY■、LnK■、LnL■、LnRE■和LnNRE■間的長期協整方程進行估計,估計結果如下:
為了能夠修正面板數據的異方差性,在估計的權重選項中選擇了Period weights,進行廣義最小二乘估計。由表3可見,四個解釋變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不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最大。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超過了勞動力,為0.09。這說明,OECD整體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的長期關系已經確立。
3.VEC模型分析。存在協整關系的變量可以建立向量誤差修正(VEC)模型來揭示變量之間的短期關系,故建立以下VEC模型:
z■=αβ■z■+■Γiz■+ε■ (3)
其中,z■的各分量是OECD生產函數中I(1)的各變量;α是調整參數矩陣,其每一行元素是出現在第i個方程中的對應誤差修正項的系數;β為協整向量矩陣,其每一列所表示的變量的線性組合都是一種協整形式;p為滯后階數,此處根據SIC原則確定為2;ε■是擾動項。
模型(3)的協整向量估計結果如表4。
得到的方程表示1ny■,1nk■,1nl■,1nre■和1nnre■的L期協整關系,即:
1ny■=0.161nk■+0.591nl■+0.071nre■+0.141nnre■-2.52+ecm■ (4)
式中ecm■表示實際GDP、資本存量、勞動力、可再生能源消費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線性組合序列,也是協整方程(4)的殘差項,并將作為后面誤差修正模型的誤差修正項。實際GDP的VEC模型的估計結果為:
1ny■=-0.029*(1ny■-0.1621nk■-0.5901nl■-0.0771nre■-0.1391nnre■+2.518)
+0.1301ny■-0.1271ny■+0.0171nk■+0.0201nk■+0.1441nL■
+0.2471nL■+0.071nre■-0.0161nre■+0.0751nnre■+0.0181nnre■+0.043 (5)
以上估計結果可以說明:對實際GDP當期的變化量解釋作用最強的是上一期和上兩期的勞動力變化,解釋作用分別達到14.4%和24.7%;另外有13%可以由上一期的實際GDP變化量解釋,可再生能源消費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上一期和上兩期變化對其解釋作用都較弱。同時,ecm■表示短期波動向上期均衡的調整,其系數為-0.029,即以0.029的速度負向調整。
4.因果檢驗。本節運用Granger因果檢驗研究變量長期的因果關系和短期動態的因果關系。本文主要研究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的關系,故下表中只報告這兩者的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基于長期協整方程的Granger因果檢驗如結果表5,滯后階數選擇4階。
在“LnY■不是LnRE■的格蘭杰原因”的原假設檢驗中,在1%的水平上拒絕了該假設,說明經濟增長是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原因。同時,在5%的水平上拒絕了 “LnRE■不是LnY■的格蘭杰原因”的假設,說明可再生能源消費在長期也是OECD經濟增長的格蘭杰原因。
基于VEC模型的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如表6。
從表6結果來看,在“DLnY■不是DLnRE■的格蘭杰原因”和“DLnRE■不是DLnY■的格蘭杰原因”的原假設檢驗均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被拒絕,說明經濟增長的短期波動不是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短期波動的原因,同樣,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短期波動也不是其經濟增長的短期波動的原因。二者在統計上因果關系均不顯著。
由以上可得,OECD國家經濟增長在長期顯著地是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原因,可以解釋為:從長期來看,保障經濟穩定增長才能負擔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普遍較高的成本。經濟增長在短期并不構成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目前可再生能源消費在短期內的迅速增長大多是能源轉型的政策引導結果。可再生能源消費在滯后4階的長期狀況下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說明OECD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大約4期之后可以明顯表現出來。短期內,可再生能源消費波動外生于實際GDP的概率達到52%,這可能是因為目前可再生能源消費在能源消費中的占比還較小,短期內不足以表現為經濟增長的原因。
四、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
(一)模型構建
本節實證研究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生產函數的構造如下:
Y■=f(K■,L■,RE■,NRE■) (6)
其中,Y■為中國實際GDP, K■是中國資本存量,L■為中國總勞動力人數,RE■表示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NRE■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
為了增強數據的顯性化趨勢、避免異方差,采用自然對數形式的時間序列模型:
Ln(Y■)=β■Ln(K■)+β■Ln(L■)+β■Ln(RE■)+β■Ln(NRE■)+μ■ (7)
t表示時間,t=1994,1995,……2013;μ■是殘差。
(二)實證研究
1.單位根檢驗。由于LnY■、LnK■、LnL■、LnRE■、LnNRE■一階差分序列上的單位根檢驗結果不平穩,故下表列出這五個序列在二階差分上的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均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通過。因此,LnY■、LnK■、LnL■、LnRE■、LnNRE■是二階平穩的,即I(2)。
2.協整檢驗。在單位根檢驗平穩的基礎上,本節采用Johansen協整檢驗。結果表明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跡檢驗和最大特征根檢驗都表明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存在4個協整方程。可知:中國LnY■、LnK■、LnL■、LnRE■、LnNRE■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
在此基礎之上,先進行ARCH LM條件異方差檢驗,檢驗得到F統計量為122.02,相應P值為0.00,說明估計方程的殘差序列存在ARCH效應。因此,選擇ARCH模型進行估計,從估計結果看仍然存在問題如下:第一,LnL■和LnRE■的系數估計結果較不顯著;第二,DW統計量為0.13。懷疑存在序列相關問題,如果存在,則顯著性水平、擬合優度將不可信,因此,應進行進一步檢驗。采用LM檢驗。
LM統計量顯示,在1%的水平上拒絕原假設,回歸方程的殘差序列存在明顯的序列相關性。同時,觀察相關圖和Q統計量,得到殘差序列在1、5和6階上存在序列相關。通過將擾動項的滯后項ar(1)、ar(2)和ar(5)代入原方程,得到以下回歸結果:
由表10可見,四個解釋變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中國在1994-2013年間,資本存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最大,其次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費。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協整系數超過了勞動力,為0.17。說明對中國來說,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的長期關系在這20年已經得到了顯現。中國在這三十年間的可再生能源構成主要是以水力發電為主,全球已開發水電資源中,中國占27%。DW統計量為1.78,序列相關得到解決。
3.VAR模型分析。向量自回歸(VAR)模型把系統中的每一個內生變量作為系統中所有內生變量的滯后項的函數來構造模型,可以用于分析隨機擾動對變量系統的動態沖擊。本節構造的VAR(p)模型為中國的實際GDP、資本存量、勞動力、可再生能源消費和不可再生能源消費五變量系統,主要分析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之間的短期動態影響。在無約束VAR模型條件下,依據LR、FRE、AIC、SC和HQ等準則得到最優滯后期階數為2,因此,選擇VAR(2)模型。
對VAR模型,當其所有特征根的模的倒數小于1時,表示該模型是穩定的。由圖2可知該VAR(2)模型所有特征根的模的倒數都在單位圓內,該模型是穩定的,可以進行脈沖響應分析。
因此,模型VAR(2)構造如下:
1ny1nk1nl1nre1nnre=A*1ny1nk1nl1nre1nnre■+B*1ny1nk1nl1nre1nnre■+C (8)
A=0.740 -0.164 -1.626 0.038 0.4112.344 0.556 -9.011 0.038 0.2100.049 -0.019 0.475 0.007 0.0392.540 -0.094 10.368 0.164 0.400-0.137 0.313 -4.265 0.093 1.231
估計結果表明:
B=0.205 0.047 1.687 0.045 -0.202-0.970 -0.258 2.678 0.210 -0.3920.002 0.016 0.066 -0.014 -0.061-0.528 -0.001 -18.234 -0.284 -0.695-0.583 -0.093 9.344 0.174 -0.590C=1.068127.5848.844138.870-97.145
基于上述VAR(2)模型,進一步用脈沖響應函數研究當外部環境對經濟增長產生沖擊后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收到外部環境沖擊后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得到的這兩者的脈沖響應圖如圖3所示。橫軸表示滯后期,這里設定為10年,縱軸表示變量相應的大小。
由圖3可知,當外界給可再生能源消費一個單位的沖擊,GDP開始顯示一較小的正響應,之后在第二期先增長達到最強,第三期到第四期為減弱期,第四期時有一個短暫的小于零的過程,之后又拉升新一輪的正效應不斷增長的階段,第六期時達到第二個峰值,且該峰值與上一個峰值十分接近,第八期是降到零,但未出現負值,最后兩期又出現上升的正相應。而外界給GDP一個單位沖擊,可再生能源的響應在第二期出現由零到負的微小降低,并在進入第四期時回到零并啟動直達第八期的增長,達到峰值后又逐漸降低,到第十期回到零。可見,可再生能源消費受一個正的外部沖擊后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其滯后十期內,除第四期例外以外,其余均為正,且經濟增長的正響應會階段性的反復出現,這符合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特性。而GDP受一個正的外部沖擊后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在開始時并不明顯,在第四期之后也增長緩慢,最大的正相應在第七至第八期才能表現,說明經濟增長對可再生能源消費并不能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但在較長階段都會有穩步增加的促進作用。
4.因果檢驗。本小節研究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的因果關系,首先對中國五個變量的原序列進行Granger因果檢驗,得到與的Granger因果關系。
從以上結果來看,Granger因果檢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LnY■不是LnRE■的格蘭杰原因”的原假設,從而表明在中國經濟增長能夠Granger引起可再生能源的消費。但與OECD國家的檢驗結果不同的是,檢驗接受了“LnRE■不是LnY■的格蘭杰原因”的假設,表明可再生能源消費不是中國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
基于上述VAR(2)模型檢驗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運用Granger因果檢驗,其中,中國實際GDP和可再生能源消費的檢驗結果。可以發現:在包含二階滯后的VAR模型中,這兩種變量的因果關系與長期較接近,Granger因果檢驗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LnY■不是LnRE■的格蘭杰原因”的原假設,肯定了LnRE■對LnY■的解釋作用,從而表明在中國經濟增長能夠Granger引起可再生能源的消費。檢驗接受了“LnRE■不是LnY■的格蘭杰原因”的假設,表明可再生能源消費不是中國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可再生能源消費有60%的概率外生于經濟增長。
由因果檢驗的結果可知,中國的經濟增長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在較大概率上得到了確認,無論是建立在長期穩定的關系還是短期內的動態關系。而可再生能源消費則在長期內有53%的概率外生于經濟增長,即在較大概率上還不能構成經濟增長的原因;短期中,基于以上VAR(2)的滯后設置,可再生能源消費仍然不是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但筆者發現,當把VAR的模型只設定滯后第二期時,可再生能源消費在93%的概率上成為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經濟增長也在94%的概率上Granger引起可再生能源消費。這樣的設定是來源于上一節的脈沖響應函數的結果,同時,此時的VAR模型也是平穩的。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存在這滯后的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一)主要結論
運用OECD國家和中國1994-2013年的數據,本文研究得出OECD和中國在可再生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之間都存在長期穩定的協整關系。同時,還主要得到了如表12所示的因果關系結果。
通過實證研究,本文發現OECD國家和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關系的相同之處:即經濟增長對可再生能源的長期引領作用,這可以解釋為:第一,當經濟增長到一定階段時,化石能源推動經濟增長的不可持續性日漸突顯,這隨之帶來了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需求;第二,從率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國家可以看出,該產業發展的起始階段均需投入大量成本,應建立在經濟長足發展的基礎之上。同時,研究發現了OECD國家和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在短期內均不能引起經濟增長,這說明可再生能源消費短期內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中國都還不能顯著地帶來經濟增長的變化,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消費的比例仍然較小,經濟增長的波動也只在小概率下是受到它的影響。
OECD國家和中國可再生能源消費和經濟增長關系的不同之處也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肯定了OECD國家在長期內可再生能源消費也對經濟增長有引領作用。OECD在這20年內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說明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增長在較大概率上會引起經濟增長,這為可再生能源消費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和地區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顧慮,中國應該更加信心堅定地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發展。同時,本文發現中國包含可再生能源消費滯后四期變量的模型檢驗中,它對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也得到了確認,這說明在一定條件下,中國存在著可再生能源消費對經濟增長的原因。另一方面,短期的經濟增長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因果關系中,OECD的檢驗中拒絕了這一關系,而中國則接受。中國近年來的經濟增長堪稱“奇跡”,在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過程了給予了大量補貼,支持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對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促進作用更加突出;相比而言,OECD作為發達國家的集體,其GDP在長時間內保持在較高的穩定水平,他們發展可再生能源在短期更多地是依賴技術突破。
(二)相關建議
第一,加快綠色金融發展,提升可再生能源產業活力。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出綠色信貸體系,嚴控“兩高一剩”行業信貸,將環境責任標準融入銀行業經營管理,積極應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缺位。引導綠色債券在可再生能源項目中的規范發展,建立政策激勵措施體系,增加綠色債券市場流動性,增加投資主體與市場規模。把握綠色金融在經濟綠色轉型中的機遇,積極適應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形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綠色金融的良性循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二, 加強能源供給側改革,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利用市場機制強化可再生能源市場優先供給,通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綠色電力證書等在OECD國家運用成熟的體制,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發現,減小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補貼缺口。推進能源扶貧,推動r網改造升級,提高農網對分布式發電的接納能力,一方面使農村成為推動可再生能源消費提升的重要陣地, 另一方面推進光伏扶貧等精準扶貧模式落地,發揮好可再生能源對脫貧攻堅的助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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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newabl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 Comparison between OECD Countries and China
WANG Yongheng SONG Yingmin LIU Hongfu WANG Hetong
(Pinglia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Pingliang Gansu 744000)
一、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概況
德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業和貿易大國之一,經濟總能力居世界第三位,進出口貿易占世界第二位,GDP占歐盟的三分之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位居世界前列。但德國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生活中所需的大部分能源需要從國外進口。為了促進德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政府將節約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最優先考慮的目標之一。
1、風能
風能是可再生能源中發展最快的清潔能源,也是最具有大規模開發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它是德國大力擴大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先鋒。目前德國的風力發電裝機總容量居世界領先地位。2010年德國實現風力發電總量已超過300億kW,占德國全年總發電量的5%左右。近期德國風力發電的新重點是離岸風力園,因為德國北海地區和波羅的海地區的風力條件非常好。為此,聯邦環保部在聯邦政府制定的“德國前景”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范圍內,制定了一項旨在利用海上風能的戰略,以此促進本國風能開發利用。
2、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質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轉化為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是一種可再生能源,同時也是唯一一種可再生的碳源。它是一種有利于環境和氣候的地區性能源原料,能夠24小時全天候使用,對保障能源供給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諸如木柴發電、木柴供暖、沼氣設備及生物能源原材料目前已占到德國整個能源供應的4%左右。2010年生物質所生產的能源占德國最終創造出的可再生能源的70%。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是“能源基礎研究2020”新計劃的重點課題之一。為了把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德國政府十分注重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聯邦教研部還了一個資助項目“生物能源2021――關于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該項目計劃資助規模為5000萬歐元,資助時間為5年,其目標是:通過有選擇地研究和開發來使現有的生物質利用技術更優化,使各種生產方法互相連接以及開發出新的方法,以使有限的可支配的生物質原料盡可能有效地利用。
3、地熱能
地熱能是由地殼抽取的天然熱能,這種能量來自地球內部的熔巖,并以熱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發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內部的溫度高達7000℃,而在128~160km的深度處,溫度會降至650~1200℃。透過地下水的流動和熔巖涌至離地面1~5km的地殼,熱力得以被轉送至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溫的熔巖將附近的地下水加熱,這些加熱了的水最終會滲出地面。地熱既能用于建筑取暖及周邊暖氣網絡,又能被用來發電。早在2003年德國慕尼黑就建成了第一個地熱發電站,德國政府也出資資助有關地熱發電項目。此外,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也規定了有關地熱輸電補貼。
4、太陽能
太陽能一般是指太陽光的輻射能量,在現代一般用作發電。自古人類懂得以陽光曬干物件,并作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鹽和曬咸魚等。在化石燃料減少的條件下,才有意把太陽能進一步發展。太陽能的利用有被動式利用(光熱轉換)和光電轉換兩種方式。太陽能發電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廣義上的太陽能是地球上許多能量的來源,如風能、化學能、水的勢能等等。德國的太陽能利用和技術一直保持世界領先水平。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關促進和扶持,德國太陽能技術方面的革新和市場的不斷成長擴大,也使太陽能發電及相關設備的價格逐年下降。在過去10多年時間中,太陽能收集裝置的價格下跌了一半,因此,太陽能收集裝置也越來越受歡迎,目前在德國有近200萬臺太陽能設備在對傳統用水和暖氣用水進行加熱。
二、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成功經驗
隨著世界經濟迅速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共識。太陽、風等自然資源看似用之不盡,但其高效利用面臨諸多方面挑戰。如何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德國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
1、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自2000年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德國陸續修訂和頒布了一批促進和規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規,如《生物質發電條例》、《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能源投資補貼清單》、《太陽能電池政府補貼規則》、《能源行業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可再生能源取暖法》、《建筑節能法》等等。這些政策措施不僅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降低了企業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風險,還通過各種政府補貼,激勵民眾廣泛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極大地提高了企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競爭力。
2、確保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法規涵蓋了許多領域,諸如交通、建筑、供電、采暖等,并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目標和任務。如供電領域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少達到35%,2050年將達到80%。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費從18%提高到60%。又如采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在各個階段應達到的具體目標,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占全部供暖的14%。生物燃料配額法規定為實現交通領域的減排目標,必須利用生物燃料達到一定比例。同時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及時調整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所有和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設立了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條款。
3、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政策
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廣泛運用各種政策措施,諸如財政補貼、投資補償、政策支持等,以促進本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首先,在財政補貼方面。政府對以各種方式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予補貼,如對使用生物原料和發電――供熱聯合設備給予補貼,對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暖給予財政補貼等。為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類型的補貼還可以累加,這樣就充分調動了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其次,在投資補償方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新設備可獲得政府的投資補償,補償幅度以設備投產的年度確定,期限為20年。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設備利用效率。降低 生產成本,補償幅度每年降低1.5%。再次,在融資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好的企業,政府給予擔保貸款或低息優惠。另一方面,對礦物能源、天然氣等征收生態稅,對使用太陽能、風能、水力、地熱、生物能源、垃圾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則免征生態稅。
4、發揮民眾和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民眾是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體,其開發利用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容忽視。德國民眾有較高的環保意識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德國政府組建了400多家專門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確保社會參與制度化和規范化。政府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告知廣大民眾,在供電、供暖、食物、行走等方面如何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同時,政府還會把公眾利益真正落到實處。家庭、農場如果采購相關設備,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得到政府相關獎勵,以此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另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否能高效運用,關鍵在于技術上的突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廣應用的重要途徑是減低成本,縮小其發電與普通電價的差距。德國十分重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創新。在德國,不僅企業可以從事新能源發電,每個大樓的每個家庭都有并網的地下電纜。凡是家庭利用新能源發電沒有用完的,可以輸入電網,并獲得收入。
三、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對我國的啟示
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減少對石油煤炭等傳統不可再生資源的依賴,是21世紀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以及能源危機而積極努力的方向。尤其是受2008年全球能源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追求已提升至能源戰略高度。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已成規模,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策框架和配套扶持體系,其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1、前提基礎:搞好總體設計規劃
我國近幾年投巨資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已成風電大國,但還不是風電強國。風電技術的研究還不深入,還沒有形成自主技術,風電技術存在的問題正在逐步大量的顯現出來,發電效率低、投資成本大、并網穩定性差、故障率高等問題非常突出。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三分之一的風電裝機容量沒有并網發電,每年超過千萬千瓦的新增風電裝機需要輸電規劃。風電設備、多晶硅等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表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發展并不健康。因此,有關部門應做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布局和產業鏈的規劃工作,重點放在高精尖技術的突破上,盡量避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盲目集中于技術含量不高的環節,以免造成局部產能過剩、全行業整體競爭力不強的局面。同時,要加強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的協調力度。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作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主體,協調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相關規劃,使之與國家的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對GDP的拉動下盲目上項目,引導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2、重要保障: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涉及多個部門。為加強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管理,應加強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協調,明確各部門的任務和權責。在管理方式上,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形成有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如進一步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機制,提供充分公開的市場供需信息,使企業正確決策其市場進入或退出、產能增加或減少。同時,要堅持廠網分開,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網創造有利條件。加快電網的輸配電分開,實行調度交易機構獨立,為電網吸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體制保障。另外,要完善電價形成機制,使之市場化和透明化。
3、基本原則:堅持強制和激勵并舉
(1)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專項資金。
要通過補貼降低前期資金成本,通過投資退稅或生產減稅降低資金和運營成本,以及通過碳信用改善收益流。這些補貼或優惠要達到的效果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超過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終都會得到合理分攤或到用戶身上,或者通過化石燃料碳稅、政府預算或捐贈的專項基金來充抵。
(2)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
要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角度來考慮,發展措施既要適度又要適時,依靠政策扶持發展到具有自身競爭機制的成熟產業。如在行業幼稚期和成長期給予較大的優惠和補貼,進入成熟期可以逐步減少優惠和補貼。
(3)加快直接融資。
政府應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善于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
(4)重視間接融資。
在間接融資上,既可以爭取國際組織的支持與合作,如全球氣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爭取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持。國家應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項目。也可以設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基金,用于支持投資額較大的項目。
4、關鍵環節:加大研發和創新力度
首先,要制定研發計劃。國家應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列入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納入政府預算。政府要對關鍵部件先進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發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并購國外研發機構,或者入股擁有先進技術的國外企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其次,要建立創新聯盟。創新聯盟的設立可確保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和資金投入,將大大提高企業的投資安全感,保護其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政府要通過財政資金資助創新聯盟的研發工作,動員和帶動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再次,要建立產學研基地。國家的聯合企業、新能源協會、可再生能源協會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批有影響力的產學研基地,并根據基地研究成果,每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的研究報告,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
問:國家已制定了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請問為什么又要單獨針對可再生能源頒布一個中長期規劃?
陳德銘: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對我國的未來非常重要。
“十一五”能源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區別是:前者是五年時間的規劃,包括所有的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后者著重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問題,并且是十五年左右的長期規劃。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資源、環境問題突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專門制定一個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對我們國家的未來非常重要。
在過去的100多年,在西方工業化進程中,已經消耗的資源量占全球的60%左右。中國現在將近70%的能源消費依靠煤,這樣的能源結構給我國帶來很大壓力,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人類面臨著可持續發展能源的挑戰,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調整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從現在到2020年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即力爭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可再生能源對我國來講有一些特別的意義:第一,中國幅員遼闊,很多邊遠地區和農村還沒有納入電網的覆蓋中,所以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可以帶動這些農村地區的發展;第二,中國的經濟結構要轉型,增長方式要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產業和技術發展的一個新的抓手和重點;第三,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世界面臨著很多共同的新技術創新問題,中國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過程中,有條件抓住機遇,在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實現較快發展。
問: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是什么?其資源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陳德銘:按照近期通過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今后1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規劃》還提出了三個具體目標,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是,力爭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我國有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還有30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有非常豐富的可再生資源,能夠滿足開發利用的需求。其中,資源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比如,中國水能資源大概有5.4億千瓦,陸地風能有3億千瓦,海洋風能大概有7億千瓦左右;大概有2/3的國土面積,每年的光照時間在2200小時以上,太陽能資源非常好;每年農林業加工后的剩余物大概可折合的能量是5億噸標準煤左右;另外,中國還有非常豐富的地熱能和海洋能。
問:我國可再生能源將重點發展哪些領域呢?
陳德銘: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是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
近年來,世界經濟發展加快,全球能源需求迅速增長,能源、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減少化石能源消耗,保護生態環境,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共同推進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持續較快增長,能源需求不斷增加。2006年,能源消費總量為24.6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消費量占69%,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成為制約中國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增加能源供應,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環境,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我國頒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領域和保障措施。
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是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我們將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步伐,到2020年建成水電3億千瓦、風電300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3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180萬千瓦。積極鼓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的應用,到2020年建成太陽能熱水器面積3億平方米。繼續推廣戶用沼氣和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加快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推廣應用,到2020年,實現沼氣年利用440億立方米、生物質成型燃料5000萬噸。積極發展非糧生物液體燃料,到2020年形成年替代1000萬噸石油的能力。
中國政府將采取強制性市場份額、優惠電價和費用分攤、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建立產業服務體系等政策和措施,積極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和開發利用,努力實現規劃提出的,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總能源消費量15%的目標。
問:有人擔心大規模發展生物液體燃料會影響糧食供應和價格,產生與民爭糧問題,影響糧食安全,請問陳主任,將如何處理好發展生物液體燃料和糧食安全的關系問題?
陳德銘:世界上用玉米生產生物燃料的做法比較普遍。我國的土地資源非常有限,將通過發展非糧作物和植物發展生物燃料,做到不占用糧田,不影響糧食安全。
我國發展乙醇等生物燃料,不是用玉米,而主要是用非糧食的物質,比如甜高粱、小桐子、文冠果等植物。這些植物大多生長在鹽堿地、荒地荒山上,利用這些東西,把它們轉變成生物柴油、生物乙醇等生物燃料。
我國現有四個企業利用糧食生產乙醇,每年的產量在102萬噸左右,但使用的主要是儲備糧中時間比較久的陳化糧。102萬噸乙醇中80多萬噸是用玉米生產的,還有20萬噸是用其他糧食和薯類植物。
到2010年,我國非糧生物乙醇的產量計劃達到200萬噸,到2020年能增加到1000萬噸,非糧生物柴油產量達到200萬噸左右,使生物燃料總產量達到1200萬噸。這些生物燃料都不是用糧食生產,而是用荒坡荒地、鹽堿地上生長的甜高粱、小桐子等植物生產的。
問:發展可再生能源意義重大,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規模還很小,請問一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哪些困難和問題?國家將如何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陳德銘:我國現在的可再生能源規模很小,只有約8%。發展中的困難也很大,中國政府將采取五項措施來應對這些困難。
這些困難概括起來有兩個,第一是資源分散,能量密度低,如秸稈生物質原料分散在農村的千家萬戶。第二是技術不夠成熟,開發利用成本高,所以比化石能源的價格要貴一點。
為了克服困難,我國政府主要采取五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這包括價格政策。政府鼓勵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成本高出常規能源的部分在全國分攤,這就是費用分攤機制。
第二,采取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建立專項基金給予補助,也包括減免稅收。
第三,培育市場。市場是十分關鍵的,市場的培育也包括對市場份額的強制和對市場環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產開發商要逐步在房地產開發中,安裝一些利用太陽能的構件等。
第四,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能力建設,主要是指對這個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養。
第五,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意義和利用方法、途徑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意識,提高全民參與的程度。
問:水電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中國將如何開發好水電?
陳德銘:大型水電建設有利于減少大氣污染,對環境的影響是可控的。中國將在非常注意環保和解決好移民的前提下,有規劃地開發水電。
中國的水力資源,能夠用于發電的在5.4億千瓦左右,主要分布在中國的西南部,在四川、云南、廣西、貴州,還有一部分。到2006年底,實際開發的水電在1.29億千瓦左右,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國計劃到2020年開發3億千瓦左右的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