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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第1篇

面對突然的失業,失業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國家對于民眾工作生活的一種政策保障。然而,網上發起的一項關于“你會不會去領失業保險?”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37.05%的網友選擇領失業保險,而剩下的六成以上網友選擇不領失業保險。

或許是忘記了失業保險的存在,或許是摸不著頭腦,不知道如何領取,也或許是嫌領取手續復雜……不管什么原因,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失業保險、怎么領取能領多少錢,總是極好的。

誰可以領失業保險?

答:被動失業、繳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者。

申請失業保險的人,首先必須是參加失業保險的參保者,并且所在單位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至少滿一年。

其次,失業并不是失業者的本意,其本人并不愿意中斷就業,但是因為各種不可抗力,而被迫失業的人員。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情況屬于不是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勞動合同終止,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而導致的職工辭職。這里需要強調一點,如果主動辭職,并且用人單位沒有導致員工辭職的過錯的話,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

最后,失業者要有求職要求,并且已經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了解失業者的基本情況,評判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這些失業者必須要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金只是給失業者的一種幫助,并不是長期支持其生活,失業者必須上崗再就業。促進再就業是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

怎么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帶齊手續找勞動局。

由于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士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金,而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士只能按月領取,所以兩者的領取手續也相應的不同。

農村戶口的失業人士憑單位開具的解雇證明,到當地勞動局的社保窗口領取失業金領取表格,并到單位蓋好章,交回社保部門蓋章后,即可到指定的銀行一次性領取失業金。

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士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道勞動保障站辦理失業證,辦理后再到指定的地方,按月憑失業證領取失業金。如果該員工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內有新單位就業情況,則失業金就停止發放。比如,本來某員工有四個月失業金可以拿,但是在第二個月領取時,找到了工作并簽約了,那么其剩下的兩個月失業金便不能再領取,但是會累積到下次失業時可以再次領取。

失業保險可以領多少錢?

答: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

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能領多久,可以領幾次?

答:最短4個月最長24個月,未規定可領幾次。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用人單位未繳納失業保險怎么辦?

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第2篇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切實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77號)和渝人社發〔〕2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年7月1日以后,我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參保地用人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繳費標準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待遇享受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保繳費后,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參保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相關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前已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的,參加職工醫保后,由縣醫保局接續其卡內信息和資金;失業前未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的,由參保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就業局提供資料后,統一到縣醫療保險局按規定制發。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女性人員計劃內生育的,仍按《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渝府發〔〕29號)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補助金。

四、轉移接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失業保險關系從我市轉出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剩余時限,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我市的,由轉入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負責辦理職工醫保轉移接續手續,并做好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地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時限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接收工作。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五、注意事項

1、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執行。7月1日后接轉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本文件規定一并納入參保范圍。

2、符合參加職工醫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縣就業局統一為其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繳費手續。

3、符合參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辦理職工醫保的,請于年10月18日前帶3張1寸近期藍底或紅底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其中一張按照社會保障卡制作格式要求遞交)提交我局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卡,過期不再辦理,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

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業務。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延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市、州統籌。在長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由行政單位轉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的職工的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經辦。

    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所籌集到的失業保險基金上交到市、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第七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級按照當季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上解到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由于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級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部分補助,市、州的差額部分由相關市、州、縣(市、區)財政分攤解決,省本級的差額部分由省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補貼。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工齡視為本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包括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材料費和住宿費、證書費和技能鑒定費)1次。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失業人員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數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4倍。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和檔案自其失業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  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和停發工資(生活費)日期的證明,30日內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又重新就業的,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但由于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失業人員遲延辦理失業登記、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一般按月定期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單證的式樣,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失業人員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憑失業人員登記證件和其他相關證明、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辦理;不能即時辦理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應當至遲在7日內辦理。

    第十九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遷出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單位遷出前12個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含個人繳納部分)轉撥給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但不轉撥失業保險費。職工遷移前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跨省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應當隨之轉遷,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轉撥,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對方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對等原則協商解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遷移的,其失業保險金仍由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登記后,其檔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從原用人單位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期限等情況告知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未按本辦法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失業保險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的工勤人員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第4篇

2022年還有失業補助金嗎

還會有。

現在,當工人失業時,其實他們在生活上會有一定的保障,那就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但此時,要求滿足相應條件。首先,必須是工人以前參加過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根據實際情況領取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參加失業保險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每個月都有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規定,通常是在月中或月末。失業保險金到賬時間經當月簽字確認,本月失業保險金已劃入個人賬戶。如因銀行轉賬可能延遲,您在本月底前仍未領取失業保險金,請于下月初再次查詢。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累計支付時間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資的75%支付;

(二)累計支付時間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三)累計支付時間超過10年的,支付最低工資的85%;

(四)自領取失業保險金第13個月起,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6年的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之日起第13個月起,在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額外發給失業保險金。附加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為17-21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累計繳費時間為22-26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7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1、勞動者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所在單位及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以上。

2、勞動者非自愿中斷用工的,具體包括:

a.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b.被用人單位開除、免職或者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的標準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失業后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除農民合同制工人外,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以下統稱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停產整頓、關停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職工。

第五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

(二)經企業同意自愿辭職的。

第六條  本規定由各級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機構)經辦失業保險業務。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業拖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第八條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本人月工資額的1%。

無法核準工資總額的企業,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本企業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全部職工人數乘以所在市、縣(市)的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再乘以2%計算;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所在市、縣(市)的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計算。

第九條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第十條  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并轉入市、縣(市)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季度上繳市(行署)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因停發或者減發工資暫無能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后,可以辦理緩繳手續。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市(行署)統籌。市(行署)應當按季度將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繳省失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用于全省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  市(行署)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應當使用歷年結余,仍不敷支出時,可以向省失業保險機構申請調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統籌范圍,由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納入本級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失業保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失業人員的救濟金;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費;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四)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的生育補助費;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

(六)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生產自救費;

(七)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費;

(八)失業保險機構管理服務費;

(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困難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救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救濟金。連續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3個月救濟金,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的救濟金。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應當以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為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兩年以下,仍未重新就業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可以延至退休之日,其救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一)雙職工同時失業的;

(二)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的;

(三)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難的。

特殊困難補助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適當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的,每月8元;

(二)連續工作時間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12元。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醫療費直至不再享受失業救濟金時為止。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領取醫療補助費的,不再計發醫療費。

失業人員患嚴重疾病到市(行署)、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以報銷醫療費的70%,總額不得超過1500元。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除打架斗毆或者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外,其喪葬補助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并有直系親屬需要供養的,發給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具體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供養1人的,為死者失業前6個月的工資;

(二)供養2人的,為死者失業前9個月的工資;

(三)供養3人以及3人以上的,為死者失業前12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三條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以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費500元。

第二十四條  失業保險機構對接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失業人員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總額的安置培訓費。

第二十五條  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按照不超過上一年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提取,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轉業訓練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失業人員培訓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部分;

(二)購置失業人員轉業訓練場所、設備和教材;

(三)失業人員培訓補貼及其教師補貼。

第二十七條  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單位應當依照合同歸還。

生產自救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扶持企業發展生產安置失業人員;

(二)興辦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失業人員;

(三)扶持失業人員自行組織就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使用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應當經市(行署)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使用數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市(行署)失業保險機構審批;

(二)使用數額5萬元以上的,由省失業保險機構審批。

第二十九條  企業安置富余職工籌集資金確有困難的,經擔保,省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后,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借給其部分資金,安排富余職工再就業。

第三十條  省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按照當年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從調劑金中提取,省、市(行署)管理服務費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失業保險機構共同核定。

第四章  失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職工失業離開企業前,所在企業應當向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及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當自離開企業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進行登記建檔、建卡并發給省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失業證》,按照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等項費用。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配合失業保險機構進行管理。失業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失業人員提供信息和服務,組織開展轉業訓練或者扶持生產自救。

第三十三條  失業人員異地遷移的,應當到原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遷移手續,憑遷移手續到遷入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享受遷入地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遷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失業人員自行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失業保險機構可以將其在失業救濟期間尚未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醫療費一次發給本人。

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的;

(二)重新就業或者進入中等以上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三)服兵役或者出國定居的;

(四)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六)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無故不繳、少繳或者拖欠失業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按日加收欠繳數額2‰的滯納金外,視情節輕重,處以欠繳數額20%以下的罰款;

(二)以非法手段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費的,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20%的罰款;

(三)有償使用生產自救費未按照期限還款付息的,責令限期還款付息,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管理服務費和調劑金的;

(二)拖欠支付或者隨意減發、增發失業救濟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費的;

(三)失業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截留、侵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由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省人民政府的《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細則》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業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除農民合同制工人外,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刪去第五條第(二)項。

三、第八條修改為:“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本人月工資額的1%。

“無法核準工資總額的企業,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本企業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全部職工人數乘以所在市、縣(市)的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再乘以2%計算;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所在市、縣(市)的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計算。”

四、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困難補助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適當確定。”

五、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失業人員在失業救濟期間的醫療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連續工作時間不滿5年的,每月8元;

“(二)連續工作時間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12元。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醫療費直至不再享受失業救濟金時為止。

“失業人員住院治療領取醫療補助費的,不再計發醫療費。

“失業人員患嚴重疾病到市(行署)、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以報銷醫療費的70%,總額不得超過1500元。”

六、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分娩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批準,可以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費500元。”

七、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無故不繳、少繳或者拖欠失業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按日加收欠繳數額2‰的滯納金外,視情節輕重,處以欠繳數額20%以下的罰款。”

八、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九、有關條款中“勞動行政部門”字樣,修改為“失業保險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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