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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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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

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范文第1篇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則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海“大型遠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2.2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

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文秘站:)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公約》主要強調國際合作義務,以期各國間通過協商或通過國際組織實現漁業養護與管理的協調與配合。但是實踐中各國立場沖突使得存在對《公約》條款解讀的不一致,同時沿海國管轄權的明顯擴張意圖共同導致對這兩種魚類保護的不力。鑒于國際法沒有高于國家的統一的執行機構,洄游魚類種群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的執行主體仍要落實到各國。國際海洋漁業資源制度的執行一方面需要國家的對執行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就規定執行應具備的相應能力。但是,國家的執行意愿與執行能力往往難以平衡。

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范文第2篇

1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理論基礎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則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

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海大型遠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

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

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

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2.2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②。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 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

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

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范文第3篇

1914年9月,世界上最后一只旅鴿在美國辛辛那提動物園孤零零地死去。這只老旅鴿的死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記載,16世紀時旅鴿在北美多達50億只。歐洲移民來到這里后,用各種辦法捕殺這種鳥,終于使曾鋪天蓋地的旅鴿消失殆盡了。

自地球上出現生命以來,已經歷了約35億年漫長的進化過程。大約形成過1O億個物種,但大多都已滅絕了。物種周而復始地形成、滅絕本是自然規律,但這一規律卻迅速地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被無情地摧毀著。據科學家考證:在遠古時期,無脊椎動物大約每3000年形成一個新的物種,每3000年滅絕一個物種。鳥類在3500萬年-100萬年前,平均每300年滅絕1種;100萬年前一現在,平均每50年滅絕1種;最近300年間,平均每2年滅絕五種;20世紀后,約每年滅絕1種。哺乳類在更新世(350萬年前),平均每個世紀滅絕0.01種;在晚更新世(10萬年前)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平均每個世紀滅絕0.08種;門世紀以來,平均每個世紀滅絕間種。就連農作物多樣性的喪失都是觸目驚心的:在過去的100年當中,美國的玉米品種喪失91%,著茄品種喪失81%;從20世紀40年代末到70年代,中國的小麥品種從1萬種銳減到1000種。人類社會發展造成的物種破壞速度是自然狀態下的1000倍。海洋生物資源的破壞來自于海洋環境的污染和人類對海洋生物的過量捕撈。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捕魚量為2000萬噸,1994年,世界海洋漁業捕撈量已達9041萬噸,其中中國海漁業捕撈量達3000萬噸,占世界總量的1/3。1995年,僅世界漁業貿易紛爭的次數就超過上個世紀總和。

由于地球上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之間以及與其生存的自然環境之間有著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密切關聯,任何一個物種的喪失都會通過食物鏈作用于其他生物。地球上每消失一種植物,往往就會有10-30種依附于這種植物的動物和微生物隨之消失。物種的大量快速消失會破壞生態平衡,使自然界中的“天敵”和“獵物”之間失去動態的平衡,使地球環境控制系統紊亂,失去完整性。

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范文第4篇

濱海濕地是海岸和近海生態系統中很重要的一環,具有如凈化水質,生產食物,支撐生物多樣性,魚蝦的重要育幼場,飛禽及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休閑旅游,穩定岸線及作為沿海風暴潮的緩沖帶等多種服務功能。濱海濕地的圍填海開發又能為人類發展提供海洋養殖,運輸、港口等服務功能。可以看出,這兩組服務功能之間有一定程度的互排性。因此,要達到人類對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生態系統、目前經濟利益和長遠社會發展三方面的目標,以規劃海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

在修編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需充分考慮到海洋空間資源的多重貢獻和不同用途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在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下,制定全國和區域性圍填海規劃,確定全國圍填海規模的中長期和年度總量控制目標。在具體實施圍填海項目時,還要對有關海岸帶和海區進行有針對性的、更細致的科學調查研究,對與項目有關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漁業、生態損失補償進行充分論證后,方能按照有關規定措施嚴格執行。

將海洋功能區劃納入國民經濟規劃和計劃

近年來,圍填海形成的土地游離于全國宏觀管理計劃之外,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給經濟建設和結構調整帶來沖擊,也為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困難。因此,只有將海洋功能區劃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圍填海指標按照國家宏觀政策要求制定,才能有效控制圍填海規模,規范用海秩序,促進海洋空間資源合理利用,推動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加強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保護

為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特殊生境,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截止2007年底,已建立各種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32個,省(市)級122個。實踐證明,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是避免和減少人類活動干擾,保持局地海洋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有效途徑。

當前,有不少地方擬在海洋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開展圍填海活動,國家級和省(市)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面臨著受沖擊的危險。如果不能對海洋自然保護區實施有效保護,不久我國就很難看到自然的海洋面貌了。

加強圍填海的科學技術支撐研究

對濱海濕地生態系統及其服務功能的研究是濱海濕地開發利用的基礎工作。目前我國對濱海濕地的海洋生態系統的研究還相對薄弱。遠遠不能滿足評估人類用海活動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影響的需求。建議圍繞以下與圍填海有關的四方面問題深入開展科學技術研究:

1)濱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研究。除紅樹林外,我國對濱海濕地生態系統的研究工作不足。必須對全國的主要河口、重要海灣和其它重要的海岸帶等的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研究,尤其是利用這些濕地的經濟魚類、一些重要海洋生物和野生動物等的生活史研究。

2)圍填海對濱海濕地的其他服務功能的影響和圍填海總體效應的研究。如海灣內外集群圍填海工程對海灣的水動力、沉積物和灣內水體自凈能力的變化,對海灣生物群落結構、經濟魚類和候鳥等物種多樣性產生的影響等。建立圍填海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損益的評估體系,將其納入圍填海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

3)圍填海工程技術研究。重視圍填海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研究,關注海洋空間多目標利用的綜合技術,將圍填海工程與海岸生態保護、濱海景觀建設和旅游相結合,盡可能地降低對海洋生態與環境的影響。

4)圍填海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后評估研究。圍填海工程的后評估研究是糾正工程錯誤和總結經驗的必要工作,重點開展圍填海前后的水動力環境變化,岸灘變遷,海洋生態系統變化,以及環境地質災害的研究,包括建立適合我國沿海海洋生態環境過程的綜合模型。

海洋生物資源的概念范文第5篇

1.2競爭力與海洋經濟競爭力的概念

競爭力是指與此同類對象比較相互競爭的能力。根據研究對象的不同,與競爭力相關的包括城市競爭力、國家競爭力、產業競爭力、核心競爭力、區域經濟競爭力等。目前研究競爭力的文章大多以美國經濟學家邁克•波特提出的鉆石模型為依據。國家競爭力理論也被稱為波特的鉆石理論。波特的鉆石理論分析一個國家某種產業為什么會在國際上有較強的競爭力。波特認為,決定一個國家的某種產業競爭力有4個因素,分別為:①生產要素,包括天然資源、資本資源、人力資源、知識資源和基礎設施;②需求條件,主要是本國市場的需求;③相關產業和輔助產業,主要指這些產業和相關上游產業是否有國際競爭力;④企業的戰略、企業結構和競爭對手。關于競爭力,直觀的理解可定義為競爭主體之間在爭奪一個或多個競爭對象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力量。海洋經濟競爭力是指不同研究對象包括區域層面、省份或者國家層面對比中突出的海洋經濟方面的競爭能力。在不同階段海洋經濟競爭力有不同的表現。在海洋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以海洋經濟產品成本作為競爭優勢的決定因素,海洋經濟競爭力強弱主要取決于因資源稟賦或其他生產要素而構成的成本優勢。在海洋經濟的發展階段,海洋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大,海洋技術的應用與創新作為競爭優勢的決定因素。到現今,資源稟賦的優勢、技術的優勢、經濟資源和要素分工協作所構成的體系,以及制度所營造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潛能發揮環境的共同協同,成為海洋經濟競爭力的決定因素。

2海洋經濟競爭力影響因素

影響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因素是多樣的,包括海洋資源稟賦、技術進步、海洋科技人才、區域經濟、政府制度文化、政策環境等。根據波特鉆石模型的理論,結合海洋經濟的自身特點和實際,將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影響因素分為技術影響力、資源影響力、市場影響力、經濟實力影響力和政策制度影響力。不同影響力的共同作用能夠對海洋經濟競爭力產生根本性和結構性的變化。技術影響力主要從技術進步的角度來分析現有科學技術水平、海洋科技人才以及培育科技人才和進行技術創新的組織制度。政策制度影響力主要從海洋產業組織、政策環境、制度文化等方面展現。

2.1技術影響力

在世界沿海國家大力支持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經濟強國的今天,海洋競爭的本質已從海洋資源的競爭,轉變為海洋技術的競爭。據有關專家統計,發達國家科學技術進步因素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的貢獻率已達到80%左右。正是隨著海洋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及應用,推動了新興海洋產業的形成和壯大,促使海洋產業從傳統海洋經濟階段向知識海洋經濟階段的轉變。例如浙江省的海洋礦業、海洋電力業、海洋工程業均是在21世紀才起步發展起來的。同時,高科技的應用使海洋產業中的傳統產業得到了不斷改造,由于海洋生物、機電一體化、新材料開發、環境工程和資源管理等技術在苗種培育、生產和管理過程中的開發應用,海洋生物資源開發方式發生戰略性改變,形成了海水增養殖和海洋生物醫藥產業;在高新技術支撐下發展的海洋服務業必將迅速成為新的海洋經濟支柱產業。沿海國家或地區海洋科學技術的競爭,歸結到底還是海洋高科技人才的競爭。海洋科技人才的年齡構成、身體素質、思想觀念、科學和技術素養等,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形成。海洋科學技術發明及技術創新應用都必須以人才為載體,而能夠真正培育海洋科技人才進行技術發明和技術創新,就要有完善的、協同的組織制度作為培育科技人才的搖籃。技術影響力是提升海洋經濟競爭力的核心因素,而這種影響需要在現有科學技術水平下,通過海洋科技人才以及培育科技人才的組織制度共同協同才能實現。

2.2資源影響力

海洋擁有豐富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海水資源、海洋化學資源、海洋能源、海洋空間資源和海洋景觀資源。正是基于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了海洋漁業、海洋鹽業、海洋交通運輸業等傳統海洋產業。而隨著海洋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力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就需更深層次,由此產生了海洋油氣業、海洋旅游業、海洋生物醫藥業等新興海洋產業以及海洋科研教育服務業。隨著經濟全球化,沿海地區對海洋資源的直接依賴程度不斷減弱,但是海洋資源仍然是海洋經濟競爭力形成與提升的根本。一個地區或國家海洋資源的豐裕程度是決定著海洋經濟競爭力提升的空間容量和基礎的關鍵。

2.3市場影響力

在經濟層面上,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強弱直接反應在市場需求上。競爭力所反映出的是比較優勢。若某一海洋產業在區域之間或國家直接的比較中地位最高,則社會對該區域的海洋資源及其產品和服務需求就最大,其所在的市場份額就高,市場占有率有就大,則表示該區域的海洋經濟產業具有相對競爭優勢。而一個沿海國家或地區在海洋經濟體系中所處的海洋地理位置、周邊國家和地區格局等也影響區域市場的容量。隨著交通信息業的迅猛發展,區位的影響逐漸弱化,但優越的區位可以提高海洋資源流向的影響力。市場影響力最終反映出海洋資源及其產業和服務的市場占有率,反映出該海洋產業可持續的競爭力,是海洋經濟競爭力提升的動力和源泉。

2.4經濟實力影響力

一個沿海國家或地區自身的經濟實力對該國家或地區在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影響非常重要。沿海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實力決定著該區域在海洋經濟領域的投融資能力,這種能力主要通過資本的投入來體現[4]。無論是海洋人才的培養、海洋產業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海洋產業固定資產的投資都需要大量資本的投入。沒有資本的投入,海洋科技人才的培養與引進、海洋科學技術研發都無從談起。因此,一個沿海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實力是該區域海洋經濟競爭力提升的基礎和準備。

2.5政策制度影響力

一個沿海國家的海洋戰略和政策能夠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基本格局產生最直接的影響。一個地區能夠在國家的海洋戰略和政策的指導下,充分利用本地區的海洋資源,制定適宜的財政、貨幣和產業政策,把資本投入海洋科技研發、海洋科技人才培養引進等項目上,促進主導海洋產業群的形成,從而提高海洋經濟競爭力。海洋企業在國家和地區海洋發展戰略政策的引導下,制定企業發展方向,結合不同地區的市場需求,提供有競爭力的海洋產品與服務。適宜的政策制度最終會優化海洋資源配置,建立鼓勵海洋科技人才進行技術研發創新的制度,最終影響海洋經濟競爭力的提升。因此,一個沿海國家或地區的政策制度是該區域海洋經濟競爭力可持續提升的根本。技術、資源、市場、資本都需要政策制度的引導,才能實現優化配置,并發揮出最大的效用。

3海洋經濟競爭力評價指標

隨著海洋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海洋經濟理論的研究也更加深入,海洋經濟競爭力的評價研究是對海洋經濟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探討。要構建海洋經濟競爭力評價體系,首先要確定海洋經濟競爭力評價指標。反映經濟競爭力的指標通常由經濟總量及增長、經濟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3個方面來體現。經濟總量及增長主要從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和財政收入來衡量,既要選取總量指標,又要選取人均指標,總量指標與區域大小有關,但可反映一個區域的總體實力;人均指標與區域大小無關,可消除因為區域大小不同而帶來的影響,反映該區域人均的經濟水平。而經濟結構的研究重點應當是第三產業。海洋經濟競爭力就是利用一系列指標,通過使用一定的數學方法進行科學整理,得出的能全面反映海洋經濟基礎、海洋經濟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海洋經濟發展潛力的綜合性指標。海洋經濟競爭力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海洋經濟競爭力包括海洋經濟、海洋資源、海洋環境、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海洋科技等諸多子系統競爭力之總和。狹義的海洋經濟競爭力則僅僅指除去海洋科技、海洋環境、社會發展、區域經濟等因子之后的海洋經濟實力與海洋經濟的資源推動力,它主要體現在所有海洋產業和海洋相關產業的經濟競爭力之總和上。本文所研究的海洋經濟競爭力主要指狹義的海洋經濟競爭力。根據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影響因素以及指標數據的可獲取性,設定海洋經濟競爭力評價指標,包括4個方面,分別為海洋經濟總量、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水平、海洋經濟結構和海洋經濟推動力4個要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海洋經濟競爭力是由這4個要素綜合分析評價。每個要素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反映一國或一個地區的海洋經濟狀況。

(1)海洋經濟總量是反映海洋經濟水平和動態的宏觀數量指標,評價海洋經濟總量的指標主要包括海洋經濟總產值、海洋經濟增加值、海洋經濟總產值占社會總產值的比重。海洋經濟總量是從宏觀層面定量反映一國或一個地區海洋經濟綜合實力的強弱。這些指標有共同的特性,即數值越大越能體現海洋經濟競爭力的高低。當然海洋經濟總量不是孤立的,其受到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也是各個海洋產業發展水平的匯總。而海洋經濟推動力則直接決定著潛在的海洋經濟總量水平。另外,單一的海洋經濟總量在體現海洋經濟競爭力上存在一定的弊端,因為經濟總量指標一般是絕對數,盡管一個小國或地區的海洋經濟總量水平比不上一個大國或地區,但其海洋經濟競爭力的相對指標并不一定比大國或地區弱。所以在應用海洋經濟總量分析海洋經濟競爭力時要充分考慮其相對水平。

(2)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水平是從各個產業的圍觀角度對海洋經濟競爭力的定量描述。主要海洋產業指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旅游業、海洋電力、海洋船舶業、海水利用業等。這些海洋產業基本包括了海洋經濟的各個主導產業,一國或一個地區的海洋經濟競爭力主要看其主導產業的發展水平。海洋貨物運輸量、海洋產業生產總值、海洋漁業收入、旅游總收入、旅游外匯收入等指標可以較好反映主要海洋產業發展狀況。各個海洋產業的具體發展水平指標能很好地體現一國或一個地區海洋經濟內部具體實力狀況[6],能反映其海洋經濟的優勢產業和劣勢產業,對海洋經濟競爭力是一個具體的微觀描述。

(3)經濟結構指國民經濟的組成和構造。海洋經濟結構是海洋部門的經濟結構,海洋經濟結構和海洋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海洋經濟結構也是海洋經濟競爭力的一個重要體現。海洋經濟結構是從質的角度對海洋經濟的一個描述。標志著海洋產業由傳統的海洋產業向現代海洋產業的轉變。海洋產業結構水平、海洋第三產業增加值占海洋產業增加總值的比重、海洋第三產業從業人數占海洋產業從業總人數的比重等指標較好地反映海洋經濟結構的狀況。海洋經濟結構與海洋經濟總量是緊密相連的,產業結構的演進會促進經濟總量的增長,經濟總量的增長也會促進產業結構的加速演變。

(4)海洋經濟推動力是海洋經濟發展的潛力因素與重要推動力。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海洋資源要素,鹽田生產面積、海水養殖面積等能夠較好地反映海洋資源要素的狀況;另一個是各種經濟要素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推動力。主要有科技、固定資產投資、人力資本以及外商直接投資等,其中海洋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增長率、海洋產業人均總產值等指標能夠較好地反映經濟要素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海洋經濟推動力一方面決定著未來的海洋產業經濟產出和海洋經濟結構的調整,也代表著一國或一個地區海洋經濟潛在的實力。綜上所述,海洋經濟總量、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水平、海洋經濟結構和海洋經濟推動力4類要素都是海洋經濟綜合實力的體現,四者相互聯系,共同形成了海洋經濟競爭力的評價指標體系。

4海洋經濟競爭力評價模型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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