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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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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1篇

一、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為一種世界潮流,如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市場都全面實行了獨立董事制度。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另據科恩—費瑞國際公司(Kom-Ferry)2000年5月發表的報告,《財富》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11人,獨立董事為9人,占81.2%,內部董事只有2人,占18.2%。這一現象決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和資本市場不斷成熟的必然選擇。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就是指在其任職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時擔任管理職務的董事,并且在經濟上或者相關利益方面與公司及經理層沒有密切的關系。根據《指導意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利用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評估和監督公司管理層,從而有效制衡控股股東和監督經營者,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減少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操縱,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積極的獨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帶來外部的知識、經驗和關系,使董事會能夠獨立地行使職權,促使知識的轉換,并接觸潛在的客戶;可以提高董事會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決策流程,吸引優秀的合作伙伴和潛在的投資者;還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獨立進行的重大決策(如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上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上市公司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以及特殊的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還很不完善,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所有者缺位導致經營者的監督流于形式。根據上交所1999年底對滬市上市公司進行的公司治理的調查,行政權力對上市公司的控制相當嚴重,被調查的235家公司中有145家表示有主管部門,占有效回答總數的61.7%;股權的集中程度比較高,僅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就達60%以上;董事會的“內部人”現象比比皆是,70%左右來自股東單位的派遣,來自第一大股東的人數已超過董事會總人數的50%;監事會的成員大部分由工會主席和職工代表構成,73.4%的樣本公司的監事會主席是從內部提拔上來的,監事會成員不熟悉財務規則已經成為比較普通的現象;公司的首席監督者-董事長與首席被監督者=總經理兼任的現象比較普通,實際上是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評價自己;獨立董事僅有8人,占被調查總數(2928人)的0.3%。另據統計,截至2001年4月底,我國1102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高達44.68%,其中超過50%以上達890家,而第二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僅為8.22%,為第一大股東的1/5以下。使得中國目前對大多數上市公司而言,不但監事會的監管失效,就連董事會都處于虛設的境地。這些情況表明,在我國的主板市場上,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設和完善還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付出長時期的甚至是艱苦的努力。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發揮獨立董事的制衡和監督作用,對健全董事會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減少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操縱,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即將開設的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中推行獨立董事更為迫切。由于創業板的主要上市對象是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這些企業大部分為企業家所創辦,企業家個人及其親屬通常擁有企業較高比例的股份,企業家本人一般還同時兼任公司的總經理和董事長,董事會成員大多數由企業家的親戚朋友擔任,因此,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更為嚴重。針對這種情況,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在董事會中引入獨立董事對內部人進行監督和制衡就顯得尤為迫切。

二、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礙

目前,獨立董事的引入為我國上市公司的發展和規范運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獨立董事在我國畢竟還屬于新生事物,如何運作還處于摸索階段,且實踐中還存在不少與障礙。

(一)缺乏相關作支撐

現有的《公司法》沒有給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間和條件。而在美國,獨立董事依靠法律這把“尚方寶劍”。可以把獨立董事的個人意志變成董事會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人數亦不占優勢,屬于弱勢群體,很難從根本上與公司內部董事制衡。我國的獨立董事改革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指導意見》就能完成,有關部門和有識之士還需要進一步上下而求索。

(二)“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美英國家上市公司所處的是市場主導型的證券市場,股權結構十分分散。美國公司目前最大的股東是一些機構投資者,其在一個特定公司中持股量常常最多占該公司股票的1%,因而擁有非常有限的發言權。并且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還規定,人壽保險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須分散化,這也導致美國公司股權的高度流動性。由于美國公司中小股東眾多,也就產生了公司監督中的“搭便車”問題。所以,美英國家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專司監督職能,而其全部監督成本由公司全體股東均攤是理性選擇。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是股權的高度集中,國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會雖然由股東大會產生,但控股股東有絕對的力量。同時,經理層由董事會聘任,當然也就取決于控股股東的意志。因此,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是“轉軌中的內部人控制”,與英美國家的股權分散導致內部人控制有本質的差別,解決與手段當然不一樣。當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賬款,資產置換等各種手段來侵占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主要在于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國推廣獨立董事首先要使其在行使權力時不受制于控股股東,這就必須要逐步創造獨立董事制度發揮功能的股權結構基礎,即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加強股權的流動性。

(三)獨立董事的引入與我國監事會制度不相容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于普通法為主體的美英法系國家,這些國家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權組織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會制度結構,在公司機構設置上沒有獨立的監事會,因而通過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力圖在現有的“單層制”框架內進行監督機制的改良,使董事會能夠對公司管理層履行監督職責,以此回歸股東控制。我國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陸法系的“二元制”結構組織體系,即在股東大會之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監事會專門作為維護股東利益、監督董事會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機關。這樣,若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將在多個方面與現有的監事會制度產生沖突,甚至會削弱兩者的功能。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權限如何劃分,值得探討。對于引入獨立董事后,如何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回避了這一問題;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卻將財務檢查權同時賦予兩者,造成雙頭監管,其結果只能是浪費資源或者相互推諉;證監會《指導意見》則根本沒有提及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關系。

(四)具備擔當獨立董事素質的人才匱乏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我國境內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要達到這一目標,還需要大量有志于從事獨立董事工作的專業人士加入到獨立董事后備人才隊伍。即便按每家上市公司2人,至少還有2000個名額虛位以待。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所聘任的獨立董事多是技術型專家,這與缺乏具有專業水準和敬業精神的高素質人才不無關系。在人才儲備方面,目前還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獨立董事人選;在人才選用方面,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也沒有機會得到專業的培訓與。獨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而僅僅有精通公司主營業務的技術專家來擔任獨立董事是遠遠不夠的,尤其在我國股權結構還很不合理的情況下,上市公司不僅需要技術專家對公司的發展戰略提出建議,更需要相對客觀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法人治理、資本運作和企業管理發揮監督與制衡作用,從而達到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五)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尚未形成

對于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作用的動力來源,一個可以解釋的原因是聲譽機制,因為一旦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現出相當的獨立與客觀,無形中將極大地保護和提升他們的聲譽,并拓展他們未來的市場,這表明聲譽資本在董事會的勞動力市場上極其重要。在市場中,市場選擇機制和評價體系的形成與完善,是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和根本保證。現階段,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時間較短,對其完善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同時,經理市場特別是高度競爭的經理市場的發育尚處于起步階段,家資源奇缺。相應地,獨立董事本身也相對缺少在市場條件下進行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獨立董事本身的“商譽”體系幾乎不存在。在注冊師、券商、律師等中介機構都缺乏信譽,共同欺騙投資者的情況下,要使獨立董事發揮監督作用,其實是勉為其難。現階段,在努力行使監督權與共同欺騙中小投資者的選擇博弈下,作為理性的獨立董事,可能會一起造假或者不作為。

三、我國上市公司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對策

獨立董事制度對于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對于經營者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判和監督,對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安排做保證,那么,也就很可能成為一種擺設。所以,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一套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特點的獨立董事制度,也需要有一個融洽和諧的外部環境支持。

(一)完善相關法規

我國上市公司要有效運作獨立董事制度,必須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獨立董事的權責。(1)《公司法》應賦予獨立董事一定的權力,并建立相應的權利實施保障機制。這些權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權;監督權;獨立的審核權;否決權。(2)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第一,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第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第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四,提議召開董事會;第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第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3)獨立董事應履行應盡的義務,沒履行義務造成的損失,獨立董事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為避免獨立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在法律、法規上將獨立董事缺席視作同意董事會所采取的決定,并要求對此承擔責任。

(二)改變“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調整股權結構,改變“一股獨大”的格局。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是產生“內部人控制”、損害國家、企業和中小股東利益、導致管理腐敗的溫床,也是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性障礙。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尋求戰略投資伙伴,逐步增加國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過多種方式減少國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對于新上市公司,國家應根據其主導產業和行業特點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確定國有股份和控股股東的股份上限,從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了股權多元化,而且做到了股權分散化,為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礎。

(三)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

獨立董事制度的監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監督、內部監督以及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監事會具備了獨立董事制度所無法具有的經常性監督、事后性監督與外部性監督的特點。而兩種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發揮不僅取決于每一種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與否,還取決于兩種制度協調與否。要使獨立董事與我國現行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無縫接入”,必須既要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情況。(1)界定和整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監事會進行明文規定,那么就應該著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第二,可以將獨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審核、批準重大關聯交易,內部董事的提名,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薪酬以及公司財務信息的審核和控制等方面。(2)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磋商、協作機制。第一,定期召開僅有獨立董事和監事參加的會議,相互交換信息,通報情況。會議可由獨立董事和監事輪流召集;第二,獨立董事可以調閱、使用監事會的財務審計報告;并可建議監事會就某一財務事項進行具體審計。

(四)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勵約束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1.任職資格和能力。獨立董事應從與公司無利益關系的人士中產生,考慮到擔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識和經驗,獨立董事應多為商業、法律和財務方面的專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職員。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專長,為企業提供來自企業外部的、建設性的意見,他們并非要有多高的威望和名氣,只要能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和高度負責的態度參與到公司的高層決策中去,就是稱職的董事。此外,注重獨立董事的專業背景和結構搭配也很重要,這樣有利于搭建一個強大的專業知識平臺。

2.聘任。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體現在能獨立、客觀地發表自己的見解,但如果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或經營者控制的董事會聘任,那么很難想象獨立董事會對董事會的提議提出反對意見;相反,如果獨立董事既不是受聘于少數大股東,也不是受聘于經營者,而是受聘于部分或全體中小股東,他們在表決時則會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免要依法、要規范。

3.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要使獨立董事發揮對內部董事、控股股東和經營者的制衡作用,必須大幅度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難以阻止內部董事和大股東代表通過董事會作出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決策。因此,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人數應達到1/2以上。

4.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獨立董事有效履行職責的一個必要條件是掌握決策所必須的充分的信息。因此,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獨立董事提供足夠的各種資料,并給予獨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行使職權所需要的經費。

5.設立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機構。發揮獨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會內設立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負責人的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以有利于保證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為了保證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有效發揮作用,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目標和職責,經常舉行會議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6.建立合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為了使獨立董事認真、公正地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是必不可少的。對獨立董事的激勵包括收入激勵、股權激勵等,收入具有短期激勵的特點,股權具有長期激勵的性質。約束機制,包括法律約束、市場約束,股權約束等。只有強調對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才能使獨立董事制度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而不是單獨依靠個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7.強化獨立董事的誠信勤勉義務。就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普遍存在的誠信勤勉意識差的情況,應對獨立董事每年的履職時間作出最低要求,在獨立董事任職時應要求其簽署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承諾,并強化獨立董事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

(五)建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

建立符合國情的獨立董事制度,除了通過立法來建立市場規則外,還應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或獨立董事事務所等自律組織,培育獨立董事的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的“商譽”體系,加強獨立董事群體的培訓與自律也是至關重要的。

通過建立會員制的獨立董事協會,來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教育,從而形成專業化的獨立董事階層。相對于“獨立董事協會”,獨立董事事務所的運作方式更趨于市場化。獨立董事事務所可以把獨立董事的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使事務所成為約束獨立董事并代替獨立董事承擔責任的載體,這在我國專業人士的“商譽”體系尚沒有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規范與約束。一方面,獨立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行使職權,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另一方面,通過合理的“袍金”制度,對獨立董事的行為產生制約作用,包括使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1]袁國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思考[J].經濟管理,2002,(1)。

[2]韓志國,段強。獨立董事—管制革命還是裝飾革命[M].北京:經濟出版社,2002.

[3]徐悅。從財務角度看獨立董事制度[J].財政,2002,(6)。

[4]侯大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運行問題探討[J].財務與會計,2002,(6)。

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2篇

集團公司總經理張慶偉,副總經理吳卓、馬興瑞、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李金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吳艷華,總經理助理張麗輝、李開民,總工程師徐強、楊海成,總法律顧問巴日斯,出會。國務院駐集團公司監事會、國防科工委,財政部、國家審計署,國資委、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的有關領導出會并講話。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有關領導,各級總會計師參加了大會。會議由馬興瑞副總經理主持。

會上,張慶偉總經理發表了重要講話,他感謝廣大財務工作者在“十五”期間為集團公司發展付出的辛勤勞動,并對“十五”期間財務工作為集團公司發展與建設做出的重要貢獻給予了充分肯定。

張慶偉總經理提出,“十一五”期間,財務工作要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他要求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要大力協同,做好戰略執行,價值管理和決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明確集中管理的財務工作方向,強調要加強財會隊伍建設,財會隊伍要廉潔自律,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會上,吳艷華總會計師作了題為“精細管理,創造價值,努力實現集團化財務工作的新跨越”的工作報告,在全面總結“十五”期間財務工作的基礎上,明確了“十一五”財務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確立了“十一五”集團化的財務管理模式,要求廣大財務工作者,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群策群力,努力實現集團化財務工作的新跨越。

吳卓副總經理在大會總結發言中,總結了第三次財務工作會的特點,對貫徹張慶偉總經理講話精神作了周密的部署,對落實大會精神提出了具體要求。

“十五”期間,集團公司的財務工作在黨組的正確領導下,規范管理,創新求效,開創了新的局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財務指標大幅攀升,發展能力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償債能力指標這四大體現能力考評的指標大幅提升,在上級主管部門績效考評中屢創佳績。二是研究確立了財務管理的新模式,實現了行政型向經營型財務管理的轉變。三是著力推進財務管理改革創新,促進了集團公司發展建設目標的實現。四是努力進行籌融資和減輕歷史包袱,保障了科研生產經營中心任務的需要。五是大力夯實各項財會基礎工作,加速了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進程。六是全力提升財會隊伍綜合素質,保證了各項財務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

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內部審計;公司治理;應用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0月20日

近年來,內部審計在我國有了很大的發展,其與政府審計、社會審計一道,構成了我國審計的“三駕馬車”。內部審計已經成為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公司的運營管理中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與重視,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來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就是采用一種制度安排合理的分配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證股東利益最大化,使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相對等;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而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指通過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股東、債權人、職工、潛在的投資者等)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1997年9月,美國改善公共政策公司首席執行官聯合會發表了《公司治理結構聲明》指出:“公司治理結構不是抽象的目標,而是在股東、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團隊最有效地追求公司運行目標的過程中為公司追求它的目標提供的一套結構。”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改變以下兩個觀念:第一,從權利制衡轉向決策科學。傳統的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前提下的問題,而通過建立一套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組織機構所構成的既要求分權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來降低風險和成本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保護所有者的利益;第二,從治理結構到治理機制。傳統的公司治理大多是建立在分權與制衡的基礎上,從而使其停留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層面上,較多的關注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制衡關系的研究。

(二)內部審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1999年對內部審計重新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組織的運營效率。它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他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組織的目標。”這個定義一方面強調內部審計是“參與式”審計活動。這種內部審計活動能使組織增值,與管理層密切合作,更好地發揮了內部審計積極改善組織經營,提高效果效率的職能;另一方面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范圍,將內部審計的范圍延伸到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

我國在2003年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能夠實現獨立監督與考核本公司及其分支單位的財政收支活動的合法效益行為,能夠有效地幫助單位加強經濟運營管理與實現經濟目標。

從以上兩個定義上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對于定義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內容上是一致的。首先內部審計在企業治理工作中,是一項獨立于其他機構的經濟活動,與其他人員工作不具有依靠性,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要單獨設置,不能依附于其他任何部門,內部審計工作人員也需要額外的編制計劃,要能夠充分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三)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對于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關系,IIA主席Leroy E.Bookal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備四個重要的要素,即內部審計師、董事會、高級經理層、外部審計師。”王光遠、宋常等多名國內學者展開了研究且普遍認為,內部審計是現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并且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之間存在互動關系。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部分又反過來可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參與到治理有效性的審計之中。

有效的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并保證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1、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曾強調:“在很多方面,內部審計是兩種主要的治理活動:監督風險和確保控制有效的一線行動者,是公司治理中審計委員會的“耳目”。作為經營者的高級參謀和助手,內部審計的業務范圍不僅是降低成本、查錯防漏、解除內部受托責任、為委托關系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監控機制,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服務于公司利益,能夠為工程項目、重要合同、資金的有效使用、投資方面的決策、進行財務規劃等多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成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手段。李金華曾指出:“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不一樣,內部審計機構很重要的一點是為公司部門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完善秩序方面發揮作用。”內部審計不僅可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保護股東或企業的利益,維護企業的權益,還能夠完善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使公司治理結構更加合理。內部審計能夠對公司治理行為的有效性起到質量上的保障作用,這種作用是其他監督活動無法替代的。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應用

(一)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應用現狀

1、設立的內部審計缺乏內在動力。在一些國有企業中,由于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對資產只擁有經營權,并不是資產的所有者,所以很難建立健全的約束機制,從而對于內部審計持有排斥態度。法律上對內部審計機構是否應該獨立出現在企業中也沒有明確的限制,因此在企業中設不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問題上,沒有硬性的要求,許多企業中并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有的雖然設立了,但基本上是形式上的設立,并沒有擁有相應的職權,起不到內部審計應有的作用。

2、不能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我國內部審計協會將內部審計的職能分為監督、咨詢和服務三大職能,在企業治理中,內部審計的職能得不到很好的發揮,甚至出現錯誤應用的情況。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職能時沒有考慮到企業全局,沒有很好地為公司治理狀況服務,依舊以原先的排查財務漏洞、防止財務舞弊為目標,不能起到內部審計的咨詢與服務職能。內部審計應該為企業各方面,包括管理層、決策層等方面服務。

3、內部審計制度不健全,獨立性較差。目前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制度有三種形式:一是隸屬于財務部門,由財務主管人員直接領導;二是獨立于企業的財務部門,由企業的總會計師領導;三是由單位負責人領導。在這三種形式中,都多多少少對審計獨立性有影響,許多企業中的內部審計部門只是為了應付檢查的需要設立,存在的實質性很小。由于受到外部環境復雜、審計人員的關系廣泛、交錯的經濟利益等多方面的威脅,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

4、專業審計人員配備不齊。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企業投資呈多元化,在計劃經濟時期少有的企業購并、企業間的重組、非貨幣易等行為的發生,為服務企業經濟建設和規范企業經濟行為的內審人員必然要具有專業知識,要求審計機構在人員構成上也應該是多元化的,要求審計人員應具備財務、會計、企業管理、統計、計算機、概率、線性規劃、審計、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識,但是目前就業市場上這種人才很少,有的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識,很難開展正規的審計工作,即使是開展了也很難發現企業管理中的問題。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應用的相關建議

1、強化對內部審計的認識,提高其工作地位。企業高層應從思想上重視內部審計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內部審計在治理中的工作流程和相關環節,從而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企業各級領導也要積極配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對審計工作的宣傳,主動配合,積極參與,保護審計工作的效率。審計的獨立性與實效性決定著內部審計部門的地位,從而影響著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可以建立一個由董事會或者監事會領導的單獨的內部審計部門,獨立于企業的其他部門,從而提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2、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應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調整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關系,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個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的必然要求。企業應根據整體組織結構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機構,結合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住內部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企業應在設立了獨立的審計部門的基礎上,配備相關工作人員,例如1名總審計師和2~3名專職審計人員,由企業專門的高層領導直接管理,保證審計工作的執行力。同時,內部審計部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上交詳細的工作報告,合理保證報告信息的及時性和高效性。

3、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提高審計獨立性。要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必須依靠制度。制度可以對審計工作發揮指導和約束的作用,為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及經濟效益,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獨立性原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其他部門和個人的任何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為了保證獨立性,企業應建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獨立的人員和工作,授予審計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董事會報告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權限,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減少舞弊的可能性。

4、提高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增強公司治理效率。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效力的發揮,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要求審計人員與時俱進,適應我國審計工作的發展趨勢,積極參加專業知識培訓和經驗交流會,通過學習和交流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同時,企業也應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及時更新審計知識結構,了解最新的審計規范,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要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認真做好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結語

現代企業出于自我發展和競爭的需要,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不僅在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等環節要做到科學管理,而且在控制和監督等環節也要卓有成效。因此,作為企業自我約束機制中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審計,應當發揮其重要的作用。加強內部審計,既是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業求生存、求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出現,公司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這就需要依靠內部審計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進行監督和評價,獨立客觀地提出自己的意見,以供決策者決策時參考,避免決策失誤,增加企業價值,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因此,正確認識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化與規范化的建設,確保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奇杰.基于公司治理的內部審計問題研究[J].會計之友,2008.1(中).

[2]蔡文英.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互動與共生[J].會計之友,2011.4(下).

[3]張艷娜.基于公司治理視角的內部審計研究[J].財會通訊(綜合),2013.11(上).

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問題;措施

經過20余年改革與發展,中國證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矚目的成就。據報道,中國證券業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億元,純利123億元,中國證券業在近年將會實現盈利,扭轉前幾年的虧損局面。但中國的證券業還處在非常關鍵的階段,資本市場的發展任重而道遠。中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穩定的運營機制。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應重視對證券公司的審計監管,而證券公司更要加強內部審計,以保證資本市場和市場經濟健康與持續地高效運行。

一、加強證券公司內部審計是經濟穩健發展的迫切需要

證券公司屬于高風險行業。近幾年,中國證券公司已出現透支挪用資金、法人投資者以個人名義炒股、編報虛假申報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一些違法、違規行為。2002年以前,我國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還屬于個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場低迷,證券公司連續幾年出現全行業虧損,多年積累起來的風險集中爆發,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處置的證券公司數量急劇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時間就有34家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證券公司面臨行業建立以來的第一次系統性危機。在證券違法犯罪案件中,證券經營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超過半數,顯示在證券公司取得良好經營業績的同時,自身的內部控制有待優化。在這樣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總理簽發國務院522、523號令,《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1世紀國內證券公司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在重新“洗牌”中經受到嚴峻的挑戰。如何防范和化解風險,既是監管機構必須考慮的問題,也是證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責任。《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133條規定,“證券公司應設立監督檢查部門或崗位,獨立履行合規檢查、財務稽核、業務稽核、風險控制等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提出內部控制缺陷的改進建議并敦促有關責任單位及時改進。”約束、自律作為證券公司獲得良好信譽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操勝券的法寶。證券公司內部審計是對公司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督,目的是防范風險,糾正違規,加強內部控制,保障證券公司健康發展。證券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于公司的規范經營負有重要責任,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程度直接影響證券公司的長期生存與穩健發展。因此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已成證券公司當務之急。

二、我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現狀與問題

目前,證券公司普遍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但內部審計工作現狀與其重要性并不相適應,內部審計還遠沒發揮其應有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范圍有限,未覆蓋到各部門、各環節。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實施全方位審計,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審計范圍并沒有覆蓋各部門、各環節。例如,有的證券公司只注重對營業部和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督,而未涉及到對公司總部的重點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的審計,如投資部、資產管理部、財務部等。有的證券公司雖然開展了針對這些部門的審計,但在審計實施及出具審計報告時有所顧忌,不能客觀反映真實情況。總體來說,內部審計部門代表公司對下屬營業部的稽核審計工作比較容易開展,對總部其他同級部門或投資部等重要部門實施審計則有一定難度。

(二)內部審計重視財務、淡化管理。證券公司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在運轉過程中極易發生各種風險,近年以來被處置的高風險證券公司數量之多史無前例。而我國證券公司的內部審計大多將主要精力放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及監督上,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相關資料,內部審計的職責集中在“查錯防弊”上,很少對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評價和提出管理建議。事實上,證券公司發生或產生錯誤與舞弊等問題不限于財務部門,更多的是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也并不僅限于“查錯防弊”。把審計重點局限于財務數據的真實性上,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

(三)重事后檢查,輕事前、事中控制。內部審計部門在事后監督檢查,主要是財務數據的檢查方面比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事后檢查只能發現已經發生的問題,而如何防微杜漸、亡羊補牢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嚴格來說,制定、執行制度并不是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工作,但內部審計人員由于工作的關系,可以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的資料,有機會了解內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環節,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重在事后發現問題,忽視了對可能產生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的防范與分析,對于事前、事中控制的關注遠遠不夠。

(四)內部審計技術落后,審計效率不高。綜合治理后,證券公司規模不斷擴大,業務種類不斷增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量也越來越大。而部分證券公司審計手段比較單一,基本上還是采用現場審計方式。證券公司規模擴大后,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員數量不足以及財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內部審計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甚至會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及時性。現有審計手段遠不能適應業務活動的節奏和風險控制的要求,審計效率不高,嚴重制約了內部審計監督評價和提供增值服務的作用。三、影響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制約因素

(一)內部審計部門缺少應有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靈魂,也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客觀地實施審計,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評價。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核心內容有3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置于組織內部的較高層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其隸屬關系和領導層次的高低,領導層次越高,獨立性和權威性越高;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組織內的最高決策層負責并報告工作,從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實施;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職能部門或個人的干擾。同時,按照規定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董事會負責,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對公司所有部門、所有環節實施監督。實際工作中,內部審計部門雖然名義上歸董事會領導,與內部其他部門處于基本平級的地位,內部審計人員的績效考核與晉升等還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性的缺失必然會導致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二)對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急需深入。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重新修訂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運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新定義中突出內部審計的“咨詢”、“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這種內部審計不同于傳統的“監督導向型”內部審計,而被稱之為“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從現實來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多是在實踐中摸索和成長起來的,內部審計的理論基礎并不扎實,對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不夠全面。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往往重監督評價,輕控制和服務。主要審計力量集中在財務數據的事后檢查方面,對于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不夠重視。在為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發揮服務職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現場稽核手段應用不夠充分。證券公司目前內部審計手段還比較落后,基本上采用現場稽核方式。綜合治理完成后,證券公司數量減少,規模擴大,營業網點不斷增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傳統審計手段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的要求。近年來,證券公司逐漸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監控系統和集中的財務監控系統,通過將交易監控和財務監控連通運作,實現了交易數據和財務數據的互相核對。環境的改變為非現場稽核審計的實施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非現場稽核手段應用不充分影響了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非現場稽核成為了證券公司在現階段的一項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課題。

(四)內部審計人員素質較低,復合型人才匱乏。目前,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準入標準和考核機制,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要求不明確,難以保證內部審計隊伍的素質。內部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通曉財會知識、審計理論、法律知識,還必須掌握電腦知識,并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達能力。當前相當一部分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電腦知識,業務知識面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當繁忙,缺乏專業培訓,專業能力下降,不適應新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任務要求的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復合型人才,影響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

四、改進我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只有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并在證券公司內部位于比較高的層次,才能確保內部審計意見、結論和建議的公正、客觀、權威和有效,真正發揮公司最高決策層的參謀和助手作用。為保證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僅是名義上,實質上內部審計機構也要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直接對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評價與考核,要直接由董事會或監會事決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人員計劃及財務預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時多次向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全面發揮內部審計職能與權威性。內部審計作為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反饋系統的核心,客觀上要求內部審計為公司提供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如果內部審計仍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就無法滿足這個要求。因此,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公司內部的管理、決策及效益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責應從審查和監督向評價與咨詢方面拓展,其作業范圍不應當局限于財務領域,而應擴展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現場稽核審計手段。限于現場審計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約,現場審計和檢查的頻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長,這種頻率目前無法滿足風險管理的要求。隨著證券公司各項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程度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采集被審計單位柜臺系統、財務系統、日常監控系統以及被審計單位歷年審計的歷史數據等信息,借助內部網絡查詢、篩選、記錄、分析等,對被審單位實施非現場稽核審計。覆蓋全面的公司內部網絡,可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證券公司營業部開展非現場稽核審計創造條件。

利用信息系統手段可以在以下幾方面進行非現場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種監控系統作為現場審計的輔助手段。在實施審計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內部網絡,對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進行事先分析,確定審計重點,這將大大節約現場審計的時間,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內部網絡以及各監控系統進行專項稽核審計,對于業務和財務的一些專項檢查,不必親自到現場審計,通過各內部系統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數據和資料。另外,根據內部審計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現場審計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都可以根據需要納入非現場審計系統。

(四)建設德能兼優的高素質內部審計隊伍。首先,要制訂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資格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在思想上,要有很強的敬業精神,恪守客觀、公正、廉潔的原則;在專業上,要有扎實的基本功,熟悉證券知識和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規政策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熟練運用電腦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銳的觀察力、判斷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同時還要有良好的溝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其次,要改善內部審計人員結構。由于內部審計領域的擴展和審計層次的提升,原來單純的財務人員結構已不能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內部審計部門不僅需要財務會計專門人才,也需要具備經濟學、管理學知識的專門人才。因此,必須要配備實踐經驗豐富、業務水平較高的企業管理、經濟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多元化的內部審計隊伍。再次,還要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培訓工作,使內部審計人員及時更新知識,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視和加強包括會計、審計在內的各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為廣博、堅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其能適應和處理不同類型業務及復雜問題,從而為決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見與建議。為實施非現場稽核以及遠程審計的需要,尤其要加強審計人員計算機知識與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水平,培養一支具有一定的業務審計水平,又掌握計算機審計等技術的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

參考文獻:

[1]王麗榕,試論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缺失原因及應對措施[J]會計之友,2008,(10)

[2]楊婧,現代內部審計主要方法的運用[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11)

[3]李學柔內部審計轉型淺析[J],財會通訊,2007,(5)

協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電網企業;風險導向審計;內部控制;構建研究

[DOI]10.13939/ki.zgsc.2017.06.138

自2008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實施以來,2012年國家電網著力從依法治企視角來強化內部控制工作,促進了審計工作在電網企業內部控制中的全面應用。作為一種審計方式,風險導向審計是基于審計過程,依托風險評估來構建審計模式,著力破解和防范審計風險,提升企業風險管控水平。在電網企業內部控制評審過程中,2008年五部委出臺《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導文件,著力對央企、上市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明確要求,并提供了參考依據和建設方針。2014年財政部出臺《電力行業內部控制操作指南》,著力就電力行業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工作進行了明確,突出內部控制在優化電力企業經營管理與風險管控上的積極作用。本研究將借助于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來檢查和揭示企業管理與控制風險,促進依法治企工作取得成效。

1 風險導向審計與企業內部控制評審的關系

風險導向審計源自委托理論,作為一種獨立審計模式,旨在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與規范,來改善企業風險管控效果,實現企業經營目標。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13年)調查結果顯示,以風險導向審計為主體的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推進了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也突出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改善了企業組織治理結構。在我國電力行業開展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主要依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從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全體員工來明確內部控制責任,細化內部控制目標。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隨著風險導向審計實踐的不斷應用,將內部審計逐漸轉移到企業風險的防范與管理上。從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來看,內部計有助于全面考察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而內部控制不能作用于審計工作。因此,借助于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著力從企業內部控制評審中來發揮風險導向審計的積極作用,來發現和改善內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在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模式中,結合風險導向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審,以加強對企業各項業務活動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評價,來修正和改進企業內部控制中的漏洞,降低企業經營、管理風險,提升企業的綜合效益。

2 在電網企業內部控制評審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實施過程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周口供電公司自身已經建立了企業內部控制體系,而在引入風險導向審計來優化內部控制評審工作中,遵循公允性、一致性原則,利用風險評估來確定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了重點業務模塊、重要業務領域的潛在風險源,其實施過程及重點如下。

2.1 確立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流程及方法

參照《企業風險整體框架》(ERM框架),國網(周口)公司結合企業內部控制與風險導向審計管理實際要求,發揮內部控制審計確認與咨詢職能。如下圖所示。

電力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構建流程

從引入風險導向內部控制評審實踐來看,風險的識別、分析、評估是審計重點。依托內部控制體系來評估風險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對企業各重點領域存在的組織治理、控制、風險等提出審計評價。在具體審計方法上,前期調查階段,主要工作是搜集相關財務信息及資料,并通過觀察法、訪談法、問卷法、座談法、評測法、抽查法等來進行初步審計;在風險評估環節,主要是結合企業不同業務模塊,來收集可能的風險要素,并對相關風險進行評估,采用的方法有計算法、復核法、審核法等;在審計實施環節,主要是就重大風險進行審計,并修正風險評估結果,方法有檢查法、抽查法、分析復核法等;在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出具審計工作報告,明確審計中的主要建議;在后續整改環節,主要對已經確定的審計結果進行后續審計。

2.2 風險導向審計在內部控制評審中實施重點

2.2.1 注重審前調查環節

針對風險導向審計工作的開展,需要從電力企業審計工作內部、外部環境分析上,了解審計資源,收集企業內部控制環境下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在審前調查中,要確立風險導向審計的地位,審計人員要通過設置問卷,突出電力企業不同業務特點,并協同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工作,多角度、多方面地獲取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總結和梳理最大風險。同時,在實施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要走出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屏障,特別是結合現代信息技術、軟件技術,強調對高風險審計領域、風險評估環節的優化,提升風險導向審計的效應。如針對電網企業業務經營模塊,考慮到經營風險越大,審計風險越大、舞弊可能性越大的特點,深入到電網企業具體財務報表中,來分析不同業務數據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失真性,利用風險導向審計的分析性復核方法,來擴大復核范圍,特別是電網企業線損率、電費回收率、客戶滿意率、固定資產完成率等指標,通過運用數據分析、管理流程分析等方法,來對照年度各經營指標的準確性。

2.2.2 注重對重大風險事項的審計評估

風險導向審計在內控評審中的實施,其重點在于防范重大風險事項。結合重大風險評估結果來貫徹風險審計的要求,加強對電力企業重點領域、主要風險源的檢查與測試,并就可能風險進行拓寬測試范圍、加大抽樣審核,真正鎖定重點風險源。如在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評估中,根據評估結果,償債風險越大,則資產負債率越高,越是審計重點。再如對于新建項目中的個別項目造價過高問題,一旦高出相關地區相同等級項目造價平均水平,這些造價超高的項目將是風險導向審計的主要節點,反映在財務上可能存在預算不真實、招投標環節及施工環節出現虛高問題,甚至出現其他物資采購超出標準設計等內控問題。

2.2.3 注重審計結論

對于風險導向審計下的內控評審,其審計結論中應該明確風險導向審計的地位,特別是結合電力企業的內部控制現狀,就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事項進行審計,圍繞審計風險點來開展資料收集、整理與評價,完成審計取證表、制作審計風險問題清單,并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來就可能的風險大小進行排序,就重大風險事項進行總結,得出電力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的不足或缺陷,最后提出整改方法和建議。可見,在風險導向審計在內控評審中的應用,審計人員要立足重大風險事項調查,從降低電網企業生產、經營風險水平上,針對存在的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及問題,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議,并形成審計結論。

2.3 風險導向審計在內部控制評審中的實施效果

本研究所建的基于風險導向審計內部控制評審流程,改進了電力企業內部控制評審工作方法,特別是在風險審計實施過程中,拓寬了風險管理的評估范圍,也更加貼近ERM框架要求。如在審計內容上,關注電力企業內部控制五要素,突出風險評估環節,避免了主觀判斷帶來的評估偏差;在審計程序上,利用風險導向檢查、抽查、復核等方法,突出了對財務報告、重大經濟事件的系統評估;在審查技術上,融合多種風險評價法,增強了分析性復核能力,對防范電力企業內部控制審計風險提供了保障,提升了內控效率。

3 風險導向審計對電網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

3.1 加強信息化培訓,發揮在線審計功能

電網企業信息化建設整體水平較高,對于風險導向審計工作,也應該逐漸延伸到在線審計領域。如對于立項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審計報告的下達及整改意見等,都要從信息化建設上,融入到電網企業財務管理、電網營銷管理、電力工程與物資管理、電力生產管理等業務模塊中,通過系統化分析與檢測,來篩選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因此,加強審計人員信息化培訓工作,了解和使用在線審計就順應電網信息化財務管理需求。

3.2 注重審計理念的轉變,推進審計關口前移

從電網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現狀來看,風險導向審計要轉變過去事后審計的弊端,突出風險的及早發現與確認,將審計重心前移。同時,根據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工作,在對事中審計、事前審計中,既要關注單一經營活動事項,還要注重對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管理、計劃等活動的審計,切實推進風險為核心,從電網企業管理決策上來防范和降低風險。

3.3 注重審計方法創新,提升審計水平

在審計方法上,基于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要廣泛應用分析性程序檢測,以風險評估、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余額測試等方法來提升內部審計的效果。同時,既要重視財務信息審計,還要挖掘和收集其他專業信息,形成對風險的全面審計,提高審計的科學性、效益性。

4 結 論

結合電網企業內部控制評審實踐,立足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納入到電網企業內部控制評審中,有效克服了傳統查賬審計的局限性,實現了審計關口前移,強調了對重大風險事項的審查力度,規避和降低了內部審計的風險。因此,風險導向審計在電網企業內部控制評審工作的應用具有較廣的推廣價值。

參考文獻:

[1] 潘虹.內部控制審計探索與選擇[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5(3).

[2] 沈家軍.風險導向內部控制審計的應用[J].中國內部審計,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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