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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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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重要性范文第1篇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種取之不竭的能源,嚴謹來說,是人類有生之年都不會耗盡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現時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實都是太陽能的儲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隨著能源危機的出現,人們開始發現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所有人類活動的基本能源都來自太陽,透過植物的光合作用而被吸收。

不可再生能源。泛指人類開發利用后,在現階段不可能再生的能源資源,叫“不可再生能源”。如煤和石油都是古生物的遺體被掩壓在地下深層中,經過漫長的地質年代而形成的,故也稱為“化石燃料”,一旦被燃燒耗用后,不可能在數百年乃至數萬年內再生,因而屬于“不可再生能源”。

(來源:文章屋網 )

可再生能源重要性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 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可再生能源重要性范文第3篇

關鍵詞:霧霾;可再生能源法;環境污染;大氣污染

過去的2015年秋冬兩季,全中國已經只有少部分的人民生活在沒有霾的區域中了。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不斷的惡化,在北方愈演愈烈的霧霾逐步地擴散到長江中下游平原地區,并且一度波及了南方地區。人們對于治理霧霾的呼聲越來越高,甚至霧霾成為了一些高級人才出走北京的原因。也的確相應大家的呼聲,在過去的一年,我們出臺了新的環保法,其中著重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改,但這并沒有改善我們呼吸“霾”現狀。

一、《可再生能源法》基本概況

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以《可再生能源法》為核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2005年制定、2009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法律。

但實際上,作為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法律制度,其都是圍繞著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目標,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塑造政策性市場以及市場需求,以形成對投資者和企業進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市場刺激和市場引導。①不論是修改前還是修改后我們都能得知,這本能源的專門性立法并未把氣候變化問題納入其考慮范圍,如今的霧霾問題已經嚴重到需要我們不僅僅是從大氣污染上防治,更需要從源頭上即能源結構上得到有效的治理。因此,現行霧霾問題下《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在立法理念上,沒有充分認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在應對氣候變化具有的重要性,并沒有將大氣污染納入立法目的,這不能從根源上解決造成霧霾的PM2.5的排放問題,更談不上治理大氣污染問題了。反觀其他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看再生能源法,以英德兩國為例,它們的立法理念都是在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經濟低碳轉型的國家戰略高度上,充分認識到可再生能源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的多重價值。當然,對這一立法目的的立法宣示,兩國通過不同法律形式予以表達。德國將其明確規定在專門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之中,而英國通過的《氣候變化與可持續能源法》第一條“目的”規定: 本法的主要目的是增強英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國務大臣和任何公共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應當考慮應對氣候變化、減少用能貧困、確保多樣和穩定的長期能源供應。②將氣候問題納入我們的《可再生能源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在法律體系上《可再生能源法》過于單一化原則化,可操作性和實施性差,該法僅有三十三條,為框架性法律,其有效實施需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適時出臺配套性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可再生能源施行法的形式多為部門規章、法令和規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階較低的特點決定了其執行力在地方上低下的問題。如今的霧霾現象具有很強的區域性特點,主要集中于京津冀地區,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我國京津冀地區是我國傳統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地區,造成這些地方霧霾的首要原因就是煤,在這些地方發展替代煤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刻不容緩了,相應的就需要出臺法律法規規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以改善嚴重的霧霾問題。

第三,在立法內容上,現行可再生能源法還存在諸多不足。例如有關可再生能源接入城市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的規定很少且缺乏可操作性; 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措施主要針對風能和太陽能,對生物質能和海洋能發展重視不夠。此外,有關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經濟激勵措施,覆蓋范圍有限、激勵力度不夠。③開發和發展新能源已經成為全世界都在攻克的問題,我們國家在這方面起步晚、發展慢、新能源種類少,這些都需要法律的支持與鼓勵。這幾年大熱的新能源汽車已經開始在市場中慢慢發展起來,我們更應該鼓勵新興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這對于解決霧霾問題是個很有效的措施,因此我們的立法腳步更應該跟上。

二、《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趨勢

法律對能源的唯一關注是確保供應,而不是抑制能源浪費或管理其外部性。因此,傳統能源法律的主要規范目的是實現能源安全、有效、持續的供應。然而實際上,人類從自然界直接獲取或轉換能源的行為本身就打破了自然的原生平衡。更重要的是,能源開發、轉換、加工、運輸和利用過程還伴生許多環境問題,包括氣候變化、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生態破壞、自然景觀破壞和自然災害等。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衡迫使人們重新審視原有的能源制度體系。相關規范的一般性調整往往難以顧及能源環境問題的特殊性,流于表面的對策無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真正的預防和風險防范必須通過能源法對能源的戰略規劃和全過程控制才能實現,而傳統能源法卻只關注供應這個單一目標,遠遠不能適應能源問題的復雜性和擴張性。④明顯傳統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經落后了,在霧霾問題日益加劇的今天,《可再生能源法》也必須加快修訂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立法理念上,應當將能源利用、氣候保護和經濟發展結合起來,以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法在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經濟低碳轉型中的多重價值。強調防止氣候變化,明確將應對大氣污染作為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

第二,在法律體系構建上,完善專項立法和可操作的實施法。《可再生能源法》創立的保障性法律制度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關鍵,針對其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諸如制度缺失、制度安排不恰當、制度設計欠周密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以增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⑤

第三,完善立法內容和法律制度。以《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通過配套性立法與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實現《可再生能源法》從政策性、原則性立法向規制性、操作性立法的轉變。對不用地區的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律法規,做到因地制宜。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保障新能源和新興產業的相互融合。

“同呼吸,共命運”,這句話如今用來形容生活在霧霾下的中國人民甚為諷刺。想要改變著個局面,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努力,而法律是我們最有效的保護武器。修訂《可再生能源法》,有利于我國能源基本法的早日出臺,將能源與氣候變化有機結合起來,生活在藍天的生活會重現。(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注解:

①柯堅.《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推進*――以為中心的立法檢視》,載《政法論叢》2015年8月第4期

②杜群,廖建凱.《德國與英國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評論》2011年第6期

③杜群,廖建凱.《德國與英國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評論》2011年第6期

可再生能源重要性范文第4篇

然而,可再生能源發展“必要性”與“經濟可行性”之間存在的反差,傳統能源利益集團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阻撓,對發展路徑有意或無意的曲解,決定了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之路必將是曲折、艱難和反復的。

在我國,一個更為強烈的反差是:一方面,我們“極端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斷出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另一方面,對現有能源系統以何種恰當方式轉向一個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導”的能源系統方面的研究“高度忽視”。對可再生能源“如何轉型”缺乏基礎性研究與系統性思考,導致本應是系統推動能源轉型的政策在實踐中“各自為政”,并演變為單純以實現某個“既定份額”為目標。

將可再生能源發展置于人類能源轉型歷史進程之中,探討能源轉型的基本內涵與動因,梳理能源轉型的邏輯,系統分析可再生能源轉型與歷史上能源轉型的異同,對于正確認識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問題和轉型方式,不僅有理論必要性,也有實踐重要性。 一問:能源轉型如何發生

很多報告和論文將“能源轉型”(energy transition)一詞等同于“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或“低碳轉型”來理解。這一含義最早可能來自1980年德國科學院出版的一份報告:《能源轉型:沒有石油與鈾的增長與繁榮》。該報告當時呼吁徹底放棄核電和石油能源的觀點受到強烈反對,但在進入21世紀后逐漸演變成為德國能源政策的基本內容。相應的,德國“能源轉型”的含義逐漸演變為“轉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并宣稱最終目標是建立百分之百基于可再生能源的能源體系。

能源轉型的含義當然不僅僅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更一般意義上,能源轉型通常被理解為一個國家或社會主導能源的轉換或更替過程。比如,煤炭替代薪柴并成為主導能源,石油替代煤炭成為主導能源。不過,對能源轉型的這種描述性的理解,以及基于這一理解的相關研究難以適應復雜、豐富的能源轉型實踐的需要,無法對認識當前能源轉型提供洞見。

美國天然氣專家羅伯特?海夫納三世試圖另辟蹊徑。在其2009年出版的著作《能源大轉型》中,羅伯特?海夫納三世從能源存在的三種物理形態,即固體(木材、煤炭等)、液體(石油)和氣體(天然氣、風能、太陽能、氫能等)出發,把人類能源利用的歷史與未來概括為兩次能源轉型:第一次能源轉型是固體能源向液體能源的轉型,第二次能源轉型是液體能源向氣體能源的轉型。這一觀點具有理論抽象性和邏輯一致性,為我們認識能源轉型方向提供了有價值的觀察視角;但這一理論對于能源轉型判斷標準過于抽象,對能源轉型的內涵和特征等問題缺乏深入研究,對理解能源“如何轉型”作用有限。

加拿大的瓦茨拉夫?斯米爾(Vaclav Smil)教授認為,能源轉型是各種能源利用“原動機”(prime movers)驅動下的能源結構不斷變化過程。“每當效率更高的新能量‘原動機’出現取代舊的原動機,顯著提高了人類所能利用的能源的量級,能源轉型就會發生。”

斯米爾教授根據“原動機標準”將人類能源利用劃分為四次能源轉型:第一能源轉型發生在距今1萬年到5000年,人類通過馴養役畜來替代部分人力;第二次能源轉型發生在公元前1000年風車和水車的出現,進一步替代人和動物的肌肉力;第三次能源轉型隨著1765年瓦特改良后的蒸汽機的擴散和進一步改進,啟動了煤炭替代薪柴的能源轉型進程。第四次能源轉型的發生則伴隨著發電機的發明使用,以及1882年世界第一座中心發電站在紐約和倫敦投入使用,人類進入電氣化時代而出現。

斯米爾教授所提出的“原動力發明、改進和擴散”邏輯為我們認識歷史上的能源轉型“何時發生”、“如何發生”提供了非常有啟發性的見解。然而,回顧人類能源利用史就會發現,以“原動機”單一標準來判斷能源轉型至少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從原動機標準所劃分的一些能源轉型并未真正導致該種最終能源成為“主導能源”,從而不構成人類社會或者國家層面上的能源轉型。比如公元前1000年伴隨風車和水車的出現,除了在小范圍外,風能和水能并沒有在普遍范圍成為主導能源,更不用說全球了。這是風能和水能的自身局限所致,與原動機效率高低無關。二是以“發電機”出現而引發的第四次能源轉型,偏離了“一次能源”的邏輯進入二次能源(電氣化),這一轉型與當前清潔化低碳化發展存在矛盾和沖突。這是因為,化石燃料發電的“原動機”效率和能級的提升將進一步增強化石燃料的競爭力,不利于向清潔燃料過渡。因此,任何非一次能源技術革命對于“能源轉型”的價值和意義,必須回歸到其所依賴的一次能源的“源頭”來評價。

為了更好描述歷史上能源轉型的邏輯和解釋未來的能源轉型,筆者對能源轉型的定義是:能源轉型是由原動機推動的,伴隨著能源系統深刻變革的,一次能源結構長期變化過程。能源轉型的發生與深化,是隨著一種足以推動國家,乃至全球層面的能源轉型得以發生“原動機”發明、擴散而發生、發展的,正如歷史上的蒸汽機之于煤炭,內燃機之于石油一樣。 二問:中國能源轉型處于哪個階段?

中國處于能源轉型的哪一個階段,下一次能源轉型是第幾次轉型?判斷能源轉型的標準不同,答案也不相同。基于能源轉型的上述新定義,就國家層面而言,能源轉型應符合三個判斷標準:

一是要有導致能源利用方式重大變化的“技術創新”或“原動機”出現。能源轉型不是“新”能源品種使用數量的簡單“累積”,中世紀英國城市用煤非常普遍,到18世紀初,英國不僅家庭住宅取暖,很多工業行業生產中都使用煤炭。煤炭的利用方式依然是沿用過去的燃燒方式,沒有出現用煤技術的重大創新。1765年,瓦特蒸汽機作為煤炭原動機的出現,英國才真正啟動了向煤炭的轉型,隨后擴散到歐洲大陸和美國。

二是要有基于能源技術創新的一次能源結構變化,即新“原動機”出現后,所利用的一次能源逐漸替代原有能源,并最終成為主導能源。換句話說,替代能源需要有成為主導能源的潛質。從這個判斷標準看,瓦茨拉夫?斯米爾所說的風車和水車發明所引發的能源轉型,并不構成國家層面的能源轉型。

三是要有能源系統的深刻變革。也就是說,基于新的能源利用方式(原動機),一次能源的替代與轉換的展開,必須同時構建與這種能源特性相匹配的能源生產、消費和輸送體系,否則能源轉型難以順利和有效推進。因此,就當前的可再生能源轉型而言,能否建立起與可再生能源特性相匹配的能源系統對于轉型成功至關重要。

根據這些標準來梳理人類能源利用的歷史,可以發現:從原動機標準和一次能源結構變化標準看,歷史上的能源轉型可以劃分為三次,即薪柴向煤炭轉型、煤炭向石油轉型、石油向天然氣轉型。目前正處于第三次能源轉型階段,即石油向天然氣轉型階段。

如果結合能源系統變革(第三個標準)來看,就會發現: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同屬于化石能源,其能源生產和消費系統的共同特征是:大規模生產、輸送和消費。也就是說,它們均屬于“能源系統”特征相同的一次重大能源轉型。

人類能源利用可以劃分為兩次大的能源轉型。第一次能源轉型是植物能源向化石能源的轉型,第二次能源轉型是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轉型。兩次大能源轉型期間存在著一些亞轉型(如向煤炭轉型,向風力發電轉型等)。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天然氣是向第二次能源轉型的重要過渡能源,這不僅是因為它比煤炭和石油更加清潔,而且因為從能源系統看,它兼具集中式和分布式的特點。 三問:向可再生能源轉型難在何處?

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有多難,難在何處?相信任何一個相關的政府官員、學者和產業人士都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概括,我認為向可再生能源轉型至少有如下“三難”:

一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迫切性與經濟可行性存在巨大反差。化石能源對植物能源的替代,不僅是高密度能源對低密度能源的替代,而且是高競爭力能源對低競爭力能源的替代,主要是市場競爭的產物。當前各國正在發生的可再生能源轉型,是在“應對氣候變化”成為國際主流價值觀的背景下發生的,是碳減排政策驅動下的能源轉型。因此,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是在化石能源自身效率還有較大提升潛力情況下,為實現經濟增長的“脫碳”而發生的低密度能源對高密度能源的替代,同時也是低競爭力能源對高競爭力能源的替代。這一轉型的迫切性、必要性與經濟可行性之間的巨大反差,是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問題的基本根源。

二是與可再生能源特點相匹配的“新”能源系統無法通過現有能源系統的“外推式發展”而得到。一個與化石燃料的大規模生產、消費和輸送體系及其高能量密度、可儲存、分布不均衡等特性密切相關,而風能、太陽能的廣泛分布性、低能量密度和不可存儲性決定了本地生產本地消費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現有能源系統必須變革以適應可再生能源的新特征。然而,與化石能源特性完全耦合的現有能源系統并不會自覺向適應可再生能源特點的能源系統轉型,因為傳統能源企業從自身短期利益出發,往往會自覺阻礙這一進程。

三是可再生能源的單一品種,無論是水能、風能、太陽能,還是生物質能,都不具有成為單一主導能源的潛質。因此,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是就多個品種集合整體而言的。這些不同可再生能源品種的技術特性不完全相同:水電基本與現有能源系統兼容,風能和太陽能更適合分布式、小功率,生物質能則分布式、集中式均可。要將這些能源利用技術整合為一個有機“新”能源體系,將面臨更多的技術、組織和制度方面的復雜性。

上述“三難”,也可以說是能源轉型的新特征和新變化。這就給能源轉型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轉型政策要更具系統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能源體制與政策實施方式也要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這些新特征與新變化,減輕能源轉型的成本與陣痛。 四問:從德國能源轉型實踐學到什么?

德國是當前全球能源轉型的典范,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做法也被作為“經驗”為各國所借鑒。比如,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固定電價(FIT)、投資補貼等政策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標準選項。對此,無需多言。這里我將特別指出兩個很少被提及,但實際上對我國更有價值的德國能源轉型“經驗”:

一是增強電力市場靈活性是應對可再生電力波動性最重要的制度條件。德國電力改革始于1998年,但在短短幾年時間就實現了“放開兩頭,管住中間”電力市場制度架構,確立了電力供應側和需求側競爭性市場。其核心要素包括:電力零售側放開,終端用戶可以自由選擇售電商;開放電網使用權,電網運營商不參與市場競爭;日前、日內現貨市場與多級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協同合作的市場結構,等等。德國可再生能源轉型到目前為止能夠較為順利地推進,競爭性電力市場及其配套機制所決定的市場靈活性是基本制度條件。從經驗借鑒看,構建這一制度是中國等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轉型的必備條件。

近年來,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上升,德國又設計了一些新的市場制度以期進一步提高市場靈活性:一是建立了以平衡結算單元為主體的電量平衡機制,以及與之配套的獨立調頻市場。凡是不能維持區域內發電和用電平衡的平衡發電運營商(結算單元)都必須從電網公司那里購買調頻調峰電量,同時允許調頻供需獨立進行拍賣;二是在2015年底的《能源變革白皮書》中提出了一系列提高電力市場靈活性措施,主要包括:允許短時間內的超高電價和負電價,允許更多類型的技術參與到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中,等等。更為靈活的電力市場制度,能夠更為精確地反映電力的時間和空間價值,市場參與者能夠及時反應。

二是從發電、電網和用電各個環節入手,提高電力系統運行的整體靈活度以應對可再生電力波動性挑戰。具體做法包括:進一步提高化石能源發電廠的靈活度,以提高其調峰能力,而不是擴大規模降低能耗;改變熱點聯產電廠和生物質發電廠運行方式提高其靈活性;發揮歐洲互聯電網的“間接儲能系統”作用,提高德國輸電網的靈活度;綜合運用儲能、熱泵、電動汽車、智能電表等技術手段提高負荷的可調節性,增加電力需求側靈活性,等等。 五問:什么是中國可再生能源轉型的當務之急?

中國可再生能源轉型面臨的問題是什么?可再生能源比重太低?補貼力度不夠?并網得不到保證?這些問題不是“當務之急”。當前應優先落實如下事項或原則:

一是確立我國可再生能源轉型的國家戰略。可再生能源轉型的國家戰略既要反映可再生能源的特點,也要充分考慮我國基本國情。各國能源轉型方向雖然相似,但能源資源稟賦與治理結構不同,決定了能源轉型的國別差異。

我國的能源轉型遠未上升的“國家戰略”層面。首先,我國能源轉型處于各個部委各自為政階段,每個部門就自己主管的領域自行決定重點、方向和速度。其次,我國能源轉型缺乏清晰的戰略安排,實施路徑和推進速度也缺乏統籌考慮。最后,能源轉型進展和政策實施效果也無科學評估和考核。政策出臺了很多,能源轉型的問題也很多,但鮮有部門能夠出面糾正和完善。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我國能源轉型“國家戰略”的確立和落實。

二是當前能源體制改革應充分反映能源轉型的方向和要求。我國能源體制抑制市場作用導致配置效率低下問題非常突出。大力推動能源市場化改革已經成為能源體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不僅如此,德國能源轉型的經驗告訴我們,競爭性電力市場和靈活的交易機制是可再生能源轉型最重要的制度條件。因此,能源市場化改革的遲緩不僅會影響能源配置效率,而且還會阻礙我國可再生能源轉型的進程,增加轉型成本。

三是我國能源轉型的進展與步驟不應由傳統能源巨頭決定。傳統能源巨頭一定是能源轉型的主要參與者,但能源轉型的方向和進展不能由電力公司等傳統化石能源巨頭主導。因為它們可以從放緩能源轉型速度和進程中獲得經濟利益。正如赫爾曼?希爾在其《能源變革:最終的挑戰》一書所指出的,“客觀上,在向可再生能源的轉型中是不可能實現共贏的。百分之百轉向可再生能源是工業時代以來最廣泛的經濟轉型。如果這個進程沒有勝利者和失敗者,是不可思議的。失敗者將不可避免地是傳統電力工業,其損失程度取決于其洞察力、決心和能力,以及進行徹頭徹尾的重組、直面迅速衰減的市場份額、發現新的業務領域。”

如果想讓我國能源系統能夠按照能源轉型的方向和邏輯來實現轉型,必須要在確立能源轉型國家戰略基礎上,配套以推動能源轉型的系統法律和政策框架,由國家來主導和推動轉型,方有可能避免能源轉型進展和節奏由傳統化石能源巨頭主導的局面出現。

四是基于能源轉型方向調整當前投資以避免鎖定效應。未來30年-50年的能源系統是由當前投資決定的。當前的能源投資要符合能源轉型要求,否則將導致我國未來能源系統(電力系統)鎖定在既定道路上,加大未來能源系統轉型的成本。

可再生能源重要性范文第5篇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村能源利用方式依然相對滯后。首先是能源結構不合理。數據顯示,在當前我國的農村能源結構中,依然以煤炭等常規商品能源和秸稈、薪炭等傳統生物質能源為主,目前我國農村每年生活用能折合標準煤5.5億t,利用效率低,利用方式落后,造成大量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新農村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其實質是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生態全面發展、全面進步,以推動我國現代化的進程。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建設總體目標,以此來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斷再生并可以有規律得到補充的能源,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水能、地熱能。具有可再生、低污染、分布廣泛、總量豐富、成本低廉的特點。

嘉魚縣地處鄂東南,江漢平原南部,屬長江沖積平原,為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具有氣候溫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物產豐富等特點。全縣國土面積1018平方公里,總人口36.7萬人,農村人口為25.6萬人,2011年農民人均年收入為6753元。

1、能源資源狀況

(1)小水電:全縣有大小河流7條,大多數屬平原季節性人工河流,主要作用是抗旱排漬,自然落差不大,水能理論蘊藏量不大,只有2100kw,可開發量1700kw。

(2)太陽能:全縣年日照1995小時左右,日照率為46%,太陽能年總輻射量0.45MJ/cm2。

(3)風能:年平均風速2.3米/秒,相當于2級風,開發利用價值不高。

(4)生物質能:農作物秸稈仍是嘉魚縣農民生活用能的主要來源,每年用作生活用能的農作物秸稈16.8萬t,占總量的68.7%,返田作肥料占31.3%;薪柴是農村廣泛使用的傳統生物質能,薪柴資源包括薪炭林、防護林、速生用材林、灌木林、疏林和“四旁”樹等,全縣薪柴開發總量為3.99萬t,隨著國家封山育林及林業加工業的發展,薪柴可用作農村生活用能量日趨減少;全縣生豬存欄9.35萬頭,雞10.6萬羽,年產生畜禽糞便19.1萬t,可利用量為15.1萬t。

從以上可以看出,嘉魚縣能源資源構成特點是:煤炭等化石能源極度缺乏,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新能源開發潛力大。

2、農村能源消費特點

生活用能的需求與生活水平密切相關,長期以來,農村地區生活用能主要靠當地秸稈和薪柴,采取直接燃燒方式,能源有效轉換率僅有10~30%,造成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能源缺乏與浪費之間矛盾突出。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嘉魚縣農村生活能源使用出現了新趨勢,呈現出“三減三增”特點:一是自及自足能源消費減少,商品能源消費增加;二是秸稈能源消費比例減少,液化氣、煤等化石能源消費比例增加;三是高能耗用能方式逐步減少,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斷增加。

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現狀

我國農村地區生物質能、太陽能資源豐富,蘊含著發展新能源的巨大潛力。經過多年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太陽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在嘉魚縣農村已經得到廣泛應用。

1、生物質能開發

(1)沼氣。沼氣是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開發應用的一種技術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到2010年底,全國已經累計建成戶用沼氣超過4000萬戶,受益人口達1.55億人。沼氣是有機物在缺氧條件下通過厭氧微生物的發酵作用產生的混合氣體,其中甲烷約占55~75%,1m3沼氣相當于0.7~0.8kg標煤,熱值較高,燃燒后只產生和CO2和H2O,是一種高品位的清潔能源。

到2011年底,嘉魚縣農村戶用沼氣池達1.175萬口,建池戶使用率達82%,每口沼氣池年產沼氣360m3,全縣年產沼氣346.86萬m3,按與沼氣具有等量有效熱能的液化氣進行替代比較,農戶每年節省能源支出1088.28萬元(本地液化氣價格為7.53元/kg)。二氧化碳和甲烷是產生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07萬t,甲烷0.102萬t。

沼渣中含有豐富的有機質、腐殖酸和礦物質灰分,改良土壤功效十分明顯,其中有機質含量36.9%~49.9%,腐殖酸10%~24%,粗蛋白5%~9%,全NO.8%~1.5%,全P0.4%~0.6%,全K0.5%~1.2%;沼液含有多種速效營養成分。

沼渣沼液可廣泛用于作物浸種、葉面噴肥、基肥或用于防治作物病蟲害,也可作為家畜添加劑和魚鉺料,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用沼液浸種,水稻增產9.4%,玉米增產9.35%;沼液作葉面噴肥,密柑單株增產20.2公斤,茶葉噴施沼液能夠促進茶葉株高增長,增加茶葉的百芽重和單葉重,促進茶樹增產,增產率為9.0%。沼液、沼渣綜合利用已成為農業增收、農民增效的一個新亮點。

(2)農作物秸稈及薪柴

秸稈及薪柴具有體積大、密度小、熱值不高的缺點,遠距離輸運成本大,堆放在房前屋后影響村容村貌,將其進行氣化或壓縮處理做為燃料是提高利用效率可行辦法。

①秸稈氣化。秸稈氣化是采用一種生物質熱解技術,先將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原料切碎,在缺氧條件下,使秸稈不充分燃燒,產生大量的氫氣、甲烷和一氧化碳等可燃氣體。一個4口之家每月需要燃燒秸稈130kg,每100kg燃料費用為13~15元,每農戶月燃料費16.9~19.5元,秸稈氣化成本明顯低于其他常規燃料。秸稈的平均含硫量只有0.38%,遠低于煤的含硫量(約1%),秸稈氣化使用方便,清潔衛生,可以部分代替高品位商品能源。

②固化成型。將秸稈或薪柴干燥粉碎后,經過成型機械擠壓成密度為0.8~1.2t的柱狀或顆粒狀燃料,1t成型燃料相當于0.429~0.571t標煤。是一種能代替燃煤的新型低碳、節能、環保燃料,具有燃燒熱效率高、使用安全、清潔環保、節省空間等優點。

2、太陽能利用

①太陽能熱水器。在太陽能利用方面,應用最廣泛、技術最成熟的是太陽能熱水器,已經實現了產業化和市場化。每平方米太陽能熱水器年可替代標煤150~180kg,2009年全國農村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2955.56萬臺,面積已達4997.06萬m2,嘉魚縣農村太陽能熱水器普及率已達11%。一臺太陽能熱水器全年可節電1.8GJ(約512kwh),按本地農村電價0.6元/度計,每臺熱水器全年可節約307.2元,農戶6~7年就可收回投資,而太陽能熱水器使用壽命可達15a。

②太陽能路燈。太陽能路燈主要是通過太陽能板的光生伏特效應原理,白天吸收太陽能光子能量產生電能儲存,夜幕降臨時產生照明。太陽能路燈不需要架設輸電線路,不用專人管理和控制,技術和經濟效益上可行,一次性成本回收較快,節能效果顯著。

③太陽能溫室大棚。不僅在瓜果蔬菜、花木苗圃等種植業上廣為應用,在水產養殖、畜禽飼養等方面的應用也不斷擴大,對提高農牧業產量、增加農民收入起了很大作用。

三、新農村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現實意義

在新農村建設中,因地制宜,合理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對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

1、有利于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以沼氣為紐帶的農業生態建設,使農業廢棄物得到循環利用,延長了農業生態鏈,既生產了清潔能源,又提高了農業經濟效益;開發利用太陽能,既能有效提供安全、無污染的清潔能源,又能促進農業生產,改善生態環境,因此發展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在內的可再生能源,不僅使農村資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促進了生產、生活、生態協調發展。

2、有利于優化農村用能結構,促進節能減排。

農村廣泛使用沼氣、秸稈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是農民現代文明生活的一個縮影。目前形勢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面臨著減排問題,逐步會將減排成本納入考量的范疇,傳統能源的成本將顯著上升,發展可再生能源,符合減排趨勢。

3、有利于發展農業循環經濟,轉變農業增長方式。

大力推廣豬-沼-菜(糧、魚、果)生態利用模式,以沼氣為紐帶,把養殖業和種植業有機結合起來,把養殖業產生的廢棄物轉換成清潔能源和高效有機肥料,既解決農村燃料問題,又減少了農藥使用,培肥了地力,還提高了農產品品質,增加了農民收入。

4、有利于改善農村衛生條件,減少疫病流行。

在建沼氣池的同時,對農村的廚房、廁所、豬圈進行改造,實行“一池三改”,把臟亂的舊廚房改造成貼著瓷磚和安裝沼氣灶具的新型廚房,把臭氣熏天的敞口糞坑改造成水沖式廁所,把蚊蠅漫舞的畜禽舍欄改造成干凈的圈舍;在新農村社區中建設小型沼氣工程,使生活污染物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徹底改變農村臟、亂、差的舊貌,實現廚房亮化、廁所凈化、環境美化,也潛移默化地改變農民的衛生習慣,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嘉魚縣是湖北省10個重點血吸蟲疫區之一,通過對全縣15個血吸蟲疫區村2000衣戶改廁和建沼氣池,阻斷血吸蟲的傳播途徑,對綜合防治血吸蟲起到較好效果。

四、存在問題

1、常規能源不足。嘉魚縣地處平原湖區,少煤無油氣資源,商品能源全部靠外調運,農村人均能耗仍處于較低水平,2011年,農村人均生活能耗為0.203千克標煤/人?天,全縣農村年生活能耗為1.9萬t標煤,如果農村能源需求不能夠滿足,勢必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生活改善和農業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阻礙新農村建設進程。

2、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全縣農村綜合利用效率比較低,僅為30%左右。農村生活用能以直接燃燒秸稈為主,大部分為老式大鍋大灶,熱效率只有10%~30%,盡管政府多年來推廣節能省柴灶,但進展緩慢,全縣節柴灶比例不足30%。

3、沼氣發展遇到瓶頸生產沼氣的主要原料是畜禽糞,與養殖業密切相關,目前養殖業已由傳統的千家萬戶飼養轉型到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養殖,養殖的農戶數量急劇減少,沼氣發酵原料不足是戶用沼氣目前遇到的最大問題。另外,戶用沼氣屬于自及自足能源經濟利用模式,農戶對沼氣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沼氣池產氣水平差異較大,因缺乏科學管理造成了相當數量的廢棄池、病池,給沼氣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4、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與新農村建設不適應,資金投入機制不健全,融資渠道不寬,科技服務體系滯后,技術開發能力和產業體系薄弱。

5、農民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缺乏認識,持“不相關”、“無所謂”態度的人不在少數。

五、建議

新農村建設,為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帶來新的契機,市場經濟條件下,新農村建設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也不是短期工程,它需要長期穩定的政策、資金、技術支持渠道。

1、政府要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開始實施,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直沒有出臺,加上可再生能源開發前期投入較大,獲利較少,所以社會資金參與較少。政府要加大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加大可再生能源開發直接補貼和稅收優惠,調動多方參與可再生能源建設的積極性,要增加財政預算,加大項目開發、示范推廣、科技培訓力度。

2、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納入新農村建設的整體規劃中,提高可再生能源資金使用效率,使農村能源建設和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3、加強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完善可再生能源服務體系,讓已經建設成的農村能源設施充分發揮出應有作用,提高農村能源設備設施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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