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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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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1篇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專向性”補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顯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可訴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基于此,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是,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如若盡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U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建筑 應用技術 可再生能源 現狀 發展前景

一、前言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技術應用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在建筑行業中對常規能源建筑有了一定數量的替代,對我國節能減排工作起到很大的支持與創新作用。特別是伴隨著我國相關可再生能源利用支持政策的出臺與可再生能源產業不斷做強做大,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筑得到高速的發展,利用太陽能、地熱能以及生物質能等實現建筑供能已經得到階段性的成功。因此對相關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進行分析與探討也就顯得異常的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

可再生能源,一般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潮汐能、水勢能、海洋能以及生物質能等等。從理論上來講,其廣泛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周圍、可以重復利用以及可以自由索取的一種初級能源。與一次能源相比,其屬于未來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一種能源依靠。而對于建筑行業,太陽能、地熱能以及風能等屬于低碳節能建筑未來發展的利用方向。

目前在我國民用建筑領域,可再生能源成熟應用技術主要包括太陽能光熱與光伏發電、地源熱泵等,相對來說,三者在利用上穩定性較高,在市場競爭層面具有很大的推廣潛力,因此下面主要基于三者進行分析與探討。

1、太陽能光熱在建筑上的應用技術

太陽能光熱,主要指的是利用物理原理把太陽能量進行直接轉化,從而為建筑提供熱能。其中,我國常見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就屬于一種較為成熟與經典的應用范例,一般通過太陽能集熱器,把太陽輻射能對水進行加熱,從而為建筑生活提供熱水。該系統屬于一種低密度與低品位能的直接利用方式,能源轉換環節較少,有利于降低能源損失,具有明顯的經濟價值,目前我國在其技術利用上較為成熟,并得到商業化利用。相對來說,太陽能熱水系統主要包括:太陽能集熱器、儲水箱、循環泵、電控柜以及相關管道等。其運行模式多種多樣,例如常見的有強制循環式、定溫放水式等等。

2、太陽能光電在建筑上的應用技術

太陽能光電(太陽能光伏發電),主要指的是通過太陽能電池半導體材料的光伏效應,把接收太陽光所輻射的能量進行直接轉換,從而形成電能,屬于一種較為新型的發電系統。其結構一般包括:太陽能電池組件、充放電控制器、逆變器、測試儀表、計算機監控設備以及蓄電池等。運行方式既有獨立進行,又有并網利用,而獨立運行屬于較為常見的一種模式。而由于其在運行時噪音較小、無污染、不需要額外燃料以及運行安全可靠等優點,已經得到規模化的應用。

3、地源熱泵在建筑上的應用技術

地源熱泵,主要指的是通過對于地下淺層地熱能源進行利用,為建筑物供熱能和制冷功能的一種高效空調系統,當然目前在地源熱泵的利用上已經不再局限于此。在冬季時,其把外部環境熱能進行提取,從而為建筑內部供暖;而到了夏季,則把建筑內部的熱能釋放到低于建筑外部環境溫度較低的地能中。

地源熱泵系統,主要包括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室內末端和控制等系統組成。其分為地埋管熱泵系統、地下水熱泵系統和地表水熱泵系統三種。目前,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應用更為廣泛。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現狀

1、應用面積高速提升

自2006年以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廣工作日程不斷提升,其應用技術的示范工作得到迅速的增長,特別是在太陽能光伏與地源熱泵技術應用層面。從統計信息上可以看出,在2000年前,我國建筑行業對于太陽能光伏的裝機量總計在30Mwp左右,而到了2010年,僅一年的新增容量就達到430Mwp;另外對于地源熱泵技術運用,其同樣取得長足的增長,其中預計到2020年,有望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面積上達到9000萬平方米,增長幅度達到30%。

2、技術類型多元化

目前,我國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應用上。其中在太陽能應用層面,由簡單的太陽能熱水供給、太陽能灶等形式發展到太陽能供暖、生活照明以及光伏發電等,還可以和地源熱泵應用技術相結合,從而形成“天-地”系統等服務多樣化的應用形式。與此同時,在地源熱泵技術應用上,已經突破以往淺層枷鎖的應用,對條件成熟的土壤源、江河湖海以及地下水源等利用的基礎上,對于工業廢熱、生活廢水等也有選擇性的利用到建設項目上。例如,沈陽于洪區吉力湖街的陽光100國際新城,二期總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該小區利用毗鄰南部污水處理廠污水輸送管線這個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采用原生污水源熱泵系統來提供供暖,將城市原生污水中的低品位熱能進行回收,轉換為高品位熱能,是目前全國最大的污水源熱泵技術供暖小區。僅一個采暖期就可節約燃煤3萬噸,實現PM2.5零排放。

3、產業發展初具規模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已經初具規模,特別是在江蘇、河北、山東以及廣東等地,其太陽能光伏行業呈現出大聚集的布局形式。例如,在江蘇省就超過百余家從事太陽能光伏產業生產的企業落戶。而山東省,由于其在太陽能開發與利用上較早,在近年來已經取得驕人的成績,在我國太陽能光熱產業層面,其生產與利用水平已經漸為成熟,并先后產生了皇明、力諾以及桑樂等一大批著名企業與品牌。另外,在地熱熱泵技術層面,其產業主要聚集在北京、山東、天津以及上海等地。其中就北京一地,其聚集的26家高新企業所生產的40余項可再生能源應用產品列入《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4、標準規范逐步完善

隨著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等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技術應用與示范性工程項目的深入發展,我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也在及時地的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對太陽能光熱、光電以及地源熱泵等技術層面的設計教程、技術導則以及相應標準等進行制定與完善。例如,在2009年,由國家統一制定與修訂的國家與行業標準、規范等就有7項。而地方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所新增標準與工法等多達40余項。其中,太陽能利用層面超過25項,地源熱泵15項左右。

5、示范帶動初現成效

近些年,就我們山東而言,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省建設廳2008年印發了《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規劃(2008-2012)》的通知,2010年下發了《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實施細則》,這些政策的出臺對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推行和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政策保障。自2010年以來先后有青島、德州、東營、煙臺、濰坊、威海等城市入選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更有即墨、膠州、海陽、諸城、安丘、墾利以及煙臺轄區的龍口、萊州等7縣市連片申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區(縣)成功,為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起到了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保持了強勁的發展勢頭。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再生能源建筑在我國發展市場廣闊,屬于未來建筑行業發展的風向標。因此,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可再生建筑應用的政策、資金支持,相關建設開發企業也要提高重視力度,不斷創新技術應用與規范完善,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有力的支持。

參考文獻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色證書;市場機制;外部性

一、引言

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能源戰略類似, 中國的能源政策有一個明顯的導向,就是化石燃料的替代能源開發。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例如風電、太陽能、水電、核能等。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以來,可再生能源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但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問題。相繼出臺的一些具體政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均有著一定程度的制約。

德國、美國以及荷蘭等可再生能源市場發達的國家,配額制是保證可再生能源市場又好又快的發展的一項基本政策。從目前國外成功的配額制實施情況來看,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以在各地區(各電網)間進行交易,這種交易過程是通過綠色證書來實現的。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在荷蘭等可再生能源發達國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極大的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本文首先分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較之政府直接調控的優點,再通過建立一個二元主體模型分析綠色證書交易對資源優化配置和降低總量成本的作用。然后利用拉格朗日函數證明綠色證書交易可以提高費用分配的效果,使發電產業治污成本最小化。最后針對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在激勵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進步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應的政策,達到促進技術進步以及總量目標提高的效果。

二、文獻綜述

在國內已經實施的相關節能減排政策中,排污權交易制度與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有著很高的相似度,都是一種將配額指標市場化的手段,不同之處僅在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為了抑制污染物的排放,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是為了促進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因此,對于已實施的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借鑒有助于研究未實施的綠色證書交易制度。唐受印(1990)率先在國內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生、袁磊(1998)對排污權交易進行了反思,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廠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減少污染量,完全靠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調節并不能有效地達到減排的目的。其核心思想是不能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調節,也要適當的進行政府的間接調控。張志耀、丁玉魏、張海明(2000)排污權交易制度對經濟優化的作用,突出的是通過配額指標的流通優化資源配置。宋國君(2000)深入剖析了總量控制的含義和特點,分析了我國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的關系,通過對比美國的排污權交易政策,討論了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的步驟和意義。

在美洲和歐洲等國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已經實施了將近十年,通過了解分析外國的立法現狀并總結其成功的經驗,可以使我國在設計該制度時有規律可循,少走彎路,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配額制模式。姜南(2007)分析了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以及歐洲各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提出了在設計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設計中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即界定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和技術范圍、總量目標制度以及綠色證書的立法建議三個問題。

由于綠色證書在國內尚屬新生事物,僅在近幾年有部分文獻對綠色證書的交易制度做了一些概括的介紹。典型的如董力通(2006)對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的建立做了一定的描述,重點在于綠色證書的概念,調控方式以及定價機制,而對于綠色證書究竟能為可再生能源產業帶來多少積極作用,并未進行詳細的闡述。而本文則重點從綠色證書的積極作用方面做了詳細的論述。

三、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概述

1.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概念

提到綠色證書交易制度,首先要解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概念。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的基本含意是,在國家(或者地區)電力建設中,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達到一定比例。配額制對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調控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它使得可再生能源在電力市場中以最低的成本來開發電力。與其它激勵措施相比,配額制更強調市場的作用。而市場的這種作用是通過綠色證書來實現的。

綠色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綠色證書是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進行確認的一種指標,綠色證書代表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綠色證書交易系統是指專為綠色證書進行買賣而營造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綠色證書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能夠與承擔指定配額義務的綠色證書需求者交易綠色證書。通俗的理解就是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發電商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來作為彌補完成配額指標。

2.綠色證書的價值內涵

(1)對于整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來說,綠色證書的價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差額。綠色證書的交易實現了這種成本差額在整個發電產業的均攤,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勢,轉移給其他由于能源種類和技術條件優勢而具有成本優勢的發電廠,扮演了公平競爭的維護者。

(2)綠色證書的價格應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正效應。綠色證書購買者(未完成目標配額的發電商)實質上比其他完成目標的發電企業更多的給社會帶來了負外部性,也就是更多的污染了環境,提高了社會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因此,他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也就是購買綠色證書。這就實現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對環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對正外部性的優勢得以發揮,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3)綠色證書作為政府激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工具,承擔著一定的實現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價格的變動范圍是有一定限制的。綠色證書的價格不能過低,否則將導致綠色證書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購買任務,缺少技術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動力,導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政策激勵失效;而價格過高也將增大企業壓力,同樣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綠色證書交易的二元主體經濟分析

假設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由兩類企業A和B構成綠色證書二元市場,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業中的劣勢企業和優勢企業,如圖,P1為綠色證書的價格。MCA和MCB分別代表兩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邊際發電成本曲線,B企業相對發電成本較低,或效率較高,有明顯的相對優勢(這種優勢有可能是由規模效應或技術水平帶來的)

1.綠色證書對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

如圖,在相同的配額額度的條件下,B企業達標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MCA曲線上,超過M點之后,發電的邊際成本高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A企業傾向于以相當于Q1Q0KM面積的價錢購買B企業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Q0-Q1),而這一過程正是通過綠色證書的交易來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線上,N點之前,發電的成本低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B企業傾向于將額外的發電量轉化為價格更高的綠色證書售出。

如果沒有綠色證書交易機制而單純靠配額制來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企業的成本會大大擴大,例如傳統的火力發電企業,或小規模的發電企業,有的存在技術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規模經濟的制約,如果強制此類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得配額任務,可能會由于規模過小導致的規模不經濟造成資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綠色證書的互相轉化,既鼓勵了可再生能源優勢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勢企業尋到一條成本更低的途徑來完成配額任務,避免了由于強制配額導致規模過小而引起的資源利用不充分,優化了電力生產資源的配置。

2.綠色證書對降低總成本的作用

在未引入綠色證書而實施單純的配額制時,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總成本為OLQ0+OKQ0。引入綠色證書后,成本變為OMQ1+ONQ2。

(OLQ0+OKQ0)-(OMQ1+ONQ2)=MLQ0Q1-NDQ0Q2

綠色證書的供給為NKQ0Q2,需求為MKQ0Q1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為非均衡狀態的時候,

(1)MKQ0Q1

(2)MKQ0Q1>NKQ0Q2,供不應求時,綠色證書的價格會在供求關系的作用下上升,使MKQ0Q1變小,NKQ0Q變大,直至價格達到均衡價格P0。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達到均衡狀態的時候,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恰好達到國家規定配額目標,此時Q1+ Q2=2 Q0,綠色證書的供給等于需求,

即: MKQ0Q1=NKQ0Q2

顯然, MDQ0Q1=NDQ0Q2

因此, MLQ0Q1-NDQ0Q2=LMD

LMD即為綠色證書市場均衡時所減少的發電總成本。由此可見,綠色證書會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達到使可再生能源發電總成本下降的效果。

五、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進一步推動

在配額制下,政府在現有配額完成的情況下提高配額指標,是可再生能源進一步發展的標志。上圖顯示了配額指標提高后,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的動態變動過程。

起初市場均衡價格為PO,綠色證書供求達到平衡,AQ1Q0F=FQ0Q2B。而P0過低使得綠色證書交易失去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激勵作用。政府采取政策提高配額總量之后,單個企業的目標配額相應地由Q0增至Q’。

由于此時綠色證書需求量大于供給量,AQ1QE>EQQ2B,綠色證書價格有上漲趨勢,由P0升至P。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再次達到均衡。而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廠商購買綠色證書不經濟,因此廠商趨于提高技術,降低成本,以此來繼續完成配額指標。

因此這項政策激勵了單個廠商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促進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當然P'的數值需要政府斟酌考慮,若其值過低,將仍然不能達到激勵劣勢企業降低成本,發展技術的目的;若其值過高,劣質企業沒有喘息的時間和余地,生存壓力過大,也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羅云輝;《過度競爭:經濟學分析與治理》[M];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4

[2]《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2007》[R].;中國統計出版社. 2007

[3]姜南;《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研究》[D];2007

[4]董力通;《電力市場下我國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研究》[D]. 2006

[5]范丹;《我國創建排污權交易市場及寡頭壟斷市場交易探討》[D]. 2007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4篇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機爆發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引起各國政府的極大重視,也開創了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紀元。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和熱利用,生物質利用等項技術日臻成熟,有的已進入大規模產業化發展階段,在總能耗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經過20年的發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初步奠定了太陽能、風能利用的產業基礎。縱觀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過程,分析我區的能源產業現狀,探討新疆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的發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國21世紀的能源基地,促進國民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新疆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發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任重道遠

新疆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為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和促進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廣泛應用,構筑多元的能源產業結構。

新疆有豐富的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儲量位居全國首位。預測煤炭儲量為2.2萬億噸,占全國煤炭資源總量的43.4%;石油儲量209.2億噸,占全國儲量的30.1%;天然氣儲量10.8萬億立方米,占全國儲量的34%;水能理論蘊藏量4054.7萬千瓦,占全國可開發量5.0%;風能蘊藏年總量為9100億千瓦時,約占全國風能總量的41.5%;太陽能年輻射總量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國第二;生物質能總量3000萬噸標準煤,由此可見,新疆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能源資源基地,為建設我區多元化的能源結構提供了充足的資源,為發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規模的利用,資源日趨枯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結構,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和較發達的常規能源產業,在能源暫時并不十分緊缺的新疆,如何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結構,逐步取代以煤炭為主的常規能源格局,確保自治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解決農村能源短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建設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結構夠認識的不足,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還未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任重而道遠。

2. 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關鍵

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我區農村能源問題,以各種不同形式給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適當的經濟補貼,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得以生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調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裝置不超過40%,其中60%的裝置因各種原因,已經廢棄,不能發揮作用。“十五”期間國內外各類資金的支持大約6~8億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企業,但產業化的水平不高,規模普遍偏小,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維護成本高。從2000年至今,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這極大推進了新疆光伏產業的發展,緩解了農村能源的緊缺狀況。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集成、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始動力。離開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現在剛剛發展起來的產業隊伍將難以發展、壯大。

認真總結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自治區在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解決農村能源問題,這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欠缺系統規劃,缺少客觀指導,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確,建設布局不統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不能及時推出,相關的技術標準,規定和行政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比較緩慢。

3、 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規范的市場是保證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縱觀我區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歷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極不規范,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遠未能形成規范的招標投標機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體系尚未建立,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4、 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地熱、氫能和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還處在研究階段。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數量太少,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沒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新疆可再生能源年產值在新疆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個新興的弱小產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二頭小,中間大。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從可再生能源的行業分類來看,太陽能和風能產業發展較快,生物質能和小水電等產業隊伍并沒有形成,沒有基本的研發力量,又沒有相關的企業,但是,生物質和水能的利用,技術比較成熟,經濟性較好,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應該得到重視.

5、 技術研究薄弱,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是,多數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較低,受環境氣候的影響顯著,收集,轉換,儲存的技術難度較大,開發利用成本較高.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新產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但是,我區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應用技術研究涉及的領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陽能和風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領域,而且處在較低水平的研發階段.生物質能,小水電的開發應用,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功率光伏發電控制技術、并網逆變技術等項研究尚待開發,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地熱、氫能、燃料電池的應用技術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數產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復開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很少,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較差,直接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參與市場競爭,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思路

1、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發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

堅持建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政策引導、技術創新”發展與市場開發相結合原則,總體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滾動發展,構建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使可再生能源成為新疆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來,我區在太陽能、風能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風機的研制,戶用光伏電源、太陽能光伏電站設備、太陽能水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等取得一些實用的技術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風科技開發公司、新疆太陽能科技開發公司、新疆風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開發和利用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然而,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適應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為了加快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

1)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開發大型風電機組,努力降低風電成本,利用風力資源,建造大規模的風力發電場,促進新疆風電產業的發展。

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應用十分廣泛,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較高,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引進新的光電材料,提高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是降低光伏發電成本的重要途徑。研究大功率光伏電站監控系統、逆變、并網裝置。是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必須在新產品的技術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三方面加大開發力度,推進太陽光伏產業的發展。

3)為建筑物提供潔凈的能源,將極大的推動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發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是一個正在形成的新興產業。加強研究和開發與建筑物結合的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并網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空調技術,太陽能熱泵技術,建立熱-電-冷聯供太陽能建筑示范基地,促進太陽能建筑產業的快速發展。

4)新疆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主要包括薪柴資源、作物秸桿和人畜糞便等,全疆生物能資源可利用量達到3000萬噸標準煤,是廣大農牧區的重要能源資源。

2.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服務業

隨著自治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項目啟動與實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管理和服務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術水平低,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務質量差,而且以往的農村小水電、太陽能光伏電站以及戶用光伏電源的推廣應用,因為沒有建立具有維護、管理、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沒有建立適合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的運行機制,導致一些電力系統經幾年的運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維護不力,沒有服務而被迫廢棄,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給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和服務業,采用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開發,按行業分類,應成立風電公司、太陽能電力公司、農村能源公司、太陽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氣公司等,這些企業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生產各類高品位的清潔能源,并向最終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為企業創造利潤,用于促進本企業的再發展。我們總結以往的失敗和教訓,正是因為背離了市場運行規律,盲目推廣,導致一些扶貧項目失敗。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正處在發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沒有一支專業的技術服務隊伍,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就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長期穩定運行。所以,按照市場規則,發展可再生能源系統集成、管理、服務業,調整現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確保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

3. 建立面向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儲量和開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氣分別在40年、60年內基本枯竭,煤炭經濟開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重要課題。

1) 建立風電技術創新基地

風力發電是可再生能源中技術最成熟、經濟性較好、最具規模開發條件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國際風電市場繼續高速增長,平均增長率達31%;國內風電市場快速發展,年裝機容量平均增長率達18%。面對廣泛的國內、國際和新疆風電市場,建立具有新疆風電技術特點的創新基地,是應對風電技術市場快速發展的舉措。風電機組的技術沿著增加單機容量,研究變速恒頻并網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系數,開發新一代的風電技術產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風電市場競爭。

2) 建立新疆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太陽能光伏發電和熱發電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很高,幾乎是煤電成本的8-10倍。盡管如此,光伏發電仍以30%的年增長率高速發展。這是因為最具可持續發展理想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將成為人類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太陽能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斷下降。據專家估計,到本世紀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30%,太陽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15%。由此證明太陽能在世界能源市場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太陽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研制太陽光伏發電系統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究太陽能熱氣流、太陽能熱電發電技術,開發太陽能建筑技術和產品,保證我區的太陽能產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健康發展。

3) 建立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桿、薪柴、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固體有機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

生物質能是一種易于轉化、儲存、運輸、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國農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發了生物質氣化供氣、氣化發電、沼氣發電、甜高粱莖桿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現代生物質能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能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發展新疆生物質能源產業,必須加強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結合新疆生物質能的特點、重點研究生物質能的固化成型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生物質液體燃料轉化技術,生物質發電技術,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轉化培育技術。加快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 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和保障措施

1、構筑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我區能源工業發展很快,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求,主要城鎮能源短缺現象有所緩解,無電區域逐步減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電力為中心,石油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開發和節能并舉的能源結構體系。由于常規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解決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疆具有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嚴重,盡管在短時期內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應改變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潔凈化利用,延長化石能源的開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從我區的能源資源分布狀況和需求預測結果分析,總的來講,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應逐步增加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間將上升到5%,2020年將達到15%,2050年將達到總能耗的50%。首先在常規能源短缺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構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提高和經濟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領域盡量利用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并舉發展的多元化能源結構。

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還應該制定出相關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可再生能源市發展規劃、引進可再生能源的資源評價和利用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補償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的保障體系,才能夠使可再生能源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以優惠的政策,寬松的市場環境,強化內引外聯,全方位開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專業人才和雄厚資金,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現有的基礎,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很難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優惠的政策,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借助外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其實,國外許多大企業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投石問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蘭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國援建的“再生能源供電工程”、法國支持的“農村電氣化工程”、丹麥參與的“大型風電工程”等,總共以數億元的規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設,期望進一步開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這些援助的都是國際上大型的企業,他們有先進的技術,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資金, 他們進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市場,將推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要引進國內外的技術、人才、資金,吸引他們到新疆來投資、開發、建設。必須有優惠的政策,開放市場,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企業的行為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在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吸引國內外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新疆投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常規能源的潔凈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入網,獨立電站供電優質優價,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應該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過各種優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規,吸引全社會各種力量和內引外聯國內外企業集團積極參與投入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中去。這是多、快、好、省發展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措施。

3. 加強研究開發,大力培養人才,穩定技術隊伍。

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第5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三叉樹模型;碳交易;碳價波動

中圖分類號F06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7)03-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03

氣候變化背景下,溫室氣體減排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挑戰[1]。目前能夠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途徑主要包括采用節能減排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碳捕捉與封存技術(CCS)以及植樹造林等。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資和利用是十分有效的節能減排途徑,已經成為現階段中國應對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雙重挑戰的重要抓手。然而,隨著可再生能源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行業發展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障礙逐漸顯現,例如市場相對狹小,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慢、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同時自主創新能力和配套能力有待提升、并網難、行業管理松散等問題突出。中國承諾2017年啟動全國性碳排放交易系統,碳交易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投資與利用帶來了新的契機。中國已有一些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愿減排項目(CCER)備案審核會審查,可以獲得自主減排量交易權。開展可再生能源行業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交易體系的融合,利用市場手段可以發掘巨大的減排和增收雙重效益。而碳價是隨著時間和市場變化而不斷波動的,碳價波動性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中具有了期權性質的權利,即未來不確定性可能包含更高的價值。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在做決策時,可以選擇推遲投資,等待更多信息來提高項目收益,而立即投資的項目回報必須足夠高以克服等待期權的蘊含價值。因此,本文擬探究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期權價值,并探討在延遲期權和政府補貼條件下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臨界條件,最后研究碳價波動幅度對項目投資臨界條件的影響。

1文獻綜述

1.1物期權理論

傳統項目投資決策主要采用貼現的現金流(DCF)方法,這種方法的缺陷在于沒有充分考慮項目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靈活性。實物期權的概念來源于Black & Scholes[2],Merton[3]和Cox等[4]發展起來的金融期權理論。按照Amram和Kulatilada[5]的觀點,實物期權就是項目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用的一系列非金融性選擇權,如推遲或提前、擴大或縮減投資以獲取更多新信息的選擇權。因此,實物期權的標的資產不再是金融資產,而是某個投資項目或者實物資產,如對應的設備、土地和廠房等。除了考慮現金流時間價值,實物期權方法還充分考慮了項目投資的時間價值和管理柔性價值,從而能更完整、客觀地對投資項目價值進行科學評估。

公丕芹等: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價值與投資時機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7年第3期關于實物期權定價方法,Mason和Merton[6]認為,實物期權可以按照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價。目前,主要的實物期權定價方法的基本思想包括BlackScholes定價方法、蒙特卡洛模擬方法、二叉樹方法、有限差分方法等。其中二叉樹方法是由Cox和Ross[4]提出,其基本思想是把期權的有效期分為若干個足夠小的時間間隔,在每個時間間隔內假定標的資產的價格從初始價格運動到兩個新標的資產價格,隨后學術界延伸出三叉樹模型。

實物期權最早應用在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領域,主要源于礦產資源較大的價格波動性以及較長的投資持續時間,存在較高的期權價值。Brennan和Schwartz[7]采用自融資復制策略對銅礦投資進行定價,評估暫時停止和放棄礦產開采的期權價值。Paddock,Siegel和Swith[8]探討了沿海石油礦藏的評估,建立了美式買權定價模型,指出未來不確定性因素越多,實物期權的價值越大。Trigeorgis[9]采用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來解決包含各種不同經營靈活性的礦產投資項目的定價問題。Capozza和Li[10]則將土地開發作為一種實物期權,研究土地開發決策對利率變化的反應。利率上升會由于資本成本增加而抑制投資,但也會由于等待期權價值的下降而加速已推遲的投資。

國內學者也逐漸采用實物期權方法開展礦產投資研究。為了把握風險投資的時機,取得最佳投資效益,柳興邦[11]引入實物期權方法對油氣勘探進行經濟評價,并采用凈現值法和實物期權方法進行了比較,認為實物期權方法更適合油氣勘探經濟評價。評估礦業權常用的BlackShcoles方法存在一些內在的缺陷,劉新風等[12]提出了二叉樹模型法,彌補了BlackScholes方法的不足,并舉以實例,說明應用二叉樹模型法對礦業權進行評估是有效的。張永峰等[13]應用蒙特卡羅原理,提出了在石油產量和市場油價隨機波動條件下石油勘探項目實物期權模型,更加準確地估算石油勘探開發項目的價值。曾鳴等[14]考慮了電力行業的不確定性因素,包括資本成本、燃料和碳價格、復合需求,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對發電投資進行了綜合評估。

因此,實物期權在投資評價特別是礦產投資領域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已經成為比較成熟的投資評價方法。

1.2可再生能源投資期權

中國自2013年陸續開始實施七省市碳交易試點。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投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進行可行性評價和風險評估領域。Casals[15]、于靜冉[16]等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并分析其在滿足系統穩定可靠性、區域發展規劃等方面的技術可行性。Ochoa[17]、曾鳴[18]等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了評價,提出了分布式發電經濟效益的評價模型和多目標規劃模型。侯剛[19]、朱震宇[20]等研究了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風險評估,包括風險因素的確定及風險控制策略研究。但不論是可行性評價、經濟效益評價或者風險評價研究,都沒對碳交場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效益和投資風險進行量化分析,沒有考慮到碳價隨機波動帶來的項目期權價值。

韓龍喜等[21]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等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影響,結合自愿減排意識的增強、減排交易與可再生能源的相互關系、國際交易環境的變化和國內交易體系的興起,分析了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并建議可再生能源行業應該率先開展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交易體系的融合,利用市場手段發掘其巨大的減排和增收雙重效益。因此,有必要對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評價研究。任志民[22]等以風電和燃氣發電為例,構建碳價格提升條件下發電投資決策的非合作博弈模型,給出不同碳價格水平下各發電商容量投資的納什均衡狀態。為了分析國際碳價不確定性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決策的影響,俞萍萍[23]提出了分別存在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規劃階段和項目建設階段的增長期權和延遲期權,通過構建兩階段期權模型,量化確定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期權價值,采用MonteCarlo仿真分析法進一步驗證模型,得出了國際碳價格波動對可再生能源投資的作用機制。

2模型方法

2.1可再生能源項目凈現值

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收益包括電力銷售收入、碳減排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因此,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凈收益可以表示為:

其中,Pe為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Q為可再生能源項目年發電量,Pc為中國碳交易機制下CCER的價格,η為單位發電量的核準二氧化碳減排系數,c為單位發電量成本,P′e單位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

核準二氧化碳減排量根據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電量進行計算,引入單位發電量的核準二氧化碳減排系數η,其含義為:

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運行時間為t=τ0,項目生命周期為τ2,在t=τ1時投資,投資建設期即采集安裝設備期為1年,于t=τ1+1年開始投入使用直到項目壽命結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所獲得的凈現值為:

2.2基于實物期權的三叉樹模型

在碳交易機制下,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銷售核準碳減排量的碳價格Pc是一個隨機變量,服從幾何布朗運動,根據Dixit和Pindyck[24]模型:

α是Pc的增L率,為漂移參數,σ表示碳價增長率的標準差,為方差參數,表示碳價的波動性。

在確定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延遲投資期后,以當前CCER碳價水平為初始價格,并假定碳價在一個時間步長內有三種可能的狀態:碳價上升、保持不變、碳價下降,對應的概率分別為Pu,Pm,Pd,即在時刻t的碳價為Pc,則t+Δt時刻的碳價有三種變化狀態:以Pu的概率上升到uPc,以Pm的概率保持初始值Pc不變,以Pd的概率下降到dPc。假定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預期收益在有序運動后的值與運動次序無關,即投資項目預期收益先向上運動、后向下運動與先向下運動、后向上運動的結果是相同的。根據此假定,我們可以得到u×d=1,且有:

以北京市環境交易所2015年的CCER交易均價作為初始碳價,將碳價按三叉樹模型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延遲期內展開,之后根據項目凈現值公式以展開后的碳價為基礎計算求得延遲投資期內對應的各節點的項目凈現值。對于含有實物期權投資項目而言,各節點的投資價值為:

這一取值規則的含義是指如果在相應時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凈現值為負,則項目投資者放棄這一項目,投資的價值為0;如果相應時點投資項目的凈現值為正,則可進行投資,此時投資的價值即為對應時點的項目凈現值。

以各節點項目投資價值為基礎,從延遲投資的最后期限開始向前逆推,在延遲期內的每一期都按以下規則進行決策,直到最初時刻,所求的NPVi,j即為延遲投資實物期權條件下的三叉樹模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價值。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期權角度看投資價值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不考慮實物期權的存在而固有的內在價值,即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所獲得的凈現值npv;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具有的延遲投資期權特性產生的延遲期權價值ROV。那么考慮實物期權特性的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的總價值則可以表示為[24]:

具體的決策規則如表1所示。

2.3情景設定和基本參數

本文假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運行之后,相對于火力發電而言,核準碳減排量(CCER)可以在國內碳交易市場上完成交易,獲得碳減排收益。

本文假設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的延遲投資期限為5年,時間步長為0.5年,共分為10個投資決策期限,因此Δt=0.1。無風險利率采用2015年5月發行的5年期國庫券的利率;碳價波動率采用七省市試點2015年實際交易碳價計算,將2015年實際交易碳價均值作為初始碳價。

目前,本文研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主要包括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和生物質(秸稈)發電三種類型。本文分析所使用的基本參數主要來自國內市場可獲得的真實數據,但由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起步時間較晚,數據相對不完善。因此,當數據缺失時則結合相關文獻和國外數據進行估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決策相關的基本參數如表2所示。

氖奔湮度來看,隨著第一決策期往第十決策期推遲,在同等的政府補貼條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欄桿價格呈現上升的趨勢。以政府補貼為0.5元/kWh為例,第一決策期三類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欄桿價格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到第十決策期欄桿價格上升為61.36元/t、55.49元/t和52.01元/t。

如果政府補貼可以達到0.5元/kWh,第一投資決策期的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欄桿價格為22.57元/t、21.39元/t和20.34元/t,仍然位于投資集合邊界下方區域,繼續實施投資延遲等待策略。

3.4敏感性分析

在碳交易機制下,CCER價格波動幅度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決策的欄桿價格,進而影響項目投資決策。因此本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碳價波動進行敏感性分析。在保持其它參數不變的條件下,假設CCER價格波動率在目前的52.96%波動率基礎上再上下浮動1%,即波動率為51.96%和53.96%,進而研究碳價波動率的變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

根據敏感性分析(如圖4所示),當CCER碳價波動率上浮1%時,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在十個投資決策期內的上漲幅度相對較大,在0.5%―1%之間。當CCER碳價波動率下降1%時,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在十個投資決策期內下降幅度相對較小,最大下降幅度為-0.042%。這說明碳價波動率上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要大于碳價波動率下降的情況。

可見,碳價波動率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呈現正相關的關系,說明碳價格更高的波動性增加了企業投資期權的價值,但卻推遲了企業進行投資的時間,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整個投資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更大,從而使得發電企業需要等待更長的時間來判斷碳價格的波動是否對投資有利。隨著中國碳交易體系的不斷完善,碳價格波動的幅度也會進一步趨于平穩,波動率會降低,從而促進發電企業能夠在較低的碳價水平上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

4結論

在碳交易機制下,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通過CCER交易獲得額外收益。由于碳價格隨著市場變化而隨機波動,因此,可再生能源項目就具有了期權價值。本文采用三叉樹模型,測算了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三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的npv及其實物期權價值(ROV),與傳統的采用凈現值法來評價投資項目相比,考慮期權價值的項目投資總價值要比單純凈現值法的項目價值要高。根據測算結果和延遲實物期權決策規則,三類項目在目前的條件下均執行期權延遲投資決策。

本文計算了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三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不同時點的欄桿價格,欄桿價格上方的區域為立即投資區域,下方為繼續等待區域。當碳市場價格高于欄桿價格時,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投資決策為放棄期權立即投資。當碳市場價格低于欄桿價格時,可再生能源企業應該選擇繼續等待。在政府補貼的情形下,隨著政府補貼因子由0.1元/kWh到1元/kWh的逐步增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逐步下降。從時間維度來看,隨著第一決策期往第十決策期推遲,在同等的政府補貼條件下,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欄桿價格呈現上升的趨勢。通過敏感性分析,可知碳價波動率上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欄桿價格的影響要大于碳價波動率下降的情況。可見,碳價波動率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欄桿價格呈現正相關的關系,說明碳價格更高的波動性增加了企業投資期權的價值,但卻推遲了企業進行投資的時間。隨著中國碳交易體系的不斷完善,碳價格波動的幅度也會進一步趨于平穩,波動率會降低,從而促進發電企業能夠在較低的碳價水平上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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