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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污染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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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污染與防治

重金屬污染與防治范文第1篇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為重金屬等化學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在這幾類污染物中,重金屬會造成土壤環境質量嚴重下降。重金屬在土壤中累積超過一定數量,就會污染生長于其中的植物,進而影響人類健康,引發嚴重疾病。但是,由于土壤污染有著不同于其他污染的一些特點,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對于土壤污染的預防和修復也還處于探索和研究的初級階段,很多防治措施還不能起到有效作用,因此土壤重金屬污染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針對土壤重金屬的污染問題,我們采訪了我國著名環境生態專家、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周啟星教授。

“隱形殺手” 浮出水面

周啟星,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復合污染生態學、污染環境修復、生態毒理與環境基準等,在環境污染特征、毒理效應、土壤環境基準以及修復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相關研究,尤其在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與修復研究領域有很深的造詣。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土壤污染”似乎是個新名詞,人們對它是陌生的。其實,這些在土壤中潛伏了多年的“隱形殺手”,正悄無聲息地浮出水面,不斷產生可怕的危害。一段時間來,各地土壤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才漸漸引起了普通百姓對土壤污染的關注。

在采訪中,周啟星介紹說,土壤重金屬污染來源眾多。這些重金屬進入土體,被生長在其中的作物吸收和積累,人食用了這些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和蔬菜后,將重金屬吸收到體內,健康受到很大危害,出現嚴重的“污染病”。20世紀60年代,日本發生的“痛痛病”和“水俁病”,就是因為鎘和汞對環境的污染所致。目前,我國重金屬污染也開始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2011年1至8月份短短半年多時間,就出現了11起重金屬污染事件,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進入人們的視線,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與修復變得刻不容緩。

原本被大家忽視的土壤污染一下集中爆發出來,造成的消極影響直線上升,在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卻似乎并沒有太多這方面的報道,這是什么原因呢?從周啟星教授介紹的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特征中,我們可以找到原因。周啟星教授介紹了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主要特點:污染的長期積累性、隱蔽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以及治理的困難性。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積累性,是指土壤重金屬污染不像水污染那樣因為河道被排入污水就可以馬上被發現,也并不像工廠的廢氣排入空氣中后人們即刻就能看到。土壤污染是一個逐漸累積的過程,工農業生產以及城市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堆放,使重金屬有機會滲入土壤;水和大氣中的污染物最終也會進入土壤,對土壤造成次生污染。土壤是“最后的垃圾桶”,積累于土壤中的各種重金屬,將會逐漸得以釋放,對地下水和植物造成緩慢的污染,最終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學界有一種形象的說法,將其稱為“生物定時炸彈”。所以,重金屬的中毒發生,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到出現問題時,一般都已經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后果。

周啟星教授說:“由于土壤本身就具有凈化功能,它的污染及其危害也就具有潛在性,用肉眼是很難觀察到的,只有用專業的檢測設備才能夠檢驗土壤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的程度究竟有多嚴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隱蔽性,造成土壤污染狀況容易被忽視。因此,要到有嚴重的污染事件出現時人們才會察覺到土壤污染的存在,這也就是為什么最近一段時間內各地的重金屬中毒事件頻頻發生,人們才意識到這一污染的嚴重性。

因為進入土壤中的重金屬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止一種,所以土壤的重金屬污染具有復雜性。周啟星教授解釋說,土壤的重金屬污染除了一些主要的有毒重金屬污染之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有一些毒性小的重金屬,如錫、碘等,它們在有機污染物的交互作用下,毒性會變得比較復雜,對動植物和微生物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由于上面提到的這些特點,導致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變成一件棘手的事情,紛繁復雜、千頭萬緒的原因和污染狀況讓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只是停留在初級探索的階段,很難找到切實有效的方式來進行治理,這也就涉及到了土壤污染治理所面臨的極大困難。

防治征程困難重重

當土壤污染的問題不斷發生并開始被重視之后,相應的預防、治理和修復也就應該開始進行,并盡量使其提早發揮作用。然而,目前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工作進行得并不是很順利,原因是多方面的。

周啟星教授特別提到了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與修訂工作過于落后的現狀,對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周啟星教授介紹說,目前我國使用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1995年制定的,到現在將近20年都沒有進行過修訂和補充。在此期間,土壤污染又有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由于實施的標準十分陳舊和落后,導致無法解決一些現實新問題。

周啟星教授指出,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已經不再對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產生積極影響。他強調,這一標準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該標準的適用范圍只限于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以及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而關于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卻并沒有明確標準,而且標準中所收錄的重金屬并不全面,很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土壤有機污染物并沒有被列入其中。該標準明顯是在土壤環境管理工作的初級階段制定的,很多方面都已經不符合現在的要求。因此,該標準在如今的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檢測和判斷中,已經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就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上開展環境基準的系統研究,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和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

周啟星教授非常重視土壤環境標準修訂和完善這項工作,他認為只有有了嚴格和符合實際的標準,解決“是不是應該修復?”、“在什么水平上修復?”、“修復之后希望達到怎樣的水平?”等一系列問題,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檢測和修復工作才能順利開展。但是,他也非常遺憾地提到,目前我們國家很少有人在進行新標準方面的研究和探索。目前,只有他和他的研究團隊一起,進行了一些相關的研究工作。

周啟星教授還提到,目前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有待提高,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修復技術不夠發達,沒有有效的修復技術來處理和凈化被重金屬污染過的土壤,使得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修復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目前普遍使用的污染土壤修復方法主要有兩種:物理修復法、化學修復法。其中,物理方法的缺點是費時費工,且成本較高;使用化學修復方法則容易引起其他問題,出現二次污染,因此在使用的時候應該考慮可能會造成的后果,慎重使用。因此,國內很多相關專家都在對有效的污染土壤修復的方式進行探索和研究,目前生物修復技術因為其成本低廉、治理的本位性和永久性等優點,是人們很看好的一種修復技術,但由于研究和開發剛剛起步,在應用上還并不成熟,有待相關專家進行深入的研究。

此外,周啟星教授提到的修復資金、實現商業化的體制問題以及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預防和修復,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其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探討和解決。

任重道遠前景樂觀

周啟星教授說,土壤也像人一樣,會出現健康問題。土壤的健康出了問題之后,就如人生病之后,需要及時“治療”,否則繼續惡化下去就會出現更嚴重的問題。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土壤目前已經處于亞健康狀態,需要及時采取“診斷”和“治療”措施,來抑制土壤的健康情況繼續惡化。

周啟星教授說:“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比國外復雜得多,一是我國的人口多,另外在工業方面,國際上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都將工廠都搬到了我國。在這個大環境下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確實存在比較大的困難。”他認為,在土壤污染的修復方面,應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機理的研究,一手抓應用推廣 ,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來推動實際應用。他提出,應當將物理修復、化學修復、生物修復、綜合修復這幾種修復方式按照情況選擇使用,讓污染土壤修復的效果達到最好;另一方面,政府在相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上應繼續加強。多個方面共同努力,污染土壤的修復才能真正達到理想的效果。

尋求土壤污染的解決之道,應該從問題的根源做起。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是粗放式的,環保意識仍然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盲目開發資源、開采方式不當等問題普遍存在,這些做法也都給土壤重金屬污染提供了方便的條件。因此,要在土壤重金屬防治方面取得真正的成績,就要在源頭上盡量控制重金屬污染的產生和擴散,在極易出現重金屬污染的相關工廠 ,應當進行相關的宣傳,提高大家保護土壤環境的意識,在重金屬污染的源頭上進行控制和預防,才能達到真正的治理污染的目的。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措施。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是完成土壤污染預防和治理修復非常重要的一步。據了解,目前相關部門正在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相信在這些法律法規出臺了之后,污染土壤的防治和修復就會有法可循,防治工作就能更加順利一些。

重金屬污染與防治范文第2篇

(一)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可以從產生因素、來源途徑、產生主體和產生時間等方面來分析。(1)產生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重金屬在大氣、水體、土壤、生物體中廣泛分布,個別地區如喀斯特地區因石漠化導致重金屬釋放而造成自然環境中重金屬污染;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由于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人為引起嚴重的重金屬污染。(2)產生途徑:主要來源工業污染、交通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工業污染大多通過廢渣、廢水、廢氣排入環境,在人和動物、植物中富集,從而對環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交通污染主要是汽車尾氣的排放;生活污染主要是一些生活垃圾的污染,廢舊電池、破碎的照明燈、沒有用完的化妝品、上彩釉的碗碟等。(3)產生主體:首先,許多地方政府大力發展經濟,盲目追求GDP的高速增長。因此,對于涉重金屬污染的企業,不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非常寬松的投資政策,對涉重金屬企業項目考察不嚴格、監管力度松散,發生了多起重金屬污染事故。據報道,某地由于土壤重金屬污染嚴重,曾經在2007年大規模整治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但被整治企業卻接到了山西、河南、湖南、廣西等地的邀請,將污染企業成功的轉移,也為后來各地的重金屬污染事故埋下了伏筆。其次,企業是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者。湘江流域涉重金屬企業總計1635家,湘江重金屬污染與地方產業結構直接相關。大部分大、中型企業,尤其是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礦藏的開采、冶煉企業在湘江流域齊聚。雖然湖南省在全國率先扛起重金屬污染治理示范大旗。盡管曠日持久的“排毒”戰已持續20多年,然而,專家的定性仍為“積重難返”。再者,日常生活中,民眾的不恰當處理廢舊電池等造成的重金屬污染也是組成部分。(4)產生時間:歷史的沉淀與現實的積累。重金屬污染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既有歷史的沉淀,以各種化學狀態或化學形態存在的重金屬,在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就會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如隨廢水排出的重金屬,即使濃度小,也可在藻類和底泥中積累,被魚和貝的體表吸附,產生食物鏈濃縮,從而造成公害。根據湖南省環保廳歷年對湘江水質監測數據,湘江總體水質在自上世紀90年代呈惡化趨勢,總體污染特征是以有機污染為主的重金屬、微生物復合污染,其中重金屬污染特征尤為突出。也有現代工業的三廢排放、農業化肥的過度使用和人們生活垃圾無序處理而形成的污染,而且,經濟越發達,重金屬污染的現象愈發嚴重。

(二)重金屬污染的主要特點。(1)來源復雜。重金屬污染來源于自然界,來源于工業、農業、人們的生活,來源于城市和鄉村。(2)主體多元化。人為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體眾多,有政府、企業、公民。而且受害主體不特定化。(3)時間長,隱蔽性強。由于歷史的積累以及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忽視,重金屬污染的時期長,其造成的危害不會馬上體現處理,不易為人們所重視。(4)影響深,危害大。“重金屬污染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的污染;二是對人體的傷害。”在環境污染方面,重金屬污染與其他有機化合物的污染不同,不少有機化合物可以通過自然界本身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的凈化,使有害性降低或解除。而重金屬很難在環境中降解。在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大氣、水,造成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最終,大部分重金屬停留在土壤和河流底泥中。當環境變化時,底泥中的重金屬形態將發生轉化并釋放造成水污染。在對人體的傷害方面,重金屬通過大氣、水、食物鏈進入人體,在人體內和蛋白質及各種酶發生作用,使它們失去活性,并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過人體所能耐受的限度,會造成人體急性或慢性中毒,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變作用,對人體會造成很大的危害。(5)綜合治理任務艱巨。重金屬污染防治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地區、甚至多個省份的協調與綜合治理。湘江流域涉重金屬的防治就涉及株洲、衡陽、郴州、湘潭、婁底5個市。需要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工信、衛生、安全、科技等多部門的合力與協調。

二、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對構建司法保護機制的主要影響

我們所說的重金屬污染指的就是因人類活動導致環境中的重金屬含量增加,超出正常范圍,并導致環境質量惡化。從重金屬污染形成機制和特點來探析其法律機制的主要問題,能更好的對癥下藥。

(一)來源的多樣性突顯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重金屬污染存在于水體、大氣和土壤等。對于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沒有形成系統的重金屬產過程中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原則性立法過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沒有建立起來。(二)主體的多元化導致責任機制不健全。政府的監督責任不健全甚至缺乏;污染企業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民眾環保意識不足,法律救濟途徑存在缺陷。(三)治理的長期性與復雜性彰顯出法律規定顧此失彼,不全面。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注重工業排放的治理,對農業和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應有的關注。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注重工業生重金屬的排放控制,忽視生活活動中重金屬的污染物的排放,也忽視對生活環境中重金屬污染物的監測、評價與管理。④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多重金屬應用到日常消費產品及農業用品中。由于這些含有重金屬產品的使用日益廣泛,回收困難且沒有建立完整回收、處理系統,加上消費者對重金屬的存在及其危害缺乏了解而容易輕視,易導致含有重金屬產品在使用、丟棄、沖洗處理、掩埋中,擴散了重金屬污染的范圍,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四)影響的深遠與嚴重的危害性考量著國家司法的綜合執行力。我國環境法學專家蔡守秋教授指出:“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法都存在一個最大的弊端:沒有有效的執行手段和責任追究機制。”污染者因為處罰力度不夠大,于是污染事件時常發生。但問題的關鍵是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大。這已經成了解決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的一大頑疾。(五)綜合治理的艱巨性使得實踐操作中綜合治理與協調機制缺乏可操作性。整治重金屬污染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影響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在內的環境保護任務的實現,一是缺乏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及其監督的法律規定,環境管理體制有待改革和完善。二是需要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公民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公眾監督機制。三是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一些環境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存在污染防治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低、環境健康損害救濟難、環境公益損害救濟難等問題。

三、構建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機制的對策

重金屬污染與防治范文第3篇

x[摘 要]我國涉重金屬產業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導致重金屬污染防治已成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雖然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已初具規模,但流域重金屬的污染防治仍存在專門性立法空白、專項治理的法律長效機制缺乏和常規執法機制不足等問題,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亟需我們健全法律體系,完善法律原則和規范法律機制。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流域;法律應對

人類文明發祥于流域,也成就了流域文明。然而不同流域的生產力布局或者經濟發展模式,導致了流域不同的污染特征。就涉重金屬產業而言,國外方面,日本四大公害病中的三大事件與重金屬污染有關,其中發生于流域范圍內就有兩件,即富山縣神通川流域鎘污染事件和新潟縣阿賀野川流域的甲基汞污染事件。國內方面,湖南以傳統產業為代表的各種礦區或資源型城市依湘江而建,導致了湘江流域成為全國重金屬污染的重災區,并爆發了辰溪砷中毒、雙峰鉻污染、瀏陽鎘污染等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①珠三角、長三角等以高新產業為代表的it產業多呈流域分布,因大量生產印刷線路板的企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給當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嚴重重金屬污染。②不難看出,涉重金屬產業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加之發展方式粗放、環保歷史欠賬,導致重金屬污染防治已成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亟需應對重金屬污染問題。

一、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監管現狀

雖然國家層面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地方有水污染防治條例,也出臺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與重金屬污染防治有關的環境標準,這似乎表明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現狀不容樂觀。

(一)專門性立法空白

這集中體現在分散立法、附屬立法,專門性立法空白等方面,導致了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難以對癥下藥,現實中諸多問題的解決無法可依。以現有法律尚未明確涉重金屬項目的審批權為例,因流域涉重金屬產業的投資額一般比較大,一些地方領導往往只注重項目的引進和扶持企業生產的發展,而忽視重金屬環境污染的監管及治理,導致污染事故屢次發生,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最大軟肋。

(二)專項治理的法律長效機制缺乏

近年來,特別是《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等重金屬污染專項治理工作的深入,重金屬汞、鉻、鎘、鉛和類金屬砷的污染物第一次被納入總量控制目標。不難看出,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耗資巨大,監管和資金投入將成為前述總量控制目標實現的最大障礙。這種“行政監管+撥款”的治理模式,難以體現法律的長效機制。以我國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史上重大進步的《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為例,湖南省設置了以省長為組長的重金屬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防治委員會,但其調整的時間只有五至十年,調整范圍涉及到湖南省內湘江流域90%的范圍,尚有僅10%的流域范圍因在湖南省轄區之外而鞭長莫及。以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沉重教訓為例,投入巨大的專項執法往往總體收效甚微,這迫使我們探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保因素的長效法律設計問題。[1]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環境健康事件高發,并不是由于現在的環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及由此帶來的破壞性后果開始顯現;重金屬污染可能需要經過幾年、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的積累和遷移轉化才能最終顯現危害后果,當前的問題是30年發展所形成的污染負荷不斷增長和積累的結果,一些因污染導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發時期。[2]所以,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專項治理如何避免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的前車之鑒,遵循重金屬污染的客觀規律,其中建立健全法律調整的長效機制乃關鍵所在。

(三)常規執法機制不足

三十多年來,我國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但學界對其“無大錯也無大用”頗有微詞,就流域重金屬污染的常規監管而言,主要表現為:

一是溝通協調機制不足。眾所周知,溝通偏重于信息交流,協調則偏重于行為上的同步與和諧。以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環境健康為例,按照《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的規定,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現環保部)作為國家環境與健康工作的牽頭部門,雖然聯合制定了《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健康工作協作機制》,但多為原則、抽象的規定,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管理只是在地方各級政府設置臨時機構,這種臨時性的方式也只能是一時的權益之計。③

二是執法手段單一。目前仍以控制——命令型執法方式為主,具有“從上而下”改造公眾的行政色彩,往往忽略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較少考慮環保經濟的市場因素,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雖然有關部門對此有所認識,也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終因缺乏為公眾、企業等利益相關者提供參與、交流和博弈的機會,而表現為執法與民眾的疏離。

三是損害救濟難。因流域地域廣闊、涉重金屬產業密集,大多情況下甚至連污染的責任主體都難明確。面對重大重金屬環境污染案件時,一般只對污染企業進行關停并轉,而對民眾利益的維護難以考慮周全。就受害者的損害救濟而言,往往因地方保護主義、司法救濟不力、社會化救濟不完善,甚至會導致“企業污染——百姓受害——政府買單”等惡性循環。雖然暫時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態”,但“事未了”。[3]

二、原因分析

從某種意義而言,流域重金屬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歷史必然性,甚至“合理性”。在工業化道路不可避免和全球化已經普遍延伸的情形下,后發國家要想做到獨立、自主發展而完全不受環境問題困擾幾乎是不可能的。沒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常常以一定程度的環境問題為代價)積累經濟、技術條件,環境法治也無從開展。[4]這種基于“代價經濟”、“代價社會”的發展模式,[5]同樣導致了我國對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監管起步晚、預防手段相對薄弱、救濟手段明顯不足、且帶有強烈的應急特點,現仍處于初始與探索階段,故缺乏整體應對性。

從宏觀角度分析,“環境上的利益只是國家所應追求利益中的一環”,[6]任何環境思考都應結合國情,顧及社會經濟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等基本問題,這也是“我國經濟增長與環境質量還遠未實現‘解耦’、環保壓力仍然存在重大挑戰”的原因。[7]如果我們對此不認識,不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穩妥地終結這種過度犧牲國家、社會和公民生存和發展的模式,勢必導致社會利益沖突加劇,我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將難以為繼。

從微觀角度分析,流域重金屬污染問題還是政府、企業、公眾等多方利益相關者間互動與博弈的過程。其中政府充當管制者兼被監督者,企業既是被管制者又是被監督者,公眾等則為監督者。但這些角色扮演需要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持久。在政府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中,我國“監管者監管之法”相對完備,問題癥結在于執法不力。而執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有關部門沒有受到有力的社會監督。而社會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在于“監管監管者之法”缺失。[8]所以,公眾等利益相關者不管是對

企業監督,還是對政府監督都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難以充分、有效地行使。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我國流域重金屬污染之法律應對不足,其根源還在于監管失靈、企業行為失范和公眾參與失權。

三、建議與對策

(一)健全法律體系的對策

根據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法律現狀,立法部門亟需綜合評估現有法律、法規的實施效能,針對當前流域重金屬污染所暴露出來的突出矛盾,集思廣益提出完善經濟與社會、環境與健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總體方案,制定重金屬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規;或者在制定和修改流域管理(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內容,突出保障人體健康的可行性舉措。相對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而言,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相對簡易、周期短,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來對一些有爭議、欠成熟的監管體制機制、管理基本制度進行嘗試,待積累經驗后再制定法律。與此同時,針對現有環境標準與保障人體健康的目標不匹配、不銜接等特點,地方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地方標準制定權,因地制宜建立地方環境標準體系,為地方流域性重金屬污染等環境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二)完善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原則

首先,采取統一管理。水污染防治應當尊重流域特性、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進一步完善統一的流域綜合控制體制和法律制度,是世界多國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在經歷了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污染之痛后應當吸取的教訓。[9]流域重金屬污染控制屬于水污染控制的特殊形式,也需要統一管理。這既是對流域自然屬性的認識與尊重,體現了監管中生態觀念的提升,又能提高監管效率和促進信息充分交流,有利于重金屬污染的流域監管決策效果內部化,使各種監管工具易于合理掌握與調度。

其次,堅持風險預防。在環境損害的不確定性被解決之前,可采取行動能以較小的經濟代價取得較高的環境效益。鑒于流域重金屬污染監管特點,政府、企業應當樹立風險意識,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群防群控,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從“各炒一盤菜”,走向“共辦一桌席”。此外,風險預防原則還應貫穿于重金屬污染的流域監管全過程,以確保環境污染和破壞能控制在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積累社會物質財富以及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

第三,解決問題要循序漸進。重金屬污染后幾乎不易降解,要長期解決重金屬污染的健康風險,必須對污染的河流和土地進行治理,而修復被污染土地被證明在任何地方都非常困難。④對此,我們既要持之以恒地開展流域重金屬的防治工作,又要避免出現另一個極端,即提高流域涉重金屬產業的環境準入和市場運行門檻,采用硬著陸的形式徹底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發展模式,甚至推行零污染排放標準,短期內勢必會造成國內失業問題和政府財政保障產生嚴重的影響,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社會的相對和諧、穩定。所以,流域重金屬的防治工作需要循序漸進,切忌急功近利。

(三)規范法律機制的對策

首先,完善政府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既決定了政府的環保義務,又賦予了政府管理、決策、協調和改善環境質量的權力。現實中因一些地方政府履行環保責任不到位,甚至不履行環保責任也是環境質量惡化的根源。建議因地方環境質量不達標或者環境監管部門沒有實際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流域重金屬污染的,可以“暫停該環境監管部門的某項監管職權”,直到環境質量達標為止;因本轄區環境質量不達標,并經“污染轉移”而造成鄰近轄區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等。⑤

其次,規范企業經營機制。企業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社會積累了物質利益財富,但因行為失范也會導致流域重金屬污染。所以,建立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更需要有效規制企業的經營行為。一方面,建議完善企業環境法律責任。例如,企業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重金屬污染物處理設備,拒報或者謊報重金屬排放申報事項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加大處罰力度,以提高政府環境監管效率。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需培育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不但需要企業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主動公開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而且更需要政府、公眾與企業之間結成一種互動與制衡的關系。

再次,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直到本世紀初期,隨著公眾環保意識日益提高,我們才認識到社會團體、行業組織、ngo、npo等多主體參與推動環境政策的重要性。針對公眾參與“失權”的問題癥結,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的關鍵在于從實體與程序上進行法律賦權。

最后,完善損害救濟機制。根據環境侵害理論以及流域重金屬污染事件的特點,國家應當建立訴訟機制和非訴訟機制在內的多元化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著力解決環境侵權訴訟“立案難”、“執行難”等司法頑癥。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協調或者仲裁等非訴訟途徑解決流域重金屬污染侵害糾紛。此外,政府部門還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和支持非政府力量參與,創建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賠償公共基金和環保公積金制度,以滿足建立健全環境侵害社會風險共擔機制的需求。

[注釋]

①參見史衛燕等:《湘江受重金屬污染觸目驚心 錳渣隨時可能入長江》,載《經濟參考報》:2012-08-29。

②參見自然之友等:《2010年it品牌供應鏈重金屬污染調研》,見楊東平主編:《中國環境發展報告(2011)》,第213-21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③參見呂忠梅:《環境健康題難何解》,載《中國改革》,2010(6)。

④參見楊傳敏:《中國重金屬健康風險亟待尋找解決方案》,見楊東平主編:《中國環境發展報告(2011)》,第112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⑤參見吳志紅:《行政公產視野下的政府環境法律責任初論》,載《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9)。

[參考文獻]

[1]常紀文.環境法前沿問題——歷史梳理與發展探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轉載于李艷.太湖治污16年功敗垂成關停排污企業收效甚微[n].新京報,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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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呂忠梅.監管環境監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構建[m].法商研究,2009(5).

[9]呂忠梅,《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法商研究,2005(5 ).

重金屬污染與防治范文第4篇

1.土壤重金屬污染現狀 目前我國受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公頃,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5。受礦區污染土地達200萬公頃,石油污染土地約500萬公頃,固體廢棄物堆放污染約5萬公頃,“工業三廢”污染耕地近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達330多萬公頃。土壤污染使全國農業糧食減產已超過1300萬噸,因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難以估計。由于污染,土壤的營養功能、凈化功能、緩沖功能和有機體的支持功能正在喪失。

2.土壤重金屬污染產生的嚴重后果 ①土壤污染使本來就緊張的耕地資源更加短缺。②土壤污染給人民的身體健康帶來極大的威脅。③土壤污染給農業發展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④土壤污染也是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⑤土壤污染中的污染物具有遷移性和滯留性,有可能繼續造成新的土地污染。⑥土壤污染嚴重危及后代子孫的利益,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土壤重金屬污染來源 ①隨著大氣沉降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大氣中的重金屬主要來源于能源、運輸、冶金和建筑材料生產產生的氣體和粉塵。除汞以外,重金屬基本上是以氣溶膠的形態進入大氣,經過自然沉降和降水進入土壤。經自然沉降和雨淋沉降進入土壤的重金屬污染,與重工業發達程度、城市的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率、交通發達程度有直接關系,距城市越近,污染的程度就越重。②隨污水進入土壤的重金屬。污水按來源和數量可分為城市生活污水、石油化工污水、工業礦山污水和城市混合污水等。生活污水中重金屬含量很少。但是,由于我國工業迅速發展,工礦企業污水未經分流處理而排入下水道與生活污水混合排放,從而造成污灌區土壤重金屬鉛、鎘、汞、溴、鉻等含量逐年增加,隨著污水灌溉而進入土壤的重金屬,以不同的方式被土壤截留固定。③隨固體廢棄物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固體廢棄物種類繁多,成分復雜,不同種類其危害方式和污染程度不同。其中礦業和工業固體廢棄物最為嚴重。這類廢棄物在堆放或處理過程中,由于日曬、雨淋、水洗,重金屬極易移動,以輻射狀、漏斗狀向周圍土壤、水體擴散。有一些固體廢棄物被直接或通過加工作為肥料放入土壤,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如隨著我國畜牧生產的發展,產生大量的家畜糞便及動物加工產生的廢棄物,這類農業固體廢棄物中含有植物所需氮、磷、鉀和有機質,同時由于飼料中添加了一定量的重金屬鹽類,因此作為肥料施入土壤增加了土壤鋅、錳等重金屬元素的含量。固體廢棄物也可以通過風的傳播而使污染范圍擴大,土壤中重金屬的含量隨距污染源的距離增大而降低。④隨農用物資進入土壤的重金屬。農藥、化肥和地膜是重要的農用物資,對農業生產的發展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但長期不合理施肥,也可以導致土壤重金屬污染。重金屬元素是肥料中最多的污染物質,氮、鉀肥料中重金屬含量較低,磷肥中含用較多的有害重金屬,復合肥的重金屬主要來源于母料及加工流程所帶入。

重金屬污染與防治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現狀;存在問題;對策

0.引言

重金屬污染指由重金屬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在礦產開采、加工、冶煉等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些廢水、廢氣、含重金屬廢物等,如不妥善處置必將會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快,近年來長期積累的重金屬污染問題開始逐漸顯露,從浙江湖州市血鉛超標事件,陜西鳳翔兒童鉛超標事件,甘肅徽縣群體性血鉛超標事件及重金屬污染“鎘米”等等,可見重金屬污染已影響到我們的生活環境。

1.白銀市重金屬污染現狀

白銀市重金屬污染主要集中于白銀區。白銀區位于白銀市西部,黃河上游中段,是白銀市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是我國重要的有色金屬基地之一和甘肅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素有“銅城”之名。長期的礦產開采、加工以及工業化進程中積累形成的重金屬污染問題十分突出。

白銀市重金屬污染現狀調查和分析,以白銀區為基本數據單元,以2007年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礎。

1.1廢水

2007年,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水產生總量為1271.6509萬噸,其中白銀區含重金屬工業廢水產生量為1168.2493萬噸。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水中汞、鎘、六價鉻、鉛、砷的產生量分別為480.41千克、164658.79千克、2437.14千克、175177.14千克和249796.93千克。2007年,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水排放量為752.0921萬噸,其中其中白銀區含重金屬工業廢水排放量為650.6993萬噸。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水中汞、鎘、鉻、鉛、砷的排放量分別為43.09千克、1997.5千克、90.44千克、6559.79千克和915.27千克。

1.2廢氣

2007年,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氣產生總量為1523727.142萬m3,其中白銀區廢氣產生量為1200496.02萬m3。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氣中汞、鎘、六價鉻、鉛、砷的產生量分別為0千克、24315.374千克、1780千克、7268067.51千克和101078.21千克。2007年,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氣的排放量為1513139.38萬m3,其中白銀區含重金屬廢氣排放量為1190204.08萬m3。全市含重金屬工業廢氣中汞、鎘、鉻、鉛、砷的產生量分別為0千克、4689千克、1780千克、483216千克和2069千克。

1.3固廢

2007年,全市含汞、鉻、鎘、鉛、砷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1502686.45噸,白銀區產生量為1466163.77噸。其中綜合利用量為411709.82噸,白銀區綜合利用量為391506.72噸。處置量為39284.08噸,主要集中在白銀區。貯存量為1051692.58噸,主要集中在白銀區,為1035373噸。含汞、鉻、鎘、鉛、砷的危險廢物的排放量均為0。

2.存在的主要問題

白銀市因礦設市,由于歷史原因,缺乏統一規劃,工業布局不合理,至今仍存在污染企業分散式發展。產業結構不合理,結構性污染突出,部分有色金屬企業還存在資源綜合利用率低、能耗高、生產工藝技術落后的問題。同時由于環境檢測基礎工作薄弱,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能力不足滯后于污染防控的需求。

3.對策分析

3.1嚴格分區,加大重點區域防控

目前白銀市涉重企業主要集中在白銀區,目前分布有涉重企業5家。為此,作為白銀市重金屬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白銀區,其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①查清現狀、清理遺留。白銀市是一座因礦設市的城市,伴隨著大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出現了主導優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嚴重的突出問題。因此,必須要對重金屬污染現狀有一個清醒的認識。目前應積極著手對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切實查清重金屬污染現狀,同時對區域內遺留歷史問題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制定污染防治工作技術路線和實施方案。

②分工明確、責任明確,落實白銀區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包括白銀市政府、白銀區政府、相關企業等三級機構。三級主體應具有明確的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其中市政府作為牽頭和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和落實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統籌規劃和把握;區政府主要職責是協助市政府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市政府制定的相關防治政策和措施。重金屬防治工作的絕大部分內容會落實到相關的企業中,各相關企業應積極響應政府指定的各項污染防治政策。

③加大公眾參與的力度,在白銀市重點區域內應進一步加強公眾參與工作,實現“群防群策”。普及相關知識,通過參觀、講座、設置展板、發放宣傳單等途徑讓公眾真正了解重金屬污染的一些基本知識,重金屬對人體的污染途徑、防范措施等;設置聯絡,可在基層政府、企業、居民區等設置聯絡人,負責及時了解周邊各階層公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對公眾的意見定期進行匯總、反饋,同時對國家、政府的有關政策進行“上傳下達”,使得公眾意見有合理、合法的渠道及時的反映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3.2 優化結構,加大重點企業防控

針對白銀市重金屬污染防控的重點排污企業,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①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推行清潔生產審核是從源頭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現有企業應全部進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所有涉重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必須達到國內甚至國際先進水平,否則應立即進行技術改造,以提高全行業的清潔生產水平,切實從源頭上防控重金屬污染。

②嚴格執行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準入條件等為依據,依法堅決淘汰落后工藝,加快全行業在產能、工藝技術、污染防治水平等方面的改造升級步伐和速度。通過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等途徑,從根本上實現涉重行業的重點防控。

3.3 實施嚴格的重金屬污染源監管

①加強對涉重企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監管。對區內涉重企業進行加密監管。對廢氣排放口、車間廢水排放口及企業總排口等,除按照監測計劃定期進行監測外,還應采取加密監測、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增加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頻次,以敦促相關企業切實保障相關污染治理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

②加強日常監管。應進一步加強涉重企業日常環境管理的規范化,要求做到:有專業管理機構和人員、有完整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臺賬)、有持續的管理人員培訓教育計劃、有規范的檔案管理。

3.4 加大重金屬綜合治理力度

①加強重金屬環境風險應急管理能力。在認真分析總結重金屬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特點、危害方式等的基礎上,制定嚴謹的重金屬污染防治應急管理體系,應包括重金屬風險管理機構、重金屬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等。組織體系應涵蓋政府、企業、員工及周邊群眾等層面,提高高危企業人員的污染隱患意識和環境風險意識,進一步明確責任,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②積極推動深度治理,提高重金屬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在現有污染源全部實現達標排放的基礎上,積極引進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和工藝,通過增加污染治理設施級數、改革工藝等手段實現重金屬污染物的深度處理,提高去除率、進一步削減排放量。對積極主動對污染治理設施進行深度處理技術改造的企業,政府應采取一定的鼓勵性政策,如低息貸款、減免稅收等。同時應對那些設施陳舊、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重污染企業以及可能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進行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堅決實行停產整頓。

3.5 加強重金屬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①設立常規監測點位。在白銀區東北涉重污染企業相對集中區域,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設立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地表水、農作物等常年固定監測點位,定期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區內重金屬污染動態變化情況。為重金屬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礎依據。

②及時建立監控網絡。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控網絡體系應當涵蓋當地政府、環保監測、疾病控制中心、農林、國土等相關主管部門,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監控體系。對相關監測資料應逐步實現共享、相互印證,以便得出最終科學合理的結論。

③積極推廣人體健康普查。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域內應適時開展較為普遍的定期人體普查制度。普查對象應涵蓋企業生產一線職工、周邊長住居民代表等,以便及時掌握周邊人群健康受影響狀況,并及時采取針對性防范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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