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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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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現狀;正向作用;負向作用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02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目標

失業保險制度自1905年在法國第一次出現以來,就承擔著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從具體方面而言,其理論目標有以下幾點:

(一)維持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對于勞動者而言,由于摩擦性失業、周期性失業、結構性失業等非自愿失業引起的失去收入來源,將會對其正常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壓力和打擊。因而,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應當承擔起在勞動者非自愿失業后,通過經濟、物質等手段的補償,維持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為失業者提供尋找工作的時間和工作機會

失業保險與勞動者個人直接相聯系的另一個目標是為失業者提供尋找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機會。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夠提高勞動者對失業的心理承受能力,延長失業者選擇工作和再就業的時間,使失業者能夠尋找到更加適合的工作崗位重新就業。同時,為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避免失業者故意自愿失業,失業保險將為失業者提供合適的工作機會也作為目標之一。

(三)保持經濟穩定

從宏觀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失業保險是一個重要的自動穩定器。當經濟運行處于衰退時期,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會迅速增加,通過失業保險金的投放,支撐了個人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從而可以使總需求不至于迅速減少,也能維持宏觀經濟的供需平衡。

(四)改善失業成本的分攤

這一目標的實現是通過雇主繳納失業保險金實現的,由雇主與雇員共同繳納失業保險金,雇主就承擔了一定的失業成本,其承擔的失業成本會包括在其產品和服務的成本中。這時候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和服務后,一部分成本也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

二、西方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方面的效果

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性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是英國,1909年的《國民保險法》對失業保險實行了強制性的保險。而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世界范圍內的大面積失業,各西方國家紛紛引入和構建起失業保險制度。當前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存在正負兩方面的效果:

(一)正向效果

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中所體現出來正向效果,除了實現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延長尋找工作時間,維持經濟穩定,改善失業成本分攤等基本理論目標之外,還在現實中體現一些積極作用:

1.促進就業。以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在這方面的作用為例,美國的職業介紹方面的服務較為完善。一方面雇主將自己企業的招聘需求在美國公共職業介紹局內進行登記,另一方面政府要求失業者在享受失業保險制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在公共職業介紹局進行基本情況和主要勞動經驗、技能進行登記。機構負責將資料輸入電腦,對雇主和求職者的要求進行自動匹配, 當供求雙方提供的資料基本一致時, 職業介紹機構人員通知面洽。除此之外,就是比較完善的對失業者的就業技能培訓,并制定嚴格的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培訓效果進行衡量,同時也會根據成績給接受培訓的人員發放認證的證書,以幫助他們在再就業的過程中取得優勢。

2.預防失業。在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方面的作用,韓國和美國等國家在制度上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

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二)負向作用

盡管,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一個世紀的探索,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并且在多國取得了實質性的效果。但進入20世紀70年代之后,發達國家尤其是歐盟國家都出現了失業率長期居高不下的狀態。以歐盟為例,1990年歐盟整體平均失業率為8.1%,1994年這一數值上升到11.2%。進入到21世紀,這一數據有所回落,下降到7.3%,2008年經濟危機后,失業率為7.8%。但是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10年,歐盟的失業率重新回到11%的高水平。這些問題很多并不是失業保險本身的問題,而是由于制度實施的各項細節存在不足。

根據墨菲特和尼克松等人的研究,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1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會延長1——0.8周不等。而美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25周,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可能增加至26周。而英、法、德等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美國的3-4倍,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將會增加至91周左右。在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延長期間,既沒有通過勞動對經濟增長有所貢獻,同時還擠占了失業保險基金的儲備,降低了資金的利用率。

這種負向作用還發生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過高的情況下。從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看(失業保險金與失業前工資的比率),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在50%以上,部分國家則高達80%。在這種情況下,扣除稅率,考慮到部分國家對于失業者在生活上的其他優待等,失業者在失業后的生活水平接近甚至超過失業前。在這種不用工作,同時又能領取高額失業救濟金保證體面生活的條件下,很多失業者產生了就業惰性,不愿意提高自身工作技巧和能力,重新回到就業狀態。從某個角度來說,高失業保險金同時意味著高失業率。

在高失業保險金造成的高失業率和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加長的雙重作用下,國家必須加大失業保險方面的支出,政府赤字擴大導致政府不得不加重稅負,從而帶來社會、企業、個人的負擔。這也不利于企業資本的積累和競爭力的增強,不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

三、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制度實施情況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初創、改進和完善三大階段,當前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以及獲得失業保障的資格要求和待遇水準都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就。

1.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根據我國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涵蓋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體現在具體數字上,2003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大約占非農就業人員的27.4%和城鎮就業人員的40.5%。

2.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我國施行的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凡在規定實施范圍內的人員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員工按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地方財政的補貼及其他資金。

其中,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員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我國與世界上的很多國家一樣,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事業單位,通過這樣的制度強調企事業單位應該對失業現象負責,避免單位隨意、不負責的裁員。

3.失業保障的待遇水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確定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的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60%。從上文提到的失業保險替代率來衡量,我國人均領取失業保險金占平均貨幣工資的比例為20%,這一比例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應達到的40%-50%的水平。

從以上三個方面來看,縱向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橫向比較,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都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擴大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提升現有失業保險的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提高失業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享受失業保險的資格審查,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等。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與副作用

根據上文對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正負向作用的描述,結合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接下來分析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應用中對失業產生的作用與副作用。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首先,有效的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障制度,給付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幫助其渡過失業期。2010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9萬人次,失業保險支出367億元。對于維持經濟穩定發展,保證社會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救濟失業人員、投入市場實現資金增值之外,留出一部分用于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包括對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再就業指導和咨詢,職業介紹等具體服務,以此幫助失業人員重新走上就業崗位,實現再就業。

最后,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借助社會統籌力量對員工的失業問題共同解決,減輕了企業的壓力,給予企業足夠的資金、空間和精力實施改革。尤其是對于國企改革,從失業保險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解決了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國有企業精簡冗余人員,降低企業用人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副作用

雖然西方失業保險對于失業問題發揮的作用主要是基于西方勞動力市場和其失業保險制度,但其基本理論和規律對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同樣適用。

1.過長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延長了失業持續時間。根據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24個月。還有一些地方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到法定退休年齡,從而使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達到了空前的4年。過長的失業救濟期限會使失業者喪失迅速就業的動機,延長失業者的職業搜尋期限,不利于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利用率。

2.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同向變化。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存在著雙向因果關系,這就是說失業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失業率,反過來,失業率的變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失業保險。而根據對于我國自1989年至2009年20年間我國失業保險支出和城鎮失業率的回歸分析,學者得出了我國失業保險支出每增加1%,失業率就提高約0.012%①。這個問題并不是不可以避免,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職業保險支出一直采取固定比例,因而對于失業者沒有經濟上的約束作用。反觀挪威等北歐國家,往往施行失業第一年的救濟金很高,逐年大比例遞減的給付方式,這樣能夠很好的避免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同向變化的問題。

誠然,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仍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不能否認,在我國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20余年間,其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惠及民眾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我們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我國失業問題影響的同時,更應該找出問題所在,對癥下藥,使得失業保險制度規避其不足,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注釋:

①數據及結論來自《我國失業保險支出與城鎮失業率關系研究——基于誤差修正模型》,作者徐曉莉,張玲,馬曉琴。

參考文獻:

[1]聶愛霞.失業保險對失業持續時間影響研究綜述[J].人口與發展,2008,14(3):103-105.

[2]袁紅.試論布萊爾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J].重慶教育學院學報,2002(1).

[3]杜鳳蓮,劉文忻.失業救濟經與中國城鎮人口失業持續時間研究[J].經濟科學,2005(4).

[4]馬馳騁,王元月,等.失業保險是否會造成長期失業——運用生存模型對青島市失業者的經驗研究[J].南方經濟,2006(1).

[5]龐郁華.失業保險制度與收入—閑暇關系探討[J].大眾商務,2009(8):22.

[6]徐曉莉,張玲,馬曉琴.我國失業保險支出與失業率關系研究——基于誤差修正模型的分析[J].人口與經濟,2012(2):50-53.

[7]盧敏.我國城鎮失業保險制度有效性評估探究[J].學習月刊,2011(9):18-20.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失業保險 制度模式 問題 創新 對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是難以規避的社會風險,一旦勞動者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工作崗位,則其在社會上的生存問題就面臨巨大的挑戰,而這個時候對其最好的保障措施就是就業。很多社會問題的產生都是由于失業造成的,其不但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還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安寧。在這樣的請款下,失業保險制度也就產生了。具體來說,其主要有兩個功能:其一,對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予以必要的保障;其二,為失業人員創造、提供相應的就業機會。失業保險制度并非僅僅具備生活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還承擔著就業激勵的作用。只有不斷促進個人能力的提升,加強對個人發展的關懷,才能真正達到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目標。其中,職業培訓和再教育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只有充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才能使其獲得更好地就業。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模式存在問題分析

最初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實用性,直到《條例》實施,其有效性才得到了較大的提升,然而現在不斷上升的失業率還是對失業保險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保險基金支付困難。基于現在的失業保險制度來說,保險繳費率并不是很高,然而欠繳保費的情況還是經常發生,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強制性,另一方面是企業虧損或是經營困難,導致繳費能力缺乏,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無法使失業保險基金得到很好地保障,而失業保險支出的費用也不減,這樣就造成了巨大的支出壓力。此外,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新辦企業、效益比較好的企業職工失業問題并不是十分明顯,為此,在保險費的繳納上,這些企業往往百般推辭。

(2)隱性失業問題。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隱性失業的情況是比較明顯的,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正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這些隱性失業者不愿承認就業,這主要是因為其收入不穩定或是偏低,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際上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正是由于這種隱性失業現象的存在,使得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遭受了很大的質疑,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流失,若是不及時對其進行審核監督的話,則很難保障失業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相反失業保險基金的運行效率也難以得到有效地提升。

(3)覆蓋范圍有限。應該被納入失業保險的人民應該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其一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其二,主觀上愿意就業;其三,適宜勞動的年齡,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都應該納入體系之內。雖然在《失業保險條例》中對相應的失業保險的范圍進行了擴大,但是從實際的實施效果來看,1993年規定的7類人員仍舊是失業保險制度主要的保障對象。而相應的城鎮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等人員由于自身的就業形勢比較靈活,所以在失業保險內并未將其納入其中。綜合來看,國有企業及其職工仍舊是當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涵蓋對象,其他各類經濟職工的失業保障工作仍舊不是很到位。

二、失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創新

分析了上述失業保險制度模式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對當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模式進行創新,這樣才能使其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具體來說,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失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創新:

(1)建立社會公益組織。為了更好地輔助失業保險制度的運行,應該建立相應的社會公益組織,為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幫助,使其能夠得到更好地保障。這種非營利的公益性機構不但是培訓的主體,同時也是職業介紹的重要的組織,這樣不但能夠更好的輔助政府職能的發揮,還可以有效地減少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動員社會力量的方式,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政府的框架,還可以充分調動社會的力量和資源,這樣也創造了新的就業增長點,使得非營利組織能夠容納更多的人員就業,這樣對于改善當前就業和再就業狀況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2)促進社會保障社會化。社會保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職能,政府在這方面應該加強相關的資金、人員、技術的投入,合理安排社會保障和就業,對于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援助,能夠有效地環節社會矛盾,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政府應該促進社會保障的社會化,加大對困難失業人員的人文關懷,要提供、創造適應這些失業人員就業的崗位,使其掌握相應的就業技能,使其更好地就業;或是可以采取相關的政策或是職位特招等方式來幫助困難群眾就業,這樣才能更好地使這些失業人員得到更好地保障。

(3)擴大失業保險的范圍。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制度來看,其覆蓋范圍往往十分廣泛,全社會所有企業的職工都能得到很好地保護。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應該在區域內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從而更好地促進勞動力的流動,此外,政府應該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范圍擴展到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等,這樣才能有效地擴大保障的范圍,更好地減輕國家的負擔,促進我國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

(4)完善保險籌資模式。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如何把握好經費的來源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個人三方,這體現了失業保險的互濟性,每個勞動者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費用,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應該充分承擔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完善保險籌資模式。

三、總結

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失業保險制度模式存在的問題,以此為契機,提出了失業保險制度模式創新的對策,希望能夠對相關部門、企業、個人有所啟示。

參考文獻: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大學生失業 就業保障 失業保險 法律規范

【中圖分類號】F840.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它關系著教育的發展乃至社會的穩定,大學生就業保障制度的研究迫在眉睫。然而,我國目前尚沒有關于大學生就業保障的法律法規,大學生就業保障的政策措施也缺乏統一性和連貫性。失業大學生失去了經濟來源,應當成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覆蓋的群體之一。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目標的擴大,是救濟失業大學生、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途徑。本文著重于探討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從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討大學生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失業保險金的給付等問題,從而對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進行初步的制度設計。

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分析

之所以探討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是因為目前隨著高校不斷擴招,大學生逐漸增多,同時大學生面臨著各種就業難問題。在實踐中,即便一些大學生短期內獲得工作,但也未必長久,不適應工作環境辭去工作、工資待遇低被迫離職、單位倒閉等因素都會導致大學生再次失業,因此大學生急需失業保險制度保障。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即大學生應屆畢業生就業難、失業率高;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缺失;大學生失業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穩定性。

應屆畢業生就業難、失業率高。我國大學畢業生的人數逐年增多,就業困難、失業率高的現狀不可小覷。據統計,2013年我國高校畢業生畢業時初次就業率是71.9%。從學歷層次來看,初次就業率呈現兩頭高、中間低的特點,其中專科生為79.7%,本科生為67.4%,碩士生與博士生均為86.2%。①從年齡結構上看,21歲到25歲之間的青年勞動者失業率居高不下。近年來,我國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初次就業率基本維持在70%左右,畢業六個月后仍未就業的大學生約占12%,大學生失業率明顯高于城鎮居民失業率。大學畢業生的高人力資本存量得益于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長期的人力資本投資。②這部分高素質人力資源的失業不僅是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更會對家庭、學校乃至社會都產生諸多不利影響。未就業大學生的生活往往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這不僅會加重學生個人和家庭的負擔,更會引起許多社會問題,甚至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另外,許多大學生畢業后未能及時找到工作,存在著求職過程中的失業期,然而求職過程是要付出一定經濟成本的,大學生一般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承擔這一求職成本十分困難。失業保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之一,也是大學生失業的基本保障,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必然要求和選擇。

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尚不完善,現行失業保險立法的保障范圍過于狹窄。失業保障法律制度中既沒有關于大學生失業保障的相關規定,又沒有關于“青年失業人群”這一特殊群體的專門立法,缺乏與失業大學生相關的法律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中所稱的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能夠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必須符合三個必要條件:第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第二,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第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由此可見,失業保險是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所參加的社會保險,尚未參加過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即使被確定為失業人員也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的相關待遇。大學生失業保障問題尚屬于法律的空白地帶,形成具有長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切實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的前提和基礎,更是社會保障制度化、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失業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穩定性。為了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國家和地方政府都了一系列就業保障政策,例如:大學生失業登記、自主創業的貸款貼息、中小企業招收失業大學生的政策獎勵以及對大學生進行就業培訓等。大學生就業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但存在不同行政部門所制定的政策出現了政策區域差異大、地方保護嚴重,政策之間不能銜接以及執行效果不佳等問題。并且,很多政策的臨時性因素較多,難以作為長期促進大學生就業和調節各方關系的法律依據。在配套法律制度沒有建立的情況下,政府財政投入、職責定位和分工等問題最終難以得到有針對性地解決。法律的設立和執行具有穩定性和長效性,對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依據和指引。任何政策的順利實施都有賴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障制度的前提就是制定和完善大學生失業保險的相關立法。形成具有長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切實保障大學生就業的前提和基礎,更是社會保障制度化、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分析

有關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的探討不是無病,它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基礎,是對大學生失業保障所作的前瞻性探討。同時,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也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包括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為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大量的經驗;現有的政策和法律為構建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提供了現實的基礎和可能等兩個方面。

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為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大量的經驗。首先,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中多針對特殊群體進行了專項立法。青年、高齡者、殘疾人和婦女都是特殊失業群體,這些特殊失業群體占據著失業者總人數的絕大部分,為了實現社會公平,一些國家針對這些群體的就業問題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例如:荷蘭自1992年就開始實施了《青年就業保障法》,規定在學校教育中設立帶工資的實習課等就業保障制度;法國1997年開始實施《青年就業法案》,規定在公共部門、半公共部門和非營利性部門為失業青年提供5年期的不續期合同;德國制定了《青年人勞動保護法》和《大學法》,為高校畢業生待遇規定最低標準以及提供貸款來鼓勵自主創業。③

其次,為了保障失業者的權益,體現法律的權威性,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立法大多具有較高的立法位階。尤其在實施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都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立法,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德國“就業促進法”、日本的“雇傭保險法”和韓國的“就業保險法”等。④從法律淵源上看,高位階的立法不僅能更好地體現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更能夠避免法律沖突,從而更加切實有效地維護就業保障制度的實施和貫徹。

現有的政策和法律為構建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提供了現實基礎和可能。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雖然沒有針對大學生就業保障的法律規定,但是現有的政策和立法可以成為進行大學生就業保障立法的基礎,從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首先,從政策層面上來說,2006年中央組織部等14部委下發《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開始推行應屆畢業生失業登記制度,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其提供基本生活補助。但是,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如政策宣傳不到位、補助范圍小、補助資金少等問題,導致畢業生不知道或者不愿意去進行失業登記,地方財政部門一般也僅對貧困家庭的失業大學生提供失業補助金。盡管應屆畢業生失業登記制度的實施還有待完善。但是,失業登記制度作為一種經驗和嘗試,已經為將高校畢業生納入失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提供了基礎和可能性。

其次,從立法層面上來說,現有的法律中雖然沒有關于大學生失業保險的相關立法,但是,已有的《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范可以作為制定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規范的基礎和參考。《就業促進法》是指導人才配置、促進就業的導向性法律規定,對開拓就業崗位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了宏觀指導。制定《就業促進法》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性法律,提高《就業促進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大學生就業的前提。《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障法》是失業人群社會保障的基本立法。雖然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的調整對象不包括高校畢業生,但是筆者認為,可將大學生群體納入失業保險的調整對象當中,以減輕其經濟壓力,促進大學生就業。

構建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

失業保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之一,也是大學生失業的基本保障。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設置合理的、穩定的大學生失業救濟制度,是保障大學生就業、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徑。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首要問題是擴大失業保險的就業保障目標。本文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應該主要包括大學生失業保險適用法律規范的選擇;大學生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確定;大學生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大學生失業保險金的給付等諸多方面。

大學生失業保險適用法律規范的選擇。大學生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主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完成:第一種方式是通過制定專門的《大學生就業保障法》,來規定應屆畢業生的失業救濟制度;第二種方式是將大學生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適用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構建畢業生的失業保險制度。

筆者認為,第二種方式是現行條件下更為理性的選擇。其原因是:第一,如上文所述,我國已有關于應屆畢業生失業登記制度的實施,可作為一種制度上的一種過渡,容易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銜接。第二,從我國現實國情來看,制定專門的就業保障立法,從立法技術、法律環境、財政預算等角度來講都尚未成熟。第三,大學生適用《失業保險條例》的瓶頸在于其未參加過工作也未繳納過保險。但筆者認為此問題可以通過適當的制度調整加以解決。例如:規定大學生從入學時即視為參加工作,學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針對大學生群體的失業保險費用。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大學生,根據其繳納時間的不同,可以比照失業保險條例中關于失業保險費用交納年限與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相關規定,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和失業保險金的救濟。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適用《失業保險條例》不失為解決大學生失業救濟問題的合理之選。

大學生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確定。筆者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對象應當至少滿足五個基本條件:第一,失業人員為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第二,取得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未滿12個月;第三,畢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第四,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第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首先,失業保險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有就業愿望而未能就業的非自愿失業人群。因此,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中關于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一般規則,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必須滿足非因本人意愿失業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由求職要求這兩個條件。

其次,大學生失業保險應針對普通高校統招的全日制畢業生。這是針對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而言的。筆者認為,成人教育的對象主要是已經走上工作崗位的人員,其大多都已經實際繳納了失業保險,如果將其也納入到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保障范疇,會導致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適用失業保險法律規范時的法律沖突問題。另外,成人教育的對象一般是為了提高專業技術或資質而繼續參加教育,因此,成人教育的主要學習形式是函授、遠程教育等。這種教育模式從前期教育成本、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果等方面都與普通高等教育有著很大區別,一味納入大學生失業保障范疇,亦不符合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構建的初衷。

最后,筆者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應為取得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未滿12個月的大學生。原因在于,大學生畢業后的一年內為大學生找工作的主要時間,在這段時間之內,大學生既無經濟基礎又無經濟來源,是需要救濟的主要時間段。如果將救濟時間無限擴大,既會加大社會保險支付的負擔,又不利于促進大學生盡快就業。

大學生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保險費用的繳納可分為強制繳納和自愿繳納兩種。針對大學生的失業保險,筆者認為可采用自愿繳納的方式。因為,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需求各有不同,有的想直接就業,有的想繼續深造還有的可能選擇出國深造等其他途徑。如果一概強制所有大學生必須繳納失業保險,對于本身不想直接選擇就業的大學生而言無非是一種負擔而不是一種福利。

筆者認為,大學生上學期間繳納失業保險應實行年繳制。大學生繳費者不同于普通勞動者,普通勞動者是以每個月的工資為繳納失業保險金的資金來源和計算標準,因此采用月繳制。而大學生參保者知識擬制的勞動者,實行年繳制更為簡便易行。由大學生本人每年按照國家規定的金額,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是否繳納和繳納期限的長短可以由大學生自行選擇。

大學生失業保險金的給付。筆者認為,大學生失業保險不應為一種強制性保險,所以失業保險金的給付的長短應與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時間的長短相對應。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一年,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兩個月;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兩年,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四個月;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三年,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四年,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八個月;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五年,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個月;畢業生在校時累計繳費六年以上,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作者分別為河北聯合大學講師,河北聯合大學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大學生就業保障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030108)

【注釋】

①21世紀教育研究院:《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4)》,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

②呂志勇,韓鑫:“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設計研究”,《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第22頁。

③何卉兵:“西方青年就業保障計劃”,《中國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第128~129頁。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一)新加坡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新加坡實行的是強制繳費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雇主與雇員的繳費比例分別為17%~[ql23%(以雇員的月薪水平為基數),并通過建立個人賬戶來實行[。中央公積金局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全面的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投資計劃以實現基金的保證增值。這是一種典型的完全積累的公積金制度,這種制度使國民普遍形成了一種靠自己勤奮工作以積累儲備金來應對失業風險的觀念,我qln--f以看出,在新加坡失業保險的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雇員自己,雇主承擔一小部分,政府完全不承擔繳費責任。

(二)馬來西亞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馬來西亞學習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其制定頒布的<1969年馬來西亞社會保障法》規定失業人員的津貼來自于雇員公積金;所有雇主與雇員均需向公積金供款;供款比例為雇主負責繳納12%、雇員負責繳費u%(以雇員的月薪水平為基數)[2]。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在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內容、實行方式以及影響方面十分相似,不同的是新加坡雇員要承擔更多的繳費責任,在馬來西亞,雇員與雇主的繳費責任幾乎對等。

(三)菲律賓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菲律賓在1997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中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由雇主與雇員共同供款、并由雇主負責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供款數額依據員工的收入水平而定,具體計算標準如下表,如果雇員的每月收入水平在1000.O0比索一1249.99比索之間,那么要求雇主每月繳納50.70比索、雇員自己每月繳納33.30比索;如果雇員收入水平在1250.O0比索一1749.99比索之間,那么要求雇主每月繳納76.O0比索、雇員自己每月繳納50.O0比索,如表1[3]所示,每—個薪金范圍,都規定了對應的繳費數額。菲律賓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與馬來西亞、新加坡相比,—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其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雇主,這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雇主要替雇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的多數;其二,雇員的失業保險費用由雇主從雇員每月的工資中扣除,菲律賓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制度另外—個顯著的特點是這種制度對自謀職業與自愿參加者也適用。

(四)泰國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1998年泰國實施的,《一九九八年泰國勞動保護法》規定失業保險繳費主體為擁有10名或10名以上員工企業的雇員和雇主,要求作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基數的月工資不能低于1500泰銖,繳費比例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為2%,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為3%,從2001年1月1日起為4.5%,雇主要與雇員繳納相等數額的失業保險金,由企業I嫠主每月的薪金中代扣[4]。泰國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以新加坡為樣板的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政府只負責最后保障,不進行直接的財政投入;其次,規定了繳納的最低工資,秉承了社會保障的互利共濟思想,發揮了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三,鑒于國內實際情況,對可能的通貨膨脹率進行預計,提前規定繳納比率。

(五)越南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越南社會保險法規定10人以上規模企業的勞動者和用工者必須參加失業保險,越南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失業社會保險稅,以員工月工資額為稅基,企業和員工各繳納1%;越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與繳納失業保險稅的時間緊密掛鉤,繳費期限分12—36個月、36—72個月、72一l44個月以及144個月以上不等[5]。與東盟其他幾.個國家不同,越南的失業保險繳費責任主體主要為政府、企業與勞動者承擔的繳費責任相對較小,政府通過征收失業保險稅的方式來籌集失業保險資金,并且勞動者與用工者繳稅期限分為幾個等級并與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掛鉤。

(六)印尼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目前印度尼西亞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采取“一方負擔”形式中的企業負擔方式,雇員不繳費,政府亦不予補貼,企業支付給工人失業期間的費用按工入工資與工作時間長度,分為遣散費與工人受雇期間的費用兩部分。

計算遣散費的方式如下[6]:

1.就業小于1年的支付1個月的工資;

2.就業長于1年短于2年的支付2個月的工資;

3.就業長于2年短于3年的支付3個月的工資;

4.就業長于3年短于4年的支付4個月的工資;

5.就業長于4年短于5年的支付5個月的工資;

6.就業-N:于5年短于6年的支付6個月的212資;

7.就業-N:于6年短于7年的支付7個月的工資;

8.就業-N:于7年短于8年的支付8個月的工資;

9.就業在8年和8年以上的支付9個月的212資。

計算工人受雇期間的費用方式如下[7]:

1.就業長于3年短于6年的支付2個月的工資;

2.就業-N:于6年短于9年的支付3個月的工資;

3就業長于9年短于12年的支付4個月的工資;

4就業長于12年短于15年的支付5個月的工資;

5就業長于15年短于18年的支付6個月的工資;

6就業長于18年短于21年的支付7個月的工資;

7就業長于21年短于24,年的支付8個月的工資;

8.就業-N:于24年支付10個月的工資。

(七)文萊與老撾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

文萊采用的也是公積金制度,所不同的是文萊的公積金完全由政府供款,所以文萊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個顯著的特點是政府是完全的責任;2005年頒布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以勞動單位為主體各自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者與用人者按照保失業保險費用,可以看出與東盟大多數國家一樣,老撾的失業保險繳費責任主體也為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不同的是老撾的失業保險以單位統籌,層次低,板塊分割嚴重。

二、中國一東盟關于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比較

(一)共同點

1.強制性是東盟各國和我國失業保險繳費順利實施的保證

保證失業保險費的順利征收,要借助國家制定法律、法規的強制實施作用。雖然各國法制建設的程度不同,并非所有國家都有專門的失業保險法律,但都或多或少的在社會保障法或者勞動法中規定了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途徑與來源。比如新加坡是在《公積金法》中規定基金使用的條例中指出可用于職業的部分,老撾是在《勞動法》中確定了社保基金的籌資責任主體為勞動與用I者。我國有專門的《失業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同時也說明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福利性是東盟各國與我國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體現

無論對于東盟各國還是對于我國來說,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都有利于勞動者在喪失收入的情況下獲得基本的物質幫助和再就業幫助,這樣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繳費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全體就業的勞動者共同資助失業者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兼公平是失業保險繳費制度實行的出發點。

3.東盟各國與中國失業保險的繳費制度都與工資進行掛鉤

東盟各個國家和我國基金積累方式都不盡相同,對于繳納比率的規定各有不同,但一般以雇員的月薪為基數,再按一定的比率進行收繳。如除了文萊的失業保險繳費完全由政府負擔外,東盟的其他幾個國家都規定了雇員與雇主按照雇員的工資水平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我國的《失業保險條例》也規定勞動者以自己月212資的l%繳納失業保險費。

4.東盟幾個國家和我國失業保險繳費對象局限于城鎮企業用工者和員工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而泰國的社會保障法收費面向的是10名或l0名以上雇員企業的雇員和雇主,老撾的《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社會經濟領域里的各勞動單位要建立和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等等。這是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做出的相關規定,中國、泰國、老撾等國家,經濟結構多樣化,而且城市和農村差距比較明顯,不易擴大范圍,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繳費制度,只能從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企業開始做起,然后根據情況慢慢擴大覆蓋面。

(二)不同點

1.有些東盟國家失業保險繳費制度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新加坡的勞動參與率高,失業率小,失業人員對保持社會穩定沒有影響,并且新加坡政府認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會滋長人們的惰性,不利于再就業,因此不需要失業保險法,失業保險費只用于員工再就業培訓的資助。再如緬甸,柬埔寨,沒有失業保險的原因則是由于失業人員過多(緬甸2007年失業率達10.2%,柬埔寨也有7.2%)加上國家經濟不發達,無法負擔,只能在很少的方面對失業人員進行補貼。而我國由于產業結構的調整等原因,造成大量失業人員,需要失業保險制度來保證社會穩定,給予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證,所以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以及《社會保險法》來對失業保險繳費制度進行規定。

2.失業保險繳費的責任主體不同

失業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有單位、個人和國家三個方面。如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就有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面共同承擔;泰國、馬來西亞和老撾等國家則主要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比較特殊的是文萊與新加坡,文萊由于王國制度以及經濟的發展情況決定了有政府單獨承擔基金的費用、新加坡實行的是雇主與雇員共同繳費的完全積累的基金制度,國家幾乎不承擔繳費責任;而印尼則完全由企業負擔。

3.企業繳費比率不同

我國企業的收繳比率總額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2%的失業保險費,東盟各國的繳費比率則浮動比較大,這點主要是由各國失業率的不同以及經濟水平共同決定的。按照我國社科院孫炳耀的文章測算:按照工資總額l%形成的基金,除了管理費和再就業服務之外,用于發放失業金的資金大約相當于工資總額的0.6%,如果失業保險金相當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那么,其基金能支持1.2%的失業率①。因此,根據本國的失業方面的具體情況做出對費用收繳比率的改動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結論和啟示

(一)進一步弱化我國政府財政的繳費責任在東盟幾個基金制度運行得好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印度尼西亞采用公積金制度,政府本身并不對基金進行直接的財政撥款,而只起到兜底的作用;典型的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如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老撾、緬甸,其政府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對比較小,或者只在某些特殊的方面進行財政投入,比如醫療、養老。而文萊因為國家體制與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而例外。我國也應該逐漸減少對于基金的直接財政補貼,而致力于讓企業和共同維持基金的運行,維持收支平衡,建立完善且良性的社會保障機制

(二)限制企業裁員、改進失業保險費率機制東盟幾個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印尼等都對企業裁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新、馬、泰以及新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的越南由于國內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吸納了大量的勞動力,本國的失業率較低。為了增加就業量,降低失業率,我國應該對失業保險繳費制度進行適當變革,以約束企業裁員、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

1.基于不同失業率的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就是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各行業失業保險費費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程度越高的行業,失業保險費費率也相應越高。在這里,對企業失業率的測定是—個難點,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將各行業在上一年度的平均失業率作為本年度的風險失業率。這項措施對限制企業裁員,減少失業起到一定的作用。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東歐/經濟轉軌/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中東歐國家經濟轉軌的重要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東歐國家普遍實行國家保障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權益,所需資金由公共資金無償提供。保障項目包括覆蓋全國城鄉的退休金保障、公費醫療、家庭津貼、教育補貼、消費補貼、住房補貼,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業等。

1990年以后,中東歐國家開始了經濟轉軌,原來的社會保障制度與新的經濟制度已不相適應。更重要的是,經濟轉軌時期連續幾年的經濟滑坡使社會保障支出難以為繼。在巨大的財政壓力之下,中東歐國家開始重建社會保障制度,以獨立于國家預算外的社會保障基金取代由國家統包的大鍋飯式的社會保障。

新社會保障體系的框架

在原社會保障制度下,社會保障支出直接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負擔。轉型初期,原社會保障體系依然維持,同時,國家面臨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失業加劇、人口老齡化等問題,社會保障支出急劇膨脹。以匈牙利為例,1990年,按照傳統社會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達到28.4%,在國家預算中的比例達到46.3%;加上各種含有社會福利因素的經濟補貼,如價格補貼等,使與社會福利有關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達到34.8%,在國家預算中的比例達到56.8%,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新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制度為基礎,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家庭津貼等組成。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參照歐盟國家的模式,以社會保險基金的形式運作,基金來源于企業和職工繳納的保險費;生育保險、家庭津貼等由國家福利基金負擔。

為了擴大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中東歐各國先后建立起社會保障稅。據199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記載,社會保障稅占總稅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亞21.7%,克羅地亞31.74%,捷克38.75%,愛沙尼亞32.34%,匈牙利29.23%,拉脫維亞34.49%,立陶宛32.26%,波蘭24.31%,羅馬尼亞28.7%。此稅一般以工薪總額為稅基,乘以規定稅率。各國稅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蘭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羅馬尼亞43%,愛沙尼亞33%,立陶宛31%,馬其頓30.1%。

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中東歐國家人口老齡化問題十分嚴重,65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3。在原體制下,退休年齡一般在女55歲,男60歲,平均退休年齡57.5歲。退休金水平比較高,平均養老金相當于平均工資70%-80%,還有許多免稅和特殊待遇。轉型初期,失業人口劇增,提前退休成為解決失業的替代方案,加劇了退休隊伍的膨脹。養老金支出成為中東歐國家政府預算中最大的項目,占各國GDP的10%-15%。

世界銀行在1994年的研究報告《防止老齡危機》中,推薦了多支柱制養老金制度,這種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養老金,以稅收的形式籌集,為所有較年長者設計,提供最低收入的強制性公共養老金制度,實行現收現付制;支柱二:強制性的、完全積累的、由私人管理的養老基金,可采取個人儲蓄賬戶或職業年金計劃兩種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職業年金或個人儲蓄計劃,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險的人提供額外保護。

這種多支柱的養老保險模式成為多數中東歐國家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選方案。拉脫維亞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1995年11月,議會通過政府提交的養老保險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養老保障制度開始生效。波蘭、匈牙利等國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保加利亞2000年開始實行的養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為一般退休金、殘疾金、繼承性退休金、特種退休金等4種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亞設立了自愿參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國家發放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數額相同,用來保證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決于國家的具體經濟情況、社會費用標準。二為浮動部分,取決于退休者的工齡、工資情況。

在建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中東歐國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齡。由于原來法定退休年齡偏低,人口老齡化加劇,大量人員提前退休,養老金領取者的隊伍迅速膨脹。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帶來雙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會保障體系的負擔;另一方面,大約50%-70%的養老金領取者在其“退休”后的頭10年還在繼續工作,他們中大多數人的收入難以被稅收網所覆蓋。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中東歐國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齡。波蘭政府將退休年齡提高到男性滿65歲、女性滿60歲,同時要求工齡分別達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職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請。1995年匈牙利男、女職工退休統一提高到62歲。1996年捷克實行新的養老保險法,從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齡,男子從60歲提高到62歲,婦女從53—57歲提高至57-61歲。保加利亞在2009年以前逐步將男子的退休年齡由60歲增至63歲,女子則由55歲增至60歲,但軍人和特殊行業的勞動者則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齡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兩個月,女每年提高4個月,到2009年達到女60歲、男62.5歲。愛沙尼亞退休年齡提高較快,每年均提高6個月,最終達到女60歲、男65歲。

由于制度轉換,人口老齡化加劇,公共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資金嚴重不足,難以平衡,中東歐各國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養老基金。

轉型期間嚴重的通貨膨脹威脅著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了確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貨膨脹的損害,中東歐國家先后根據通貨膨脹率對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實行補貼。例如捷克通過立法使養老金的物價補貼制度化。該法規定,消費價格每增長5%~7%,就對退休金進行一次調整,調整的幅度參照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波蘭則以混合方式對退休金進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貨膨脹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資漲幅保值,即國家養老金根據漲價幅度進行調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則根據平均工資的增長提高。

匈牙利在解決農民養老問題上創造了以土地換年金的方式,解決年邁放棄耕作的農業人口的生活費,年金相當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換年金計劃,每期都由國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實施。第一期解決了3600個60歲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問題,國家通過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發給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實施三期土地換年金計劃。

建立失業保險制度

十幾年來,失業問題一直是困擾中東歐各國政府和老百姓揮之不去的噩夢。2005年初,歐盟委員會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中東歐國家中一直被認為狀況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認為失業問題是他們最大的煩惱。2005年初,匈牙利失業人口達到近6年最高峰,超過30萬,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萬;失業率達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個百分點。失業者的45.4%已至少失業一年以上,失業時間平均達16.2個月。波蘭總理在正式加入歐盟的第二天宣布辭職也與20%左右的失業率有關。

解決失業問題一直是各黨派競選中施政綱領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經濟政策的重點。各國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項措施擴大就業渠道,幫助失業者再就業,降低失業率,另一方面加緊構建失業保險制度,緩解失業造成的社會壓力。

為了解決失業問題,各國相繼頒布“勞動法”、“促進就業法”、“就業與失業法”等法律法規,并根據轉型期間出現的問題對法律法規進行多次修訂,對失業標準、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業人員的救濟、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等問題做出規定。

1989年以后,各國政府都建立了失業救濟基金,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以應對大量失業帶來的社會壓力。匈牙利法律規定,長期失業者(指失業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為期2年的失業救濟,救濟金額最高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規定,失業者可領取最后工資的60%,期限為3個月,期滿后減為50%,期限仍為3個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業者,可領取一定數額的社會救濟。羅馬尼亞的失業救濟金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2/3,由國家預算撥款;工人失業后在一年半內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領取9個月的社會補貼。

為了減輕失業者的負擔,中東歐一些國家還規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時,必須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例如,立陶宛勞動法規定,雇主在并非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中斷勞動關系賠償金,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長短,一次性支付1-36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等。斯洛文尼亞勞動法規定,雇主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失業者支付至少6個月的最低工資或一次性支付一筆賠償金,連續工齡滿9個月以上的失業者有權獲得原工資70%的失業賠償。

另一方面,各國加緊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為強制性保險,除個體勞動者外,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都要加入。失業保險基金又稱勞動力市場基金,由職工和所在單位交納的失業保險金形成,以稅收形式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上繳給勞動力市場基金管理機構,并由該機構自行管理,自負盈虧。

保加利亞1998年頒布《社會資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兩次修訂,以規范對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貧困的弱勢群體的救助。

對失業者的救濟只能解決暫時的困難,真正解決問題還是要幫助失業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國政府在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職業培訓機構。這些轉型國家的職業培訓活動有自己的特點,一是把職業培訓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緊密結合起來,培訓的形式靈活多樣,便于受訓者接受;二是收費比較合理,充分考慮到了受訓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業和工會也都根據有關規定向培訓單位提供一定數額的培訓費;三是政府還鼓勵私人開辦各種類型的再就業培訓學校,在貸款和稅收等方面都給予優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將利用外資與解決就業結合起來,對解決就業機會多的外商,或者在解決就業比較困難的偏遠地區投資的外商在稅收和其他方面給予優惠。

保加利亞還實行了以工代賑政策,從2002年開始實行“保加利亞森林恢復和保護計劃”,組織失業者參加植樹造林,當年安排了9000名失業者就業。林業成為解決保加利亞失業問題的重要領域。同時,政府還采取了“出口”失業者的辦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臘、塞浦路斯等國簽訂了向這些國家輸出勞動力的協定。到上述國家工作的保加利亞失業者多數從事旅店、餐館等服務性工作。

新的醫療保險體系

1991年前,中東歐國家實行福利社會模式,全民醫療保障。這種醫療體制耗費國家大量預算資金,在轉型后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能繼續維持。在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的參與下,中東歐國家開始建立市場化的醫療保障體制。由于先前已經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因此,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廣的改革,也是難度最大的改革。

中東歐國家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點是建立健全全民醫療保險體系。將原由國家全額撥付醫療經費改為個人、單位和國家三方共同承擔。普遍醫療保險分為義務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有權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必須加入醫療保險。建立由專業醫院、社區醫院和私人診所組成的醫療網絡。建立家庭醫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選擇家庭醫生。減少公立醫院的醫務人員數量,以降低醫療服務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蘭議會通過了《成立國家醫療衛生基金及普遍醫療保險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新法規,波蘭重建了全國性的醫療保險體制。新醫療保險體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國的醫療保險經費,使全體投保人員能得到平等的醫療待遇。國家醫療衛生基金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構,取代原來的17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普遍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所有波蘭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不包括駐波蘭的外交和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普遍醫療保險分為義務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凡是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和農民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所有軍警司法人員都有義務參加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自愿申請參加保險。職工和農民交納保險金后,其按規定不需另交保險的家庭成員也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的范圍包括各種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服務。但與治療無關的健康體檢、療養、國外進行的治療等醫療服務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匈牙利醫療保健管理體制的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對醫務工作者進行分流,減少社會的醫療服務成本,解決醫生的就業問題。建立專業醫院、社區醫院和私人診所的醫療網絡。建立家庭醫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選擇家庭醫生。減少公立醫院的醫務人員數量,以降低醫療服務的成本。其次是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醫療保險體制。從1993年開始,實行醫療保險自治,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負擔,生活貧困者,經有關部門核實,可繼續享有免費醫療。從1993年開始,還推行了自愿的醫療保險制度,設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險基金管理處。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健服務,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級的醫療保健服務,可自己選擇個人醫療保險基金投保。

匈牙利醫療保險體制的特點是,全民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交納保險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納。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國人,主要是指那些從事商貿活動的外國人,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交納醫療保險費用,并與醫療保險公司簽訂醫療衛生保險協定,享受與匈牙利公民一樣的醫療待遇。

1991年捷克開始醞釀醫療制度改革,通過醫療保險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由兩部分構成,即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和自愿參加的醫療保險。根據醫療保險法建立國民醫療保險公司,每個公民必須參加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補貼。領取養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學學生、軍人、失業者等,由國家支付保險金。所有醫療保險公司都統歸衛生部管轄,并建立了中央協調機構。1993年開始開放自愿醫療保險市場。實行了國有醫療設施私有化,興辦多元化的醫療服務。允許私人和集體興辦醫療事業,并允許公民自由選擇醫生和醫院,國家還鼓勵醫生提供家庭服務。許多醫院將無償地轉入地方,成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財產,其中一部分還給教會,全國將逐漸形成國家、私人、教會和慈善機構共同提供醫療服務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醫次數是歐盟平均次數的一倍,由于醫療費用高,捷克政府醫療補貼數額巨大。捷克在2004年進行了醫療福利制度改革。每個公民每年將需交納2000克朗(約合72美元)作為醫療福利基金,在生病時享受有關藥品費、處方費、門診費及住院費用等各項醫療開支的政府補貼。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會救濟人員可以申請該基金的返還。

健全家庭津貼制度

家庭津貼一直是中東歐國家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貼主要包括兒童照顧津貼、兒童生活補助津貼、職業婦女母親的保留工資或非職業婦女母親的生活補助、價格補貼等。

經濟轉型以后,由于政府財政負擔沉重,各國的家庭津貼制度都進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貼標準,抬高了享受津貼的門檻。原本實行的免費教育也改為收費教育。1994年底通過了國家社會補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變了以往大多數家庭申請社會補助的條件和結算的方式,并對申請者提出了嚴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個家庭在自身經濟條件下所應承受的責任。波蘭1994年頒布《家庭救濟法》,重新規定對困難家庭給予救助的標準。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貼標準,嚴格規定了享受家庭津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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